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上海论坛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我国残疾人数量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对此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己初步建立,但是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残疾人社会保障的不健全不仅与残疾人实际需求不符,与我国人权事业的进步也并不相称,因此需要我们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关键词:
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一、我国残疾人口现状
夜上海论坛 (一)“残疾人”界定
根据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残疾人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此种释义更倾向于医学角度,而《残疾人权利公约》则更多地从社会角度进行阐释,认为残疾人是生理或心理损伤与社会环境交互作用的结果。
(二)我国残疾人口现状
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截止2006年4月我国各类残疾人总数为8296万人,占全国人口6.34%,其中有残疾人的家庭占全国家庭总户数17.8%。相较初次调查结果,我国残疾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不断上升,残疾结构也有较大变化。随着工业户进程的加快,慢性疾病、意外伤害增加、环境污染等因素,我国残疾人口规模仍将处于不断增长的局面。
二、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现状评析
夜上海论坛 (一)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立法现状评述
1.法律体系基本结构
宪法不仅为反对歧视残疾人和尊重残疾人的人格尊严奠定了基础①,同时也明确了残疾人应有的物质帮助、劳动以及生活教育权。残疾人的政治权利则有《选举法》等明确。《残疾人保障法》作为基础法,则是我国唯一一部专门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此外,我国涉及残疾人权利保护的法律有五十余部,涉及劳动、社会保障方面、教育保障以及民事、刑事、行政等多层次。行政法规包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我国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都也专门制定了实施办法,各地政府也基本都制定了相应的保障残疾人权利的政策。
2.法律体系简评
夜上海论坛 总体而言,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虽已初步建立,但是仍存在四方面问题②:首先,立法观念偏颇,我国法律认为残疾人是由其自身不健全所致,这种理念忽视了其中的社会因素,也忽略了的国家责任性。其二,立法技术相对粗糙,“残疾人”的内涵与外延并不周密,《刑法》等规范与《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范围规定差异较大,相关法律为原则性规定,对具体制度、结果评估等往往语焉不详,可以说《残疾人保障法》存在的道德性强于法律性、倡导性多于规则性③。其三,立法层级有待提升,我国专门保护残疾人的法律只有《残疾人保障法》,行政法规也只手可数,其他立法则是以地方性法规、规章为主,此类规范性文件立法层级较低,稳定性较差,同时相关保障的法律规定也则较为分散,并不系统。其四,立法仍留有空白,缺乏对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制度上倾斜保障,统一的残疾标准条例并未制定,仅以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评定标准为替代等。除立法外,在执法与司法救助方面问题表现也较为突出,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不够明确或难以落实,评价体系和监督机制尚未建立,涉及评价标准的法律基本为空白,而监督更是仅能依靠道德与舆论的监督,司法救助覆盖范围也相对为有限。
(二)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现状及问题分析
夜上海论坛 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可分为两类,一般性社会保障制度和特殊社会保障制度。其中,覆盖全社会公民的为一般性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救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等。其中最低保障性的社会救助制度由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几个方面组成。结合前述抽样调查可知城镇与农村残疾人口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占其总人数均不足15%,各地间保障残疾人覆盖率差异明显,对重度以及更为弱势的妇女儿童等残疾人倾斜也不够④;而社会保险制度总体来看残疾人社会保险未覆盖率较高,农村及智力障碍残疾人未覆盖程度较高。特殊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对残疾人在年老、疾病等等情形下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主要针对残疾人的教育、康复、医疗、就业等权益进行保障。其殊教育制度体系已基本形成,但是目前特殊教育面临总体发展水平不高,残疾人受教育程度偏低,城乡、区域间发展不平衡,农村地区尤为薄弱,投入不足,理念、内容和方法不适应时代要求等问题和挑战⑤。就业保障制度则通过《就业促进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所组成,主要包括反歧视、就业培训、岗位保留、就业配额制度等等⑥,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反歧视制度落实难,就业培训项目少、水平低,就业配额重量不重质等问题。就无障碍设施制度而言,全国只有少数城市相对系统地开展了无障碍建设,多数城市未进行无障碍改造,新建的设施还存在不规范、不符合无障碍规范要求等问题⑦。
夜上海论坛 三、完善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思路
(一)立法层面
夜上海论坛 健全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立法理念,要以侧重解决残疾人在融入社会的过程的存在的障碍问题的残疾的社会模式作为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导引⑧,残疾人确有缺陷,但残疾所产生的限制不仅与残疾本身有关,也会受到社会环境的限制。此外,将倾斜保护与公众参与纳入立法原则,需要对残疾儿童、妇女等应有特殊保护,在立法时不仅强调国家责任,也需要公众参与其中。除此以外,我国现有的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具体制度仍有立法滞后的现象,只有将《社会救助法》等具体保障层面的法律规范加以完善,或也将专门的残疾人社会保障立法纳入工作范围,才能真正实现残疾人应有的相关权利。另外,在条件成熟之时,我们可以考虑通过法律规范加以引导歧视问题,并规定相应的救济援助渠道。
(二)配套制度构架
在配套制度层面,不仅靠考虑到残疾人群体的特殊性,也要注重各子系统之间的协调和相互配合,最重要的是就是在实施社会保障制度时应注重实质意义的均等化覆盖⑨。尤其是在特殊社会保障制度层面,应当最大限度地保护残疾人的医疗康复权利,依据现实需求划定不同补贴标准,予以必要群体更多的帮助,加强残疾人教育。此外,在再就业方面,应该尽快彻底贯彻反歧视的政策,加大对残疾人劳动技能的培训,做好残疾人教育保障工作等。
四、结语
残疾人事业既是人道主义事业,同时也是关乎社会正义的事业,更反映着国家社会文明程度。虽然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起步较晚,但已初步形成以《残疾人保障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然而但从根本上讲,我国残疾人事业还停留在人道而非正义的层面,不仅需要制度的完善与立法的健全,更需要我们思维上理性的面对,我们只有正视问题之所在,才能真正保障残疾人权益。
注释:
夜上海论坛 ①袁兆春,潘培伟.我国残疾人法律体系的现状、问题和完善———以域外法律体系为借鉴[J].齐鲁学刊,2013(02).
②同上.③杨思斌.残疾人权利保障的法理分析与机制构建[J].社会保障研究(北京),2007(02).
④李迎生,孙平,张朝雄.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现状及完善策略[J].河北学刊,2008(05).
夜上海论坛 ⑤彭霞光.中国特殊教育发展面临的六大转变[J].中国特殊教育,2010(09).
夜上海论坛 ⑥刘勇.论我国残疾人就业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J].政治与法律,2013(04).
⑦余向东.论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的体系性缺失及其建构[J].人口与发展,2011(05).
⑧袁兆春,潘培伟.我国残疾人法律体系的现状、问题和完善———以域外法律体系为借鉴[J].齐鲁学刊,2013(02).
夜上海论坛 内容摘要:法律的价值体系是多元的,但现阶段就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而言,应当把公平价值放在优先的位置,特别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要消除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分配的公平,社会保障法的公平价值就显得格外重要。社会保障法作为维护社会分配的一个重要武器,就要把公平价值作为其首要的价值。一般来说,影响社会分配公平的有竞争的起点、机会、过程以及分配的结果等几个因素,因此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要在竞争的起点、机会、过程以及分配的结果四个方面体现公平价值优先原则。
夜上海论坛 关键词:公平价值 社会保障 法律制度 优先价值
夜上海论坛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价值定位
法律价值是法律制度追求的目标或法律制度的取向。法学界对于什么是法律价值已有较为合理并被普遍接受的定义,即作为客观的法律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卓泽渊,2004)。一般而言,每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法律制度都有一个由多种要素构成的价值体系。换言之,法律的价值是多元的而不是一元的,按照一般的观点,法律的价值主要有秩序、自由、人权、公平、效率等。在这个价值体系内部,各种价值要素的次序、地位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就社会保障法来说,它的价值体系也是如此。但是目前学者们对社会保障价值取向的认识并没有达成一致,几种主要的观点是: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的价值取向是正义观、利益公平观、生存权观(刘传刚、马煜,2003)。有些学者认为公平和效率不是社会保障法的价值取向,社会保障法的价值取向是安全(郑鹏程、徐得刚,2001)。也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的价值取向为社会安全价值和实质正义的追求(曹艳春,2003)。还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法的价值取向是效率和公平(种明钊、许明月,2000)。
夜上海论坛 笔者认为就现阶段来说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应该坚持公平价值优先的原则。公平是最古老而持久的法律价值之一。在社会保障领域,公平侧重的是结果的公平。社会保障制度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分配制度,公平即为分配的公平,但并不意味着不分能力差异的绝对公平。具体而言,社会保障法所倡导的公平可以这样理解:设计出一种制度,将共同创造的社会财富、价值以及社会负担合理地分配给社会成员,并能对违反这种分配机制所产生的社会冲突给予合理公正地解决。社会保障法的公平理论是国家通过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对社会成员间的收入过大差距直接干预而实现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可以通过追求社会公平价值的社会保障法来缓解因利益分配严重不均而导致的社会冲突,具体操作就是收入的转移支付,如从高收入者转移到低收入者,从健康者转移到疾病者,从家庭负担轻者转移到家庭负担重者等。因此,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是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再分配的公平与正义。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要坚持公平优先原则的原因
(一)从理论层面上分析
公平是法的先导性理念,是法的其他价值实现状况的总体评价。公平不是法的产物,恰恰相反,法是公平正义的产物。甚至整个社会的制度结构包括法律制度都是为了完成对公平价值的实现,法正是在公平正义理念指导下形成的,社会保障法作为弱势群体保护法更要以此理念为指导,把公平放在优先的位置,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处于社会弱者地位的普通公民,特别是老弱病残这部分群体的合法权益,使人们能够公平地分享到社会发展的改革成果。虽然法律的价值除了公平正义之外,还包括秩序、民主、人权、自由等价值,但是法的其他价值实现的状况,都是用公平正义与否以及公平的程度来加以评价的,法的公平价值是对一切价值进行总体评价的重要标准,因此社会保障法要坚持公平优先的价值。
公平是衡量法善恶的标准,一种制度和一部法律只有能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它才是正义的。法之所以被遵守,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法体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法律本身应该体现正义,不公正的法是不会被人们所接受的,人们甚至还会对其蔑视甚至对这种法律制度进行破坏。社会保障法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要想成为一部被人们所认可的良法,必须要把公平正义放在优先的位置,不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是不会被社会所接受,是不会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保驾护航作用的。因此,社会保障法以社会公平作为自己首要的价值取向。
夜上海论坛 (二)从实践层面上分析
社会公平要求社会保障法坚持公平优先原则。促进社会公平是社会保障法的一大功能。社会公平体现在经济利益方面主要是社会成员之间没有过分悬殊的贫富差别。但是人由于先天或后天、自身或社会的原因,可支配的资源的质和量都存在着差异,这些差异必然导致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均等,甚至收入相差悬殊,弱者难以在社会中立足,不利于整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就需要运用政府的力量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通过提供社会保障措施,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适当转移给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这一制度保证社会成员站在相对公平的起点上,给人以更多的机会和时间来实现自身价值,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缓和社会矛盾,以促进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
市场经济本身是竞争经济,也要求社会保障法坚持公平价值优先。在市场竞争中,社会主体的活动遵循的是优胜劣汰的规律,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两极分化、贫富悬殊现象。这种差异势必会激化社会矛盾。因此,对市场竞争应当有所限制,而不是无限制的扩张,市场竞争应当存在一定的范围。这就要求法律必须赋予社会的不幸者和市场的失败者以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的权利,对他们热切同情和悉心关怀,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
夜上海论坛 社会发展要求社会保障法坚持公平优先原则。要运用法律、分配政策等手段,以及社会保障等措施,协调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分配关系。实现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和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实现这一职能的重要手段,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对社会收入分配进行再调节,使部分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能够得到经济补助或救济,从而可以缓解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公,实现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这种公平原则指导下的有限的按需分配,体现了国家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倾向性保护,从而缓解了因利益分配严重不均而导致的社会冲突,而且追求和实现社会公平又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要求。因此,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设中,公平价值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得以建立的灵魂,是构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原则。在社会保障制度法的价值体系中处于统帅地位。
夜上海论坛 社会保障法如何实现公平价值优先
(一)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起点上要体现公平
起点公平的实质是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都有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它要求社会保障具有平等性。社会保障制度的平等性是指人的生存权或社会保障权是平等的,反对社会保障方面的歧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设计的目标是保障老年人、失业者、工伤者等社会成员的生活,以调节收入差距,调和劳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其基本宗旨或原则是以一定的制度安排来维护社会每一成员的基本利益,从而维护社会公平。任何社会成员都不应由于地位、出身、年龄和性别等方面的差异被排除在这种基本利益之外。但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着层次低、覆盖面窄等弊端,这在某种意义上就剥夺了一部分人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导致在社会竞争的起点上不公平。而起点公平强调的是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机会的起点应当平等。即对于具有不同自然禀赋、依存于不同社会条件和自然条件的社会成员,应当根据具体的自然、社会和经济状况,有所倾斜地采取措施,以尽可能地保证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拥有同样的起点(李昌麒、黄茂钦,2006)。
(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机会上要体现公平
机会公平是指社会成员在利用生存与发展的资源和空间时拥有公平的机会。这种公平的机会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社会保障制度要有普遍性。要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享受到社会保障,而且在获得社会保障的机会上是公平的。从总体上来说,使每个社会成员都拥有大致相同的基本发展机会。就目前来说,我国广大农村、私营企业、个体户、三资企业等还未完全纳入到社会保障的网络,这就使得它们在机会上存在着不平等的状况。其二,要注意合理差异,由于客观上人们在智力、体能、健康以及性格等方面存在着差异,这些合理的差异会造成社会成员拥有的发展机会不可能完全相等。因此,应该有程度不同的差别,这就要承认合理的差别对待,如果在竞争社会中,残疾人必须和健康人竞争,承担社会的重压,并争得应有的社会地位,这显然使得他们处于不利的境地。因此,在社会福利方面需要对他们实行合理的差别对待。对于农村的保障也是这样,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很不一致,农村和城市的社会保障也不能忽略它们的差异性而进行一刀切。
(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竞争过程中要体现公平优先
我国收人分配上的差距,是改革开放后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结果,更是起点不均等和规则不均等的结果。不可否认的是,这一结果还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延续。或者说它将长期存在于市场竞争的过程中。这就导致了过程的不公平,这种不公平与社会成员的努力并无太大关系。而要缓解这个矛盾。就须在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中考虑到这种过程的公平,在社会保障的运作过程中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一些违法行为,如一些用人单位不为职工投保,或者拖欠社会保险费;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挪用或挤占社会保险基金,使得职工的养老金、医疗费和失业救济金的支付发生困难等,都损害了公民权利的实现。对于在社会保障实施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要有严厉的制裁措施和手段,使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利在受到侵犯时能获得及时的救济。
(四)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要在分配结果上保障公平
社会保障法所追求的公平价值取向,主要侧重于分配领域,具体表现为“分配的公平”,其实质为结果公平或实质公平(王全兴、樊启荣,2000),结果公平强调的是通过一定的平等原则使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各得其所,其本质是实质公平。目前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差距过大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以上收入不平等的原因很多,但可以归纳为竞争起点的不均等和竞争机会的不均等等方面。可以通过政府对收入分配的强制性调节,改变不同主体的利益结构,促进结果公平,政府应提高社会保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通过个人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赠予税等制度,开辟社会保障新的筹资渠道,从高收入者那里征收一定的税增加财政收入,扩大政府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扩展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建立以最低社会保障制度为核心的对贫困居民的社会救助制度,通过这种社会保障制度上的设计最终实现结果上的公平。
夜上海论坛 综上所述,虽然法律的价值体系是多元的,但是目前就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来说,公平和正义是其首要的法的价值,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价值体系中应该处于首要的地位。“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姬敬武译,1987),因此,我国现阶段必须建立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其价值目标应该把公平放在首要的位置,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社会保障法作为一部良法推进社会公平,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卓泽渊.法理学[M].法律出版社,2004
2.刘传刚,马煜.论社会保障法的理念[J].理论界,2003(5)
3.郑鹏程,徐得刚.论社会保障法的基本价值取向[J].湘潭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
4.曹艳春.社会保障法的价值取向[J].河北理工学院学报,2003(2)
夜上海论坛 5.种明钊,许明月.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0
6.李昌麒,黄茂钦.公平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分享的现念[J].社会科学研究,2006(6)
加快社会保障的统一立法,已成为当前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首要任务。从社会保障立法的需要程度看,最紧迫的是制定和颁布《社会保险法》,推动当前仍以部颁规章为主要依据进行试点的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社会统筹步伐,加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法律实施,可以实现五保合一,统一管理,统一征缴,强化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机制,明确各主体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到位、保值增值和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并围绕《社会保险法》,应出台一糸列配套法律法规,包括《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争议处理条例》等。同时,适时出台《社会福利法》、《社会救济法》等法律,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出台《社会保障法典》。
夜上海论坛 二、切实解决社会保险金的支付风险问题和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夜上海论坛 解决好社会保险金的支付风险问题尤为重要。导致社会保险金支付风险的主要原因是保险基金收支不平衡,特别是保险费不能及时足额征缴,如果政府拿钱支撑,势必加重其负担。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问题,其潜在风险并不亚于金融风险,它所涉及的是百姓的保命钱,如果社会保险金出现问题,将会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因此必须通过立法来解决社会保险费的收缴问题,加大强制收缴社会保险费的力度,对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强化社会保险费的收缴功能,达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防范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风险的重要法律对策。
要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保险金的支付风险问题,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也非常重要,如果社会保险基金不能有效的增值,长期下去会加重政府在社会保险方面的财政负担,也会对被保险人未来能够获得的实际社会保障水平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应当通过立法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投资机制,如在规范金融秩序的条件下,严格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向和各项投资比例的上限,强化投资监管措施,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
三、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由于我国二元经济结构显著,城乡差异大,农业人口比例高达80%以上,社会保障仅靠家庭保险。特别是近年来农民收入的提高和部分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的保障要求问题日益突出。外出打工人数的增多又使身处异乡的农村工人的保险问题成为一个新课题,而目前这种保障很不完善。鉴于我国农村地域的广阔性及地区差异,建议我国可分阶段、有选择地、低起点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采取以个人账户积累为主、集体出资为辅、国家扶持的办法,逐步建立起农村自社会组织。在银行中开设储蓄保险账户及商业保险,开办保障养老、医疗、意外伤害等与农村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基本项目,并给予其较高的税收、政策等方面的优惠;加快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对农村居民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生活救助的制度,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提高农民参与社会保障的积极性。
夜上海论坛 四、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
夜上海论坛 完善的法律制度必然要包涵着健全的司法机制,因为健全的司法机制是解决纠纷的法律武器,为法律制度的健康运行提供最终保障。建议在人民法院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专门从事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件,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伤害时获得有力的司法保护。在条件成熟后,可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审判方式,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在审判中充分体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领域里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对拒不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费、拒不履行支付保险金义务,不正当使用保险基金、贪污、挪用、侵占保险基金的行为人,应当依法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