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执勤执法论文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本文作者:金佳卉作者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首先,上文中提到西周的限制儿子告父亲,其实在之后的历代立法中,大多都要相类似的规定:比如秦朝所规定的杀人罪中,秦律将杀人罪分为贼杀、盗杀、擅杀、斗杀、捕杀等项。刑罚对贼,盗杀的处刑极其严重,而当发生尊杀卑、主杀奴的时候,法律却又不对此进行严厉的处罚,这就是碍于尊卑等级名分。秦朝继承了夏以来的传统,也保护亲权,惩罚不孝的规定。到了汉代,在其罪名中有这么一条—首匿罪。汉武帝“重首匿之科”惩罚极其严酷。犯者全都要处死,严重的还要“夷三族,。“元康元年,修故侯福坐首匿群盗弃市”。然而在汉代刑法的原则中我们又可以看到“亲亲得相首匿”这样的原则。正如西周的限制儿子告父亲,中国古代的宗法制是严禁父子争讼魏《论语•子路》中也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当儒家宗法理论的观念日益深化,一种仁孝的思想还是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着立法者,汉宣帝的时候允许在一定的亲属范围内相互隐匿的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者减轻处罚。自从这种在血缘关系范围内相隐罪的刑法原则获得认可,其使用范围也不断的扩大,为汉以后的历代刑法所援用。在晋的时候,随着法律的儒家化《晋律》进一步规定,在刑罚的适用上要实行“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即在亲属之间相犯要按照五等服制来定罪量刑。这也就表明了,法律在面对血缘关系的时候不得不有些妥协,根据被加害人和加害人的血缘亲疏关系来决定刑罚的轻重。唐代则进一步发展了汉以来的“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成为《名例律》中的“同居相为隐”原则。把以往的亲属间犯罪的互相隐瞒发展为同居人间的犯罪互相隐瞒。根据这个原则唐代对于告诉的限制规定了,禁止亲属间互相告诉,特别是禁止卑幼控告尊长。否则要依唐律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在理论上讲,如果被举报的情况属实,则说明被举报人的行为侵害了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触犯了法律,因此不论举报人承担责任。唐律规定子孙告父母、祖父母,子孙被处绞刑,而父母、祖父母则不论所告是否属实,均视做自首而免于处罚,这就是说同样是犯罪,若被外人举报,应依据法律承担责任,但若被子孙举报犯罪即可免于刑事处罚。根据清代学者的分析,古代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有悖于常理的规定,是为了让子孙在父祖犯罪的情况下以极端的方式来舍身救父。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再次向血缘做出退让。而法律自身则以一种曲折的方式来保持在形式上的严肃性。“唐律的出现,标志着亲情与法律冲突结局模式的最终确立,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家庭始终以其较强的内在凝聚力在某些方面排斥国家政治因素的渗透”
其次,在保护家庭内部的伦理凝聚力的时候,国家的统治没有延伸到每一个家庭成员,而是将家庭作为一个整体来处理,要求其内部的成员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并授予家长一定的治理权。法律在强调对家长权的确认和保护的时候,在某些方面不惜违反法律的一般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以损害国家司法为权为代价。财产所有权以同居共财的家庭为基本单位。一个家庭以本家庭财产所有权的所有者身份与其他财产权所有者均是各自独立、相互平等的所有权主体。如果相互之间发生了侵害财产权的情况,自应依照法律关于保护所有权的一般规定加以处理。但是“古代法律在确定保护财产所有权的一般原则的同时,对于发生在既有特定伦理关系的人们之间的财产侵权行为却规定了特殊的处理办法:非家庭成员,属于五服之内、具有亲属伦常关系的成员之间盗窃财产,构成犯罪:但对于行为人不得依照一般盗窃罪处理,而应在普通盗窃罪法定刑罚基础上减等处理’《唐律疏译•贼盗》。法律保护人身权不受侵犯之上同时也体现血缘与法律的关系了。“除了司法机关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于囚犯实施拷打、家长对卑幼实施法定教令权之外,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都不得以殴打的方式侵犯他人人身权,否则构成犯罪。但是法律同时又授予身为子孙者一种救护权。”唐律规定“父母、祖父母被他人所殴打,子孙当即殴击对方,种子孙无罪”这种允许被打者的子孙为救护其父祖而还殴对方,实际上是以牺牲国家司法权为代价,强调家庭中的伦理凝聚力。以上阐述的是关于血缘和法律关系所相冲突的一面,当然,法律对于血缘关系的倾斜是有一定限度魄“国家统治的重要性以及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特殊性,要求法律必须将其作用重心放在维持一般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上。对于法律所重点保护的特殊社会关系即血缘带来的特殊性,法律也不再做出让步。”
论文摘要 在我国法学研究领域中,警察执法侵权案件时有发生,但受到人们关注相对较少。按照过去的相关学说,警察侵权案件仅将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等揽括在内,往往忽略对民事责任的重视,而这种处理方式与国际上高度重视民事赔偿,将民事责任与其他责任相融合的趋势大相径庭。在本文中,本文则针对警察侵权责任承担的国内外概况及我国的相关赔偿法发展史两方面进行阐述,旨在强调警察执法侵权中民事责任的重要性。
论文关键词 警察执法 民事责任 侵权
夜上海论坛 随着当今社会的不断发展,公众自我保护及权利意识不断提高,他们对于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要求逐步增强,警察执法侵权问题逐步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一方面,部分警察机关对侵权责任的成立与否、大小的判定缺乏科学、系统的标准,另一方面,他们为了维护自身形象或推诿责任而制定特定的警察行为,影响了民事权利的实现。在这一背景下,如何正确看待警察执法侵权中的民事责任便显得尤其重要。
夜上海论坛 一、警察执法侵权及其分类
夜上海论坛 (一)关于警察执法侵权的概述
警察执法侵权为警察机关或警察在进行职务执行过程中所造成的违法、侵权行为。警察执法侵权的责任认定及追究具有复杂性及特殊性:第一,警察执法侵权可以仅存在一般民事违法行为特征,也可以存在在此基础之上的刑事犯罪及行政违法犯罪特征,国家相关机关可以利用相关的刑事法律、行政法律及民事法律进行侵权行为判定及处理,其中的若干侵权案件责任可归属国家赔偿、行政赔偿。另外,警察执法侵权可以分为一般侵权及特殊侵权行为。在进行具体分析、处理时,要将各种责任归属及法律关系理顺调理,以便明确民事责任主体。第二,民事责任主体存在一定可变动性,执法警察甚至警察机关都有可能成为责任主体,这是由于相当一部分警察可能承职务之便,在执行职务中或之外进行侵权行为,而这些则造成了个人责任及单位责任的区别,这便使民事责任主体的确定性受到了影响。第三,在进行民事侵权责任追究过程中,影响因素非常多,其中受害人的弱势地位、警察及其机关的相对强势地位增加了办案困难。同时,很多违纪案件中所涉及到的受害人会担心警察机关受到特定庇护而质疑办案的公平性,也给涉案机关造成了压力。
(二)警察执法侵权的分类
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当执法单位的相关执法人员因任务需要而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权利侵害时,侵权责任由本执法单位承担。同时,这一法规中强调依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对警察执法侵权判定的实际难度相对来说较大,这是由国家赔偿及行政责任在适用方面的可替代性、优先性决定的。通常情况下,由于警察执法侵权的民事责任判定行为与警察个人、机关和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保护及公平性维护等密不可分,在保证公平公正的基础上,不能偏袒任意一方,这就需要在处理警察执法侵权过程中,要兼顾法律智慧与理性头脑。根据警察职务与其执法侵权之间牵连程度的差异,可以将警察执法侵权行为大致分为职务牵连侵权、职务侵权及非职务侵权几种。
首先,职务牵连侵权。职务牵连侵权是指与警察职务存在某种牵连关系的侵权行为,不属于职务侵权范畴。例如,警察在办案过程中因违法对举报人身份泄露而造成其被伤害、警察私带枪支误伤他人等。这种侵权行为的明显特征为,警察不存在个人目的,同时不能被认定为职务侵权,以侵权行为是否与职务存在牵连来判定。对于职务牵连侵权的分析与研究具有一定的必要性,是探究侵权因果关系、复杂原因的关键。为了防止具有特殊权利警察对于权利的滥用,出现此种职务牵连侵权必须依法追究。
其次,职务侵权。根据国家赔偿法修订新规定,职务侵权属于一种国家责任,而非民事责任。顾名思义,为警察进行职务执行过程中的侵权现象。侵权行为只要发生在职务执行过程中,均隶属于职务侵权范围之内。一般情况下,判断职务执行的方法为对职权范围进行认定。根据民法相关规定,职务侵权不仅为警察侵权行为,同样为警察机关侵权行为,受害人在未享受国家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可以对警察机关责任进行追究。
夜上海论坛 最后,非职务侵权。非职务侵权又名个人侵权行为,属警察个人侵权行为,与其职务无关。当警察因自身利益与他人产生纠纷并实施侵权行为时,如进行诈骗、偷盗及施暴等,均为个人侵权行为。其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民事责任由个人承担,与警察机关无关。
二、当前我国警察侵权国家赔偿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方面
过去,我国国家赔偿法将违法归责原因视为主要归责原因,强调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对公民、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施行了侵权行为时,国家需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这种赔偿责任将违法行为视为主要判定依据,往往不能周全考虑主观过错,因此势必会影响受害者接受损失补偿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有失公平性。通过对国家赔偿法的不断修订,相关规定开始提升对违法归责单一化问题的重视,将“结果归责、违法归责、过错归责”多元化体系运用于具体实施,从而扩大了请求人赔偿的请求范围。同时,在刑事赔偿归责方面,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被运用,消除了以往“疑罪从轻、疑罪不赔及疑罪从有”等片面认识。
夜上海论坛 (二)国家赔偿的范围方面
我国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国家赔偿的主体保护范围,主要涉及人身权、财产权,并以刑事、民事及行政划分了赔偿形式。目前,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夜上海论坛 但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纵然精神赔偿得到了一定的肯定,能否不单单限于表层“赔礼道歉”,而给予实质性的赔偿十分值得关注。精神损失作为一种无定形损失,具有抽象性,如荣誉权、肖像权及姓名权损失等,其影响力大小无法用金钱定量衡量,能够对受害者造成难以言表的影响。因此国家赔偿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三)国家赔偿的金额规定方面
当前,我国国家赔偿立法所规定的金额相比于民事赔偿还太低,受害人基本不能通过国家赔偿获得相应的补偿。从国际立法角度来看,国家赔偿标准主要分为抚慰性原则、惩罚性原则及补偿性原则。我国当前所采用的为抚慰性原则,只限于财产赔偿及直接赔偿,同时局限于象征性赔偿,将公民必需生活需求作为赔偿范围。如此低的赔偿标准势必会制约公民索赔积极性,影响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健康发展。
夜上海论坛 三、建立警察侵权的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相结合的法律体系
夜上海论坛 (一)《国家赔偿法》与《民法通则》相结合是法律基础
夜上海论坛 当前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在《人民警察法》中第50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的活动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我们从两部法的规定中可以发现,民事法律是可以运用到警察侵权赔偿的。当受害人在寻求国家赔偿无果的结果,可以依据民法等法律规定赔偿。
部分学者认为,应按照民法的规责原则,将《民法通则》中关于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造成公民、法人权益侵害时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废止,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合理的。相比于民法所规定的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赔偿的范围相对较小,不能对受害人合法权益起到充分的庇护。作为民法通则的一部分,国家赔偿立法应回归民法、立足于民法,充分与民法赔偿相关规定结合,从而实现对受害人的保护。我国警察法非但未将自身排除在民法之外,而且还以之为辅助,强调与民法的相互贴合。当然,这也意味着民法也就将警察侵权相关规定囊括在内,因此二者的相互依存关系便十分明显。
夜上海论坛 (二)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相互结合
笔者认为,我国国家赔偿应与民事赔偿相互结合,这种结合不以否定国家赔偿存在作为基础。国家赔偿属于一类特殊的主体,其独立存在可突出其特殊性,因此应予以保留,这也是基于国家权力彻底的强制性而存在的。当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法人及其他国家组织受到侵权时,必须借助于一套完善、独立的立法进行自我保护,达到索赔的目的。我们认为,国家赔偿法的独立存在正是以其鲜明的存在性强调了对加害者的预防及制止。另外,相比于民事赔偿,国家赔偿也具有自身的特点,主要在于两者的赔偿主体存在差异。同时,两者也具有一致性,即性质相同,且均属于侵权行为法。
夜上海论坛 (三)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法存在的不足之处
夜上海论坛 纵然我国国家赔偿法存在如上所述的一系列缺陷,我们也不能单单将其废止,而是应该从国家赔偿法与民法赔偿的共性与各自个性出发,有机的将两者结合。通过向国家赔偿法现有的以违法归责、结果归责相结合的多元化归责体系中引入民法归责中的过错责任、违法责任及无过错责任,融合形成一整套更为全面的归责体系,实现国家赔偿的全面化、科学化,从而达到制约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滥用权利现象的发生。从赔偿范围来看,民法赔偿一般性范围可以被借鉴,一方面这样做能够体现出国家赔偿本质,另一方面也可起到限制国家权利滥用的作用,同时这样做也突出了国家赔偿对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赔偿所遵循的精神实质。鉴于国家赔偿数额偏少、标准过低的缺点,要进一步从受害人实际损失出发,定量、定额合乎公平,对于抽象化、无形化损失,充分做到人性化处理。
夜上海论坛 (四)国家赔偿法未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民法的规定
夜上海论坛 (一)指法教学对发音的重要作用
从解剖学角度来看,很多人认为钢琴弹奏出的优美音效是来自于演奏者的天赋,例如手指短小的人可以利用重量补充对抗冲力加以调节,这对于演奏响亮的音效有着长手指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钢琴教学中如果教师注重对钢琴学习者指法的教学,是完全可以克服学习者不良的先天条件的。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对学习者指尖的巧妙使用加以指导,帮助学习者利用指尖传递出第一关节所获取的动力,这样便可以将手臂的重量自然地传递到琴键上,与此同时指尖的灵活运用对弹奏的速度、节奏和力度的变化都有一定程度的影响,这就要求学习者在弹奏时利用手指的第一指骨对指尖加以支配,以此保证手指的第一关节在力度上和挥动幅度上都能够达到准确效果,从而对弹奏出优美音效产生一定作用。其次,在钢琴教学中教师注重对学习者手指姿势的教学也有利于音效的调节。一般来说手指姿势是随着黑白键的排列不同而发生变化,在不同乐句中手指在黑白键上的伸屈程度不同都会产生不同效果的音效。例如,在手指深程度弯曲时应该用指尖触碰琴键,这样才能最佳音效,而在手指伸直状态下,应用第一指骨的指肚触碰琴键,并且不能出现附加动作。总之,这种积极地手指工作,在教师详细和耐心指导下,学习者巧妙的应用中能够达到异常良好的音效。
(二)指法教学有助于重心转移和手臂配合
夜上海论坛 在钢琴教学中,教师要想培养学习者灵活运用手指和保证学习者在弹奏时手掌自然,紧缩自如,还应对学习者手指的重心加以控制,这就需要对学习者指法加以深入指导和教学。相比较而言,弹奏时借助指法转移手的重心是一种较为简单的方法,一般来说在和弦中使用中指和无名指对手的重心进行转移是人们所熟悉和常用的方法。除此之外,手臂的配合与指法的合理运用是密切联系的。在钢琴教学中强化对学习者指法的教学,帮助学习者科学、合理使用指法,不仅可以使手臂自由挥动,也可以促使弹奏着弹奏出来的音不含杂音,从而使音效纯净透明。
夜上海论坛 二、钢琴教学中指法的教学方法
夜上海论坛 (一)利用手指的特征强化锻炼
在钢琴弹奏中,手指作为影响弹奏音效最敏感的部位,不同的手指力度和速度对其音效都会产生直接影响。手指长度不同对触碰琴键的力度也是不一样的。大拇指与其他手指的长度和方向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弹奏过程中很难与其他手指保持良好的协调性;而食指相对来说则是动作缓慢和具有惰性的手指,因此在重复弹奏时食指是不适合重复同一动作的,而在演奏快速乐句时则以其较好的控制力则可以发挥其他手指无法替代的效果;一般人的中指是所有手指中最长的,也可以说在弹奏钢琴时中指处在最佳的位置,具有非常好的控制触键和音色的作用,但是其敏感度却相对较差,在反应上远远不如食指。无名指作为生理限制最为明显的手指,与三指相连,严重缺乏独立性,因此在指法教学中应对其加以独特训练,重点训练器触键速度和力度及其独立性。小指作为所有手指中最短小的手指,在弹奏钢琴中却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在演奏八度时必须使用小指的支撑。教师在指法教学中让学习者充分了解和熟悉了手指的作用和特征之后,便可以有目的的进行强化训练,除此之外,针对不同手指的弱势,还需要有针对性的设计相应复杂的指法训练方法。
夜上海论坛 (二)对指法加以科学、合理分配
夜上海论坛 音乐家在音乐创作中都是遵循一定的音与音、句与句的安排规律的,而钢琴弹奏着则需要在弹奏过程中有意识的选择相应的指法来配合音乐的创作。教师在钢琴教学中的指法教学时,应首先让学生了解不同时代的钢琴乐曲有着不同特点,那么在弹奏时应该注意不同时代的钢琴曲所使用的指法也是有所区别的。其次教师自身应明确正确的指法并不是只有一种,弹奏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手指特征在弹奏时改变指法,但是改变不宜过大,教师也可以在教学过程中根据学习者的手指特征对其指法加以适当指导和调整,使每一位弹奏着都能够根据手指的特征和乐曲的需要合理分配手指。最后,学习者在学习和弹奏一首新的作品和乐曲时,为了保证乐曲所传达的内容能够准确和最佳状态传达出来,应严格按照乐谱上规定的指法规律进行弹奏,针对特别情况,也可对其加以适当改动。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