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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公益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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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公益论文

第1篇

(一)公益环保事业发展状况近年来,面对不断出现的各种复杂环境问题,人们向环保事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3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以及今年四月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等领域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成为重点投资领域之一,这无疑给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带来难得的发展机遇,必将极大地刺激和推动公益环保事业的发展。同时,传统的粗放型生产方式正逐步转变为集约型生产方式,在生产过程中实行清洁生产,减少各种废物排放,节约资源和能源,提高经济效益,这也扩大了环保事业的领域以及发展需求。可见,公益环保事业的发展收益于内外动力的共同结合、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夜上海论坛 (二)公益环保的范畴公益环保事业与环保产业的概念和范畴既紧密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环保产业一般是指在以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为目的所进行的技术开发、产品生产、商业流通、资源利用、信息服务、工程承包、自然保护开发等活动的总称。公益环保事业是指在环保产业中,由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涉及公众利益、非盈利性环保项目的建设运行管理行为的总称,例如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理等。公益环保事业不仅与广大社会民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而且是现代环保产业的主要力量,也是提供社会公共环保产品和环保服务的基础设施。公益环保项目的建设单位是指负责组织项目前期工作、落实资金来源、进行项目建设管理以及后期运行维护管理的政府机关或其授权行使国有资金投资管理职权的企事业单位。公益环保项目的承包企业是指通过法定程序,承接公益性环保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材料供应以及安装调试的企业法人及相关其他主体。

(三)公益环保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公益性环保的市政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在不少地方为了缓解政府资金压力,还采用BOT、BT等方式建设公益性市政设施,在BOT项目中公益环保项目的中标(投资)方(也有可能是建设单位或发包人)有权对项目的技术方案、招标条件等进行设置,因此相对于建设单位或发包人来说,招投标阶段的各投标企业处于相对劣势。但是,项目最终的投产运行效能需要由中标企业的施工、供货、安装、调试等一系列具体行为来实现。可见,招标投标活动的科学性、合理性对项目最终能效的发挥有着相当关键的作用。

夜上海论坛 二、公益环保项目承包企业面临的问题

与公益环保项目本身所需的高标准、高要求的特性相比,承包企业在实际的项目招标投标竞争中所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夜上海论坛 (一)投标企业技术竞争优势不足首先是科技创新能力不足。在公益性环保项目的施工建设和运行管理中,较大程度依赖于设备的技术水平,加之施工建设单位受制于技术水平,往往缺少对设备运行条件的充分考虑。实际上,国内环保企业的总体技术自给率不高,尤其是在重大成套技术装备及高技术产品的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上落后于国际先进水平。技术的不足和不平衡是当前实施环保项目的主要难题。其次是近年来在公益性环保项目的招标投标环节,企业间的竞争进一步加大。由于目前我国并未对环保施工做出明确的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在投标过程中面对激烈竞争,互相压价导致利润率进一步降低,进而导致这些企业在进行先进技术研发时缺少充足的资金来源,进入低收益、低投入的恶性循环。

(二)企业管理能力不足企业内部管理能力的不足,既影响到企业本身的发展,也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发展。实际上,近几年我国环保产业及整个国家基础设施产业都面临着劳动力和材料价格上涨过快的事实。虽然部分成本可以通过提高生产率和约定合同调价条款的方式来缓解,但是持续上涨的人力、物力及价格指数只能迫使企业进一步想办法降低成本参与竞争,这就对企业的管理水平提出了很大的挑战。一方面企业要尽量运用科学、合理的机制培养和留住优秀人才,另一方面企业需要进行管理创新发展,否则最终会削弱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可见,面对大幅度波动的人力、物力成本和复杂的市场环境,企业的管理能力受到严峻的考验。

(三)地方保护主义仍然普遍《招标投标法》对公益性环保项目大多数实行了强制公开招标投标制度,与此同时,一些地区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仍然普遍存在。一些地方政府受原有计划经济观念影响,为了保护地方企业,没有在招标过程中严格制止违规操作的行为,默许甚至鼓励地方企业采取非法手段中标。这种情况带来的后果是环保项目的施工质量得不到保证,同时导致了这些企业缺少机会到市场中充分锻炼,缺少市场竞争力。随着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这些受地方保护又没有足够实力的企业一旦失去地方主义的保护而直接面对市场竞争时,将面临较大的冲击,处于不利位置。综上情况,由于缺乏足够的软硬实力和受到政策法规环境的影响,在公益环保项目的招标投标环节、后续建设施工以及运行管理中,一系列的问题和风险也在不断累积和显现。由此可见,投标企业需要进一步加强竞争力的同时,公益环保事业的规范成长更需要政策法规为导向,才能促进整个环保产业向更好的方向发展。

夜上海论坛 三、规范投标企业资质标准的价值和意义

夜上海论坛 (一)符合公益环保事业的本质要求环保事业的发展过程其本身必须是高品质、高效能的,承包企业的综合实力是品质提升、效能保证的基本前提。公益环保项目因其特殊的形式、影响广泛的社会作用而成为了环保事业的主要力量,而在公益性环保事业的发展过程中,需要技术实力雄厚、经济效益较好、社会作用明显的承包企业扮演主要角色。但是,在环保产业发展中目标依旧遥远,全国范围内的发展不平衡、不规范、不科学问题依然突出。除了受各地域的政策限制等,承包企业本身存在着战略观念不足、技术力量不足、管理能力不足等多方面原因。鉴于公益性环保项目发挥着关系国计民生的深远作用,其承包企业理应承担重要责任,有必要进一步规范该类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夜上海论坛 (二)符合国家对公益环保事业的宏观要求现行的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未对公益性环保项目承包企业做出明确规定,在公益性环保项目招标采购中,对投标企业的资质要求往往是适用市政公用工程相关资质标准。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的品质不断提高,社会大众对环保事业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这就对环保项目的勘察设计以及施工单位的综合实力、资质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往较为粗放、落后的环保产业模式已经不能满足新型经济社会的内在需求,产业升级、技术革新是环保事业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基于经济市场的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有必要进一步规范该类企业资质标准。此外,公益环保项目不仅涉及国计民生、社会效益,更涉及公众安全,公益环保事业已经成为国家战略规划的重要组成。按照相关准入制度的政策法规开展建设和运行管理,并不意味着提高壁垒,而是引导整个公益环保事业向更好、更高、更可靠的阶段发展。

(三)符合公益环保项目承包企业的发展需求在实际的招标投标活动和建设过程中,公益环保项目的投标企业成为了施工承包企业后,往往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可以遵循,而是按照类似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建设活动中,管理职能交叉、职责不清、办事困难等现象客观存在,这与我们所制定的环保目标和进度规划相差甚远。尽管我国公益性环保事业一直在不断发展,相关的制度规范也在不断完善,但相对整个环保产业的发展以及社会其他产业的发展速度,依然有不小差距。各项资料表明,我国的环保产业在全球经济大国中处于较低水平,公益环保事业在整个环保产业中发挥的作用亟待提高。公益环保事业在经历了最初发展阶段并已具备了一定的产业发展基本条件之后,加强公益环保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已成为当前的重要课题。在环保产业的系统工程中,不仅需要企业自身的努力发展,还需要国家从产业政策引导和配套环境建设方面,给予企业方向上的鼓励、支持和指导。我们要想实现和谐社会、宜居中国的目标,就必须加速弥补环保产业制度规范的缺失,而其主要手段之一就是出台统一的准入制度,规范环保承包企业的准入条件,明确管理流程和职责,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公益环保事业的需求。

(四)环保产业发展大势所趋随着招标投标制度的运用,环保企业有了较大变化。在近年来公益性环保事业的发展过程中,涉及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广泛运用了公开招标投标的采购模式。在竞争中,一些企业的综合实力不断壮大,技术力量不断提升,管理水平逐渐向国际化的优秀环保企业靠近,优质环保企业正努力提升自身各项竞争实力。巨大的市场机遇带动了相关企业的快速发展,一些优秀的环保企业在施工技术、产能规模、生产工艺、产品品质、技术研发、经营质量等方面都有了快速提升,并开始着手进行品牌建设。环保产业的基础核心是效能作用,公益环保事业的发展也基于效能作用。近年来,各环保企业在提升效能作用方面下了很多功夫,为环保产业稳步升级转型,打造了较为成熟的基础。一些优秀的国内企业在这方面进行了长期的、大量的投入,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技术研发能力和品牌价值,效能作用得到了很大提升。同时,企业的环保意识国际化、管理水平科学规范、技术水平先进、产品线丰富、自主知识产权等都意味着较为成熟的产业基础。这类企业逐步成长为公益环保事业的重要力量,公益环保事业在整个环保产业中将会发挥更多作用,公益环保事业的新发展已经是大势所趋。

四、规范公益环保项目承包企业资质标准的几点建议

(一)出台公益环保承包企业准入制度建议参照现行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原则,制定公益环保项目承包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度,将公益环保项目的承包活动纳入国家强制性许可的范围中来。准入制度既可以解决公益环保项目监管职责明确的问题,又可以对承包企业做出明确的法律向导。

(二)制定公益环保项目承包企业资质标准建议在执行准入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已有的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资质标准,进一步制定公益性环保项目承包企业适用的资质标准。同时,在技术能力、质量控制体系、安全、环保、能耗、质量、服务以及品牌力等方面建立一套可量化的认证体系,形成强制化标准,承包企业必须在多个方面提升自身实力和产品品质,获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才能承接公益性环保项目的施工。资质标准将有利于促进企业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全方面提升企业综合素质和研发能力。

夜上海论坛 (三)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建议结合公益环保项目准入制度,适时推出鼓励优秀的承包企业在参加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能够得到优惠政策。例如,可以在招标投标评审过程中,强制规定将企业环保资质标准等级纳入商务评审,鼓励有能力、有技术、低排放、低能耗的企业投标。

夜上海论坛 (四)建立环保企业公共信息平台结合公益环保项目信息公开、广泛监督的特点,有必要建立环保项目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建设施工、验收运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平台的监管和服务作用,在资质认证、市场信息等方面为投资人、建设企业双方提供便利支持,有利于规范企业招标投标活动,有利于企业开展合法经营活动。(五)规范公益环保项目多种建设承包模式建议适时引导和鼓励国内环保项目采用BT、BOT等多种建设投资模式,制定对应的规范制度和具体规则,并给予承包企业必要的融资支持。多种建设模式有利于充分配置资源,将社会优质的资金、技术引进到公益环保事业中来。

五、总结

第2篇

论文摘要: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同时也是环境保护的目的和手段。公民环境权利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理论关注,而且不少国家的法律做出积极回应。倚重行政环境权力而轻视公民环境权利是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制的基本特点,这很不利于我国的环境保护。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应当确立公民在环境保护中的主体地位,并且具体确认公民的环境权利。法律确认公民环境权利应当两条进路并行: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结合和与传统私权利融合。

夜上海论坛 公民的环境权利(或称为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拥有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通常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它区别于:(1)公民、集体或国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2)国家在环境保护过程中拥有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权力;(3)私法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所有权、人身权和相邻权;(4)传统人权理论中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在当今国际社会,公民的环境权利作为一项新兴的基本人权而受到广泛关注。本文试图说明,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制存在倚重行政环境权力而轻视公民环境权利的弊端;为实现我国环境的有效保护,我国法律应当具体确认公民的环境权利;法律确认进路应两路并行: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结合和与传统私权利融合。

1环境保护中公民环境权利问题的提出

立法出于技术考虑,并不必然在法律规则中既对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做出规定又对所要保护的权利内容进行宣称。如我国《民法通则》(文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均为简称)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该规则就并未对国家、集体和公民享有财产权及其内容进行表述。一般地,这样简洁的表述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会产生理解上的困难,因为这样的表述不言自明或者是在另外的法律条文中对所要保护的权利及其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这些法律规则的背后,存在着一张清晰的权利谱系。然而在权利规定比较模糊的时候,法律规则实现对权利的保护则无疑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正面临着这样的问题。

夜上海论坛 我国从1978年首次在宪法中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以来,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形成了包括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资源法、环境保护专项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环境标准、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以及刑法、民法相关规定在内的庞大灼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并从“国家保护环境”出发,衍生出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一系列行政权力和义务。在我国实行的是各级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环境管理体制。环境保护方式呈现出了以政府管制为主的特征。在政府管制的模式下,政府对于环境保护享有广泛的权力,宏观上包括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引导经济结构调整,制定环境保护的规划、目标和计划,制定环境保护的标准并监督执行,进行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的协调等。微观领域包括环境行政许可权,环境行政处罚权等等。政府通过行使环境权力,对环境违法主体科以相应义务,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此外,国家公权力还通过刑事手段介人环境保护,我国97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罪”的规定就是重要的体现。

在政府控制的模式下,相对于国家的环境权力而言,我国公民环境权利的规定则显得薄弱并且模糊不清。政府权力介人环保领域,并没有明确以保护环境权利为目的。如《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业化建设的发展”(第1条)。这里的“保护环境”和“保护环境权利”虽然密切相关但是并不相同,前者从实用主义出发,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而后者以价值目标为导向,事实上是环境保护的基础,也是目的和手段。我国从宪法到具体的行政法规,没有专门对环境实体权利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对于公民环境实体权利的规定是“隐形规定”。对于程序性权利,除了受到环境侵害的诉权以外,我国《环境保护法》还规定有检举控告权,《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知情权和建议权④,但都并不完善。此外,尽管有一些权利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并在实践中发挥着保护环境的作用,如所有权、人身权及相邻权等的正面规定,但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环境权利,因为其主旨并不是保护环境法益。传统民事权利制度对于环境保护力不从心,尽管现代民法理论中的财产权、人格权及侵权理论都在发展,但它们离环境保护的要求相去甚远。如北京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中因产生大量噪声、震动和粉尘,严重影响了周边四户村民的正常生活,四户村民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但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不属民事审判范围”为由,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

2公民环境权利对于环境保护的意义

夜上海论坛 环境权利为人类一直自然地享有,并不随着法律的改变而改变,因此也可称为一项自然权利或基本人权,其正当性是不证自明的。随着工业革命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人类开发利用环境的财产权与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产生冲突,才引起了现代意义上公民环境权利的关注和讨论。即便是在这种冲突中,公民环境权利的正当性也是不容质疑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这种冲突中各种权利的位阶关系和如何协调冲突。美国当代著名学者彼得·S}温茨(PeterS.Wenz)教授在《环境正义论》一书中写到,“倘若发生冲突,财产权至少在某些时候应该做出让步”,“人权如此重要,不能为了更小的目标而妥协。例如,人们不应该为了他能够拥有更廉价的电力而遭受癌症的痛苦”。

就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来说,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同时也是目的和手段。政府权力对环境保护的广泛介人,有着深刻的合理性,环境外部的不经济性⑤和为避免环境的公地悲剧⑥都需要政府权力的介人才能予以克服。在国家,环境保护的行政权力固然来源于宪法的授权,但最终来源于民众的授权。可以说,权力都是直接或间接源于公民权利。英国早期启蒙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Hobbes)在论及国家的起源时认为,人类是为了避免“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才“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见转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这个个人或集体就是者,即霍布斯所说的“利维坦”。继后的英国政治思想家约翰·洛克(JohnLocke)同样认为,“开始组织并实际组成政治社会的,不过是一些能够服从大多数而进行结合并组成这种社会的自由人的同意。这样,而且只有这样,才会或才能创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这些思想后来为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所采纳,《独立宣言》宣称“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统治者的同意而产生的”。时至今日,各国宪法基本都确立了“在民”,这是各国政府及公权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据。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上,权利是权力的来源和基础,权力为保护权利而存在。环境保护的行政权力,同样地来源于公民所具有的环境权利,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权力存在的正当性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环境权利为政府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合法性的基础,环境保护应以保护公民环境权利为目的。

公民环境权利不仅为政府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合法性的基础,也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合法性基础。近年来,我国因环境问题引发的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人民群众改善环境的迫切性与环境治理长期性的矛盾突出,环境问题已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焦点”问题。这种非制度化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属于公众参与的非常态,由于非常态的公众参与表现为组织的非程序性,动机的多层次性,性质的复杂性,行为的非理性以及后果的消极性,对国家的稳定和社会发展有诸多的消极影响。公民有了法律上确认的环境权利,就可以依据环境保护的权利实施相关行为,可以要求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的环境行为,在受到侵害时可以获得法律上的救济,同时也明确了公众环境保护行为正当性的边界。因此,公民环境权利的确立对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夜上海论坛 公民环境权利不仅是主体参与环境保护的合法性基础,而且在实际运行中起着对公权力的制约作用。在公共选择理论看来,政府在提供大多数(包括清洁环境在内的)共用品和服务方面是低效的,表现为浪费、冗员和低生产率,在行政权力介人市场的时候,可能还存在权力寻租的问题。政府低效的原因在于,政府是有自身利益的社会主体。在公共选择中,实际上并不存在“根据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而只存在各种特殊利益之间的“缔约”过程,社会上并不存在所谓的政府所追求的公共利益。从公共选择理论上讲,权力需要制约。从政治文明的发展来看,权力的制约问题可分为三个阶段,即以权力制约权利阶段、以权力制约权力阶段和以权利制约权力阶段。以权利制约权力,是指公民用自己的法律权利制约政府权力,以防止政府权力的变异和滥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环境保护是利益冲突比较集中的领域,政府可能会为了地方经济发展而不顾环境保护,也可能会为利益集团的利益而牺牲环境利益,加上政府行为的低效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以权利制约权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夜上海论坛 3域外公民环境权利考察

公民环境权利主要是由各类国际会议和文献倡导的。1970年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发表的《东京宣言》提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有富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1972年6月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表达了这样一种信念:人类有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1973年在维也纳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的《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中,环境权被认为是新的人权并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1986年作为地区性人权文件的《人类与人民权利非洲》第24条规定,所有人民应该享有能够适合他们发展的一般的令人满意的环境权利。1987年2月国际环境法专家组拟订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原则建议》指出:全人类对能满足其健康和福利的环境拥有基本的权利。1989年《哥斯达黎加促进和平与可持续发展的人类责任宣言》在序言中写到:认识到国际社会确认人类有在保障尊严和福利的环境中生活的基本权利。1991年《关于国际环境法的海牙建议》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国家应该承认对于确保健康、安全和可持续生存与精神福利的个体与集体的基本环境人权。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宣称,人类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1995年国际自然保护同盟起草的《环境与发展国际公约草案》第十二条规定:缔约方努力逐渐全部实现任何人对环境的权利以及为了其健康、福利和尊严的足够的发展水平。

夜上海论坛 在全球化的对环境权的呼吁中,部分国家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公民的环境权利。如1980年《智利共和国宪法》第3章第19条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生活在一个无污染的环境中”。1980年《秘鲁政治宪法》第2章第123条规定:“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生活在一个有利于健康、生态平衡、生命繁衍的环境的权利”。1987年《菲律宾宪法》规定:

夜上海论坛 “国家保障和促进人民根据自然规律及和谐的要求,享有平衡的健康的环境的权利”。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第42条规定:“每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环境和获得关于环境状况的信息的权利,都有要求因生态破坏导致其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失而要求赔偿的权利”。1993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12条规定:“共和国公民有享受有益于生活和健康的环境的权利”。据统计,全球有四十多个国家即全球五分之一的国家通过的宪法或法律中都规定了环境权。其中,20世纪70年代以后通过的宪法和宪法修正案都没有忽视这一权利。

夜上海论坛 除了宪法的规定外,部分国家还在环境保护的法律或法规中确立了公民环境权。如197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国会认为,每个人都应当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参与对环境的改善和保护”。1998年《法国环境法典》规定:“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每位公民均有权拥有一个有益于健康的良好环境,并且由他们确保城市和乡村地区之间的平衡与协调发展”。2002年《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环境免受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自然的和生产性的紧急状态引起的不良影响的权利,有获得可靠的环境状况信息和得到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

夜上海论坛 综观国外公民环境权利的文献,我们可以发现:(1)非官方领域对于公民权利的呼吁或宣称对于公民环境权利在法律上的确立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这既反映了现代工业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态势,也反映出了公众对于环境保护所蕴含着的巨大热情和力量。(2)公民环境权利是一项基本权利,这一过去自然就获得和享有的利益在受到侵害过后,开始寻求法律的保护,在传统的人权内容不能涵盖环境权利内容的情况下,不少国家直接将公民的环境权利明确写人了宪法当中,丰富了基本权利的内容。公民环境权利也主要是被规范在宪法当中,是作为一项基础性权利而存在的。(3)环境权的表述上各个界定并不相同,反映出了内涵的丰富性,但其权利主体上并不包括国家,权利内容并不包括主体对环境的开发和利用。因为国家对于环境保护具有的是权力和职责,与环境权利相去甚远,而对环境的开发和利用属于传统财产权规定的范围,环境权利是与环境保护的需要相联系的。

4我国公民环境权利的法律确认进路

环境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权利在现实地受到威胁和侵害的时候,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我国面临的环境保护的形势是严峻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许多城市空气污染严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开始显现,土壤污染面积扩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剧,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存在隐患。生态破坏严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广,石漠化、草原退化加剧,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20多年来集中出现,呈现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环境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与制度层面公民环境权利的缺失有关,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保护的基础、目的和手段。在相对单一的环境行政管制方式下,公民的环境权利诉求未能充分实现,环境保护组织不发达,司法权力保护环境的成效不明显(环境公益诉讼难以得到支持)。因此,我国确立公民环境权利,既是正本清源明确环境保护的真谛,也是环境保护的现实需求。

公民环境权利的确认是一项系统工程,要达到有效调动社会力量以及司法权力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切实实现公民环境权利的有效保护,我们认为,在宪法确认以公民享有良好环境为内容的公民环境权后,可沿着两条进路对公民环境权利进行细化。一是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相结合,在以权力保护环境的立法中注人公民环境权利的内容。这些权利主要包括:(1)环境知情权。即公民对环境状况、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获得的权利。(2)环境参与权。即公民拥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过程,组成环保的团体,实施公益性环境保护行为等权利。(3)环境行政请求权。即公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向环境行政部门请求保护的权利。对公民环境权利进行细化的另一进路是与传统私权相融合,将公民环境权利在私法上进行规定。这一类公民环境权利主要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清洁产品权、环境审美权、环境文化权、户外休闲权、避免噪声污染权等。超级秘书网

第3篇

【关键词】萘普生-β-环糊精;包合;正交设计

萘普生(naproxen)又名消痛灵,化学名为(+)-α-甲基-6-甲氧基-2-萘乙酸,为非甾体抗炎镇痛药。其疗效确切,耐受性好,副作用较少,是目前临床上解热止痛药中较为理想的药品。

夜上海论坛 目前萘普生流通于市场的基本剂型有片剂、注射液、栓剂、胶囊、颗粒,收载于中国药典05版第二部[1]。制成传统剂型的优点为:口服吸收完全,起效快,生物利用度也高。但由于其分子中羧基的存在,对胃刺激性较大,常引起出血性溃疡等不良反应,同时存在肾及肝损害。故本研究将萘普生制成β-环糊精包合物[2],以改善其在水中的溶解度,促进吸收,并降低口服后对胃黏膜的刺激,以提高其临床应用价值。

1仪器与试药

夜上海论坛 1.1仪器SHIMAZU-UV2450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日本岛津),AB265-S型电子分析天平(瑞士梅特勒-托利多),恒温磁力电子搅拌器(常州国华电器有限公司),RS-8G智能溶出试验仪(天津大学无线电厂)。

夜上海论坛 1.2试药萘普生对照品(购于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批号100198-200403),萘普生原料药(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惠赠,批号0710120),β-环糊精(上海化学试剂公司,批号T20010308),其余试剂为分析纯。

2实验方法与结果

夜上海论坛 2.1检测波长的确立分别对萘普生对照品、β-环糊精的氢氧化钠溶液在200~600nm范围内进行全波长扫描,在330nm处萘普生对照品溶液有最大吸收,β-环糊精及溶剂均无吸收,与文献报道相同[3],故确定330nm为检测波长。见图1、2。

夜上海论坛 2.2标准曲线的制备精密称取萘普生对照品5mg,用0.1mol/L氢氧化钠溶液配成0.2677g/L的溶液,再用相同溶剂稀释成浓度分别为0.2008g/L、0.1606g/L、0.1004g/L、0.0803g/L、0.0402g/L的溶液,在330nm波长处测定其吸光度,以吸光度(D)为纵坐标,浓度(c)为横坐标,绘制标准曲线,回归方程为c=0.1631D-0.01406(r=0.9998,n=6)。结果表明,萘普生浓度在0.0402~0.2677mg/L范围内线性关系良好。

夜上海论坛 2.3原料药纯度测定精密称取萘普生原料药5mg,计3份,分别置于25ml容量瓶中,加入0.1mol/L氢氧化钠溶液适量,振摇使溶解,定容至刻度,摇匀。在330nm波长处测定其吸光度,利用回归方程计算其纯度,结果:其平均纯度为82.93%,RSD为1.81%。

2.4包合物的制备根据文献[3],按处方比例称取β-环糊精适量,在一定温度下制成饱和水溶液;另称取4.6mg萘普生,用少量无水乙醇溶解;恒温搅拌下将萘普生乙醇液缓慢滴入β-CD饱和溶液中,滴毕,继续搅拌一定时间,得白色混悬液,停止搅拌,冰水浴冷却,置冰箱中冷藏16h,抽滤,用适量乙醇、水洗涤,将滤饼于60℃真空干燥,即得。

夜上海论坛 2.5萘普生-β-CD包合物的定量分析称取包合物,记录重量。按式〔收得率=M萘普生-β-环糊精包合物/(Mβ-环糊精+M萘普生)×100%〕计算收得率;精密称取萘普生-β-环糊精包合物约10mg,置于25ml容量瓶中,加入0.1mol/L氢氧化钠溶液,振荡,超声10min,使之充分溶解,定容,摇匀,在330nm波长处测定吸光度,利用回归方程计算样品溶液中萘普生的含量,按式〔包合率=M被包合的萘普生/M投入的萘普生×100%〕计算包合物的包合率。

2.6正交设计为寻求最佳包合工艺,根据文献及初步筛选的结果,β-环糊精与萘普生的用量比例、搅拌时间、包合温度3个因素对包合物的包合率有较大影响。因此选择上述3项为考察因素,每因素各取3个水平,因素水平安排见表1。表1因素水平表

夜上海论坛 2.7工艺筛选指标的确定包合率是衡量包合效果的重要指标。包合率越高,包合效果越好,因而权重系数定为0.7;收得率在大生产中也很有意义,在β-环糊精和药物投入量一定的情况下,收得率越高,包合效果越好,故收得率作为次要筛选指标,权重系数定位0.3,将包合率和收得率的综合评分作为工艺筛选的指标。公式为:综合评分=萘普生包合率×0.7+包合物收得率×0.3。

夜上海论坛 2.8正交试验及结果根据表1,选择L9(34)正交设计表(表2),按上述方法进行9组实验,每组平行3次,共制得27份萘普生-β-环糊精包合物,并测定包合物收得率及包合率,结果见表2。方差分析结果见表3。由方差分析结果可知,影响萘普生包合因素主次为A>B>C,最佳工艺条件为A1B1C1,即萘普生与β-环糊精的比例为1∶1、包合温度70℃、搅拌时间0.5h。表2L9(34)正交试验结果表表3方差分析结果

2.9包合物物相鉴别β-环糊精包合物的鉴定方法有相溶解法、薄层鉴别法、紫外分光光度法和热分析法等方法。本实验采用紫外分光光度法进行物相鉴定。将萘普生、萘普生-β-环糊精包合物、β-环糊精的氢氧化钠溶液分别做紫外扫描,扫描范围为200~400nm。结果表明,萘普生已经与β-环糊精形成包合物。见图3。

2.10验证试验称取萘普生原料药6mmol,按照以上实验结果所得萘普生-β-环糊精包合物最佳包合工艺,即萘普生与β-环糊精的比例为1∶1、包合温度70℃、搅拌时间0.5h,共制成3份萘普生-β-环糊精包合物,并求得其包合率及收得率,结果见表4。由表4可知,该法简便易行,重现性好。表4验证试验收得率和包合率统计表

3讨论

采用正交试验设计,对萘普生-β-环糊精包合物的工艺进行筛选。确定最佳包合条件为:萘普生与β-环糊精的比例为1∶1,包合温度70℃,搅拌时间0.5h。并在此条件下制备了3批包合物,其收得率和包合率分别为(52.93±1.08)%和(85.44±1.82)%,工艺简单可行,且重现性好,得到的产品细腻均匀,质量容易控制,具有推广应用价值。

包合时间可影响包合率,但0.5h包合率最高,分析原因可能是,当包合物形成后,继续搅拌可使一部分包合物溶解于溶剂中,产生平衡,而使收率及包合率下降。

【参考文献】

[1]国家药典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版二部[s].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644-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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