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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银行金库;设计安装;注意事项;管理要求
夜上海论坛 金库的消防系统关乎着整个银行的运作进度和资金库容量,因为金库位置的特殊性,所以我们对于金库的消防系统设置也需要进行特殊的设计,才可以满足银行金库的要求。而自助银行的消防系统一般都是简单的自动防火装置和消火栓,相对来说要求略低,但是考虑到自助取款机的问题,我们也需要特殊的考虑。本文就从设计方案和设计注意的事项和要求两个方面,结合某个银行的例子,为大家具体分析银行金库、自助银行的消防系统的设计安装、注意事项和管理要求。
夜上海论坛 一、设计安装的方案
夜上海论坛 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我们假设的条件为:整体层数一共6层,建筑总面积为20000平方米。总高度为20m,体积为52000立方米,建筑使用的耐火等级为1级。下面我们就以这个数据例子展开我们的讨论。
夜上海论坛 1、消防补水系统的设计。根据国家颁布的相关对定,这个工程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是35L/s,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是20L/s,火势持续的时间大约在2.5小时之内。自助银行的自动喷水系统的灭火系统用水量是35L/s,火灾持续的时间为1.5小时。因为市政公司给水的道路只有一条单侧的给水路线,所以消防水池的储水量总共为(35+20)×2.5+35×1.5=190立方米。这个工程的地下一层只有消防泵和消防水池的功能性房间。市外的消防采用的是地下水消防水池的方式,以此满足市外的消防用水量,而且吸水的高度不会超过7.0m,保护的区域最大半径是170m。而室内的消火栓系统不进行分区,因为金库的特殊要求,每层使用的功能差异相对很大,而且部分功能性房间不允许消防管道的穿越。所以在1层和3层这两个点,分别设置成水平环状的管网,地下室的消火栓采用减压稳压的消火栓方式,而且在银行室外进行消火栓的实验。地下室消防泵房间配置两台消火栓泵,一个用于使用,一个用于备用。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需进行系统分区,湿式的报警阀门应该设置在消防泵的房间内部,每层可以设置水流指示器和信号蝶阀,配置的水口压力必须大于0.6MPa,达到这个压力的时候水流指示器应该设置为减压孔板,减压孔板应安装在消火栓的出水口处。地下消防水泵间按要求设置自动喷水泵主、备泵,一个用于使用,一个用于备用。屋顶设置20立方米的消防高位水箱,水箱的设置高度不满足规范要求的时候,可以在屋顶水箱中间分别增加一套自动喷水系统和一套室内消火栓系统,以此来弥补高度方面的不足。
夜上海论坛 2、灭火系统的设计。这个工程采用的灭火系统的房间数量很多,而且面积相差的也很大,设计的时候采用烟烙尽灭火系统组合分配的形式,系统的第一作用是:清分整点区和运营风险监控中心的一个保管库。第二个作用是:为其他金库的配电房间、功能房间。
二、设计注意的事项和要求
1、系统的选择。因为这个工程的灭火房间的面积太大,层数高,最大的库房可以达到1154平方米,长74m,高21m,层高是5m。整个工程需要的气体灭火房间主要分布在1~3层之间。对于选择什么样的其他灭火系统,现在国内相对成熟的有烟烙净(IG541)和七氟丙烷(FM200)这两种气体。所以,我们主要从这两种气体为出发点,进行我们的选择。七氟丙烷系统的输送距离相对较短,在明文规定中,“储存的压力为2.6MPa的时候,最大为35m。储存的压力为4.4MPa的时候,最大为50m。”这项规定极大的限制了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使用价值。如果用在我们设计的库房之内,就会出现一种在库房的内部,必须在两端设置两个钢瓶间的情况,这种设计显然是不合常规的。一般来说,在保护半径很长、保护体积很大的情况下,烟烙尽(IG541)的优势明显高于七氟丙烷。针对保护半径长和保护体积大的情况,这项工程我们选择用烟烙尽气体灭火系统,将额定的温度设置为23℃,设计灭火的密度为40%,气体释放的时间为喷射剂量占设计用量的90%,那么喷射的时间不能超过55s,而且不能低于45s。灭火的浸渍时间为8分钟。气体设备的主要参数为:气瓶存储的压力为17MPa,密度为213.14Kg/立方米。
夜上海论坛 2、气体灭火房间的要求。气体灭火房间的要求:第一,保护区必须设置为独立的保护区。第二,围护结构所能承受的内压力必须大于1250MPa。第三,保护区的防火门采用自动式防火门。第四,保护区的门窗和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时间最低为45分钟,吊顶的耐火极限时间为25分钟。保护区内部的门窗必须长期保持关闭的状态,而且设置一定的弹性闭门器,规避喷气的时候打开防火门,导致气体的泄漏问题。
3、钢瓶间的要求。钢瓶间系统应该设置在一层和二层,而且尽可能靠近需要服务的房间。这个系统的设置都必须使用独立的房间,俄日且室内温度维持在0℃~55℃之间,具有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出口,设置气瓶间的门向外开启,必须设置一定的紧急照明灯和疏散需要的标志,以及合适数量的排风装置,保持室内的干燥空气质量。钢瓶间的结构承重力为15KN/平方米。
夜上海论坛 4、控制的要求。气体灭火控制器应该设置在相对应的保护区的门口内墙位置,每个气体灭火防护区外部分别设置气体灭火器的手动和自动转换器两种,其中包括了紧急停止开关和紧急释放开关,保护区内部设置智能的感烟装置、声光报警器和感温报警器各两套,都是相对独立设置的,保护区的门口设置放气时的指示灯。灭火系统的控制方式分为手动控制、自动控制和应急控制三种。火灾发生的时候必须关闭保护区内部所有的通风防火阀,与此同时也关闭排风机,让房间处于一个封闭的状态,等到灭火浸渍时间之后再打开保护区内部的排烟口,同时开启排风机进行废气的排除。
夜上海论坛 5、泄压口的要求。因为考虑气体释放以后,保护区内部的压力会突然上升,因此在保护区机房的每个防火区的隔墙内部,都设置对外的泄压口,泄压口的面积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规定计算。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到金库安全性的要求,尽可能的采用面积小的机械泄压口,可以进行多数量设置。泄压口安装的位置应该位于墙体高度的3/4以上部分,而且需要满足的耐火极限必须大于40分钟。
6、系统划分的要求。保护如此大规模的面积,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面采用管网灭火系统的时候,面积最大为820平方米,容积最大为3700立方米。因为本工程的设计远超过上述的要求,所以我们提出两种解决方案。第一种是隔断保护区的方式,将每个单独的保护区面积缩到规定的范围内。但是因为金库的房间不可以随意隔断,因此这种方法被否定。第二种方法是将整个大的保护区视为大小一样的多个保护区的组合体,利用多套系统进行保护。为了使气体灭火能够在大面积房间内有效运行,选用多个选择阀联动保护。因此我们必须注意到选择阀的同步性和平衡性。
三、总结
银行金库的设计不同于其他的建筑工程的设计,因为银行金库里面有许多特殊的要求。而且大空间的库房气体灭火的设计要求更加特殊。结合上述材料的评述,我们建议采用烟烙尽气体灭火系统来保护防护区超大的金库库房。对于超大防护区的灭火系统设计,应该把防护区当作大小相同的多个防护区的综合体,然后人为的将这个超大的防护区划分成部分小区域,采用多组做系统的方式喷射到防护区的各个角落。
参考文献:
夜上海论坛 [1]柯建峰.厦门银行中心消防系统联动调试[J].福建建设科技,2013,(12):156-158.
被告:大同市土地管理局。
夜上海论坛 1993年11月23日,原告山西泰丰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公司)与被告大同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大同市土地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大同市土地局将位于大同市城区鼓楼西北角面积为8939.7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泰丰公司,使用期40年,土地出让金额为8045793元。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30日内,泰丰公司向大同市土地局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15%,计1206868.95元人民币作为合同的定金;泰丰公司应在签订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3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大同市土地局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泰丰公司赔偿;泰丰公司在向大同市土地局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5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合同签订后,原告泰丰公司于1993年12月27日给付被告大同市土地局定金1206868.95元及土地出让金2793131.05元,两项合计400万元。1993年12月28日,大同市土地局给泰丰公司核发了8939.77平方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后泰丰公司向大同市土地局提出书面申请,称因资金周转困难和冬季无法施工,请求将余款4045793元的付款日期延长至1994年4月1日。大同市土地局研究后表示同意。到1994年4月1日,泰丰公司未将余款交付大同市土地局,大同市土地局多次催促泰丰公司履行合同,泰丰公司均未履行。1994年9月22日,大同市土地局书面通知泰丰公司,限其于9月30日前全部履行合同,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泰丰公司接到通知后,至9月30日仍未履行合同。1994年9月30日,大同市土地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4条和《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11条的规定,决定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所发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对泰丰公司已支付的定金1206868.95元和土地出让金2793131.05元不予退还。大同市土地局将该决定通知书于1994年10月24日送达泰丰公司。泰丰公司在接到通知书后,曾于1996年3、4月在向大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请求报告中主张过权利,但均无结果。
为此,泰丰公司以大同市土地局单方撕毁合同为理由,于1997年8月20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大同市土地局退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793131.05元,并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或者继续履行已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约定出让的土地确定由其使用。 被告大同市土地局答辩称:从1994年4月1日至9月30日,原告泰丰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792万元,再加上剩余款,原告已经无能力履行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我局依据有关规定决定解除合同,已交付的定金及出让金不予退还。另外原告泰丰公司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
「审判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来进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有效合同。原告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按约定交清土地出让金,属于违约行为,其所支付的定金依法不予退还。但被告大同市土地局没收原告泰丰公司已经交纳的除定金以外的部分土地出让金,于法无据,依法应予返还。被告大同市土地局辩称以该部分土地出让金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因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已超过原告所付定金数额,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泰丰公司所诉利息一节,因导致解除合同系原告违约所致,亦不予支持。被告大同市土地局辩称原告泰丰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一节,因原告泰丰公司在法庭审理中已经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明其曾于1996年3、4月主张过权利,故据此足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原告泰丰公司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被告大同市土地局所辩无据为证,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11月27日判决如下: 被告大同市土地局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泰丰公司土地出让金2793131.05元。
宣判后,大同市土地局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一、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完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执行的,其对泰丰公司的2793131.05元土地出让金依法是不予退还,而不是没收。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4条虽未明确规定在受让方违约时不予退还已交纳的部分出让金,但也未规定应该退还;而山西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制定的《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11条明确规定定金和出让金不予退还。二、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我局于1994年10月24日将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泰丰公司,在此后近三年的时间中,泰丰公司向我局提出过的要求是重新受让土地,始终未主张过退还出让金。泰丰公司于1997年8月20日起诉,已远远超过了诉讼时效,一审判决所述“原告主张权利”只是一个模糊的说法。我局与泰丰公司同为平等民事主体,泰丰公司主张权利只应向我局主张或向法院起诉,而不应向别的人或上级单位主张。 泰丰公司答辩称:一、大同市土地局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收回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十九条规定,应依法确认该转让合同有效。二、我公司曾于1996年3月16日正式向大同市人民政府递交过请示报告,主张过权利,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夜上海论坛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同市土地局与泰丰公司依法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有效合同。泰丰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约定交清土地出让金属违约行为,其所支付的定金适用定金罚则,不予返还。大同市土地局对泰丰公司已交纳的部分土地出让金不予退还,其所依据的《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11条的规定,超越了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53条规定的授权范围,故其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其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大同市土地局所称泰丰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一节,因泰丰公司已向大同市政府行文主张权利,大同市政府系大同市土地局的主管部门,故应视为与向大同市土地局主张权利有同等效力,应认定时效中断。综上所述,对大同市土地局的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99年7月28日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一、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有效合同 合同法律效力是合同依法成立后所发生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合同生效的一般条件是:第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第二,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第三,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就是有效合同的标准。本案中,原告泰丰公司与被告大同市土地局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的一般条件,所以说泰丰公司与大同市土地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有效合同。
二、原告泰丰公司所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 定金是一种古老的债的担保方式。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在合同未履行之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付对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形式。《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成立不仅应有当事人的合意,而且应有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合同成立后,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发生以下三方面的效力:一是证明合同的成立;二是在合同履行后,定金可以抵作价款;三是在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 本案原告泰丰公司在与被告大同市土地局签订合同后,根据合同约定,给付大同市土地局定金1206868.95元,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原告泰丰公司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按规定交清土地出让金,违反合同约定,其所支付的定金适用定金罚则,泰丰公司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法院认定泰丰公司所支付的定金依法不予返还是正确的。
三、原告泰丰公司已交纳的部分土地出让金是否应予退还 这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所在。大同市土地局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4条、《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11条的规定,认为对泰丰公司已支付的部分土地出让金不予退还。对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4条未明确规定解除合同后是否退还已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11条规定了“受让方不履行合同的,出让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所支付的定金及出让金不予退还。”但该条规定超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4条的规定,与之相抵触,实际造成对于未足额交纳出让金的土地受让人而言,交的出让金越多,损失越大,即违约轻的惩罚重,违约重的处罚轻,该条规定不应适用。大同市土地局不予退还泰丰公司的部分土地出让金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其主张依法不予支持。一、二审法院判令大同市土地局退还泰丰公司土地出让金是正确的。
夜上海论坛 责任编辑按: 对于本案的处理,有必要再多说几句。
夜上海论坛 一、关于合同的解除。从原告的起诉理由和上诉答辩理由中,可以明显感到不同意被告解除双方之间业已成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这涉及到被告所行使的合同解除权是否正当的问题。从合同关系来看,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在出现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事由时,依约定或法定条件行使合同解除权。本案合同中约定了受让方应在签订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3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其后,双方之间虽有延期付款的约定,但至所延付款期满即开始发生计算逾期30日的法律效果,从此时起经过30日受让方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即有权解除合同。本案出现了这样的事实,所延付款期满,经出让方多次催促,受让方在逾期30日后仍未付余款,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出让方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即为合法有效。同时,出让方的这种行为,也符合当时有效施行的《经济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允许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一,即合同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有疑问的是没有履行是指全部没有履行,还是也包括部分没有履行,规定不明)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结合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来看,本案被告作为出让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也是正当的,即被告的行为符合该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在当事人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情形下,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但对本案合同约定的“逾期30日仍未全部支付,大同市土地局有权解除合同”,对该“逾期30日”可否理解为该法第九十五条所规定的“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是不可以的。因为,“逾期30日”仅是解除权产生的条件,或者说为解除权开始行使的条件,在未满30日之前,大同市土地局还不享有解除权。因此,如按该法处理,不发生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的,该权利消灭的问题。
位房改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分中心:
夜上海论坛 现将《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重申原购房职工要求改按成本价购房和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夜上海论坛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重申原购房职工要求改按成本价购房和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局机关、直属各单位:
最近,部分已按1993年标准价购房的职工要求改按成本价购房,并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现将有关政策重申如下:
一、各售房单位可根据(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97)京房改办字第016号、(97)京房改办字第071号、(98)京房改办字第015号等文件规定,积极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