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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构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夜上海论坛 Inwantstheabstract:Thegovernmentprocurementraisesthefinancialfundsuseefficiency,reducesthewaste,suppressesthecorrupteffectiveway,butthepresentourcountrydidnothavetheunificationlegaladjustment,causesthegovernmentprocurementtolacktheunificationthelegalbasis.Thisarticlemainlyproposedtwoviewsonthegovernmentprocurementlegalregime''''sconstruction:First,establishmentgovernmentprocurementfundamentallaw;second,perfectgovernmentprocurementnecessarymethod.
夜上海论坛 keyword:Theconstructionestablishesagovernment;Governmentofficepurchase;Legalregime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为了开展日常财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服务和工程的行为。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入,使在国内、国际市场上都具有相当规模的我国政府采购,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近几年来,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实解决了一些问题。但由于政出多门,没有进行统一的论证和科学的制度设计,条块分割情况十分严重,政府采购仍处于较混乱的状态。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论文。
夜上海论坛 在我国不同地区和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中,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包括的内容、管理政府采购的机构等都规定的不尽相同。如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规定,财政部规定:“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北京市规定:“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所属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上海市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样的差异,因此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和采购上的不规范。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二)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的需要
夜上海论坛 在日常工作中,不仅每一级政府都会参与物资和劳务的采购,而且数量可观,金额巨大。但许多官员或一般公众对采购程序却知之甚少,这就给采购人员使用种种方式来操纵结果提供了可能。厂商为了销售常常采取各种利诱手段诱使采购者购买质低价高的商品,导致腐败现象发生。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强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使政府采购过程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在政府采购立法中增加惩罚欺诈行为和行贿受贿的条款,可以对腐败现象进行有效防治,从而促进政府采购过程的廉洁。
夜上海论坛 (三)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财政资金的需要
由于缺乏统一、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各自为政,环节多,单价高,采购方式不规范、不透明,导致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浪费现象依然存在。据有关专家对政府采购试点地区招标采购的情况分析,节约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项目达到30%-50%。对于滚存赤字已达千亿元的我国财政来说,实行政府采购无疑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很难达到上述效果。尽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已颁布实施有关规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内容差异大,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夜上海论坛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三公”原则
夜上海论坛 “三公”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世界各国管理公共支出的一个共同原则,因为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机关使用纳税人税款和其它公共专项投资签订的买卖合同,在采购中必须对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因此,要求政府采购依据的法律、政策、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价投标的标准等都必须对社会公开,以便公众和检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监督。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都能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并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说,对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承包商、服务提供商等,应一视同仁,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但为发展本国经济,推进国内就业而歧视外国竞争者的情况除外。因为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发挥竞争的作用,才能保证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和优质的服务。公正原则是指评标过程中应客观公正,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以真正发挥市场机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政府与市场在支出管理领域的最佳结合。(二)坚持效率原则
夜上海论坛 效率原则也是各国常见的采购原则。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管理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购过程中,能大幅度的节约开支,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市场机制与财政政策的最佳结合。管理效率原则要求政府经常公布招标信息,减少中间环节,及时购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劳务,使财政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规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三)坚持竞争性原则
世界各国都将竞争性原则作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政府采购的目标主要是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商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的,通过卖方之间的竞争,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标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务和技术等,并且设法降低产品成本和投标报价,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采购的买方市场,从而使用户能以较低价格采购到质量较高的商品,实现政府采购高效率的目标。
夜上海论坛 (四)坚持合理保护民族工业原则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适度放开并有效保护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目前为止,只有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国,才按照协议的要求开放国内政府采
夜上海论坛 购市场,大多数国家还只是在本国范围内进行竞争,以保护民族工业。如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国内产品优先原则,日本和其它国家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更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适当限制外国产品的数量(尤其是电子、汽车等幼稚产品),以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
三、政府采购需要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体现和重要依托,对政府采购进行法制化管理是对政府采购进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随着国际贸易一体化的发展,一些国家和区域组织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购规则,如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欧盟制定的《关于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的示范法》、世界银行实施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贷款采购指南》等。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足,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有些地方和部门才开始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但至今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的、专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政府采购实务中,采购部门都是根据不同的采购行为,适用不同行政部门的规章、办法、规定和条例等。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深入发展,政府采购活动急需进一步规范,要求健全政府采购的统一法律制度。
夜上海论坛 首先,政府采购基本法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最主要依据。具体内容应包括:总则、采购方式及程序、监督、履约、纠纷的解决、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总则部分应明确规定本法的宗旨、适用范围、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的主要管理部门及其职责。采购方式及程序部分应规定采购的主要方式、其它方式及其程序。主要方式应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因为这种方式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是一种有组织的、公开的、规范的竞争。监督部分应规定质疑和投诉,主要内容是作为公众、检察、监督机构有权对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评标标准、采购从业人员资格、采购管理和经办人员行为规范等提出质疑和投诉,以充分体现公开原则,节约财政资金。履约部分主要规定采购人员代表政府和投标人订立合同后,签约双方应如何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规则等。纠纷的解决主要是规定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后,是诉讼还是仲裁解决,或是采取一般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或裁或审。法律责任部分既应包括招标投标中的法律责任,又应该包括履约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既应规定招标方的责任,又应规定投标方的责任;既应规定单位的责任,又应规定直接责任人员和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夜上海论坛 其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即除了政府采购基本法外,还应有与之相配套的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等。
夜上海论坛 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中最富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能给采购者带来价格低、质量高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有利于节约国有资金,提高采购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专门法律,特别是从事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夜上海论坛 产品质量是政府采购质量的重要标志。被采购产品质量过硬,被采购服务优质上乘,被采购方信誉可靠,才能实现政府采购的经济、高效目标,才能达到节约财政开支,合理利用财政资金的目的。因此,产品质量法也应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夜上海论坛 合同是政府采购的法律形式,合同法也就成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政府采购的订立过程与一般合同的订立过程不同,它不像一般合同那样完全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而是一个完全公开的过程,受公众及有关部门监督检察的过程,也是一个招标投标的竞争过程。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应是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补充,当政府采购基本法没有规定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关键词:构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Inwantstheabstract:Thegovernmentprocurementraisesthefinancialfundsuseefficiency,reducesthewaste,suppressesthecorrupteffectiveway,butthepresentourcountrydidnothavetheunificationlegaladjustment,causesthegovernmentprocurementtolacktheunificationthelegalbasis.Thisarticlemainlyproposedtwoviewsonthegovernmentprocurementlegalregime''''sconstruction:First,establishmentgovernmentprocurementfundamentallaw;second,perfectgovernmentprocurementnecessarymeth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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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为了开展日常财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服务和工程的行为。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入,使在国内、国际市场上都具有相当规模的我国政府采购,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近几年来,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实解决了一些问题。但由于政出多门,没有进行统一的论证和科学的制度设计,条块分割情况十分严重,政府采购仍处于较混乱的状态。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夜上海论坛 (一)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需要
夜上海论坛 在我国不同地区和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中,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包括的内容、管理政府采购的机构等都规定的不尽相同。如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规定,财政部规定:“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北京市规定:“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所属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上海市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样的差异,因此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和采购上的不规范。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二)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的需要
夜上海论坛 在日常工作中,不仅每一级政府都会参与物资和劳务的采购,而且数量可观,金额巨大。但许多官员或一般公众对采购程序却知之甚少,这就给采购人员使用种种方式来操纵结果提供了可能。厂商为了销售常常采取各种利诱手段诱使采购者购买质低价高的商品,导致腐败现象发生。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强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使政府采购过程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在政府采购立法中增加惩罚欺诈行为和行贿受贿的条款,可以对腐败现象进行有效防治,从而促进政府采购过程的廉洁。
夜上海论坛 (三)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财政资金的需要
由于缺乏统一、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各自为政,环节多,单价高,采购方式不规范、不透明,导致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浪费现象依然存在。据有关专家对政府采购试点地区招标采购的情况分析,节约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项目达到30%-50%。对于滚存赤字已达千亿元的我国财政来说,实行政府采购无疑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很难达到上述效果。尽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已颁布实施有关规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内容差异大,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夜上海论坛 (一)坚持“三公”原则
“三公”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世界各国管理公共支出的一个共同原则,因为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机关使用纳税人税款和其它公共专项投资签订的买卖合同,在采购中必须对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因此,要求政府采购依据的法律、政策、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价投标的标准等都必须对社会公开,以便公众和检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监督。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都能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并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说,对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承包商、服务提供商等,应一视同仁,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但为发展本国经济,推进国内就业而歧视外国竞争者的情况除外。因为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发挥竞争的作用,才能保证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和优质的服务。公正原则是指评标过程中应客观公正,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以真正发挥市场机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政府与市场在支出管理领域的最佳结合。
(二)坚持效率原则
夜上海论坛 效率原则也是各国常见的采购原则。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管理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购过程中,能大幅度的节约开支,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市场机制与财政政策的最佳结合。管理效率原则要求政府经常公布招标信息,减少中间环节,及时购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劳务,使财政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规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夜上海论坛 (三)坚持竞争性原则
世界各国都将竞争性原则作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政府采购的目标主要是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商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的,通过卖方之间的竞争,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标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务和技术等,并且设法降低产品成本和投标报价,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采购的买方市场,从而使用户能以较低价格采购到质量较高的商品,实现政府采购高效率的目标。
夜上海论坛 (四)坚持合理保护民族工业原则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适度放开并有效保护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目前为止,只有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国,才按照协议的要求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大多数国家还只是在本国范围内进行竞争,以保护民族工业。如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国内产品优先原则,日本和其它国家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更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适当限制外国产品的数量(尤其是电子、汽车等幼稚产品),以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
三、政府采购需要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体现和重要依托,对政府采购进行法制化管理是对政府采购进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随着国际贸易一体化的发展,一些国家和区域组织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购规则,如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欧盟制定的《关于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的示范法》、世界银行实施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贷款采购指南》等。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足,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有些地方和部门才开始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但至今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的、专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政府采购实务中,采购部门都是根据不同的采购行为,适用不同行政部门的规章、办法、规定和条例等。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深入发展,政府采购活动急需进一步规范,要求健全政府采购的统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采购基本法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最主要依据。具体内容应包括:总则、采购方式及程序、监督、履约、纠纷的解决、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总则部分应明确规定本法的宗旨、适用范围、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的主要管理部门及其职责。采购方式及程序部分应规定采购的主要方式、其它方式及其程序。主要方式应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因为这种方式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是一种有组织的、公开的、规范的竞争。监督部分应规定质疑和投诉,主要内容是作为公众、检察、监督机构有权对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评标标准、采购从业人员资格、采购管理和经办人员行为规范等提出质疑和投诉,以充分体现公开原则,节约财政资金。履约部分主要规定采购人员代表政府和投标人订立合同后,签约双方应如何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规则等。纠纷的解决主要是规定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后,是诉讼还是仲裁解决,或是采取一般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或裁或审。法律责任部分既应包括招标投标中的法律责任,又应该包括履约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既应规定招标方的责任,又应规定投标方的责任;既应规定单位的责任,又应规定直接责任人员和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其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即除了政府采购基本法外,还应有与之相配套的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等。
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中最富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能给采购者带来价格低、质量高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有利于节约国有资金,提高采购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专门法律,特别是从事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产品质量是政府采购质量的重要标志。被采购产品质量过硬,被采购服务优质上乘,被采购方信誉可靠,才能实现政府采购的经济、高效目标,才能达到节约财政开支,合理利用财政资金的目的。因此,产品质量法也应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是政府采购的法律形式,合同法也就成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政府采购的订立过程与一般合同的订立过程不同,它不像一般合同那样完全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而是一个完全公开的过程,受公众及有关部门监督检察的过程,也是一个招标投标的竞争过程。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应是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补充,当政府采购基本法没有规定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夜上海论坛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管者的商品”,“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它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等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鼓励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而政府采购的目的就是通过政府采购促进正当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夜上海论坛 其它部门法律比如国际贸易法、国际税法、公司法、行政法、刑法等法规中与政府采购有关的规定,都应属于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构成内容。此外,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可根据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共同构成我国完整的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参考资料】
夜上海论坛 [1]谭刚.改革现行采购模式,建立政府采购制度[J].特区理论与实践,1999,(3).
夜上海论坛 关键词:采购法律制度竞争市场
政府采购是政府影响国民经济的一种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手段。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障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我国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并根据国际惯例,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制度。
夜上海论坛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为了开展日常财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服务和工程的行为。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入,使在国内、国际市场上都具有相当规模的我国政府采购,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
夜上海论坛 在我国不同地区和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中。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包括的内容、管理政府采购的机构等都规定的不尽相同。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样的差异,因此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和采购上的不规范。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夜上海论坛 由于缺乏统一、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各自为政,环节多,单价高,采购方式不规范、不透明,导致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浪费现象依然存在。尽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已颁布实施有关规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内容差异大,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夜上海论坛 “三公”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世界各国管理公共支出的一个共同原则.因为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机关使用纳税人税款和其它公共专项投资签订的买卖合同。在采购中必须对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因此。要求政府采购依据的法律、政策、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价投标的标准等都必须对社会公开,以便公众和检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监督。
效率原则也是各国常见的采购原则。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管理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购过程中,能大幅度的节约开支,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市场机制与财政政策的最佳结合。
夜上海论坛 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功效
政府采购是政府与供应商之间进行的交易。由于政府是市场中的最大消费者。而且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竞标过程中执行严密、透明的“优胜劣汰”机制。所有这些都会调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而且能够促使供应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或者改善售后服务。以使自己能够赢得政府这一最大的消费者。所以.供应商竞争能力的提高叉能够带动整个国内市场经济的繁荣昌盛。
四、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作用
1.提高供应商的竞争能力
政府采购的方式很多,有公开招标、两阶段招标、寻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多种方式,其中公开招标是运用最多的一种方式。但不论是采取哪种方式,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都要遵循竞争性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政府可以邀请到很多的供应商、承包商或劳务供应者来竞标,形成一种有利于政府的买方市场,从而使政府能够获得比较价格利益和更优质的产品或服务。因此。各供应商必须不断地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从而在众多的供应商中崭露头角,被政府“相中”。
夜上海论坛 2.给整个市场经济注入活力
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这三条原则可以维护供应商的利益.极大地调动供应商的参与热情,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注入新的活力,并带动整个市场经济的繁荣。
首先,政府采购遵循公平原则。具体来说,这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竞争主体准人的公平性.即允许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均可参加投标;二是竞争规则的公平性,即资格预审和评标的标准要一致;三是供应商获取信息的公平性,即所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都应平等地从政府那里获得完全信息。
夜上海论坛 其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原则。这一原则主要是通过严密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来体现的。由于政府采购的批量大,对经济的影响也大,所以采购活动的程序、过程一定要体现透明、公平的原则。公开的采购程序一方面具有可预测性,使投标供应商可以计算出他们参加采购活动的代价和风险。从而提出最有利的竞争价格:另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内部交易”或“黑箱操作”,从而增强潜在投标商参与采购并中标的信心。
再次,政府采购遵循公正原则。其核心是“标准的统一”。该原则要求采购部门给予所有的供应商相同的待遇。而不应该存在歧视性。它是提高供应商广泛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有效保证。
3.有助于我国产品打入国际市场
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解释:一是由于国内政府采购市场的不断完善,调动了国内供应商的参与积极性,并促进其竞争能力的提高.这种竞争能力的提高有可能使这些供应商步人国际市场;二是从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对等性来看.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双边或多边条约的优惠待遇参与国际竞争.使供应商能够在国际市场上得到更多锤炼的机会.提高国际竞争实力。
从长远看,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趋势不可阻挡.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也是必然趋势。虽然我国没有正式声明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实际上国外供应商早已进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我国政府机关采购商品或服务的领域也早已延伸到国外。
4.有效防治腐败
首先,政府采购制度,能克服以往分散购买的弊端。可有效地防范公共采购领域的腐败。政府采购,不仅是一种简单的消费行为。而且是一种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各种支出纳入统一账户.受到财政部门全方位监督。它的主要实现形式是招标。这一方式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基础,通过招标广告,公开采购信息,使有能力的企业,都有机会参与竞争。
其次.统一的政府采购,特别是公共招标方式.可以依托于法制而明显地提高政府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严密性,减少产生“权钱交易”等腐败行径的土壤。
政府采购是政府支出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因此.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是强化公共支出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公共支出管理被看做是一个长的价值链。政府通过公共支出向人们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如何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核心问题之一是加强对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因此,作为公共支出管理的政府采购,是保证实现公共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的重要环节。
【关键词】高职,会计证,通过率
夜上海论坛 根据教高[2006]16号《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毕业生取得 “双证书” 的人数应达到80%以上。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简称“会计证”,下同)是财会类专业学生从事会计工作的敲门砖。对于财会类专业来说,会计证就自然被列为专业核心岗位职业资格证书。高职学生若能在校期间考取会计证,竞争时就更有可能脱颖而出,有效提升就业竞争力。因此许多高职院校将提高财会类专业核心岗位会计证通过率作为教学改革的重要抓手之一。而如今结合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高职学生的特点,目前的会计证通过率并不理想。本文在教学实践、社会调查的基础上,分析目前高职院校会计证考证情况,并提出提高会计证通过率的具体对策,以切实提高高职学生会计证通过率。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要求
根据最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当前会计证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学生通过计算机答题的方式进行,与本课题研究密切相关的规定具体如下:
夜上海论坛 (一)会计证考试报名条件
夜上海论坛 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二)报考次数规定
夜上海论坛 根据笔者所在的省份,会计证考试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可以通过网络报名1次,每个考生一年最多可以报考4次。
夜上海论坛 (三)考试科目及题型
夜上海论坛 会计证考试科目分别为《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电算化》。《会计基础》考试题型有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题型分别为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案例分析题。《会计电算化》课程考试题型分为理论、实务操作两部分。理论部分有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组成,实务操作部分为财务软件的操作。三科成绩需要一次性同时合格才能取得会计证。
(四)考试时间规定
夜上海论坛 会计证考试实行三科连续考试,总时间180分钟,中途不设休息时间。
二、目前高职院校会计证考证情况分析
(一)财会类专业生源分析
当前高职院校财会类专业的学生生源结构有财会类中职、普通高中文科和普通高中理科学生。根据统计,有些高职院校财会类专业的中职学生录取比例达46%,而普通高中文科、理科学生的比例各占27%左右。学生生源录取比例对高职教学和会计证通过率都会有一定的影响。首先,中职学生已经有了一定的会计基础,个别学生也已经在高中阶段通过会计证考试。按理这部分学生的会计证通过率应该高些,但中职学生综合能力相对弱些,也存在通过率不理想的现状。普高学生在进入高职院校前基本没有会计基础,尽管学生综合能力较强,但要一次通过会计证考试也存在难度。其次,在教学方面,老师既要兼顾中职学生,又要考虑普高学生。中职学生会认为自己有了会计基础,自我感觉什么都会,上课就出现不认真听讲现象,同时对会计证考前复习也不够重视。而对于普高学生,会计入门尤其重要。不能很好入门的学生,就会感觉会计好难,也就失去了学习的兴趣。因此财会类专业学生生源结构,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会计证通过率。
(二)高职学生特点分析
夜上海论坛 现在入学学生基本为95后出生。95后的学生受成长环境等的影响,有其自身的特点。而高职学生是第三批入取专科类学生。相比本科学生,高职学生具有以下特点:
1、学习兴趣不浓,成绩相对较差。当前高职学生基本上只要达到录取分数线就能被录取。而有些学生怕高考考试考不上,就会选择在提前招生环节完成录取。这些学生中学阶段没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文化课成绩普遍较低,学生学习兴趣不浓。而部分学生只是为了混个文凭或迫于父母的压力而来高职读书。因此在高职阶段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学习成绩相对较差。
2、自控能力较差,手机依赖现象普遍。随着互联网、电子技术的快速发展,高职学生基本上都拥有人手1台以上智能手机。虽然手机有查阅资料、开展在线做题等学习功能。但大部分学生自我控制能力较差,无法抵制住手机娱乐功能的诱惑,沉迷于游戏、在线视频等,依赖手机现象严重。这些现象的存在,对学习氛围的建设产生了极大不利影响,使学生无心认真进行考前复习。会计证考通不过也在预料之中。
夜上海论坛 (三)会计证考试课程情况分析
夜上海论坛 当前会计证考试学生需要考《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电算化》三门课程。三门课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具体分析如下:
1、《会计基础》课程分析
夜上海论坛 《会计基础》课程涵盖总论、会计要素与会计等式等十章内容,主要围绕会计记账、如何记账、记账的三项工具进行编排。该门课虽是会计入门课程,但这门课既有一定的理论性,又有较强的实践操作性,要求学生理解记忆账户、记账规则等内容,并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熟练运用会计实务中必要的理论知识。其单选、多选、判断题的题量分别为20题,多选题每题2分,其他题型每题1分;计算分析题为10小题,主要是会计分录题和填表题。
高职学生一般一入学,就会学习《会计基础》等入门类课程,具有一定的会计基础知识。只要学生稍加努力就能考过。但在考试过程中,学生会出现计算分析题忘记保存、多选题失分较多等现象。因此该门课通过率居于《会计电算化》课程之后。
2、《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分析
课程涵盖会计、结算、税收、财政法律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等内容,要求学生理解、掌握的内容较多。会计法律制度这章整体难度虽不大,是学生拿分的章节,但考点比较多,考题以单选题、多选题为主。结算法律制度以结算方式为主线展开,重点为票据部分,难度较高,需要学生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税收法律制度为该门课程最难但也最有用的一章,尤其是新增的“营改增”内容,与工作联系紧密。 但这部分内容是学生最怕学、最难学的内容。有些学生甚至出现放弃该部分内容的想法。对于高职学生来说,财政法律制度内容相对抽象,而且考点比较分散,需要学生把握重点进行记忆。会计职业道德这章内容比较通俗易懂,重点为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学生需要在理解“32个字”的基础上能进行案例分析。该门课的题量分别为单选20题、多选20题、判断20题,案例分析题两大题,每题5小题。虽然判断题不倒扣分,但案例分析题要求学生具备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从调查分析来看,《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考试通过率最低。
3、《会计电算化》课程分析
课程考试理论部分分值比例占40%,实务财务软件操作部分分值比例占60%。高职学生普遍具有较强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和较浓的操作计算机兴趣,再加上高职阶段学习了《大学生计算机基础》、《会计电算化》等相关课程。因此《会计电算化》课程的通过率最高,大部分学生都能一次通过该门课的考试。
夜上海论坛 (四)当前学生考证情况分析
夜上海论坛 笔者在任教的大二班级中抽取20个学生开展了考试情况调查,调查结果分析如下:通过会计证考试学生5人,通过率占25%,其中第1次、第2次、第5次通过会计证的分别为1人,第三次通过会计证的为2人。在未通过会计证考试的15人中,三门课均未合格1人,《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2门课程同时未合格2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未合格的11人,《会计电算化》未合格1人。调查对象20个同学一致认为三个科目中《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最难。从调查结果来看,《会计电算化》课程通过率最高,为95%,《会计基础》通过率85%,而《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通过率最低,只有35%。
三、提高会计证通过率的对策
(一)引导学生转变考试观念
1、引导学生转变思想观念
会计证无纸化考试不同于纸质考试。首先无纸化考试三门课程的题库量相当大,每个学生通过随机生成试卷进行答题。其次三门课程要求一起联考,中间没有休息时间。另外学生通过计算机答题,也就要求学生具有较强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和一定的应变能力。根据会计证考试的各项要求,当前学生们持有“临时抱佛脚”、看两三天书就想通过的想法已经“out”了。因此,老师们首先需要加强对学生思想观念的引导,引导学生明确考试目标,制订系统地复习计划,围绕大纲,开展全面系统地复习,消除侥幸心理,积极为备考做好充分地准备。其次要让学生明白会计证的重要性,引导学生具备抵制手机娱乐等诱惑的能力,能够合理安排复习时间,积极牺牲其他时间来备考。再次,老师们要引导学生根据复习计划持之以恒地开展复习,复习要到位,不到最后绝不轻易放弃。最后,引导学生明白考试没有捷径可走,只有脚踏实地把知识学扎实了,才能顺利通过考试。
夜上海论坛 2、引导学生采用正确的复习方法
在会计证考试中,学生需要一次性通过三门课程的考试。可见学生的复习任务还是比较繁重的。如果学生能够结合自身的优缺点,采用正确的复习方法,那么学生就能有效提高自身的复习效率和复习效果。因此,正确的复习方法,对一次通过会计证考试显得尤为重要。在复习环节,老师们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引导:一是,在复习时间紧张的情况下,引导学生要学会抓“大”放“小”;二是,对于分值比重比较大的多选题,引导学生端正态度,不求捷径,脚踏实地的学习,老老实实的做题,才是做好多选题的关键;三是,在复习过程中,引导学生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切莫死记硬背。
3、引导学生掌握巧妙的答题技巧
夜上海论坛 有的学生平时复习表现不错,但一到考试就感到恐慌,导致在考场发挥失常。因此,首先要引导学生端正考试心态,在考试现场碰到自己从来没有遇到过的知识点时,不要惊慌,学会先易后难的答题思路。其次引导学生熟悉答题要求,每种题型都有不同的答题要求,不答题肯定不得分,对于不存在倒扣分的判断题,引导学生不要放弃答题机会。再次,引导学生灵活运用考试技巧,排除法、猜测法、比较法等考试技巧能有效提高选对的机会。最后,引导学生熟悉考试规则,《会计基础》课程的计算分析题要点保存按钮后才能提交;虽然三门课程联考,但三门课程的考试时间可以相互挪用,引导学生先做自己强项课程,然后把考试时间挪给自己薄弱的课程;另外为了便于检查答题情况,引导学生一门课程做完不要急着交卷,等三门课程都考完后再点交卷按钮。可见,掌握巧妙的答题技巧,能较好地避免不当失分,帮助学生更快更准确地做对题目。
夜上海论坛 (二)采用课证融合教学模式
在教学方面,高职院校财会类专业应将开设的《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电算化》等相关课程与会计证无纸化考试课程进行融合设计,可以分别从教学考试大纲、课程考核评价以及免试认定等方面进行设计。首先,在制订高职相关课程教学大纲时,财会类专业可以结合会计证考试大纲进行制订。其次,高职相关课程的考核方案可以参考会计证无纸化要求进行设计。最后,高职院校可以制订课程免试制度,对于通过会计证考试的学生,可以对相关课程成绩实行免试认定。通过课证融合教学,既可以提高学生课程学习积极性和考证积极性,也可以提高学生的会计证通过率。
夜上海论坛 同时,对于学生反馈最难考的《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高职院校应重点加强该门课程的教学,平时多了解学生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解决学生的疑难问题,引导学生重点加强薄弱知识点的学习,并因材施教,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帮助学生改进复习方法,从多角度提高《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的教学效果和考证通过率。
夜上海论坛 (三)利用APP开展仿真化练习
现在各种APP会计学习软件越来越多。APP会计学习软件借助手机开展学习,是一种携带方便,以考试为目的,以题库为学习形式的在线学习软件。同时APP软件可以在线分章节学习,还有强化练习、随机练习、错题练习和模拟练习等功能。对当前有手机依赖症的学生来说,APP会计学习软件无疑是一款比较实用的软件。高职院校可以借助APP会计学习软件,引导学生正确开展仿真化练习。学生可以利用APP软件随时随地学习,还可以结合自身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复习。通过模拟练习,学生能及时了解知识点的掌握情况,又可以开展错题练习,进行知识点的查漏补缺。这种新型的学习形式能极大地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进而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和会计证通过率。
参考文献:
[1]徐 慧,论提高高职会计学生上岗证通过率的策略,《新课
程》,2014(11)
[2]朱晓蓉,提高高职会计学生会计证通过率的教学改革研
究,《科学大众》,2014(10)
夜上海论坛 [3]谢姝,关于提升会计专业学生会计证通过率的探讨,《中小
企业管理与科技》,2015(1)
[4]陈 玲,无纸化考试模式下提高会计证通过率的探索,行政
引言
1998年以来,为拉动国内需求,抵制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应付复杂的国内外经济环境,我国政府采取了以加大基础设施投入、扩大国内需求为主要内容的积极财政政策。在该政策指导下,我国国债发行数量不断攀升,在促进国民经济增长方面成效显著。近年来,随着西部大开发的升温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等需要,政府财政支出一时难以回缩,由于财政收入增长受到限制,从而形成赤字增加和国债大量发行的局面。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国债风险,探讨化解国债风险的方案对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 国债风险的基本含义
夜上海论坛 国债是国家公债的简称。在我国,国债是由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以人民币支付的国家公债,包括具有实物券面的有纸国债和没有实物券面的记帐式国债。国债是国家为维持其存在和满足其履行公共只能需要,在有偿条件下筹集财政资金时候形成的政府债务 .[1]
夜上海论坛 准确认识国债风险,首先必须澄清一种误识,即认为由于政府拥有强制征税权和货币发行权,所以政府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无论如何也不会发生从而否认国债风险的存在。这种看法完全将政府当作一个拥有独立利益的经济主体,而未认识到政府属于公共权力机构,承担着为公众谋福利的职责。对政府来说,风险是对社会公共福利造成损害的可能性,或者说是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如果政府通过货币化融资和强制增加不合理税收来偿还债务,必定会损害各微观经济主体的利益,不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因此,在实行财政法治化、公共化的现代国家,国债风险的概念不可能不存在 .[2]
1994年《预算法》实施之后,我国财政只能通过举债而不能再通过货币化融资的方式来弥补财政赤字。因此,我们可以从动态和静态两个角度来定义国债风险 :从动态来说,国债风险是指国家债务累积规模越来越大,占GDP的比重不断上升,给财政造成沉重的还本付息压力,从而对整个社会经济长期发展造成危害的可能性;从静态来说,国债风险是指某一年度内政府财政无法按既定规则筹得足够的资金来偿还到期的本息,丧失国家财政信用的可能性。静态的国债风险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国债危机,但是,能够影响国民经济长期发展的动态意义上的国债风险显然也不能忽视。
二 国债风险法律控制的途径
夜上海论坛 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中,国债已成为各国政府不可缺少的宏观经济调控工具,如何控制国债风险也为各国所重视。控制国债风险的途径并非单一,其中,对国债风险的法律控制可谓最有效、最直接、也最符合建立在法治化基础上的现代财政理念的要求。
第一,制定《国债法》,建立起规范、完善、系统的国债发行、购买、流通体制。目前,我国国债发行、购买、流通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制度加以规范,主要是遵循《预算法》的有关规定,而这对于整个国债法律体系的健全稍显不足。
夜上海论坛 首先,《预算法》在当今国债体系的地位要求我们必须严格遵守《预算法》,强化预算约束力。国债发行规模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进行测算和估计,真正体现出法治管理的视野和高度,沿着配合和服务于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轨道进行,不能越轨。《预算法》实施以来,我国国债年初确定的发行额基本上是按“财政赤字+本年本息支付”这个公式确定的。政府在预算年度中期多次增发国债是否严格贯彻了预算约束还颇值探讨。
其次,国债发行、购买、流通等诸多事宜,必须有专门的基本大法加以规范,对于现行《预算法》来说,要对国债进行全面而周密的调控,不光从理论上不可行,而且也是一种过重的负担,难以实现有效调控。完善的国债法体系的建立对于国债风险的控制将是一个根本性的保证。
第二,建立具有高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国债市场,并加大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力度。
夜上海论坛 一般而言,国债市场问题比发行问题更为重要。一个具有较高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国债市场,不仅便于确定新发国债的发行条件,而且能为其他筹资人发行债券建立成本标准。同时,它还有利于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管理,便于中央银行利用国债市场开展公开市场业务,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提高所筹资金的使用效益。这是从市场体制层面对国债风险进行防控的有效措施。
目前,中央银行虽已实行了公开市场操作,但力度仍小,尚难以对整个宏观经济产生很大的影响 .[6]今后,要加大公开市场操作的力度,须在以下两个难点有质的突破:一是以何种方式使中央银行持有大量的国债,同时又不会造成通货膨胀;二是调整和完善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利率体系,使公开市场操作成为商业银行可从中央银行获取资金的最主要来源。中央银行在国债发行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对于防范国债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在流通市场上,应当适度增加向金融机构发行国债的份额。我国的国债主要面向个人发行,其利率水平是参照银行存款利率确定的。这就决定了国债发行利率必须高于银行存款利率,而且其期限不能太长。在目前我国居民的投资渠道较少、居民储蓄倾向较高和城乡储蓄存款稳步增长的情况下,面向个人发债不失为一种稳健的做法。但是,由于面向个人发行债券发行期过长、发行成本过高、债券期限较短等问题,以及存在国债规模越来越大的实际情况,必须考虑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多发行国债。这样不仅可以使国债期限品种多样化,而且能够降低国债发行成本和风险。
夜上海论坛 第五,规范国债用途,国债只能用于具有公共性的建设项目。首先,国债乃是取之于民的财政收入,在偿还时又是一笔巨大的财政支出。取之于民自然要用之于民,国债必须用于公共性项目上。其次,建设性项目具有直接的偿还债务的能力,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财政借款的风险。在我国,建设性项目既包括公共预算中的公共投资项目,也包括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中的赢利性投资项目。由于后者完全建立在市场竞争机制的基础上,风险太大,因此,为了实现国债用途的稳健,降低国债风险,必须规范国债用途,并进行程序上的审查监督手续。
第六,建立健全国债发行效益的考核体系,并积极探索宏观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对财政风险进行测算,是对财政风险进行控制的有效方案;对国债发行建立效益考察,有利于提高国债发行的效率和业绩和提高财政支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经济转轨、宏观调控的客观需要和各国实践通例来看,建立一套监测、预警指标体系确有必要。但由于相关影响因素的多样性与差异性所造成的国债问题的复杂性,在迄今为止所得到的国际经验中,尚无一种相对成熟的关于国债风险的宏观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可供完全借鉴。大量资料显示,我国国债风险有被严重低估,至少是不准确、测算公布的可能性。因此,在法律上搭建一个指标体系框架对国债风险进行监控刻不容缓。
三 结 论
在我国财政赤字和国债规模扩大的同时,必须强化风险意识与防范机制,全面把握现实情况,精心和稳妥地把握赤字与举债的合理数量界限,正如中国企业高峰会议上所指出的,要十分重视国债和赤字规模问题,注重加强财政偿债能力和财政风险防范的研究,在国债规模总量扩张的同时,注意对国债结构进行适当的调整,以及短期举债与中长期可持续发展和深化改革的衔接,争取克服体制、结构等方面深层矛盾,争取财政经济良性循环的综合环境,这样才可能迎来国民经济的新一轮高速增长。
国债风险控制的核心和灵魂是:在国家能够掌握和控制风险的范围内,尽可能充分发挥国债手段的积极作用,促进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 .[7]从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考察,宏观经济保持稳定增长是一个国家提高偿债能力、控制和化解风险的重要物质基础。经济不发展,提高偿债能力便会成为无源之水。从较短时期看,为拉动经济增长,国债发行规模的扩张又势必会相应增大政府的偿债风险。因此,对国债风险的控制要正确把握和平衡潜在风险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微妙关系,并从中积极寻找既能抑制风险又能促进经济发展的方法。
「注释
夜上海论坛 1 刘建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3页。
2 这意味着各国只有国债风险程度大小之分,而非国债风险有无之分。后一种提法容易产生误导和混淆的弊端。
3 傅志华:《国家财政安全论》,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73页。
4 搜狐财经
夜上海论坛 5 魏陆:《开放经济下的财政政策风险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3页。
6 何开发:《中国财政风险》,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72页。
(一)“1+8”城市圈建立,企业壮大,会计人员需求增加 在“中部崛起”这一国家战略的推动下,湖北武汉城市圈应运而生。2004年,武汉城市圈贡献了全省59.4%的GDP,65.3%的财政收入,吸纳63.4%的投资,承载62.5%的社会商品零售总额,是湖北经济实力最强的核心区域。而仙桃市是“1+8”城市圈之一,在此大背景的影响下,经济增长速度加快,企业规模发展壮大,会计人员需求增加。因此,就有必要了解会计人员现状。
(二)会计的发展有助于企业和经济的发展 会计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壮大企业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有必要了解会计人员现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完善,财务会计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也日益凸显,财务会计工作已深入到国民经济各个领域,对于整个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发挥着重要作用。会计具有核算和监督职能,会计通过核算职能为经济管理提供信息、资料,通过监督职能对经济活动直接进行管理,促使经济更好地向前发展。
(三)会计人员众多但整体素质不高,会计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 一方面,目前我国会计人员基数较大,会计市场趋于饱和;另一方面,会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高尖端综合型会计人才匮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下企业对会计人员的需要。这就造成了会计人员的从业能力与职业素质不能满足企业对会计人员的要求与企业找不到合适的会计人才两者之间的矛盾。为了缩小两者之间的矛盾,缓解会计人员就业压力,笔者对仙桃市会计从业人员现状展开深入调查与研究。
二、仙桃市会计人员现状及具体原因分析
(一)从企业会计人员自身的角度来看
夜上海论坛 (1)仙桃市会计人员年龄结构呈现分层状况,且开始走向年轻化道路。由图1可知,随着仙桃市经济的发展及其会计人员素质的相应提高,会计人员老龄化的状况有所缓解,正在朝着“会计队伍年轻化”的道路发展。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会计人员年龄结构老化的现状仍然未得到改善,这是由于这些地区经济发展程度更高,企业发展机制更为完善,对会计人员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有经验的会计人员更能得到企业的青睐。导致仙桃市会计人员年龄结构朝着“会计队伍年轻化”道路发展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有:年轻人工作经验不足,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对会计人员的要求过高,所以有些年轻人愿意前往像仙桃市这样的对会计人员要求不太高的二三线城市历练,以获得丰富的经验。
夜上海论坛 (2)仙桃市会计人员性别比例严重失衡,女性会计居多,这一现状与目前我国整个会计市场的现状是相吻合的。据调查,仙桃市会计行业中女性所占比例高达82%(见图2),甚至在很多企业中全部都是女会计。产生女性会计居多这一现状的原因主要有:女性做事更为细心和认真,且女性工作的稳定性更强。但在财务方面能够升职至高层的还是男性居多,其原因主要有:男性对企业或事物的宏观把握和认知这方面的能力更强;身居高层,压力也会更大,而女性可能由于家庭的原因会导致精力分散。
夜上海论坛 (3)仙桃市会计人员薪资待遇水平偏低,据调查显示有78%的会计人员薪资水平不到2000元。在国企中,会计人员的薪资水平虽然较低,但福利待遇较好,“五险一金”比较齐全;在私企及外资企业中,工资水平稍高,但福利待遇相对国企而言稍差。总体而言,仙桃市会计人员的薪资待遇水平并不高,这是由于仙桃市经济发展水平还未达到一定高度所致。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更高,企业会计人员薪资水平也更高。
夜上海论坛 (4)仙桃市会计人员整体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不高,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会计人员学历层次普遍不高,大专及其以下学历约占67%,其余的33%为本科学历(见图3)。第二,专业职称级别较低,无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占11%,仅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比例占56%,拥有会计职称的人占33%(见图4)。由此可见,仙桃市会计人员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不高。而沿海经济发达城市会计人员学历层次和职业技能与仙桃市相比都较高。导致仙桃市会计人员学历层次与职业技能与沿海经济发达城市相比都较低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有:第一,仙桃市作为中小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会计人员的薪资水平和福利待遇都不高,难以吸引高素质的会计人才;第二,受当地整体文化环境的影响,竞争氛围不够浓厚,企业对会计人员的要求也不高,故会计人员的上进心也不够强。
(5)仙桃市国企会计人员基本上没什么工作压力,而在私企工作压力会相对较大,特别是在上市公司工作压力会更大。其主要原因有:第一,国企工作环境相对较为轻松,工作时间较为灵活,夜上海论坛竞争氛围没有私企浓厚;第二,国企工作稳定,且国企福利待遇较好,无需面临被解聘的压力。但从整体而言,仙桃市会计人员的工作压力与沿海经济发达城市相比工作压力要小很多,其主要原因:第一,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企业的发展程度更高,企业发展机制更为完善,对会计人员的要求更为严格;第二,沿海地区竞争更为激烈,生活节奏更快,导致工作压力更大。
夜上海论坛 (6)仙桃市会计人员基本上都是本地人,外来人员极少。其主要原因有:第一,城市小,经济发展落后,外地人不愿意前往就业;第二,本地人方便解决生活问题,可以同时顾及事业和家庭。而经济发达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高,会计人员薪资和福利待遇都较好,对会计人才具有吸引力,所以会计人员的来源地极为广阔,会计人才基本上是来自全国各地。
(7)会计人员的就业前景。就仙桃市目前的状况而言,会计市场已趋于饱和,会计人员就业前景不是很好;但从长远来看,仙桃市会计就业市场仍然很乐观。一方面,仙桃市的经济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随着仙桃市经济的发展,企业规模也会随之发展壮大,对会计人员的需求也会增加;另一方面,新人换旧人,年轻的会计替代老会计,这就提供了发展平台。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虽然会计人数众多,竞争压力大,但就业前景也依旧很乐观,因为这些地区会计人员多数是来自外地,所以会计人员的流动性较大,这就为会计人员提供了机会。同时,由于这些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更高,企业发展更为成熟,机制更为完善,会计人员的能力提升空间也较大,会计人员就业前景更为广阔。
(二)从企业对会计人员的要求来看
(1)仙桃市企业对应届毕业生需求不大,但并不排斥应届毕业生。调查过的众多企业基本上都不招收应届毕业生,特别是小型企业,小型企业招收会计人员一般要求的是一上任就对业务非常熟悉,应届毕业生因实践经验不足无法满足这一要求;而大型企业对应届毕业生并不排斥,但对应届毕业生各方面的综合素质能力要求比较高。众多企业招收会计人员都要求招收的会计人员有几年的工作经验,而应届毕业生显然是没有工作经验的,所以应届毕业生不受用人单位的青睐。虽然如此,但综合素质能力强的应届毕业生也很受企业的青睐。而在沿海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应届毕业生的就业市场较仙桃市而言要更为广阔一些。
(2)仙桃市企业对会计人员的学历层次没有很高的要求,但注重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力。调查的众多企业基本上都对会计人员的学历没有太高的要求,而是更注重会计人员的实践经验、学习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对企业的忠诚度、交流沟通能力、领导能力、为人处事能力等。拥有这些综合素质能力的人才更能适应企业的发展。在沿海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企业对会计人员的学历层次有一定的要求,但同样更为注重的是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力。
夜上海论坛 三、会计人员现状影响因素
(一)经济因素 仙桃市经济发展程度较低,制约仙桃市会计发展。仙桃市属于三线城市,其经济发展水平远低于“北上广”等地。由于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会计制度和相关体制还不太健全。经济落后,薪资待遇水平不高,这就难以吸引高素质的会计人才来仙桃市就业。笔者经过调查得知,该地国企工资只有1000多元,私企工资稍高,而这远远不能满足现在的消费水平,所以基本上没有外来会计人员来此就业,这里的会计人员基本上是本地人,且会计人员大部分都是大专及以下学历,很多会计人员都仅仅只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二)文化因素 仙桃市企业竞争文化氛围不浓厚,存在任人唯亲的现象,不利于仙桃市会计的发展。在国有企业中,工作环境较为轻松,夜上海论坛氛围较为宽松,会计人员没有太大的工作压力,工作稳定,面临的升职压力较小,且工作时间灵活,企业会计人员之间没有激烈的竞争,因而企业会计人员没有很强的上进心,这不利于会计的发展。并且在国企中存在严重的任人唯亲的现象,会计人员基本上都是经人介绍而进入的,这就使企业缺乏高素质的会计人员。这种不公平的用人制度如果长期发展下去,必将阻碍企业的发展壮大。
(三)法律因素 建立健全相关会计法律法规制度有助于促进会计发展。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会计活动作为经济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行为的规范化、法治化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工作的必然要求。仙桃市目前相关会计法律法规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这影响了仙桃市会计的发展。随着仙桃市经济的发展,仙桃市相关会计法律法规制度也得以逐步建立和完善,目前仙桃市对会计人员的要求与以前相比更为严格,要求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才能从事会计工作,不像以前存在很多无证上岗的情况,可见仙桃市会计相关法律法规是在逐步完善和发展的。仙桃市会计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利于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有利于会计的发展。
(四)政治因素 国家相关政策也对会计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了促进我国中部地区经济发展,国家于 2004年提出了中部崛起的发展战略,为了积极响应中部崛起发展战略的号召,以武汉为中心的“1+8”城市圈于2007年建立。而仙桃市作为“1+8”武汉城市圈之一,武汉的发展带动了仙桃市的发展,而这又推动着仙桃市会计的发展。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及宏观方面的发展战略对仙桃的发展特别是仙桃市会计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使会计人员的素质得到提高。
夜上海论坛 四、结论
(一)对政府而言
夜上海论坛 (1)努力发展地区经济,以吸引优秀会计人才。仙桃市政府应该努力发展地区经济,为当地会计市场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经济环境。仙桃市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力资源较为丰富,仙桃市政府可以借鉴当地资源优势促进经济发展;仙桃市种植业、水产业、农副产品及四大工业支柱产业是其地方特色,还拥有一些著名的旅游资源,仙桃市政府应将这两者优势相结合,促进经济发展;仙桃市投资环境良好,建设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及工业园区,仙桃市政府应大力支持这些经济区、工业园的发展,优化投资环境,并吸引、鼓励优秀人才来此发展就业,为当地会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经济环境。
夜上海论坛 (2)政府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促进会计发展。目前仙桃市相关会计法律法规建设还不太完善,这阻碍了仙桃市会计发展的进程。政府可以通过完善税收法律制度、财政法律制度等以促进企业的发展。在税收方面,可出台各种措施减免税费,使税收合理化,以促进企业的发展,改善当地会计人员现状。在财政法律制度方面,政府应规范和完善预算法律制度以及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为当地会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治法律环境。
(3)加强政府监督,规范会计发展。强化政府外部监督,即由国家财政、审计、证券监管等部门依法加强对企业财务检查和审计,尤其是要加强对准则、制度执行质量的监督检查,以约束企业会计职业判断行为,增强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和公允性。针对仙桃市会计人员的基本现状,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检查,包括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对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并对借职业判断之名弄虚作假和屡次违反财经纪律的及时予以纠正或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罚及至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促进仙桃市会计的发展与完善。
(二)对企业而言
(1)严格规范会计人员招聘。仙桃市会计人员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水平不高,企业招聘会计人员多是任人唯亲,这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极为不利。因此,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严格规范会计人员招聘,严格按照招聘程序进行招聘,对会计岗位的人员要把好入口关,对未经考试合格者一律不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企业和单位在任用会计人员时,要严格审查,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避免任人唯亲的现象。
夜上海论坛 (2)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仙桃市企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发展状况并不是很好,一般企业并没有开展会计及人员继续教育,即使开展了会计及人员继续教育也只是形式主义。为了使会计人员不断提高业务水平,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仙桃市企业应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调动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完善继续教育的内容,改进继续教育的形式和考核机制,对此,企业可以定期为会计人员举办一些培训或者相关讲座等。
夜上海论坛 (3)加强对企业会计人员持证上岗监督检查。针对仙桃市会计人员尚存在一些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上岗的情况,企业应加强对企业会计人员持证上岗监督检查,严格把好会计人员入口关,严格规定无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准从事会计岗位,对会计人员无证上岗的情况要进行严厉处罚。
夜上海论坛 (4)平衡男女会计人员比例。仙桃市会计人员男女比例过于悬殊,女性会计比例太大,甚至很多企业全部是女性会计,这种会计人员男女比例过于悬殊的状况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企业在招聘会计人员时应适当考虑一下平衡男女会计人员比例的问题。
夜上海论坛 (5)加强夜上海论坛建设。受仙桃市当地宽松的夜上海论坛氛围的影响,仙桃市会计人员工作压力较小,会计人员没有很强的竞争意识,会计人员上进心不强,这不利于会计人员的发展,更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企业应加强夜上海论坛建设,为当地会计人员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促进仙桃市会计的发展,也促进当地企业的发展。企业可以促进会计人员在竞争与合作中发展与上进。一方面,加强企业会计职业道德自律建设,有计划、有组织地在企业会计人员中深入开展职业纪律、职业责任、企业会计职业理想教育,逐步形成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的职业意识;另一方面,在企业会计人员中不断进行企业会计文化的宣传教育,使其在企业会计管理中能够自觉理解文化,运用文化。
(三)对会计人员而言
(1)注重学习专业文化知识。针对仙桃市会计人员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水平不高的现状,仙桃市会计人员自身首先应该做到注重学习专业文化知识,打好基础。会计专业知识主要包括会计基础、财务管理、相关行业的会计理论以及行业财务制度、管理会计和会计电算化等。会计电算化是减轻会计工作量,提高会计工作效率的保证,也是会计信息化的前提,因此在整个会计人员素质中显得尤为重要。会计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会计相关理论知识,更要熟练使用计算机相关软件操作。在新经济形势下,作为一名优秀的会计人员,不能只满足于本国的、本企业的一些会计理论和实践,还应该对其他国家的财务制度、具体会计准则进行学习和探讨,对中外的会计理论和实践进行比较,借鉴和学习国外先进的会计知识和经验。
夜上海论坛 (2)要具备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提高综合素质。由于仙桃市会计人员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水平不高,综合素质能力较差,仙桃市会计人员自身应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培养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会计职业道德是由会计职业活动的具体特点及所涉及的利益关系等所决定的,是调整会计人员之间、会计人员与不同的利益团体或个人之间社会关系的道德规范总和。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不仅有利于塑造会计人员的优良品质,提高会计职业在社会中的地位,也有利于会计人员规避会计行为中所面临的道德风险,减少违规违纪行为。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是判别一个优秀会计人员的关键,因此,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对会计人员而言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第二,注重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当代企业需要的是高素质的综合性人才,会计人员应注重培养自身综合素质。只有具备各方面综合素质的人才能适应竞争愈益激烈的社会。培养综合素质主要应注重以下几点:重视实践经验;应具备团队协作精神,企业的发展不是靠个人,团队的合作才能为企业创造出最大的效益;要对企业有忠诚之心,一个企业培育了员工,就应该为企业做出贡献;要具备学习能力,善于学习,方能长远立足;培养交流沟通能力。
参考文献:
[1]葛素敏:《论提高会计人员综合素质》,《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19期。
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识码:B
为推动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法律机制研究》的深入开展,由西南政法大学主办、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和中国农村经济法制创新研究中心承办的“政府责任与社会财富公平分配法律问题”国际研讨会于2006年10月20日至21日在重庆君豪大饭店隆重召开。会议收到论文40篇。来自世界银行、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等国家的专家学者,重庆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庆长龙集团、上海交通大学、四川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社会科学》、《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高校文科学术文摘》、《社会科学研究》和《社会科学报》等学术报刊的20余家国内学术机构和实务部门的60余名代表参加了会议。代表们以政府责任与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法理基础、政府在社会财富公平分配中的责任及实现机制、政府责任与我国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具体制度创新为主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交流和讨论。现将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夜上海论坛 一、政府责任与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法理基础
夜上海论坛 李昌麒教授提出:公平分配是社会财富分配的现念;通过对传统公平理念和中国转型时期公平理念的考察可知,公平是一个具有多维度内涵的范畴,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界定现代公平理念,即公平是一个主客观相统一的范畴;公平是一个关系范畴;公平是一个社会历史性范畴。因此,通过法律机制的作用使“公平分配”目标得以实现,就是要着眼于以法律措施来解决目前存在的改革发展中利益分配不公的问题,致力于起点公平、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的制度构建。周伟教授提出: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问题即分配正义问题。在宪法意义上即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宪法所赋予人们和社会的各项平等权利的具体实现问题。实现分配正义使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卢代富教授和肖顺武提出:和谐社会是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目标诉求,利益均衡是和谐社会的核心;达致和谐社会的利益均衡要从两个层面解决问题:在宏观层面上,应以点、线、面的全方位视野,处理各种关系、理顺各种机制、构建各种制度;在微观层面上,要对和谐社会的利益进行法律的规整,进而通过法律进行利益控制;要尊重历史的选择与现实的需要,并结合时代的语境与对人性的反思,来审视和谐社会利益均衡法治化。
夜上海论坛 岳彩申教授提出:以人为本是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权利依据。在以人为本的框架内,社会财富分配的主体必然是所有社会成员;在认识社会财富分配问题时,应当坚持人本主义与科学主义相结合的认识论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解决社会财富分配时,应当以关注并改善民生状况作为基本方向,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福利国家;在实践意义上,以宪法为基础的制度化是实现社会财富合理分配的保障。应飞虎教授认为:中国的公权机构近年来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考虑,往往通过权利倾斜性配置方式来对交易一方的私权进行额外规制或过度保护,但却带来不少负面后果;而这多源于公权机构对自身能力的过度自信以及对私权主体行为复杂性的认识不足。他还认为,公权机构只有在考虑到交易双方特定情形下的利益关联度、利益受损者的对策行为、受益人及潜在受益人的道德风险、对特定行业的影响、干预者的能力限度与干预困境等因素时,才能作出正确的权利倾斜性配置决策。
周林军博士认为:从经济学或社会学的角度,社会财富配置失衡可以理解为“社会成本分布失衡”,这是社会财富失衡的真正根源;政府对弱势群体的救助义务不应仅限于物质或财务的“施舍”或援助,还有必要强化其权利的“堤坝”,杜绝社会成本的恶意转嫁,防止对其残缺权利的肆意侵犯,以及化解对不正当的利益挤压。孟庆瑜教授提出:合理界定分配主体,科学阐释分配客体范围,树立正确的分配理念,构建有效分配机制,是建立社会财富的分配法律机制首先应解决的基础性问题;就公平的分配理念而言,在初次分配中应侧重效率,再次分配中应侧重公平;就分配机制而言,在制度性成果的分配方面,主要是宪法机制,在经济性成果的分配方面,主要是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
二、政府在社会财富公平分配中的责任及实现机制
李昌麒教授提出:实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让社会财富惠及全体人民,必须依靠三种力量:一是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二是通过政府干预的作用实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三是通过“第三种力量”,即通过激发人们的同情心和社会责任感,实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三种力量互为作用、缺一不可。但是,考虑到自由市场机制在实现社会财富公平分配过程中有它自身难以克服的障碍,因而它难以涵盖整个复杂的社会分配领域;而“第三种力量”在实现社会财富公平分配过程中,由于它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分散性和有限性,因而它只能是实现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一种补充力量。因此,政府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特别是要在公共产品供给、自然资源使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就业促进、社会保障、公共投资和融资以及税收等方面的利益分配方面承担主要责任。符启林教授认为:对拥有强大力量和极高权威的政府而言,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实现社会财富公平分配责无旁贷,这也是各国建立、发展并不断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宗旨所在;综观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法,其中政府责任主要历经了政府全面干预、政府责任削弱、政府责任与市场机制结合三个阶段的演变;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现实中政府面临着责任困境,为达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目的,需要厘清并重构政府责任。刘水林教授认为:财富的公平分配必须使劳动者、物的所有者和社会各有所得;为了使公平分配的原则得以贯彻,国家作为社会的代表,不仅要作为公平原则的维护者,还要作为社会财富的经管者,充分利用社会财富,并公平分配给全体社会成员,这就是国家的职能所在。
夜上海论坛 王先林教授提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客观上主要通过两种机制来调控:一是市场分配机制;二是政府分配机制。市场分配机制在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上的局限性,使得政府干预经济、充分发挥其作为分配主体之一调整本国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有了最充分的理由。王全兴教授提出:在第一次分配中强调市场分配,但不能排除政府的干预,特别是我国的工资问题和劳资关系,政府不干预将会不利于劳动者;第二次分配就是政府分配,但仍然需要市场手段,问题是引入市场机制后,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如何处理;第三次分配即社会私人的力量来弥补市场分配和政府分配的不足,这需要政府来为此创设制度环境,比如说监管、标准等问题。即使用现代的理念来分配,也要用市场手段来运作。
岳彩申教授提出:正式的制度创新有一定的局限性,而民间制度创新却表现出很强的活力。他以重庆“惠民行动”为例,认为以“惠民行动”为代表的民间制度创新作为市场福利制度的一种形态,兼顾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正式制度安排不完备或存在缺陷时,对于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在重视正式制度安排的同时,也应当重视民间制度创新的意义和作用,从而构建社会财富分配的完善的制度体系。
王先林教授提出:政府参与收入分配,行使分配权,解决分配不公平问题,可以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一是取消政策歧视,创造平等的竞争起点;二是完善市场体制,确保竞争过程公平;三是加大政府再分配力度,实现结果公平。经济法对此应有其制度贡献:一是在初次分配阶段,法律要为市场资源配置提供有效的支持,防止政府对市场的不适当的干预;二是在再分配过程中,法律要通过税收和财政支出等手段进行调整,强调分配的相对平等和实质正义,即政府要严格遵守预算法,完善税收制度,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规范政府的支出行为。薛克鹏教授认为:我国目前的社会关系是由一系列不平等的关系构成的体系,包括东西部间不平等的地区关系、产业间的不平等关系(如农业和工业间的不平等关系)、社会群体间的不平等关系(如贫富不均)。不平等的社会关系一定要在公平的原则指导下采取不平等的手段、方式进行调整;实践中也是通过这种不平等的手段分配财富的;可以说,不平等的社会关系决定了分配手段的不平等。
郑少华教授强调,应该对政府责任进行限制。他认为:从社会契约角度讲,政府是不存在偏好的,但实际上政府机关存在自身偏好,因此,政府要对这些偏好进行整合,这就要求对政府责任加以强化;一是选举制对政府责任要求;二是现代预算制度对政府责任要求;三是公共参与对政府责任要求;四是信息公开制度对政府责任的形成。另外,要区分中央政府责任与地方政府责任。周林军博士认为:社会财富分配的实质是一个经济资源配置问题;配置结果出现不均衡时进行政府干预毋庸质疑。但究竟是定位于“资源配置性干预”,还是着眼于“制度变迁性干预”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事实是,资源或财富配置不均不能脱离权利缺陷和权利冲突的背景。例如城乡差距,在很大程度上是城市经济对农村经济长期制度性“侵权”的必然结果。因此,对政府进行干预很有必要。
夜上海论坛 罗泽胜副教授认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凸现作为经济法价值的社会公平,其法理基础在于经济法调整社会分配关系和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法属性要求。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党和政府的执政理念以及削减收入分配不公危害则是其现实要求。建立和完善收入分配的基础经济法律制度以及收入分配的调控监管制度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实现收入分配社会公平的经济法制保障。
夜上海论坛 三、政府责任与我国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具体制度创新
关于土地利益分配,李开国教授认为:根据我国国情,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实行先征后用原则是正确的;只有在变革现行的土地所有权双轨制的基础上,即全国土地不分城乡一律归国家所有的基础上,或者全国土地不分城乡既可以归国家所有又可以归城乡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所有的基础上,才能抛弃先征后用原则,建立不分城乡土地也不管土地所有者是谁、使用者又是谁的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刘云生教授主张在土地立法模式上打破地方公有制,选择农村土地国有化模式并对农村土地国有化,使新的农村地权模型既不与现行主流意识形态相悖,又适于中国具体国情;使土地利益分配机制既不违背公平正义,又足以提高土地效率、增进土地价值。他还提出,现行农村地权立法禁止一般农村土地权利抵押,致使土地功能实现路径与政治功能等同,土地沦为政治理想的附属物,失去了作为生产力要素的独立功能。他认为,允许农村土地使用权自由设定抵押,不仅可以增进土地效益,还能发挥土地融资、劳动力转化、规模化经营等复合功能。
夜上海论坛 关于自然资源利益分配,周林军博士认为:就自然资源而论,至少其收益权应当由属地省区与中央政府按照合理的比例共享;自然资源的开发和调配应该在尽量满足属地省区的合理需求下予以调配;其输出和输入应当遵循市场价值规律,即输出方享有合理收费权利及输入方履行合理付费义务;政府也应在“资源有限”、“资源有偿”、“权利有别”、“调配有方”四原则下合理行使国家权利并兼顾各方利益需求。刘云生教授认为:公共自然资源特别是风景名胜区之经营业已从传统的国有化企业经营转化为市场化的特许经营,但出现了一些问题,对此,需要明晰产权,使公共自然资源市场化,强化监督机制。
关于环境利益分配,曹明德教授指出了我国矿产资源补偿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资源税在立税上缺乏理论基础;矿产资源补偿费未能发挥实现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国家的所有者权益;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及转让方面未能充分体现谁投资、谁受益的矿业权价值补偿模式。改进及完善措施包括:设立权利金制度,取消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采用探矿权、采矿权合一制度,促进其流转;重视政府在环境损害和矿业城市生态补偿领域中的作用。蒋亚娟认为:作为调节环境资源配置核心手段的环境税在现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税负不公导致税收调节功能的弱化;应当以环境利益的公平分配权的确立和实现作为环境税改革的权利理论基石和环境税制改革成效为评判标准。王慧认为:首先,环境税的设定应该等于环境利益分配行为导致的社会成本,这是环境利益公平分配的效率基础;其次,有必要对由环境税增加的政府财政收入设立专项环境利益分配基金,通过专项支出保障受环境税影响的社会主体的环境利益分配。
关于产业利益分配,曹兴权副教授提出:国民分配差距有很多原因,在第一次分配中存在很多问题。如何分配与三方面问题有关:一是市场一般开放性;二是行业倾斜性保护;三是地区之间的产业发展。就第一个问题来讲,更多的是考虑用什么政策去说服管理者的问题。法政策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法政策应该体现法律对管理者的约束;二是法政策应体现平等精神,提升私营经营者的地位。黄河教授指出:我国《农业法》及相关法律中未对农业补贴做出任何规定,这产生了如下问题:一是不符合现阶段国家保护、支持农业产业政策的基本理念;二是以地方政策为推行依据的在补贴种类、标准、程序和方式等方面千差万别,难以实行统一和全面的规划和监督,影响农业补贴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效果;三是农业补贴涉及公共财政的支出,依和法治理念理应有权源及程序方面的法律依据。我国法定的农业补贴项目主要应该有直接补贴、环保补贴、不发达地区补贴及其农业生产资料的补贴。同时,还应该建立农业补贴中公法主体相关责任的追究机制。徐小平认为:现代农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自治、自立的组织,组建现代农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能使农民利益集团得以重塑,并能在与其他利益集团博弈中有效维护农民群体社会财富公平分配权。现代农业合作社立法在规范农民利益集团组织载体――现代农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的同时,应当体现农民利益集团公平分配社会财富的诉求,并使之制度化。
关于劳动者利益保护,刘俊教授针对劳动者就业问题指出,农民工和城市的工人做同样的工作,但工资却相差达几倍之多,这一问题全国普遍存在且没有改善。农村土地涉及到土地用途管理,这关系到国家政治安全的成本应由谁来承担,该成本存在一个全社会如何分摊的问题。最核心的问题是中国人收入的可控性,所有人的收入国家要做到心中有数,增强收入的透明度,同时也得有一些相关的数据出台,其次,不得不考量不同指导思想下的工资模式的转换。卢炯星教授提出:国家必须加强对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用法律手段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要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解决“三农问题”,缩小城乡之间的差别;要从宏观上加快西部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发展,缩小地区收入差别;要打破垄断,减少行业间的收入差别,整治非法收入;要加快社会保障立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王全兴教授认为:最低工资制度作为经济社会政策的工具选择,在大多国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中国过于强调其短期经济功能而忽视了其社会功能和长期性的经济功能,导致了其政策功能的失衡,表现出功能弱化的趋势。因此,在立法中,不仅要考虑中国现有国情,也要注意尽量与国际接轨,应明确最低工资制度的适用范围;加强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力度;尽量统一最低工资标准;明确计件工资制、提成工资制等特殊工资形式的最低额度;科学界定最低工资构成;扩张基本生活费用的支出项目。朱羿锟教授认为:在我国,经营者脚踏两只船,“以权谋薪”的现象较为普遍,这使得经营者薪酬背离其激励目标。在私法之域,程序公正系控制经营者薪酬的关键。这就要求提高经营者薪酬透明度,构筑薪酬决策的利益冲突隔离机制,通过便利股东代表诉讼以及增强司法审查对经营者薪酬的警觉性,以强化经营者薪酬的事后监督。
关于社会保障利益分配,赵万一教授提出:学者们除了应当关注对“弱势群体利益”的界定以外,还应考虑弱势群体应当享有哪些权利、应当采取哪些保障措施。实现弱势群体的保障目标就是要逐步实现保障体制的一元化、城市和农村的趋同化。现在的弱势群体保障,更多是城市弱势群体保障,而对农村弱势群体的保障我们关注得比较少;在制度层面上,把农村和城市作为两个不同的类型对待,分别立法。关于弱势群体应当受到的保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存权保障;二是发展权保障。
关于公共投资利益分配,江帆副教授指出:住房问题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之一。对于住房这一具有保障性的“准公共产品”,不能完全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其有效供给。政府有责任建立和完善住房供给体系,当市场不能满足社会中低收入人群的基本住房需求时,应当为他们提供基本的住房保障。刘群提出:“惠民中国医疗行动”通过思维创新、制度创新、模式创新再造医疗行业价值链条,理顺流通渠道,规范竞争秩序,有效实现了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杜仕林提出:医疗服务市场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市场与服务市场,在政府与市场的分工上应针对其特点进行合理界定,既否决单纯的市场主导,也否决一味的市场化,而应实现二者的理性结合。郑书前针对我国公共投资法律现状,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共投资法律体系的重塑。立法内容主要是解决公共投资主体、投资目标和对象、投资数额、投资方式、投资的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的确定等问题;在立法形上,应采取全国统一单行立法的体例。此外,公共投资法律还应当与其他财政法律相衔接和配合。胡元聪认为:我国政府在公共投资中职能的“越位”与“缺位”,使得公共投资主体单一、非公有经济在公共投资领域难以进入。这就迫切要求我们对公共投资准入法律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其目标是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法律体系的健全、准入主体的多元、准入领域的扩展、准入程序的规范。
夜上海论坛 关于投融资利益分配,胡光志教授认为:虚拟经济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进程的同时,也给和谐社会建设提出了诸多的挑战。应当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制度创新:尊重虚拟经济运行规律,以制度促进我国虚拟经济的大力发展;打击违法犯罪,切实维护守法经营者的利益;促进市场的统一,建立投资者平等保护的法律机制;注重实质公平,加强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关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协调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劳动者及债权人等之间的关系;合理设计税制,平衡市场内外的利益冲突。马洪雨认为:目前拥有控制权的国有股东在公司之外可以凭借强势地位左右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在公司之内可以采取诸如选择对价方法和标准、派发现金股利、关联方借贷和再融资等“自利”行为,使得社会公众股东利益受损,无法公平分配股权分置改革的成果。因此,促使两者的利益均衡;从长期看,强化公司治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是保护证券市场的社会公众股东这一“弱势”群体,促进证券市场有效竞争和良性发展的根本措施。王后春认为:我国融资体制改革的滞后造成融资结构失衡,解决依法厘清政府监管融资市场界限是优化融资结构的前提;融资市场化变革是优化融资结构的关键;依法规范民间融资市场使民间融资成为新的融资渠道。
夜上海论坛 关于财税利益分配,陈国文认为:从理论上来说,我国的税制是以间接税和直接税为主的体系,但实际上直接税由于税制简陋、税种单一,并未发挥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有的作用,财产税的缺失即为明证。因此,制定财产税法,完善财产税制是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要工作,也是我国落实社会政策必不可少的政策工具。吴荻枫认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存在课税模式不合理、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税制设计不完善、税收征管水平低等问题,不能起到应有的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因此,应当顺应国际潮流作出相应的变革,即,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改革费用扣除标准,扩大税基;运用超额累进税制,降低税负;完善征管办法,提高征管水平。
四、政府责任与社会财富公平分配法律制度的国外经验
中德经济发展联合基金会高级顾问Joachim Bhme先生比较详细地介绍了德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认为市场与政府存在着很强的纽带关系,政府同样也干预市场经济。德国市场经济体制是由国家进行宏观管理的,因为市场不会自动实现平衡,偶尔也需要国家干预。国家作为立法者,其目标是促进经济公平和发展。市场中的竞争行为也要受到国家立法的约束,如反卡特尔法。国家干预市场的方式很多,如法规、禁令等。他认为,社会立法是社会财富公平分享的基本法律手段,要达到的目的是保证有关的权利和福利,保证所有的市民不会陷于贫穷。德国的社会保障主要由以下五个部门负责,即健康和社会安全部门、经济和劳动部门、家庭、妇女和儿童等方面工作的部门、财政部和交通、建筑与住房部门。德国政府的改革举措有几个原则:一是人人对自己负起责任;二是充分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三是充分重视公共利益。德国目前正在建立新的政府治理体制,其框架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政府部门间的协作、电子政务、税务改革、将市民当作主人看待等。
夜上海论坛 英国文化协会副主席Gerard Lemos指出:对于中国一些缺乏竞争力的企业破产、被兼并或重组,工人大量下岗,根据英国的经验,最有效的社会保障是让他们再次进入劳动力市场,但是要求他们本身具备劳动方面的技术和能力。在日益加速的城镇化进程中,很多农村劳动力失去了土地,这需要政府承担责任,提供社会保障。他还提到,英国福利社会福利系统中存在的缺陷希望能给中国以借鉴,即社会福利系统的完善速度跟不上经济的发展所面临的挑战是一个完全免费的系统如何持续的问题。英国目前的福利提供主体中一部分是要通过收费的形式即税收来解决,一部分是通过当地的一些组织来提供的。
夜上海论坛 世界银行社会政策资深专家 Daniel Gibson对中国征地和移民问题作了分析。他指出,中国政府应该重点解决透明度问题、公众参与问题、政府官员责任问题等。他说,中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而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加强法律的执行和监督。根据世界银行研究的结论,很多时候政府并未按法律行事,而是根据自上而下的政策行事,缺乏公众参与,由此产生了很多问题。移民和征地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技术问题,需要建立一个新的政府治理模式,其中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政府行为的透明度问题;二是在移民规划、决策中的公众参与问题;三是移民过程中政府责任的界定和承担问题。
英国约克大学家庭政治研究中心主任Suzann Fitzpatrick尤其关注无家可归者及对无家可归人群所提供住房的措施。她说,在福利系统受法律法规强力支撑的体系中,应通过制度建设在住房福利和公平分配方面使市民有合法发表自己的意见及呼声的权利。在英国,现有的贫穷人群中可以从英国中央政府及各联邦政府得到补贴,在这一点上英国和其他发达国家没有区别。另外,只有对贫穷人群的资格进行认定后,才可以申请得到相关的利益。政府福利通过财政赋税向居民提供,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得到福利。对其提供永久性住房前,可以先提供过渡型住房。当前贫困聚居地区人群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二是社会圈子不广;三是社会矛盾、犯罪和行为经常发生。因此,应该对不同的群体制定相应的法规,从而维护他们的权利。
夜上海论坛 法国巴黎大学社会科学研究所经济学博士Daniel PHO.认为:从经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讲,国家和社会应该加大力度,帮助弱势群体做好职业准备。在法国,“就业准入渠道”项目给处于弱势的青年长达18个月集中、连续的培训和就业咨询;而中国对于弱势青年(尤其是贫困的大学毕业生)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目前还不够规范,特别是如何给大学毕业生提供实践经验的具体措施还不够完善。中国应该借鉴西方的相关立法依据与程序,通过立法强制、鼓励企业对大学毕业生的职前教育与培训进行投资,制定有关政策,允许企业把这方面的投资纳入到经营成本中,最终将青年人就业难的现状予以改善。
吴越教授认为:在改革过程中如何实现整体经济与区域经济的平衡,从而维持改革过程中的区域经济发展的公正性,这是我国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的实践给我们带来了另一种思路。他认为,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给予我们的启示有以下几点:一是明确联邦与州(中央与地方)在宏观调控中的职责;二是建立一种违宪审查制度或者类似的制度;三是宏观调控的目标应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变迁。在资源日益稀缺和环境压力日益增大的情况下,应注重宏观调控的《增加稳定法》的第五大标准或者说第五大支柱,即“生态目标”或者说“绿色目标”。
关键词:统制经济法,禁止垄断法,经济宪法,经济规制,规制缓和
就日本的经济法理论而言,对其讨论大致可分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后两个阶段。战前的日本经济法受德国经济法理论的影响,以统制经济法为基本特征。战后受美国经济民主的自由竞争思想的影响,以维持市场竞争秩序法为基本特征。
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以统制经济为中心的经济法思想
夜上海论坛 经济统制是指国家在确定了某一目标后,对经济活动施加权力干预使之朝着既定的方向发展,以实现国家的特定经济目的。而以经济统制为基本特征的法律,可以说在日本拥有百年的历史土壤。日本社会是极其容易地接受这样的法律制度的。
1、二战结束前的统制经济法立法活动
夜上海论坛 从近代日本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尽管明治维新选择了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并为此建立健全了市民法体系,如明治23年(1890年)就颁布了《民法》《商法》等。但是至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日本的市场经济体制并没能通过自由竞争一步步地走向成熟,而都是在特殊的国内外环境下被统制经济所代替,而统制经济法[2]正是国家实现统制经济的最有效的手段。
夜上海论坛 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日本虽处于战局之外,但却是参战国的市场,这为日本国内工业的发展带来了契机。为适应战时需要,保护经济的继续发展,日本政府一方面采取了强权的战时经济统制,如大正3年(1914年)制定的《有关战时工业源料出口取缔事宜》,大正6年(1917年)制定的《黄金出口禁止令》和《战时船舶管理令》等;另一方面又对与战争有关的产业进行特殊的保护措施,如《军需工业动员法》、《战时海上保险法补救法》、《染料医药制品奖励法》等。二战爆发,日本社会又进入了所谓的战时经济时期,日本政府重操战时经济统制政策,颁布了《国家总动员法》,以保证人力、物力资源投入战争,同时还颁布了各种战时临时经济统制法令。
2、经济法概念的引入及其影响
正如大家所知,经济法这一用语最初是从德国法中的“Wirtschaftsrecht”一词中翻译过来的,并且是以经济统制为其基本特征的。
夜上海论坛 日本对经济法的理论研究是从大正末年到昭和初开始的。孙田秀春于大正14年(1924年)发表的“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中最早把经济法的概念介绍到日本。由于历史上日本法律对德国法律的依存性,加之战时统制经济政策的共性以及本国在统制经济体制下所存在的上述大量的经济立法活动,使日本各界非常容易接受当时德国的以经济统制为基本特征的经济法理论,将经济法与经济统制法视为同一概念,从国家强权介入经济活动以实现特定目标这一立法目的来认识经济法的现象。
夜上海论坛 善长逻辑思维的德国学者曾从不角度来定义经济法的内涵,他们的理论对日本的经济法研究产生了重大影响,日本学者们也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经济法的各种含义。一些行政法学者们从政府的“公共福利”目的来认识经济法,并使用过“经济警察”这一概念[3];民商法学者也对政府所实行的官民企业一体化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行政权力的企业组织和事业者团体组织十分关注。
当时针对这一普遍的社会现象,各部门的法学家发表了许多论文和著作以阐明各自的观点。如公法学者田中二郎的《经济统制法的发展及现状概况》,民商法学者末川博的《加强统制法与对私法的关心》、川岛武宜的《经济统制法与民法》等[4],都是从经济统制的角度来认识经济法。可以说当时日本经济法的核心概念是“经济统制”。
总之,明治维新以后,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前,日本社会一直是处在统制经济体制之下,这种否定私人企业经营自由的统制经济,必然要影响立法目的。强调国家的特定经济目标、垄断特权,忽略甚至不允许私人企业自由竞争,集中代表了这一时期日本经济法的立法思想和价值取向。所以,日本经济法学者称这一时期的经济法是以统制经济为中心的经济法时期。
夜上海论坛 二、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的经济法思想
如前所述,日本在从德国引入经济法概念时,曾对经济法问题展开过大讨论,但对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研究却是在二战结束之后才开始的。
夜上海论坛 1、经济法的新理念与经济法理论体系
夜上海论坛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占领军根据美国的经济思想,要求日本经济非军事化、民主化,并颁布了一系列的经济民主化法,其中重要标志就是1947年4月《禁止私的垄断与确保公正交易法》(以下简称《禁止垄断法》)的制定。
夜上海论坛 随着《禁止垄断法》的制定和实施,有的学者开始主张要以的竞争理念为中心开展对该法律制度的研究,并积极地去思考如何建立一个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的新的经济法理论体系。当时为九州大学副教授的丹宗昭信在1958年的《经济法》杂志创刊号上发表了题为《经济法(学)的独立性――试论由“统制”概念而形成的经济法的统一体系》的论文,作者以带引号的统制概念为基础,提出应当把《禁止垄断法》体系中自立性的“统制”这一本国的经济法与战时经济统制法体系中他律性的“统制”这一外来的经济法区分开来。并进一步指出:经济法既不是什么行政法,也不是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我们有必要将经济法从行政法、商法中独立出来进行单独地研究。[5]但是,由于长期受战时统制经济法思想的影响,在许多从事经济法学研究的学者中政府与经济一体化的意识依然很强,为此要建立一个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的经济法理论,并使其成为在自由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正式的新的经济法理论,无论是在观念上,还是在时间上都需要有一个适应期。尤其是由于“统制”是一个包含着对多种经济活动加以规制的、内容极为丰富的概念,所以,新的经济法在形式上往往表现为是涉及到各个领域的法律制度。为此,如何将战时以统制经济为中心的经济法与新的以《禁止垄断》为中心的经济法联系起来,进行继承性的研究,如何将新的经济法与既存的法学领域中的商法、行政法、民法、劳动法相区别来认识经济法的独立性,如何具体地整理出具有统制特性的新的经济法的概念,均成为这一时期重要的理论课题。
在日本的战后经济恢复时期,美国占领军想将日本建成像美国那样的小政府型的自由竞争式的市场经济体制,而为了将支撑这一经济体制的重要的法律制度――《禁止垄断法》的基本理念能被人们广泛地接受,于是就有“禁止垄断法是日本的经济宪法”这一说法,同时试图来确立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的日本经济法理论体系。但是,关于在美国干预下制定的《禁止垄断法》在经济法中的地位问题,一开始就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后来由于东西冷战的日益尖锐、朝鲜战争的爆发以及1952年日本从美国的占领政策下独立出来,日本经济又很自然地转向了以政府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并制定了大量的有关禁止垄断法适用除外的保护垄断的产业政策法,[6]而且政府用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不仅仅是《禁止垄断法》,还包括财政金融法以及各个不同时期的某些“产业振兴临时措施法”。因此主张应当平衡地把握促进竞争与适当地限制竞争的关系,于是“禁止垄断法是日本的经济宪法”的说法也渐渐地不再提起了。即使是被认为日本市场经济体制已达到一定的成熟度的今天,在重谈如何建立小政府、如何建立以竞争为中心的市场经济体制这一当前日本经济的重要课题,并提议应当恢复以往经济法有关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的理念时,也没有人再度用“禁止垄断法是日本的经济宪法”的提法。因为从日本战后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更多地发挥积极作用的是产业政策法,而《禁止垄断法》却一直处在不正常的“冬眠”状态,他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对产业政策的抗衡上。也就是说当政府过度地利用产业政策法去保护某一产业而有损于市场竞争机制时,公正交易委员会和有关的经济法学者就用《禁止垄断法》的规定来抵抗政府有关产业政策法议案的通过。[7]所以说,如何处理好反垄断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在今天依然是日本经济法学的重要话题。
2、有关经济法理论体系中的“中心说”与“非中心说”
在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进行研究的同时,形成了两大经济法理论。这就是以丹宗昭信、正田彬为代表的“中心说”(即经济法是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和今村成和、金泽良雄为代表的“非中心说”(即不认为《禁止垄断法》是经济法的中心)。
就“非中心说”而言,以金泽良雄教授的观点为例,他认为:所谓的经济法是应经济性=社会协调性的要求,用社会协调的方式来解决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和困难(即因市民法自动调节的局限性而产生的困难)。它要求用“国家之手”,从国民经济的立场出发制定各种经济政策,并为实现这些经济政策而进行的国家干预。经济法的出现是为了弥补市民法所不能涉及的空白的法的领域,能够这样来把握经济法的本质特性,我们就不难理解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在各种社会环境下,经济法的内容既可以是促进垄断法,也可以是维护竞争秩序法。作为经济社会协调要求说,金泽教授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解决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矛盾,维持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法律。为此,一方面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就需要有促进垄断和维持供求关系的法律。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则需要禁止垄断法。因此,国家在这两方面的规制同样重要,不赞同经济法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8]
夜上海论坛 就“中心说”而言:以代表竞争法核心说的丹宗教授为例,他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即在市场出现限制竞争的情况下,国家为了维持竞争秩序而对市场加以介入,这是经济法最基本的特性。这样定义经济法是为了说明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把现实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存在的市场支配的各类现象(不能维持市场竞争秩序的状态及可能性)作为自己独自的调整对象(调整的目的、方法也是多样的),从而形成经济法自身的体系并与相邻的行政法、民法、商法及劳动法等法律部门加以区别。在竞争法中,有关于禁止市场支配维护竞争秩序的法,如《禁止垄断法》。也有促成市场支配而限制竞争的法,如禁止垄断的适用除外法和经济统制法,他们都与竞争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为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经济法的核心是竞争法,有关竞争的法律在经济法中占据核心地位。
夜上海论坛 3、两种观点对日本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影响
夜上海论坛 从两种不同学说中我们不难看出:“非中心说”认为经济法的理论体系应当由《禁止垄断法》和产业政策法二部分内容构成,政府依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对市场活动的规制包括鼓励与促进,也包括禁止与限制。经济法的功能对“市场失灵”即有事前的御防性,也有事后的纠正性。与之相反,“中心说”则认为,经济法是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而产业政策法仅仅是在禁止垄断法适用除外的特殊情况下才存在的,不应当与禁止垄断法拥有同等的地位,国家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只能是以《禁止垄断法》为主,只有在市场出现限制竞争的情况下,国家为了维持竞争秩序而对市场加以介入,在此之前国家不应当对市场的竞争活动加以干预。由于两种观点的分歧使日本经济法的教科书也分为两个版本,一个是由竞争法与产业政策法二部分内容构成的经济法学教科书,一个是由以《禁止垄断法》为主,在该法的适用除外中介绍产业政策法的、直接以《禁止垄断法》命名的经济法教科书。但是有关“事后介入说”[9]在日本始终没有被政府所接受,而且在学术上也是少数人所坚持的观点。
夜上海论坛 三、经济法学会的成立与各时期经济法学的研究课题
夜上海论坛 1、经济法学会的成立及前期的研究活动
如前所述,《禁止垄断法》颁布实施之后,如何理解经济法的竞争新理念,如何使日本的经济法理论从战前的以统制经济为中心的统制经济法的影响中摆脱出来,成为研究经济法学的一项重要课题。日本经济法学会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于1951年5月4日在东京成立。经济法学会的成立大大地推进了经济法学的研究。学会通过一年一度的学会研讨会,事先确定大会报告议题,并广泛地展开讨论。如第一次的研究会(1952年)的议题就是《我国禁止垄断法中的诸问题》。这一时期大家所关心的重点是经济法自身理论的建设,学术界力争明确经济法的概念,并试图建立起一个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的现代经济法理论体系。
夜上海论坛 到了六十年代初期,随着日本经济完成战后的重建而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学者们开始注意对与《禁止垄断法》相关联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这些研究不仅拓宽了经济法学的研究领域,也为社会实践活动提供了理论上的帮助。作为日本经济法理论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就是1961年有斐阁出版的法律学全集中的金泽的经济法和今村的禁止垄断法及第二年出版的正田的经济法,这些经济法学专著在质与量上都有了一个较大的飞跃,并且在他们三者之间分别形成了具有代表意义的三学说,即以金泽为代表的纵观对经济活动进行全面规制的金泽经济法说,以今村为代表的全面解释《禁止垄断法》的今村《禁止垄断法》机能说以及从社会法的立场入手对金泽说与今村说持批判态度的正田社会法说。
夜上海论坛 2、新一代经济法学者的研究课题与相关学会的成立
进入七十年代中叶,出现了直接从经济法学入手研究经济法理论的一代研究者。他们在业已建立的日本经济法基本理论的指导下,展开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的、以及与《禁止垄断法》有关联的各种事业规制法与竞争法的关系研究,如电气事业法、邮电通讯事业法、道路运输法与竞争法的关系等。
八十年代后半期,随着日本限制政策的缓和化,也同时带来了限制政策下的竞争行为的普遍化,这为经济法的理论研究提供了更加广阔的领域和更加活跃的气氛。这一时期,由于日美贸易磨擦不断升级,美国强烈批判日本政府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产业界也利用美国的压力,要求政府放松对企业的控制及对国际贸易的管制。面临国内外的压力,日本政府于1993年12月16日公布了《关于经济改革的最终报告》,提出了规制缓和的基本思路:“原则自由,例外规制”。社会的规制[10]应当是“必要的、最小限度的规制”。围绕着政府的行政改革及由经济规制转向社会规制的规制缓和化,经济法学界及时提出了在规制缓和中导入竞争理念,一方面有必要针对过去产业政策法中的有关促进垄断发展的倾向,提出缩小《禁止垄断法》适用除外立法的范围;另一方面强调必须处理好社会公共利益及安全与竞争法的关系,因为这是《禁止垄断法》终极目的(――确保消费者的利益和国民经济民主、健康的发展)的本质要求。这些理论为改革过程中的立法活动提供了依据,为进一步地完善日本市场机制及时地提供了法律保障。从90年代开始日本终于逐渐出现了规制日益缓和,竞争日益强化的倾向。
夜上海论坛 伴随着国际贸易磨擦的激烈化和美国关于对不公正贸易制裁的措施的运用,促使人们注重对外国经济法的比较研究。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九十年代初,国际经济法从经济法学会分离出来,由研究国际经济法和经济法的学者共同成立了新的国际经济法学会,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国际贸易与关税、国际通商法等。
夜上海论坛 在日本,知识产权由知识产权研究会专门研究;证券法、银行法等由商法学会加以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由经济法和私法学会共同研究;税收法律由税收法学会进行研究。此外,公益事业学会主要研究事业规制法。在这些学会里,既有经济学者、经营学者,也有法学者。最后是公法学会,他们主要是研究财政法,但其研究活动很少。
近来,日本经济法学研究的新动向表现为研究法与经济的关系,这主要是受美国关于“法律与经济”(LowandEconomics)的影响,运用价格理论来研究法律现象,并且在研究《禁止垄断法》中引入产业组织论[11].
夜上海论坛 进入二十一世纪,日本经济法学的研究课题仍然是探索运用数学的方法,在现实中能对禁止垄断法做出何等程度的解释,并继续讨论“规制缓和”政策的有关问题。具体地讲,日本虽然确立了以市场体制为中心的经济体制,但在必要的公益事业规制中,如何处理好产业政策法与竞争法的关系。或者说,在日本不断趋向高龄社会和逐渐丧失国际竞争力的今天,如何更好地实施竞争法,是日本社会的最大政治课题。在国际经济法方面,讨论建立亚洲自由贸易协议的可能性,是该领域的中心话题。
参考文献:
夜上海论坛 [1]本文的许多历史性资料是由横滨国立大学国际社会科学研究科科长来生新教授提供,并将他新写的、尚未发表的著作提供给作者进行参考,在此作者对来生教授为了中日经济法学的交流而在学术上表现出的无私精神表示衷心的谢意。
夜上海论坛 [2]“统制经济法”是指为维持统制经济体制的法,或者说是对经济进行统制的经济统制法。经济统制主要表现为国家对整个经济活动,特别是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加以行政作用。(参《新法学辞典》第三版有斐阁1055页)
夜上海论坛 [3]作为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经济警察,是指本来原则上讲对国民的经济活动应当给予充分的自由,但政府对其某些方面如若放弃不管就会产生社会弊端(如损害公民的生命安全等)的经济行为,在事先就加以必要的一定限度的限制,以预防这一社会弊端的发生的行政活动。如餐饮业经营许可制度、汽车驾驶的行车执照制度等。如果对此活动事前若不加以必要的政府介入,就会出现因不卫生的设备与不规则的操作以及无一定技术水准的操作而带来损害国民身体健康、引发交通事故等社会问题,因此对那些不能满足一定设备基准的人和尚未掌握一定技术水准的人应限制其经营或驾车。
夜上海论坛 [4]《经济法概论》金泽良雄著达满人译甘肃人民出版1985年5月14页
夜上海论坛 [5]《经济法》第一期1958年第19頁
[6]由于1947年在美国占领军支配下制定的《禁止垄断法》(又称“原始禁止垄断法”)加入了美国人理想化的反垄断规定从而超越了日本[现实,于是1953年日本对《禁止垄断法》进行了较大的“缓和性”修改,主要是认可了“不景气卡特尔”、“合理化卡特尔”、“维持再销售价格合同”、“公司间相互持股及合并”等。以此为契机,日本政府进行了一些个适用别除外的立法,就此《禁止垄断法》便被认为失去了经济宪法的地位。有学者认为这次修改是日本《禁止垄断法》的大倒退。
[7]详细内容请参阅1963年日本政府向国会提出《振兴特定产业临时措施法案》及该法案最终成为废案的有关资料
夜上海论坛 [8]参《现代经济法入门》丹宗昭信、厚谷编法律文化社1981年12月8页、《经济法》丹宗昭信放送大学教育振兴会1996年,38页。
[9]“事后介入说”强调:市场经济是以价值规律为中心,国家不应当对市场经活动加以干预,只有在出现“市场失误”之后,政府才可以针对纠正市场的失误而介入市场经济活动。
夜上海论坛 关键词:统制经济法,禁止垄断法,经济宪法,经济规制,规制缓和
就日本的经济法理论而言,对其讨论大致可分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后两个阶段。战前的日本经济法受德国经济法理论的影响,以统制经济法为基本特征。战后受美国经济民主的自由竞争思想的影响,以维持市场竞争秩序法为基本特征。
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以统制经济为中心的经济法思想
夜上海论坛 经济统制是指国家在确定了某一目标后,对经济活动施加权力干预使之朝着既定的方向发展,以实现国家的特定经济目的。而以经济统制为基本特征的法律,可以说在日本拥有百年的历史土壤。日本社会是极其容易地接受这样的法律制度的。
1、二战结束前的统制经济法立法活动
从近代日本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尽管明治维新选择了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并为此建立健全了市民法体系,如明治23年(1890年)就颁布了《民法》《商法》等。但是至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日本的市场经济体制并没能通过自由竞争一步步地走向成熟,而都是在特殊的国内外环境下被统制经济所代替,而统制经济法[2]正是国家实现统制经济的最有效的手段。
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日本虽处于战局之外,但却是参战国的市场,这为日本国内工业的发展带来了契机。为适应战时需要,保护经济的继续发展,日本政府一方面采取了强权的战时经济统制,如大正3年(1914年)制定的《有关战时工业源料出口取缔事宜》,大正6年(1917年)制定的《黄金出口禁止令》和《战时船舶管理令》等;另一方面又对与战争有关的产业进行特殊的保护措施,如《军需工业动员法》、《战时海上保险法补救法》、《染料医药制品奖励法》等。二战爆发,日本社会又进入了所谓的战时经济时期,日本政府重操战时经济统制政策,颁布了《国家总动员法》,以保证人力、物力资源投入战争,同时还颁布了各种战时临时经济统制法令。
2、经济法概念的引入及其影响
夜上海论坛 正如大家所知,经济法这一用语最初是从德国法中的“Wirtschaft srecht”一词中翻译过来的,并且是以经济统制为其基本特征的。
夜上海论坛 日本对经济法的理论研究是从大正末年到昭和初开始的。孙田秀春于大正14年(1924年)发表的“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中最早把经济法的概念介绍到日本。由于历史上日本法律对德国法律的依存性,加之战时统制经济政策的共性以及本国在统制经济体制下所存在的上述大量的经济立法活动,使日本各界非常容易接受当时德国的以经济统制为基本特征的经济法理论,将经济法与经济统制法视为同一概念,从国家强权介入经济活动以实现特定目标这一立法目的来认识经济法的现象。
夜上海论坛 善长逻辑思维的德国学者曾从不角度来定义经济法的内涵,他们的理论对日本的经济法研究产生了重大影响,日本学者们也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经济法的各种含义。一些行政法学者们从政府的“公共福利”目的来认识经济法,并使用过“经济警察”这一概念[3];民商法学者也对政府所实行的官民企业一体化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行政权力的企业组织和事业者团体组织十分关注。
夜上海论坛 当时针对这一普遍的社会现象,各部门的法学家发表了许多论文和著作以阐明各自的观点。如公法学者田中二郎的《经济统制法的发展及现状概况》,民商法学者末川博的《加强统制法与对私法的关心》、川岛武宜的《经济统制法与民法》等[4],都是从经济统制的角度来认识经济法。可以说当时日本经济法的核心概念是“经济统制”。
夜上海论坛 总之,明治维新以后,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前,日本社会一直是处在统制经济体制之下,这种否定私人企业经营自由的统制经济,必然要影响立法目的。强调国家的特定经济目标、垄断特权,忽略甚至不允许私人企业自由竞争,集中代表了这一时期日本经济法的立法思想和价值取向。所以,日本经济法学者称这一时期的经济法是以统制经济为中心的经济法时期。
夜上海论坛 二、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的经济法思想
如前所述,日本在从德国引入经济法概念时,曾对经济法问题展开过大讨论,但对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研究却是在二战结束之后才开始的。
夜上海论坛 1、经济法的新理念与经济法理论体系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占领军根据美国的经济思想,要求日本经济非军事化、民主化,并颁布了一系列的经济民主化法,其中重要标志就是1947年4月《禁止私的垄断与确保公正交易法》(以下简称《禁止垄断法》)的制定。
随着《禁止垄断法》的制定和实施,有的学者开始主张要以的竞争理念为中心开展对该法律制度的研究,并积极地去思考如何建立一个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的新的经济法理论体系。当时为九州大学副教授的丹宗昭信在1958年的《经济法》杂志创刊号上发表了题为《经济法(学)的独立性――试论由“统制”概念而形成的经济法的统一体系》的论文,作者以带引号的统制概念为基础,提出应当把《禁止垄断法》体系中自立性的“统制”这一本国的经济法与战时经济统制法体系中他律性的“统制”这一外来的经济法区分开来。并进一步指出:经济法既不是什么行政法,也不是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我们有必要将经济法从行政法、商法中独立出来进行单独地研究。[5]但是,由于长期受战时统制经济法思想的影响,在许多从事经济法学研究的学者中政府与经济一体化的意识依然很强,为此要建立一个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的经济法理论,并使其成为在自由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正式的新的经济法理论,无论是在观念上,还是在时间上都需要有一个适应期。尤其是由于“统制”是一个包含着对多种经济活动加以规制的、内容极为丰富的概念,所以,新的经济法在形式上往往表现为是涉及到各个领域的法律制度。为此,如何将战时以统制经济为中心的经济法与新的以《禁止垄断》为中心的经济法联系起来,进行继承性的研究,如何将新的经济法与既存的法学领域中的商法、行政法、民法、劳动法相区别来认识经济法的独立性,如何具体地整理出具有统制特性的新的经济法的概念,均成为这一时期重要的理论课题。
在日本的战后经济恢复时期,美国占领军想将日本建成像美国那样的小政府型的自由竞争式的市场经济体制,而为了将支撑这一经济体制的重要的法律制度――《禁止垄断法》的基本理念能被人们广泛地接受,于是就有“禁止垄断法是日本的经济宪法”这一说法,同时试图来确立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的日本经济法理论体系。但是,关于在美国干预下制定的《禁止垄断法》在经济法中的地位问题,一开始就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后来由于东西冷战的日益尖锐、朝鲜战争的爆发以及1952年日本从美国的占领政策下独立出来,日本经济又很自然地转向了以政府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并制定了大量的有关禁止垄断法适用除外的保护垄断的产业政策法,[6]而且政府用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不仅仅是《禁止垄断法》,还包括财政金融法以及各个不同时期的某些“产业振兴临时措施法”。因此主张应当平衡地把握促进竞争与适当地限制竞争的关系,于是“禁止垄断法是日本的经济宪法”的说法也渐渐地不再提起了。即使是被认为日本市场经济体制已达到一定的成熟度的今天,在重谈如何建立小政府、如何建立以竞争为中心的市场经济体制这一当前日本经济的重要课题,并提议应当恢复以往经济法有关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的理念时,也没有人再度用“禁止垄断法是日本的经济宪法”的提法。因为从日本战后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更多地发挥积极作用的是产业政策法,而《禁止垄断法》却一直处在不正常的“冬眠”状态,他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对产业政策的抗衡上。也就是说当政府过度地利用产业政策法去保护某一产业而有损于市场竞争机制时,公正交易委员会和有关的经济法学者就用《禁止垄断法》的规定来抵抗政府有关产业政策法议案的通过。[7]所以说,如何处理好反垄断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在今天依然是日本经济法学的重要话题。
2、有关经济法理论体系中的“中心说”与“非中心说”
夜上海论坛 在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进行研究的同时,形成了两大经济法理论。这就是以丹宗昭信、正田彬为代表的“中心说”(即经济法是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和今村成和、金泽良雄为代表的“非中心说”(即不认为《禁止垄断法》是经济法的中心)。
夜上海论坛 就“非中心说”而言,以金泽良雄教授的观点为例,他认为:所谓的经济法是应经济性=社会协调性的要求,用社会协调的方式来解决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和困难(即因市民法自动调节的局限性而产生的困难)。它要求用“国家之手”,从国民经济的立场出发制定各种经济政策,并为实现这些经济政策而进行的国家干预。经济法的出现是为了弥补市民法所不能涉及的空白的法的领域,能够这样来把握经济法的本质特性,我们就不难理解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在各种社会环境下,经济法的内容既可以是促进垄断法,也可以是维护竞争秩序法。作为经济社会协调要求说,金泽教授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解决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矛盾,维持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法律。为此,一方面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就需要有促进垄断和维持供求关系的法律。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则需要禁止垄断法。因此,国家在这两方面的规制同样重要,不赞同经济法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8]
就“中心说”而言:以代表竞争法核心说的丹宗教授为例,他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即在市场出现限制竞争的情况下,国家为了维持竞争秩序而对市场加以介入,这是经济法最基本的特性。这样定义经济法是为了说明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把现实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存在的市场支配的各类现象(不能维持市场竞争秩序的状态及可能性)作为自己独自的调整对象(调整的目的、方法也是多样的),从而形成经济法自身的体系并与相邻的行政法、民法、商法及劳动法等法律部门加以区别。在竞争法中,有关于禁止市场支配维护竞争秩序的法,如《禁止垄断法》。也有促成市场支配而限制竞争的法,如禁止垄断的适用除外法和经济统制法,他们都与竞争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为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经济法的核心是竞争法,有关竞争的法律在经济法中占据核心地位。
夜上海论坛 3、两种观点对日本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影响
从两种不同学说中我们不难看出:“非中心说”认为经济法的理论体系应当由《禁止垄断法》和产业政策法二部分内容构成,政府依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对市场活动的规制包括鼓励与促进,也包括禁止与限制。经济法的功能对“市场失灵”即有事前的御防性,也有事后的纠正性。与之相反,“中心说”则认为,经济法是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而产业政策法仅仅是在禁止垄断法适用除外的特殊情况下才存在的,不应当与禁止垄断法拥有同等的地位,国家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只能是以《禁止垄断法》为主,只有在市场出现限制竞争的情况下,国家为了维持竞争秩序而对市场加以介入,在此之前国家不应当对市场的竞争活动加以干预。由于两种观点的分歧使日本经济法的教科书也分为两个版本,一个是由竞争法与产业政策法二部分内容构成的经济法学教科书,一个是由以《禁止垄断法》为主,在该法的适用除外中介绍产业政策法的、直接以《禁止垄断法》命名的经济法教科书。但是有关“事后介入说”[9]在日本始终没有被政府所接受,而且在学术上也是少数人所坚持的观点。
三、经济法学会的成立与各时期经济法学的研究课题
夜上海论坛 1、 经济法学会的成立及前期的研究活动
如前所述,《禁止垄断法》颁布实施之后,如何理解经济法的竞争新理念,如何使日本的经济法理论从战前的以统制经济为中心的统制经济法的影响中摆脱出来,成为研究经济法学的一项重要课题。日本经济法学会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于1951年5月4日在东京成立。
经济法学会的成立大大地推进了经济法学的研究。学会通过一年一度的学会研讨会,事先确定大会报告议题,并广泛地展开讨论。如第一次的研究会(1952年)的议题就是《我国禁止垄断法中的诸问题》。这一时期大家所关心的重点是经济法自身理论的建设,学术界力争明确经济法的概念,并试图建立起一个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的现代经济法理论体系。
到了六十年代初期,随着日本经济完成战后的重建而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学者们开始注意对与《禁止垄断法》相关联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这些研究不仅拓宽了经济法学的研究领域,也为社会实践活动提供了理论上的帮助。作为日本经济法理论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就是1961年有斐阁出版的法律学全集中的金泽的经济法和今村的禁止垄断法及第二年出版的正田的经济法,这些经济法学专著在质与量上都有了一个较大的飞跃,并且在他们三者之间分别形成了具有代表意义的三学说,即以金泽为代表的纵观对经济活动进行全面规制的金泽经济法说,以今村为代表的全面解释《禁止垄断法》的今村《禁止垄断法》机能说以及从社会法的立场入手对金泽说与今村说持批判态度的正田社会法说。
2、新一代经济法学者的研究课题与相关学会的成立
夜上海论坛 进入七十年代中叶,出现了直接从经济法学入手研究经济法理论的一代研究者。他们在业已建立的日本经济法基本理论的指导下,展开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的、以及与《禁止垄断法》有关联的各种事业规制法与竞争法的关系研究,如电气事业法、邮电通讯事业法、道路运输法与竞争法的关系等。
八十年代后半期,随着日本限制政策的缓和化,也同时带来了限制政策下的竞争行为的普遍化,这为经济法的理论研究提供了更加广阔的领域和更加活跃的气氛。这一时期,由于日美贸易磨擦不断升级,美国强烈批判日本政府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产业界也利用美国的压力,要求政府放松对企业的控制及对国际贸易的管制。面临国内外的压力,日本政府于1993年12月16日公布了《关于经济改革的最终报告》,提出了规制缓和的基本思路:“原则自由,例外规制”。社会的规制[10]应当是“必要的、最小限度的规制”。围绕着政府的行政改革及由经济规制转向社会规制的规制缓和化,经济法学界及时提出了在规制缓和中导入竞争理念,一方面有必要针对过去产业政策法中的有关促进垄断发展的倾向,提出缩小《禁止垄断法》适用除外立法的范围;另一方面强调必须处理好社会公共利益及安全与竞争法的关系,因为这是《禁止垄断法》终极目的(――确保消费者的利益和国民经济民主、健康的发展)的本质要求。这些理论为改革过程中的立法活动提供了依据,为进一步地完善日本市场机制及时地提供了法律保障。从90年代开始日本终于逐渐出现了规制日益缓和,竞争日益强化的倾向。
伴随着国际贸易磨擦的激烈化和美国关于对不公正贸易制裁的措施的运用,促使人们注重对外国经济法的比较研究。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九十年代初,国际经济法从经济法学会分离出来,由研究国际经济法和经济法的学者共同成立了新的国际经济法学会,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国际贸易与关税、国际通商法等。
在日本,知识产权由知识产权研究会专门研究;证券法、银行法等由商法学会加以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由经济法和私法学会共同研究;税收法律由税收法学会进行研究。此外,公益事业学会主要研究事业规制法。在这些学会里,既有经济学者、经营学者,也有法学者。最后是公法学会,他们主要是研究财政法,但其研究活动很少。
近来,日本经济法学研究的新动向表现为研究法与经济的关系,这主要是受美国关于“法律与经济”(Low and Economics)的影响,运用价格理论来研究法律现象,并且在研究《禁止垄断法》中引入产业组织论[11].
夜上海论坛 进入二十一世纪,日本经济法学的研究课题仍然是探索运用数学的方法,在现实中能对禁止垄断法做出何等程度的解释,并继续讨论“规制缓和”政策的有关问题。具体地讲,日本虽然确立了以市场体制为中心的经济体制,但在必要的公益事业规制中,如何处理好产业政策法与竞争法的关系。或者说,在日本不断趋向高龄社会和逐渐丧失国际竞争力的今天,如何更好地实施竞争法,是日本社会的最大政治课题。在国际经济法方面,讨论建立亚洲自由贸易协议的可能性,是该领域的中心话题。
参考文献:
夜上海论坛 [1] 本文的许多历史性资料是由横滨国立大学国际社会科学研究科科长来生新教授提供,并将他新写的、尚未发表的著作提供给作者进行参考,在此作者对来生教授为了中日经济法学的交流而在学术上表现出的无私精神表示衷心的谢意。
夜上海论坛 [2] “统制经济法”是指为维持统制经济体制的法,或者说是对经济进行统制的经济统制法。经济统制主要表现为国家对整个经济活动,特别是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加以行政作用。(参《新法学辞典》第三版 有斐阁 1055页)
[3] 作为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经济警察,是指本来原则上讲对国民的经济活动应当给予充分的自由,但政府对其某些方面如若放弃不管就会产生社会弊端(如损害公民的生命安全等)的经济行为,在事先就加以必要的一定限度的限制,以预防这一社会弊端的发生的行政活动。如餐饮业经营许可制度、汽车驾驶的行车执照制度等。如果对此活动事前若不加以必要的政府介入,就会出现因不卫生的设备与不规则的操作以及无一定技术水准的操作而带来损害国民身体健康、引发交通事故等社会问题,因此对那些不能满足一定设备基准的人和尚未掌握一定技术水准的人应限制其经营或驾车。
[4] 《经济法概论》金泽良雄著 达满人译 甘肃人民出版 1985年5月 14页
夜上海论坛 [5] 《经济法》第一期 1958年 第19頁
[6] 由于1947年在美国占领军支配下制定的《禁止垄断法》(又称“原始禁止垄断法”)加入了美国人理想化的反垄断规定从而超越了日本[现实,于是1953年日本对《禁止垄断法》进行了较大的“缓和性”修改,主要是认可了“不景气卡特尔”、“合理化卡特尔”、“维持再销售价格合同”、“公司间相互持股及合并”等。以此为契机,日本政府进行了一些个适用别除外的立法,就此《禁止垄断法》便被认为失去了经济宪法的地位。有学者认为这次修改是日本《禁止垄断法》的大倒退。
[7] 详细内容请参阅1963年日本政府向国会提出《振兴特定产业临时措施法案》及该法案最终成为废案的有关资料
[8] 参《现代经济法入门》丹宗昭信、厚谷编 法律文化社 1981年12月8页、《经济法》丹宗昭信 放送大学教育振兴会1996年,38页。
夜上海论坛 [9] “事后介入说”强调:市场经济是以价值规律为中心,国家不应当对市场经活动加以干预,只有在出现“市场失误”之后,政府才可以针对纠正市场的失误而介入市场经济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