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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税收监督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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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税收监督

财政监督是国家经济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一般来说,财政监督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其中:狭义的财政监督是指财政机关依法对财政管理中财政资金运行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的监督;广义的财政监督是指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财政机关在内的财政监督主体依法对财政分配活动全过程进行的监管和督察。本文将从广义的角度针对当前我国财政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在这一基础上探讨如何完善财政监督体系,以促使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及时性、有效性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一、当前我国财政监督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历来都十分重视财政监督工作,把严肃财经纪律、整顿财经秩序作为经济工作的一项长期方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财政监督在总体上得到了加强,财政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当前我国的财税秩序仍较混乱,规范的财政自主监督体系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使得现行财政监督的法制建设、工作方式和监督手段等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管理的需要。笔者认为,当前我国财政监督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财政监督的方法不够规范。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要求财政监督的理念或方法与之相适应。但目前财政监督的理念不适应,监管方法比较单一,监督内容和方式仍以直接检查为主,偏重于微观监督,忽视宏观监督,与现行的财政职能转变不相适应。具体表现在:从监督内容上看,对公共收入的检查多,对公共支出监督少;对财政分配的最终结果检查多,对全方位监控及资金使用的跟踪问效少;从监督的方式上看,突击性、专项性检查多,日常监督少;从监督环节上看,集中性和非连续性的事后监督检查多,事前、事中监督少。这就导致很多财政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既成事实后才被发现,从而造成财政管理中的违法犯罪现象屡禁不止,给国家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2.财政的内部监督比较薄弱。财政监督有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之分,二者相比较而言,财政的内部监督显得极为薄弱,也就是财政对自身的监督力度远远不够,给国家财政资金的分配和预算的执行留下了漏洞和隐患。近年来,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内部管理松懈,加上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财政系统违纪问题时有发生,有的还相当严重。财政部门腐败现象的蔓延与财政监督尤其是内部监督不健全、不完善,缺乏约束机制不无关系。

3.财政监督和其他经济监督的关系尚未理顺。我国现行的经济监督体系主要由财政监督、税务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审计机构监督等共同构成,负责对经济运行秩序实施监督。从理论上看,这些监督主体职责分工应该明确,监督内容各有侧重,并允许适当交叉,逐步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格局。但是,目前我国经济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是:财政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的关系尚未理顺,各个经济监督主体之间的职责分工不甚明确,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在检查计划上不能相互衔接,工作信息上不能相互共享,造成不必要的人力、财力和时间上的浪费,影响了财政监督的总体效果。

夜上海论坛4.财政监督的法律体系不够健全。财政监督作为一种经济监督活动,必须依法行政。但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系统地规定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的法律法规,财政监督缺乏独立完整的法律保障。尽管我国已相继出台了《预算法》、《预算法实施细则》、《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财政法律,但由于这些法律有其自身独特的规范对象,对财政监督仅限于原则性规定,并不完整和系统,对财政监督的职责权限、监督范围和内容、监督程序和步骤等并无详细规定,法律体系不够健全。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依据,财政监管工作难以覆盖财政资金运行的全过程,导致在财政监管执法上尺度偏松、手段偏软,严重影响着财政监管的权威性。

夜上海论坛二、完善我国财政监督体系的对策

建立规范的公共财政框架及其有效的财政监督机制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财政监督体系,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

1.规范的财政监督的方式。针对现有财政监督方式的不足,为切实有效地加大财政监督的力度,使财政监督纳入科学、规范、有序的运行轨道,必须建立起适应财政管理改革需要的、规范的财政监督方法体系,包括:(1)由重事后监督为主转变为财政分配全过程的监督。财政监督要适应部门预算管理改革,通过对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对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监督,对国库拨付资金的监督等,及时发现财政分配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这样既符合新形势的需要,也有利于财政监督转入经常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中运行。(2)由重收入监督转变到收支监督并重上来。由于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过去一些人把监督检查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一项措施。诚然,通过加强收入监督,可达到增加收入、防止公共收入流失的目的,但公共支出资金使用效率如何,有无挤占挪用等,更是公共财政监督的重要内容,关系到财政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关系到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财政监督工作要尽快实现由重收入、轻支出向收支监督并重转变,从而逐步建立公共预算收入解缴、征管、入库、退库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同时,建立从公共预算支出的申报、拨付到使用全过程的跟踪监督机制。(3)由突击性监督检查转变到规范化的经常性监督。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工作的中心是以加强管理为主。因此,财政监督工作也要转变监督方式,逐步由突击性监督检查转变到经常监督上来,要立足财政管理,着眼于财政活动的全过程,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财政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完善制度,堵塞漏洞,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真正形成财政监督与管理并重,日常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财政监督工作新格局。

2.建立科学的内部监督体系。科学的内部监督体系,是现代财政监督管理系统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建立科学的预算监督体系。预算体现着国家政策的意图,规定了国家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向,预算编制的科学与否,执行得合理与否,直接决定着预算管理效率。近年来,随着我国部门预算改革的推进,我国的预算管理开始改变过去轻约束的状况,朝着依法理财的方向迈进。目前,在预算编制的执行中,非规范性因素仍较多。因此,在今后的改革中,必须加强预算管理制度的创新,建立科学完善的预算监督体系。具体是:(1)加强预算编制的监督。近年来,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大都实行部门预算,这是我国预算编制的重大改革,意义深远。部门预算的核心是要细化预算和实行综合预算。预算编制监督的重点在于监测预算单位基本情况及其上报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剔除水分,减少随意性,确保部门预算的科学和规范。(2)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监督。随着“金财工程”的实施,要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等现代化手段,随时掌握财政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方向、结存等动态情况,并对管理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追踪监控。同时,随着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对财政资金的管理监控要一直延伸到财政资金使用单位和商品与劳务供应者帐户,实现对预算执行过程的即时监控,真正将监督寓于财政管理的全过程。(3)加强预算执行结果的监督。预算执行的结果体现为财政决算,这方面监督的重点是决算的真实和合法。具体包括:预算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交,是否存在擅自减征、免征、缓征预算收入现象;是否出现截留、占用、挪用及隐匿收入、私设“小金库”行为;预算支出是否及时拨付、支出的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巧立名目、虚报支出、弄虚作假行为;预算调整是否经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预算会计的处理是否正确、及时、合法等。

二是规范会计秩序的监督制度。加强会计监督是保护国有资产、建立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应成为财政监督的一项重要和紧迫的任务。主要应做好两方面的工作:(1)财政部门作为会计的主管部门,对会计工作负有管理、指导、监督职责。由于会计工作所依据的政策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都是由财政部门制定的,在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经常会出现现行制度无法完全满足会计核算要求的情况,这就客观上要求财政部门要不断地适应新情况,适时调整会计政策,完善会计制度。同时,要按照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实行对会计信息定期抽查制度,由此规范企业的会计行为,确保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减少会计领域的造假行为。(2)必须加强会计中介机构的监督。依靠会计中介机构对企业单位的收支活动、会计信息和经营者行为进行监督,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用做法。在现代社会已成为除国家监督之外最重要的监督形式。中介机构的发展壮大对于节约国家的监督成本,维护国家和公众的正当利益以及正常经济秩序,具有重大作用。政府财政部门应该在要求中介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制订行业标准、规范执业行为的基础上,必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监督,对违规执业行为严肃查处,促使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

3.理顺财政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的关系。要妥善处理财政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的关系以及财政监督专门机构与财政部门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财政部门及财政监督专职机构依据《会计法》实施监督管理,重点监管各单位在财政收支过程中执行国家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确保财政收入支出安全有效。要与审计监督、税务监督加强协作,互通信息,有机结合,避免工作中的重复和推诿现象,形成合力。在财政部门内部,要理顺各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能关系,建立起财政内部的监督与再监督机制。只有这样,财政部门才能在整体上建立起事前调查审核、事中跟踪监控和事后专项检查三位一体的财政监督机制,进而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的职能作用。

夜上海论坛4.健全财政监督法规体系。建立和健全财政监督法规体系是财政部门依法行政的首要环节,是开展财政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要尽快制定《财政监督法》,出台配套的行政规章,明确财政监管的职责、任务、权力和义务,规范工作程序,使财政资金的运动完全置于财政监管之下。要建立财政行政复议制度,有效地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财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法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