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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上海论坛 [论文摘要]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金融监管法的始终,充分体现了其法律目的和根本价值,反映了金融监管法所调整的金融监管关系的客观要求,并对这种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根据金融监管法在金融体系中所起的作用和金融监管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价值,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提出六个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以指导金融监管法的实施。
夜上海论坛 [论文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担负着货币供应、资金融通、资本形成、风险管理、支付服务等一系列特殊职能,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但是利益产生的同时风险也相伴而生,另外金融市场的多变性、自发性等特点也决定了金融市场必须要有法律和制度的监管,才能确保金融活动的稳定进行。因此,金融监管法在整个金融法体系中占有基础的重要地位。
一、金融监管法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管理的简称,是金融监管机构利用公权力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进行直接限制和约束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而金融监管法则是调整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我国分业监管体制,我国金融监管法包括银行业监管法、证券业监管法和保险夜上海论坛业监管法等。金融监管法在整个金融法律体系中处于重要的基础地位,是规制整个金融市场的最有力工具。进行金融监管可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和债权人利益。进行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公平竞争、提高金融效率的要求。金融监管法作为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确保金融监管行为适时、适度、规范进行,防止监管过度和不足等“失灵”现象,保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运行效率,实现金融监管的理念和目标。
二、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
夜上海论坛 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金融监管法所确认并反映金融监管法本质和特征,其效力贯穿于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之中,对金融监管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础性或本源性的法律准则。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金融监管法的始终,充分体现了其法律目的和根本价值,反映了金融监管法所调整的金融监管关系的客观要求,并对这种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另外,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还具有弥补金融监管法律空白的重要作用。因此,更值得我们加以研究。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有所不同,在同一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也会有别。它往往与一国某一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货币金融政策目标等密切相关,是一国特定的经济、金融环境在法律上的反映。
我国对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并没有统一的定论,说法不一,但是根据金融监管法在金融体系中所起的作用和金融监管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价值,结合我国现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以及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介绍我国金融监管法应遵循的六项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
依法统一监管是宪法依法治国理念和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则在金融监管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所谓依法监管,就是监管法定,是指金融监管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依法监管包括监管主体的法定性、监管内容的法定性﹑监管程序的法定性和监管权力的法定性等。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证券法》第七条与《保险法》第九条也分别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监管原则要求合法的金融监管主体利用合法的监管职权,遵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法定的监管行为。该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所有金融机构应毫无例外地接受监管;①第二,金融监管机关的设立及其职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这是金融监管机关行使监管职权,进行监管活动的必要前提和条件。第三,金融监管职权应依法行使,也就是说金融监管职权的取得,范围和程序都应该依照法律的规定。第四,金融监管应有平衡制约机制,必须控制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权力是把双刃剑,既然法律赋予权力,就应同时对权力加以限制,避免滥用。
(二)监管主体独立性原则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Quintyn And Taylor(2002)在2002年发表的“监管独立性与金融稳定性”的论文中首次提出了监管独立性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这一原则要求金融监管机构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金融监管机构独立性包括监管机构相对于政治干涉的独立性和相对于被监管机构“行业俘获”的独立性两个方面。只有以上两个方面的独立性都能得到保证,金融监管机构才能够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作为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原则,监管主体独立性主要是指监管主体应独立于政府。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五条规定银行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干涉。按理论讲,一个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应具备组织独立、执行独立、规制独立和预算独立四点特征。
夜上海论坛 (三)合理适度监管原则
适度,即适当。行政执法不仅要求做到依法行政,更要做到合理行政。金融市场合理、适度的监管是遵循市场规律的必然要求,金融市场保持活力的必要手段。合理适度监管是指金融监管主体必须以保证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前提,尊重金融市场的规律,运用有效的监管措施增进金融效率,维护公平竞争,以此促进金融业的发展。根据适度监管原则,金融监管主体的监管行为必须满足以下要求:第一,金融监管必须以金融市场的自发性调节为基础,尊重市场自身的规律。市场有自身的运行规律,应让其自我调节机制得到充分发挥,只有在出现市场失灵、市场的成本过高的情况下,才需要金融监管机构的介入。第二,监管者应避免直接微观管制金融机构。直接微观管制金融机构容易造成对经营者权利的侵犯,抑制市场活力,监管者应尽力避免。第三,在金融市场失灵、金融行为不当时,应该能及时应对、运用适当的方法、有力的措施,维护金融稳定;第四,应对监管对象实行分级分类,区别监管,运用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理念,实现监管者与被监管者行为之间的良性互动,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夜上海论坛 (四)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或称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原则”,其基本含义是金融监管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根据公开原则,有关金融监管的目标、框架、决策及依据、数据和其他信息等需要全面、方便、及时地告知社会公众和有关当事人,以保障社会公众和有关当事人对监管过程和监管结果的知情权。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证券法》第三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公正原则是指金融监管主体要按照公平、统一的监管标准和监管方式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规范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保证金融市场正常有序运行。公正原则要求监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平等对待金融市场上不同的被监管者。公开、公正原则不仅是金融监管活动应该遵循的原则,也是其他金融活动应该遵循的重要原则。
夜上海论坛 (五)安全与效率并重原则
夜上海论坛 安全与效率是金融监管的永恒主题。金融安全原则要求监管者采取各种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健运行。金融安全关系着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和稳定,也是金融监管的根本出发点。而金融效率原则是指监管者应为金融机构创造一个良好的、公平的竞争环境,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为本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作用。效率原则是有效金融监管理念的必然要求,是确保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生机活力的重要保证,同时也为防止金融监管过度所必需。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并重,金融安全是金融效率的前提,金融效率是金融安全的体现和终极目标。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一条就规定:“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体现了这一原则。金融监管的效率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金融监管应讲求经济效率,即金融监管不应导致金融机构效率的丧失,而是要通过规范、引导和鼓励等来提高金融业的整体效率;二是金融监管应讲求行政效率,即金融监管应以尽可能小的成本达到最大化的金融监管目标和效果。金融安全原则和金融效率原则并重,才能最好的激发金融市场的活力,保证金融市场健康稳定。
(六)协调监管原则
论文关键词:金融能力,指标体系,主成分分析
夜上海论坛 金融是现代经济发展的核心,目前,各地区也都将提高金融能力视为整个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暴露出我国的金融体系还很脆弱,一些城市和地区的金融业发展水平较低。本文旨在通过建立金融能力评估指标体系来衡量一个城市的金融能力,为提高金融能力提供新的方向。
一、 建立城市金融能力评估指标体系的必要性
所谓金融,就是指资金融通。因此,一个城市或国家的金融能力主要是指该地区的资金融通能力。金融能力的决定因素有很多,诸如区位因素、人力因素、市场因素、知识因素及科技因素等。建立完整的金融能力评估指标体系对于金融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为城市金融业的发展提供方向,明确目标和定位。金融业属于高风险行业,其发展必须结合自身条件,确定合理的目标,对自身进行的明确的定位;
2.比较不同城市间的差距主成分分析,优化资源配置。在建设金融业的过程中,应与周边城市进行比较,取长补短,以免造成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
夜上海论坛 3.对金融业发展具有检验作用,及时纠错。金融业的发展具有不可测性,因此,在发展过程中,需要不断的进行检验纠错,防止危机的出现;
夜上海论坛 4.为金融监管提供策略,防止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国际金融海啸过后,金融监管的重要性日益突出。根据评估体系得出的结论,可以有针对性对薄弱环节加强监管,从而达到事倍功半的效果。
通过金融能力指标体系能够将无形的城市金融能力进行有形化处理,清晰地知道金融能力发展的优势及不足,有利于金融业的持续发展。
夜上海论坛 二、 金融能力评估指标体系的设立
夜上海论坛 (一)评估指标体系设立的原则
夜上海论坛 为了对城市综合金融能力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估,并且使得到的结果具有参考价值,本文认为在构建城市金融能力体系时应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夜上海论坛 1.科学性原则。指标体系的建立必须是在科学的基础上,能客观地反映金融能力论文格式模板。从指标的选取、划分都依据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对于数据的收集和处理都是真实及有效的,以保证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及可信度。
2.系统性原则。整个指标体系由金融规模、金融结构、金融质量及金融可持续发展能力作为子系统,每个子系统下又有相应的指标构成,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3.全面性原则。金融业本身是一个高端的、复杂的产业,其发展受到方方面面的制约。同时,金融业所覆盖的领域较广,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因此,指标设计应从整个金融业大系统出发,保证所选指标全面地包含诸多因素所反映的信息。
除上述三大基本原则外主成分分析,在数据筛选和处理上,也会考虑其可操作性及完整性,使得整个评估指标体系更有实际操作意义。
(二)各项指标设立依据及内涵
根据上述建立指标体系的原则,本文采取以金融规模、金融结构、金融质量及金融可持续发展力四个方面来综合评价金融能力(表1)。
目标层
中介层
指标层
综合金融能力指数
金融规模
金融相关率(FIR)、金融从业人员数量、金融机构存款余额、金融机构贷款余额
金融结构
金融机构存贷款比率、上市公司数量、保险深度
金融质量
银行坏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本充足率
关键词:保险法;近因;近因原则
夜上海论坛 中图分类号:D922.24 文献标识码:A
夜上海论坛 近因原则是保险法中的四大原则之一,是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概念
海上保险起源最早,可追溯至14世纪,而近因原则最初来也自于海上保险,是英国海上保险法最早确立的用以认定因果关系的基本原则。近因原则现已为许多国家保险法所采用,但我国保险法对近因原则没存作出规定。在保险法理论上,一般认为近因原则是我国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夜上海论坛 由于我国《保险法》、《海商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我国司法实务界也注意到这一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公布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明确了这一概念,认为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但“决定性”、“有效性”的含义比较模糊。
夜上海论坛 二、保险近因与民法中因果关系的联系和区别
传统的保险近因理论认为,其来源于民法的近因理论,尤其来源于侵权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保险的近因应当以侵权法的因果关系理论为基础。但是它和民法的因果关系还是有联系有区别的。与近因原则联系比较紧密的民法因果关系理论主要有:必然因果关系说、直接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
夜上海论坛 必然因果说主张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对偶然的事件不承担法律上的责任。直接因果说主张行为人应对其行为或法律规定应由其负责的事件所产生的一切直接后果承担责任。对于非直接后果,不应承担责任。相当关系说认为,造成损害的所有条件均具有同等价值,缺少任何一个条件,损害都不会发生,各种条件都是法律上的原因,具有同等的原因力。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并不需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结果构成适当的条件,行为人就应当负责。
其他方面,首先,保险法的近因不涉及合法性和主观性的判断。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只要保险标的发生了损失并在承保范围之内,保险人就应当承担赔付责任,至于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是否在行为人的预见范围内,该行为是否合法,均在所不问。其次,保险由于其业务的复杂性,包涵的风险类别非常多;法律上的近因通常有故意犯罪,但是在保险近因中,故意的行为在责任险中一般是除外的。而不可抗力的事件和意外事件是民法中没有讨论的部分,却是保险法中近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可见,保险近因和民法近因作为商法和民法的不同部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三、近因原则的探求方法
夜上海论坛 传统上,我们将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分为三类加以探寻近因,即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多种原因间断发生。每种情况再具体分析何种因素作为近因。但是分析不够详细,不能指导保险赔付的实践。此外,它也未从理论上建立一个逻辑体系。因此梁鹏在传统探求方法的基础上,吸收英美法关于近因的探求方法,提出的新的探求和横向探求。这和张剑提出的比例因果假说都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借鉴的必要。
(一)纵向探求。纵向是指数个原因在时间上前后继起,形成一个链条,每个原因都是该链条上的一点,最终导致损失产生的情形。
夜上海论坛 1.前因为承保风险的情形(见图1分析)
图1.前因为承保风险的情形
(1)前因为承保风险,后因是前一原因的自然结果,保险人应当赔付。这里所谓的自然结果,应当做较为广义的解释,包括后因是前因的直接的、必然的结果,后因是前因的合理连续以及后承保风险,无需探求近因。
(2)前因为承保风险,后因是前因的可能结果。此时应当区分后因是承保风险、未承保风险还是除外风险。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后因是除外风险或未承保风险,且与前因毫无关系,而是独立介入的风险造成了损失,我国理论认为此种情况后因成为近因,保险人不予赔付。
夜上海论坛 2.前因为除外风险或未承保风险的情形(见图2分析)。前因为除外风险或未承保风险,后因或者是前因的自然结果,或者是前因的可能结果。两种情形下,保险人的赔付责任也不相同。
图2.前因为除外风险或未承保风险的情形
(1)前因是除外风险或未承保风险,后因是前因的自然结果,则除外原因是近因,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不管后因是承保风险、未承保风险还是除外风险。
(2)前因是除外风险或未承保风险,后因是前因的可能结果,此时应区分后因是承保风险、未承保风险与除外风险而分别对待。
夜上海论坛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前一除外风险与后一承保风险之间没有自然的或可能的联系,承保风险是新介入的原因,则承保风险就是近因,保险人应当赔付。
(二)横向探求。横向是指数个原因同时发生,各个原因没有形成一个链条,而是形成横向的平行关系。横向探求就是在这种情形下确定哪个原因是近因并应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横向探求因数个原因之间是相互独立关系还是相互依存关系而异。
1.数个原因同时发生并相互依存(见图3分析)。数个原因同时发生并相互依存的情况是指数个原因同时共同作用以致产生损失,没有另一个原因,任何一个原因都不会单独造成损失的情况。如果数个原因都是承保风险,则保险人必须承担保险赔付义务,此时无需探求哪个原因作为近因。如果数个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通常认为除外风险是损失的近因,保险人不予赔偿。如果数个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未承保风险,则承保风险作为损失发生的近因,保险人应当赔付。
夜上海论坛 图3.数个原因同时发生并相互依存
夜上海论坛 2.数个原因同时发生并相互独立。数个原因同时发生并相互独立是指每个原因都可以独立造成损失,无需依赖于其他原因的情况。如果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均属承保风险,则保险人应负全部赔付责任,多种原因均属近因;如果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均属除外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多种原因均不属于保险法上的近因,此两种情况已经成为通说。如果多个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未承保风险或除外风险,由于每个风险都可以单独造成损失,因此,承保风险就成为保险法上承担法律责任的近因,保险人应当赔付。
这里可以借鉴张剑在论文中提到的比例因果说。即在判定危险事故是否属于近因时,不再简单的认定其是或是不是,而是将各种因素对损伤事实的影响程度按一定标准划分其在所有致损因素中的比例。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范围并各致损因素的比例来确定赔偿额度。
四、结语
学者很早之前就提出了立法需要完善这一点,但是在2009年对《保险法》的修改中,近因原则的问题上依然没有进展。纵观国内外对因原则研究的发展,学者们提出了很丰富的观点。我们应充分借鉴英国这种判例法国家经验,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
夜上海论坛 通过在保险立法中对于近因原则予以明确规定,可以使保险理赔案件有章可循,充分维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判决的统一。
参考文献:
[1]李利,许崇苗.论近因原则在保险理赔中的把握和应用.保险研究,2008,2
[2]梁鹏.保险法近因论.环球法律评论,2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