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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的概念范文

夜上海论坛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宏观调控的概念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宏观调控的概念

第1篇

夜上海论坛 (一)低碳经济的概念

夜上海论坛 低碳经济是以经济发展与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通过一系列的科技创新、产业结构的升级、清洁能源的应用等手段和措施,减少高碳能源消耗,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模式。低碳经济最初是在2003年英国能源白皮书中,被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提出,后被各国逐渐重视和采纳。

(二)宏观调控法的概念

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所有法律规范的统称。其主要反馈的是国家对经济的宏观干预,包括了财税法、计划法、金融法三个方面;其调整对象的地位一般是不平等的,其一般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有的时候也有相互合作的关系。

(三)低碳经济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

夜上海论坛 低碳经济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模式,其是在减少碳排放量,优先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最终达到保护我们共同居住家园的目标。在其实行的初期,由于经验和技术的局限,有的甚至由于利益的问题会导致出现阻力,就需要一个强有力、稳定、长期的手段和措施加以保护,宏观调控法就是保障低碳经济模式实现的有力措施之一。首先,宏观调控法,对低碳经济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指引作用。法的指引作用包含了确定性指引和不确定性指引,宏观调控法对低碳经济的实现也有着指引作用。其通过规定低碳经济实现应该具备的模式和条件,指引经济发展,引导经济向着低碳经济的目标迈进。其次,宏观调控法,对低碳经济的实现有着重要的保障实施作用。宏观调控法,通过规定适合低碳经济的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通过规定必须做的事项,规范未达到甚至破坏相关的法律规定的惩罚措施,保证宏观调控法中低碳经济相关规定的实现。

二、低碳经济视角下宏观调控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已经不能满足低碳经济的发展要求,亟待解决,接下来将分析低碳经济视角下,宏观调控法主要存在的问题:首先,现行的宏观调控法对于低碳经济实现的激励和支持力度较小,不能满足低碳经济的发展要求。只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现行的税收制度,虽然有对于低碳经济的优惠政策,但是远远不能满足激励需求。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适用范围小,并且比较分散,对于低碳经济实现的激励效果不明显。比如说消费税中与环境有关的课税税种只有、个,与低碳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税种和税目就更少,不能起到对低碳经济的激励和扶持作用。其次,现行的宏观调控法对于低碳经济的规定可操作性较低,缺乏强制性规定,导致违法成本较低,对企业的约束力度不够。现行的立法虽然对于低碳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规定和要求,有的甚至在法律出台的时间方面早于国际水平,但是这些的规定大多数限于原则性要求,实际的执行性和操作性较弱,对企业的强制和约束不够。第一,节能减排方面的法律规定,其规定多限于节能方面的规定,而对于减排的具体数目就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比如说对于温室气体的具体排放量就没有进行规定,导致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降低。第二,关于节能减排、环境污染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约定的违法成本较低,未能有效的打击破坏环境的行为,起到有效的预防作用。最后,缺乏与低碳经济相关的制度性规定。比如说对于碳税制度,这在国际上已经成为趋势和发达国家设置的绿色贸易壁垒。还有关于碳金融制度、碳交易制度等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涉及,但是在国际上特别是发到国家已经开始着手实施,并且成为阻止我们进行交易的贸易壁垒。

三、低碳经济视角下宏观调控法的完善建议

第2篇

【关键词】概念;宏观调控;中国范式;理论价值

学术研究应该带有本国的文化特色,应该与国家大的环境息息相关,对于我国来说,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学术范式一直以来都是很多理论研究者所追求的目标,经济领域的研究也同样如此,而我国所进行的宏观调控正是极具我国特色的经济现象,对其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价值,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我们可以从我国宏观调控与西方经济管理的差异性出发,进一步的认识宏观调控的重要意义,从而更好的理解我国的经济体系。

夜上海论坛 一、我国宏观调控与西方之间的差异

自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的经济突飞猛进,宏观调控在其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其重要意义已经逐渐被人所认识,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宏观调控已经在进行第七轮的发展,在这个漫长的发展和实践的过程中,我们已经发现我国宏观调控与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有着十分巨大的差异,这体现在管理过程中的多个方面上,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认为宏观调控作为一种管理制度并非是市场的本质特性,而是在市场外部所形成的,而我国把宏观调控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

(2)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认为宏观经济作用在经济体系的各个层面上,但是不应该包括经济体系原有的结构,但是对于中国的宏观调控而言,却是着重强调宏观调节对我国经济结构的优化作用。

夜上海论坛 (3)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和我国在实行宏观调控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手段和政策也不尽相同,前者主要通过财政和货币来达到调控的目的,而在我国还会采取行政手段等来保证宏观调控的顺利进行。

尽管目前对于宏观调控的认知还存在着很多分歧,但是在世界金融危机大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的经济却保持了持续高速的增长,这无疑提醒我们我国宏观调控极具理论研究价值,对我国构建起完善的经济体系大有好处。

二、宏观调控这一概念的形成

夜上海论坛 在改革开发之前,我国对市场经济的控制主要通过任务计划或者命令等对市场生产者实行直接的控制,而在改革开发以后,我国的经济体制开始发生转型,与此同时我国对市场经济的控制手段也在发生了变化,宏观调控的作用也渐渐的展现出来。在我国进行经济体系转型的过程中,我们能够发现从最初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宏观调节,到中期的控制,再到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报告指出: “这次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必须同加强和改善新旧体制转换时期的宏观调控结合起来……必须综合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纪律的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手段,五管齐下,进行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最终完成了概念的形成,并且在不断的进行完善和进步,可以说宏观调控是我国经济转型的产物,因此极具中国特色,并且不仅能够实现经济总量的控制,还对我国经济结构有着很好的把控作用。

夜上海论坛 三、中国宏观调控的理论意义

从上文笔者的论述中不难发现,我国的宏观调控是具有我国特色的,与西方经济管理有着极大差异的经济行为,并且有着巨大的实际作用,使得世界对于我国如何通过宏观调控度过经融危机十分的关注,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宏观调控最大的理论意义就是形成了宏观经济管理的中国范式。

夜上海论坛 第一,中国宏观调控概念的形成和发展呈现出独特的认知路径。首先我们要明确宏观调控是我国特有的概念,并不存在于西方的经济理论当中,而是在我国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宏观调控作为一个经济学概念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实践的理论产物,是基于中国经济现实的理论总结。

夜上海论坛 第二,中国的宏观调控行为植根于东方社会独特的社会文化环境中,一条中国式的经济、政治、文化线索决定了宏观调控通过目标和手段体系表现出来的行为特征。尽管我国在改革开发开始之后,经济形成一片大好,但是仍然无法否认,我国的经济发展还存在很多不平衡的现象,这些都需要依靠宏观调控对市场结构的控制。其次,在政治和文化方面,中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经济方面有其特殊逻辑。由于市场经济除了往往带来更加激烈的竞争以外,还会带来权力的分割和转移,因此,我国不仅要保证经济的发展以外,还需要考虑各项因素对社会和国家的影响。

第三,中国的宏观调控受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指导,这套理论隶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范畴,我国从改革开发至今已有三十多年,在这一段时间里,我们完成了经济的转型,已经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系,并且合乎我国发展的要求,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未来我们不仅能够保证经济不收外界经济危机的重大影响,也会展现出更好的发展前景和更为旺盛的生命力。

夜上海论坛 第四,中国宏观调控的研究方法同样具有差异性。方宏观经济学不同流派有关宏观经济政策方面的研究大都基于几个隐含的假设,例如:宏观经济管理制度的特性、宏观经济管理的目的、宏观积极管理对市场结构的作用等等,不过对我国的宏观调控而言,这些假设的问题并不存在于我国的经济体系当中,因此,我们在借鉴西方经济管理经验时,应该充分的考虑到其理论意义在我国的适用性,做到合理的筛选和利用,使得我国经济能够获得更大的进步。

四、结语

夜上海论坛 我国的宏观调控所有显著的差异性都是无法从现有的理论框架中直接得到解释的,中国宏观调控具有明显的新范式特征,是改革开放后在中国市场化转型的过程中出现的经济现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宏观经济管理行为,有着自身的特殊逻辑。因此,我们说宏观调控形成了经济管理中的中国范式,我们对其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实际意义。

参考文献:

[1]刘满平,黄文彬,黄应刚. 宏观调控政策运行机制、绩效评估和转换策略选择[J]. 经济学动态. 2011(03)

[2]张志敏,冯春安. 中国宏观调控理论的演变、纷争与挑战[J]. 经济学动态. 2009(11)

第3篇

关键词: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 问题 解决方法

夜上海论坛 一、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原则、内容

夜上海论坛 (一)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及对象

“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说,“宏观调控法就是调整国家对社会经济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夜上海论坛 把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即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称为宏观调控关系。关于宏观调控的调整对象,有的学者认为是宏观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国民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与受控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宏观调控主体之间的平衡协调关系。也是以国家宏观调控主体为一方的经济关系。宏观调控主体一方依法定职权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控,是宏观调控关系产生的根本动因。宏观调控关系管理与被管理、调控与被调控的行政隶属性质,实际上不全是平等和协商关系。

夜上海论坛 (二)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学术界有很多论述,有三原则说、四原则说、五原则说等。以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作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是比较合适的。首先,宏观调控法本身就是经济法中最重要具有普遍共识的一部分。鉴于理论体现的一致性,以尊重个体权益为基础维护社会整体为己任的社会本位原则是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其次,从宏观调控法的立法目的看,它的出发点也在于保持经济总量平衡,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稳定。再次,从宏观调控的理论基础来看,克服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最终目的也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

夜上海论坛 (三)宏观调控法的内容构成

现代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已形成以“国家计划―经济政策―调节手段”为轴线的系统工程。所以,“宏观调控法的内容应该包括计划法、经济政策法和关于各种调节手段运用的法律。”

“计划法是调整在制定和实施国家计划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计划具有的弥补市场缺陷、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功能是显而易见的,然而如何对计划进行约束,对计划主体进行约束,保证计划的合理、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则需要计划法的规制。

经济政策是连接国家计划和各种调节手段的中介。“经济政策法主要包括产业政策法、投资政策法,财政税收政策法、货币金融政策法等。”这些法律主要体现国家各项基本经济政策的实体性内容。经济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出现,可使其内容更规范,以保障更好的实施。各种调控手段的法制化是保证宏观调控依法进行的必然要求。以法律的形式来规定调控权力的范围,行使程序及方法,可以防止宏观调控权力的滥用,做到依法调控。

二、宏观调控的必要性、重要性与目标

(一)必要性

市场调节不是万能的,市场调节存在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固有弊端。如果仅由市场调节,会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资源浪费,发生经济波动和混乱,社会经济不稳定;收入分配不公平,收入差距拉大,继而导致严重的两极分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既需要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又需要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社会主义公有制共同富裕目标要求国家必须发挥宏观调控的职能。

(二)重要性

能够实现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加强宏观调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它能更加充分地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三)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是

夜上海论坛 促进经济增长,稳定物价,增加就业,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三、我国的宏观调控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宏观调控业已取得初步成效,但经济运行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依然存在。突出表现在几个方面:投资增幅仍然偏高,投资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仍比较明显;基本建设贷款继续增加,贷款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还比较突出;煤电油运供求关系依然相当紧张,电力迎峰度的形势严峻;价格总水平上涨压力依然较大;粮食供求总量和品种结构矛盾依然比较突出,粮食库存下降较快。

四、宏观调控实施的具体可行方法

要正确处理好投资和消费、内需和外需的关系,最根本的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当前工作的着力点,就是要合理控制投资增长,努力优化投资结构。坚持以增加居民消费尤其是农民消费为重点,加快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努力提高农民和城镇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要处理好进出口、利用外资与扩大境外投资的关系。在保持出口和利用外资合理增长的同时,积极扩大进口,积极有序地扩大境外投资合作;要继续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加强流动性管理,合理控制信贷投放和优化信贷结构;要注意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合理引导和有效调控;要加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价格政策、土地政策和社会发展政策的协调配合,继续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高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五、结束语

中国市场化改革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的内涵之一。应该在未来的宏观调控中不失时机地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由市场这只无形之手去决定项目的生死,让行政审批制这只有形之手淡出经济活动。只有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市场和政府的角色和地位在经济运行中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宏观调控也只有在动态变化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才能真正为经济发展引航指路。

参考文献:

第4篇

关键词:价格法 宏观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 属性 调整对象

夜上海论坛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9-066-02

夜上海论坛 作为经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价格法究竟是归属于宏观调控法领域还是市场规制法领域,学界是存在争议的。导致争议的原因的根源是《价格法》的规定是从行为入手,其所及范围包括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政府的定价行为、价格总水平调控以及价格监督检查。在这其中,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明显是市场规制法中的竞争法的内容,而政府定价行为与价格总水平调控则是宏观调控的内容。因此,价格法究竟是市场规制法还是宏观调控法,这一属性的认定依赖于对调整对象的正确认识。

夜上海论坛 一、行为说与社会关系说

行为说与社会关系说在阐述价格法调整对象时,何者更为合适对法律调整的具体对象,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有人认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这可以称为“社会关系说”;也有人则认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行为,这可以称为“行为说”。相对来说,行为是法律更为“直接的调整对象”,社会关系是从更抽象的层面上概括出来的,它主要是以行为为纽带而发生的,因而被认为是法律的“间接的调整对象”。{1}

研究调整对象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探寻经济法概念中的“种差”的过程。在有关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共识方面,学者们多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定的社会关系”出发,并从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正确的抽取和划分出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作为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2}经过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有“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两大块。在对以这些关系来定义的调整对象进行具体化的过程中,即在整个经济法下划分出不同的子部门,对这些子部门的调整对象进行界定是仍然应用“社会关系说”,在“关系”之上叠加或再限定“关系”,还是通过“关系”直接看透法律所调整的行为,以“行为说”来具体化,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笔者认为,概念的明晰,若从一开始就只限定用一种方法进行阐述,那么,概念的具体化必将是在使用同一个中心语的前提下,对它进行这样或那样的限定,说来说去,完全是复指,使读者很难在自己的思维构建之上把概念弄得清楚、细化。相反,在限定了大的“关系”的基础上,直接指出“行为”,可以让人豁然开朗。因此在阐述价格法这类子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时,就是在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上的具体化,应该采用行为说,即直接指出价格法调整的是哪些行为。

夜上海论坛 二、从经济法的本质和价格法的立法目的看价格法的属性

夜上海论坛 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这两大部分,构成了经济法体系上的“二元结构”。其中,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分别简称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市场规制法也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上述的各个部门法都可以有具体的立法体现;各类具体的经济法规范,都可以分散到经济法的上述亚部门法中。

夜上海论坛 学界讨论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多是从两者的调整领域、产生发展、调整原则、调整方法、规范构成、价值功能等方面进行对比。一般认为,在调整领域方面,市场规制法是对具体市场的直接监督管理,而宏观调控法则是对整体市场的调节和弥补;在产生发展上,市场规制法的产生先于宏观调控法,但是现代经济法的发展日趋强调两者的结合,甚至更加强调宏观调控法的作用;在调整原则方面,认为市场规制法着重强调效率优先,而宏观调控法则强调公平的原则;在调整方法手段上,市场规制法主要借助于行政手段,而宏观调控法则主要借助于经济手段;在规范构成上市场规制法侧重于运用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而宏观调控法则侧重于运用授权性规范。两者之间的联系立足于两者同属于经济法,有着总体上一致的价值追求,只是发挥作用的领域不同,因而两者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市场规制法是宏观调控法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宏观调控法只有作用于规范的市场才能奏效;同时,宏观调控法也是市场规制法实现其目标的重要条件,因为市场规制需要宏观调控通过和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来创造一个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从总体上说,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就是分工与合作的关系。现代经济社会的许多问题都具有复杂性,基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复合型、层次性和公私交融性,{3}很多具体法律制度并不是靠市场规制法或宏观调控法单独能够解决的,典型的如利率、外汇、贸易、质量等方面的立法,都兼具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的双重属性,因而强调两者的互相合作就显得十分重要。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合作体现在实际层面就是调制主体的合作。而合作的实现体现于立法上就是要求设置调制主体合作的制度,包括赋予调制机关相应的要求合作的权利和合作的义务、规定合作的程序并建立实施合作的组织等等。

夜上海论坛 当然,以上纯粹是从部门法的意义上,而不是从具体的形式意义的立法上来理解的。在各类具体的形式意义的立法中,可能包含有其他的部门法规范,如形式意义的财税法中可能有行政法规范,形式意义的金融法中可能有民商法规范,形式意义的计划法中可能有宪法规范,等等,这些都是正常的。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认为法学上的部门法划分,都是依据其主要性质所做的一种大略划分。事实上,各种法律分类,都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并非都是完美无缺的。

第5篇

关键词:房地产;宏观调控;存在问题;对策

夜上海论坛 房地产业是我国经济的支柱产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它的兴衰成败影响着近50多个行业的荣衰。针对近年来出现的炒房、囤房、价格虚高等不良态势,我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用以稳定房地产业发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维护了社会稳定和谐,巩固了我国国民经济结构。但政策并未完全解决住房供应引发的结构性矛盾,屡调不控及且调且长的现象屡禁不止。

一、房地产业宏观调控的相关概念

房地产的宏观调控指的是国家采用行政、经济及法律等相关手段,在宏观意义上调节、指导、控制和监督房地产行业,促进房地产市场中的供需总量和结构的平衡,它作为一种管理活动,能促进房地产业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按调控体系分类,宏观调控可以分为政策和战略两种调控。政策调控,是指国家从经济层面出发,运用税收、货币、财政及土地等相关政策措施经济性约束房地产业的市场行为。战略调控是指从法律及行政层面,全局引导并规划房地产市场的环境和系统全局。

战略调控和政策调控在调控手段及调控目标上有根本性的差异。在调控目标方面,政策调控主要目的是调节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波动,是市场保持短期的局部的稳定,使房地产业的投资市场及消费市场协调发展;而战略调控主要对房地产的市场战略进行调整,制订合理的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以维持市场供需平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也能够优化市场的供需结构,并使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得到保证。在调控手段方面,政策调控是指从经济手段上对房地产业的市场行为进行约束及惩罚,纠正市场事物,补充市场失灵,调整市场失效;而战略调控具有法律性和强制性,能引导惩罚房地产的市场行为,可安排调整房地产业的制度。

二、宏观调控导致的问题及改善措施

夜上海论坛 1.政策本身就有的问题

(1)调控政策经常失灵,表现在其一,政策具有滞后性,调控政策从制定到开始实施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段包括发现问题、制定政策、实施政策的完整过程。但房地产市场具有的波动性及易变形会阻碍政策的执行,造成了滞后性;其二就是灵活性较差,房地产市场时一个具有较强区域性的市场,导致部分地区对房地产市场的适应性较差,即使制定调控细则,也是一纸空文,另外,该政策的制定者也有可能对房地产市场问题没有足够的把握;其三,对政策的执行力度不够,政策执行时,地方部门往往因为政策与当地经济利益冲突而歪曲调控政策,对政策执行不到位,且执行者偶有不作为。

(2)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失效,主要原因有其一,政策调控所具有的经济约束性失去效力。宏观的经济政策主要利用财政、货币或税收对违反市场行为的人进行经济惩罚,但在实施过程中,因为寻租或招商引资等政策导致惩罚力度大打折扣,该投资得到的回报远远大于惩罚,政策的约束力也就失去了效力;其二,政策具有片面性;其三,政策的作用时间较短,实施宏观调控后,往往短时间内成果显著,但之后问题就会反弹,甚至更严重。

2.宏观调控引发的系列问题

(1)市场的环境问题。宏观调控使得房地产的投机回报率增加,导致炒房、囤房问题严重,尤其是其他重要的实体经济资本如制造业开始投资楼市,使得整个房地产市场变得不再像消费市场而像投机市场。宏观调控也引发开发商大肆建造高档房,高档房的成交拉动了中端房的价格,使中端房出现泡沫,总的来说,调控造成了房价的上涨,加剧住房困难,导致市场环境愈加恶劣。另外,由于政策带来的负面影响,引发人们对宏观调控政策的怀疑,整个房地产调控的法律环境也受到质疑,政策效用大大减小。

(2)市场的系统问题,房地产市场的投机预期不断高涨,房价越来越高,而且,目前看来,我国房产的住房投资功能远远大于消费功能,楼市投机行为盛行,也导致了投资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激烈。

夜上海论坛 3.新思维改善目前的宏观调控政策

夜上海论坛 (1)要完善调控机制,完善税收政策,增加住房的投资成本,目前我国的政策是既抑制了投机,但同时也增加了住房的消费成本,引发了很大的住房难问题,因此,不再在抑制投机的同时也增加消费成本才是真正抑制投机的手段。完善土地的出让机制,资金支持要最大限度的满足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夜上海论坛 (2)要弥补政策自身的不足,重视当前调控效果的评价,为制定今后更有效的政策奠定基础。加大相应的配套措施,保证执行力的力度,避免执行者不作为现象,并分析当前弊端,引导大众的住房需求。

夜上海论坛 (3)对房地产业战略调控时,要从现实意义上引导大众的住房需求,也要在理论基础上保证我国收入不高的群体实现他们的住房消费权。

三、结束语

目前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方式主要是加大房地产业的投资,对房地产业进行宏观调控,能从结构上调整房地产业,增加经济发展,提高房地产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战略调控能加快我国进程缓慢的城市化建设,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改变我国目前城市规划与经济发展不协调的现状,促进城市经济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 洋 陈立文: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对策[J].中国经贸导刊,2012(2).

第6篇

(1)计划产业法。计划法主要调整计划主体在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重要的政策目标等国家计划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业法则主要调整为了实施国家计划,在如何确定和实现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政策目标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投资、金融、财政、价格法。

(3)国有资产和自然资源管理法。

(4)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法主要调整国家在对外贸易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旨在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夜上海论坛 (5)统计法。统计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在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公布、监督和保存统计资料的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夜上海论坛 (6)会计法和审计法。纵向分层理论是从宏观调控的调控层位和具体制度环节出发,把宏观经济法按照调控的层位、次序、环节的递进,依据一定的逻辑关系建立起宏观调控法体系。

夜上海论坛 如有学者将其分为关于宏观调控手段的法律和关于宏观调控主体目标、程序、协调运作等综合问题的法律。这些分类均从某一侧面对宏观调控法的体系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分析和把握,都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从国民经济这个复杂的大系统的特点来看,从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四大环节中的许多部门和单位构成,以及它们通过市场相互联系制约,并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围绕宏观调控目标,运用多种经济政策,利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的配合调控手段来看,宏观调控法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二、宏观调控法体系的研究及现状

(一)我国宏观调控体系理论学说的研究现状。

夜上海论坛 迄今为止由于我国宏观调控法的体系的纷繁庞杂以及尚未形成一致共识,所以在有关于我国宏观调控法的相关研究中宏观调控法体系理论的研究和宏观调控法体系构成学说是讨论得比较多的热点。现阶段的具体学说大致有举例说、实践需要说、成分说、任务说、范围说、多种标准说以及分层说等等。

夜上海论坛 (二)我国宏观调控法体系理论学说的几次构建模型

夜上海论坛 (1)横向分支理论模型。这种理论模型是从宏观调控法的构成要素出发,来对宏观调控法体系进行界定的,相互之间具有一定的互补性。具的由调整对象论、具体内容组成论、目标功能论、调整方法论几种基本观点组成。

(2)纵向分层递进理论模型。这一模型是从宏观调控制度的调控层位和具体制度环节出发,把宏观调控法按照调控的层位、次序、环节的递进,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所建立起来的宏观调控法自证体系。具体的代表观点包括有轴线分层系统说、分层系统说、功能分层系统说、目标分层系统说和宏观调控立法系统说等。

夜上海论坛 (3)多元标准理论模型。这一理论模型是针对单一的划分子部门法的标准没有办法对我国宏观调控法体系的建构进行多视角的全面阐述而产生的理论模型。其代表性学说包括多元标准说、综合与手段标准说。这种理论模型将宏观调控法体系建构为宏观调控主体法、宏观调控手段法、经济杠杆法、宏观调控监督法。可以说这种理论模型也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是由于其对宏观调控法体系得涵盖范围的认识狭小且不完整,导致此理论模型也缺乏全面性。

第7篇

 

尽管成书较早,但是对当前阶段的经济法理论体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将针对著作的本体论重构部分进行分析,以求抛砖引玉。

 

夜上海论坛 《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2004年4月版)一书,是张守文老师针对中国成功入世后,崭新的国际形势国内环境使得相关的经济法理论及实践都发生巨大转变的情况,对原有的经济法理论进行的重构。

 

本书在重构经济法的理论时“立基于传统,并从中汲取营养”(第3页),同时也“扬弃传统,并实现自我超越”(第3页),因此尽管本书成文较早,但对当前阶段的经济法理论体系建设有重大的意义。

 

在本体论的论述中作者提出了一个基本观点就是“二元结构”,它蕴含和贯穿多个层级,并且通过“二元结构”的基本理论让我们看到了经济法理论系统的内在联系,看到各类经济法主体的政策或对策及其利益追求对其具体行为的影响。

 

一、“属+种差”的经济法概念界定

 

目前“属+种差”的方式提炼经济法的概念比较合适,“‘属’是指经济法也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种差’,则是只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或称‘特定经济关系’,他是经济法的特定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第200页)。而目前对于经济法的不同概念都是基于对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的不同认识。

 

本书在定义经济法的概念时,着重讨论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理论。其以“公私二元结构”和“知行二元结构”等基本假设为基础,为经济法提供了一个分析框架。

 

作者运用双手并用假设、两个失灵假设等反应现实问题的假设,对经济法的具体调整范围进行分析。通过“社会关系说”的界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通过“行为说”的界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

 

比较这两种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它们实际上是“宏观与微观相并存,间接与直接想共生”的“二元结构”。在经过对调整对象的进一步细化,我们可以从“社会关系说”的角度得到“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212页);从“行为说”的角度的到“经济法是规范经济调制行为和市场对策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213页)。但是不管是哪种形式的定义,都是以调整对象的“二分法”为基础的。

 

夜上海论坛 在我们按照作者的思路定义经济法的同时,我们可以发现作者架构了一个分析框架,根据这个分析框架,可以分解出多个理论和与之相对的不同层次的“二元结构”,其中不仅仅包含“调整对象上的二元结构,还包括经济法的体系、主体、行为、权益、责任等方面的二元结构”(第216-217页)。

 

夜上海论坛 二、经济性与规制性的基本特征

 

经济法的特征,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有征象,也是表征经济法本质特点的概括性标志。经济法的特征是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相区别的依据,根据书中形成的二元结构的框架,经济法的特征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概念有着内在的一致性。

 

在二元结构的统领下,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特点与经济法调整对象中的两种社会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两种调整手段(宏观调控手段和市场规制手段)都直接相联系、相对应。这也体现了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之间的内在一致性。

 

尽管这两大特征在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中都有各自的表现形式,但是两者相互之间也有密切的内在联系。经济性和规制性都内含于经济法制度之中,在经济法的规范之下,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经济活动有效运转,最大的体现其经济性;同时,通过法律等形式公布的经济法从内容到形式也体现了其规执性。因此,两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这也体现了经济法的宗旨和调整手段的密切联系。

 

夜上海论坛 三、“二元结构”的经济法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着密切的联系,并且比调整对象更加形象具体的体现着经济法的理论的相关问题。作者在论述中注重用“二元结构”理论解析经济法体系,同时也“一分为二”的解决相关新问题。

 

由于经济法体系与调整对象密切相关,作者将经济法体系对应的分解成了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部分,由此形成了一个重要的“二元结构”,与调整对象的“二元结构”相对应。并根据两个调整对象所包含的内容,经济法体系之下的“二元结构”还各有一些相应的第二层级的亚部门法(第266页)。在亚部门法之下还有若干小的部门法。

 

上述的结构是在“二元结构”指导之下的最基本的经济法体系结构。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部门法,它还在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产生新的部门法律和问题。在解决这些问题的时候,作者适用了在“二元结构”指导下的“一分为二”的解决方法,也就是在考虑新产生的问题的时候要从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两个方面考量。

 

夜上海论坛 作者在这里提出了二元并非截然对立,而是存在内在关联。[1]所谓“一分为二”思考方法,是将新兴部门法分别置于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之下,看产生的法律有哪些部分与之相符合。在经济法的领域下现有的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有走向融合的趋势。

 

四、总结

 

本书吸收了杨紫烜老师“国家协调论”相关理论,在国家协调的基础之上考虑市场规制,“二元结构”思想贯穿其经济法理论重构的始终,使调整对象、调整手段、法律主体、调整领域等都系统的关联在了一起,并且探究到了相互之间的内在关联性。

 

作者提出的“二分法”理论,是目前经济法学界的主流思想,但在这基础上作者对其进行了发展和改进,提出“二元结构”的理论思想。虽然本文仅仅分析了作者在本体论的重构,但是作者也将“二元结构”贯穿始终。

 

但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单单将经济法的体系划分为二元是不够的。在当前社会环境下,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源紧缺、环境污染等单纯追求经济发展带来的问题日益凸显,人民亟需用法律将环境保护、资源节约进行规范。

 

夜上海论坛 而这些领域,并不能简单的用调整对象的属性确定其公私法属性,这些法律调整的不是简单的在宏观领域之下或者市场规制之下,在某种程度上“二元结构”的观点不能满足经济法现在的发展趋势,经济法的结构构思要更有层次性,更立体的思维模式。

第8篇

为从源头上监管固定资产投资的数量和结构,遏制局部投资“过热”的势头,中央已将土地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并赋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职责。但笔者认为,将土地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重要手段需要明确一些基本认识。

夜上海论坛 土地政策不是宏观经济第三种调控手段。首先,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宏观经济调控的两大手段,而土地政策是直接以土地为实施对象,围绕土地储备、供应、转让、使用的所有政策的总称,它包括土地供应政策、土地税收政策、地价政策、土地金融政策等。严格来说,土地政策与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不是同一个划分标准下的分类。土地政策同后两者没有严格的界限,存在部分交叉。因此,如果将土地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新手段,哪怕是在特定阶段,也存在概念上的模糊和逻辑上的不清。

其次,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都是间接的调控方式,它们都是通过影响经济运行变量的改变来引导宏观经济运行。土地是引致需求,土地政策无法影响宏观经济整体运行的基本变量,它的调控范围相对狭窄,不能像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那样可调控整个宏观经济的运行。所以,它无法承担宏观经济调控手段的职能。

另外,土地政策的制定缺乏可操作的标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难以操作。而且,土地政策的执行手段尚不健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比比皆是。

夜上海论坛 土地政策是落实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环节。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应该有利于制定有效的土地政策,以最适时地保障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调控目标的尽快实现。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中经济变量的改变,往往不只产生一种效果,它在对调控对象产生正影响的同时,有可能对宏观经济的其它部分产生负影响。而土地政策的实施效果相对明确和直接,具有相当的刚性。比如,通过限制土地供应,直接限制投资过热;通过制定产业用地原则,落实国家产业发展指向;通过增加保障性住宅用地供应,促进和谐社会目标实现;通过土地供应指标的控制偏向,促进中西部区域协调发展等等。

土地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局限性,决定了土地政策不能代替传统的宏观调控工具对整个经济结构、布局和规模进行调整,而应努力寻求建立与其它调控政策结合、配套的机制。

第9篇

夜上海论坛 论文关键词:宏观调控积极的财政政策宽松的货币政策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

一、建立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的必要性

宏观调控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国家需要衡量各方面的利益与关系,制定经济发展的决策。在宏观调控法的概念中,我们知道其具体目标是经济增长、币值稳定、充分就业与国际收支平衡。在经济运行中,这四个目标是相互关联并且存在着矛盾。宏观调控各项目标之间存在相互冲突的关系,与这些目标相对应的是,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手段由于是不同的部门制定与实施,也常常会出现作用方向不匹配,作用力度不一致的情况,甚至出现“一脚踩油门,一脚踩刹车”的自我较劲现象。如何发挥宏观调控各手段的组合效应,需要政府把握好当前国民经济运行的具体形势,确定一个主要的宏观调控目标,在这个目标指引下,各项政策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才有可能实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各项政策之间需要配合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1)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之间需要配合。这两项政策是宏观调控中的两大工具,二者之间的配合基于这两项政策调节的不同点:就作用时效来说,财政政策起效的时间相对较短,对经济存在着直接的拉动效应,而货币政策的作用较为缓慢;就作用杠杆来说,财政政策主要是通过税收的增减,国债的发行等手段来影响社会总需求,而货币政策主要是通过影响流通中的货币量来影响社会总需求;就调节侧重点来说,财政政策对资源配置与结构优化能起到更为明显的效果,货币政策更侧重调节社会需求总量。在当前经济危机的背景下,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是摆脱经济危机所带来的阴影,刺激经济的繁荣与复苏。面对国际经济环境对我国造成的不利影响,我国政府采取积极应对的态度。日前国务院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灵活审慎的宏观经济政策,主要是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在税收政策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作出了一系列的税收调整,如2008年1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宣布适当调高部分劳动密集型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通过这项举措应对我国贸易出口下滑的境况。这些政策分别在经济总量与结构调整方面起着相互配合的作用。(2)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需要为产业政策的实现提供支持。产业政策一词,源于日本。在下河边淳、菅家茂编纂的《现代日本经济事典》认为,“产业政策是指国家或政府为了实现某种经济与社会目的,以全产业为调整对象,通过对全产业的保护、扶植、调整与完善,积极或消极参与某个产业或企业的生产、经营、交易活动,以及直接干预或间接干预商品、服务、金融等的市场形成和市场机制的政策的总称。”1国家财政的投资规模和和投资结构、财政补贴与中央银行所制定的信贷利率与规模及商业贷款的政策都会对产业政策产生影响。日前全国发展改革会议指出,“着力推进经济结构改革战略性调整和企业转型升级。大力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保护和发展好支柱产业、骨干产业、重要产品和重要生产能力。”针对这一产业政策,财政部应加大对支柱产业的投资规模,在税收政策上应给与这些产业优惠;中央银行应放宽对属于支柱产业中企业的信贷约束。

二、建立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具体措施

夜上海论坛 笔者认为,要避免宏观调控政策之间的矛盾对经济目标的实现造成反作用的冲击,使宏观调控达到综合协调,除了应以遵守宏观调控法原则为基础,具体来说应该建立宏观调控综合协调机制,这在当前经济危机的背景下尤为重要,上面已经述及宏观调控的手段主要有财政政策、产业政策、货币政策,相应的我国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主要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组成。宏观经济调控的决策、规划、实施、协调等工作,也是由这几个经济职能机构共同来完成的,因而有必要在组织机构上建立起综合协调的机制,才能更有效地进行宏观经济调控,以控制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其一,在制定决策时,各个部门之间应该进行沟通,向其他部门论证自己部门实施此项决策的可行性、目的及具体的实施步骤,并且说明这项政策对其他部门所产生的影响及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如产业政策的制定部门必须与财政、货币的宏观调控部门进行协商,以取得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支持。对于将要确定的政策,由相关专家及部门进行评估,明确利弊,在国务院批准此项政策后,针对此项决策将要产生的消极影响,建立一套预警方案,由此确立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及颁布流程,确保此项措施不对其他部门的决策造成破坏性作用,以致影响宏观调控整体目标的实现;其二,不同的宏观调控部门拥有巨大的宏观调控权,其使用的经济变量如利率、税率非常敏感,这些变量对价格、成本及利润的变动起着决定性作用,对经济、市场主体和普通的民众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因此以国家立法机关及审判机关为核心,针对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权力应该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并且各部门之间达到相互监督与制约。

夜上海论坛 三、结语:

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是为了客服单一宏观调控手段其自身的局限性而建立的,其职责是为不同宏观调控部门之间制定经济政策提供使之协调的程序和措施,避免宏观调控各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影响宏观调控总体目标的实现;通过对宏观调控各部门之间权力的制约与监督,防止出现宏观调控权力的滥用,使其最大限度的达到宏观调控的目标。

参考书目:

【1】张守文主编:《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夜上海论坛 【2】丘本著:《宏观调控》,中国工商出版社,2003年版

【3】邢会强著:《宏观调控权运行的法律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第10篇

1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研究经济法主体的首要目标是在对现实中各种经济法主体类型进行概括的基础上,给出经济法主体一个明确的定义,以确定受经济法规制的主体范围。但是,国内有的学者在分析此问题时,习惯性地把经济法主体混同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或者走向反面,夸大二者的区别,而忽视了经济法主体的特殊性质。[2]目前国内学术界给经济法主体下定义时也就相应存在着两种不良的倾向:①过于强调国家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作用,有意识地缩小了经济法主体的范围,与实践中政府部门在经济利益驱使下,借国家之名干预经济的非正常现象“不谋而合”;②认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并不一定由经济法本身设立,依据行政法或者民商法的思维模式,推导出任何具有独立人格的法律主体都可能成为经济法主体,这实际上是泛化了经济法主体的概念。这两种倾向未能正确把握经济法主体的本质属性和外部特征,为我们正确认识经济法主体设置了极大的障碍,并且也不自觉地降低了经济法主体的实践价值。对这两种倾向进行理论上的抽象总结,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相对完备的经济法主体概念:经济法主体就是根据法律确定的社会责任而赋予不同资格的、代表不同利益倾向的权力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

长期以来,学界对经济法主体的本质特征的认识不够,使现有的对经济法主体的类型化并不是建立在对经济法主体的固有本质的基础之上。相对于其它部门法(如民法和行政法)主体而言,经济法主体具有不同于它们的本质属性:①经济法主体具有经济利益性,即它应当是某种经济利益的明确代表,是该种经济利益的积极追求和维护者。不论是国家主体、还是组织主体、个人主体,法律对经济法主体经济行为的调控,更多地通过平衡协调的手段控制该类主体行为的经济成本和经济收益完成的。②经济法主体具有纵横统一性,这是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应当是纵向因素和横向因素的统一所决定的。对某个具体的经济法主体而言,由于其所处的经济关系性质不同,可能与其他主体处于不同的相对地位。③经济法主体具有责任优先性,即它应当以社会责任作为自己的定位标准和行为准则,同时国家和社会也应当将社会责任作为评价其在法律关系中所处地位和所为法律行为的标准。[3]

夜上海论坛 2 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微观经济法主体和宏观经济法主体两类。

2.1 微观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市场管理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在市场管理中往往涉及市场中的各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和国家对市场的管理,这就需要区别平等的经济法主体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微观经济法主体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首先,在市场的运行中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并不必然就是经济法主体或者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对经济活动参与者不加区分的一律归类为任何一种法律关系主体的做法都是片面的。我们认为,区分经济法主体和民事法主体的最主要的标准就是,参与经济活动所涉及的利益是否具有整体性、公共性。经济法区别于民法的另一个标志就是国家的主要职能在于防范市场的混乱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对混乱的修正,在微观经济法律关系中始终存在国家主体,而且国家主体加入经济法律关系的时间是提前介入,而民事法律关系中,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国家主体,国家并不以有别于其他主体的资格加入到民事法律关系中来,充其量也就是在民事关系被扭曲后作为裁判人加入到对恢复关系的关系中来,但这时的国家已经不是我们所讨论的意义上的国家了。

2.2 宏观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宏观调控中产生的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就宏观经济法主体而言,则只需要区分宏观经济法主体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就可以了。在经济法地位独立性的长期争论中,宏观调控这一国家行为的性质成为争论的焦点。不赞成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学者把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视同为行政行为,从而把参与宏观调控法律关系的各类主体等同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这种观点,显然混淆了经济法和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宏观经济法主体所参加的社会关系,是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国家对经济进行的宏观调控和国家的行政管理有显著区别,行政法虽然也可能涉及经济内容,但是,行政管理的基本价值取向完全有异宏观调控的价值取向。前者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治安或政治秩序,保证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实现,而后者则是国家为了社会经济结构的正常运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是一对一的关系,不仅国家作为一方主体是比较固定的,而且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另一方行政相对人也是固定的,具体的主体只能够提起具体的权利请求,而不能由其他人就同一的权利义务提出主张;而宏观调控法律关系的主体,尽管国家也是作为主体的一方无可争议的参加到经济法律关系中来,但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另外一方主体,却因为宏观调控涉及的利益的广泛性,从而导致经济法权利的享有主体的不确定性。这是宏观调控显著区别于行政管理的地方。可以说,宏观经济法主体和行政法关系主体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有国家始终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而是在于主体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内容。[4]

3 具体层面上的经济法主体分析

夜上海论坛 3.1 宏观调控法中的经济法主体。在宏观调控法中政府主体在法律关系中占有恒定地位,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有调控主体与被调控主体之分,但二者关系也并非行政法意义上的简单隶属关系或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的主体一方虽然是政府,但是政府主体的调控行为是一种综合和间接手段,包含引导、规制、监督等方法,目的是保证社会经济总体的均衡协调增长。而对所谓的被调控主体,也不能作泛化的理解,造成被调控主体因为处于“被动”地位,而没有实践价值的假象。明确哪些主体能成为被调控主体,有助于我们理解政府主体的宏观调控权力的大小、界限,其取决于现实经济生活中主体的经济需要。[5]

夜上海论坛 3.2 市场规制法中的经济法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以分为管理主体、投资主体、经营主体、消费主体等。我们认为,首先市场规制法主体不应该包括劳动主体,因为劳动关系虽然也具有财产属性,却具有较强的人身关系和社会公益属性,应当主要由劳动法这样的社会法单独调整,而不应再把劳动者的完整概念纳入经济法范畴中。其次,不能笼统地把市场规制法主体关系划定为经济管理关系,主体的平衡和谐是市场规制法主体关系最为显著的特征。

3.3 “中间地带”法中的经济法主体。由于经济的持续发展,新的经济关系不断涌现,从而形成了一些既不能纯粹归于市场规制法又不能完全归于宏观调控法的经济法新法域,比如有关市场准入、经济监督的法律制度。这充分体现了经济法制内部相互协调、相互融合的本质,更集中体现了经济法现代性。[6]

夜上海论坛 综上所述,经济法在建立持续、快速、稳定、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的目标下,构建经济法的理论体系是完全可行的,而且是必须的,而从主体制度的研究可以看出其他的相关的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影子,对经济法主体的理论研究,可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本文对经济法主体仅仅进行了粗浅的探讨,希望能够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参考文献

[1] 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197.

夜上海论坛 [3] 李昌麒.中国经济法治的反思和前瞻.法律出版社2001.59

夜上海论坛 [4] 美]萨缪尔逊,诺德豪斯.萧琛主译.经济学.(第17版),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139

[5] 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409

夜上海论坛 [6] 美]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21

[7] 邱本.论经济法主体.来源于中国民商法律网

第11篇

1.1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概念

房地产宏观调控是指国家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从宏观上对房地产业进行指导、监督、调节和控制,促进房地产市场供需总量、供需结构平衡,实现房地产业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管理活动。从调控体系上可将宏观调控分为政策调控和战略调控。房地产宏观政策调控,是从经济角度,运用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与土地政策等措施对市场行为进行经济性约束。房地产宏观战略调控,是从法律和行政角度,对房地产市场环境与房地产市场系统全局进行引导和规划。

1.2房地产战略调控与政策调控的主要区别

调控手段差异。政策调控是对房地产市场行为等进行经济性约束和惩罚,对市场失误进行纠正,对市场失灵进行补充,对市场失效进行调整。战略调控是对房地产市场行为进行引导、惩罚和制度安排,具有强制性和法律性。

调控目标差异。政策调控旨在对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进行调节,维持市场短期局部的稳定,协调发展房地产投资市场和消费市场。战略调控旨在制订房地产发展规划、房地产市场战略调整,维持房地产市场总供需总量平衡,促进其平稳健康发展;同时优化供需结构,保证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

1.3房地产战略调控的必要性

战略调控有利于调整房地产经济与国民经济的关系。当前我国发展房地产业主要从总量上加大房地产业投资,由于房地产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国民经济过分依赖于房地产业。而战略调控是从结构上对房地产业进行调整,提高房地产业的增加值,促进房地产经济的发展,实现房地产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

战略调控有利于推进城市化进程。我国城市化进程缓慢,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明显,城市化与房地产业发展不协调,而政策调控仅调控区域性和短期性市场波动。战略调控则是从整个房地产市场出发,制订房地产长期发展规划,实现房地产业与城市化的协调发展。

战略调控有利于协调城市规划和城市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城市经济的发展,只是盲目地追求房地产开发,而忽视城市规划,造成城市规划与城市经济发展不协调。政策调控只是用经济手段实现资源合理配置,而战略调控则是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加强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的约束性,从而更好地协调城市规划和城市经济的发展。

夜上海论坛 2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主要问题及反思

(1)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本身的问题。一是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失灵问题。其一,宏观调控政策滞后性。宏观调控政策从制定到实施需要一段过程,包括问题的发现、调控政策的制定、实施。而市场的易变性、波动性会使得政策无法执行,形成滞后性。其二,宏观调控政策灵活性较差。宏观经济政策是面向整体市场,解决短期经济问题。而房地产市场是区域性较强的市场,易造成部分区域适应性差。即使各地方政府依据中央政策制定地方调控细则,也只是一纸空文。另外,还可能由于政策制定者对市场问题把握不准。其三,宏观调控政策执行不力。“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部门利益与地方利益冲突、调控细则歪曲调控政策、政策执行者不作为、政策执行不到位等。二是房地产宏观调控失效问题。其一,宏观调控政策经济约束性失效。宏观经济政策主要是因为利用土地、货币、财政、税收政策等对违反市场行为者进行经济性惩罚。在实施惩罚过程中,会因“寻租”、“招商引资”政策、经济惩罚力度不够使得执行大打折扣,造成投资回报远大于经济性惩罚,致使政策经济性约束性失效。其二,宏观调控政策片面性。综观我国已出台的宏观经济政策,皆是针对某个具体问题或现象。其三,宏观调控政策作用时间短。我国宏观调控实施后,会在短期内产生一定效果,之后问题会更严重,主要是因为宏观经济政策仅在短期内影响部分房地产市场主体行为。

夜上海论坛 (2)房地产宏观调控引发的问题。一是房地产市场环境问题。其一,宏观调控使房地产市场经济环境更加恶劣。一方面宏观调控使得房地产投机回报率增加,投资炒房和囤房盛行,房地产市场俨然是住房投机市场而非消费市场。特别是大量制造业资本或者其他重要实体经济资本投资楼市,加剧了市场投机行为。另一方面宏观调控使得开发商大建高档住房,而高档住房成交拉动房价,使得中端房价也跟随上升,中端住房出现泡沫。因此,调控使得房价越调越高,住房越来越困难,房地产市场环境变得更加恶劣。其二,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法律环境受到质疑。我国房地产宏观政策效用大减,2006年的国八条和国六条实施后,房价出现短暂回调后又升到较高水平。使得人们质疑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多次调控表明,房地产宏观调控并不能引领房地产市场走向、改变房价走势及保障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权利。二是房地产市场系统问题。其一,房地产市场投机预期高涨。宏观政策调控使得房价不跌反涨,投机者信心高涨。根据消费者行为理论,消费者(投机者)“买涨不买跌”,于是投机者看涨预期形成,大量投机资本进入楼市,房价越炒越高。其二,我国房地产市场住房投资功能强于消费功能。目前楼市投机盛行,政府宏观调控不力,使得购买住房主要是为投资而非消费。宏观调控使得购房者购房越来越困难,消费市场逐渐萎缩,投资市场成为主流。其三,投资者与消费者矛盾更加激烈。一方面是开发商与消费者的矛盾,征税增加开发成本,而开发商会将税收纳入房价,将赋税转嫁给了购房者,房价越高,购房越困难,开发商与购房者矛盾僵化。另一方面是投机者与购房者的矛盾,如为抑制投资,提高税率,但同时增加了自住、投机购房者的购买成本,可投机者掌握大量资本,并不受其影响,他们只需投资回报率大于银行或其他投资回报率,就不愿退出房地产投机市场,反而使自住需求减少。结果造成一方面投机者拥有大量空置房,另一方面购房者又买不起房,于是二者矛盾愈演愈烈。

夜上海论坛 3完善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新思维

夜上海论坛 3.1继续改进和完善我国房地产宏观政策调控

(1)弥补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不足。第一,重视对宏观调控效果评价,制定更加准确有效的宏观经济政策。准确有效的宏观经济政策可以解决政策失灵问题,宏观经济政策要适时、针对性地执行,严格执行制定的宏观经济政策。第二,加大宏观调控政策配套措施,提升宏观调控执行力。执行力关系到效果与目标的差异。要力求避免执行力大打折扣、宏观调控政策执行不作为的现象,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执行,努力构建宏观调控政策监督体系。第三,着重分析抑制住房需求的弊端,积极引导住房需求。

(2)完善房地产宏观政策调控机制。第一,完善税收政策调控机制。税收的重要功能是使收入、生产要素再分配。对房地产征税,主要应增加住房投资成本,而不是增加住房消费成本。目前我国住房税收调控既抑制投机,也增加住房消费成本,由此引发住房难问题。因此,很有必要对住房持有和住房流转交易分别设计征税。只有增大持有投资住房的税收成本,才能抑制投资投机行为,即让投资房地产的收益小于成本,才会抑制投机。第二,完善土地出让机制,最大限度地为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资金支持。我国土地现行的“招拍挂”出让机制,造成了房价的不断提高,建议在操作上可以采取商品房等用地沿用现行的价高者得的招拍挂方式,保障性住房的土地出让而采取应价低者得。商品房等用地最高价招拍挂,可以实现土地效率最大化,并且可将这部分资金再投入保障房建设,以解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难问题。

3.2逐步启动和发展我国房地产宏观战略调控

第12篇

夜上海论坛 关键词:宏观经济调控;结构调整;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政策运用

夜上海论坛 中图分类号: F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2)08-0011-04

随着巴西公布了2011年GDP数据,世界GDP总量前十位国家如下:第一名:美国,GDP二次估算值为150944亿美元,同比名义增长3.9%,实际增长1.7%,增量5689亿美元,人均48373美元。第二名:中国(大陆地区),GDP初步核算数为73011亿美元,同比名义增长23.1%(美元计价名义增长,以下国家名义增长均为美元计价增长),实际增长9.2%(本币实际增长,以下国家实际增长率均为本币),增量13699亿美元,人均5432美元。第三名:日本,GDP初次速报值为58685亿美元,同比名义增长6.9%,实际下降0.9%,增量3782亿美元,人均45912美元。第四名:德国,GDP初值35786亿美元,同比名义增长9.0%,实际增长3.0%,增量2951亿美元,人均43760美元。第五名:法国,GDP初值27781亿美元,同比名义增长8.5%,实际增长1.7%,增量2176亿美元,人均42625美元。第六名:巴西,GDP初值24746亿美元,同比名义增长15.5%,实际增长2.7%,增量3312亿美元,人均12863美元。第七名:英国,GDP二次估值24212亿美元,同比名义增长7.0%,实际增长0.8%,增量1589亿美元,人均38630美元。第八名:意大利,GDP初值21996亿美元,同比名义增长6.8%,实际增长0.4%,增量1405亿美元,人均36215美元。第九名:俄罗斯,GDP初值18496亿美元,同比名义增长24.4%,实际增长4.3%,增量3627亿美元,人均12939美元。第十名:印度,GDP初估18393亿美元,同比名义增长14.1%,实际增长7.3%,增量2267亿美元,人均1530美元。

一、宏观调控没有实现经济转型的原因在于宏观调控没有坚持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中国GDP总量已经超过日本,跃居世界第二,但人均GDP在前十位世界GDP总量国家中排名倒数第二。无疑中国已经成为经济大国,但距离经济强国的路还很长。

夜上海论坛 中国从经济大国发展成为经济强国,是中国今后二三十年要解决的一个大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基本经历了七次较大的宏观调控。分别是,第一次宏观调控(1979~1981),第二次宏观调控(1985~1986),第三次宏观调控(1988~1990),第四次宏观调控(1993~1996),第五次宏观调控(1998~2002),第六次宏观调控(2004~2006),第七次宏观调控(2008~2009)。这七次宏观调控中,有五次是以治理经济过热为主要内容的紧缩型调控。以治理经济过热为主的紧缩型调控,如果坚持宏观调控的市场化方向,更多注重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看不见的手”作用,更多的发挥市场微观主体积极作用,适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克服粗放,以量为主,过多消耗资源的过分注重GDP指标的经济增长方式,培育经济内生动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那么中国经济就可能尽快实现转型,就可能实现从经济大国向经济强国的迈进。

虽然历经几次宏观调控,但中国经济没有如愿实现经济转型,究其原因,在于“看不见的手”背后更多的是国有企业、地方政府、银行机构等实体部门的扩张冲动。每一次宏观调控的背后,更多的是整体与局部、中央与地方等利益集团的博弈,调控的效果不尽人意,出现计划调控时期“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一死再放”的现象。因此,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更应该注重质变的过程,注重宏观调控中,更多的依靠市场,而不是靠行政指令,实现经济的增长。

二、宏观调控必须关注结构调整

历史上几次宏观调控的主要目的在于收缩,防止经济过热,然而,考虑不同区域产业结构特点,收缩不能一刀切,而是有针对性,有保有压,有扶有控,从而呈现结构性调控的特点。

第13篇

“中国是个谜,但是它管用”

很多外国朋友都没有办法理解中国,感觉中国太复杂。对中国的宏观调控就是这样,许多外国朋友问过我,你们的物价很稳定,CPI(即消费者物价指数)不到3%,为什么要 “soft landing(软着陆)”。因为在外国经济学家的眼里,软着陆是因为通货膨胀,物价很高才需要做的事情。外国人看我们老讲宏观调控,可是并没有看到我们正经八百地采用多少经典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相反,我们采用了许多行政手段和产业政策,这怎么能算是宏观调控呢?

对于这些关心中国而又不太了解中国的朋友,我通常笑着告诉他们,中国人做事很灵活、务实,未必能按书本来套现的。重要的不在于我们说了什么,而在于我们做了什么;重要的不在于我们做的是否和教材一样,而在于我们做的是否够好。诺贝尔奖得主布坎南有一句话很精妙,“中国是个谜,但是它管用(China is a puzzle, but it work!)”。

谈到眼下这轮始于2003年的宏观调控,至今仍是众说纷纭,争论多多,尤其是认为宏观调控并没有把房价调下来,所以有很多的置疑。

夜上海论坛 其实问题并不如此简单。虽然宏观调控政策也许是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效果也未必尽如人意,但也许是上帝眼下特别怜悯、祝福这个国家,崛起中的中国总是如此幸运,就连看上去未必那么规范、合乎经典的宏观调控,也产生出喜剧效果,将中国经济推向最好的增长局面。

本轮宏观调控的喜剧效果

本轮宏观调控最早是从2003年开始的。2002年,中国经济已经完全走出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以来的阴影,而确认这一点并对经济可能出现的新的过热趋势最为敏感的则是央行。因此,在2003年,央行扮演了宏观调控的“先知”角色,开始对经济发出紧缩的信号,出台了旨在控制房地产过热的121文件。

然而,由于SARS的光临,经济前景变得不确定,导致紧缩性的信号中断,从中央到地方政府不仅没有真正地去贯彻紧缩政策,反而出台了一系列刺激经济的政策。比如国务院出台了旨在强调房地产发展重要性的18号文,而地方政府甚至出台了更多的刺激经济的办法。

而事后我们清楚,SARS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并不大,因此政府刺激经济的政策就好比是在夏天快要到来的时候送暖气一样,导致了本来就要走向过热的经济一下子真的过热了。到了2004年1―2月,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了53%的增长速度。这时候,所有的人都确信经济已经过热了,必须进行调控。

夜上海论坛 怎么调控呢?中央政府在2004年4月采取了一个急刹车的办法,以整顿江苏“铁本”为开端,启动了行政性的调控和产业政策的调控,硬是用铁腕将投资速度像自由落体一样在几个月内迅速降下来。这一段的调控如果再进行下去,则有可能将中国经济带入硬着陆的危险。其结果,行政性的调控不到百日,即行停止,学界私下里称之为“百日调控”。

此后,宏观调控重新回到货币政策的调控。比如,CPI在2004年的7、8月份达到最高峰后,央行即上调了利率。随后物价不断回落,宏观调控便重新进入到比较温和并保持在温和增长的地步。

夜上海论坛 在货币政策之外,所谓的“地根调控”粉墨登台,主要目的是控制投资增长。特别是在2005年,政府认为,经济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房地产这样的重点行业的需求与投资过热导致,因此要以房地产调控为重点来达到宏观调控的目标。其中的一个重点则是调控房价的过快增长,为此政府出台了许多旨在调控房价的措施,包括财税政策。

当然,期间政府还在汇率、利率、存款准备金手段上大做文章,吸取日本当年的教训,权衡之下采取了人民币加大浮动、渐进升值同时培育市场的战略,这一战略,现在看来相当成功,出口继续保持旺盛,经济继续保持增长,而市场正逐步建立起来,人民币有望逐步走向均衡汇率,一个大难题由此解决了一大半。

至于在利率等手段的操作上也相当高明。其目的很清楚,就是“没收流动性”,即将过剩的流动性控制住。目前,“流动性过剩”已成一个最为热门的话题,而政府在流动性猛增的情况下,居然能不急不忙地做到不让流动性导致奔腾式的通货膨胀,也没有在资产领域出现特别明显的泡沫,堪称高手。

总体上,回过头来看,宏观调控已取得喜剧性效果。虽然东一锒头西一棒子,但宏观调控的方向是对的,并且启动及时,是在治理泡沫危机最恰当时点进入。更加重要的是,效果也还不错。

房地产调控的戏剧性效果

夜上海论坛 这里重点说一说关于房地产调控的戏剧性效果。在进入到2006年后,政府意识到,房价调控其实仅仅是房地产诸多问题中的一部分,甚至可能不是最重要的部分,相比之下,房地产的公共制度,房地产的发展模式问题可能更需要去清理。于是2006年,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历史性的新文件,力图扭转房地产的发展方向,使之从单纯的效率导向转为效率与公平兼顾,从单纯的增长导向转为发展与民生并重,从严重的收入分配不公平的模式转向共享收益的和谐地产,这样的做法本意是好的,也赢得了许多专家学者和民众的叫好。但是房地产调控依然是唯一充满争议的部分,这里面具体又可以细分为几个方面。

首先,是关于房地产调控的方向,有些人认为需要调控,有些人认为不需要。其实,在房地产调控的方向上应该不存在争议。也就是说,经济的确需要调控,房地产也确实需要调控,而把房地产作为调控重点也是正确的。

夜上海论坛 其次,是关于房地产调控手段的争议。最大的争议和批评是行政手段被认为用得过多,特别是到2006年,越来越从调控市场转向调控市长了,由此导致了地方政府官员的不满和力量的反弹,也导致了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难以完全落实到位。关于这一点,批评者的批评应该说很有理由,但他们忘了一点就是,政策不是写文章,不可能完美。今天的弯拐得太急,是因为弯拐得太晚了。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矛盾在房地产调控中公开化和显明化,也并非全是坏事,因为中国财政联邦主义的增长模式已经走向困境,必须进行变革,而在长期性、规范性的变革实现之前,人治难于避免。

另一个争议,是政府较多地控制房地产需求,也就是“需求管理”占了上风,但“供给管理”缺乏甚至做反了,因为政府没有通过土地的供应进而通过房地产建设面积的增加来平抑市场,恰恰相反,政府出台了许多限制供应、减少供应的办法,这无异于给房地产市场火上浇油。这一批评我以为最为有道理,点中了要害。事实上,许多人通常将121号文与18号文对立起来看,但笔者却一向以为,这两个文件事实上可以相辅相承,即121号文强调的是需求管理,而18号文强调的是供应管理。按这两个文件的思路,中国房地产一方面紧缩需求,另一方面能够增加供应,就是最完善的思路了!政府担心耕地减少,死守耕地面积多少多少是不对的!理由很简单,政府最应该看重的是土地的使用效率是在不断提高还是降低,而不该过于关心土地是该用于农业还是用于工业或者房地产。

夜上海论坛 房价上涨并不是衡量宏观调控是否正确的标准

前述宏观调控效果是好的判断,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看。首先,房价仍然在涨并不是衡量宏观调控是否正确的标准。许多人看到房价没有跌,甚至还在涨,因此批评宏观调控就是失败的。其实,问题应该这样来看,如果没有宏观调控,房价可能会涨多高,现在有了宏观调控,房价又涨了多高,这中间的差距便是宏观调控的效果,而不能仅仅因为房价还在涨就说宏观调控没有取得效果。

假设没有宏观调控,中国的房价究竟会涨多高?这一点,我们很难估算,但可以对比两个数据。一是上海房价在没有宏观调控前曾经飞涨,二是股票市场没有针对性的宏观调控,因此在2006年的飞涨。根据这两个对比数据,可以相信,如果没有宏观调控,全国的房价有很大的可能都会像暴涨时期的上海或者暴涨的股票那样猛涨,也就是说,会比现在涨得更厉害,更加让人不可接受。而现在,房价虽然还在涨,但价格的上涨已经受到抑制。这就是宏观调控的效果。

其次,因为房地产宏观调控对泡沫的关注,结果无意中导致房地产的游戏规则发生了变化,这将带来今后房地产发展的健康并增进整体经济的健康。这是一件喜事!

第三,市场比过去更理性了。比如,开发商过去只要能拿到地就能赚钱,其他一概可以不考虑。中介在上海房地产最热的时候,根本不问价格,只要能拿到房就行。现在情况显然已不是这样。开发商更加慎重、理性,笔者参加许多会,发现开发商们不仅关注起企业竞争力、融资这样的实务,甚至开始关注“责任地产”、“和谐地产”、“绿色地产”这样的关乎行业发展的深层问题来。房地产的中介,也比过去更讲求服务质量。就连购房者也变得更加理性。一些人开始认真考虑租房还是购房的问题,还有的人开始等候,看看“限价房”以及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更多推出后市场会有什么表现。所有这些,反映出这个市场现在正朝向更理性、更健康的方向走,这些也是宏观调控的贡献。尤其是当我们将房地产市场与浮躁、投机气氛浓厚的中国股市对比,与近乎不顾一切的基金经理们对比,就更显出宏观调控后相对成熟与宁静房地产市场的可贵来。

第14篇

关键词:供应链管理;经济波动;经济稳定化

0引言

1982年6月4日,英国著名的物流咨询专家KeithOlive在金融时报采访中第一次公开提出供应链管理这个概念。他认为:供应链管理(SCM)是规划,实施和控制供应链运作的过程,目的是尽可能高效地满足客户需求。供应链管理涵盖原材料,在制品库存和成品从运动点到消费点的所有流动和储存。自此,供应链管理理论教学研究和实施在大学和大中型生产企业大规模展开。到1990年代后期,经济学家们发现供应链管理不仅有微观管理效益,而且也有宏观经济效益。即供应链管理不仅在微观层面能够提高管理水平,而且在宏观层面能够降低经济波动。

1供应链管理概念

1970年代末至1980年代初,供应链管理最初是来源于生产营运管理,属于管理学概念。1990年代后期,经济学家们发现供应链管理不仅具有提高微观经济效益的功能,而且也有促进宏观经济稳定的功能。故应该赋予供应链管理以经济学定义。

夜上海论坛 1.1供应链管理的管理学概念

供应链管理就是协调及控制供应链所有节点企业内外资源以共同满足消费者需求。将供应链上各环节的企业看作为一个企业同盟,使整个供应链系统成本达到最小而把供应商、制造商、仓库、配送中心和渠道商等有效地组织在一起来进行的产品制造、转运、分销及销售的管理方法。供应链同盟的内部管理就是动态的满足市场需要的企业联盟管理。

夜上海论坛 1.2供应链管理的经济学概念

夜上海论坛 研究美国宏观经济的、尤其是美联储系统的经济学家发现:第一自1980年代初起,美国经济进入大缓和时代,市场供给和需求越来越均衡,市场出清水平越来越高,经济波动趋于微波化。第二,这种前所未见长期的经济波动微波化的宏观经济现象恰与供应链管理和信息技术革命同期兴起。由此,经济学家们开始研究它们之间的关联性和协动性。研究供应链管理是否能够促进经济波动微波化。也就是供应链管理不仅有微观管理效应,而且也有宏观经济效应。为此,赋予供应链管理以经济学概念就成为必要:供应链管理是基于弱化供应链的牛鞭效应,协调控制供应链的供给和需求均衡,并基于供应链管理网络的外部性,将供给和需求均衡特性扩散到更大范围的其他相关行业,进而达成市场出清的经济稳定化。

2经济稳定作用

经济学界认为,在1980年代之前,促进经济稳定化一般有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这两种手段。由于市场机制存在失灵现象,尤其在1930年代的大萧条期间,市场机制作为经济稳定化功能出现了明显失灵。故以凯恩斯为代表的经济学家主张政府应该出面实施宏观调控,由政府采取行政、财政和货币手段创造需求以带动生产和供给,恢复经济的正常健康发展。但1970年代的经济滞涨现象打破凯恩斯经济学的神话,加上现代化大规模生产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在1980年代初,孕育和推动新型经济管理方式的诞生——供应链管理作为企业的替代物,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和超越了市场机制的经济稳定功能的缺陷。

2.1市场机制

夜上海论坛 市场机制:是通过市场价格的波动、市场主体对利益的追求、市场供求的变化,调节经济运行的机制。是市场经济机体内的供求、竞争、价格等要素之间的有机联系及其功能。市场机制通过价格供求与竞争风险作用机制使得经济活动趋于稳定化。

2.2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应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为基础。宏观调控是为纠正和避免单纯市场调节的弱点和缺陷,宏观调控不能也无法替代市场机制作为经济稳定机制的基础作用。宏观调控调控经济的方法是逆经济周期,即当经济过热,需求过旺时,压制市场需求;当经济衰退,需求低迷时,创造需求,以烫平经济周期与缓和经济波动。宏观调控的手段是政府综合运用各种政策和措施包括行政、财政和金融政策及法律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调节和控制。宏观调控主要运用投资、价格、税收、信贷、汇率等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及行政手段。

夜上海论坛 2.3供应链管理信息技术突飞猛进

夜上海论坛 使得供应链管理在微观经济活动中得以有效的实施,使得供应链节点企业的采购流程合理化,在满足生产和需求的前提下降低库存水平,弱化了牛鞭效应,并基于供应链管理网络的显著外部性,使得牛鞭效应弱化扩散传导至更大范围相关行业,促进市场出清水平的提高,使得经济波动微波化和稳定化。

3供应链管理在耐用品行业中的显著经济稳定作用

夜上海论坛 1980年代初期,基于信息技术的供应链管理和生产运营管理水平的迅速提高和供应链管理理念在大规模耐用品行业中快速转播(尤其是汽车工业),加上大规模耐用品行业的产品特性(价格高、功能重要、生产复杂)以及消费行为改变,使得这个行业中的超大型核心企业迅速全面地实施“maketoorder”、“backorder”和“JIT”等基于供应链管理理念的生产方式,以优化生产模式将大波动幅度的不可控需求(订单)转变成小波动幅度的可控需求(销售)。由于信息技术革命使得这种可控需求在供应链中的传导透明化和即时化,而且大规模耐用品行业基于其长供应链和复杂物料清单结构叠加美国的高消费(采购)边际倾向所产生的高乘数效应(物料清单越复杂,供应链越长,乘数效应越高,传导性越强),从而具有更强的供应链管理活动传导性,能够将可控需求波动收敛特性基于强大的信息技术通过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供应链有效传导到更多、更大范围的其他相关行业,进而影响带动经济波动微波化和稳定化。

4小结

夜上海论坛 在协调经济活动和资源配置方面,以现代大型企业为核心的供应链管理作为看得见的手正日益取代看不见手的市场机制,并且改变了整个经济的基本结构。经济结构变化的本质是供应链结构发生变化。基于日新月异的信息技术的供应链管理作为新型经济组织形式不仅日益主宰市场的供应方,而且使得需求方日益规范化和组织化,并基于供应链管理网络的外部效应,将供需均衡扩展到整个经济活动中,提高市场出清水平,使得供应链管理网络具备一定的经济稳定功能,最终实现经济波动的微波化。

参考文献:

夜上海论坛 [1]曹永福.美国经济周期稳定化研究评述[J].经济研究,2007(7).

夜上海论坛 [2]范剑勇.产业外部性、企业竞争环境与劳动生产率[J].管理世界,2009(8).

夜上海论坛 [3]高阳.现代经济周期理论评述与批判[J].南开经济研究,2015(1).

夜上海论坛 [4]龚刚.回归哈罗德:发展中国家的增长与波动[J].世界经济,2009(4).

第15篇

1.1 经济法基础理论的问题

夜上海论坛 目前主流的经济法学理论是国家干预(调制、调节)说,在经济法理论和教材编写方面主要从“市场失灵”因此需要“国家干预”的必要性的经济学假设上,①这种理论往往忽视了市场主体经济自由权在经济法研究和教学中的应有价值,将整个经济法学简化为“国家干预法学”。②可是我国经济法产生于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阶段。与西方发达国家所面临的“市场失灵”不同,我们的问题主要可能是“政府失灵”,原来是政府完全取消市场,现在的问题是市场发育不全,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还没有得到真正的释放,政府介入市场太深。而公权力肆意侵犯私权利,是现实中国法治面临的主要问题。如果经济法单纯强调国家干预的理论和体系,就容易为那些在改革的过程中原有体制的既得利益者利用“国家干预”来为自己的既得利益寻找借口,从而可能导致经济法理论和教学不能很好地为我国经济改革和建设服务,同时也使经济法学理论有脱离自由的法律的倾向。

夜上海论坛 1.2 经济法基础理论应当讨论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 增加经济自由权的相关内容

目前国内流行的法学专业经济法学教材,一般会讨论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等相邻部门法的关系,但大都不讨论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这是一个理论上的缺憾。经济法的一个方面常常表现为政府为公共利益而限制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权而干预经济,而宪法则是为了保护自由而限制法律的限制。③如何依法保护经济自由权,防止政府干预经济权力的滥用,实现对经济“适度”的干预,是一个经济宪法问题,它应当属于经济法的另一个方面。一个以、法治为导向的转轨经济法理论,应当将经济自由权的保护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前提条件。经济自由权主要包括:④第一、财产权。财产权是不让他人使用一项资产的权利,以及使用、向他人出租或者出售该资产的权利,因此财产权是一个权利束:拥有一项资产并持有它(消极运用),将它用于交易或让他人暂时使用某些方面(积极运用)。⑤确认财产权是划定一个保护我们免受压迫的私人领域的第一步,私有财产是自由的基本要素,是不可剥夺的天赋的自然权利。⑥对私有财产权的承认是阻止或者防止国家政府强制与专断的基本条件。第二、竞争自由权。即个体享有依法公平的争取市场交易机会的自由权;第三、职业自由权,即个体有依法选择职业和结束职业的自由权利;第四、营业自由权,即个体有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并经营企业或者从事合法的自由职业的自由,也有拒绝违背自己意愿设立并经营企业或者拒绝从事自己不愿意的个体职业的自由。第五、迁徙自由权,是指公民享有选择居住地的自由。第六、(经济)结社自由权,即公民具有发起设立或者加入各种合法的经济性社团、行会、协会的自由,也有拒绝加入自己不愿意加入的社团、行会、协会的自由。

我国《宪法》没有关于经济权利的直接规定,应当说我国《宪法》是承认和保护经济自由权的。首先,《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只要是实行市场经济,就必须承认最低程度的经济自由权。《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里的人权当然包括经济自由权。其次,2004年修订的《宪法》在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对公、私财产权平等保护提供了明确的宪法依据。再次,我国现行《宪法》一系列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都部分涉及了经济自由权。例如,《宪法》第42条关于劳动权的规定,其实也部分承认了经济自由权,因为劳动权属于职业自由权。最后,我国政府正式签署《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规定的基本人权,当然包括经济自由权。只不过在实际中,由于各种原因,一些下位阶的经济法律、法规、政策对公民经济自由权反倒做了许多限制,实际上部分剥夺了个体的经济自由权,因此经济法学基础理论应当强调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经济自由权,以划清其与经济行政权的法律界限。

2 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竞争法应当是经济法的核心

2.1 竞争法在我国现行经济法学中的地位

夜上海论坛 目前我国比较权威的经济法教材和论着一般有如下特点:第一、内容庞杂、所论范围广泛,体现了我国政府现阶段对经济介入范围较广、较深的现状。第二、大多没有突出竞争法的核心地位。即使一些教材设专编对竞争法进行了论述,也仅仅把它与宏观调控法、市场监管法等法律制度并列,而没有突出其核心地位。也就是说,现行的经济法学体系理论和教材缺乏体系的核心统帅,体系内部各部分关系不清,不能为进一步的市场经济和政治改革提供理论支持,没有充分反映经济法治和的精神。

2.2 应当确立竞争法在经济法中的核心地位

2.2.1 市场竞争是一个发现的过程,经济法本质上是关于国家经济秩序的法

夜上海论坛 竞争是一个发现过程,它是市场中买方和卖方间相互交

夜上海论坛 往的演化性过程。购买者们竞相获取涉及购买的知识,供给者们则努力发现、获取产品制造或销售的相关知识,促使产品创新和工艺创新,竞争的全过程会对寻找和试验新知识的行为造成很强的激励。因为竞争者们冒险投入了自己的私人财产,并要对他们的行动和错误负责。⑦从整个经济系统的角度看,竞争性运用的产权有很多益处:第一,竞争推动人们发现有价值的知识和信息,推动经济增长。第二,竞争能够抑制经济权势。竞争一次又一次地向财产所有者发起挑战,在竞争过程中没有一种社会经济地位是不可挑战的。第三,充分的竞争有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分配的公平,第四,充分的竞争其实是买方、卖方争取交易机会的自由,从而总体上促进了自由。第五,竞争有益于经济安全。竞争经济能够更好地吸收外部冲击,靠自发灵活的价格和数量反映使商业周期变得平稳。因此竞争应当得到经济法的促进和保护。经济法本质上

夜上海论坛 是关于国家经济秩序的法律。在市场中,经济主体行为是通过市场价格进行协调的,而市场价格又是在竞争和企业自由地参与市场交易的条件下产生的,因此,保护竞争就是市场经济秩序中不可或缺的制度追求,从而也使得竞争法无可争辩地成为经济法的核心。⑧ 从国际比较的角度看,德国着名经济法专家沃尔冈·费肯杰着的《经济法》(第二卷)中,⑨除了总论部分对基本概念和经济宪法问题进行论述外,他把经济法分为:(1)一般经济法,包括:经济人法(即经济法的主体);德国竞争秩序(是核心重点内容);德国经济财产法。(2)特别经济法,包括:在德国经济法中的总体调整;在德国经济法中的个体调整。一般经济法主要是有关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财产所有之类的法律。特殊经济法与市场干预有关,涉及到超越了市场自我调控的经济调控,一些人称之为计划或指导。显然在该着作里竞争法是作为经济法学的核心的。由日本着名经济法学家丹宗昭信、尹从宽所着的《经济法总论》,将经济法定义为在市场机制下建立的经济政策立法体系,它的核心是维持市场竞争秩序,即国家对自由竞争的限制(市场支配)和阻碍公平竞争(不公平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⑩韩国的权五乘教授所着的《韩国经济法》,强调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核心。

2.2.2 我国应当以竞争法为核心构建经济法体系

我国经济法理论与其他国家的明显差异,固然有其客观原因,譬如,我国当前的经济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经济,现行经济体制脱胎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经济改革快速推进的同时,政治改革又处于严重滞后状态,政府职能没有根本转变,权力仍然过多地留在经济领域,国家对经济的控制仍然过多,从发生作用的范围和深度看,行政垄断远比经济性限制竞争严重得多。但这些特殊国情丝毫不能影响竞争法的核心地位,相反恰恰说明竞争法在我国应当成为经济法的核心。我国的《反垄断法》是关于市场竞争的基本法律规则,该法不仅规范经济垄断行为,而且规范行政垄断行为,对深化竞争性经济体制改革和民主化政治体制改革都有重要的意义,它应当是我国经济法的核心。但该法目前仍然没有发挥应有的经济法龙头作用,经济法学界应当把竞争法作为经济法的核心来重构经济法理论体系,我国将来的经济法学体系,应当设一编竞争法,放在基础理论之后,使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竞争法处于一般经济法的核心地位。对于不能完全适用竞争法而又与竞争法有一定联系的经济规制和监管法,也可以单独设专编,使其处于从属的特别经济法的地位。

3 宏观调控法的地位

夜上海论坛 3.1 宏观调控的含义

宏观调控主要是指利用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对经济总体的调控。目的在于克服“市场失灵”,宏观调控的总目标是通过促进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基本平衡,使现有资源得到较为充分的利用,实现经济平稳持续的增长,这也就是凯恩斯所说的实现“充分就业”的均衡。财政政策手段采取的具体形式有:增加对商品和服务的购买力(例如,公共工程),或者增加转移支付(例如,扩大社会保障福利或失业补贴),或者减税。货币政策指中央银行为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充分就业和平衡国际收支)运用各种工具(如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再贷款与再贴现、利率政策等)调节货币供给和利率,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方针和措施的总合。这一学派的政策要点是,“百姓不买政府买,消费不买投资买”。我国经济实际中存在借宏观调控调控之名行计划经济之实的现象,已经引起了一些学者的注意。

3.2 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作出“完善宏观调控”的明文规定后,宏观调控成为了使用频率越来越高的概念,宏观调控法的称谓是我国的特产,我国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主要是指金融法(特别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财政预算法、税法等。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主要取决于它与竞争法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宏观调控法是我国经济法的核心。主要理由为:第一,我国实际生活中宏观调控手段作用较多,影响较大。第二,现代经济中金融、财政税收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因此,宏观调控法自然处于经济法学的核心地位。也有学者认为在经济法学中宏观调控法是和竞争法处于平等重要的法律地位。笔者认为,与竞争法相比宏观调控法应当处于辅助的地位。这是因为:

(1)竞争作为一种动力机制在制度和秩序的构成和演变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德国的市场秩序政策是比较成功的秩序政策,其理论基础是自由秩序主义理论。该理论对公共政策的基本建议是要分清两种做法:①使保护性职能成为政府的重点,尤其是培养和建立各种有益于竞争性系统的制度已达到保护目的;②干预具体的经济性、社会性过程和后果。该理论认为前者优于后者。政府应当专注于用其强制权力促进和保护作为共享品的竞争。他们对凯恩斯主义者主张用预算政策和货币政策来抵消总需求摆动的政策持批评态度。他们担心,刺激经济发展的政府投资和对总需求的操纵会逐步地腐蚀市场信号机制,改变市场主体的行为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