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民事诉讼案件真实案例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夜上海论坛 [关键词]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可行性;必要性;制度设计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人们更多地选择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因而各种诉讼案件的数量都呈上升趋势。尤其是很多人突破了过去传统观念的桎梏,行政纠纷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也是越来越多,但是行政诉讼案件的纠纷解决方式相较于民事诉讼而言比较单一,只能通过审判解决。而且我国当前行政诉讼中又面临着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等诸多问题。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结果,我国行政诉讼原告的胜诉率只有10%左右,行政诉讼案件夜上海论坛的撤诉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而且很多原告选择撤诉并非是因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争议已经得到有效的解决,而是因为外部压力或其他原因而不得不选择撤诉。在这种情况下,寻找多元化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就显得很有必要。
一、各国目前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
(一)目前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
夜上海论坛 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譹訛。也就是说当前我国并不存在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通过行政诉讼调解的方式解决行政纠纷的司法尝试却数不胜数,有很多法院尝试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行政纠纷,而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具体做法之间的巨大反差充分表明我国目前关于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规定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有必要建立相应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二)域外国家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规定和具体做法
虽然我国立法上明确禁止行政诉讼调解,但域外的一些国家关于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有比较完善的法律规定和具体做法。研究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我国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有重要的指导意义。1.法国的调解专员制度法国专门设置了调解专员这一独立于行政诉讼当事人之外的专门机构来协调和解决行政纠纷。调解专员最主要的权力是调停权,对于由其受理的各类行政诉讼案件,以居间调停的方式解决纠纷。譺訛如果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充分则说服行政机关更正被申诉的行为;若申诉人没有充分的理由,则拒绝其提出的请求并向其说明原因,提出相应的建议。由此可见,在法国的行政诉讼中可以适用调解的方式解决行政纠纷,而调解专员制度在本质上就是一种行政诉讼调解制度。2.德国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德国《行政法院法》第87条(预备程序)明确规定:“主审法官或编制报告法官需在言词审理前作出必要的命令,以便尽可能使争议在一个言词审理程序中审结。其尤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传唤当事人商议案情及争执,促使诉讼的和好解决,达成和解。”譻訛由此可知,德国是通过行政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确立了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而且在德国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框架下,更倾向于由法官发起行政诉讼调解以解决行政纠纷。以上即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以及域外国家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那么根据我国的具体现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在我国建立类似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到底有没有必要?又是否切实可行呢?第二部分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地分析和探讨。
二、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含义、性质及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含义及性质
夜上海论坛 类比民事诉讼的调解制度,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是指在行政诉讼的过程当中,原告行政相对人与被诉的行政主体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就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达成一致的协调意见,从而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二)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
1.适应当前我国行政诉讼复杂现状的需要我国的行政纠纷种类繁多并且类型极其复杂,有些行政纠纷并不是单单通过一纸诉状和一份判决书就能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例如一案例中赵某的宅基地纠纷问题,除了牵涉到村委会镇政府在土地确权方面的问题,还牵涉其与邻里之间的民事纠纷,仅仅靠行政诉讼判决很难彻底地解决问题和纠纷。而这只是基层法院的一个很普通的行政诉讼案例而已,在我国有无数个类似甚至比这样的情况更复杂的案例。为了适应当前我国行政诉讼的复杂现状,很有必要去探索除简单的行政审判之外的纠纷解决方式,而建立相应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无疑是一个很好的选择。2.行政诉讼案件只适用审判的纠纷解决方式存在一些缺陷和弊端当前我国行政诉讼案件仅靠裁判来解决纠纷的这种方式已经暴露出许多问题:(1)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庞大,仅通过审判的方式解决,法院的审判压力过大,很容易导致案件积压;(2)诉讼是一种成本很高的纠纷解决方式,不考虑实际情况,只能通过这种高成本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不仅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会影响法院的审判效率,甚至有可能影响司法公正;(3)行政诉讼审判这种单一的纠纷解决方式过于僵化,非此即彼,不利于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和灵活性,而且其审理过程复杂而漫长,行政纠纷也就很难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4)目前行政诉讼中面临的“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的问题,也致使许多行政诉讼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解决,原告的撤诉率很高。这就使得很多人对行政诉讼望而却步,既不利于行政纠纷的解决,也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3.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自身的优越性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能够有效地弥补我国当前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具有很大的优越性。行政诉讼调解的优势主要有:(1)将当事人置于一个相对缓和的境地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避免了法庭之上的针锋相对,既有利于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又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2)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为行政纠纷的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纠纷解决机制,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何种方式解决自己的纠纷,既有利于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和灵活性,又有利于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3)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相较于行政诉讼审判而言具有其独特的优势,不仅诉讼成本低,能有效地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解决问题迅速便利,能够切实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某案例中通过电话纠纷就得到协商解决,不仅为双方当事人节省了很高的诉讼成本,而且案件的迅速解决也有效地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4)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使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合意,能使双方的矛盾和纠纷得到相对比较彻底的解决,减少上诉、缠讼等现象。那么,行政诉讼调解达成合意和调解协议后是否允许反悔呢?第三部分将对这个问题进行进一步分析和探讨。
(三)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可行性
夜上海论坛 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譼訛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笔者认为建立相应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完全是可以实现的。(1)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追求为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提供了社会基础。在全体社会成员都追求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外部大环境下,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显然是合乎发展趋势并且是可行的。(2)当前司法实践中调解解决行政纠纷的成功尝试为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提供了实践基础。文中所举两案例的行政纠纷正是通过行政诉讼调解的方式得到了成功地解决,而这样的案例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不胜枚举,这无疑说明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已经开始了尝试与探索。(3)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民事诉讼领域的成功适用和重大意义为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提供了可供借鉴的范例。民事诉讼中调解制度的适用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我们可以结合我国行政诉讼领域的具体情况,参照民事诉讼调解的适用模式来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4)域外国家和地区关于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法律规定和具体做法对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德国、法国关于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明确的立法规定和具体的司法实践,为在我国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借鉴。综上,我国当前行政诉讼的现状颇为复杂,且过于单一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已经暴露出很多问题。而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独特的优势恰恰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在这样的条件下建立行政诉讼调解机制就显得很有必要。而且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社会基础上,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参照民事诉讼领域调解制度的适用模式,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成功尝试,在我国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完全是可行的。
三、在我国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具体制度设计
【关键词】环境侵权 民事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
1 前言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纠纷日益增多,因此而引起的诉讼案件必将呈上升趋势。当事人为了在环境侵权诉讼案件中能够处于有利地位,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来支持其主张,举证必将在整个环境民事诉讼过程中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
夜上海论坛 从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来说,作为诉讼的提起者即原告,一般要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承担起完全的举证责任。但是,环境侵权案件又不同于其他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由于其涉及技术问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其侵权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无过错为一般归责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由被告提供全部证据,原告无须承担提供任何证据的责任。而是将一部分本来应当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这其实就是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夜上海论坛 2 证据、举证责任及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基本含义
2.1证据
夜上海论坛 民事诉讼的证据,是指由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可用于证明民事诉讼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包括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2.2举证责任
是指诉讼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责任,如不履行就会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2.3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实际上是指证明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如何配置的问题。一般而言,承担较重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将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因此,举证责任的分配与当事人利益保护直接相关。
3 环境侵权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夜上海论坛 3.1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
夜上海论坛 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有4点:1、加害行为,2、损害结果,3、主观要素,4、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侵害人的行为符合此四个条件的,则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也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因此,环境侵权案件属于民事侵权,造成环境污染危害仅仅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同样要符合以上4个构成要件。
夜上海论坛 因为环境侵权诉讼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主观要件,故加害人是否有侵权的主观故意或过失不再成为诉讼证明的对象,加害人也不得以自己无主观故意或过失进行抗辩,亦无需就主观要件进行举证。该类案件是《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中的一种。
夜上海论坛 具体来说,就是加害人因各种原因(如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违法排放污染物、污染物虽然达标排放但仍对环境造成污染、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等),实施了侵害行为即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导致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遭受损失,如水产品、农作物、人身健康等等受到损害,只有符合了以上要件,其环境侵权才成立。因此,其举证也必须围绕其构成要件的三个方面进行。当然,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还要涉及免责事由。
3.2环境侵权的无过错责任
夜上海论坛 在世界范围内,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大多数国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也遵循了这一原则。从诉讼法的角度看,在环境侵权领域确立无过错原则与加强对受害人保护的宗旨是契合的:第一,加害人的过错难以证明。由于现代工业生产的复杂性和污染过程的错综复杂,环境污染涉及到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受害者一般处于弱势地位,难以证明致害者有无过错。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加强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减轻受害人证明加害人过错的举证责任。第二,通常情况下,受害方与加害方力量对比较为悬殊,受害方处于势单力薄,孤立无援的境地,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根本无法与加害方相抗衡,只有将法律保护的天平向受害人方面倾斜,才能体现社会公平。第三,适用无过错责任,有利于强化污染破坏环境者的法律责任,促进其履行法定义务,严格控制和积极治理污染,合理利用环境资源。
夜上海论坛 3.3环境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
在环境侵权诉讼案件中,降低受害人的证明负担与举证责任分配是直接相关的。在此举证责任分配中,一般需要解决二个问题,首先需明确分配的对象或证明对象,其实就是将这些证明对象如何分配,即确立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问题。在确定证明对象时,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原告就权利发生的要件事实进行举证,此时就需对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给予确定。我们可以从一则案例来说明环境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这一案件的判决值得引起借鉴。
[案 例]原告邱某向本村村民承包15亩鱼塘养鱼,2005年7月6日晚原告发现鱼塘中所养的鱼陆续死亡,遂将死鱼捞出放在家中。次日当地环境监测、渔政管理部门接报后即赴现场分别进行了勘察并提取了水样,记录了原告的死鱼情况。后经环保部门检测其鱼塘用水各污染物并未超标。2005年8月2日原告邱某以被告某工厂(处于鱼塘上游)排放污水,造成其鱼死亡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讼诉,要求被告赔偿鱼死亡的损失12万元。
此案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有向鱼塘用水源排放污水的证据,又未证明其鱼塘水受到污染的事实,因此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什么受害人死了鱼却得不到赔偿?本案中,被告方某工厂虽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但原、被告双方主要争议的是损害行为,即被告是否有排放污水进入邱某鱼塘的用水源造成污染的事实,而该举证责任在于原告。因而根据《证据规定》第76条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供其他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的规定,原告承担了举证不能的败诉结果,法院最后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夜上海论坛 笔者在基层环保部门工作中,曾调处过多起此类环境纠纷案件,这些案件普遍存在原告未能对环境污染的一些基本事实进行举证,从而使合法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从以上案件可以看出,环境污染损害侵权引起的诉讼,原告如果未能提供被告有排污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或者是无法提供损害结果这一基本事实的证据,其诉讼的赔偿请求就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基于以上所述环境侵权诉讼案件中的构成要件,在诉讼中,其待证事实应包括以下几点:(1)受害人是环境污染中遭受损失的实体权利的享有者;(2)具有侵权行为;(3)有一定的损害结果;(4)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5)免责事由。只有这些事实都得到举证,环境侵权才成立。
夜上海论坛 4 环境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第3款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3项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从这两条规定看,我国在环境侵权纠纷中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
夜上海论坛 但是我们在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时也应注意,在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环境侵权诉讼案件中,并不是所有的案件事实都倒置给被告证明,加害方仅仅对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仍然必须对与环境污染损害案件有关的基础事实如受害损失情况、加害方的污染行为等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该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并不全是要由加害人即通常的被告方举证。
4.1原告的举证范围
原告应对以下事实进行举证
夜上海论坛 4.1.1受害人是环境污染中遭受损失的实体权利的享有者。
夜上海论坛 虽然放宽环境民事诉讼的资格是势在必行的,但是就请求赔偿这种责任方式来讲还是应当要求原告主体适格,否则其请求赔偿的基础都不存在。
4.1.2加害人存在加害行为。
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表明加害人存在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环境的加害行为。如加害人排放污水的时间、地点、方式、造成水污染的程度、噪声的强度等等,而实践中,对此类行为一般需要行政机关如环保部门的专门勘察、现场调查和一定的专业技术鉴定从而形成诉讼证据,针对环境污染损害本身的特殊性,加害人必要时应当采取证据保全的措施,申请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以弥补个人取证的不足。
夜上海论坛 4.1.3损害事实即损害结果。
夜上海论坛 因加害人的加害行为造成直接的损害结果,比如鱼死亡的种类、数量、价值等等。此类证据材料可以委托有权机关进行评估或勘验。
4.1.4对因果关系提出一定程度的证明。
因果关系的证明多涉及科技与证据远近等很专业的问题,原告一般情况下不可能做出完全的证明,“故合理减轻举证责任实有必要,可以采取之方法包括学术机关鉴定之利用、表见证据之采行、事实推定等相关科学方法之运用” 。这里的“一定程度”其实还涉及到证明标准,即原告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达到何种程度就可获得法官对其请求的确信与支持。对原告这样弱势的诉讼主体来说,其证明标准应当是比较低的。
受害人的举证不能满足上述几个要件则可能要承担败诉的结果。如受害人举证满足了上述几个要件,加害人仍不承认,则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其若不能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加害人当然依法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赔偿责任。
4.2被告的举证范围
就被告来说,对以下事实提供证据:
4.2.1其污染环境的行为与环境污染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这一点其实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关键所在。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它往往是以环境为媒介的,所以因果关系不会直接表现出来,而被害人又不具备相应的背景知识和取证的手段,所以被告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这样有利于抑制加害行为的发生,对环境保护来说也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夜上海论坛 4.2.2免责事由的存在。对免责事由的举证其实并不属于举证责任的倒置,而是“正置”。
总之,环境侵权当事人在这些方面通常是不平等的当然,我们在考虑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分配时,应当是有利于真实再现有争议的案件,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举证能力、经济能力,证据本身的性质,举证的难易程度等等因素,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加以区别对待。
参考文献
〔1〕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夜上海论坛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举证责任
夜上海论坛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3-123-01
夜上海论坛 一、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民事诉讼中,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对特殊侵权诉讼、合同纠纷案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至第6条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于特殊侵权诉讼法律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体现了平衡当事各方的诉讼利益及司法的公平与公正。
夜上海论坛 另外,法律对举证责任的分配还在特定情况下赋予法院根据案情确定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对举证责任的承担赋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本规则在方便诉讼的同时,也容易产生因法官对法律的不同理解和对案件的不同认识而产生对相似案件而划分的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
夜上海论坛 二、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划分不清
尽管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还不能做到在具体的民事诉讼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标准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条规定可以说对合同关系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定的比较具体,但是在具体民事诉讼案件中不同的法官对本条规定的不同理解导致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作者试举两个案例予以说明: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一份《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甲公司提供租赁物给乙公司使用,乙公司向甲公司依照合同约定价款支付租金。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切实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乙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合同原件及双方办理的结算单原件作为证据。在开庭审理时,乙公司否认合同原件所盖公章的真实性,声称和甲公司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租赁过甲公司的建筑器材,合同上所盖公章系伪造的,乙公司也是受害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此时应当由乙公司对自己主张的“公章系伪造的”这一事实申请鉴定以辨别公章的真伪。但乙公司拒绝申请鉴定,只向法庭提交了该公司的公章印鉴作为比对样本与合同印章进行比对,用肉眼很难看出乙方提交的比对样本与合同所盖公章的差别,无法确定合同所盖公章的真伪。但是,法官认为乙公司提交公章印鉴作为比对样本即完成了举证责任,此时对公章的真伪进行鉴定的举证责任由乙方转移到了甲方,甲方应证明其提交的合同原件及公章的真实性。所以,主审法官将对该公章申请真实性鉴定这一举证责任分配给了甲方。案例二,丁公司诉丙公司拖欠运费为由向法院,并向法院提交了双方签署的《货物运输合同》及结算单作为证据。法庭调查时,丙公司主张对该合同毫不知情,该合同所盖公章系伪造,并向法庭提交了用肉眼就能看出明显区别的公司印鉴作为比对样本。但该案主审法官以用肉眼观察的结果不足以证明公章系伪造的事实为理由要求丙公司对该公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以鉴定报告作出的鉴定结果作为判断该公章真伪的最终定案依据。以上两个案例的案情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但由于主审法官对举证责任的证明标准及举证责任的转移理解不同导致对公章的真伪进行鉴定的举证责任的分配的不同。如果两个案件中的当事人都拒绝对公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法官会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作出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利的判决结果。因法官对举证责任的承担主体采用不同的确定标准,以致于两个案件分别由原告和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最终结果则会发生相同的案情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这对某一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
夜上海论坛 三、关于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存在问题的解决
夜上海论坛 (一)在立法上完善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划分
夜上海论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至第7条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并不是十分精确。造成相同案情会因为举证责任的承担不同而发生不同的审判结果。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我国还需要出台更加清晰统一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和证明标准规则来解决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如何认定举证责任的完成和举证责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转移等问题,使法官在审理相同或者类似的案件时能够适用统一的举证责任规则,以期达到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和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的司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