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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在目前动荡的国际宏观经济形势下,我国筹备已久的存款保险制度呼之欲出。本文回顾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剖析了这柄双刃剑在推出前面临的现实选择,指出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当前的金融体系稳定及国民经济发展。
夜上海论坛 国际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的今天,金融安全网承担着有史以来最为艰巨的任务。金融安全网通常包含三大支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功能、银行审慎监管与存款保险制度。其中前两者已经在各国维护金融稳定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存款保险制度在不同国家的推进进度则大不一样。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在金融体系内设立保险机构,由其定期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收缴保险费,以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一旦投保人遭受风险事故,由保险机构向投保人提供财务救援,或由保险机构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一种制度安排。存款保险制度是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建设,是减少金融危机造成社会成本的重要手段。它作为一项制度设计,在许多国家被证明是成功的,可以有效地保护存款人,尤其是居于多数的小额存款人的利益;建立对出现严重问题濒于倒闭的银行进行处置的合理程序;提高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保证银行体系的稳定。迄今为止,全球约有9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近年来,国际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功能逐步增强,对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稳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金融体系基本保持稳定,商业银行改革顺利进行,公众对国家经济发展和金融运行的公信力稳步提升,这都为我国筹备已久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出台创造了条件。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内需的疲软、出口的萎靡、房价的高企以及股市的巨幅波动也暗示着中国的金融系统隐藏着极大的风险,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还要经过缜密的论证。
夜上海论坛 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夜上海论坛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加快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己经不仅仅是一项重大理论问题,而是一项越来越紧迫的实际问题。我国现在虽然没有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出台,但为此做出的积极努力已达十余年之久。
夜上海论坛 自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到1997年底央行存款保险课题组成立;自2004年4月金融稳定局存款保险处挂牌到2004年12月《存款保险条例》起草工作展开;时至2006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在的金融稳定报告中,指出了要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健全金融风险处置长效机制的必要性,并详细阐述了所要重点研究的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存款保险的成员资格、存款保险的基金来源、最高赔付限额、费率制度安排等细节问题。200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也促使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被纳上议事日程。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势头良好,降低了建立这一制度的成本和风险;银监会成立以来我国银行业监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也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创造了前提条件;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取得显著成效,银行不良资产的大规模政策性集中处置工作已经告一段落,此外,经营不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也在建立之中,所有这些都表明,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所需要的主要条件都已具备。因此,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张健华在参加2008年11月26日举行的“第十四届两岸金融学术研讨会”时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已经上报国务院……估计将于2009年推出。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现实选择
理论研究和国际经验共同表明,存款保险这柄双刃剑实际上是建立在提高存款人安全收益与降低市场约束之间权衡的结果,既有明显优势、又存在负面效果。如果盲目推行,效果适得其反。显然,在目前复杂的国际宏观经济形势下,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一直在等待最佳时机。因此,在推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之际,还必须仔细斟酌,周密论证,以有效防范存款保险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从参保前,参保时和参保后三方面而言,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面临如下现实选择:
夜上海论坛 1、参保前的现实选择——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强制保险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均应参加存款保险,缴纳存款保险费;自愿保险是指存款类金融机构可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存款保险。
夜上海论坛 为避免参加存款保险前风险越大的银行参与的积极性越高的逆向选择问题,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应该是强制性存款保险。这样既有利于存款保险机构预期负担的减小,也有利于强化参加存款保险的中小商业银行在竞争中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更可以提升公众信心,并直接强化银行业竞争,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夜上海论坛 2、参保时的现实选择——保险额度与费率斟酌。现今,金融风暴席卷全球,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健全的国家也未能幸免。而我国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在这时因为其国家的全额担保形式而有利于维持公众信心,促进金融稳定。与美国存款保险公司的建立过程相反,我国存款保险的施行,并非为原本暴露的储户风险引入新的担保机制,而是将事实上已经存在的隐性存款保险显性化,并逐渐把无限的国家责任变成一种内容与边界明确的、由独立机构承担的有限民事责任。因此,今天储户对于银行的信任,很大程度上仍基于对国家担保的信任,这一责任不可轻易放弃,所以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初期,还应延续以往的政策,进行全额兜底。在经济形势明朗后,资金开始从银行流出寻找投资渠道时,再逐渐过渡到分级兜底。这样才不至于引起恐慌。
夜上海论坛 此外,由于单一费率可能引起的银行追逐高风险项目行为,应对不同风险的银行征收差别保费。这种差别保费是基于风险的存款保险安排的核心内容,它要根据每家投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和资本充足率等因素定期调整,从而使得银行的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约束银行的风险行为,并按照成本效益原则对问题银行进行及时处置。
3、参保后的现实选择——风险识别与有效监管。为避免参加存款保险后的银行可能从事风险较大,利润较高的项目而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还需加强对银行的审慎性监管并督促银行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促进银行业内外兼修,降低由此引发的风险。因此,稳健的会计制度、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存款人与保险机构共保都是必须的,他们可以通过强化银行股东、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对银行的监督,有效提高市场约束,减弱道德风险。
一般而言,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与否与存款保险机构能否有效识别参保者的风险状况紧密相关。因此有效的风险识别系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识别及预测未来本身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并且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多种多样,也使得风险识别更为艰难。即使风险被识别出来,如何让金融机构相信其存在的问题也会让政策当局大伤脑筋:控制经营已明显恶化的银行风险是显而易见的,但要那些表面上经营良好、能承担其从事的风险行为且仍有盈利的银行纠正其风险行为、调整其经营策略却相当困难。因此有效的风险识别系统和理性而强势的监管干预将是存款保险制度健康推行的前提。
三、小结
目前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机制并辅以适合中国现阶段国情的条款,不但有利于维护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而且顺应了中国金融机构所有权结构变化趋势,是符合中国实际、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举措。因此,适时地出台符合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全球经济四面楚歌之时提升公众的信心,有利于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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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上海论坛 [4]钱小安.存款保险的道德风险、约束条件与制度设计[J].金融研究,2004;(8):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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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上海论坛 [7]谢平,王素珍,闫伟.存款保险的理论研究与国际比较[J].金融研究,2001;(5):1-12
夜上海论坛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单边模式 双边模式混合模式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
夜上海论坛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scheme)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investment guarantee program),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或保证,投资者向本国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赔偿其损失的制度。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在获得批准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蒙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国际法条文中,通常用“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代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从严格意义上讲,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承保范畴的区别: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国家政府支持下的一种特殊的保险制度,承保范围只限于政府指定的政治风险;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不仅包括对政治风险的承保,而且也包括对非政治性的商业风险的承保。赔偿方式上的区别:投资保证,一般对所受损失进行全部补偿;投资保险,只按投资的一定比例并且基于一定条件进行补偿。从功能的联系上讲,二者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鼓励、促进、保护本国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保障制度。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几种类型介绍
(一)双边模式
夜上海论坛 双边模式是以双边保护协定的存在作为承保海外投资风险的前提,即美国与东道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投资者只有在于美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可以申请保险。当规定的政治风险出现,美国向投资者赔偿损失后,就取得了法定的代位权求偿权。美国政府就有权向东道国索赔。
夜上海论坛 (二)单边模式
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采用的是与美国截然不同的单边模式。即不以日本同东道国订立的双边保证协定为前提,只依据日本的国内法,就可以对海外投资进行保险。
(三)多边模式
多边模式又称混合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多边模式将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结合在一起,以双边模式为主,以单边模式为辅,比单纯的双边模式和单边模式更具有灵活性。即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双边模式,未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单边模式。将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结合在一起后者,交相为用,以便更好得促进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保护海外投资。
夜上海论坛 三、关于建立我国海外头投资保险制度模式选择的几种学说
夜上海论坛 目前,过于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学界的学说基本可以归纳为三类:
第一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采取日本式的单边主义模式。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主张单边模式的理由是,我国与他国订立的投资保护协定数量并不多,若实行双边模式,会使许多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的投资者,得不到投资保险的保护,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也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发挥作用的范围受到限制。
第二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实行美国式的双边主义模式。即,投资者只能在与母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能加入保险。也就是将国家间的海外投资保护协定作为投资母国国内法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定前提。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最大的优势是,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第三种主张,采用德国式的混合模式。一部分学者主张,采取单边模式还是双边模式要依东道国的政治风险的大小而定,对于在政治风险小的国家投资,采取单边主义的模式,对于在政治风险大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主义模式。另一部分学者主张,对于在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模式;对于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采用单边便模式。
我国在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和海外投资的发展现状。依据现实,根据实际需要,全面考察三种制度模式的利弊,做出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模式设计。
四、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的比较分析
就双边模式而言,他有许多单边模式所不具备的优点:
1.双边保险制度可以解决本国政府在私人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中的出诉权问题。出诉权是指,投资国母国政府将本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机构的向东道国政府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请求提交国际法庭,或通过外交渠道支持这种代位求偿请求权的资格。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经常出现投保人国籍不连续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出诉权是否要遵守国籍连续原则,国际上尚无共识,而双边保护制度中投资国和东道国可以通过签订条约商定是否适用“国籍连续”原则。
2.双边保险制度能加强本国海外投资的保险机构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效力。投资母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通过代位权的行使将投资者与东道国的经济关系转化为投资母国同东道国间的官方的关系。对于求偿主体的变更往往会遭到东道国拒绝,在这种情形下,承保机构可以寻求外交保护或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然而外交保护受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和严格原则的制约,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可以使代位权确定化、公法化,为保险机构代位权的实现提供了充分有效的制度保证。
夜上海论坛 但是,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和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相比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以投资母国与东道国的双边保护协定为前提,这就排除了一部分与投资母国未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这些投资者无法享有投资保险制度的保护。而单边模式投资保险制度下的海外投资者不受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限制,在任何国家地区投资的海外投资者都可以受到平等的保护。但是单边制度下通过外交权途径行使代位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国籍连续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卡沃尔条款”的限制,这些限制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施行处于不确定状态。
夜上海论坛 五、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双边模式的确立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海外投资发展的现实以及我国国情,我国适合采用美国式的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双边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能保证海外投资承保机构的代位权的实现。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承认两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的前提下,国际法上的履约义务使得原属国际私人契约关系的这类代位赔偿关系上升为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从而使得海外投资行为受到国际法层面的保护。相对单纯依靠外交权追偿的单边保证模式,双边模式可以有效地消除东道国政府援引“卡沃尔主义”条款拒绝投资母国依据外交保护提出国际索赔。也可以避免因“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籍持续原则”给纠纷处理带来的不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根据国际法原则,国家间的主权地位是平等的,任何国家都没有权利将本国的意志施加给别的国家,因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权利——代位权,只有在东道国认可的前提下,才可以顺利实现。因而双边模式是在两国订立双边投资保障协议的前提下,投资母国的代位权得到东道国的认可的前提下实施的,因而双边模式更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夜上海论坛 通过外交保护来行使代位权相比通过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来行使代位权要受到更多的限制。外交保护权只有存在投资者在东道国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时,东道国不提供救济或救济不合理时,投资者要求母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其进行保护。但实践中外交权的行使是相当琐碎复杂的。在国际惯例中,国家代表投资者通过外交途径向东道国求偿,要受到严格的条件(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际持续原则)制约。除非投资者得不到东道国合理的司法行政救济,否则外交保护权利是不可以行使的。同时,要求投资者受侵害期间或提出外交保护时属于被请求国国民。可见如果不符合“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籍持续原则”,便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代位权的实现受到阻碍。除此之外,“卡沃尔主义”被拉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认可,投资者只有在放弃外交保护的前提下,才可以在东道国投资。目的在于防止发达国家滥用外交权以此损害东道国的国家利益。我国目前海外投资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在这种单边模式下,通过外交途径来实现代位权是相当困难的。
夜上海论坛 双边模式可以快捷地解决投资争议。从对海外投资者提供的保护的实际效果来看,双边保护模式能跟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潍坊学院教师王春燕认为,投资者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不仅要看投资者的损失能否及时得到赔偿,更要看赔偿后投资者能否尽快摆脱与东道国的投资纠纷。效率对于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而在单边模式下,投资者只能在用尽当地救济之后,才可以向母国寻求外交保护,此过程耗费时间和精力使整个运作过程效率低下。而双边模式下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使投资者及时得到赔偿,尽快脱离纠纷,把精力尽快地投入到建设投资项目中去。及时得到赔偿、尽快解决纠纷是投资者投保的真正目的,卷入无休止的繁琐的政治纷争绝非投资者所愿。所以,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能使经济纠纷通过商业化途径解决,避免了国际经济纠纷的政治化。
关键词:银行 保险 模式 发展
从1999年开始,我国寿险业掀起了银保合作的浪潮,合作日趋频繁,合作规模逐步扩大,合作方式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尤其近几年,银保业务异军突起,已成为继个险营销后我国寿险业发展的重要支柱。2008年银保业务更是呈现“井喷”现象,银保渠道保费收入3,590亿元,同比增幅达111%,占总保费收入的近50%,成为推动行业增长的主力军。但是,综观国内银行保险业务的现状,还存在很多问题,如:手续费支付不规范、成本恶意竞争、市场误导、合作短期行为等。
依据国际经验判断,我国快速发展的银行保险业务目前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属于低水平扩张过程,而且积存了不少行业层面和公司层面的问题。在目前全球金融业发生一系列变革的关键时期,面对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以及金融业并购浪潮,如何为我国银保业务发展寻求出路,探索我国银保业务的未来发展模式,既是解决目前诸多问题的重要因素,也是我国银保业务能否成功转型的关键所在。本文将对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模式进行思考,从系统、理性的角度探索适合我国银保业务发展的现实模式。
夜上海论坛 一、银行保险业务发展模式及其国际借鉴
从西方国家的理论和实践看,按照银行和保险业融合程度的不同,银保业务的发展模式大致可分为销售协议、战略联盟、资本渗透和金融控股集团四种。销售协议模式是银行与保险公司公司通过签订协议建立合作关系,是一种松散的、以手续费为基础的经营模式,银行介入保险的程度不深,只扮演保险销售渠道的角色,该模式最简单易行,成本相对较低。战略联盟模式是银行与保险公司实现战略合作,业务范围由“销售协议”阶段的网点销售扩展到联合开发产品、建立统一的平台等,实现双方业务渗透、互惠互利,该模式是银保双方进一步合作的过渡模式。资本渗透模式是银行和保险公司通过交叉持股、资本互换、建立合资公司等方式建立资本纽带关系,强化业务融合的深度,实现更大程度的利益共享的经营模式,按照资本渗透的方式不同,又包括交叉持股和建立合资公司等。金融控股集团模式是一种银行和保险全面融合的经营模式,是指成立金融控股集团,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此种模式下的银保业务从集团战略的高度充分展开,拓宽了金融服务领域,增强了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夜上海论坛 受各国金融环境、政策法规、开放程度及历史变迁等方面的影响,银行保险业务在西方各国的发展程度和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在欧洲,由于金融业一直允许混业经营,银行和保险业的资本渗透得到允许,因此欧洲的银行保险业务比其他国家发展早、规模大,但具体模式仍有差异,如在保险市场竞争程度不高的法国,银行和保险主要通过新建企业的形式达到合作;而在保险业发达的英国,银行更倾向于通过与保险公司合并或合资方式进入保险领域;德国是实行混业经营最为典型的国家,其金融体系的特征是全能银行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不受金融业务分工的限制,金融业务多样化。而在美国,1933年颁布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严格禁止金融业混业经营,1956年联邦立法通过的《银行控股公司法案》更是明令禁止银行从事保险业务。随着金融一体化和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1999年11月《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通过终于清除了银保融通的法律障碍,从此美国国内的金融业合并开始大规模展开,银保业务得到迅速发展。
二、我国银行保险发展模式的现状及选择
应该说,一个国家的银保业务并没有固定的发展模式,既要考虑国家的金融体制、法律环境、经济发展、市场化程度等诸多因素,又要考虑单个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市场趋向和市场判断。当前,受我国长期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限制,我国银保业务最主要的发展模式仍以销售协议为主。这种模式下双方的合作关系比较松散,融合度有限,合作双方主要把注意力放在产品销售量与手续费上,常会造成以哄抬手续费为核心的恶性竞争,且合作协议多采取一年一签的方式,银行会根据保险公司的产品、费率政策以及以往销量等因素决定网点资源的分配,这种合作的临时性和不确定性也是制约当前银保业务发展的因素之一。
夜上海论坛 随着销售协议模式的深入,我国有些保险公司也在寻求与银行的战略联盟式合作,在产品研发、系统开发、投融资等方面进行深入合作,并且除柜面以外,逐步开拓理财中心、网上银行、信用卡等其他销售渠道,以扩大资源的整合范围,如近年很多寿险公司开展的IC计划(InsuranceConsultant,保险理财顾问)就是战略联盟的发展模式,且效果得到初步显现(据统计,IC经理的人均件数和人均保费一般可达到普通人的3倍和7倍)。
在银保股权合作方面,一些金融企业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金融控股模式和间接参股模式已经出现,如中国邮政集团旗下既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又成立了中邮人寿保险公司;中信集团下设中信实业银行和信诚人寿公司;光大集团旗下的光大银行和光大永明人寿等;中国人寿提出了“主业特强,适度多元”的战略布局;中国平安也已形成以保险为主,集银行、证券、信托、投资和海外业务为一体的紧密型金融控股集团的架构。
笔者认为,随着银行与保险公司综合经营的推进以及监管环境的发展变化,未来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模式会呈现以下趋势:
(一)销售协议模式仍会在很长时间内作为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的主要模式。
夜上海论坛 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下,虽然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综合经营有了突破性进展,但从试点到经验总结,再到一定范围内推广,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在此过程当中一体化程度高的发展模式虽会呈现较高的成长速度,但市场份额方面仍无法动摇销售协议模式的主导地位。
夜上海论坛 (二)交叉持股会在试点中推进,在银行保险市场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夜上海论坛 目前,保险公司和银行互相参股已没有法律障碍,从实践来看,中国人寿已在银行领域配置了大量资产,已先后投资了9家未上市和已上市银行,但主要以财务投资为主;平安则通过收购深圳商业银行组建平安银行。在银行入股保险公司方面,交通银行收购中保康联寿险公司51%的股份,北京银行接盘首创安泰,抢得了商业银行入主保险公司的头班车。从实践中看,交叉持股方式有利于银行与保险公司建立长期的合作理念和发展规划,促进银行与保险业的深度合作,未
来将在银保市场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三)合资公司模式在我国很难发展成为主流模式。
虽然合资公司模式在英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家取得了较大成功,但在我国当前的监管环境和文化环境看,合资公司难以在中国银行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壮大:首先,我国监管环境下短期内不会解禁银行与保险公司共同组建专业的银行保险公司,这从制度层面对合资公司模式产生限制;其次,受各种因素影响,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在我国普遍发展缓慢,2008年底外资寿险公司保费收入仅占比不到5%。
夜上海论坛 (四)金融控股集团模式将逐渐成熟,成为未来金融一体化的较好选择。
夜上海论坛 银行保险的核心要素在于“融合”,银行保险的未来发展趋势也在于融合,从国际经验看,金融一体化和混业经营是世界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具体到我国实践,成立以保险公司为主载体的金融控股集团,将是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下,顺应全球金融一体化趋势,应对国际巨型金融控股集团竞争的有效方式。
夜上海论坛 首先,金融控股集团各子公司间投资主体明确,产权制度清晰,混业中有分业,既方便发挥整体优势,又便于分类指导、个别发展;其次,通过资本融合的方式,可有效形成同一集团在品牌、经营战略、营销网络以及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同优势,降低整体运营成本并从多元化经营中获取更大收益;第三,采取金融控股集团的形式,既可以保持原有产、寿险及相关业务的相对独立性,又能在集团不同金融业务之间形成良好的“防火墙”,防止风险在各子公司间传递。
夜上海论坛 当然,金融控股集团模式在在近期和中远期会有不同的体现。从近期来看,由于我国目前金融市场尚不完善,仍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沿用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办法,还不宜实行过多的金融控股集团。从中长期来看,随着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国际、国内金融市场环境的改善,有关金融控股集团的优势和潜力会逐步体现出来,将会在资产规模、范围经济、综合型金融产品的设计开发与销售、提供符合国际水准的全方位金融服务等方面,形成相当的竞争优势。
三、基于金融控股集团模式下的制度环境分析
我国自1993年7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后,一直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对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业之间的相互投资和业务合作做出了诸多法律限制。但随着金融全球化和一体化的迅猛发展,我国为适应金融业内在发展要求及应对国际金融竞争需要,在金融跨业经营,尤其是在银行与保险的股权融合和综合经营方面呈现出逐渐放松管制的趋势。
2006年6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国十条”)中,明确提出“稳步推进保险公司综合经营试点,探索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的合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保险资金参股商业银行”。“国十条”的颁布,为银行与保险业的资本融合提供了政策依据。“国十条”颁布以后,2006年9月保监会出台了《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这使保险公司得以破冰银保之间的资本融合。
在银行投资保险公司方面,中国银监会出于监管风险考虑,对银行入股保险业一直较为谨慎。直到2007年底,国务院批准了银监会和保监会联合上报的《关于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问题的请示文件》(下称“160号”文件),原则同意了商业银行投资八股保险公司,但仅限三至四家银行试点。2008年1月两会联合签署了《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指出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有效隔离风险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和商业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以开展相互投资的试点”。“160号”文的获批以及《备忘录》的签署从制度上允许了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
夜上海论坛 从以上制度变迁路径可以看出,我国虽然没有放弃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但对保险业与银行业的综合经营的方向非常明确,制度法规对于金融跨业经营的限制正在被逐渐打开,金融混业成为可能,这必将大大促进银保业务在中国的发展。
四、加快银保业务发展及促进金融一体化趋势的政策建议
如前所述,虽然我国金融业制度法规对跨业经营的限制有所松动,但就中国目前情况看,仍然存在一些政策障碍。为了实现我国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促使银行业和保险业迅速跟上全球发展步伐,建议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应对银保业务的发展采取积极态度,从政策上支持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在组织架构上开展创新。
(一)强化监管,立足解决当前银行保险模式下的规范发展问题,引导银行与保险公司建立长期合作发展机制。
根据对未来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发展模式的分析,虽然伴随金融混业的进程,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发展模式将呈现多样化格局,资本渗透、金融控股等模式均具有巨大潜力,但由于现实条件限制,协议销售和战略联盟模式仍将在短期内占据市场主导地位。因此,应针对当前市场中暴露的诸多问题制定严格的监管举措,坚决整顿市场非理性竞争行为,并通过政策导向引导银行与保险公司建立长期合作理念,规划形成长期合作机制。更为重要是,要积极倡导并严肃落实市场诚信建设,把市场诚信作为银保业务的生命线来维护。
夜上海论坛 (二)尽快出台保险公司和银行股权投资的实施细则,适当放松股权投资的资格限制,促进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的交叉持股。
从前面的分析可知,我国在很长时间内占据市场主导地位的银行保险发展模式仍是协议销售和战略联盟方式。而交叉持股能够有效加深这种合作关系,有利于双方建立长期的合作理念和发展规划,促进银行与保险业的深度合作。我国现在虽然允许保险公司投资商业银行股权,但对于投资主体的资格要求很高,这些政策限制将很多有意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保险公司拒之门外,影响了他们与银行的合作与共同发展。
(三)加快推进《金融控股集团法》的酝酿出台。
夜上海论坛 我国商业银行已获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又允许对投资保险公司进行试点。随着金融混业的步伐加快,各种金融交叉业务和衍生工具更是层出不穷,但《金融控股集团法》却迟迟没有能够推出,影响了金融混业的规范与效率。因此应加快研究出台《金融控股集团法》,探索保险企业和其他金融机构深层次合作机制,鼓励具有一定规模、经营状况好的保险(金融)控股公司实行综合经营。
夜上海论坛 (四)尽快推动金融监管委员会的设立,实现金融联席监管的协调统一,或通过其他方式发挥类似监管功能。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对银保业务实行的是双重监管的手段,即人主体是一个,但监管的主体却有两个。这种双重监管,由于缺乏统一协调机构,难以形成协调配合的长效机制,在实践中容易导致脱节现象。随着我国银行和保险业综合经营进程的加快以及金融控股集团的出现,金融联席监管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急需成立金融监管委员会,推动金融混业经营的相关立法,统一协调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冲突,防止和解决新时期金融监管的越位和缺位问题。
夜上海论坛 (五)产品开发的费率市场化改革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