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上海论坛 精品范文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程序范文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程序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程序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程序

第1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中国障碍

夜上海论坛 一、资产证券化概述

(一)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资产证券化是指金融中介机构将流动性较低的资产,例如:不动产贷款、汽车贷款及信用卡应收账款等转换为证券形式,再转卖给投资者,使得资金得以流通。由于被转换的资产项目多为放款,属于信用创造,故又可称之为信用证券化。

夜上海论坛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其起源可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政府不动产贷款协会(GovernmentNationalMortgageAssociation,简称GNMA)所发行的不动产抵押贷款证券(Mortgage-BackedSecurities,简称MBS)。发展之初,证券化只用于不动产贷款,到80年代中期,已经扩展到其他资产,诸如:汽车贷款、信用卡应收账款等业务。随着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的发展,这种信用体制逐渐在全球范围内确立起来,正在改变着全球的金融机构和信用配置格局。

夜上海论坛 因此,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信用体制的创新,其意义在于:资产证券化是间接融资的直接化,它打通了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的通道,构建了金融体系中银行信用与市场信用之间的转换机制。资产证券化是对传统信用交易基础的革命,它把信用保证具体落实在信用因素中最客观的部分,完成了从整体信用基础向资产信用基础的转化。资产证券化综合了两种传统信用体制的优势,表现在把市场信用的资产组合功能与中介信用的投资者组合功能有利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体制上的杂交优势,降低信用交易的成本。

(二)资产证券化的操作原理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工具,由于它具有比传统融资方式更为经济的优点,因而近年来发展迅速,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种类越来越多,证券化交易的组织结构也越来越复杂。一般来说,资产证券化过程的主要参与者有:发起人、特设信托机构(SPV)、承销商、投资银行、信用提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托管人、投资者等。资产证券化揭示了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结构是发起人将交易的金融资产组合与发起人完全剥离,过户给特设信托机构进行运作,信托机构将金融资产经过信用评级后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确保有关资产现金流收入在不太理想的情况下向投资者的本息回报的流向仍然畅通。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夜上海论坛 1.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组成资产池。发起人一般是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首先分析自身的资产证券化融资要求,根据清理、估算、信用考核等程序决定借款人信用、抵押担保贷款的抵押价值等,将应收和可预见现金流资产进行组合,根据证券化目标确定资产数,最后将这些资产汇集形成一个资产池。

2.组建特设信托机构,实现真实出售。特设信托机构是一个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独立的信托实体。注册后的特设信托机构的活动必须受法律的严格限制,其资金全部来源于发行证券的收入。特设信托机构成立后,与发起人鉴定买卖合同,发起人将资产池中的资产出售给特设信托机构。这一交易必须以真实出售(TrueSale)的方式进行,即出售后的资产在发起人破产时不作为法定财产参与清算,资产池不列入清算范围,从而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破产隔离使得资产池的质量与发起人自身的信用水平分离开来,投资者就不会再受到发起人的信用风险影响。

3.完善交易结构,进行信用增级(Creditenhancement)。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改善发行条件,特设信托机构必须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使投资者的利益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实现。因为资产债务人的违约、拖欠或债务偿还期与SPV安排的资产证券偿付期不相配合都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所以信用提高技术代表了投资银行的业务水平,成为资产证券化成功与否的关键之一。

4.资产证券化的评级。资产支持证券评级为投资者提供证券选择依据,因而构成资产证券化的又一重要环节。资产证券化的评级与一般债券评级相似,但有自身特点。信用评级由专门评级机构应资产证券发起人或投资银行的请求进行。评级考虑因素不包括由利率变动等因素导致的市场风险,而主要考虑资产的信用风险。被评级的资产必须与发起人信用风险相分离。由于出售的资产都经过了信用增级,一般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会高于发起人的信用级别。资产证券的评级较好地保证了证券的安全度,这是资产证券化较有吸引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5.安排证券销售,向发起人支付购买价格。在信用提高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布之后,由投资银行负责向投资者销售资产支持证券(ABS),销售的方式可采用包销或代销。特设信用机构(SPV)从投资银行处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再按资产买卖合同中规定的购买价格,把发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给发起人。

夜上海论坛 6.证券挂牌上市交易,资产售后管理和服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完毕后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从而真正实现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流动性目的。但资产证券化的工作并没有全部完成。发起人要指定一个资产池管理公司或亲自对资产池进行管理,负责收取、记录由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收入,并将这些收款全部存入托管行的收款专户。托管行按约定建立积累金,交给特设信托机构,由其对积累金进行资产管理,以便到期时对投资者还本付息。待资产支持证券到期后,还要向聘用的各类机构支付专业服务费。由资产池产生的收入在还本付息、支付各项服务费之后,若有剩余,按协议规定在发起人和SPV之间进行分配,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即告结束。

夜上海论坛 二、中国资产证券化发展障碍分析

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先于理论的探索。早期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市丹洲小区将800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以地产销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收益来源而发行的2亿元地产投资券。在此以后,资产证券化的离岸产品取得了很大成功。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中集集团、珠海高速等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为中国资产证券化实践提供了成功经验。

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上尽管还没有出现实质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操作,但各方面都密切关注着这一广阔市场,纷纷推出资产证券化方案和产品构想。最引人注目的是在信托产品创新、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处理等领域的准备和开拓工作。这些产品的创新和开拓为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与此同时,必须看到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资产证券化实践依然面临着诸多障碍。资产证券化实践在过去十年多中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可以归纳为法律制度和实施环境两方面的障碍。

1.法律制度障碍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徘徊、间续发展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法律制度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地位、变化和发展。资产证券化是以能在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为基础,以规定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同为载体,形成一个以SPV为核心的环环相扣、严密而又完整的融资结构。我国目前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法律制度限制主要表现在资产转让过程中优先权益的确定和真实销售的鉴定;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定义、税收、会计、产品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法律政策不够完善。

夜上海论坛 2.实施环境方面的障碍

夜上海论坛 资产证券化的实施环境在这里指资产证券化运作所必需的、除了法律制度以外的实施条件。从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至今的历程看,主要的实施环境障碍在以下几个方面。

夜上海论坛 (1)标的资产的数量和质量问题

夜上海论坛 海外资产证券化的标的资产非常广泛,包括房地产抵押贷款、银行信贷、信用卡贷款、学生贷款、汽车贷款、设备租赁、消费贷款、房屋资产贷款等资产。而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实践中有可能被证券化的资产不仅种类相对有限,而且尚不成规模。

个人消费贷款、学生贷款、租赁、证券组合等,虽然有一定规模,但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剥离性都比较低,限制了在这些资产上的证券化运作。目前,在我国比较有可能被证券化或正在进行证券化尝试的资产主要有房地产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出口应收款,不良资产,银行信贷。尽管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和银行信贷的CDO尝试已经向证券化操作迈进了一大步,但从下表所列的资产对比可以看出,不良资产和银行信贷资产的现金流稳定性和信用能力离资产证券化要求还是有很大距离。相对而言,房地产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出口应收款的资产性质比较符合证券化操作对标的资产的要求。但是,这些资产对全面开展资产证券化的要求而言,在种类和数量上都非常有限。

夜上海论坛 (2)资产转让登记问题

夜上海论坛 资产的优先权益登记是中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遇到的一个实际问题。由于缺乏一个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因此无法确认和监管被转让资产上已有的优先权益。受让方没有客观的途径确知该资产以前是否曾经被转让给第三方,在以后转让中的受让人也无法知道第一次转让的情况。这样,以“真实出售”为基础的资产转让无法对资产的抵押权有客观的和法律意义上的确认,这已成为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难题。

夜上海论坛 (3)证券化产品的金融服务问题

金融服务机构的障碍主要是在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服务不够,尤其是信用评级专业服务的缺乏。资产证券化产品是属于信用敏感(credit-sensitive)的固定收益产品,产品的信用评级是产品的重要特征之一,而且信用评级机构对产品的信用评级报告是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资产本身历史记录原因和对资产信用评级标准的缺乏,信用评级服务目前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要求。

(4)二级市场和流动性问题

2001年以后信托业的发展和创新是资产证券化实践的催化剂,也是资产证券化实践突破现有法律制度限制的重要途径。目前,信托产品发展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限制是信托产品发行后的流动性问题。由于缺乏有效的二级市场,所以绝大多数的投资者只能在认购后一直持有信托产品到产品的到期日,二级市场的不足严重限制了信托产品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曜.资产证券化———基本理论与案例分析[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2]于凤坤.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夜上海论坛 [3]王峰娟.浅谈资产证券化融资[J].上海会计.2001(,9).

夜上海论坛 [4]张晓宏.刍议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应用障碍[J].华北金融.2004,(1).

[5]何铁林,孙雷.资产证券化的探索与研究[J].北方经贸.2005,(10).

第2篇

夜上海论坛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立法原则 立法模式

资产证券化自从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诞生以来迅速向全球扩展,“证券化你的梦”已经成为美国一个家喻户晓的广告,由此可见证券化在美国的发展程度。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还是一项新生事物,但是,最近几年,已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特别是其中的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问题。我国已于2002年开始进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工作,本拟于去年开始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工作因种种原因被再度搁浅。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起步品种,也是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品种之一。它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住房抵押贷款债权转让给一家特别的专业机构(证券化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即SPV),该机构以其收购的住房抵押贷款为基础而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行为。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的目的是拟向纵深推行这一金融创新。一般说来,立法的稳定性和滞后性往往使得既有的法律制度对金融创新会产生一定的阻碍作用,但是,任何一个新事物的产生又不可能都遵循“先领准生证,再出生”这样一种模式,因此,当新事物的发展突破既有的法律制度时,法律也会承认已经改变了的经济现实,使之合法化,并通过立法推进其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为包括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内的资产证券化立法,保障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顺利开展是非常必要的。

一、国外的立法情况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一种债权证券化的操作,然债权证券化并非自美国始。德国民法早有证券式抵押之说。瑞士民法也有与其相当的债务证券。第一个实行证券化、也是证券化实践最成功的美国,积极制订法律推进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1984年美国通过了《加强二级抵押贷款市场法案》,为所有已评级的抵押支撑证券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紧接着,证券交易委员会为抵押支撑证券降低了发行成本。1986年,国会又通过税收改革法案,为抵押支撑证券提供了合理的税收结构体系,并规定了相应的会计、税收和法律条件,清除了以前严重影响交易的税收障碍。1997年,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又放宽了对“真实出售”的认定,进一步鼓励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除此之外,美国还拥有《不动力投资信托法》、《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强化法案》、《金融资产证券化投资信托法》等。此外,美国、加拿大、中国香港都无一例外地拥有《住房法》。法国在1988年颁布了第一个资产证券化的专门立法,菲律宾在1991年通过了名为《资产支撑证券化注册和销售规则》。我国台湾地区的《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已于2001年6月21日由立法院三读通过。台湾地区的《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共计77条,对证券化资产的范围、风险隔离、证券交易的规范、受益人会议、相关税收、信用评级和增级等做了相应规定。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模式来看,调整资产证券化的立法模式不外乎两种:即分散式立法和专门的单行立法。

夜上海论坛 1.分散式立法。采分散式立法模式的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这与其法律传统有关。这些国家并无专门的调整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而是由多个部门法共同对资产证券化进行规制。以美国为例,1933年的证券法、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1986年的税收改革法、不动产投资信托法、蓝天法、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强化法案、住房法等多个部门法分别调整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各个阶段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2.单行立法。采单行立法模式的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以日本为例,1992年通产省颁布《证券化法》,该法专门调整应收账款的证券化业务。1994年颁布了调整不动产证券化的法律,1998年6月,日本国会又通过了关于设立特别目的实体的法律――《特定资产流动化法》,该法对最低资本金要求、税收减免及有关法律限制作了重大调整,允许一般企业、公司设立公司形式的SPV。由此可见,日本的证券化法律是依证券化的种类不同而分别立法的,并无统一的资产证券化法案,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则不同。韩国于1997年金融危机后,国会于第二年9月即通过了资产证券化法律和与此相关的税收减免控制法修正案。我国台湾地区的《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也于2001年6月21日通过。

夜上海论坛 二、对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立法的建议

夜上海论坛 在全面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甚至更多种类资产的证券化之前,应加强研究,结合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的经验和教训,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尽快修改相关立法,制定专门调整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从而为资产证券化的全面推行从法律上创造条件。在此笔者对这部法规做一个大胆的设想。

1.立法的指导原则。

(1)审慎安全原则。资产证券化是金融领域的一项制度创新,其风险是可想而知的。从台湾已有的证券案例来看,失败者居多,这就需要我们对资产证券化模式的选择与相关规范措施的制定给予高度的重视。如在基础资产的选择、真实销售等问题上必须要慎之又慎,另外,还要防止房地产开发商的欺诈、倒闭等信用风险。为了防范金融领域的风险,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必须要以审慎、安全为原则,依法规范众多证券化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建立一个公平与权威的“游戏规则”,确保资产证券化的安全操作。

夜上海论坛 (2)体现政府的政策目标。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及其他资产的证券化固然是为了解决银行的“短存长贷”等难题,提高资产的流动性,但资产证券化也同时体现了国家的政策目标。比如,就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来看,政府推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银行能有更多的资金提供给购房者,以便使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能够利用住房抵押贷款购买住房,进而拉动经济的发展。因此,立法应该在SPV的设立条件、运作成本、税收优惠等方面体现政府给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支持,体现政府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这一政策目标。

(3)因地制宜,既要符合现实,又要留有余地。资产证券化介绍进我国国内的时间很短,目前仍处于试点阶段。这一“舶来品”与我国现实情况的结合是否融洽,有待于实践的检验。综观世界各国资产证券化的经验,可谓是各具其特色,主要原因就是各国的具体情况有所差异。中国的国情比较特殊,我们不可能照搬照抄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欲使一个“新品种”“移植”成功,并茁壮成长,必须要因地制宜,使其本土化。因此,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立法既要符合中国的现实,又要留有余地,为将来越来越多种类的资产实行证券化留有空间,不能出现一个新事物立一个法或修改一次法律。

夜上海论坛 (4)规范操作,保护投资者利益,培育市场信心。我国证券市场的不规范运作,如内募交易、证券欺诈、操纵市场等已将中国的证券市场搅得乌烟瘴气,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不能仅仅归咎于监管不力、执法不严,还有法律规定不完善的原因。上述行为已使国内投资者的信心严重受挫,并直接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亦即保障投资,保护市场;坑害投资者,无疑是在自掘坟墓。没有投资者的参与与支持,证券化不可能开展与进行下去。尤其在一个不成熟的市场上、针对一个新出现的投资品种来说,保护投资者利益,树立投资者信心尤为重要。保护投资者利益,取信于投资者,是资产证券化成功的关键。因此,资产证券化立法必须将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放在一个重要位置。

夜上海论坛 2.立法模式。我国应采取单行立法模式。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是最近几年从国外传入的,作为一项金融创新,我国既有的法律制度为证券化业务留下的空间有限,不能适应证券化业务的需要;其次,我国对金融业的监管极为谨慎,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必然要求的更为严格。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我国目前对资产证券化的立法是相对空白的。尽管我们可以在现行立法中找到一些能够准用的相关制度,但这些准用性规定的适用是极其有限的,而且也不是长久之计,何况有些制度还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形成一定的障碍。因此,制定专门性的法规更利于证券化的规范操作和政府的监管。

资产证券化是一个涉及面相对较小、专业性很强的专项立法,因此,由主管部门以行政法规的方式为其立法即可满足证券化业务的要求。当然,除了专门性法规之外,还应有基础性的法律作保障,因此,还需要对涉及资产证券化的基础性法律做出解释和修改,为资产证券化的推行清除法律上的障碍。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典型代表,其与汽车、信用卡等消费贷款、不良资产贷款等的证券化,在操作上并无二致,因此,为了节约立法资源,减少立法成本,我国不宜采取日本模式,而应进行资产证券化的统一立法,即制定调整所有种类资产证券化的立法。

三、立法的框架

1.我国实施资产证券化的总的目标、适用范围、主管机关。我国实施资产证券化的目标应是为了发展我国的国民经济,利用证券的流动性、小额化、规格化来提高金融资产的流动性,保护投资。

资产证券化的涉及面有限,没必要将资产证券化的程序性问题和实体性问题分开规定,因此,关于SPV的设立及证券化过程中各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在本条例中一并予以规定。证券化以后,如证券的发行、上市和交易,则不必在本条例中规定,表明其由证券法调整即可。资产证券化作为一个专门性的法规,恐难以面面俱到,因此,如果资产证券化的专门法规未予规定、而其它法律有规定的,准依其它法律的规定。资产证券化业务是一项金融创新,专业性较强,宜于由央行制定并由央行作为资产证券化条例的主管机关。

2.我国允许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范围。这个范围既要符合经济现实,又要留有余地。

发达国家的资产证券化先是由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起步,而后向其它资产扩展的,因为住房抵押贷款是最适宜证券化的资产。结合我国目前的市场状况,为审慎安全起见,当前也只宜对住房抵押贷款实行证券化。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监管能力的增强,及市场发育的完善及信用的提高,必然会有很多种类的资产,甚至现在还想不到的资产被证券化。本着既符合当前经济现实,又为未来的发展留有余地的原则,建议立法对基础资产范围不宜限定过死,可在立法中规定央行的行政审批权,以适时逐步放开。

夜上海论坛 3.对SPV的规范,包括SPV的组织形式、组织章程、设立主体、设立条件、设立程序、业务范围、对SPV闲置资金运用的限制、对其财务、运作等的监管、SPV的终止原因及终止后证券化业务如何处理等的规范。这是资产证券化立法的重点。

SPV的设计是证券化的精彩之处,它关系整个资产证券化的成败。在我国宜由独立于银行的机构充当SPV,并应有政府背景,SPV宜采取公司的形式。在SPV章程中应明确规定SPV的业务范围、运作目标、存续期限、本息的支付方式、委托管理的机构及委托事项、SPV的终止等事项。关于SPV的设立条件,基于运作成本方面的考虑,SPV的注册资本不宜过高,但为了树立其信用,可以由国家为其所发证券提供信用担保;设立程序宜简不宜烦,但应采取审批制;央行应加强对SPV的监督,并应通过对证券持有人权利义务的设计如成立投资者会议等机构来加强对SPV的监督,改变单一的行政纠察式的监督;严格禁止SPV从事证券化之外的任何业务,禁止SPV提供与证券化业务无关的担保;SPV在派发本息之前暂时闲置的资金和派发本息之后剩余的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国库券和银行的可转让存单,不得用于其它任何风险投资。SPV系因证券化需要而设,在SPV的证券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一般不得自行终止,除非司法裁决、上级政府决定其解散;SPV终止时如有未履行的证券义务的,可在征得债券持有人同意后,提前履行其义务,也可划转给其它的SPV。SPV证券义务履行完毕之后所得盈余,在SPV股东之间分配。但在SPV证券义务履行完毕之前,SPV的盈余资产不得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应作为SPV的资产为证券提供担保。

4.资产证券化中SPV所发证券的性质、种类。目的是明确它是金融债券,还是企业债券,还是其它有价证券,能否适用证券法等。

夜上海论坛 在我国SPV最大可能被设计为独立于发起人的公司,因此,SPV所发证券可以是债券,也可以是优先股。无论是债券还是优先股,从性质上讲,都属于企业债券或股票,其发行、上市和交易等均应由证券法来调整。

5.对发起人向SPV转让资产的规范。主要包括发起人转让资产的程序,转让时如何通知及例外情形等。

夜上海论坛 资产转让计划应由央行审批,证券发行开始至证券本息偿付完毕之前,SPV与发起人之间转让协议的内容不得变更。为风险隔离之目的,发起人向SPV转让资产应符合“真实销售”的要求,即对证券化的资产要做表外处理,从债权也一并移转。另外,关于资产转让的通知问题,如果发起人与债务人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应由发起人将资产转让计划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将公告寄发债务人。

6.对SPV所发行债券的规范。主要包括SPV发行债券应提交的文件、发行程序,对债券的形式要求、对债券再转让的规定等。

SPV发行证券除应依证券法规定的条件,提交相应的文件外,还要提交资产证券化计划、发起人与SPV就资产转让所达成的协议,以及SPV与受托机构就证券托管所达成的协议、增级措施等文件。证券的发行应采取无纸化发行方式,但必须记载事项不能欠缺;发行公告除应具备其他证券发行所必须的事项外,还需公告增级措施等证券化之特殊措施。如果是记名证券,通过背书方式转让;如果是无记名证券,可通过交付方式进行转让;如果是以公募方式发行的,应当申请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夜上海论坛 7.对SPV所发行债券的增级、评级方式的法律规范,允许政府机构在一定条件下依法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提供担保。

夜上海论坛 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及发起人可为SPV所发证券提供担保或保险。基于SPV所发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特殊的增级要求,政府机构可以为其提供担保。SPV对其所发证券也可通过设置优先、次级级别或采取超额担保的方式增强其信用。对于证券的评级,必须由央行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级,必要时可由国际权威评级机构来评级。

夜上海论坛 8.对投资者权利保护的规范。主要包括投资者会议的组织、召集、会议决议的作出,投资者的权利及权利行使,对中小投资者权利的保护及对持份较多的投资者(类似公司大股东)权利的限制等规定。

资产证券化不应只采取行政纠察式的监督,还应给投资者设置一些权利,启动自下而上的监督,以真正实现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投资者有权组成投资者会议,应当由投资者会议选派代表与金融监察机构一起监督SPV的运作。SPV或投资者代表应当定期召集投资者会议,遇有紧急情况时,可以临时召集投资者会议。参考公司法中对股东大会及大股东权利限制的规定,对投资者会议的表决和对投资额较多的投资者权利的限制做出规定。

9.与资产证券化有关的会计处理和税收问题的说明,如税收是否优惠,怎么优惠,SPV的收益如何分配等。

SPV作为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应适用银行业的营业税税率,对证券转让的印花税应依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征收。这是因为营业税是一个企业开业的基本税种,应依法征收,以避滥设企业之嫌。而交易的印花税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为了增强第三人的责任心,应予征收。但对资产转让的税赋、不动产抵押转让所生税费、SPV与投资者利得的所得税等应予减免。SPV因证券化所生之收益如果用于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低息住房贷款,对其资本利得继续免征所得税。

10.对涉外资产证券化做出规范,如对境外设立的SPV的管理,是否允许SPV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证券,以及相关的外汇问题。

着眼于证券化的国际化趋势,法律应保留一定空间,使其具有弹性。因此,我国立法应对涉外的资产证券化做出规定,允许境外设立的SPV在中国从事证券化业务,也应允许国内的SPV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证券。但是考虑我国证券化发展程度,目前又不宜于开放这些领域,因此,可在立法中规定涉外证券化业务严格的审批程序,通过行政审批适时放开。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课题组.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实施步骤[J].金融研究,2000,239(5):91

[2]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75

夜上海论坛 [3]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68

夜上海论坛 [4]李尚公沈春晖: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分析[J].法学研究,2000,(4):29

[5]中国建设银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课题组.赴美国、加拿大、香港考察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报告[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0,(1):45

第3篇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一组流动性较差,但可产生可预期的相对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经过一系列重整组合,并采用一定的信用增级措施来提高其信用质量或评级,以该资产组合预期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流动性较好、信用级别较高证券的过程。运作机制是指在人类社会有规律的运动中,影响这种运动的各因素的结构、功能及其相互关系,以及这些因素产生影响、发挥功能的作用过程和作用原理及其运行方式。也是引导和制约决策并与人、财、物相关的各项活动的基本准则及相应制度,更是决定行为的内外因素及相互关系的总称。资产证券化交易程序复杂,运作参与主体较多,各主体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了运作网络,要保证资产证券化交易目标和任务真正实现,必须建立一套协调、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基于前述分析,资产证券化网络运作机制是指在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由金融监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各参与主体等组织按照一定的规则和协议相互连接,相互合作,以减少证券化交易过程中的各种风险,提高资产证券化交易绩效的交易管理方式。

夜上海论坛 二、资产证券化网络运作模型的构建

由于资产证券化是一项设计精巧的结构性融资活动,交易结构复杂,参与主体较多,运作程序繁琐,因此资产证券化各参与组织可以看作复杂网络组织的模块化组织进行分析。

夜上海论坛 1.资产证券化网络运作组织构成

夜上海论坛 原始债务人:在与原始权益人签订的债权债务合同中承担债务的一方,债务人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主要是按照合同来履行义务。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在与原始债务人签订的债权债务合同中享有债权的一方。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起人把需要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出售给SPV,进而实现基础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的重组优化。特殊目的载体(SPV):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首先发起人将资产组合转让给独立的中介机构,并由这家独立的中介机构发行证券,最终达到融资的目的。SPV是介于发起人和投资者之间的中介机构,是资产支持证券的真正发行人。SPV是一个法律上的实体,可以采取信托、公司或者有限合伙的形式。服务商:它一般由发起人或发起人自己指定的银行来承担,对资产项目及其所产生的现金流进行监理和保管:负责收取这些资产到期的本金和利息,将其交付予受托人;对过期欠帐服务机构进行催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定期向受托管理人和投资者提供有关特定资产组合的财务报告等。受托管理人:在资产证券化中,受托管理人主要是作为发行人的向投资者发行证券,并将权益资产的应收款转给投资者,另外受托人需要将服务商提供的报告进行确认并转交给投资者。其主要职责是:一是作为发行人的人向投资者发行证券;二是将权益资产的应收款转给投资者,并且在款项没有立即转给投资者时,有责任对款项进行投资;三是受托人应对服务商提供的报告进行确认并转给投资者。投资者:作为资产支持证券的最终购买者,主要有寻求长期投资机会的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和退休基金,需要分散经营风险的商业银行以及谋求高于债券回报的安全投资机会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等。信用评级机构:在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信用评级机构的主要作用是对将要发行证券的风险与收益进行评价,并给出证券的信用等级,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合理、可靠的依据。国际上主要的信用评级机构除了标准普尔和穆迪外,还有惠誉、达夫菲尔普斯。信用增级机构:它主要是使一个投机级证券的信用等级提高到投资级,进而能够进入到高级资本市场进行融资。一般信用增级机构包括:政府机构、保险公司、金融担保公司、金融机构、大型企业的财务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它主要为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提供各类业务指导、充当顾问,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有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金融监管机构是指对金融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制的机构,如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以及法律监管部门等。

2.资产证券化网络运作模型构建

夜上海论坛 各模块化组织间的如物质、信息、服务、资金等联系,各结点与结点间的复杂关系一起构成资产证券化网络运作系统,图中原始债务人、发起人、特殊目的载体SPV、投资者是资产证券化网络运作的核心运作主体,是必不可少的模块化组组织;资产增级机构、资产评级机构、承销商、服务商、委托管理人是运作过程中的中介服务机构,为核心运作主体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这几个模块化组织根据具体的情况可以被替代;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以及法律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机构对资产证券化网络运作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规范网络运作市场,提高证券化交易效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资产证券化运作网络:第一,资产证券化运作网络是由具有决策能力的资产证券化运作参与组织结点以及结点之间的交易连结方式、信息沟通方式、服务方式等构成的具有网络结构的整体系统。第二,每个结点之间的联系、整个网络的交易与运作以及相互遵守的协议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资产证券化网络的运作绩效。第三,资产证券化网络能够有效实现证券化交易目标,通过各组织结点之间信息服务、物质资金的传递与合作,达到降低交易风险、提高交易利润的目的。资产证券化运作网络可以看成是以降低交易风险、提高交易利润为目标,证券化各运作参与组织结点之间相互联系、相互监督、相互作用,其间进行着信息、服务、物质等传递与流动,通过双向或多向的各种关系连接,构成的组织有机体。资产证券化运作网络主要是在市场的推动下,在政府的引导监管下形成的,它的规模可大可小,而且动态变化,随具体环境变化而变化。

三、资产证券化网络运作组织特性分析

资产证券化运作网络是证券化各参与组织结点之间相互联系、相互监督下,通过双向或多向的各种关系连接,构成的组织形式。从模块化组织视角来看,资产证券化运作网络是由多结点模块组织构成的复杂网络组织。

1.资产证券化网络运作组织理论分析

夜上海论坛 关于资产证券化的网络运作,我们从组织理论视角分析证券化网络组织与结点组织的特性问题,不仅有利于证券化网络运作整体的效率,而且有利于结点组织灵活应变能力的提高。根据Langlois的观点,文章认为资产证券化的网络运作具有双重性目标,一方面资产证券化的网络运作依靠与不同的结点组织相互合作与分享来降低风险,进而推动资产证券化的运作与交易;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运作网络的各模块化组织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断提升自身竞争力,是相对独立的交易组织实体。资产证券化运作网络结点组织的双重特性,使得网络运作组织的整体目标与各结点组织的个体目标通常不一致。因此,我们需要建立资产证券化的网络运作机制,从而协调资产证券化运作网络的网络组织整体性和模块组织独立性之间的矛盾,进而达到二者目标的辩证统一。但是,目前的组织理论无法协调资产证券化网络运作组织的整体性达到最优与模块化组织的局部性最优之间矛盾。因此,文章利用网络整体性与模块独立性双重性特征的思想,为具有异质性质的资产证券化网络运作组织之间的合作交易运作提供了可能。

2.资产证券化网络运作组织双重特性分析

随着网络经济以及知识经济的发展,模块化组织独特的结构,使其在创造“新组合”或需求创造方面具有特殊的优势。资产证券化网络运作组织中的结点模块本身是独立的组织,但又与其他的各模块组织进行相互作用,构成了证券化网络运作组织的整体性与模块组织独立性的双重特性。

夜上海论坛 (1)资产证券化网络运作组织的网络整体性

夜上海论坛 资产证券化的运作交易组织是由各个模块组织共同作用而形成的复杂网络组织。一方面,各个模块组织要与运作网络中的其他模块组织相互作用与联系,才能实现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目标。离开了资产证券化运作网络,不仅不能获取网络中的各种资源如信息、服务、资金等,证券化交易目标便不能实现。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的运作网络通过整合利用各个模块组织的资源,促使资产证券化的复杂网络组织实现耽搁组织不能实现的“涌现性”的价值效应,离开了运作过程中的各模块组织,资产证券化的各运作主体便不成为网络组织。因此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的模块组织是运作网络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网络整体性的特性。

夜上海论坛 (2)资产证券化网络运作组织的模块独立性

夜上海论坛 与一般的一体化组织相比,模块化组织能够调动内部各利益主体的积极性,进而创造更高的组织绩效与价值。资产证券化的模块化组织本身就是为减少交易风险、提高组织利润的目标而努力的相对完整的利益主体。资产证券化的模块化组织在参与证券化网络整体的交易运作的同时,它也在为实现利益最大化而不断努力。模块化组织相对于资产证券化整体运作网络组织来说,是其中的一部分,但对于其他模块化组织,它却是相对独立的完整的主体。资产证券化运作网络组织具有特殊性,运作网络中的结点组织具有高度的异质性,他们在组织文化、组织目标、运营方式、绩效标准等方面表现出不同的特性,因此运作网络整体性目标与模块组织目标可能存在不一致性,传统的组织理论无法解决此问题,网络组织中的结点模块组织的双重特性为该问题的解决提出了新的分析视角。

四、资产证券化网络运作机制的设计

夜上海论坛 资产证券化网络运作机制是在参与证券化交易运作过程中的各模块化网络组织相互作用、相互联系运行和操作的原理和方法。资产证券化交易参与主体较多,交易运作结构复杂,我们对资产证券化的网络运作机制将从利益分配机制、监管担保机制、风险分担机制以及激励约束机制四个机制进行深入分析。

1.利益分配机制

利益分配机制是资产证券化交易运作的原动力。在资产证券化的交易运作过程中,运作参与组织的各自利益目标并不一致,如果利益分配机制设计不当,很可能导致运作组织的个体利益偏离整个运作网络的整体利益的方向。因此,资产证券化的利益分配机制设计的目标,就是在确保运作网络整体利益最大化并合理保障各个运作参与组织的个体利益的条件下,尽可能地减少运作组织的个体利益方向偏离的程度。资产证券化运作参与组织是建立在共同的利益基础之上,整个运作网络要得到健康的发展,需要平衡每个参与组织付出与收益的比例。因此一般按照平等互利、风险与利益相匹配、公平兼顾效率等原则进行利益分配机制的构建。利益分配是资产证券化的整个运作流通过程中的,各参与主体的所获得的利益之比。在整个资产证券化运作交易过程中由两个步骤组成:一是由原始债权人将原始债务人的债务资产出售给证券化机构;二是由证券化机构对债务资产进行一系列的重组后,发行证券,使投资者进行购买。因此,在这两个步骤中,完成了各参与组织的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散。按照我国资产证券化运作机制构建的市场基础,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的利益分配主体主要包括原始债务人、原始债权人和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资产证券化融资工具不仅为原始债务人和原始债权人提供了充裕的资金来源,而且为原始债权人降低了一些风险。原始债务人和原始权益人的利益主要来自本金、利息以及利率差价带来的收益。针对原始债务人和原始债权人的利益问题,主要是通过降低贷款利率、放宽借贷条件等方法来扩大享受这种利益的利益主体的范围,以保证原始债务人和权益人的利益能够得到维持;投资者主要的利益来源是资产的增值部分以及利率差价带来收益,针对投资者的利益分配问题,主要是通过提高资本投资率、健全资本市场、利率市场化等方法来提高资本投资者的积极性,保证资产证券化的正常运作;作为非利益主体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是利益服务费用的获取。

2.风险分担机制

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担机制主要是横向风险分担机制。横向风险分担机制主要是借助投资、借贷等以及应用各种金融工具,进而将投资中的各种风险进行重新配置转移,最终实现“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横向风险分担可以规避非系统性风险,通过投资者持有多种资产组合来实现。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产生的风险通过在各个证券化市场的参与主体之间进行转移和配置,最终实现风险的有效分担。要实现风险有效分担必须做到:证券化过程中产生风险的相关信息需要在市场参与主体之间进行充分暴露和揭示;资产组合中的资产价格需要低相关性;投资者必须是成熟且理性的,如果证券化市场的投资者具有较为成熟的投资行为与心理,并且对证券化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具有正确的认知,就不会有过强的投机行为;证券化市场的金融监管必须充分有效等。风险分担机制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内在推动力,由于在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投机行为和不确定性等因素,因此风险性较大。然而通过资产证券化风险可以在市场各参与主体之间进行转移和重新配置,过程如下:风险有效分担的前提下,基础资产质量有保证下,基础资产风险转移到SPV证券发行人;经由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机构对SPV证券发行人的资产组合进行信用评级与增级,资产组合存在的风险转移给投资者,实现风险有效分担。

3.监管担保机制

夜上海论坛 资产证券化整体运作绩效的提高,必须在科学有效的监管担保机制下才能取得。资产证券化网络运作是由原始债务人、原始债权人、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和政府的行政监管部门等共同构成的开放的网络运作系统,是极其复杂的多方博弈的世界。由此可见,资产证券化市场的高效运行离不开有效的监管担保机制。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担保机制是指证券化网络运作过程中,监管担保各机构中对证券化运作参与组织通过制度安排相互影响、相互协调,共同发挥作用。监管担保机制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重要一环,对于资产证券化的正常运作具有重要作用。该机制包括监督机制和担保机制。监督机制用来监督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的越轨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及运作的正常进行,它由法律部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政府管理部门监督和财务审计等行业协会监督组成。担保机制主要是降低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可控风险,保证资产证券化正常运作,它包括政府部门担保、商业保险公司以及经营组织机构三重担保体系。监管担保机制是资产证券化交易市场正常运作的关键环节之一,而我国尚没有较为成熟的监管机制,因此针对资产证券化网络运作机制的监管担保机制有如下思考:应结合我国资产证券化运作市场监管担保现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管担保法律规范体系;应以强化功能监管和市场约束为导向,明确我国三类机构(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为主导的政府管理部门监管和由行业协会及交易所负责的自律监管)的监管职责以及政府部门担保、商业保险公司以及经营组织机构三重担保机构的职责;建立资产证券化监管担保信息中心,统一开发证券业监管的操作系统,来取代落后的用手工操作的监管担保工具,以实现统一管理、信息共享、降低监管担保成本和提高监管担保效率,同时加快资产证券化监管担保的电子网络建设,实现运作交易过程的监管担保网络化,增强服务功能和提高监管担保水平;为增加资产证券化监管担保的透明度,我国还应尽快构建证券化信息披露制度的框架等。

4.激励约束机制

夜上海论坛 激励约束机制,即激励约束主体根据组织目标、人的行为规律,通过各种方式,去激发企业和人的动力,使企业和人有一股内在的动力,迸发出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规范企业和人的行为,朝着激励主体所期望的目标前进。激励约束机制是资产证券化在运作交易过程中为实现整体目标效益最大化,进而达到个体利益最大化而设计的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主要针对资产证券化各个交易主体的共同目标,分析各交易主体采取积极行为的诱导因素集,从行为导向制度、行为幅度制度、行为时空制度及行为归化制度等方面构建一套具有法律、行政效力和道德约束力的激励约束制度体系,以导向、规范和制约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各交易主体的行为,使交易主体的个体目标与资产证券化交易运作的共同目标达到最大程度的和谐一致,来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个体利益最大化的统一。

夜上海论坛 五、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