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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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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分析

第1篇

价格构成是指“形成价格的各个因素在价格中的组成情况”,自然资源价格构成就是形成自然资源价格的各个因素在其中的组成情况。关于自然资源价格构成的研究,学者们大多从自然资源价格形成基础出发,如张光文认为自然资源价格的价值基础包括直接投入的劳动价值、补偿价值、机会成本价值、生态价值。其中劳动价值是自然资源利用过程中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消耗;补偿价值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实现而必需的以各种各样物质形态补偿的费用;机会成本不是作出某项选择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或损失,而是一种观念上的成本或损失,是做出一项决策时所放弃的其他可供选择的最好用途;而生态价值表现在于自然资源为一切生物和非生物提供了生存和形成的时空,对一切物种的更新和物质的转化有着特殊功能的价值。由此得出作为自然资源价值构成货币表现的自然资源价格构成,自然资源价值构成中的C+V+m,就转化成自然资源价格构成中的成本和盈利。杨艳琳则认为自然资源的价值由在自然资源再生产过程中人们所投入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自然资源的价值或价格(P)包括两部分:一是自然资源本身的价值(P1),二是社会对自然资源进行人、财、物等投入的价值(P2),即P=P1+P2。马承祖认为自然资源价格构成是其价值构成在价格中的反映,自然资源价值构成包括劳动价值、效用价值、生态价值,因此在价格构成中分别各自反映为开发成本和税收与利润、使用成本、环境成本,所以,自然资源价格=开发成本+税收与利润+使用成本+环境成本。高兴佑等认为,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自然资源价值构成应包括环境价值、代际补偿价值、效用价值和劳动价值四个部分,因此自然资源价格一般公式应为:自然资源价格=环境价值+代际补偿价值+效用价值+劳动价值。从以上这些研究可看出,资源价格构成大多依据资源价值构成,但是对于什么是自然资源价值,以及自然资源价值不同部分划分的边界并不清晰,且分类又较为混乱,使得自然资源价值不同部分之间或者存在内含交叉或者概念违背马克思的经济学原理。但也应该看到,大多研究已经考虑到可持续发展,对生态环境损害有所涉及。我们认为,必须从我国可持续发展问题出发,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的自然资源价格理论,借鉴西方经济学中的科学因素,提出新的更为科学的资源价格构成理论。

夜上海论坛 在可持续发展视角下,自然资源理论价格应该包括以下三部分:(l)自然资源虚拟价值实现的货币表现,或者说是自然资源所有权等产权实现的货币表现,在马克思那里也称为虚拟价格;(2)开采或获取自然资源以及开发利用中投入的社会劳动创造价值的货币表现,也就是投入在资源上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形成的价值决定的价格;(3)为补偿可持续利用而需要投入的费用价格,主要是弥补资源开发利用中对当前以及未来效益损失的补偿。为了全面反映自然资源理论价格的三个部分构成,合理的自然资源定价可以分三层:(l)按自然资源虚拟价值给资源天然部分定价。这部分资源价格主要是为了补偿资源所有权等产权转让或流转的代价,或者说是自然资源所有权等产权实现的货币表现。这部分价格数量是天然资源由于产权的限制而获得的货币量的表现,同样要受到产权市场因素的调节。(2)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按照投入在自然资源上劳动的价值确定自然资源的社会生产价格,这部分价格主要是为了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所必需的劳动投入,按照马克思的生产价格理论,分为社会生产成本与平均利润两部分。(3)可持续成本补偿定价。可持续发展要求兼顾当代与未来,因此除了弥补当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外,还要秉承代际公平的原则,合理补偿自然资源使用对后代人造成的利益损失。因此补偿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而需要投入的成本价格,主要是弥补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对当前以及未来利益损失的补偿,可以分为代内补偿和代际补偿。因此,自然资源理论价格公式为:自然资源理论价格=自然资源产权价格+社会生产价格+可持续发展的利益补偿价格。

二、自然资源产权价格分析

夜上海论坛 在我国,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或劳动者集体所有,自然资源产权是国家或劳动者集体作为自然资源所有者依法对属于它的自然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而它是“一束权利”或“一组权利”,而非仅仅表现为单一的所有权。当然,在这一组权利中,所有权是自然资源产权的核心,它体现了所有者的“”意志;而受益权则是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具体实现,也就是说,国家或劳动者集体要凭借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来获取收益,没有收益或不能取得收益的国家所有权或劳动者集体所有权就是虚化的,就丧失了“国家所有”或“劳动者集体所有”制度的意义。自然资源产权这一权利束所包含的某些组成部分或权利可以进入市场进行流转,自然资源产权价格是有偿取得和依法流转的自然资源产权的价格。依据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自然资源产权价格实现主要以资源产权交易方式实现。资源产权交易可以分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单项可交易部分产权的交易,即对各类自然资源的单项产权权能的交易,如土地的使用权、海洋资源开发权、矿产资源开发权、矿产资源的开采权等产权权利的交易。在交易时要遵守相关法规。如我国农村土地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第十一章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第二个层次是将资源作为资产而派生出权利的交易,例如,矿产资源的勘探权、水资源管理权的转让等。第三个层次是以某种自然资源全部产权束为对象的产权交易,在这种交易发生时,资源资产产权的结构和权能也随着交易发生变化和转移。例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的规定,城市土地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三种方式形成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还可以形成土地使用权出租和抵押市场,在土地基础上形成的房产产权与土地产权合称为房地产市场产权,房产价格自然包含着土地使用权价格。

自然资源产权包含的各种权利,本质上是经济上的收益权的归属问题,其中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所要求的收益是地租。在现实中,自然资源地租以探矿权费、采矿权费、资源税等税费形式表现为矿业的权利金,这些权利金实质上就是地租。自然资源地租的存在主要在于这种资源的所有权,只要存在自然资源所有制度,地租就不会消灭。即使地租在政府的规章制度中不存在,它也会以曲折的形式流入生产领域和消费领域。同时地租必须由市场来形成,只有以市场为主来形成地租才是自然资源有效配置的根本机制。就产权理论来看,自然资源产权结构中,既然自然资源供给方具有天然的垄断性,那么行使国家所有权的代表,一般是中央政府,就必然要对行使自然资源各种权利进行规划,约束行使权利的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可能相互竞争的自然资源供给行为,同时中央政府主要负责行使自然资源市场结构的选择权和企业的选择权。马克思以土地资源为例在论述地租产生的根源时说,“土地所有权本身已经产生地租”,“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也就是说如果土地归国家所有,就是指国家政府有获得地租的权利,把地租用于国家支出,并且依托国家政权来规定全国共同的土地占有和土地使用的规则。对于自然资源地租的确定,也同样适用于此。只要存在自然资源所有权,资源开发者就要向资源所有者支付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才能获得开发权。

自然资源本身是一种不附加任何人类劳动的自然物品,自然资源产权价格作为自然资源产权实现的经济形式,是租金资本化的一种表现,即自然资源利用获得的收益通过市场利率进行贴现的结果,其本质体现的是自然资源所有权者让渡资源使用权等权利的补偿。在现实中,资源使用税费是自然资源的主要租金形式,那么当自然资源的价格波动时,按照从价方式征收的租金就能够适应价格的波动,而按从量(不论是存量或者销量)征收的租金,对资源产品价格的变化反映就不敏感。总体来说,资源产权价格如果用Ri(i=1…n)表示自然资源开发所带来的收益,r表示市场利率,则自然资源的产权部分价格Ppr可以表示为自然资源总体来说是人类生活不可缺少的、不可代替的资源,它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战略性基础。尽管有的自然资源品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再生,但是在一定时空区间下它的数量仍然是有限的,人类经济社会发展对自然资源的需求无限与自然资源的供给有限客观上存在着很大矛盾。为了高效、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使自然资源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实现,就必须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者收取一定的费用或代价,这种因为拥有自然资源所有权所取得的收益,就是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价格。自然资源产权价格的制定体现了国家或劳动者集体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是一种虚幻的价格,如马克思所说的以“赋税”的决策方式形成“垄断”的价格,这部分价格可以根据国家政治、经济的需要,参照土地资源的“绝对租、级差租、垄断租”以及自然资源所应承担的义务等虚幻价值因子,结合宏观分析和微观决策而形成。

三、自然资源社会生产价格分析

夜上海论坛 自然资源在最终被人类利用前,对其认识、勘查、开发等方面都需要有人类劳动的付出。首先,自然资源能够被人类利用,没有人类的研究劳动付出是不可能的,人类认识到自然资源的用途以及发现方法和获取方法,都要求人类付出大量的劳动,这种劳动付出需要几代人的努力,会形成认知自然资源的耗费成本。同时人类在认识到自然资源有用性以后,还需要研究探测和勘察方法,以及如何才能利用等,也都要耗费劳动,这些也归为认识成本。自然资源社会生产价格应该包括这一部分,用C1表示。其次,自然资源工作者通过各种调查或勘察、勘探,形成自然资源分布报告,说明自然资源的具体方位以及数量和质量情况,为最后开采自然资源提供依据,这些可视为自然资源开发必要的前期劳动付出,即勘探成本(C2)。勘探成本一般采用会计估值的方法:全部计入当期费用、全部作为资本支出和部分作为费用、部分作为资本支出。再次,自然资源开发者根据自然资源分布、开采难易程度等情况,投入相应的劳动和资金,即付出开发成本(C3)。开发成本分为两类,一是有形设备成本,二是无形开发成本。有形设备成本是为开采和加工矿产品而构建的设备和机器,包括矿石运输系统、矿石承载和储存设施及矿产品的加工设备,油田和天然气的有形设备,包括泵、管道、加工设备和储油等,有形设备形成固定资产,其成本应当采用合理的折旧方法予以摊销。无形开发成本是本身无残值的与有形设备无关的支出,如工资费用、清理地表的成本、测量费用、开出坑道和竖井的成本,等等。无形开发成本的处理方法存在很大分歧,可以采用资本化、费用化和部分资本化等方式处理。勘探活动和开发活动有时不易区分,比如,在未开发的油田上钻井,如果不出油,其成本可以认为是勘探成本,如果开出了油并且具有可开采价值,则其成本可以作为开发成本。因此,在采矿业中,确定矿山具有商业价值之前,勘探成本和开发成本往往不加区别。

夜上海论坛 经过勘探开发之后,就进入具体的资源开采阶段。开采自然资源,如石油天然气或其他自然资源产品而发生的各项生产成本(C4),包括直接人工费用、加工费用、运输销售费用以及制造费用、安全费用等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其中制造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自然资源社会生产过程中,需要必要的资本投入,否则就无法对自然资源提供社会生产。投入资本的目的是获得利润,通过部门之间的竞争,促使不同部门的利润率平均化,形成平均利润率,其结果是等量资本要求取得等量利润。平均利润我们用C5表示。综上所述,人类从认识各种自然资源的用途,到发现、开采、加工和利用,使自然资源具有了劳动意义上的价值。这种劳动价值是人类认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投入劳动的“累积”,它在自然资源价格构成中表现为社会生产价格。社会生产价格Psl=认识成本C1+勘探成本C2+开发成本C3+生产成本C4+平均利润C5。

夜上海论坛 四、自然资源补偿价格分析

夜上海论坛 自然资源补偿价格涉及对生态环境利益、代际利益以及不同区域和群体利益的补偿,主要是为了协调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关系,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补偿价格归根结底是一种利益补偿的货币表现,通过各种形式对利益损失者进行适当的补偿,以维护利益公平。由于经济主体之间存在权利的相互性,某一主体行为所产生正、负后果并不完全由其承担,而可能由他人分担,因此存在经济学意义上的补偿,或者受益者对受损者的利益损失进行补偿,或者是潜在的受损者为避免利益损失,而对潜在受益者进行补偿。比如,在一国的自然资源区域内,开采者取得开采权后要开采自然资源,就应向当地因开采资源受损的居民做出补偿。对于自然资源来说,权利的相互性还存在代际之间,即当代人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减少了后代人未来使用这种资源的机会。尽管后代人没有机会表达其对自然资源的主张权,但是当代人不能剥夺其对自然资源的分享权。因此,当代人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要对后代人的利益损失进行补偿,也可以说是自然资源有限性或稀缺性补偿。补偿的形式可以依据自然资源的储量或存量,结合当前开发速度计算可开发时间,再以合理水平的贴现率得出租金,通过收集租金积累代际分配基金。总起来说,自然资源开发的补偿价格要解决两大问题:一是对引发的生态环境破坏进行横向补偿,二是对未来自然资源的稀缺而进行纵向补偿。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指出,劳动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由人引起、调节和控制的物质变换过程。这一过程包含了人从自然界获取原料并加工成能满足人们需要的商品和服务,如从土地中取得矿产资源并加工成资源性产品等。由于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如过度滥采等,一方面严重破坏着生态环境,另一方面由于人类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远远超过了生态环境的自我恢复能力,会给人类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因此,人类可持续发展要求从自然资源价格中进行补偿。自然资源的补偿价格需要对两方面进行补偿,一是资源的消耗,另一方面是开发的负效应如环境生态破坏,这两方面可以归纳为代际补偿和代内补偿,既要消除资源消耗带来的负效应性,实现同代人之间的公平,更要实现代际均衡,保证不同代人在利用自然资源机会上的平等。由此,自然资源补偿价格=代际补偿价格+代内补偿价格。自然资源价格代际补偿的目的就是要实现代际公平,代际公平主要涉及的是当代人和后代之间的福利和资源分配问题。1984年,美国的爱迪•B•维思教授系统阐释了这一概念的内涵,她提出“行星托管”的概念,指出人类的每一代人都是后代人地球权益的托管人,并提出代际公平就是要每代人之间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方面权利平等。1988年,佩基在其发表的《代际公平和社会贴现率》一文中认为,做到代际公平最紧要的是应该“保持资源的完好无损”。代际公平能够保证当代人福利增加,也不会使后代人所得利益减少。由此我们认为,代际补偿实质上是当代人在消耗自然资源的同时必须对被消耗资源进行补偿以维护代际公平。当代人在消耗一种自然资源的同时,如能对被消耗资源进行补偿,后代人就可能拥有和当代人同样的发展潜力或至少潜力没有减少。由于大多数自然资源具有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因此,在自然资源的开采和使用过程中,必须在自然资源价格的基础中加入一定额度的自然资源补偿价格费用,以对传给下一代的自然资源从数量和质量上加以补偿和保证。既然代际补偿价格是代际补偿所需费用的货币表现,其补偿标准的确定原则为:使后代人在剩余的自然资源中得到与当代人相同福利基础。

代内公平是指同一代人,撇开国籍、种族、性别、经济水平和文化差异等一切因素,都应该平等地享有良好生活环境和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同一代人中,一部分人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造成了环境污染,损害了另一部分人的利益,那这一部分人就应当为自己所带来的负效应承担相应的成本,而不是让同一代人来共同承担。这是从横向同代人之间的公平,它又可以分为一国内部的代内公平和国家之间的代内公平两个方面。从一个国家内部来讲,代内公平是指同一代人,不论种族、性别、区域和文化差异,都应该平等地享有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在国家与国家之间,代内公平指的是,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发展都不能损害其他国家和地区发展,不同区域和不同的人群应该共享生态环境改善的收益,共同负担生态环境治理的成本。然而,发达国家曾以高速消耗自然资源来推动其经济的发展,致使全球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然后又将大批高污染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从而使发展中国家成为转嫁污染的“垃圾场”。发达国家无限制地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却没有为其造成环境污染等负效应承担相应的代价或给发展中国家相应的补偿,还让发展中国家与之一起承担后果,导致利益分配出现失衡。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公平。在一个国家内部,区域不公平不仅指区域内的不公平,还指区域间的不公平。由于环境的公共性和不可分割性,某些地区为了自己的发展无限制地开发自然资源造成环境破坏,而他们带来的负效应却要其他区域的群体来共同承担,这显然有失公平。他们应该为其带来的负效应承担相应的成本,或者合理恢复原来的生态,从而对其他受损害的地方给予相应补偿,这样才能维护区域内的公平。

代内补偿正是为了维护代内公平而在不同国家之间和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以及不同群体之间做出的补偿。各国、各地区的自然资源环境相互作用、相互联系,都是地球资源环境大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受各自经济、技术、自然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资源环境的利用存在较大的差别,部分国家、地区过量或不合理开发使用资源环境,可能会损害其他国家、地区的利益,这就要求在国家间、地区间进行资源环境补偿。如工业发达国家凭借其在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掠夺破坏发展中国家的资源环境,由此对发展中国家造成了一系列严重的损害,因此,他就有义务承担资源环境的治理费用,必须做出一定的补偿。因为发展中国家经济还不够发达,仍然面临摆脱贫穷和发展经济的双重压力,还没有足够能力担负转嫁到他们头上的环境治理任务。地球生态环境是一个整体,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都负有共同的责任,都应该参与全球环境保护事业。如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已明确规定发达国家每年应拿出其国内生产总值的0.7%用于对全球生态环境造成损失进行补偿,这是目前明确提出的国家之间的补偿。区域之间的补偿,由于区域间的差异性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对生态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程度也有很大差异,受益地区应向保护地区做出补偿。

第2篇

夜上海论坛 【关键词】自然资源,资源诅咒,荷兰病,制度改革

一、自然资源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夜上海论坛 自然资源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经济活动赖以存在和发展必需的其他自然资源不断增长的物质源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自然资源的重要性在逐渐下降,此时的自然资源的丰裕度与经济发展的程度没有表现出直接的因果关系。例如在过去的几十年里,自然资源相对贫乏的日本、香港、韩国、新加坡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人均收入都是属于较高水平,而资源丰富的阿根廷的经济几乎没有增长,甚至有的国家和地区拥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人均收入水平还在逐年下降。这一现象被称为资源诅咒,即自然资源富集的国家或地区反而没有自然资源匮乏的国家或地区发展速度快。丰富的自然资源禀赋是一个地区发展的优势所在,如果处理不好资源开发的问题,将极有可能将此优势丧失。

二、资源制约经济的原因

夜上海论坛 通过总结,将资源诅咒的解释分为以下四类:

夜上海论坛 1.初级产品的贸易恶化。两次工业革命促进劳动生产率的大幅提升,涌现了大量的新的工业部门,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了自然资源对经济增长的限制,首先实现工业化的往往都是自然资源并不丰富的国家,经济增长中自然资源的作用逐步被资本、技术所替代。后来被称为发展经济学中的结构主义学派的普雷维斯和辛格等人认为初级商品的出口国将在很大程度上的遭到贸易条件恶化的命运,而且这些初级产品基本上都是缺乏收入和需求价格弹性的,这导致已经工业化国家和初级产品出口国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

有些经济学家还认为资源部门的发展不可能促进甚至有可能阻碍其他部门的发展。由于自然资源部门大多数掌握在跨国公司巨头手中,这就使得这些部门类似发达国家的经济飞地,而且自然资源开采部门基本上不存在联系。这就使得自然资源部门的发展即使是规模很大但对其他部门却没有什么带动作用,这最终会拖累整个国民经济。

2.荷兰病。荷兰病是指一国特别是指中小国家经济的某一初级产品部门异常繁荣而导致其他部门的衰落的现象。20世纪50年代,已是制成品出口主要国家的荷兰发现大量石油和天然气,荷兰政府大力发展石油、天然气业,出口剧增,国际收支出现顺差,经济显现繁荣景象。可是,蓬勃发展的天然气业却严重打击了荷兰的农业和其他工业部门,削弱了出口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荷兰遭受到通货膨胀上升、制成品出口下降、收入增长率降低、失业率增加的困扰,国际上称之为“荷兰病”。

3.人力资本的投资不足。自然资源会造成虚假的自信,使人们觉得容易致富而导致懒惰。事实上,依赖资源部门兴起而迅速扩张的初级产品部门,并不需要高技能的劳动者,因而也就没有增加教育投资的紧迫性,这就限制了未来依赖人力资本和技术扩散投入的部门扩张。自然资源富集通过阻碍人力资本的积累,最终阻止经济实现长期发展。

4.从产权到寻租、腐败。从上个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中期,发展中国家的很多资源部门被收归国有,但这种做法并不能解决资源部门的产权问题。而在发展中国家中一个典型的弱点就是产权界定的无法可依和有法不依。当产权的实施面临困境时,制造业的发展将有更多难以克服的障碍,因为未来的不确定性因素太多。但这种产权的困境并不妨碍资源产业的发展,其原因在于资源产业的短期回报率高到足以吸引投资。当资源的租金足够高而产权国家实施又面临合法或操作困难时,往往大规模的寻租活动和内乱不可避免。如果一个社会高水平的人力资本主要集中在非生产性活动中,自然会阻碍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如何避免资源诅咒

夜上海论坛 1.在物价较高时将一部分赚得的钱储备起来,有助于缓解因自然资源价格波动造成的经济波动。更为重要的是,要采取措施确保出售资源的获益将会被再投资,这样,在自然资源枯竭的时候,国家真正的财富(固定资本和人力资本)才会有所增加。

2.可以减慢自然资源的开发甚至不开发。资源开发速度的放慢将会降低资源的现值。如果资源资本的收益增长率等于其他财产的利率,所有者就会对将资源保存在地底下和开采出来这两种选择没有偏好,资源开采将以最优速度消耗。

3.产业多样化。产业多样化几乎被所有经济学家公认为是解决资源诅咒的良方,但是要成功地实施却不容易。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石油出口国将其巨额的石油出口收入投入到产业多样化的扶持和实践中,但结果令人失望,大量的资金被注入到一些毫无效率和竞争力的产业中。原因除了前述的荷兰病外,还在于政府主导的刻意追求多样化忽视了市场自发力量的培育,并且这些所谓的多样化往往都是政府垄断经营,这会给一些部门寻租套取政府资金提供了大量机会,自然也谈不上什么效率和竞争力,反而限制了充满希望的私人投资的发展空间和机会。

4.制度改革。政治自由化、提高租金管理透明度、谨慎的财政和开放的外贸政策、以及从租金中提取建立公共基金等方式都有助于租金的有效使用。但当政府制度条件不具备时,便有必要将一些政府拥有的基金重新分配给居民以防止滥用。而Sandbu进一步认为自然资源收入可以直接分配给居民,之后政府再以个人所得的税形式征集。这会给予居民监督政府的激励,促使政府更关注经济增长。

参考文献:

[1]赵奉军.资源诅咒、荷兰病与山西经济[N].经济学消息报,2004.

夜上海论坛 [2]徐康宁,王剑.自然资源丰裕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关系的实证研究,对一个理论假说在中国的验证[J].经济研究,2006,(1)

第3篇

近些年来,民法典的制定工作在我国获得稳步推进。民法既是社会组织法,也是资源配置法,①因此,自然资源作为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进入民法调整范围,基本上已经顺理成章地成为我国学界的共识。然而,自然资源怎样由民法调整,建立什么样的物权制度,换言之,有关自然资源的规定在民法中处于什么地位,学界有共识也有分歧。共识是自然资源应当主要由物权法调整,这就是学界所称的“自然资源物权化”,而分歧则是它应当如何以物权法调整。对此,学者们提出了用益物权模式、占有权模式、准物权模式和特许物权模式等方案,②《物权法》也通过规定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模式作出了官方选择。然而,无论是在学界还是官方,自然资源物权化的问题都未见得能够既契合理论又切乎现实地获得解决。自然资源物权化不仅面临着自然资源自身属性及客观现实的诸多挑战,而且也受到我国现有自然资源立法局限性的制约。目前的各种学说和相关立法未免都存在顾此失彼、以偏概全、体系混乱等问题。笔者认为,针对这些难题与挑战,应当更新自然资源立法理念,摒弃传统以行政手段统管自然资源管理、配置和保护的观念,恢复自然资源作为私权客体的本质,以物权法为中心建立自然资源法律体系,确立包容性的基本原则指导自然资源立法,统筹兼顾,实现既符合理论又契合实际的自然资源物权化。

一、缺陷与难题:自然资源物权化的制度背景分析

夜上海论坛 自然资源物权化离不开现有的法律制度背景,它既是自然资源物权化改革的对象,也是自然资源物权化的起点。对于这一背景,最主要的当然是我国现行的《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及相关的自然资源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该条显然属于民法上所有权的规定,成为我国确定自然资源法律关系的基本依据。根据《宪法》,我国《民法通则》第81条规定了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包括矿藏,可以由全民所有制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通过承包合同设立承包经营权等方式使用、收益,但是其所有权均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我国《物权法》则更为详尽地对自然资源的归属和利用作出了规定,其表现有:首先,在第二编“所有权”中逐一规定各种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公有形式,并在第41条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其次,在第三编“用益物权”中的第119条总括性地规定“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除了对各种土地资源分章详细规定外,关于其他各种自然资源,则在该编的“一般规定”中概括体现,例如第123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此外,在《宪法》、《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原则性规定之下,我国立法部门以“资源中心主义”为依托,制定了《水法》、《草原法》、《林业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自然资源单行法,这些单行立法中当然包括了一些关于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规定。总之,我国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以《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为“躯干”,各自然资源单行立法为“分枝”,相关司法解释为补充的自然资源使用权立法体系。然而,对这些法律作体系性的分析之后,就不难发现其中所存在的缺陷,这些缺陷当然也是自然资源物权化需要解决的难题。首先,现有自然资源物权立法体系混乱。从法律位阶上分析,我国自然资源立法在形式上虽然是由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统率,并由此形成了上述列举的自然资源单行法。然而,这些自然资源单行法在性质上则属于自然资源行政管理法、经济法或社会法的范畴,关于这点已得到了多数学者的认同。③但是作为私法的《民法通则》、《物权法》与作为经济法、行政法、管理法或社会法的自然资源单行法,无论是在基本理念上还是在具体制度的配置上都存在本质的不同,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的矛盾和冲突在所难免,更无法形成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逻辑体系。其次,现有立法过于依赖通过行政手段管理、配置自然资源。如前所述,我国的自然资源立法从形式上来看,是以《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为基础形成的法律体系,但是各个自然资源单行立法,显然是重行政规范而轻民事规范,强调公法的手段而轻视私法的手段,突出对自然资源的行政管理而忽视对民事权利的规定;在对自然资源物权的保护方面,也是以行政法、刑法的惩罚功能代替民法的保护功能,显得被动、消极。再次,自然资源权利界限不清,无法形成自然资源权利秩序。虽然《宪法》、《民法通则》和《物权法》都规定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然而,上述法律对自然资源所有权的规定显然过于原则,界限模糊不清。自然资源所有权在实践中面临着许多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国家和集体作为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主体,其本身具有虚拟性、抽象性,因此其不能真正行使资源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种种权能;第二,我国法律对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主体和内容规定的不明确,对不同级别政府和集体组织行使权利的边界没有做出具体的界定,造成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虚化,自然资源的国家和集体所有权主体与实际行使自然资源物权的主体不统一;第三,我国现行的有关自然资源单行立法,主要是采用管理法思路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加以规范。在这种思路指导下,国家只是从行政管理者的角度进行立法,规范行政机关如何监督管理,而不是从赋予自然资源使用权人物权化的权利角度达到资源利用规范的目的。④所以,现行立法采用以所有制的性质为标准划分权利并予以区别对待,自然资源物权种类的划分、自然资源权利和义务及其行使和履行,都受到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同主体所享有的物权种类难以得到平等的保护。最后,自然资源部门立法的消极影响还体现在关于自然资源物权纠纷处理方面的规定比较混乱。有先协商、后人民政府处理、再的;也有先协商、后政府部门调解、再的;还有先协商、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由政府或部门调解、或者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等。因此,目前自然资源立法缺乏统一而有效的纠纷处理机制,在自然资源所有和利用方面出现利益分配上的矛盾和冲突时缺乏必要的救济机制。这种状况加剧了自然资源权利的模糊性,无法形成良好的自然资源权利秩序。

夜上海论坛 二、原因与挑战:自然资源的形态与属性分析

正如前文所述,我国目前的自然资源法律制定存在诸多缺陷,并成为自然资源物权化的难题。那么,我国目前的自然资源立法为什么会形成这样的一种体系和结构呢?原因当然可以列举很多,例如,立法者对所有制与所有权关系的认识存在局限性,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公法优先的法律理念的影响等。对此,学界已有许多论证,无需赘述。笔者认为,自然资源形态与属性的多样性,使得自然资源物权立法面临诸多挑战,也是造成现有自然资源物权立法存在许多矛盾和缺陷的重要原因之一。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定义,自然资源为: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以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和条件。通常包括矿物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气候资源与生物资源等。它同人类社会有着密切联系;既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基础,又是社会生产的原、燃料来源和生产布局的必要条件与场所。有些资源可以反复利用,即所谓可再生资源,如太阳辐射、风等气候资源。有些资源不能反复利用,即不可再生资源,包括地质资源和半地质资源。还有些资源为可更新自然资源。这类资源可生长繁殖,其更新速度受自身繁殖能力和自然环境条件的制约,如生物资源。从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利用来看,有些资源为非消耗性资源,如对土地的利用,而对之进行消耗性利用的情形却不在少数,典型者如采矿、取水、捕捞等。由此可见,自然资源种类繁多,形态多样,性质各异,并且其为人类的共同财富,利益主体和利益内容都呈现出多元性。与物权法中的一般“物”相比,自然资源显著特征表现如下:第一,物的特性之一是可支配性,而资源具有公共性,它是非排他性的占有。第二,物具有可使用性,但是物的使用更大程度上停留在经济需求上;而资源尽管也具有使用性,但它不但要求满足经济需求,也要求满足生态的需求、精神的需求。第三,物要求有独立性、特定化;而资源具有循环与流动性。⑤首先,自然资源形态与性质上的差异,导致建立统一的自然资源立法体系成为困难。由于自然资源形态和性质各异,统一立法往往会顾此失彼,以偏概全,难以适用于所有形态的自然资源。因此,我国目前的自然资源立法主要采用“资源中心主义”,为不同的自然资源分别立法。这样立法的弊端是不言而喻的,它难以对各类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中的法律关系作出全面的调整,尤其是随着自然资源的范围和类型不断发生变化,这种缺陷表现得更为突出和明显。其次,由于自然资源具有社会性和公共性,同时承载了社会公益和个体私益、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当代人利益与后代人利益等多元主体的多元价值,为了确保社会公益、生态效益以及后代人利益的实现,有必要对自然资源物权进行一定的限制。因此,当自然资源被过度开发和利用,并带来生态环境逐渐恶化的情况下,各国都积极采取行政手段管理自然资源,限制自然资源开发,并对其进行分配。我国立法者同样按照这样的逻辑思维制定自然资源物权制度。不同的是,我国立法对自然资源物权限制过度,采取了以公法抑制私法,以公权代替私权的方式对自然资源进行管理和分配。然而,由于行政干预手段的局限性,目前立法不仅难以实现立法者预设的价值目标,相反却因忽视市场机制的作用而导致自然资源利用效率低下,资源浪费现象严重的尴尬局面。第三,由于自然资源形态多样,性质上存在许多差异,因此,难以通过一种立法模式将自然资源物权化。例如,我国现行立法统由用益物权模式来进行自然资源物权化,将自然资源物权设定为用益物权。然而,用益物权以物的非消耗性利用为前提,就自然资源而言,对之进行消耗性利用的情形却不在少数,典型者如采矿、取水、捕捞等,这些显然不能归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显然这一模式忽略了自然资源的非消耗性利用与消耗性利用之间的差异,以及这种差异对于各自情形下的物权化来说所具有的极为重要的意义,是“眉毛胡子一把抓”的做法,最终在消耗性利用情形下使自然资源物权化走向法理逻辑上的自相矛盾以及对现实生活的严重扭曲。此外,对于学界提出的以占有权模式、准物权模式和特许物权模式等理论实现自然资源物权化。尽管这三种理论模式都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是这些理论模式要么无法全面涵盖自然资源形态,要么会造成整个物权体系的混乱。因此,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在这些理论模式中,自然资源物权化的问题都未见得能够既契合理论又切合现实地获得解决。⑥自然资源物权化仍然面临着如何根据自然资源形态和属性,设计适当的物权化模式的难题。第四,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自然资源形态和属性的差异认识不足,特别是与传统物权中的物存在明显差异,我国立法都将自然资源区别于一般的财产对待,甚至没有明确将自然资源视为一种民法上的财产,忽视其财产属性和商品属性,很少从物权法的角度来规范资源的利用和使用方法,没有过多考虑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问题,只是片面地强调通过行政手段对自然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忽视市场对自然资源有效配置的积极作用,在资源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之间没有建立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界限。这是造成我国自然资源产权界限不清,自然资源物权秩序无法形成的重要原因。

三、改革与出路:理念创新与制度选择

(一)自然资源物权化的理念创新针对自然资源的属性和传统立法的缺陷,我们首先应当抛弃过去以行政手段统管一切的立法理念,深刻理解自然资源作为私权客体的本质,以新的理念为理论基础,实现自然资源物权化。

1.私法本位理念“自然资源物权化”,主要乃是相对于我国旧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对自然资源采取纯粹的行政法、经济法等公法纵向调整而言的,它首先是一种私权化,通过对自然资源设立私权,在纵向调整之外引入横向调整。在现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背景之下,要让自然资源如同其他商品一样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来实现有效的市场配置和有序的市场流转,就必须改变对其单纯实行纵向调整的状况,让作为市场经济法制之主角的民法也参与进来,同时实现横向调整。并且,无论是物的有序流转和有效利用,抑或它们赖以正常实现的物的有据归属,从传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来看,都是以私法发挥基础性作用来作为其法治保障的。尽管就自然资源而言,因其存在一定的特殊性而较一般的物来说要更多地仰赖行政法、经济法等的纵向调整,但是总体上来说,私法横向调整的这种基础性地位仍是不可否定的。针对我国自然资源立法存在过分仰赖行政法、经济法的弊端,应特别强调私法本位理念在自然资源物权化中的作用。无论是立法模式的选择,还是具体规范的设计,都应当充分考虑以私法本位为理念的重要意义,通过明确自然资源物权体系,以市场为主要手段实现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2.可持续发展理念可持续发展是当今的主流话题,也是各国建立各种经济社会发展制度需要考虑的核心问题。自然资源的稀缺性与不可再生性决定了自然资源物权化应当遵循可持续的原则。可持续理论、生态伦理主义和环境伦理主义为自然资源物权化的可持续原则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⑦由于自然资源依附于生态环境,人类通过自然资源物权制度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和配置,必然会影响到生态环境,如果自然资源物权制度只将视角局限于自然资源本身,而忽视它所依附的生态环境,这样的制度必然会给生态环境带来负面影响,导致生态环境破坏,损害自然资源的根基。因此,我们必须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理念,建立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自然资源物权制度,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统一,实现当代人利益与后代人利益的统一。当然,可持续发展并不是要停止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保护既不能用停止发展来维系,也不能用破坏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来换取经济发展的短期效应,只能遵循社会发展的规律,坚持经济建设和自然资源的生态保护并举,在发展中重保护,在保护中求发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生态建设与自然资源保护必须是积极、主动、动态的,而不能是被动、保守、封闭的,不能以保持脆弱的自然资源生态价值为由,拒绝一切人与自然生态环境的交流互动,阻碍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二)以物权法为中心建立逻辑合理的自然资源法律体系法律是人类的逻辑推演,而法律的分类更是形式逻辑的标准化展示。由于自然资源形态和性质具有多样性,自然资源承载的人类价值追求也呈现出多元态势,无论是现有的《物权法》,还是单行的自然资源立法,都无法完成自然资源物权化的使命。因此,要重新定位自然资源物权化的法律体系。笔者认为,这一法律体系应当是以民法理论为基础理论,充分重视市场在自然资源有效合理配置中的作用,建立和完善自然资源要素市场和流转机制,充分发挥自然资源物权的各项效能,对自然资源物权实行必要的国家干预和法定限制,以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为目的,以自然资源物权的平等保护为手段,以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建设为重点,努力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自然资源物权制度,依法保护各类自然资源物权,保障自然资源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建构位阶明确、体系严谨、协调统一的自然资源物权体系。换言之,为促进对自然资源物权的全方位调整,应该解放思路,以私法理论为基础,适当突破公私法界域分明的逻辑藩篱,建构包含民事基本法、物权法、民事特别法、自然资源管理法等在内的自然资源物权法律供给体制,以求解决社会发展对自然资源需求陡增与环境压力不断严峻之间的矛盾。

(三)确立基本原则统筹自然资源立法自然资源形态的多样性及其承载的价值利益的多元性都容易导致自然资源立法顾此失彼,所以必须首先探寻它们最本质的共性,确立共同适用的基本原则,指明自然资源立法的方向,尽量避免出现混乱,前后矛盾。

1.利益公平共享原则自然资源是自然赋予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作为社会的成员,每个权利主体都有权公平地享有自然赋予我们的利益。因此,自然资源物权化应有利于平等地维护自然资源物权各个相关主体的利益。不管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只要是在自然资源上享有权利,则其利益就应当受到充分的关注,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尤其是在我国实行自然资源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情况下,更要在自然资源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上充分考虑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首先,自然资源物权制度应注意保证每个权利主体都能公平地享有自然资源利益。应当通过自然资源物权制度的有效安排,确保权利主体能公平地获得让渡自然资源的利益。其次,自然资源物权制度要注意实现“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