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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上海论坛 资产证券化于2008年金融危机前在发达国家迅猛发展,而我国的证券化业务起步晚,相关的会计处理原则还不完善,仅有《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用以规范和指导相关业务,而其他交易结构(如企业类、新型交易结构)下的会计处理准则还相对匮乏。因此梳理国内证券化会计处理原则,结合当前我国证券化业务相关会计准则的现状提出有益建议,对于规范各类别证券化发行行为、完善相关会计准则的制定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设计
夜上海论坛 (一)发达国家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类型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核心在于“出表”结构,其一般交易结果见图1,不同的交易结构决定了其采用何种会计处理方式更为合适。以美国为代表的欧美资本市场,具有资产证券化的丰富实践经验,并且配备了较为完善的配套法律和规则,形成了与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不同的交易结构。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以下简称SPV)是整个交易结构的核心,构成特殊目的机构的组织可以是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也可以是发起人或由其组织而成的资产管理机构,而不同的机构则直接影响到资产的会计处理方式。按照SPV的构成可以将资产证券化分为SPT型证券化和SPC型证券化。SPT是SpecialPurposeTrust的简称,该种模式下的发起机构会发起成立资产证券化信托机构,由该信托机构获得发起机构的基础资产债权,并向投资者出售信托资产份额获得资金。信托资产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转移,信托受益人不能向原始权益人主张贷款资产的权利,而债权人也不能对该资产向其主张权利。因而,符合“出表”的条件。SPC是SpecialPurposeCompany的简称,由原始权益人或者第三方独立机构充当SPV,如果由原始权益人充当SPV时,资产证券化就不符合“出表”的条件,而如果SPV由第三方独立机构充当,则可以实现资产证券化意义上的“出表”。按照SPV的作用可以将资产证券化产品细分为现金流型、市值型和合成型。不同产品类型的划分主要影响到原始权益人对基础资产的后续影响或控制。现金流型资产证券化产品模式下的SPV在获得原始权益人的基础资产之后,按照基础资产的优劣发行不同信用品质的债券产品,SPV并不对基础资产进行主动管理,而原始权益人则具有后续的影响力,此时,资产证券化产品就不能完全实现“出表”。市值型资产证券化产品则不同,SPV具有主动选择基础资产的权利,甚至能够自己建仓选择原始权益人来组合基础资产,这一模式下基础资产的实际控制人是SPV而非基础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因此能够实现完全意义上的出表。合成型模式是上述两种模式的组合,在这一模式下,需要采用一定的方式对基础资产进行区分,按照单个项目具体的交易来选择确认是否符合出表条件。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类型
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发展时间短,交易结构较为简单,SPV多由信托机构担当,SPV并不对基础资产进行主动管理,而是通过信托合同支付信托对价来取得信托资产。发起机构无需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该资产进行合并,当该资产相关的风险与收益权转移时则终止基础资产的确认。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的主体主要包括:发起机构/发起人、SPV(信托机构/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等。基础资产的原始债权人是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发起人,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即为发起银行,其基础资产为其所拥有的贷款。在确定了基础资产之后,发起人将该资产交付给特殊目的机构SPV,由其负责基础资产的交易安排。当前,我国的SPV多由信托公司成立的信托计划作为SPV,SPV作为单纯的交易安排人而不对基础资产进行主动管理,即多为现金流型资产证券化产品。实际业务中,市值型资产证券化产品在我国尚不多见。购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组织或个人成为该产品的投资者/证券持有人。由于我国投资者群体对于资产证券化的认知程度有限,个人投资者购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较少,目前,多数投资者为银行、保险公司、券商等机构投资者。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存续期,资产证券化业务产生的现金流是由第三方进行管理的,第三方称为资金保管机构/资产管理人。资金保管机构/资产管理人负责现金流的核算、管理,将款项按照SPV的要求转给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并定期出具资产管理报告。而在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结构中还涉及到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等。其在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中表现的更为明显。信用评级机构需要对基础资产进行评估,对现金流进行压力测试,并对违约情况进行估计,进而对各档证券进行评级,这将影响投资者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正因为如此,对于部分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起机构相关联的股东或关联方,或者独立第三方可以对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或者整个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增级,从而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市场吸引力。
夜上海论坛 (三)会计处理的视角及基本思路
资产证券化业务一般涉及多项不同的会计问题,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不同的问题出具相应的意见书。目前我国证券化业务的会计问题主要聚焦在确认、计量、合并及信息披露等四方面。会计问题产生与其自身特点密不可分,另外发起机构基于多项目开展证券化业务,而在此过程中涉及的不同会计问题就会形成会计处理中的多个视角。因此,“出表”与否,即基础资产终止确认问题是这类产品核心的会计问题。信贷资产证券化扩大试点后,发起机构对于证券化产品可以几乎不再保留风险报酬,进而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报酬转移模型的评测达到“出表”;另外,如资产支持票据的交易结构不设SPV,该融资方式以基础资产的预期稳定的现金流为主要还款来源,主要目的是发起机构希望拓宽除普通贷款及债券融资外新的融资渠道,且仍希望掌控拟证券化的资产所有权。因此对资产选择合适的计量原则是该类证券化产品核心的会计处理问题,如依照账面价值后续计量或公允价值计量问题。金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确认、计量、合并及信息披露的处理对应为会计问题处理的基本思路。确认原则是会计处理的核心。由于金融资产不仅分析过往事项的现金流,而且还要对预期事项的现金流进行考量,因此是确认的难点;同时,涉及金融产品的确认终止问题,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2号》进行认定。金融资产的计量是针对其属性及分类的选择,通常依据公允价值并嵌入衍生的金融工具。在具体执行中,由于衍生的金融工具含有正履行的合约使得公允价值实现难度较大。基于此,会计事务所往往利用评级组织对预期现金流测算模型进行综合评判。尤其是发起组织为促进销售,要自持部分证券作为新的资产在会计报表中确认,需要多种模型进行公允价值获取。关于SPV合并,假若SPV控制发起机构,则合并SPV,否则需要把SPV作为独立主体核算。尽管如此,是否对SPV进行合并仍需谨慎处理,如考虑到证券化产品对发起机构影响力强,仅在财务报表披露不合并SPV信息会影响其目标实现,因此发起机构可设立特殊SPV调节利润。另外,关于信息披露,国内实践通常做法是,如果未确认金融资产,则在报表中进行描述。由于证券化产品的后续计量严重影响财务比率,因此在报表中是否详细披露较有争议,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把握。
夜上海论坛 二、不同出表模式下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会计政策选择
(一)出表动机
夜上海论坛 证券化出表动机受发起机构性质、资产证券化目的、监管规范度及市场接受度等因素共同影响,这是由发起机构商业行为主动选择的结果。第一,基于不同的发起机构,企业类机构的资产证券化可使融资成本下降,尤其是对信用评级低的机构,基础资产被证券化后更利于获取低成本资金,因此企业类机构希望以担保融资形式进行资产证券化,倾向不“出表”;相反,银行类机构对资产数诉求相对低,资产证券化可获取贷款额度,基于风险资本控制,银行类机构希望实现“双出表”。第二,基于证券化目的,大多数机构的资产证券化“出表”可以提高股东利益、利润或净资产收益率,降低流动比率或资产负债率,更便于企业融资。而对于金融类机构,资产证券化可盘活不良贷款,提高抵御风险能力。因此就证券化目的而言,发起组织希望证券化资产要在其单独的负债表外进行确认。第三,基于监管情况和市场接受度,国内的资产证券化监管层面要谨慎处理,发起机构要进一步保留业务仍处于蓬勃发展时期,监管层面考虑美国次贷危机等的影响,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仍相对谨慎,便于控制其风险。在市场接受度层面,发起机构自持基础资产及保留部分剩余收益,使得投资者接受度提高,更利于信用档次的提升。
(二)不同出表模式下的会计处理
目前证券化存在两种主要出表模式,一是SPV与证券化资产同时出表,二是SPV不出表而证券化出表。前者通过发起机构设置不附加条件,对基础资产全部出售,进而实现风险报酬转移,或利用会计事务所的转移模型保留少部分次级资产,依然符合国内会计准则相关的风险报酬转移;后者是发起机构保留大部分剩余收益权,以至于在会计层面不能确认为风险报酬全转移,因此依据相关规定进一步确认新的负债或资产,而表外的将把分摊及确认支付对价的账面差值纳入损益。
(三)常用数理模型
目前依据我国会计准则,基础资产“出表”与否在实务中的首要判断准则为确认基础资产的风险报酬是否几乎全部转移。具体的评价需经过相对严格的测评,并最终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报酬转移模型”确认且出具意见书。除此之外,评价机构及主承销商会相应地设计“证券分层级”及“现金流拆分”模型以配合“转移模型”共同评价。其中,风险与报酬转移的比例会较大程度地受“证券分层级”模型的次级比例的影响,另外,转移模型评价后的“后续涉入法”及“金融合成法”的流程也会进一步地受“证券分层级”模型中的各层次级别及相应的附加担保条款的影响。
(四)会计披露问题
证券化业务中的会计披露要严格遵循银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披露要求和企业会计准则。其中银监会对信贷资产类证券化产品发起机构的文件上报有详细严格的规范和窗口指导,相关的发行说明、交易文件及会计意见书等均可通过债券信息网站查询;另外,银监会也对企业资产类证券化产品的信息披露进行详尽说明,投资者可于债券信息网等网站查询发行说明书、会计意见书、交易文件等相关文件。对于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证监会和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对披露内容亦有充分说明。到目前为止,财政部对相关发起机构在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中披露SPV并表与否及出表依据等仅作原则性要求。因此,国内发起机构信息披露标准尚未统一。
夜上海论坛 三、资产证券化产品会计处理业务问题及对策
(一)确认思路的问题及对策
夜上海论坛 当前国际上对基础资产进行会计确认的准则中,美国的“金融合成方法”更能真实公正地反映出交易实质,而就使用的便捷度及成熟度而言,“风险报酬转移”更占优势。而我国则采用以“风险报酬转移”为基本并结合国际上的“后续步入方法”及美国的“金融合成方法”的综合思路,即首先判断证券化资产是否转移所有的风险报酬,继而判断发起机构的控制权与否,如有则利用“后续步入方法”综合评判。上述的步骤突出了风险报酬转移判断,但风险报酬转移是基于风险报酬与控制为一体的观点,这在具体实务中过于理想化,因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由于各种担保等其他衍生产品,风险回报与控制已脱离。因此,这种综合思路在复杂证券化产品的确认中将有失公允。随着我国证券化实务的交易结构不断发展,当前的综合性思路需要进一步优化和改革。加强修订我国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的第23号文件,参考美国FAS165、FAS166相关的会计准则,建立以“金融合成方法”为基础的确认思路。第一,要进一步补充23号准则中的对于“金融合成方法”的描述性条款,在准则中第九条与“控制”相关的条款前列入其概念,进而凸显“合约拆分”和“控制”作为确认的评判依据;第二,修改23号准则中第七、第八条,淡化“风险报酬转移”的核心作用,调整判断标准为“金融资产已不受企业控制”;第三,关于“控制”的评判依据要在第十条后进行相关条款的增加,此部分可参照美国相关会计准则规定,例如企业破产中被转让的资产与企业无关,实现“破产分离”;或者金融资产可以被接受方无限制地转让抵押,而该资产发行的证券收益权则可被投资商有权转让抵押;亦或者拟转让资产将不受企业有效的控制,如在资产到期前企业有回购该资产的义务。最后可根据修改的控制概念及评判依据,并结合上述“风险报酬转移”的评价进行综合分析。
(二)分割监管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国内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处于多头监管状态,这种局面的产生是由于业务中的基础资产、发起机构及交易结构均属于不同部门分割监管。另外,基于各类项目的差异性较大,使得统一的准则无法满足现实需求。这种情况在国际上也是存在的,如在大多数证券化业务发达的国家,也没有分门别类的会计细则进行对应处理,然而不同的是,发达国家具有统一的监督组织及完善的市场监督法规。针对我国当前证券化发展的初期,分割监管可以更专业及细化地对相关的产品进行有效管理,基于此,有针对性地、分类制定相关会计细则将更利于会计处理的科学选择。本文建议分别以基础资产、发起机构及交易结构为出发点,分类别地进行相关细则的补充。第一,在23号准则中要具体区分基础资产和发起结构的类型。根据发起机构的不同类型,我国分类监管不同的证券化产品。信托类及银行类等由银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管,并制定其业务类型等规则。财政部可将针对于信贷类资产证券化制定的专项处理意见补充到23号准则中。另外,发起机构为非金融企业的,发行证券化产品的目的在于用低成本拓展新融资渠道,实现资产快速升值,在证券化过程中,此类企业为摆脱负担往往选择出售现金流不稳定、质量差的产品。因此,对于此类高风险资产,制定准则机构应出台有针对性的意见,把控SPV出表细则。简而言之,将税务总局、财政部、证监会等编写的有关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等相关规定,如《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按照基础资产及发起机构的性质分类编入23号准则中。第二,根据交易结构的不同编写指引。基于我国当前会计政策形势,根据基础资产和发起机构的差异性来制定差异性会计准则时间成本较高。而交易结构的不同可以体现出不同的出表动机,因此,当前可先根据交易结果制定会计指引。交易结构主要通过“自持”及SPV体现,当交易为“主动管理型”产品时,SPV具备对基础资产的实际控制权利,SPV与基础资产“双出表”应被确认;当交易为发起机构可关联控制权的信托发行类产品时,SPV一般不能“出表”。另外,当交易为发起机构有一定比例自持的产品时,可对基础资产分为三类规范,即“出表”、“不出表”及“部分出表”。综上,国家财政部等部门可根据SPV自持比率及基础资产的控制实质,专门补充编写相关的指引,尤其对担保、赎回等条款设置进行会计处理规范。
(三)数理模型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我国数理模型的指导开发不够充分,并未形成统一标准。各中介间的交流少,且过分保护重要模型的开放,进而使数理模型在开发上难以一致化。另外,风险报酬转移模型考量中假设及方法较为随意,且在实务中未明确规定具体的计量指标,导致在不同的规则和假设下,数理模型本身的异质性会产生不同的结论,但客观计算“风险报酬转移”比例在实务中十分必要,尽管这一比例不能刻板将“几乎所有”等价于“转移比例90%”进行评价。事实上,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我国仍处于初步快速发展阶段,在相关部门对梳理模型的有效指导开发下,信息对称性可在会计确认中有效提高。针对当前证券化业务发展的新形势,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对指导性数量模型设计进行研究,尽快形成一致性规范,尤其是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及国内开展证券化业务较多的大型事务所应尽快着手进行。不可否认的是,证券化业务形式多样复杂,任意单独的参数或模型都不可能涵盖全面,甚至发起机构会根据某一模型在设计产品中进行人为操纵,如刻意改变机构自持比例,进而从表面上看似乎“刚好”满足条件。鉴于单一数理模型自身的局限性,改进措施为尽量设计相对复杂的模型,既能更全面地涵盖业务的种类,更能有效监督发起机构操纵套利。具体判断原则的规范要等待进一步的标准完全制定,监管机构也要更为严格地监管交易实质。从具体操作上分析,财政部与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对我国具备证券业务资质的事务所提供窗口指导及专门培训,对事务所中不同的转移模型进行一定程度的参数规范,进一步提高模型间的可比性。
夜上海论坛 (四)会计相关信息披露的问题及对策
夜上海论坛 关于会计信息披露准则,国际上及我国均对风险信息披露做出要求,如国际准则要求,对由证券化产品发行引起的发起机构风险的信息进行详尽披露,国内准则也明确指出企业要对各类金融风险相关的信息进行披露,而对于风险外的信息描述未做披露要求。尽管风险信息外披露会提高发起机构的成本,但考虑到金融危机中全球证券化业务的教训及整条市场信息链的公开投入产出比例,披露风险外信息能降低由于低信息流通而产生的高交易成本,更有效的促进证券化市场规范快速发展。2008金融危机与会计规范的导向性相关。当时的金融危机产品为房地产贷款等基础资产再证券化,而国际及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过于强调公允价值在金融计量中的权限,未对再证券化产品信息披露及SPV合并做出明确严格的要求,进而导致为净化会计报表而出现的大量的大风险资产,这些高风险未采取足够的警示提示或平衡足够的对价。当前我国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主要有两项原则,一项是不同类别证券化产品的主管机构各自的披露规则;一项为37号会计准则中的财务报表附录的要素性披露,其中第一项操作性更强,但各机构还未对信息披露进行细则统一。虽然再证券化产品在我国明确禁止,但是基于我国证券化产品的监管及发展经验不足,应相对保守谨慎地制定会计准则,并具体要求披露风险外信息,进而及时把控会计处理中对金融市场产生的一切可能风险。具体而言,应加强证券化产品风险外信息披露的相关规范要求,如在37号会计准则中增设“会计信息披露指引”,发起机构需按增设的“指引”要求在当年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披露信息进行列示,应着重列示产品的交易结构、事务所对交易结构资产“出表”的评判依据,并且提示模型局限性对会计信息处理的风险。四、结论目前,我国快速发展的多样化资产证券化产品进一步推进了国内会计实务处理的实践性发展。本文重点分析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会计处理的基本规则,包括交易结构设计、会计处理思路、出表动机及信息披露等,并结合自身实际,对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实务中的缺陷逐一进行分析及提出相应建议,从而对各类别资产证券化的发行进行规范,并推动完善资产证券化相关会计准则的制定。
参考文献: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撑证券特定交易机构融资方式
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将原始权益人(卖方)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进行资产转化的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称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Originator)。发起人把持有的各种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分类整理为一批批资产组合,售给特定的交易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以下简称SPV),即金融资产的买方(主要由投资银行承担),再由交易组织根据购买下的金融资产为担保发行的资产支撑证券(Asset-BackedSecurities,以下简称ABS),以收回购买资金。交易机构管理的存量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入用于支付投资者回报,而发起人则得到了用以进一步发展业务的资金。
夜上海论坛 一、资产证券化的特征
夜上海论坛 1.“破产隔离”和融资安全性。当贷款、应收款等资产按照规范的证券化融资标准设计后,发起人收回现金,实现了融资。发起人其他资产的信用风险以及发起人本身的各种风险因素,都不会影响到已经证券化的资产和证券化的融资结构,即资产证券的投资者无须承担发起人的风险。即使发起人破产了,但由于发起人已经出售了用于证券化的资产,所以这部分资产已经不会被当成发起人的资产用于偿还发起人的债务。用一个资产证券化经济学的专业术语,就是“破产隔离”。破产隔离有两个含义:一个含义是上述资产证券化的融资结构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隔离,另一个含义是指SPV无破产风险。SPV被设计为一个不会破产的机构,SPV除了进行证券化业务外,不可进行其他业务,不得举债。
2.发起人扩大了融资对象。资产证券作为一种特殊的结构融资品种,吸引了属于它自己的投资群体,扩大了融资来源。在资产证券的投资者队伍中,一些人可能是发起人原来的投资者或贷款人,而另一些人则可能是新的投资者。由于资产证券经过信用增级,所以在信用评估中它一般会获得高于发起人公司本身的信用级别,从而被新的投资者所接受。这些投资者不会对发起人公司投资,因为发起人的信用级别达不到投资者要求的级别,但是可以对发起人的资产证券进行投资。结果,发起人既扩大了融资对象,也提高了自身在资本市场中的声誉。
夜上海论坛 3.资产证券化延长了融资期限。一个企业直接融资的最长期限,依据其信用等级状况不同而有所区别。即使对于最高信用级别的企业,银行也很少提供7年以上的贷款,原因是银行本身的负债项目大多数是来自居民的储蓄,其期限较短。资产证券的发起人,通过证券化融资获得新的投资者队伍。这些投资者拥有更高的信用级别和长期的投资期限,从而可以延长融资期限。而且,资产证券本身的期限结构可以设计成复合的多期限结构,以适应不同投资者的需要。
夜上海论坛 4.资产证券化有助于发起人进行资产负债管理。这是资产证券化对发起人最有吸引力的一个原因。这种融资技术为发起人的中期和长期应收款、贷款等资产提供了相匹配的负债融资来源。证券化的融资可以在期限、利率和币种等多方面帮助发起人实现负债与资产的相应匹配,使得发起人可以和不同情形的债务人,开展更大的业务量。如果没有这种融资技术,同样大的业务量是不可能完成的。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一)缺乏合格的专业人才
1.缺乏深入掌握资产证券化理论的研究人员。对我国来说,资产证券化还是一个比较新鲜的事物,必须首先对之加以正确认识,抽丝剥茧,理清线索,还其本来面目。但是,由于缺乏一定规模和深度的研究队伍,我国对资产证券化的理论认识尚处于较浅层次,难以为实践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夜上海论坛 2.实务从业者的素质还有待提高。资产证券化是个系统工程,不但需要掌握资产证券化操作技巧的人员,还需要与之配套的其他领域的专业人才。目前,熟悉证券化相关法律的专业人才在我国还很缺乏,具备符合国际标准的信用评级和增级机构还很缺乏等等,这都制约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进程。
(二)缺乏合格的基础资产
夜上海论坛 合格的基础资产应具备七个条件:(1)现金流——资产具有明确界定的支付模式,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2)统计记录——持续一定时期的低违约率、低损失率的历史记录;(3)期限相似——本息的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存活期间,资产的到期日相似;(4)分散化——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有广泛的地域和人口统计分布;(5)信用——原所有者已持有该资产一段时间,有良好的信用记录;(6)抵押物——金融资产的抵押物有较高的变现价值或它对于债务人的效用很高;(7)同质性——金融资产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这些条件实际上就是从不同侧面对资产本质属性的表现。
夜上海论坛 合格的资产既是证券化的基础,也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机制——风险—收益真实化机制赖以存在的基础之一。因此,合格的基础资产对于证券化而言如同金字塔的塔基,塔基不牢,塔身不稳;塔基不大,塔身不高。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符合上述资产证券化七点要求的现实资产还很缺乏,能够适用于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主要有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保费收入、大型公用基础设施收费、大型公司应收账款等。对这几类资产,笔者认为:
1.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有两方面问题:一方面,对于商业银行的优质房地产抵押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而言,这部分贷款总量不大,但却是商业银行不愿放弃的优质资产。没有相当规模的住房抵押贷款,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只能是纸上谈兵;另一方面,对于不良住房抵押贷款而言,虽然无论是业界还是政府都希望借资产证券化来实现不良资产的处置。但是,由于这些不良资产基本以国有企业负债及由此形成的企业资产形式存在,且多数是信用贷款,没有任何形式的抵押和担保,又缺乏大量、持续、稳定的长期资金供给,不符合证券化的基本要求。即便是通过信用增级,在现有体制下,也会带有浓重的行政色彩,极易形成新的表现形态的不良金融资产。“不良资产无法证券化,优良资产不愿证券化”是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困境的形象描述。
2.保费收入的主要问题是规模偏小。截止2006年底,全国保费收入合计为5641.44亿元①,无论是从保费收入的绝对额,还是从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②等相对指标来衡量,与发达国家相比,都存在着很大差距。同时,受我国居民收入水平、居民保险意识、保险产品开发程度以及保险服务水平等方面的制约和入世后保险业竞争加剧的影响,这一局面很难短期内得到根本改善。因此,保费收入目前还很难扮演证券化的重要角色。
夜上海论坛 3.大型公用基础设施和大型企业应收账款等资产。从资产特性上看,这部分资产数量巨大,历史资料较为完备,收益预期稳定,信用记录可信度较高,并且较易剥离,因此比较适合充当基础资产。同时从证券化需求上看,企业和公共事业机构也需要利用资产证券化来盘活资本、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资金需求压力、增加收益。因此,这部分资产有望成为近期我国资产证券化运作的首选目标。
夜上海论坛 (三)资本市场体系不完善
夜上海论坛 1.资本市场发育滞后
夜上海论坛 资本市场是资产证券化的依托。资产证券化虽然有着独特的操作机制,但它的发展和完善离不开完善的资本市场。然而,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很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资本市场发育不平衡。资本市场主要由证券市场、债券市场和中长期信贷市场三部分组成。从现状看,一方面,后两者发育相对滞后;另一方面,证券市场和债券市场内部发育也不平衡。证券市场主要以深沪证券交易所为主,适合不同层次企业证券融资和流动需要的多层次的交易体系有待形成。同时,企业债券发展相对缓慢,政策限制较多。
夜上海论坛 (2)资本市场的参与主体也不均衡。主要表现在国有大型企业为主体,其他非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参与度较差。就信贷市场而言,非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缺乏畅通的中长期信贷融资渠道。不少地方仍然存在对非国有企业贷款的歧视性政策,包括执行不同的贷款条件和不同的利率水平。就证券渠道而言,长期以来我国非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很难获得上市资格,国有大型企业拥有天生优势。企业资本市场运作的政策也不平衡,不能做到对非国有企业一视同仁。
(3)资本市场秩序混乱。资本市场违规操作问题突出,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导致投机心理盛行,缺乏长期投资驱动。在高风险、高投机的环境下,企业和投资者的行为都严重扭曲。
2.金融中介组织有待完善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复杂的金融业务。为保证证券化的顺利实施,需要多种金融中介组织为之服务。例如,需要资产评估机构、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参与。但是目前我国金融中介机构缺位现象严重,致使相关工作很难顺利开展。我国的资信评级业尚缺乏完整、科学、统一的行业标准管理体系;评级机构的体系、组织形式以及运作都不太规范,资信评估机构独立性不强,其信用评定缺乏信誉,从而减弱了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吸引力。
3.市场投资主体缺乏
市场投资主体从需求角度决定了资产证券化的成败。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投资主体主要集中在社保基金、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个人投资者等主体上,而这些主体的发育还不充分:
(1)社保基金。社保基金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我国社保基金规模有限,基金余额占GDP的比率也仅为1%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35%-75%的水平,也低于转型国家10%-20%的水平。而且近年来社保基金收不抵支现象十分普遍,“空账”③现象严重。社保基金有多大能力参与到资产证券化中来还是个疑问。
(2)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基本职能是组织经济补偿和融通运用资金。因此,为了满足保险公司的给付义务,就客观上要求实现保费收入的保值增值。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以便为实施资产负债管理奠定基础,保险公司迫切希望涉足更广泛的资本市场,包括资产证券化市场。但是,目前的主要障碍是,一方面近年我国保险公司在保费收入普遍增长的情况下,资产质量却普遍下降,有些甚至出现了亏损;另一方面,我国实施的是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业经营管理体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领域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其投资领域也被严格限制在银行存款、国债、中央企业债券范围内,不久前才被允许可以在一定比例内通过投资证券投资基金间接投资证券市场。这样,从投资能力和投资准入上,保险公司都面临着一定的困难。
(3)证券投资基金。目前国内的证券投资基金为数不多,总规模不大,其成立的主要目标是投资于证券和债券市场,目前还很难将主要投资目标集中于资产证券。但是,从国外实践历史看,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成熟和投资基金的发展壮大,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会逐步成为资产证券的强有力的需求者。
(4)商业银行。它拥有雄厚的资产和强烈的投资意愿,但是,与保险公司一样,受制于分业经营的投资限制,商业银行目前还无法参与资产证券化。但是,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随着我国金融业的逐步规范和行业风险度的逐步降低,商业银行有望获得投资于证券业的资格,从而很快扮演起重要角色。
(5)个人投资者。在近年居民储蓄余额持续居高不下的局面下,个人投资者拥有较强的投资意愿。特别是在目前投资渠道狭窄,投资风险较大的状况下,投资者迫切需要拥有较高信用水平的投资工具。显然,资产证券可以满足这一需求。但是,从目前看,由于资产证券日趋复杂,个人投资者很难单枪匹马的从事投资;同时,由于投资基金在我国发展还很缓慢和滞后,个人投资者也很难通过投资基金实现间接参与。所以,短时期内,个人投资者还很难真正参与进来。
(四)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1.法律体系既是资本市场有序运作的保障,也是资本市场发展的限制。现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不完备主要体现在现有法律要求与资产证券化发展要求的不协调上。例如,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企业破产法》、《国有企业实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还很不完善。在担保方面,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不完善,至今没有建立统一的登记机关,登记事项缺乏明确的规范和标准。而《担保法》对国家机关充任担保人所作的禁止性规定又使政府提供信用担保支持制造了障碍。因此,担保法律制度的欠缺以及权威担保机构的缺位必定会制约资产证券化的开展。
2.除了证券化相关法律不相匹配外,还存在着司法环境不完善的问题。地方保护主义、司法腐败等因素导致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严重损害了资产证券化的信用。
3.对于结构复杂的资产证券化而言,符合实际、完善的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是成功实施的重要保证。它们直接关系到证券资产的合法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也关系到每一参与者的切身利益。
就会计制度而言,主要涉及资产证券化资产出售、资产组合的构造以及资产组合的现金流的分配三方面。因此,如何进行证券化资产的表外处理、SPV和发起人合并财务报表问题、证券化资产的定价以及资产证券发行的会计处理问题等都需要通过财务会计制度来规范,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会导致不同的经济后果。但是,目前我国的证券化会计体系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
就税法而言,税收通过收入的再分配实现了对资产证券化各参与主体经济利益的调节。因此,如何建立既能保护各方利益,也能促进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税制是个很重要的问题。在现行税制下,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双重课税的问题,从而带来资产证券化成本的增高,继而削弱其融资效率。例如,由于资产出售的确认,发起人和SPV都将面临营业税和印花税的征收。此外,对投资者而言,在持有过程中所收到的证券利息是否缴税,在变现过程中的变现收益是否需要支付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等,目前的税法都没做出相应规定。
三、发展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政策建议
夜上海论坛 1.通过金融创新,将住房抵押贷款与资本市场衔接,将住房抵押担保证券作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在引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不宜操之过急。这不仅是因为目前还有许多障碍要克服,而且在各方面准备都不充分的条件下即仓促开展现有抵押贷款的证券化试验,很可能会导致整个证券化行为变得极不规范,甚至可能有失败的危险,从而对今后证券化业务的大规模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为了确保证券化试验成功,就必须使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建立在规范、原始资产基础之上。具体操作时,可以考虑在上海、深圳等金融环境较好的城市中,选取大型房地产商开发的标准住宅小区,由一家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发放针对该小区的住宅抵押贷款,并确保贷款合约的完全标准化。然后,该银行把这些标准化的贷款合约组合成证券化的目标资产池,并将其出售给由这家银行与一家业绩良好的券商合资成立的特设机构SPV,最后由特设机构通过券商发行抵押支撑证券,从而最终实现抵押贷款的证券化。上述运作的关键在于规范重塑资产池,确保证券化过程中的每一步都能规范运作。当然,只要运作过程规范,交易架构严谨,证券化的实现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
夜上海论坛 2.引入国际合作。目前直接在国内开展大范围证券化的条件并不成熟,一方面国内对资产证券化不十分了解,要在短期内说服政府部门同意在国内发行资产支撑的证券非常困难;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在法律、税收、会计等方面缺乏专门针对资产证券化的具体规定,有些现行的法规甚至直接阻碍证券化业务的开展,这一现状在短时间内也难以改变。因此,比较切实可行的办法是引入国际合作,方案的基本构想是:中方与国际上著名的投资银行合作,在境外成立特设机构SPV,由特设机构出面买断国内的基础设施项目,然后特设机构通过该投资银行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以国内项目为支撑的证券,从而达到利用证券化为国内基础设施建设筹资的目的。
3.大力发展我国的债券市场,为提高ABS的流动性与合理定价奠定基础。资产证券化是以流动性来实现收益和分散风险的,没有一定规模的债券市场,资产证券化就不可能得到顺利实施。因此,结合当前市场化取向的利率机制改革,以及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对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要求,大力发展我国的债券市场,形成一定的市场规模,这是资产证券化的必备基础。
4.建立符合市场机制运行规范的特设载体(SPV),实现标的资产的“真实出售”。在美国,SPV是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有法律限制的、独立的信托实体,SPV与需要资产证券化的机构是市场上公平的交易者。它们在开展业务时,不受银行等相关利益机构以及财政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影响和控制。而我国目前的信托投资公司与投资银行远非SPV,包括专门的几家资产管理公司也不是SPV。要实现ABS,要形成市场、形成规模,真正把它作为解决银企问题的一种途径,就必须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建立SPV。
5.支持机构投资者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政府应在加强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为资产证券化构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允许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机构资金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使机构投资资本能成为该市场的主体。应当看到由于资产证券化的复杂性、风险性、期限性,仅依靠个人资金很难形成市场规模。
6.政府应大力支持,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给予税收优惠。政府应该认识到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既是经济行为,也是政治行为,因此对其证券化操作应予以减免税收。美国为发展资产证券化,尤其是为实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实施了优惠税收政策,建立了一系列融资担保机构,诸如联邦住宅管理局(FHA)、联邦全国抵押协会(FNMA)、联邦住房贷款银行(FHLB),形成了完善的抵押贷款保险体系。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也需要政府在初期予以大力支持,建立相关机构,实行有效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尽快以法律形式规范资产证券化流程,保证资产证券化有序进行。
注:
夜上海论坛 ①参见中国保监会统计数据,。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资本市场 金融市场
夜上海论坛 资产证券化上世纪70年源于美国,如今已成为当前全球金融市场最具活力的金融创新产品之一 ,其核心在于对贷款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的分离与重组,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为有效,促使参与各方均可受益,实质是融资者把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
作为一项金融技术,资产证券化在发达国家的使用非常普遍,目前美国一半以上的住房抵押贷款、3/4以上的汽车贷款是靠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提供的。在我国,由于银行有“短存长贷”的矛盾,资产管理公司也有回收不良资产的压力,资产证券化因此得到了积极响应。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发展的意义
资产证券化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有机联结,一方面实现银行信贷风险“减压”;另一方面,在为资本市场增添交易品种的同时,也为市场输送源源不断的资金“血液”。前些年,国内银行贷款多为中短期贷款,但随着住房贷款规模的不断增大,银行贷款结构也发生了根本性改变,信贷结构“短存长贷”的矛盾使得银行业潜伏相当大的风险。因此,这一金融创新品种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有着更大的意义。
加速我国金融改革
夜上海论坛 我国金融改革目前已经到了攻坚阶段,整个金融体制改革已经涉及到了关键的内核,也遇到了更大的阻滞。在此阶段,由于证券化的制度创新牵扯到广泛的主体与市场结构,因此更多地被看作是解决当前金融改革问题的重要催化剂之一。
利于改善资产负债表结构
夜上海论坛 资产证券化可以加强经理对公司资产负债表规模和结构的控制。例如,剥离资产的会计处理可以提高资本充足率和其他经济业绩指标(例如股权收益率)。证券化也可以释放资产,用于其他投资机会,如果外部融资渠道受约束或内外部融资成本存在差异,证券化就可能带来经济上的收益。
夜上海论坛 有利于银行分散和转移信用风险
夜上海论坛 证券化可以使融资渠道多样化,从而减少融资风险。将中长期贷款打包证券化后出售给投资者,这样银行业可使贷款成为具有证券流动性的贷款,有利于增加资产负债表的流动性。同时,金融机构也可利用证券化来消除利率错配。
使金融市场更加完备
通过证券化引入了更适合投资者风险偏好的新金融资产,提高了投资者得到多样化收益的可能。因为可以通过自己的判断来获得证券化了的贷款收益率,在认为其被低估时可以买入。
可见,资产证券化不仅能使金融机构和企业降低融资成本,从而更好地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而且也为解决金融市场的很多难题提供了快速有效的手段。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发展的障碍
虽然资产证券化技术可运用在各种资产业务领域,但需要相应的法律环境、税务体系和会计制度及资本流通市场的配套来完成。目前,制约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法律环境制约
2005年4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确定了在我国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基本法律框架。但信贷资产证券化需要多方面的政策法规相配套。因为现行公司法、银行法等法律法规都对证券化存在众多阻碍。同时,与发展衍生金融工具相配套的会计等方面的法规准则也不健全,相关的财务判断与会计处理缺乏合理的依据。此外,没有针对证券化过程制定专门的税收中性政策,因此,使得证券化的成本大大提高。
投资主体缺乏
夜上海论坛 证券化产品涉及一系列比较复杂的法律、会计框架,个人投资者有时很难理解其中的实质,而证券化的本质就是特定的风险与收益重组与分担机制,考虑到国内投资者的普遍不成熟,一旦出现问题,很可能无法理性面对,从而对政府造成压力。
体制障碍制约
我国的制度性改革一直是由政府主导的,而政府内部的协调一直是经济改革的难点之一。在证券化过程中,无论是风险还是利益的考虑,使得各种改革方案都难以得到政府内部的一致性通过。
由于资产证券化作为新的金融工具,我国还没有成熟的经验防范和监管其潜在的风险,因此只有充分认识到这些障碍并逐步解决这些问题,才能更好的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夜上海论坛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发展的对策研究
夜上海论坛 对一次成功的资产证券化来说,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有稳定的金融基础,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使金融资产能够有效率地从发起人转移到SPV;二是强烈的投资者需求,这有助于降低发起人的融资成本。投资者需求水平取决于证券的风险特征和评级机构对信用的评级。那么,目前在我国金融市场还不甚完备的情况下如何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对策:
设计完善的监管体制或模式
由于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对于跨越多个行业的业务创新——资产证券化必然要涉及到多个金融监管部门。例如:如果要商业银行发证券的话,应该由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但是从另一个角度上来说,如果证券化是债的话,应该由发改委来管,主要是监管债的规模;证券化发了以后,可否上市交易,要由证监会来管。而会计准则方面,应该是财政部管。其结果是,财政部、发改委、银监会、证监会都想监管,但事实上都监管不了。
因此在这一问题上,既要考虑到我国金融管理体制的现状,又要考虑到证券化业务的特殊性,走联合监管的道路。
监管环境由一系列法律和法规组成,这些法律和法规与公司的组成和监管、信托的建立和受托人职责、融资报告要求和证券法有关,但并不局限于这些。虽然在不同的司法制度中监管环境存在显著不同,但大多数都包括了信息揭示要求、资产充足规则和偿付能力等规则因此,我们的法律法规也应着力体现这些方面的内容。
夜上海论坛 选择适合国情的资产证券化类型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道路如同西方国家一样,正从“抵押融资型”走向“真实出售型”及其混合时代。自2001年10月我国颁布实施信托法以来,以财产信托模式进行“抵押融资型”的资产证券化的形式层出不穷,例如金融租赁财产信托、股权及其收益权财产信托、房地产及其收益权财产信托、工业森林财产信托、出口应收帐款财产信托、银行不良资产财产信托等。这些抵押融资型的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积累了相当的经验。
夜上海论坛 从目前我国法律框架来讲,“抵押融资型”的资产证券化比较适合我国国情,因为我国关于SPV法人制度、会计税收制度还未正式建立,特别是在资产证券化的资产评估与定价系统还未建立的情况下,“抵押融资型”的资产证券化对受托人和投资人更加安全有利,一方面不仅以未来收益作为支撑证券或信托权益的利益来源,而且还以发起人或委托人及其保证人的信誉,对收益不足或回购行为进行补偿或担保。当然这种安全性是建立在短期抵押融资的基础上。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这种金融产品其实是一种稳定收益证券(FIS),对下不保底上有封顶的金融产品,站在受托人和投资者的角度来讲,这样“抵押融资型”的资产证券化似乎更有利。
夜上海论坛 此外,为了实现我国加入WTO的承诺,使我国银行业在2006年底符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银行资本的要求,加速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并解决上述实践中产生的问题,财政部于2005年1月5日颁布了《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央行和银监会于2005年4月20日制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由此拉开了我国资产证券化正式大规模操作的序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资产证券化进程,即“真实出售型”的资产证券化。现经国务院批准试点的是国开行(ABS)和建行(MBS)两个方案,但它们都必须以信托方式进行资产证券化,即SPT方式的资产证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