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上海论坛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农房保险论文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一)重大灾害应对机制得以建立。为了应对突发性灾害、抢占最佳的救灾时机、尽快恢复农业生产,我区各级政府已开始尝试利用市场化运作分散化解灾害损失,建立重大灾害应对机制,发挥保险夜上海论坛在抗灾救灾中的特殊作用,以此缓解政府的救灾压力。
(二)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逐步开展。2007年,新疆成为全国农业保险试点省份后,针对棉花保险和能繁母猪保险开展了试点工作。[2]凭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新疆农业保险进入恢复发展阶段,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险收费规模逐步提升,农业灾害应对能力得以提高。2007年,新疆棉花参保面积为984万亩,能繁母猪参保头数为21.82万,农业保费总额达到7.57亿元,居于全国首位。2008年里,种植业中的玉米、水稻、小麦以及大豆、花生、油菜等油料作物,养殖业中的奶牛等被列入农业保险险种范围内。同年,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内的农作物参保面积为3586.32万亩,牲畜达到38.69万头,有279.88万户的农户选择了参加农业保险,保费金额上升至13.5亿元。[3]截至2009年,新疆农业保险的参保面积为2200万亩,对国计民生有重要影响的农作物基本都参加了农业保险,占全疆农作物总面积的四成以上;参保农户达到432万,占全疆农户总数的九成左右。[4]
(三)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逐步成熟。我区农业保险目前除了有政策性保险外,还包括由县级财政支持的县域政策性保险及商业保险。2008年新疆农业保险结构如下。我区实行的是以政府引导为主,市场参与为补充,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农业保险运作模式。保费资金的承担主体主要是中央、自治区各级财政以及农业保险投保人,实行“低保费、低保额、低保障、广覆盖”的经营原则。
(四)农业保险已取得初步成就。目前,我区农业保险的保额确定标准为两类。一类是种植业保险中保险标的在生长期限内的物化成本,另一类是养殖业保险中的个体生理价值。以棉花和能繁母猪为例,自治区政府做出统一规定,棉花保额为400元,保费为28元;能繁母猪保额1000元,保费60元。[5]其他险种由承保公司和当地政府协商决定。2007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对棉花保费分别补贴25%;对能繁母猪保费分摊比例由中央、自治区、农户分别承担,比例依次为5∶3∶2。2008年,中央对奶牛的补贴达到30%,同时将种植业的保险补贴比例调至35%。到2009年,新疆种植业保险费用补贴比例增至40%,呈逐步上升趋势。
夜上海论坛 二、新疆农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
夜上海论坛 (一)政府补贴不到位。政府补贴不到位是新疆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首要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在2008年印发的《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分别各补贴25%,其余50%由地、州、市、县(市)财政和农户、收购企业等共同承担,具体承担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到了农户一级,需要承担20%左右的保费。而目前我区农业保险保费的收集方式是以生产队长、村委会向投保农户代收的形式进行的。这不仅导致保费收缴周期长,难以及时足额转划给保险公司,而且在客观上增加了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不足的可能性。虽然保险公司和各级政府也就这一问题展开积极讨论,但终因农户缴费能力较低或者积极性不高而别无他法。最终影响了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同时,我区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补贴的资金缺乏灵活性。《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政府按照本级提出的保费补贴年度计划,于当年8月底前,逐级向上级政府提出下年度预算申请。由自治区财政根据财力可能,确定保费规模,安排下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并向中央财政申请下年度保费补贴资金。未按规定上报农业保险年度计划和出具本级政府保费补贴资金承诺函的,自治区财政不予安排保费补贴资金。”这就是说去年的财政预算决定了今年的保险补贴费用,当年的新增保户无法享受到政府的财政补贴。农业保险收费难的问题没得到根本解决。尽管分级确定、收集保费的方式在操作上便于施行,但是耗时耗力,必然降低资金的使用效率。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性质决定了其推广必须得到政府的支持,同时还要出台相关措施促使农民增收,从本质上解决农业保险补贴不到位的问题。
夜上海论坛 (二)保险范围需要扩大。我区农业保险从产生以来,一直实行“低保费、低保额、低保障、广覆盖”的经营原则。在灾害发生后,所获得的赔偿也仅能满足农业的简单生产。全疆现阶段的农业保险险种,保险的金额仍处于较低水平,确定种植业保险的物化成本仍控制在实际成本的75%之内。以棉花为例,实际物化成本为每亩480元(其中滴灌棉为580元),而现行的保险金额大多在200元左右,上限为400元。油菜、甜菜、小麦的保额为每亩100元左右。养殖业的保额标准也偏低,最高为个体的生理价值的75%左右。这意味着一旦造成保险标的全损,参保农户获得的补偿难以维持农业再生产。但如果刻意提高保险金额又会造成保费过高,保户弃保的结果。同时保险公司更难以收取保费,面临的经营风险更大,经营积极性被严重削弱。此外,农业保险的范围偏窄,许多农业灾害不在保险范围之内。目前的种植业保险只对处于生长管理期(5月—8月)的农作物提供保险,排除了病虫害、旱灾以及收获期的风险。事实上,收获期是最容易产生农业风险的时期。同样,病虫害造成的损失也往往较为严重,某些时候甚至超过了生长管理期的风险损失。但是现行的保险范围没将这一部分囊括进去,使得在灾害发生后,参保农户的损失不能被最大化补偿。
夜上海论坛 (三)风险转移制度缺失。从1990年至今,新疆气象灾害发生频繁,灾种增多,灾情趋重,农业农牧区灾害问题相当突出。这在客观上使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增大,也导致了农业赔付率的上升。无疑在政府财政补贴不到位的情况下,影响到农业保险的发展。新疆自2000—2008年农险平均赔付率为68.75%,历年最高赔付率达75.42%,超过了保险界公认的70%临界点。同时,前述新疆保险费用难以及时收缴足额转划给保险公司,再加上农户根深蒂固的在受灾时依赖政府救援的观念,严重降低了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因此,风险转移制度亟待建立。
(四)监管机制亟待完善。当前,我区对农业保险的监管分散于财政、审计、监察、保险业监管等诸多部门之中,并没有形成一套统一集中的监管体系。多头监管的形势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外部监管的有效性,对农业保险的发展起到了消极作用。
三、对策建议
为加快新疆农业保险发展步伐,促使新疆农业保险模式实现由完全政策性向政策性指导下的商业性转变,以使本文所设想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和在其模式下的运行机制得以良性运转,更好的来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顺应农业保险发展的趋势,更好地满足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本文从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户三方面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政府方面:(1)加快法制体系建设。新疆政府应该联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制定在新疆开展农业保险的相关法律,为农业保险在新疆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6](2)加强扶持力度。一方面政府要为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户提供保费补贴;另一方面政府要给予保险公司政策优惠。(3)加大政府对灾害次数及程度的统计。政府应加强各种农作物或者牲畜近十年的灾害种类、灾害发生次数、灾害的危害程度的统计工作,使农业保险费率的制定有据可循,也可以降低不同地区保险费率不同给农户带来的不平衡感。
夜上海论坛 (二)保险公司方面:(1)加强宣传,提高农民参保积极性。具体做法如下: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户对农业保险风险分散作用的认识;做好无赔款农户工作;提高保险公司服务的诚信度。(2)敢于创新保险险种。一方面对农业保险的险种应顺应时代的发展,扩大到更广的范围,或者是涵盖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对收入保险的投保应该纳入农业保险的险种中来,并应作为重点的险种加以研究和推广。比如:团体收益保险;作物收益保险;收益保障保险;收入保护保险;示范园区或设施农业总收入保险等。
夜上海论坛 关键词:广东;农业保险;外部性
一、问题的提出
夜上海论坛 农业保险是保险人组织农业生产经营者进行风险损失分摊,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经济补偿的方式。农业保险通过转移和分散风险,由投保的农户共同分担风险,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后得到经济补偿,保障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协议,保险经营的地域限制进一步对外资企业放开。随着外资保险公司的展业深入,人们保险意识的普遍提升,保险公司也借此契机大力开展各类保险业务,广东保险业呈现出欣欣向荣之势。然而,这种繁荣却无法掩盖长期以来广东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现实,与其他险种开展得热火朝天的状况相比,农业保险发展的不平衡性就越发突显出来,农业保险的萎缩与广东经济强省的现状极不协调。
夜上海论坛 根据统计,广东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从1997年的4225.3万元,急剧萎缩到2005年的1402.7万元,减少了2822.6万元;在保费收入急速下降的带动下,赔款支出也急速下降,由1997年的3952.2万元,下降到2005年的1115.5万元,减少了2836.7万元;广东农业保险赔付率一直处于较高水平徘徊,九年的平均赔付率高达70.8%(见表1)。
根据表1可以清晰的看到,从1997年开始到2005年,广东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和理赔支出呈急剧下降趋势。农业保险具有正的外部性和准公共产品的特征,随着近年来广东农业保险的萎缩,农业保险经营已处于“需求有限、供给不足”的市场失灵状态。农业保险这一经济补偿机制难以适应新农村建设对金融的需求。
广东农业保险近年来经营萎缩的原因表面上看起来是商业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亏损严重,如农业风险大,农民交保费少,收不付赔;农村分散面广、资金薄,保险成本高;农业保险标的复杂多样,道德风险高;商业保险公司收费难、展业难、理赔难。但实质上是制度问题:政府对农业风险的补偿少,机制不健全。政府传统的救灾保障制度,不仅显露出资金量的严重不足,而且政府专业性保险机构缺乏,在县一级,基本没有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由于缺乏政府的支持,甚至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还进行了负面影响,如出险时农民多报、政府多要、保险公司多赔。商业保险公司用商业保险的办法经营农业保险只能是“大干大赔、小干小赔、不干不赔”。
二、农民和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的经济学分析
农业保险经营的高赔付率势必造成高费率。但从实际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来看,即便保险公司厘定了5%-12%的较高的农业保险费率(根据统计资料显示:2003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在广东的农业保险费率约为5%-12%,其中较高的是蔬菜,达到10%,玉米小麦为5%。一般家庭和企业财产保险的费率仅为0.2%-2%),农业保险经营仍将处于亏损状态。
农业保险存在“搭便车”问题。一般保险的消费是具有排他性的,不缴纳保险费就不会享受到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而某些农业保险功能具有非排他性,无法阻止没有缴费的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消费。如“防灾防损”这类农业保险的辅助功能,能起到减少农业风险损失、降低经营成本的作用,但保险公司在实施防灾防损工作时就会出现没有缴费的农民“搭便车”行为。广东梅州部分地区曾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保险公司为防干旱专门为投保地区的农民购置了人工降雨高射炮,一旦捕捉到可能降雨的乌云就轰击,减少旱灾发生的次数或强度。但是对于这些地区没有投保的农民来说,没有缴纳保费却同样因为防灾工作而减少了旱灾的损失。
农业保险存在的“搭便车”问题还表现在保险公司方面。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既经营政策性农险业务,又经营商业性涉农保险业务。在遭遇农业特大灾害时,政府将提供财力支持,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可能会将经营商业性涉农保险的亏损转嫁给政府承担。而要监督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的“搭便车”行为,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会提高。由于“搭便车”问题的存在,商业性保险公司和农民都不愿意介入,便产生了典型的市场失灵的情形,即单靠市场的力量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分配。因此农业保险的经营必须依靠政府的支持以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
夜上海论坛 三、政府参与农业保险的经济学分析
只有农民愿意投保,保险公司全力经营,社会得益才能达到最大。农业保险的社会得益,需考虑政府的介入。政府参与农业保险,应主要发挥以下功能:
(一)规避农业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
夜上海论坛 农业保险受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的双重制约。以广东为例,广东地处东亚季风区,气候灾害种类多、出现频繁,主要灾害有低温霜冻、冰雹、龙卷风、暴雨洪涝、热带气旋等。据不完全统计,20世纪90年代,广东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平均达120亿元,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3%-5%。此外,广东农业保险还受经济风险的制约,主要表现在农产品市场的风险和农业保险经营的风险。农民总体上来说是属于低收入的群体,根据保险业的特点,保险需求与潜在客户的收入水平正相关,农民的低收入和较高的恩格尔系数限制了其对农业保险的实际需求。因此,政府必须考虑到农业保险经营的特点和农业的特性,建立多层保险与风险分担、政府与市场共同参与的农业保险的风险防范机制。在规避农业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方面,我们应借鉴国内外经验,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建立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合作保险起主要作用,政府保险补贴作为支持,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农业保险与灾害救济相结合的一种风险分担的保险与风险管理体制。
(二)纠正农业保险的外部性
农业保险具有正外部性。从短期来看,农业保险的利益外溢性,需要政府建立财政补贴制度,对外部效应进行内在化。政府补贴可以根据需求和效率选择向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补贴或向投保农户提供补贴,或者对两者同时补贴。无论是以何种形式进行补贴,其补贴的幅度应该等于农业保险的外部成本,这样就刚好抵消了正外部性带来的影响,弥补了市场失灵。世界许多国家或地区都是通过实施农业保险计划或政府以不同的出资方式和比例建立准备基金、对保险费给予补贴等方式,支持和发展农业保险。2003年,上海市明确将农业险补贴列入公共财政体系,市区两级财政每年补贴达1000万元,其中区县补贴约25%-30%,每年的市区两级财政补贴,约占上海农业保险总保费的25%。由于有财政补贴,上海的保险费率不仅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水稻的保费大约在1.2%左右,奶牛在1%至3%之间;而且,农业险投保面有了大幅提升。其中,水稻投保面已经达到85%,奶牛投保面达到了80%,出口的蔬菜投保面达到了25%。
(三)提供农业保险准公共物品
农业保险是准公共物品。纯公共物品是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两者缺一不可。私人物品则是数量会随着任何人对它的消费增加而减少的物品,消费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的产品,我们习惯于称之为准公共物品。农业保险就是一种具有利益外溢特征即正外部性的产品。微观行为上看,农民购买了农业保险,若遭受合同约定的风险损失,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作为补偿,从这一角度看,农业保险属于私人产品,它具有消费的排他性和竞争性,谁投保,谁受益。但是,考虑到农业风险主要是台风、洪涝、干旱等自然风险,这类风险目前还不能由农民个体来控制,更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个人过错造成的,农业保险客观上保护了个体农民的收益,从而又保护了农业生产的再进行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宏观角度上看,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其发展的状况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虽然面对的是农业,但其带来的利益却远非农业产量、农业产值等指标所能衡量的。农民缴纳保费购买农业保险,不仅能保障自己收入稳定,而且还发挥着保证农业再生产顺利进行和稳定国民经济的作用。因此,对于农业保险这种准公共物品,应采取“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模式进行经营。
(四)解决农业保险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夜上海论坛 农户与保险公司是交易双方,农户相对保险公司来说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因为农户是农业生产的真正经营者,他对生产过程中标的物的抗风险能力、经营状况都较清楚,而保险公司难以直接了解农户生产经营的详细信息。当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也难以厘定准确的受灾程度。因此,保险公司和个体农户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非对称信息的存在还会引发农民的道德风险行为。保险公司难以对作为具有信息优势的农户的生产经营进行密切监督。农户在利益驱动下采取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如有意造成标的物的非正常损害,或是夸大受灾程度以骗取更多保费。由于农业保险中的信息不对称,政府的职责就是建立再保险制度。再保险是保险人将自己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是一种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国家可以考虑成立农业再保险公司,由政府分担再保险责任,或是委托某家商业保险公司扮演这一角色,通过对不同险种制定不同的分保比例,引导经营重点,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同时,政府还要加强对农业保险经营的监管,现行《保险法》不完全适用。因此,政府应根据农业保险的性质,在相关法律中明确农业保险经营原则与组织形式、保险费率的形成机制、承保范围、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等,为保障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陈璐.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萎缩的经济学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研究,2004(11).
夜上海论坛 2、高培勇.公共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快速变迁过程中: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在这一系列变迁中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农民养老问题就是其中之一。1992年我国民政部颁布《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各地的养老保险办法都是在此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这些办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1998年国务院要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划归劳动保障部门,随后的几年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一直处于职能划转和整顿规范状态。这样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上的不稳定性给农民参保带来了不便。农民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并不很了解且心存疑虑,农村养老保险办法的多变性使得农民不愿意投保,2009年我国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同时开始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中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正在不断的发展中。
2农民养老保险金的收缴方式
笔者按照农民的流动性和工作的稳定性,将农民划分为:“纯农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农民,以下将按照这种分类来探讨农村养老保险金的缴纳问题。
2.1“纯农民”养老保险金的收缴方式
夜上海论坛 “纯农民”是指单纯从事农业生产的专业农民。根据《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交费标准,月交费标准设2、4、6、8、10、12、14、16、18、20元十个档次,供不同的地区以及乡镇、村、企业和投保人选择。各地人员的交费档次可以有所区别,交费标准范围的选择以及按月交费还是按年交费,均由县(市)政府决定,因此参加养老保险农民的缴费水平低,一直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一个突出问题,在执行中多数农民选择了保费最低的每月2元,按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费交费领取表”计算,10年后每月可领取养老金4.7元,15年后每月可领取9.9元。这根本就不能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
曹信邦(2003)曾提出:对于一部分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纯粹的农民”,可以建立一个独立的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体系,原则上所有的农民都有义务参加养老社会保险,实行“自助”和“补助”相结合,即养老保险基金由参加保险者交纳的投保费和政府补助金共同构成,建立一个独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解决“纯农民”养老保险问题,本论文将进一步说明该独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为了改变现在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水平低的现状,可以制定新的养老保险金缴费办法。新的缴费办法依据各个地区的农民收入水平状况(参见表1),全国农村收入水平可以划分为4个不同的等级:年收入在2000—4000属于第一个等级(包括低收入户和中低收入户),4000—6000属于第二个等级(包括中等收入户和中高收入户),6000以上属于第三个等级(包括高收入户),年收入在2000以下的属于第四个等级(国家特殊照顾群体,例如:特困户)。
夜上海论坛 根据以上的划分,笔者建议个人帐户的缴费比例可以划分为4个不同的档次:年收入在第一等级的地区,缴费比例可以在上年人均收入的15%左右,年收入在第二等级的地区,缴费比例可以在上年人均收入的13%左右;年收入在第三等级的地区,缴费比例可以控制在10%左右。而对于年收入属于第四的等级的特困户,根据实际的收入状况少量缴费养老保险金,或者对其个人帐户的个人缴纳部分实行全免政策。
但是鉴于“纯农民”收入水平普遍比较低和缺乏投保热情的实际情况,针对目前集体补助比重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应该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对个人账户进行补贴,对于年收入在第一等级的地区,政府补贴比例可以确定为1%;年收入在第二等级的地区,政府补贴比例可以确定为2%,年收入在第三等级的地区。政府补贴比例可以确定为3%。而对于特困户,政府补贴比例可以确定为10%左右。农民可以随时对其个人账户进行监督,查看其缴纳数额,这样一来有利于提高全体农民参与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又可以兼顾到各地区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因此是一个比较可行的办法。
2.2农民工养老保险经的收缴方式
夜上海论坛 笔者定义的农民工是指来自于农村,属于农业户口,但他们的主要时间是在从事非农生产活动,并且他们的工作不仅限于工业领域,还包括商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活动,属于已经城市化了的农民工,这一群体已经完全脱离了与土地的关系,有稳定的职业、稳定的生活来源和相对固定的住所等等,与城市普通居民在生活方式上没有多大差别。据有关统计,我国农村劳动力流动规模接近1.3亿,因此农民工已经成为中国现阶段不可忽视的群体,截至2006年7月底,农民工参保人数已达到1871万人,有关调查表明,83.2%的农民工不愿意购买目前推行的养老保险,80%的企业主不赞成为农民工购买养老保险,接受调查的农民工90%以上没有购买养老保险。根据1992年《基本方案》对农村养老保险对象的规定,“非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户口”,“外来劳务人员,原则上在其户口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显然,现行农民工的养老保险仍处于城乡分割的旧的制度框架。
因此对于城市化了的农民工,笔者建议建立全国统筹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实行个人帐户、企业缴费、国家补贴相结合的制度,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相比,该体系加重了国家补贴的比重。个人帐户的缴费比例可以确定为年收入的6%,可以允许一定程度的浮动但最低不能低于4%,这样就可以保证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企业缴费比例可以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中的企业缴纳部分一样,确定为20%,实行社会统筹,专门用于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根据农民工工资相对较低的情况,各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个人帐户进行补贴,政府补贴比例最低不得低于1%,之所以要强调全国统筹,是因为这样就可以打破地区之间的差异,农民工即使更换工作地点,也可以随时缴纳养老保险金。
2.3灵活就业农民养老保险金的收缴方式
夜上海论坛 灵活就业农民是指大量流动的、没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将来有可能转化为城镇居民,也有可能继续当农民。对于这一类人可以实现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和“纯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转化,实行个人帐户和国家补贴相结合的道路。其个人帐户和国家补贴比例可以与农民工的比例相同,但是应该适当的调高国家补贴的比例(例如,政府补贴比例最低不得低于2%)。若在企业工作则可以增加企业缴纳部分,而缴纳比例可以确定为10%。之所以确定为10%是因为这样可以增强企业为灵活就业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当农民工又回去务农,或者说在农村务农的时间占有更大的比例时,农民工的个人帐户就可以转移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的新的个人帐户中,而这就将实现农民工养老保险体系和农民养老保险体系的转移。
但是农民究竟加入那种养老保险体系,可以由农民自己决定,若农民加入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则企业缴纳10%的比例应统归社会统筹。若农民自愿加入“纯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则企业缴纳的10%可以划归个人账户,提高个人账户的资金数量,由于灵活就业农民的流动性比较大,因而针对他们的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就更复杂,因此国家可以增加社会保障人才的培养,动用更多的人力和物力来保证灵活就业农民能够享受到国家的社会养老保险。
夜上海论坛 总之,以上分别就“纯农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农民的养老保险对策进行了定性分析,而未对具体数据进行更为深入地定量分析,只是提出了一些可行的收缴建议。(具体数据见下表2)
3农民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方式
在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方面,可以将农民分为不同的人群:即低收入人群、中等收入人群和高收入人群,根据王清生的观点:对于低收入的农民可以以全国(或省、地区等)为单位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多则捐献给基金、少则基金补缺”的原则进行发放,即个人账户月养老金的发放,应根据各自对应的选择生命表和退休时个人账户累积额以终身生存年金的方式进行。如果实际寿命比较短,则个人账户的余额为正,这一余额捐献给基金;反之,基金补缺,当然这种方式不仅适用于低收入人群,还适用于无子女的中等收入人群和高收入人群。当然应该鼓励更多的人加入个人帐户基金的方式,因为这样将有利于养老保险基金的稳定。
对于高收入的人群则可以以单个个人为单位,实行“自负盈亏”的发放原则,即个人账户月养老金的发放应根据各自对应的选择生命表和退休时个人账户累积额进行。并且叮以设其个人账户月养老保险金是从退休时发放至余命的95%的分位点(或94岁时)。如果实际寿命比较短,则个人账户的余额为正,这一余额可以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反之,须由其另外的积蓄补缺或法定继承人资助,因此高收人人群的选择方式就比较的灵活,既可以选择个人帐户基金方式也可以选择“自负盈亏”方式。对于中等收入人群而言,其选择范围可处于上述两种方式之间,同时这两种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方式,应该允许不同的群体根据其退休后的经济情况和偏好不同而自由选择,而不能只用国家法定的惟一方式来发放个人账户累积额。
4结论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传统的家庭式养老保险模式已经不能满足中国广大农村的需要。文章从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出发,按照农民的流动性和工作的稳定性,将农民划分为:“纯农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农民。根据这种分类分别研究了不同的养老保险金收缴和发放的方式,事实上提出要建立一个独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和一个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但是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未对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方式做出更为细致的阐述,因此农民养老保险金的收缴和发放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