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上海论坛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金融业税收管理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夜上海论坛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会计核算;税收管理
一、互联网金融
夜上海论坛 1.互联网金融的含义
顾名思义互联网金融主要通过借助相关的网络平台或者软件,同时利用互联网当中的相关信息技术来处理各种公司的金融业务,这里主要包含了云计算技术、大数据技术和搜索引擎等相关的技术。在新时代的背景下,无论是在网络中的金融平台还是在生活中的实际金融平台,我们都要始终保持互联网精神,改变传统的金融企业处理金融问题的主要模式,对待客户和问题都要具备“平等、开放、合作、共享和创新”的基本态度,这也是所有金融企业都应当具备的互联网精神,这是一个企业的灵魂,也是一个企业的精神支柱。
2.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特征
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不仅仅要具备优秀的互联网精神之外,更应该追求的是技术上的创新,同时金融企业要在整个基础上,改变传统的金融结构。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传统的金融处理功能就会渐渐的被弱化,目前最为主要的是要关注用户的实际体验感,满足消费者的实际需求。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的使用过程中,我们能够较快的进行对金融问题的处理,这在一定会程度上极大的提升了员工的工作效率,降低了人力和物力的成本。这就意味着往往金融公司能够意识到这其中的利弊,仅仅重视用户的实际体验和服务。
二、目前互联网金融会计核算及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夜上海论坛 1.信息内容可靠度不高
通常情况下,大多数金融企业所做的财务信息是否真实有效,将会直接影响到做好财务工作的内容,在当今时代背景下有很多的互联网企业都对于会计的核算工作,都缺乏对相关的财务信息真实有效性的认知和可靠度的要求,这样以来就会使得不能及时的对所提供的数据信息尽心加工和处理,在其中可能也掺杂着其他信息,最终导致很多的财务信息出现部分缺失的现象。除此之外,在大多数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当中,会出现很多异常现象,企业所做出的大多数决策都会对企业的财务和税收信息产生干扰,这样使得许多财务信息没有可靠的依据。
2.管理意识薄弱
在当今的时代背景下,很多的网上互联网金融机构都没有足够的认识到企业财务合算以及税收管理的重要性,因此这对于大多数的金融机构来说,对于信息的采集和管理仍然处于低级阶段,对于企业未来的发展规划没有清楚的认识,这样就会导致金融机构所做的工作没有理论数据的支撑,并且财务的核算工作没有落实到位,展现出实际的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严重阻碍企业的发展。
3.缺乏相关专业人才
目前阶段,互联网金融机构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实际上对于大多数的企业来说,发展规模正日渐雏形,缺乏相关的专业型人才,这在一定程度上就严重的影响了企业的发展进度。作为金融型人才,除了要对专业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之外,还必须具有一定的网络技术常识,只有具备这样的条件,才能在当今的互联网企业当中保证业务的顺利进行,同时也能弥补在财务核算以及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促进金融型企业的快速发展。
夜上海论坛 三、如何有效提升互联网金融会计核算及税收管理水平
1.确保信息的完整度和可靠度
就目前对于大多数的互联网金融型企业来说,确保信息的完整度和可靠性是促进金融型企业发展的关键性因素,在进行财务核算和税务管理的过程中,财务部门首先就要做好这部分的工作。另外,企业的领导不能干预一切财务的核算工作,让财务顺利的进行核算工作,防止在这个过程中出现问题。
夜上海论坛 2.增强会计核算及税收管理意识
对于财务的核算以及税收的管理来说,必须要增强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意识,因为深入了解财务核算和税收管理的人能从侧面直接反映出当前情况下企业实际的运行状况,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评估出企业即将面临的风险有哪些。因此对于企业本身来说,增强管理意识就会加强对于企业财务核算以及税收管理的重视程度,企业只需要在这个方面加大投资的人力和物力,引起企业中相关工作人员的高度重视,同时也为企业财务风险的预防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夜上海论坛 3.培养专业的互联网金融会计人才
夜上海论坛 对于企业的本身来说,平时应当积极加强员工的培训工作,使相关的工作人员在了解基本的工作技能时,还应当做好对计算机基础知识的培训工作,这样以来能够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整体水平,能够有效地加快企业的发展。因此,这一方面不但能够加强企业中专业实践能力的培养,同时也保证了财务的核算以及谁受得管理工作能够在正常的情况下运行,为企业的进步和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夜上海论坛 4.建立健全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
夜上海论坛 目前阶段,我国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文件并不是很健全,对于其中的关键部门更应该加强法制建设,这就使得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进行财务核算以及税收管理的时候能够有相关的法律依靠,并且只有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有效的保证互联网金融型企业的快速发展。
四、结语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体系的模型已经初步的建立起来,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要做好财务的核算以及税收管理等工作,增强金融企业的管理意识,积极的培养专业的技术型人才,提升企业信息的可靠性,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实际的问题,同时也能有效的促进企业较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夜上海论坛 [1]梁志红.浅谈互联网金融企业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J].全国流通经济,2019(19):180-181.
我国相关部门对营改增税收改革进行了相关的准确定义,其是指企业或团体将原应缴纳的营业税的部分改成按照增值税的方法进行征收。而,我国将营改增率先应用到铁路运输行业当中,对我国税收的改革和发展,铁路企业内部结构的优化和升级,以及整个铁路行业的调整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夜上海论坛 一、营改增对铁路运输企业的意义及作用
夜上海论坛 面对着营改增的进一步推广和拓展,在我国的第三产业即服务业、交通行业在内都实行的是营改增新的税收改革方案。其中,营改增不仅对服务业有着重大的影响,也对交通运输业,特别是铁路运输业有着不可小觑的影响和意义。铁路运输业作为我国经济的主要支柱和动力,不仅对于国家的税收来源、对交通行业的税收管理起着主要作用,还有利于便利人们的交通、加快铁路运输企业的内部结构的调整。我国实行营改增,完善了现代税收管理制度和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税收管理趋于成熟。而铁路运输企业实行营改增后,规范了国家对铁路运输费用等税收的征收,尽量减少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双重征税,增加了企业的竞争意识,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我国铁路运输企业的竞争实力。营业税改增值税,也是我国为更好的适应国际税收惯例,符合国际税收的标准和要求,与世界经济的发展更好的接轨,让我国的铁路运输企业走向世界。
二、营改增对铁路企业的影响
1.对企业经营以及税收负担的影响
夜上海论坛 按照以往的税收管理制度,铁路运输企业将实行营业税收制度对企业的经营收入进行征税。现在我国实行铁路运输费用营改税后,铁路运输企业的营业收入有了明显的差异。原先的营业收入包括了企业的税收成本,即营业税。而这之后,企业的营业收入将不再包括税收,即税与收的分离。因此,铁路运输企业的营业收入将会减少。另一方面,在企业的税负中,我国相关管理部门对税扣进行了限制,并且颁布了一系列的财政税收管理方案。这些税收管理方案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不能实行进项税抵扣。首先,凡是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均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而铁路运输企业大部分都属于不动产,铁路运输企业的经营财产中占据其相关的资产比例也较大。因此,对于相关企业的日常修护难以进行抵扣。第二,在其企业中,人工费用在整体资金中占据比例较大,劳动力成本较高,铁路运输企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也很难获得税收抵扣。第三,现阶段我国的铁路运输建设绝大多数都是通过金融贷款而获得建设资金,然而,金融业尚未进行营改增,因此,铁路运输企业从银行等金融企业中得到的贷款,以及获得的贷款也不能得到进项税抵扣。第四,工程建设的相关企业还未实行营改增,相对应的铁路运输企业的工程建设成本无法获得进项税抵扣。综上所述,铁路运输企业的税收负担不降反增。
2.对企业票据收发的影响
我国要求铁路运输相关单位,对于客户应发行增值税票据,以方便税收以及企业的经营管理。然而,我国的铁路税收企业不是按照统一的税率方案,而是实行两套税率方案,因此,我国难以统一实行税收发票管理体系,而铁路运输企业也分别实行的是两套不同的税控监管体系。其中,铁路运输企业中凡是运输服务的有使用的是11%的税率,而除运输服务以外的其他的部分都实行的是6%的税率。铁路运输企业在实行不同的税率管理体系的同时,也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在专用发票的开发时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规范操作。其中,铁路运输企业如若违反了税收法的相关规定则需接受相对应的法律制裁。因而,营改增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发票的开发及其管理更加规范和严格。
夜上海论坛 3.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夜上海论坛 营改增后,铁路运输企业的账目核算以及会计相关管理比以往还要复杂。依据国家税收的相关规定,国内铁路运输内部不用开发票,而企业之间则必须依据一定税率进行相关的票据开发。现阶段,我国主要实行责任管理制的方法,有专人负责,不再采用多人管理的办法,而那些相对的运输数量大、次数多的企业,其税收清算与管理也就更加复杂,难度也越高。对于不同的铁路运输企业还有一些企业内部会计核算需要结算,因此,营改增后,铁路运输企业的会计记账与管理也愈加繁琐。现阶段,铁路运输企业都按照销项税额的管理政策,即将收款、上报、税收上交为一体,不再按照以往的多人负责管理的办法,有专人负责,减少了责任相互推卸的现象,方便了对于税收的监督和管理,而对于企业来说,有利于形成一整套税收管理制度和体系,便捷了对账务的管理和核算,虽然加剧了企业的账务核算,但是会减少企业的财管工作的失误。
4.对相关财务管理人员的影响
关键词:税源管理;纳税服务
夜上海论坛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形势的复杂化、经济主体的多样化,需要对征收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需要进一步精细化税源管理;同时随着民主化进程的不断深入,纳税人的服务需求越来越高,特别是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对纳税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税源管理与纳税服务是依法治税的两个方面,也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一方面,组织收入是税收的基本职能,要想将税源转变为现实的税收,就需要税收征收管理。而税源管理是税收征管的核心业务,离开了税源管理,税务部门就丧失了依法征税的主动权,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也无从谈起,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切实做好税源管理工作。另一方面,纳税服务是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的的,通过不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培养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使税收征纳关系更加和谐融洽,营造社会依法治税的氛围,以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从而促进税收征收率的提高。
夜上海论坛 所以,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对于组织收入工作来讲是两种工作方法,殊途同归。必须树立执法与服务并举的理念,以服务促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既不能过分强调征管权,忽略对纳税人服务的义务,也不能只强调服务,而忽视了税法的刚性,两者不可偏颇。
一、我国税源管理的现状
夜上海论坛 第一,税源监控在管理程序上出现缺位。新征管模式明确强调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税收管理的起点,在重视税务系统内部各环节监督制约的同时,忽视了调动税务人员加强税源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税源监控手段落后,监控方法单调。一方面税务人员在电脑应用上只是简单地录入纳税企业的基本资料和申报数据,税源监控方式仍停留在手工操作和人工管理上,对税源状况不能运用大量的信息数据库进行调研、分析和预测。
夜上海论坛 第三,税源监控不力,征管水平不高。税务部门在税源管理上力度不大,欠税清理力度弱化,对亏损企业不能及时核算其亏损额,走、逃、失踪户没有有效的追查方法,所得税汇缴检查流于形式等。
第四,缺乏一套健全有效的税源监控运行机制和税源监控方法及指标体系。税源监控指标如何设置得既科学合理,又便于操作,缺少一套规范的程序和运行机制。
二、重庆市江北区地税税源结构及特点
重庆市江北区是重庆市主城核心区之一,是重庆集约发展的现代制造业基地,有正在建设的全国第一个内陆保税港区――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是重要的物资集散地,国际商务、金融业不断发展,城市功能完备,公共设施齐全。尤其是近年来随着产业升级和第三产业经济发展加快,地税税源的规模和构成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一)税收收入规模增长较快,税源结构特征明显
2011年,重庆市江北区地方税务局税收收入规模为767090万元,全市排名第一,累计增幅全市排名第二。
分税种看,营业税在2011年完成334396万元,同比增长68.74%。从税目收入比重看,房地产业和金融保险业是营业税收入的主要来源。企业所得税在2011年完成61510万元,同比增长77.43%。该税种的主要支柱行业是房地产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占该税种近一半比重,仍是绝对的主力行业。
分产业看,第三产业优势明显,第一、二产业的绝对优势仍将持续。第一产业累计实现税收1137万元,同比增长95.70%。第二产业累计实现税收110496万元,同比增长46.01%。第三产业累计实现税收655457万元,同比增长85.45%,税收贡献率高达85.45%。
夜上海论坛 (二)税源构成更加复杂,税收质量参差不齐
从税源的经济类型上看,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快速发展,一方面,丰富了税收收入的构成,提高了税收收入抵御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因不同经济利益主体理解和遵从税法规定的程度不同,税源结构更加复杂,增加了税源管理的难度。
从税源的企业形态上看,各类企业高速发展,经营风格和财务核算方式千差万别,数据口径不一,关键环节不同。
夜上海论坛 (三)税源地域分布广泛,重点企业税收贡献突出
夜上海论坛 重庆市江北区地税局下属11个征收单位,各个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使得江北区企业税收规模差异较大,中小企业数量较多,但税源集中在重点企业。2011年,江北区地税入库税收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有183户,占全区纳税人正常户登记数的0.57%;共实现地税收入60510万元,占当年地税收入总量的78.89%。这就决定了加强重点企业的税源管理,是江北区税源管理中必须重视的一环,具有实现税收增收和维护税收环境的双重意义。
三、江北区税源管理、经济发展与纳税服务的矛盾
(一)税源高速发展与税源管理能力的矛盾
2011年江北区地税系统纳税人登记户数为31943户,地税税收收入总额增长了1.77倍,达到767090万元。企业高速发展在带来大量税收的同时,也对税源管理资源造成了巨大压力,对纳税服务质量带来了更高的挑战。
1.管理人员工作负担日益繁重。全区地税各所人均管户一、两百户,其中真正从事税源管理的人员数量少,管理任务更重。仅是纳税人登记、变更、注销等日常性工作就已占了管理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不利于提高税源管理质量。
2.数据采集工作强度加大。随着纳税人数量的快速增长,负责财务数据收集的基层管理部门的工作量大大增加,在传统的逐户数据收集模式下,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都难以保障。
夜上海论坛 3.税收管理人员业务能力滞后更加突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税收政策更为复杂,这就对地税系统税源管理人员的知识结构和管理水平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二)税源管理与纳税服务的矛盾
一般情况下,税务所的平均年龄在44岁左右,老同志虽然工作经验丰富,但接受新鲜事物较慢,难以适应信息化和科学化的管理模式和手段。另外,由于江北区卖场多,餐饮多,点多面广,税源零散,造成征管力量薄弱,纳税服务质量仅侧重在大厅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文明礼貌用语是否规范等浅层次方面,而缺乏对一些办税程序、财务核算等税源管理人员的有针对性的纳税辅导,纳税人深层次的纳税服务难以得到保障。如欧亚达家居市场办证业户数百户,税收管理员只有一人,因而在管理与服务上存在很大漏洞,征管力量薄弱,税源精细管理与纳税服务矛盾十分突出。
四、做好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工作
夜上海论坛 在2007年5月召开的全国纳税服务工作会议上,前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谢旭人就提出,加强税源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都是税收管理的重要方面,目标都是提高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水平,争取更上一个新台阶。
夜上海论坛 第一,全面开展纳税评估,实施深度税源管理。要不断充实完善纳税评估“一户式”纳税信息系统,利用该系统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
第二,建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良性互动机制,实施全方位、多层次、立交式监控管理。建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良性互动机制,是强化税源管理的核心战略。
第三,建立多种手段提高纳税服务系统效率。开展多种形式、有针对性的纳税宣传;将纳税服务与税收管理有机结合,创立以纳税人为导向的税收业务流程优化方向。
第四,科学配置人力资源,充实税收管理员队伍。综合考虑所管辖的税源数量、税源结构、基层人员数量与素质等因素,按照税源管理的需要,重新整合优化税收管理员队伍,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夜上海论坛 综上所述,只有建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良性互动机制,建立高效的纳税服务系统,完善协税护税网络,不断优化税源管理体系,才能实现税收的应收尽收,从而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参考文献:
1.袁红兵.税源管理体系的优化研究[J].开放导报,2008(4).
夜上海论坛 2.顾楠.浅析如何强化基层税源管理[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5).
【关键词】资本弱化关联方企业所得税法
一、资本弱化对税收的影响
1.资本弱化的含义
资本弱化(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的比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融资比重。
2.资本弱化的产生原因
企业的资金来源,按其性质可分为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各国的税法普遍规定,权益资本以股息的形式获得的报酬,不能在税前所得额中扣除;支付给债务资本的利息,可以列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所得额中扣除。因而利息具有“税收挡板”效应,能降低企业的实际成本负担。利息和股息在税务上的处理不同使资本弱化成为避税手段。
3.资本弱化与税收
资本弱化作为跨国公司进行避税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东道国和投资国都有严重负面影响。
从东道国角度看,资本弱化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导致公司资本结构不合理,借贷资本比例过高往往导致贷款公司出资不到位,或以收回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方式抽走出资;二是利益与责任不相称,贷款公司在获取高比例的债权收益的同时,却以低比例的股本承担着所有的经济及社会责任,借款公司正常利润减少甚至出现“零利润”和“负利润”现象;三是税收权益流失,东道国公司以偿还利息的方式将税前利润转移给贷款公司,降低利润,高比例的境外利息扣除,也减少了东道国公司的利润,损害了东道国应有的税收权益。
夜上海论坛 从投资国的角度看,由于各国对境外投资所得的征税及抵免规定有所不同,监管力度有限,且跨国公司往往通过设在避税港的关联公司进行投资或融资,资本弱化问题不仅易导致投资国的资金外流,而且会对其税收权益产生较大的冲击。
二、我国的资本弱化税制现状
2008年我国开始实行同时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新法及其实施条例专门规定了特别纳税调整条款,确立了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反避税制度。新法对资本弱化的管理未采用原来在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关联企业支付利息问题上的强调利息支付的正常交易原则,而是采用了安全港模式,这也是国际上实行资本弱化税制的多数国家所采用模式。
新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地都采取了资本弱化的限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对关联方企业间借款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
夜上海论坛 1.明确了利息扣除限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2.明确了企业利息扣除不受比例限制的特例。即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明确了对兼营不同业务的企业利息支出的要求。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否则“从低”适用税前扣除比例。
4.明确了超扣除限额利息的处理。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今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资本弱化管理提出了具体操作要求:
1.不得扣除利息支出。要依照公式: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计算。
2.关联债权投资的范围。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如关联方通过非关联方提供的背对背贷款(例如委托贷款等),以及由非关联方提供、但由关联方担保的债权性投资等。
3.企业权益性投资的范围。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并且要求使用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而非市场公允价值。
4.关联债资比例。依照公式: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计算。
5.利息支出的范围。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夜上海论坛 6.不得扣除利息如何在关联方之间分配。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
三、对我国资本弱化税制的实施建议
1.注意和其他反避税措施的搭配和协调。实践表明,当前跨国公司为规避税收,在投资时往往转移定价、资本弱化和避税港融资等多种手段交叉使用。因此,在制定涉及资本弱化的相关法规时必须统筹考虑,注意和其他反避税措施的搭配。当前不仅要加速建立我国的资本弱化税制安排,而且要加快推广避税港融资申报制度和预约定价制度。此外,由于制定资本弱化法规的国家越多,国际重复征税发生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我国和相关国家也应当修订双边税收协定,使相互协商程序涵盖资本弱化法规,避免重复征税。
1.资本弱化的含义
资本弱化(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的比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融资比重。
2.资本弱化的产生原因
夜上海论坛 企业的资金来源,按其性质可分为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各国的税法普遍规定,权益资本以股息的形式获得的报酬,不能在税前所得额中扣除;支付给债务资本的利息,可以列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所得额中扣除。因而利息具有“税收挡板”效应,能降低企业的实际成本负担。利息和股息在税务上的处理不同使资本弱化成为避税手段。
3.资本弱化与税收
资本弱化作为跨国公司进行避税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东道国和投资国都有严重负面影响。
夜上海论坛 从东道国角度看,资本弱化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导致公司资本结构不合理,借贷资本比例过高往往导致贷款公司出资不到位,或以收回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方式抽走出资;二是利益与责任不相称,贷款公司在获取高比例的债权收益的同时,却以低比例的股本承担着所有的经济及社会责任,借款公司正常利润减少甚至出现“零利润”和“负利润”现象;三是税收权益流失,东道国公司以偿还利息的方式将税前利润转移给贷款公司,降低利润,高比例的境外利息扣除,也减少了东道国公司的利润,损害了东道国应有的税收权益。
从投资国的角度看,由于各国对境外投资所得的征税及抵免规定有所不同,监管力度有限,且跨国公司往往通过设在避税港的关联公司进行投资或融资,资本弱化问题不仅易导致投资国的资金外流,而且会对其税收权益产生较大的冲击。
二、我国的资本弱化税制现状
2008年我国开始实行同时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新法及其实施条例专门规定了特别纳税调整条款,确立了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反避税制度。新法对资本弱化的管理未采用原来在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关联企业支付利息问题上的强调利息支付的正常交易原则,而是采用了安全港模式,这也是国际上实行资本弱化税制的多数国家所采用模式。
夜上海论坛 新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地都采取了资本弱化的限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对关联方企业间借款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
夜上海论坛 1.明确了利息扣除限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2.明确了企业利息扣除不受比例限制的特例。即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明确了对兼营不同业务的企业利息支出的要求。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否则“从低”适用税前扣除比例。
夜上海论坛 4.明确了超扣除限额利息的处理。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今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资本弱化管理提出了具体操作要求:
夜上海论坛 1.不得扣除利息支出。要依照公式: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计算。
2.关联债权投资的范围。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如关联方通过非关联方提供的背对背贷款(例如委托贷款等),以及由非关联方提供、但由关联方担保的债权性投资等。
3.企业权益性投资的范围。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并且要求使用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而非市场公允价值。
4.关联债资比例。依照公式: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计算。
夜上海论坛 5.利息支出的范围。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6.不得扣除利息如何在关联方之间分配。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
夜上海论坛 三、对我国资本弱化税制的实施建议
夜上海论坛 1.注意和其他反避税措施的搭配和协调。实践表明,当前跨国公司为规避税收,在投资时往往转移定价、资本弱化和避税港融资等多种手段交叉使用。因此,在制定涉及资本弱化的相关法规时必须统筹考虑,注意和其他反避税措施的搭配。当前不仅要加速建立我国的资本弱化税制安排,而且要加快推广避税港融资申报制度和预约定价制度。此外,由于制定资本弱化法规的国家越多,国际重复征税发生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我国和相关国家也应当修订双边税收协定,使相互协商程序涵盖资本弱化法规,避免重复征税。
夜上海论坛 2.扩大并加强国际税收管理的跨国协调与合作,通过税收协定共同防止国际避(逃)税;加强国际税收管理机构建设,从组织上保证国际税收管理健康运行,胜任日益繁重的国际税收决策、立法、执法与司法管理。
3.加强相关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反资本弱化是一项技术要求较高的工作,它要求税务人员不仅应当扎实掌握财会知识,熟悉税收征管,还要对跨国公司的运作和经营有相当的了解,而且对于国际贸易知识和外语能力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加强相关人才的培养对提高我国的反资本弱化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夜上海论坛 [1]曹洋.资本弱化税制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涉外税务,2007,(5).
[2]龙军,屈幼姝,刘志安.防范资本弱化的税收安排:理论、实践及对策分析[J].理论探讨,2007,(1).
夜上海论坛 关键词:资本弱化关联方企业所得税法
夜上海论坛 一、资本弱化对税收的影响
夜上海论坛 1.资本弱化的含义
夜上海论坛 资本弱化(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的比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融资比重。
2.资本弱化的产生原因
夜上海论坛 企业的资金来源,按其性质可分为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各国的税法普遍规定,权益资本以股息的形式获得的报酬,不能在税前所得额中扣除;支付给债务资本的利息,可以列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所得额中扣除。因而利息具有“税收挡板”效应,能降低企业的实际成本负担。利息和股息在税务上的处理不同使资本弱化成为避税手段。
3.资本弱化与税收
资本弱化作为跨国公司进行避税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东道国和投资国都有严重负面影响。
从东道国角度看,资本弱化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导致公司资本结构不合理,借贷资本比例过高往往导致贷款公司出资不到位,或以收回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方式抽走出资;二是利益与责任不相称,贷款公司在获取高比例的债权收益的同时,却以低比例的股本承担着所有的经济及社会责任,借款公司正常利润减少甚至出现“零利润”和“负利润”现象;三是税收权益流失,东道国公司以偿还利息的方式将税前利润转移给贷款公司,降低利润,高比例的境外利息扣除,也减少了东道国公司的利润,损害了东道国应有的税收权益。
夜上海论坛 从投资国的角度看,由于各国对境外投资所得的征税及抵免规定有所不同,监管力度有限,且跨国公司往往通过设在避税港的关联公司进行投资或融资,资本弱化问题不仅易导致投资国的资金外流,而且会对其税收权益产生较大的冲击。
二、我国的资本弱化税制现状
2008年我国开始实行同时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新法及其实施条例专门规定了特别纳税调整条款,确立了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反避税制度。新法对资本弱化的管理未采用原来在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关联企业支付利息问题上的强调利息支付的正常交易原则,而是采用了安全港模式,这也是国际上实行资本弱化税制的多数国家所采用模式。
夜上海论坛 新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地都采取了资本弱化的限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对关联方企业间借款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
1.明确了利息扣除限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2.明确了企业利息扣除不受比例限制的特例。即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夜上海论坛 3.明确了对兼营不同业务的企业利息支出的要求。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否则“从低”适用税前扣除比例。
4.明确了超扣除限额利息的处理。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今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资本弱化管理提出了具体操作要求:
1.不得扣除利息支出。要依照公式: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计算。
2.关联债权投资的范围。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如关联方通过非关联方提供的背对背贷款(例如委托贷款等),以及由非关联方提供、但由关联方担保的债权性投资等。
3.企业权益性投资的范围。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并且要求使用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而非市场公允价值。
夜上海论坛 4.关联债资比例。依照公式: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计算。
5.利息支出的范围。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6.不得扣除利息如何在关联方之间分配。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
三、对我国资本弱化税制的实施建议
1.注意和其他反避税措施的搭配和协调。实践表明,当前跨国公司为规避税收,在投资时往往转移定价、资本弱化和避税港融资等多种手段交叉使用。因此,在制定涉及资本弱化的相关法规时必须统筹考虑,注意和其他反避税措施的搭配。当前不仅要加速建立我国的资本弱化税制安排,而且要加快推广避税港融资申报制度和预约定价制度。此外,由于制定资本弱化法规的国家越多,国际重复征税发生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我国和相关国家也应当修订双边税收协定,使相互协商程序涵盖资本弱化法规,避免重复征税。
在信息时代背景下,金融业务从线下转移到线上是未来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理应建立与互联网金融相适应的税收政策。特别是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互联网金融业务增长速度已经达到了300%,但是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个人基本都不需要纳税,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国家财产流失。为此,应当针对互联网金融对现行的税收理论、征管制度带去的挑战,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制度,降低互联网金融税收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
夜上海论坛 互联网金融,指的是借力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而实现资金融通、支付、信息中介等功能的金融模式[1]。如,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等,都是典型的互联网金融业务。
夜上海论坛 二、互联网金融税收面临的主要挑战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是对传统金融模式的创新,是对现行税收制度的另辟蹊径,对现行的税收理论、征管制度等带来极大挑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夜上海论坛 第一,冲击税收公正原则。所谓的税收公平原则,指的是具有相等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等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当负担不同的税收。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内,由于覆盖面广、参与者多元,业内的企业、个人纳税的金额、性质、类别等没有明确界定,难以落实税收公正原则,也很难做到税收公正[2]。
夜上海论坛 第二,冲击税收效率原则。税收效率原则核心是税收不能阻碍经济发展,并尽量的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降低税收城管成本。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发展,对税收效率产生了一定影响。之所以这样,主要在于两方面原因:1.互联网金融纳税人的收入、成本有一定的时效性问题,难以清楚界定,易出现逃税问题;2.互联网金融中的很多业务在现行税收法律法?体系都没有明确规定,缺少征税依据,如果按照传统金融产品征收税款,势必给互联网金融造成障碍,降低税收效率。
第三,互联网金融税制问题。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金融交易过程是虚拟化的,且方式多种多样。现有的税务登记制度不能确定无形金融交易的税收管辖权,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
夜上海论坛 三、优化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的相关措施
(一)基于税收公平原则建立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互联网+”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国家大力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发展,并推出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应以税收公平原则为基础,既要遵守税收公平原则,也要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简单的说,无论是传统金融企业还是新型金融企业,只要从事了互联网金融业务,都应当负担相应的税收,且税负与其他行业企业相差无多,坚守税收公正原则。
对于税收负担的轻重问题,在我国金融业一直是一个争议课题,传统金融企业也面对这一问题[4]。一些发达国家集中征管银行的所得说,流转税税负一般较轻,而我国银行的流转税税负相对重一些,但是总体税负并不高。2010年后,我国银行实行“营改增”后,虽然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还有许多不确定性因素,仍然要继续试点。对于互联网金融如何适应“营改增”政策这一问题,可能在传统金融试点结束后才会提上议程。虽然现阶段还不能探讨互联网金融业的“营改增”问题,但是可以考虑流转税、所得税等征管问题,都要坚持税收公正原则,体现出公民在税收待遇上的原则。在这基础上,给予互联网金融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夜上海论坛 (二)采用先征后退的征管方式,尽可能减少逃税漏税情况
互联网金融税收支持政策上有很多备选方案,如直接减免税、先征后退等。一般行业,不建议采用先征后征管方式,但是互联网金融采用先征后退征管方式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因为这样做,可以带来三个方面的优势[5]:(1)在先征后退的税收征管方式下,利于全面衡量互联网金融业的税收支持力度,为将来编制互联网税制支出预算提供支持;(2)尝试采用先征后退方式,利于探索互联网金融业的税收征管方式与处理方式,为未来建立统一、公正的互联网金融税收制度奠定基础。由于互联网金融税收的纳税人、应税收入等问题都没有确定,工作实践中很容易产生问题,而先征后退征管方式恰好为尝试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途径,这正是互联网金融税收征收方式的一种“演练”;(3)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风险是较高的,先征后退利于规避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止滋生泡沫现象。
夜上海论坛 鉴于以上三点,互联网金融税收采用先征后退征管方式是可行的,能简化互联网金融税收的征管程序。为了方便税收征管上,可以把第三方支付平台、P2P网贷平台等作为代扣缴义务人,支持先征后退征管方式。
(三)将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健全的涉税资料定为前置条件
税收支持政策实行与落实以健全的涉税资料为前置条件,然而当前互联网金融业务繁杂,税务部门难以掌握互联网金融企业全部的涉税资料,使税收支持政策落实有一定难度。如,P2P网贷一般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税务部门无法完全掌握互联网金融企业与第三方支付平台间的合作信息,特别是利益分配方式方面的,这样一来就无法全面掌握互联网金融企业业务的涉税资料,给税收征收造成困扰。对于一般企业,遵从成本约束条件是可以的,即使不提供齐全的涉税资料也能正常进行税收征收,但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提供齐全的涉税资料。为此,应当把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健全的涉税资料定为互联网金融税收支持政策落实的前置条件。
夜上海论坛 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信息处理和风险分析,以大数据、高速算法为基础,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程度较低[6]。在大数据和高速算法的支持下,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利用大量数据综合分析客户行为偏好、互联网数据等情况,为挖掘客户价值、制定个性化服务等提供可靠依据,信息处理不仅快速,且成本较低,更容易提供全面的涉税资料。倘若互联网金融企业不能提供全面的涉税资料,或提供成本较高的话,可能过于乐观的看待大数据信息了。假设互联网金融企业真的无法利用大数据技术、高速算法工具提供全面的涉税信息,极可能出现“旁氏骗局”,此时更应该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完备的涉税信息,以便出现规避应付税收的情况。
夜上海论坛 (四)结合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不同业务类型,具体确定相应的应税节点
夜上海论坛 互联网金融企业涉及业务范围广、类型多,如P2P网贷、众筹等,都是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具体实施起来,各个互联网金融业务之间的差异是较大的,这就要求针对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确定相关利益主体的应税节点。
夜上海论坛 如,P2P网贷的应税节点。目前,P2P网贷运营及其监管尚不完善,税收管理重点应当放在P2P网贷平台上,参考传统金融业借贷的税收处理方式确定借款人、贷款人,但是具体的税务处理要看是否形成资金池。如果借款人通过P2P网贷平台介绍获得贷款,贷款人直接从监管银行拨付贷款资金给贷款人,P2P网贷平台从中收取中介费用,按照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如果借款人先拨付贷款到P2P网贷平台上,P2P网贷平台再将贷款划拨给借款人,形成了资金池式运营模式,则可以按照当前的“营改增”政策进行税务处理。
再如,众筹的应税节点。众筹有股权式众筹、募捐式众筹、借贷式众筹、预售式众筹几种形式,其中募捐式众筹具有公益性性质,一般都全面免税。借贷式众筹已经转化成为P2P众筹,这里不做探讨,重点讨论股权式众筹、预售式众筹的应税节点问题。股权式众筹分企业和个人两种情况,在企业情况下,众筹项目发起人、项目支持人都要进行相应的税收处理;在个人情况下,对众筹资金产生的投资回报,按照股息所得税进行税收处理。对于预售式众筹,由于构成了销售行为,众筹项目发起人获得的众筹资金按照销售收入进行税收处理,缴纳流转税,因众筹资金产生的收入还需要缴纳所得说。此外,项目支持人投入的资金属于购买性支出,记入成本费用,并按照规定予以扣除处理。
夜上海论坛 税收管辖权包括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其调整对象涵盖企业和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收益、商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以及财产等。为了便于学习和理解我国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对税收管辖权的研究,仅限于对企业所得进行调整的范畴。
一、问题的提出
经济全球化浪潮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模糊了国家边界和意识.推动了全球经济结构的调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都不同程度地从这种开放性的经济结构调整中获益,但由于国家间、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差距过大,以致在同一税收管辖原则下对不同国家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对此,各国必然基于维护国家权益的立场,对原有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作出相应的调整,并由此引发新一轮的属地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且这种冲突,主要表现为对所得来源地的判断标准不一。
例如,在传统经济体制下,对非居民取得的营业利润,主要分歧是以设立机构、场所为标准,还是以实际经营管理活动为标准;对非居民取得的利息、股息所得,主要分歧是以支付者的居住地为标准,还是以其法律身份为标准;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主要分歧是以研发地为标准,还是以使用地为标准,或是以支付者的居住地、法律身份为标准。而在信息经济条件下,对非居民取得的营业利润,主要不同是以有形机构、场所或实际经营管理活动为标准,还是以虚拟主机或网络服务器为标准;对特许权使用费,主要不同是以数字化产品研发地、使用地或支付地为标准,还是以上传地或下载地为标准,如以研发地为标准,同一项数字化产品可能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研发人员;如以上传地或下载地为标准,也会出现同一项数字化产品上传地或下载地与许方或受方企业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基于上述变化,发达国家作为主要的资本、技术输出国,在信息经济时代也采取了不同态度。其中,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发祥地,主张采取税收免税政策,并在1998年OECD渥太华会议上建议,网站或服务器用于储存数据,其用途类似仓库,符合OECD协定范本第5条规定的准备性、辅活动,不能解释为常设机构征税。但OECD则持不同意见,并在1999年修订的协定范本草案中明确,在某些情况下,服务器可能构成常设机构。此外,澳大利亚在向1998年OECD渥太华会议提交的报告中认为,设立服务器或网址,有固定的时间和地点,且可以经营业务的,可视为常设机构。加拿大1998年电子税收管理报告认为,服务器或网站是否视为常设机构,应视具体情况而定。而对跨国网上交易的无形商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网上服务,美国主张一律免税,OECD则主张对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劳务、数字化产品等收入性质加以区分,以便适用不同税率。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发展中国家作为新兴的资本、技术输出国,面对信息经济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也采取了相应的税收措施,如印度规定,对在境外使用计算机系统,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国公司支付的款项,均视为来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并在印度征收预提所得税。
二、“两法合并”后属人管辖权的完善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两法”合并已水到渠成,并进入统一、规范、公平的税收法制建设阶段,且“新法”较之合并前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在属人管辖权的规定上,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新法”继续坚持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居民居住地税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并第一次明确使用了居民企业的法律用语,有利于与国际接轨;二是对居民企业的判定,“新法”同时采用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而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既采用注册地标准和管理与控制中心标准,又采用独立经济核算标准,显然,“新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范围更为宽泛,且居民企业的身份更易认定,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经济利益。
但应当指出的是.由于“新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低于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水平,如果对居民企业的认定范围过于宽泛,并普遍规定对居民企业的境外来源所得征税,容易增加征纳双方税收成本,且由于外国税收可按新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抵免,我国对居民企业的境外来源所得实际上也可能征不上税。因此,建议考虑这一实际情况,通过“新法”实施细则,一方面明确居民企业的全球所得纳税义务,另一方面在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手续上,尽可能简便些。与此同时,宜针对跨国企业离岸经营的特点,尽快建立避税港税制和资本弱化税制,并进一步完善转让定价税制,通过以上三个税制的联动和相互配合,积极应对跨国企业规避我国税收的行为。此外,在信息经济迅速发展的形势下,宜借鉴国际上对外包、离岸经营、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经验,在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延伸方面,重点放在避税港税制的建设上,并通过建立严格的海外控股公司利润合并申报纳税制度,对我国居民企业在避税港设立投资控股公司取得的离岸经营利润进行监督和管理。而在所得来源地管辖权的拓展方面,则重点是坚持现有的属地管辖权原则,并对来源地的范围作适度的调整。
三、国内法和税收协定关于税收管辖权的协调
综观各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对居民企业的判定,主要采用国籍标准和住所标准,并据此对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外的所得征税。对非居民企业的判定,主要采用所得来源地标准,并据此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但由于国情不同,各国国内法关于企业住所和所得来源地判定的具体标准,往往会产生一些差异,以致相关国家对企业的同一项跨国所得双重征税,这显然不利于各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于是,各国一方面通过国内法有关境外所得抵免的规定,主动对本国税收管辖权行使的范围进行单边调整:另一方面,则通过国际税收协定,对相关国家税收管辖权行使的范围进行双边或多边调整,并在此基础上确立高于国内法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next]具体而言,各国国内法关于税收管辖权的协调主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对居民企业境内外所得分类进行税务处理,即凡是依本国法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一律按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征税,而不考虑该企业是否同时被其他国家认定为居民,但对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则采取直接或间接抵免法进行抵免,以消除对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的双重征税。二是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分类进行税务处理,即凡是依国内法认定为非居民企业的,对其取得的营业利润,按照独立企业和利润归属的原则征税;对其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按照低于普通税率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征税;对其取得的财产转让收益,按普通税率征税。国际税收协定关于税收管辖权的协调则主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适度调整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行使的深度和广度。例如,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坚持按常设机构征税的原则,并对其承揽的建筑、安装或装配项目引入了时间概念,即与上述项目有关的活动如超过协定规定时间(6个月或12个月),可认定为其在东道国设立了常设机构,并按东道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征税。而按各国国内法的规定,对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项目,通常没有活动时间的概念,非居民企业只要在东道国开展建筑安装活动,即可认定其设立了营业机构和场所,并按东道国国内法的规定对其征税。与此同时,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通常按低于缔约国国内法规定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征税。二是避免和消除双重征税。例如,对人(居民企业)的管辖冲突,一方面通过居民企业的定义,明确属人管辖权调整的范围;另一方面,通过双边或多边税收抵免条款。明确相关国家避免和消除双重征税的责任和义务。三是防止滥用协定避税和偷逃税。例如,我国在对外谈签的国际税收协定中规定,我国居民企业从相关缔约国取得的股息,只有在拥有支付股息的缔约国居民企业10%以上的股份时,才能考虑税收抵免。由此可见,按照各国国内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对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居住国拥有独占征税权,但对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居住国和东道国则共同享有征税权,或者说,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东道国享有优先征税权,居住国享有最终征税权。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经济发展迅速,外贸依存度较高,同时面临着资源环境的制约,鼓励居民企业向境外发展已成为一种必然选择。
四、实践中涉及税收管辖权的判定及思考
夜上海论坛 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跨国企业的战略布局、组织结构、业务流程、资源配置方式及税收筹划等发生了重大变化,国际公认的税收管辖权原则面临新的挑战,现有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受到较大的冲击。对此,发达国家作为资本,技术和高端产品输出国,多通过延伸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的深度,来减少本国税收流失。而发展中国家则通过拓展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广度,来维护本国税收权益。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既是全球较大的资本、技术和产品输入国,又是新兴的资本、技术和产品输出国,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双赢的精神,通过国内法和国际税收协定适度调整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范围,进一步理顺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为此,除应继续坚持传统的居民居住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原则外,有必要根据外包、离岸经营、电子商务的新特点,对税收管辖权的判定标准作出新的规定,以促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维护国家权益及经济安全。
夜上海论坛 (一)外包的税收管辖判定标准
外包是指跨国企业将非核心业务分解并转移到投资较少、成本较低、质量和效率较高的国家或地区的做法。从跨国企业开展外包业务的情况看,外包的形式和内容多种多样,但涉及相关国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主要是离岸外包,即将企业的制造流程、呼叫中心、软件编程、人力资源、物流和会计流程等外包给国外供应商。基于此,与营业利润有关的税收,相关国家可以按照传统的税收管辖原则.对发包企业和外包供应商进行税收管辖。具体而言.发包企业可以将外包成本与其取得的营业收入相配比,并按其居住国的有关规定计算纳税。而外包供应商则可将外包收入与其承揽外包业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相配比.并按其居住国的有关规定计算纳税。与特许权使用费有关的税收,情况则较为复杂。从发包企业的角度看,其外包的通常为非核心业务流程,而核心业务流程或高端技术和产品仍留在本企业内部。即使是软件外包业务,也是为企业高端技术和产品服务的,且外包软件已以合同约定的价格向供应商买断。因此,不存在向外包供应商额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问题。从外包供应商的角度看,其开发的产品虽然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但其开发的产品是为发包企业的核心业务流程服务的,且已以合同约定的价格买断,因此,也不存在额外收取特许权使用费问题。基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只要外包供应商以企业形式存在,对其承揽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就应按传统的居民居住和所得来源地标准进行管辖。
(二)离岸经营的税收管辖标准
关键词 “营改增” 保险业 再保险
一、营改增前后金融业的状况以及变化
金融业作为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主体和链接点,具有融资,调控资源,分散“危机”,并具有政府的宏观调控维持经济生活的平衡等重要作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这一过程就必定对我国经济生活的运作及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基金行业,证券行业,保险行业等多个金融行业的存在都属于金融行业,其内部结构较为复杂,因此对这一阶段的变革来说是一块放在路中间的“石头”,这是经济史上一个具有历史性意义的巨大挑战。
我国的金融服务业并不是以净收入纳入营业额,这样的不合理税收制度大大增加了金融行业的税收负担,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活力以及扩张力。与此同时,行业与税收机关的连接机制并不协调,管理制度并不完善导致了交税与征税成本的双方面增加。
夜上海论坛 由于此前我国沉重的税负情况危害到了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所以就需要一种新的税收机制来改变这种状况,营改增就应运而生。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增加的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税负公平了,金融业的营业税率由原先的5%转变为增值税率的6%是种非常可行的措施。并推进了我国金融业更好的发展。
二、营改增后金融业税负下降的行业及原因
对于大部分的金融企业来说,营改增犹如一股清泉缓慢而又彻底地流过各个金融行业营改增注定是益民的。从2016年的五月份开始,在其他行业都已经进行了营改增的情况下,金融业也迈入了这一进程,即用增值税来代替原有的营业税。这样的改革使得金融服务业的税率从营业税的5%提高到了增值税的6%,加以增值税之中存在进项抵扣的情况,能够实现税负的相对减少。
夜上海论坛 保险行业受营改增后的影响表现最为明显,但不足的地方在于营改增之后不能马上改变保险行业的税收状况,也就是说不能立刻地实现保险行业的整体减负。这需要保险公司进行适当的管理调整,财务政策的完善,辅之以保险行业的咨询能力提高、尽快地理顺租赁费用的进项抵扣情况。
在营改增后税负下降为利处的前提下,和营业税相比,增值税实际上的操作要复杂很多。在许多银行看来,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的税收改变范围是基本没有改变的,改变的是货物购进,在进行劳务服务,取得资产的增值税凭证的抵扣方面。
营改增后由于抵扣政策的调整,银行为了寻求更多的利润,就需要不断调节内部机构并开发提供出更贴近消费者需求的金融服务,特别是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这样才能在最终实现税负的降低。从而在真正意义上进一步优化现有的金融服务机制。
三、保险行业税负不降反增的情况和原因
不得不让人深思的是营改增之后出现的这样一个现象:营改增后,金融行业的税负不降反增。营改增从5月份推出到现在,已经实施了4个多月了。而保险行业的税负就出现了不降反增的情况。首先,在营改增的政策中,涉及保险业的是如下情形:第一,在免税的情况之外,以6%的增值税税率对保险业增收;第二,客户(参与保险的用户)获得的各种保险赔偿不需要缴纳那增值税;第三,在进项税额方面,客户获得的相关现金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第四,买入的用于赔付所用的服务或者项目是可以进项抵扣等。
夜上海论坛 对于保险业来说,营改增这样的系统改革工程要在短期内就让保险行业实现“只减不增”是非常困难的,因为改革对保险业的理赔项目、采购区域、保险项目的定价、销售渠道、会计核算甚至相应的信息化系统的产生非常深刻的影响。
虽然说“营改增”可以避免重复征收而产生的额外费用,以此来保证增值税抵扣流程的完整性,并实现相应的减税,但这也直接影响到了保险公司的盈利状况导致了利润降低,而最主要的原因在于相关的应交税额在增值税为6%时进行着进项抵扣,各种包括赔款和手续费的费用支出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复杂导致了获取难度加大,这种情形之下,保险行业所在的公司能够获得的进项抵扣的税额额度很小。从而导致了保险公司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税负在短期内上升,给其行业造成了相当大的压力。
除了保险行业之外,一些小额贷款行业的税负也是有所增加,造成这个现象的原因是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36号文)中桂东,贷款服务及相关顾问费、手续费等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顾问费、手续费恰恰是这些小额贷款行业收入较多的成分,可得而知“营改增”对于小额贷款行业的冲击有多大。
夜上海论坛 四、对于保险行业税负的进一步分析
在保险行业价税分离方面,对原有产品的定价的影响是不确定的。而作为消费链中最后一环的个人消费者不会受到价税分离政策的太大影响,只是在进行保险的购买时无法直接获得再带发票;而这样的改动对作为一般纳税人的采购企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或者投保企业之间就产生了一个博弈的选择:(表1)
这样产生的三种选择会使得相应的法人业务领域新一轮竞争的形成。
一、问题的提出
夜上海论坛 经济全球化浪潮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模糊了国家边界和意识.推动了全球经济结构的调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都不同程度地从这种开放性的经济结构调整中获益,但由于国家间、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差距过大,以致在同一税收管辖原则下对不同国家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对此,各国必然基于维护国家权益的立场,对原有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作出相应的调整,并由此引发新一轮的属地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且这种冲突,主要表现为对所得来源地的判断标准不一。
例如,在传统经济体制下,对非居民取得的营业利润,主要分歧是以设立机构、场所为标准,还是以实际经营管理活动为标准;对非居民取得的利息、股息所得,主要分歧是以支付者的居住地为标准,还是以其法律身份为标准;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主要分歧是以研发地为标准,还是以使用地为标准,或是以支付者的居住地、法律身份为标准。而在信息经济条件下,对非居民取得的营业利润,主要不同是以有形机构、场所或实际经营管理活动为标准,还是以虚拟主机或网络服务器为标准;对特许权使用费,主要不同是以数字化产品研发地、使用地或支付地为标准,还是以上传地或下载地为标准,如以研发地为标准,同一项数字化产品可能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研发人员;如以上传地或下载地为标准,也会出现同一项数字化产品上传地或下载地与许方或受方企业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
基于上述变化,发达国家作为主要的资本、技术输出国,在信息经济时代也采取了不同态度。其中,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发祥地,主张采取税收免税政策,并在1998年OECD渥太华会议上建议,网站或服务器用于储存数据,其用途类似仓库,符合OECD协定范本第5条规定的准备性、辅活动,不能解释为常设机构征税。但OECD则持不同意见,并在1999年修订的协定范本草案中明确,在某些情况下,服务器可能构成常设机构。此外,澳大利亚在向1998年OECD渥太华会议提交的报告中认为,设立服务器或网址,有固定的时间和地点,且可以经营业务的,可视为常设机构。加拿大1998年电子税收管理报告认为,服务器或网站是否视为常设机构,应视具体情况而定。而对跨国网上交易的无形商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网上服务,美国主张一律免税,OECD则主张对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劳务、数字化产品等收入性质加以区分,以便适用不同税率。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发展中国家作为新兴的资本、技术输出国,面对信息经济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也采取了相应的税收措施,如印度规定,对在境外使用计算机系统,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国公司支付的款项,均视为来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并在印度征收预提所得税。
二、“两法合并”后属人管辖权的完善
夜上海论坛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两法”合并已水到渠成,并进入统一、规范、公平的税收法制建设阶段,且“新法”较之合并前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在属人管辖权的规定上,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新法”继续坚持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居民居住地税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并第一次明确使用了居民企业的法律用语,有利于与国际接轨;二是对居民企业的判定,“新法”同时采用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而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既采用注册地标准和管理与控制中心标准,又采用独立经济核算标准,显然,“新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范围更为宽泛,且居民企业的身份更易认定,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经济利益。
但应当指出的是.由于“新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低于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水平,如果对居民企业的认定范围过于宽泛,并普遍规定对居民企业的境外来源所得征税,容易增加征纳双方税收成本,且由于外国税收可按新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抵免,我国对居民企业的境外来源所得实际上也可能征不上税。因此,建议考虑这一实际情况,通过“新法”实施细则,一方面明确居民企业的全球所得纳税义务,另一方面在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手续上,尽可能简便些。与此同时,宜针对跨国企业离岸经营的特点,尽快建立避税港税制和资本弱化税制,并进一步完善转让定价税制,通过以上三个税制的联动和相互配合,积极应对跨国企业规避我国税收的行为。此外,在信息经济迅速发展的形势下,宜借鉴国际上对外包、离岸经营、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经验,在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延伸方面,重点放在避税港税制的建设上,并通过建立严格的海外控股公司利润合并申报纳税制度,对我国居民企业在避税港设立投资控股公司取得的离岸经营利润进行监督和管理。而在所得来源地管辖权的拓展方面,则重点是坚持现有的属地管辖权原则,并对来源地的范围作适度的调整。
三、国内法和税收协定关于税收管辖权的协调
夜上海论坛 综观各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对居民企业的判定,主要采用国籍标准和住所标准,并据此对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外的所得征税。对非居民企业的判定,主要采用所得来源地标准,并据此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但由于国情不同,各国国内法关于企业住所和所得来源地判定的具体标准,往往会产生一些差异,以致相关国家对企业的同一项跨国所得双重征税,这显然不利于各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于是,各国一方面通过国内法有关境外所得抵免的规定,主动对本国税收管辖权行使的范围进行单边调整:另一方面,则通过国际税收协定,对相关国家税收管辖权行使的范围进行双边或多边调整,并在此基础上确立高于国内法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具体而言,各国国内法关于税收管辖权的协调主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对居民企业境内外所得分类进行税务处理,即凡是依本国法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一律按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征税,而不考虑该企业是否同时被其他国家认定为居民,但对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则采取直接或间接抵免法进行抵免,以消除对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的双重征税。二是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分类进行税务处理,即凡是依国内法认定为非居民企业的,对其取得的营业利润,按照独立企业和利润归属的原则征税;对其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按照低于普通税率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征税;对其取得的财产转让收益,按普通税率征税。国际税收协定关于税收管辖权的协调则主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适度调整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行使的深度和广度。例如,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坚持按常设机构征税的原则,并对其承揽的建筑、安装或装配项目引入了时间概念,即与上述项目有关的活动如超过协定规定时间(6个月或12个月),可认定为其在东道国设立了常设机构,并按东道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征税。而按各国国内法的规定,对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项目,通常没有活动时间的概念,非居民企业只要在东道国开展建筑安装活动,即可认定其设立了营业机构和场所,并按东道国国内法的规定对其征税。与此同时,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通常按低于缔约国国内法规定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征税。二是避免和消除双重征税。例如,对人(居民企业)的管辖冲突,一方面通过居民企业的定义,明确属人管辖权调整的范围;另一方面,通过双边或多边税收抵免条款。明确相关国家避免和消除双重征税的责任和义务。三是防止滥用协定避税和偷逃税。例如,我国在对外谈签的国际税收协定中规定,我国居民企业从相关缔约国取得的股息,只有在拥有支付股息的缔约国居民企业10%以上的股份时,才能考虑税收抵免。
由此可见,按照各国国内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对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居住国拥有独占征税权,但对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居住国和东道国则共同享有征税权,或者说,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东道国享有优先征税权,居住国享有最终征税权。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经济发展迅速,外贸依存度较高,同时面临着资源环境的制约,鼓励居民企业向境外发展已成为一种必然选择。
四、实践中涉及税收管辖权的判定及思考
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跨国企业的战略布局、组织结构、业务流程、资源配置方式及税收筹划等发生了重大变化,国际公认的税收管辖权原则面临新的挑战,现有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受到较大的冲击。对此,发达国家作为资本,技术和高端产品输出国,多通过延伸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的深度,来减少本国税收流失。而发展中国家则通过拓展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广度,来维护本国税收权益。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既是全球较大的资本、技术和产品输入国,又是新兴的资本、技术和产品输出国,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双赢的精神,通过国内法和国际税收协定适度调整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范围,进一步理顺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为此,除应继续坚持传统的居民居住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原则外,有必要根据外包、离岸经营、电子商务的新特点,对税收管辖权的判定标准作出新的规定,以促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维护国家权益及经济安全。(一)外包的税收管辖判定标准
夜上海论坛 外包是指跨国企业将非核心业务分解并转移到投资较少、成本较低、质量和效率较高的国家或地区的做法。从跨国企业开展外包业务的情况看,外包的形式和内容多种多样,但涉及相关国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主要是离岸外包,即将企业的制造流程、呼叫中心、软件编程、人力资源、物流和会计流程等外包给国外供应商。基于此,与营业利润有关的税收,相关国家可以按照传统的税收管辖原则.对发包企业和外包供应商进行税收管辖。具体而言.发包企业可以将外包成本与其取得的营业收入相配比,并按其居住国的有关规定计算纳税。而外包供应商则可将外包收入与其承揽外包业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相配比.并按其居住国的有关规定计算纳税。与特许权使用费有关的税收,情况则较为复杂。从发包企业的角度看,其外包的通常为非核心业务流程,而核心业务流程或高端技术和产品仍留在本企业内部。即使是软件外包业务,也是为企业高端技术和产品服务的,且外包软件已以合同约定的价格向供应商买断。因此,不存在向外包供应商额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问题。从外包供应商的角度看,其开发的产品虽然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但其开发的产品是为发包企业的核心业务流程服务的,且已以合同约定的价格买断,因此,也不存在额外收取特许权使用费问题。基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只要外包供应商以企业形式存在,对其承揽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就应按传统的居民居住和所得来源地标准进行管辖。
(二)离岸经营的税收管辖标准
一、问题的提出
经济全球化浪潮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模糊了国家边界和意识.推动了全球经济结构的调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都不同程度地从这种开放性的经济结构调整中获益,但由于国家间、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差距过大,以致在同一税收管辖原则下对不同国家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对此,各国必然基于维护国家权益的立场,对原有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作出相应的调整,并由此引发新一轮的属地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且这种冲突,主要表现为对所得来源地的判断标准不一。
例如,在传统经济体制下,对非居民取得的营业利润,主要分歧是以设立机构、场所为标准,还是以实际经营管理活动为标准;对非居民取得的利息、股息所得,主要分歧是以支付者的居住地为标准,还是以其法律身份为标准;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主要分歧是以研发地为标准,还是以使用地为标准,或是以支付者的居住地、法律身份为标准。而在信息经济条件下,对非居民取得的营业利润,主要不同是以有形机构、场所或实际经营管理活动为标准,还是以虚拟主机或网络服务器为标准;对特许权使用费,主要不同是以数字化产品研发地、使用地或支付地为标准,还是以上传地或下载地为标准,如以研发地为标准,同一项数字化产品可能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研发人员;如以上传地或下载地为标准,也会出现同一项数字化产品上传地或下载地与许方或受方企业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
基于上述变化,发达国家作为主要的资本、技术输出国,在信息经济时代也采取了不同态度。其中,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发祥地,主张采取税收免税政策,并在1998年OECD渥太华会议上建议,网站或服务器用于储存数据,其用途类似仓库,符合OECD协定范本第5条规定的准备性、辅活动,不能解释为常设机构征税。但OECD则持不同意见,并在1999年修订的协定范本草案中明确,在某些情况下,服务器可能构成常设机构。此外,澳大利亚在向1998年OECD渥太华会议提交的报告中认为,设立服务器或网址,有固定的时间和地点,且可以经营业务的,可视为常设机构。加拿大1998年电子税收管理报告认为,服务器或网站是否视为常设机构,应视具体情况而定。而对跨国网上交易的无形商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网上服务,美国主张一律免税,OECD则主张对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劳务、数字化产品等收入性质加以区分,以便适用不同税率。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发展中国家作为新兴的资本、技术输出国,面对信息经济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也采取了相应的税收措施,如印度规定,对在境外使用计算机系统,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国公司支付的款项,均视为来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并在印度征收预提所得税。
二、“两法合并”后属人管辖权的完善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两法”合并已水到渠成,并进入统
夜上海论坛 一、规范、公平的税收法制建设阶段,且“新法”较之合并前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在属人管辖权的规定上,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新法”继续坚持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居民居住地税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并第一次明确使用了居民企业的法律用语,有利于与国际接轨;二是对居民企业的判定,“新法”同时采用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而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既采用注册地标准和管理与控制中心标准,又采用独立经济核算标准,显然,“新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范围更为宽泛,且居民企业的身份更易认定,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经济利益。
但应当指出的是.由于“新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低于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水平,如果对居民企业的认定范围过于宽泛,并普遍规定对居民企业的境外来源所得征税,容易增加征纳双方税收成本,且由于外国税收可按新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抵免,我国对居民企业的境外来源所得实际上也可能征不上税。因此,建议考虑这一实际情况,通过“新法”实施细则,一方面明确居民企业的全球所得纳税义务,另一方面在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手续上,尽可能简便些。与此同时,宜针对跨国企业离岸经营的特点,尽快建立避税港税制和资本弱化税制,并进一步完善转让定价税制,通过以上三个税制的联动和相互配合,积极应对跨国企业规避我国税收的行为。此外,在信息经济迅速发展的形势下,宜借鉴国际上对外包、离岸经营、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经验,在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延伸方面,重点放在避税港税制的建设上,并通过建立严格的海外控股公司利润合并申报纳税制度,对我国居民企业在避税港设立投资控股公司取得的离岸经营利润进行监督和管理。而在所得来源地管辖权的拓展方面,则重点是坚持现有的属地管辖权原则,并对来源地的范围作适度的调整。
三、国内法和税收协定关于税收管辖权的协调
夜上海论坛 综观各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对居民企业的判定,主要采用国籍标准和住所标准,并据此对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外的所得征税。对非居民企业的判定,主要采用所得来源地标准,并据此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但由于国情不同,各国国内法关于企业住所和所得来源地判定的具体标准,往往会产生一些差异,以致相关国家对企业的同一项跨国所得双重征税,这显然不利于各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于是,各国一方面通过国内法有关境外所得抵免的规定,主动对本国税收管辖权行使的范围进行单边调整:另一方面,则通过国际税收协定,对相关国家税收管辖权行使的范围进行双边或多边调整,并在此基础上确立高于国内法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具体而言,各国国内法关于税收管辖权的协调主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对居民企业境内外所得分类进行税务处理,即凡是依本国法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一律按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征税,而不考虑该企业是否同时被其他国家认定为居民,但对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则采取直接或间接抵免法进行抵免,以消除对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的双重征税。二是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分类进行税务处理,即凡是依国内法认定为非居民企业的,对其取得的营业利润,按照独立企业和利润归属的原则征税;对其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按照低于普通税率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征税;对其取得的财产转让收益,按普通税率征税。国际税收协定关于税收管辖权的协调则主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适度调整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行使的深度和广度。例如,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坚持按常设机构征税的原则,并对其承揽的建筑、安装或装配项目引入了时间概念,即与上述项目有关的活动如超过协定规定时间(6个月或12个月),可认定为其在东道国设立了常设机构,并按东道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征税。而按各国国内法的规定,对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项目,通常没有活动时间的概念,非居民企业只要在东道国开展建筑安装活动,即可认定其设立了营业机构和场所,并按东道国国内法的规定对其征税。与此同时,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通常按低于缔约国国内法规定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征税。二是避免和消除双重征税。例如,对人(居民企业)的管辖冲突,一方面通过居民企业的定义,明确属人管辖权调整的范围;另一方面,通过双边或多边税收抵免条款。明确相关国家避免和消除双重征税的责任和义务。三是防止滥用协定避税和偷逃税。例如,我国在对外谈签的国际税收协定中规定,我国居民企业从相关缔约国取得的股息,只有在拥有支付股息的缔约国居民企业10%以上的股份时,才能考虑税收抵免。
夜上海论坛 由此可见,按照各国国内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对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居住国拥有独占征税权,但对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居住国和东道国则共同享有征税权,或者说,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东道国享有优先征税权,居住国享有最终征税权。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经济发展迅速,外贸依存度较高,同时面临着资源环境的制约,鼓励居民企业向境外发展已成为一种必然选择。
四、实践中涉及税收管辖权的判定及思考
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跨国企业的战略布局、组织结构、业务流程、资源配置方式及税收筹划等发生了重大变化,国际公认的税收管辖权原则面临新的挑战,现有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受到较大的冲击。对此,发达国家作为资本,技术和高端产品输出国,多通过延伸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的深度,来减少本国税收流失。而发展中国家则通过拓展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广度,来维护本国税收权益。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既是全球较大的资本、技术和产品输入国,又是新兴的资本、技术和产品输出国,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双赢的精神,通过国内法和国际税收协定适度调整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范围,进一步理顺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为此,除应继续坚持传统的居民居住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原则外,有必要根据外包、离岸经营、电子商务的新特点,对税收管辖权的判定标准作出新的规定,以促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维护国家权益及经济安全。(一)外包的税收管辖判定标准
外包是指跨国企业将非核心业务分解并转移到投资较少、成本较低、质量和效率较高的国家或地区的做法。从跨国企业开展外包业务的情况看,外包的形式和内容多种多样,但涉及相关国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主要是离岸外包,即将企业的制造流程、呼叫中心、软件编程、人力资源、物流和会计流程等外包给国外供应商。基于此,与营业利润有关的税收,相关国家可以按照传统的税收管辖原则.对发包企业和外包供应商进行税收管辖。具体而言.发包企业可以将外包成本与其取得的营业收入相配比,并按其居住国的有关规定计算纳税。而外包供应商则可将外包收入与其承揽外包业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相配比.并按其居住国的有关规定计算纳税。与特许权使用费有关的税收,情况则较为复杂。从发包企业的角度看,其外包的通常为非核心业务流程,而核心业务流程或高端技术和产品仍留在本企业内部。即使是软件外包业务,也是为企业高端技术和产品服务的,且外包软件已以合同约定的价格向供应商买断。因此,不存在向外包供应商额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问题。从外包供应商的角度看,其开发的产品虽然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但其开发的产品是为发包企业的核心业务流程服务的,且已以合同约定的价格买断,因此,也不存在额外收取特许权使用费问题。基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只要外包供应商以企业形式存在,对其承揽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就应按传统的居民居住和所得来源地标准进行管辖。
夜上海论坛 (二)离岸经营的税收管辖标准
夜上海论坛 一、问题的提出
经济全球化浪潮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模糊了国家边界和主权意识.推动了全球经济结构的调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都不同程度地从这种开放性的经济结构调整中获益,但由于国家间、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差距过大,以致在同一税收管辖原则下对不同国家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对此,各国必然基于维护国家权益的立场,对原有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作出相应的调整,并由此引发新一轮的属地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且这种冲突,主要表现为对所得来源地的判断标准不一。
例如,在传统经济体制下,对非居民取得的营业利润,主要分歧是以设立机构、场所为标准,还是以实际经营管理活动为标准;对非居民取得的利息、股息所得,主要分歧是以支付者的居住地为标准,还是以其法律身份为标准;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主要分歧是以研发地为标准,还是以使用地为标准,或是以支付者的居住地、法律身份为标准。而在信息经济条件下,对非居民取得的营业利润,主要不同是以有形机构、场所或实际经营管理活动为标准,还是以虚拟主机或网络服务器为标准;对特许权使用费,主要不同是以数字化产品研发地、使用地或支付地为标准,还是以上传地或下载地为标准,如以研发地为标准,同一项数字化产品可能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研发人员;如以上传地或下载地为标准,也会出现同一项数字化产品上传地或下载地与许方或受方企业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
夜上海论坛 基于上述变化,发达国家作为主要的资本、技术输出国,在信息经济时代也采取了不同态度。其中,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发祥地,主张采取税收免税政策,并在1998年oecd渥太华会议上建议,网站或服务器用于储存数据,其用途类似仓库,符合oecd协定范本第5条规定的准备性、辅活动,不能解释为常设机构征税。但oecd则持不同意见,并在1999年修订的协定范本草案中明确,在某些情况下,服务器可能构成常设机构。此外,澳大利亚在向1998年oecd渥太华会议提交的报告中认为,设立服务器或网址,有固定的时间和地点,且可以经营业务的,可视为常设机构。加拿大1998年电子税收管理报告认为,服务器或网站是否视为常设机构,应视具体情况而定。而对跨国网上交易的无形商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网上服务,美国主张一律免税,oecd则主张对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劳务、数字化产品等收入性质加以区分,以便适用不同税率。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发展中国家作为新兴的资本、技术输出国,面对信息经济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也采取了相应的税收措施,如印度规定,对在境外使用计算机系统,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国公司支付的款项,均视为来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并在印度征收预提所得税。
二、“两法合并”后属人管辖权的完善
2007年3月1 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两法”合并已水到渠成,并进入统一、规范、公平的税收法制建设阶段,且“新法”较之合并前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在属人管辖权的规定上,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新法”继续坚持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居民居住地税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并第一次明确使用了居民企业的法律用语,有利于与国际接轨;二是对居民企业的判定,“新法”同时采用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而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既采用注册地标准和管理与控制中心标准,又采用独立经济核算标准,显然,“新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范围更为宽泛,且居民企业的身份更易认定,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
但应当指出的是.由于“新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低于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水平,如果对居民企业的认定范围过于宽泛,并普遍规定对居民企业的境外来源所得征税,容易增加征纳双方税收成本,且由于外国税收可按新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抵免,我国对居民企业的境外来源所得实际上也可能征不上税。因此,建议考虑这一实际情况,通过“新法”实施细则,一方面明确居民企业的全球所得纳税义务,另一方面在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手续上,尽可能简便些。与此同时,宜针对跨国企业离岸经营的特点,尽快建立避税港税制和资本弱化税制,并进一步完善转让定价税制,通过以上三个税制的联动和相互配合,积极应对跨国企业规避我国税收的行为。 此外,在信息经济迅速发展的形势下,宜借鉴国际上对外包、离岸经营、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经验,在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延伸方面,重点放在避税港税制的建设上,并通过建立严格的海外控股公司利润合并申报纳税制度,对我国居民企业在避税港设立投资控股公司取得的离岸经营利润进行监督和管理。而在所得来源地管辖权的拓展方面,则重点是坚持现有的属地管辖权原则,并对来源地的范围作适度的调整。
夜上海论坛 三、国内法和税收协定关于税收管辖权的协调
夜上海论坛 综观各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对居民企业的判定,主要采用国籍标准和住所标准,并据此对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外的所得征税。对非居民企业的判定,主要采用所得来源地标准,并据此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但由于国情不同,各国国内法关于企业住所和所得来源地判定的具体标准,往往会产生一些差异,以致相关国家对企业的同一项跨国所得双重征税,这显然不利于各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于是,各国一方面通过国内法有关境外所得抵免的规定,主动对本国税收管辖权行使的范围进行单边调整:另一方面,则通过国际税收协定,对相关国家税收管辖权行使的范围进行双边或多边调整,并在此基础上确立高于国内法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
具体而言,各国国内法关于税收管辖权的协调主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对居民企业境内外所得分类进行税务处理,即凡是依本国法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一律按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征税,而不考虑该企业是否同时被其他国家认定为居民,但对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则采取直接或间接抵免法进行抵免,以消除对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的双重征税。二是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分类进行税务处理,即凡是依国内法认定为非居民企业的,对其取得的营业利润,按照独立企业和利润归属的原则征税;对其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按照低于普通税率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征税;对其取得的财产转让收益,按普通税率征税。国际税收协定关于税收管辖权的协调则主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适度调整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行使的深度和广度。例如,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坚持按常设机构征税的原则,并对其承揽的建筑、安装或装配项目引入了时间概念,即与上述项目有关的活动如超过协定规定时间(6个月或1 2个月),可认定为其在东道国设立了常设机构,并按东道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征税。而按各国国内法的规定,对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项目,通常没有活动时间的概念,非居民企业只要在东道国开展建筑安装活动,即可认定其设立了营业机构和场所,并按东道国国内法的规定对其征税。与此同时,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通常按低于缔约国国内法规定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征税。二是避免和消除双重征税。例如,对人(居民企业)的管辖冲突,一方面通过居民企业的定义,明确属人管辖权调整的范围;另一方面,通过双边或多边税收抵免条款。明确相关国家避免和消除双重征税的责任和义务。三是防止滥用协定避税和偷逃税。例如,我国在对外谈签的国际税收协定中规定,我国居民企业从相关缔约国取得的股息,只有在拥有支付股息的缔约国居民企业10%以上的股份时,才能考虑税收抵免。
由此可见,按照各国国内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对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居住国拥有独占征税权,但对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居住国和东道国则共同享有征税权,或者说,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东道国享有优先征税权,居住国享有最终征税权。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经济发展迅速,外贸依存度较高,同时面临着资源环境的制约,鼓励居民企业向境外发展已成为一种必然选择。
四、实践中涉及税收管辖权的判定及思考
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跨国企业的战略布局、组织结构、业务流程、资源配置方式及税收筹划等发生了重大变化,国际公认的税收管辖权原则面临新的挑战,现有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受到较大的冲击。对此,发达国家作为资本,技术和高端产品输出国,多通过延伸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的深度,来减少本国税收流失。而发展中国家则通过拓展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广度,来维护本国税收权益。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既是全球较大的资本、技术和产品输入国,又是新兴的资本、技术和产品输出国,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双赢的精神,通过国内法和国际税收协定适度调整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范围,进一步理顺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为此,除应继续坚持传统的居民居住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原则外,有必要根据外包、离岸经营、电子商务的新特点,对税收管辖权的判定标准作出新的规定,以促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维护国家权益及经济安全。 (一)外包的税收管辖判定标准
夜上海论坛 外包是指跨国企业将非核心业务分解并转移到投资较少、成本较低、质量和效率较高的国家或地区的做法。从跨国企业开展外包业务的情况看,外包的形式和内容多种多样,但涉及相关国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主要是离岸外包,即将企业的制造流程、呼叫中心、软件编程、人力资源、物流和会计流程等外包给国外供应商。基于此,与营业利润有关的税收,相关国家可以按照传统的税收管辖原则.对发包企业和外包供应商进行税收管辖。具体而言.发包企业可以将外包成本与其取得的营业收入相配比,并按其居住国的有关规定计算纳税。而外包供应商则可将外包收入与其承揽外包业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相配比.并按其居住国的有关规定计算纳税。与特许权使用费有关的税收,情况则较为复杂。从发包企业的角度看,其外包的通常为非核心业务流程,而核心业务流程或高端技术和产品仍留在本企业内部。即使是软件外包业务,也是为企业高端技术和产品服务的,且外包软件已以合同约定的价格向供应商买断。因此,不存在向外包供应商额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问题。从外包供应商的角度看,其开发的产品虽然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但其开发的产品是为发包企业的核心业务流程服务的,且已以合同约定的价格买断,因此,也不存在额外收取特许权使用费问题。基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只要外包供应商以企业形式存在,对其承揽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就应按传统的居民居住和所得来源地标准进行管辖。
夜上海论坛 (二)离岸经营的税收管辖标准
夜上海论坛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施工企业;应对策略
2016年5月1日起,国务院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自此历时4年的“营改增”划上了圆满的句号,营业税告别历史舞台。
一、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营改增”的必要性
(一)解决企业重复征税
夜上海论坛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建筑业在缴纳营业税时按营业额全额征收营业税,不能将工程成本中的原材料、机械使用费等扣除。”而工程成本中的原材料、机械使用费包含了增值税,这部分支出在营业税税制下是不能抵扣的,导致了建筑业重复征税的现象。“营改增”后,企业购料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能有效地解决重复征税这一问题。
(二)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
夜上海论坛 建筑业处于社会再生产的中间环节,其上下游都涉及到缴纳增值税的行业,以往缴纳营业税直接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税收管理成本高。同时因抵扣困难,为增加利润,一些企业忽略材料质量而选择报价低的供应商。“营改增”后,通过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以及发票管理,可以促进上下游企业协调稳定地发展,并降低国家税收管理成本。
(三)促进技术进步,推动结构调整
建筑施工企业固定资产占比大,以往购买固定资产负担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既造成行业间税负的不公平,也不利于企业施工设备的更新换代。“营改增”后,企业购买的机械设备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抵扣,基于此契机,企业能结合市场和企业资金状况,制度新的发展战略,加大高科技机械设备的投入,促进技术进步,推进资本密集型发展战略,提升竞争力。
二、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营改增”存在的问题
(一)众多成本支出难获抵扣
根据增值税11%与营业税3%之间8%的税率差距,企业实现“营改增”后税负只减不增目标的关键在于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至少达到总销售额的8%,然而建筑企业目前很难达到这一水平。首先,成本支出中的人工支出还未纳入可抵扣范围,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企业在选取基础材料供应商时,偏向选取那些价格偏低的供应商,其中不乏小规模纳税人,尤其当施工项目地处偏远时,使进项税额无法抵扣;最后,因为施工项目时间周期长,流程复杂,涉及的发票数量很多,而企业普遍对发票收集管理重视不够,导致一些原本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未及时认证申报而不能抵扣。
夜上海论坛 (二)财务人员素质难适应改革要求
夜上海论坛 随着“营改增”的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对财务人员的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要使抵扣顺利进行,财务人员需要熟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认证等环节;其次,“营改增”直接改变了会计核算方法,对财务报表中资产、税负、利润等都将产生影响,报表分析和税收筹划思路都需有所转变;最后,相比于营业税申报,增值税申报更为繁琐,尤其需要提供详细的进销项纳税资料,进一步增加了工作难度。而目前许多建筑施工企业财务人员专业素养参差不齐,企业又缺乏培训流程,严重制约了“营改增”的顺利实施。
夜上海论坛 (三)纳税地点改变,报税难度加大
以往营业税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纳税,符合建筑业施工项目分散、涉及范围广的特点,也便于国家税收管理。“营改增”后征税机关变更为企业注册地的国家税务局,其对工程项目施工进度、财务状况等实际问题不甚了解。企业纳税申报中可能遇到诸多麻烦与不便,国家监管成本增加,企业报税难度也大大提高,“营改增”后的一段时间内可能出现征税混乱的现象。
夜上海论坛 三、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夜上海论坛 因人工费用还未划入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只能试图由劳动密集型转为技术密集型,通过降低人工成本,增加抵扣额实现降低税负的目标。但这一转变还需要较长时间,当务之急企业应从以下几点落实“营改增”政策。
(一)慎重选择供应商
夜上海论坛 在其他条件差异不大的情况下,应尽量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如果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但其报价足够低,能够弥补无法抵扣进项税的损失,那么也可选择与其合作。因项目工程周期长,企业在招投标后还需加强合同管理,完善合同范本,进一步识别供应商身份、规范发票类型、明确发票提供时间和资金支付方式等,保证后期进项税可顺利抵扣。
(二)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夜上海论坛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未来发票的开具、整理、保管、传递、验证等工作量非常大。为确保税款及时抵扣和缴纳,企业亟需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一方面,对外开具的发票建立规范完整的签收台账,以防遗漏;另一方面,从外部取得的发票要进行多层审核,以防假票。同时每月报税前尽早对发票整理归档,催要供应商、分包商未按时提供的发票,并及时传递给相关财务人员,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三)加强财务人员专业技能培训
企业亟需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全面解析国家“营改增”的背景与具体措施,重点增强财务人员对新增值税抵扣政策的了解,增加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具、认证、申报等各环节的认知,普及“营改增”后对日常会计核算、报表填制的影响,确保企业各环节涉及到的财务相关人员对“营改增”有深入地理解,保证“营改增”的顺利实施。对财务主管人员而言,还需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积极帮助企业在新的税制下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进一步减轻税收负担。
夜上海论坛 (四)积极与政府部门沟通协商
夜上海论坛 “营改增”全面推广之际,企业对相关政策的解读和运用与税局存在或多或少的分歧,征收机关的变更又使税局对企业经营状况的了解稍显不足。此时,面对政策运用、纳税申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企业切不能操之过急,需及时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商,与税局建立良好地关系,稳扎稳打地做好准备工作,更好地落实“营改增”各项政策。
参考文献:
夜上海论坛 增值税征收范围国际实践的总结
夜上海论坛 (一)从世界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实践看,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大小与一国的经济、税收管理水平等有密切联系
从目前世界各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看,不外乎有三种类型:大范围的增值税、中范围的增值税以及小范围的增值税,前者以欧洲国家为代表,征收范围涉及农业、工业、批发、零售以及劳务等国民经济诸领域;中者以部分亚洲国家为代表,征收范围包括工业、批发与零售等商品制造与流通领域;后者以非洲国家为代表,征收范围仅局限于制造业。形成这种分布决不是一种偶然巧合,也不是政府的一种主观决断,而是由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税收征管水平所决定的。具体地,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商品流通与劳务服务越活跃,税收管理水平越高,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就越广(如欧洲国家),否则,就越窄(如非洲国家)。究其原因,可以从增值税的目的及其征管条件要求两方面来分析。众所周知,增值税是对商品或劳务流通中的增值流转额课征的一种流转税,它是作为多环节全额征收的周转税的对立面出现的,目的在于解决后者对商品或劳务的重复课税,以保障商品和劳务的自由流动。但是,由于增值税所采取以发票为基础的、环环相扣的税款抵扣制的征收制度,使得增值税较之周转税对征管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一个国家的税收征管条件较薄弱时,增值税是很难扩大面积推广的。因此,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确定实际上受制于两个因素,一是商品流通与劳务服务领域对避免双重征税的流转税制的要求,二是增值税的征管条件。当一个国家的经济越发达时,其专业化程度就越高,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与产品生产的联系就越密切,在商品和流通领域实行全值流转税所带来的重复征税的矛盾就越突出,推行使“商品和劳务自由流动不受阻碍的流通税法规”,即实行大范围的增值税就越有必要;而且,经济越发达,实行增值税所必须的社会环境和税收管理条件也就越具备。反之,当一个国家的经济欠发达时,其产品生产的专业化程度相对较低,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与产品生产的联系相对较小,在商品和流通领域实行全值流转税对经济发展产生的不利影响相对较小,实行大范围的增值税就显得不那么迫切;况且,在经济欠发达的国家或地区,由于税收征管条件较为薄弱,增值税也是很难大面积推行的。
夜上海论坛 (二)从增值税发展历史考察,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从增值税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过程看,最早进行增值税实践的是法国,丹麦位置其后。由于没有前人的实践经验可供借鉴,这两个国家在其国内推行增值税时,均持谨慎态度。1954年,作为国内税收改革的一部分,法国对价值增加部分征收了流转税,即增值税。但是,这个增值税最初并不是一个全面的流转税,因为它仅适用于那些制造商和批发商从事的交易,因而排除了一些重要的生产部门和分配部门。零售商和提供劳务的小企业主不实行增值税。直至1968年,增值税才逐步扩大到商业零售、各种服务业、农业以及自由职业者,其间已经历了14年的时间。再看丹麦:丹麦是第二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1967年,丹麦以增值税取代了以前在批发环节征收的营业税,但此时的增值税仅对商品和少部分劳务征收。直至1978年起,丹麦才把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商品和大部分劳务,而这时,距增值税开始实行也有了11年的时间了。事实上,当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决定把增值税推向全体欧共体国家时,所持的也是这种谨慎的态度。在1967年4月11日的“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关于成员国协调流转税立法的第一号指令”中,它建议欧共体国家局部、分阶段地实行增值税:“鉴于在零售环节实行这种税制可能在一些成员国会遇到一些实际的和政治方面的困难;因此,在经事前协商,应允许成员国将这种税制只推行批发贸易(包括批发环节),并允许在零售或零售前的一个环节另外实行合适的补充税;鉴于有必要分阶段实施这种税制,因为流通税的协商会导致成员国税制结构的大幅度改变,并将对预算、经济和社会领域产生一定的影响;”。直到1977年,随着欧共体国家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增强,欧共体各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增值税征管条件的不断成熟以及增值税管理措施的不断完善,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关于成员国立法协调营业税的第六号指令,也才一改一号指令中所采取的谨慎态度,建议实行包括劳务在内的大范围的增值税。在指令的第二章第二条中规定:“下列各项应缴纳增值税:1.纳税人为了取得报酬,在国家征税区域内实现的商品销售和提供服务。2.商品进口”。因此,无论是最早实行增值税的法国或丹麦,还是欧共体,其对增值税的推广都是持谨慎的态度,从局部范围开始,然后才逐步扩大到全范围。
(三)从增值税现状考察,增值税征收范围存在一定的禁区
从理论上看,理想的增值税应该是普遍征收的,但是,由于某些行业、货物和劳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得这些行业尽管在理论上存在着征收增值税的可能性,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高昂的征税成本以及由于征税而产生的一些更为复杂的问题:使得政府不得不放弃对他们的征税。因此,无论增值税征收范围如何扩大,始终存在一些政府无法或不愿涉及的领域,由此形成了增值税征收上的禁区。著名的增值税专家爱伦·泰特在《增值税国际实践和问题》一书中把他们归纳为8种“难以征收的货物和劳务”,他们是:建筑业、租赁和业、金融服务业、境外提供劳务、拍卖商和二手货、手艺人、赌博和抽彩、赛马等。事实上,从目前推行增值税的国家看,既使是在已实现全面征收增值税的欧盟国家,也存在增值税的免税区域,如,法国对大部分的金融交易活动,德国对不动产、金融交易、运输和交通等均实施了免税。由此看来,既使是在普遍征收的增值税制度下,仍需对部分行业或商品免税。
对我国增值税征收范围调整的思考
反观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由于有限全面型增值税存在的重复征税和征管等方面的问题,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呼声越来越高,并基本上形成一种分步调整的共识,即,目前应先将矛盾最突出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以后逐步扩大到广告、租赁、仓储、等行业,最终取消营业税,实行全范围的增值税。应该说,这种意见代表了增值税征收范围调整的一种趋势。但是,鉴于上述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国际实践经验,基于我国的实际,笔者认为,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调整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审慎进行:首先,就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第三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的比重看,暂不宜实行全面型的增值税,也就是说,暂不宜把增值税扩大到整个劳务领域;其次,必须以渐进的方式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不宜采取一步到位的激进的改革方式;最后,即使实行全范围的增值税,也应适当保留增值税的免税区域,如对金融业,可采取免税或征收金融活动营业税的方式来实现对金融业的流转税征收。
从目前我国的情况看,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要扩大,最迫切的,必须解决如下三个基本问题:
夜上海论坛 一是财政分配体制问题。
夜上海论坛 我国现行的财政分配体制是建立于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之上的,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地方税共同构建了这一体制的三大基石。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在三大基石中,地方税这一基石是较为脆弱和不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困难重重,遗产赠予税、财产赠予税等多种税的改革远未到位,地方税仅靠营业税起单脚支撑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意味着营业税征收范围和税基的缩小,从而营业税税收收入的减少,这就会给本不完善和稳定的地方税体系造成很大的冲击,地方税体系会因此失去支撑,分税制财政体制也会受到影响。因此,除非同时进行分税制的改革,重新划分中央地方的收入范围和收入比例,否则,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改革是难以进行的。从客观上看,也可能是无法进行的,它会因为损害了地方政府的利益而遭受地方政府的抵制。
夜上海论坛 二是增值税的类型问题。
夜上海论坛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的增值税,允许抵扣税款的范围仅限于外购的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有形动产上,而外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大多数劳务所含税款是不允许抵扣的。因此,如果不考虑增值税的转型而冒然扩大征收范围,对一些行业来说,可能会引起税负的急剧增加;而对另一些行业来说,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可能是毫无意义的。在此,我们以目前转型呼声最高的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为例进行分析。先看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业是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行业之一,在其总支出中,资本性支出所占比重较高,而非资本性支出比重较低。在现行增值税没有转型的情况下,若改征增值税,因可做进项抵扣的数额较小,其税负必将大大提高。据浙江省对131户交通运输企业的调查,1996年,其不含税营业收入为31.49亿元,而其外购材料、燃料及低值易耗品、水电费及加工修理修配费的金额只有9.96亿元,仅占营业收入的31.6%。加改征增值税按17%的税率征税,那么其应纳税额为3.66亿元,税收负担率高达11.6%,即使按13%的税率征收,税收负担率也将达到8.9%。因此,在当前交通运输业经营不景气的情况下,不宜对其改征生产型增值税,否则,这么高的税收负担将使企业难以承受。再看建筑业: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一个特殊行业,其产品既可作为生产资料,又可用作消费资料。当它作为消费资料时,由于其处于产品流通交换环节的终端,不实行增值税也不会对增值税的链条机制构成破坏;而当它作为生产资料时,在生产型增值税下,其所含的税款在购买方照样得不到抵扣。因此,在生产型增值税下,建筑业改征增值税的意义并不大。倒是从税收行政效率的角度看,实行营业税更有利于税款的征收。
三是从税收征管能力看。
夜上海论坛 (一)大数据的定义。
夜上海论坛 理论界对“大数据”概念有两种比较权威的说法:一是旅美学者涂子沛在其所著的《大数据》一书中将其定义为:“大数据是指那些大小已经超出了传统意义上的尺度,一般的软件工具难以捕捉、存储、管理和分析的数据”。而英国牛津大学教授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则在其《大数据时代》一书中提出“大数据是人们获得新认知、创造新价值的源泉,是改变市场、组织机构以及政府与公民关系的方法”。大数据被誉为“21世纪的新石油”,现在全球每年产生的数据信息量年增40%,数据信息总量每两年就可以翻一番,而且有90%的数据信息内容属于非结构化内容(视频、图片等)。根据国际互联网数据中心预测,至2020年全球以电子形式存储的数据量将达到32ZB。
夜上海论坛 “大数据”之“大”,不仅仅在于其“容量之大”,更多意义在于人类通过对大容量数据的交换、整合、分析,可以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从而带来“大科学”、“大知识”和“大发展”。大数据时代最大的转变就是人们放弃对因果关系的探求,取而代之注重数据之间的相关性,不需要知道“为什么”,而只需要知道“是什么”。也就是说,所谓大数据就是要在海量、无序的数据中洞察规律、发现价值。数据已经渗透到每一个行业和业务职能领域,逐渐成为重要的生产因素,而人们对于海量数据的运用将预示着新一波生产率增长和消费者盈余浪潮的到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经认识到了大数据所蕴含的重要战略意义,纷纷开始在国家层面进行战略部署,以迎接大数据技术革命正在带来的新机遇和新挑战。
夜上海论坛 (二)大数据时代的特点。
大数据技术的核心是大数据存储和处理技术、数据仓库技术等,其战略意义在于掌握和处理庞大的数据信息。大数据应用的核心是实时数据处理、实时决策支持,其战略意义在于快速分析出数据的价值,让价值发生作用,通过内嵌到业务流程中实现的数据价值的体现。
夜上海论坛 与传统数据时代相比,大数据时代具有更为明显的特征。一是数据体量巨大。从江西省核心征管系统数据情况来看,仅为TB级,是典型计算机硬盘的容量,而一些大企业的数据量已经达到EB量级。二是数据类型繁多。从税务部门来看,大数据时代,不仅应包含征纳信息、第三方信息等结构化信息,还应包括网络、图片等非结构化信息,不断满足税收征管的需要。三是数据要求较低。税务机关通过大数据平台,对全体数据的分析,可以进行纳税人行为跟踪、分析,进而获取纳税人的纳税习惯、风险偏好等。因此,大数据时代数据量巨大,不完全依赖单一数据的利用价值,通过分析,既可以解决宏观、中观层面数据分析问题,还可以解决随机抽样解决不了的细节问题。四是数据处理速度很快。
二、大数据时代下,税收征管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一)大数据时代税收征管面临的挑战。
夜上海论坛 1.难以有效整合利用海量涉税信息。
夜上海论坛 在大数据时代,信息资源日益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无形资产和社会财富。近年来,税收信息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与日新月异的科技进步相比,与蓬勃发展的信息化浪潮相比,税务机关面对海量涉税信息常常显得思路不宽、办法不多、成效不大,甚至守着金山银山般的信息也未能充分开发利用,运用信息管理税收的能力明显不足。
一是税务系统内部各种信息整合不足。各种信息分散在核心征管业务系统、两业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行政办公系统等各种系统中,缺乏有效整合。且各省之间、国地税之间的系统都不相同,目前已在全国部分省市试点运行的金税三期系统,将逐步实现全国税收数据大集中,构建覆盖各级国地税、所有税种、所有工作环节的全国性信息系统。该系统将于2016年3月在我省双轨运行,要真正发挥大数据的作用尚需时日。
二是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日益凸显。20世纪,美国三位经济学家通过论证“柠檬模型”,得出了信息不对称理论。按照这一学说,涉税信息是征管的基础和出发点,税收征管中的信息不完整和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发生,进而导致税款流失。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及某些私人信息存在的必然性,税务机关不可能掌握纳税人的所有真实涉税信息。纳税人隐瞒收入甚至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情况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而税务机关即使知道纳税人的申报不真实,但缺乏相关的举证资料而陷入困境。
三是海量的第三方涉税信息利用不够。一方面,部门与部门之间数据和信息相互分割,形成信息孤岛,财政、发改委、工商、房产管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各类涉税数据不能有效共享互换;另一方面,对于互联网上各类披露信息、媒体报道等缺乏系统的搜集、整合和分析,面对公开渠道的涉税线索反应迟钝。
夜上海论坛 2.传统的征管方式不适应大数据时代的变化。
现行税收制度和传统征管模式难以应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变化。一方面,工业经济时代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难以适应如今的数字经济时代,跨国企业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问题日益严重。如目前多数高科技公司的主要收入已非实体产品销售,更多的是专利授权等无形资产销售。国内知名的互联网BAT三巨头(百度、阿里巴巴、腾讯),其大量利润并不是来自于实体商品,而是来自互联网增值服务、知识产权特许权使用费等。这些公司的产品本身就是数字化的。与实体经济相比,高科技公司更容易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国家或地区。在美国,属于标准普尔500指数成份股的71家高科技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缴纳税收的比例平均比非高科技公司低1/3;另一方面,现有的管理手段与现代化、电子化、数字化时代特征不相适应。当前,由于社会信息化程度不统一,信息口径不完整,既有结构性数据,又有非结构性数据,而税务机关较为重视结构性数据,忽视非结构性数据,增大了税收管理的难度。比如,网络、微信、支付宝等电商信息还游离于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之外,税务部门发票管理还难以包含项目、品名、规格、单价等字段,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还更多的是依赖纳税人的纸质账簿,许多地方纳税评估主要依靠经验开展、流于形式。纳税服务还停留在较浅的层次,对纳税人的宣传、咨询、辅导,还处于单独的、零散的状态。但同时,由于信息来源、信息口径不同,设备和信息的利用率极低,对信息只录入、忽视分析整理和利用,造成信息严重堆积,共享性、开放性不足,管理效率较低,无法增值,成为死信息。
夜上海论坛 (二)大数据时代税收征管面临的机遇。
夜上海论坛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税收征管面临的机遇在于:随着整个社会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税务部门的信息化水平和纳税人的信息化水平越来越高,纳税人网上申报与电子化申报的覆盖率在逐步扩大,这为税务机关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采集与利用纳税人数据提供了基础,也为税务机关信息管税与征管模式创新提供了支撑。
夜上海论坛 1.运用大数据技术形成更为丰富的涉税情报。
夜上海论坛 如果说信息欠发达是征管信息不完整和不对称的主要原因,那么大数据有助于税务机关全面掌握各类涉税信息,进行税源监控,实现税收征管的目标。在大数据条件下,如果存在完备的涉税信息获取法律保障体系,税务机关就可以对交易双方、涉税第三方乃至第四方的信息进行全面掌握分析,彻底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全社会房产、信用等基础数据统一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这也为税务部门获取第三方数据提供了有利条件。
夜上海论坛 2.大数据帮助税务机关实现管理的转型升级。
数据价值在于它的使用,而不是占有本身。数据的价值也并非单纯源于它的基本用途,而更多源于它的二次利用,其价值需要通过创新性的分析来释放。税务部门传统数据模式下,由于数据处理速度慢,税收数据分析具有滞后性和被动性,税源监控和风险管理无法在事先和预前解决,往往事后进行惩处和补救,难以适应社会和纳税人的变化。而大数据时代,数据处理速度快,能够较好地解决及时性问题,并且可以提前发现问题,及时向纳税人预警,防范税收风险。税收遵从度的高低,既与纳税人自身的税收认知度有关,也与涉税信息透明程度、税收法治水平、社会氛围等一系列问题密切相关。运用大数据构建的现代税收征管体系应当是一个涉税信息、数据没有“死角”的征管体系。税务机关可以对涉税信息进行深度分析、对比、挖掘,从而有效提示风险、纠正偏差,使征纳双方间合作互信关系的建立成为可能。
三、大数据时代强化税收风险管理的思考
夜上海论坛 大数据能够为税收风险管理提供详尽的数据和技术支持,税务机关运用大数据技术对涉税信息进行过滤、分析、对比、甄别,避免税款流失。此外,基于大数据应用实现风险管理智能化,通过纳税人“行为指纹”,可以对纳税人遵从行为进行预测,对纳税人遵从风险进行专业的分析识别,并提出及时的应对策略建议。因此,税务机关要把握大数据时代的特点和机遇,推动税收风险管理向纵深发展。
夜上海论坛 (一)将大数据理念融入税收征管体系之中。
夜上海论坛 大数据不仅是信息技术的革新,更预示着税收工作理念的转变,必将对税收征管工作产生深刻而广泛的影响。为构建新的税收征管体系,我们亟需树立大数据的理念,将大数据理念贯穿于税收征管改革和体系建设中。目前,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对大数据在税收征管中意义的认知仍然有限,总体认识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需加强宣传和引导,提升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对大数据战略与相关技术的重视程度,从更深层次认知大数据。
夜上海论坛 大数据的应用能够使税务机关透过繁杂的征纳现象甄别出深层次的税收风险,有助于从整体上提高税收征管质效。现代化的税收风险管理必须以丰富的数据情报和先进的信息技术作支撑。庞大的涉税数据是风险管理的基础,涉税信息越丰富,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的准确度就越高;功能强大、安全性高、操作性强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是便捷化、智能化税收风险管理的重要保障。从这一角度而言,税收风险管理就是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从庞大的涉税数据库中找出存有疑点和风险的数据进行排除和应对,以防止税收流失,提高纳税遵从度的过程。
(二)为大数据时代的税收征管提供制度保障。
要发挥大数据优势还需要完善征管法与相关针对涉税信息的法律制度,为税务机关获取第三方信息提供法律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条对税务机关获取相关信息做了原则性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但实际工作中,一些职能部门往往以保密为由,不给税务部门及时提供第三方信息。当前必须以《税收征管法》修订为契机,在《税收征管法》中对政府及社会职能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名录进行细化,明确其范围、内容、程序、方式、标准和时限,明确他们向税务机关及时准确提供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为税务部门获取第三方信息提供法律保障,以便税务机关充分地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消除信息的不对称,加强数据分析,强化税收管理。
此外,为将电子商务有效纳入大数据时代的税收管理体系,还应适当补充电子商务方面的条款,明确电子商务模式中的税制构成要素,厘清电子商务活动中征纳各方的权责关系。
夜上海论坛 (三)大数据涉税情报的实践运用。
夜上海论坛 由于政府部门在占有数据上具有天然优势,大数据技术受到各国政府的普遍重视和积极研究。不少发达国家已经在运用大数据,通过多渠道的数据采集和快速综合的数据处理,增强治理社会的能力,实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在美国,奥巴马在入主白宫第一天就签署了《透明和开放的政府》法案,之后又《大数据研究和发展计划》,成立大数据高级指导小组,将大数据提高到国家战略层面,投入超过2亿美元资金用于研发“从海量数据信息中获取知识所必需的工具和技能”。通过对各国政府部门大数据实践的研究表明,大数据应用可以从5个方面提高公共管理水平:一是实现信息透明和共享,产生积极的经济社会综合效益;二是通过评估公共部门的绩效,增强内部竞争、激励工作表现,提升行政服务质量;三是增强公共服务针对性,提高工作效率和公众满意度,降低政府管理成本;四是用政务智能替代或辅助人工决策,提高行政决策效率,降低出错成本;五是引导公共部门内外部创新,创造新的公共管理和服务价值。目前,绝大多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均将大数据的手段和方法引入税收管理领域,作为其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的有效途径。在美国,超过80%的联邦税收收入通过计算机系统实现电子申报和缴纳。美国国内收入局(IRS)的分析师运用数据分析系统(DAS),可以同时选取并分析数百万甚至上亿个申报数据。通过观察数据走势、模拟环境和优化数据模型等方式选取审计案例,以往需要几周或几个月时间的审计选案工作,现在只需几小时即可确定。在英国,皇家税务与海关总署(HMRC)的分析师使用高端软件程序Connect来识别和显示风险。该软件使用23个资源系统和81种文件格式,存储着8亿多个记录。其数据收集和分析功能能够排除地方差异的影响,揭示出全国性的趋势和规律,使分析师轻松进行风险识别和排序,极大提高了选案成功率和单个案件产出率。澳大利亚国家税务局(ATO)的税源监控平台与银行、保险、海关等部门可自动进行信息交换、实现交叉稽核,并自动使用风险过滤器对所有大企业进行一年两次的筛选。一旦风险过滤器筛选出风险目标,这些潜在高风险纳税人就会进入选案程序,由高级技术专家进行分析,运用他们的专业知识来预测潜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产生的后果。
2013年全国税务机关利用外部涉税信息通过评估查补等手段增加的税收收入为1 048.12亿元。其中,利用房地产业信息获取税收收入356.46亿元,占34.01%;利用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信息获取税收收入352.71亿元,占33.65%;利用金融业信息获取税收收入96.86亿元,占9.24%;利用建筑业信息获取税收收入52.84亿元,占5.04%;利用采矿业信息获取税收收入51.91亿元,占4.95%。
夜上海论坛 (四)构建大数据平台,实现对各类数据的综合管理和应用。
夜上海论坛 数据分析界古老的“拇指法则”指出,数据分析工作至少有70%~80%的工作量花在搜集和准备数据上,仅有20%~30%的工作量花在分析本身上。因此要花大力气加强基础信息资源库建设,全面搜集并整合纳税人基础信息财务核算数据、生产经营数据、纳税申报数据、税务管理数据和第三方涉税数据,建立基于Hadoop等分布式基础架构的数据仓库,发展云计算技术等高速数据处理技术。具体包括以下工作:
1.非税务部门、非传统渠道(主要是网络分布数据)的数据收集、清洗。大数据时代税收管理与政策分析的需求不仅仅限于税务管理部门已有的信息系统获得的征管和财务数据,而是需要整合更多来源的信息,包括其他政府部门等第三方提供的结构化数据和其他来源的数据,尤其是动态发展中的来自于信息网络互动中的涉税信息,以实现大数据时代所谓“数据”互联的要求。
夜上海论坛 2.非结构化数据的结构化转换。根据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的需要,按照工作中不同的数据粒度要求,对非结构化数据进行结构化转换。
夜上海论坛 3.不同来源纳税人数据的匹配。不同来源的数据,必然存在着不匹配问题。数据匹配问题类似于经济研究中数据的弥补和插值问题,以解释不同来源数据的拼接,形成相对完整的数据信息全图,并将最终形成大数据模式下的微观纳税人税收信息数据库。
夜上海论坛 大数据时代需要对不同来源渠道的数据信息进行有效的采集、存储、分析和应用,如果仅依靠手工导入和人工比对,势必费时费力,而且对数据的采集、存储、处理、分析和应用能力也存在不足,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数据的作用。因此,需要搭建强大的信息处理平台,对数据进行批量导入、集中存储、自动关联和分类应用,这样可以实现第三方涉税信息与税收风险管理系统的有机融合,大大提高第三方信息的应用效率。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纳税人账户数据引擎的做法,充分运用大数据的理念和思维,在金税三期工程中搭建一个功能强大的数据处理平台,实现全国税收征管数据大集中。
(五)创新数据挖掘分析方法,打造智能税务。
对海量涉税数据进行深度分析和挖掘,揭示数据当中隐藏的历史规律和未来的发展趋势,为税收管理和决策提供参考。一般而言,常用统计分析方法分为关联分析、序列模式分析、分类分析和聚类分析4种,这4种分析方法在税收管理中都能发挥重要作用。例如,可通过关联分析将财务核算系统与物流管理等生产经营系统进行群体比对,发现人为调节财务数据的问题;通过序列模式分析对纳税人历年纳税数据进行线性回归分析,预测下一年度的税收收入,及时发现纳税人年度税收收入异常情况;通过分类分析建立纳税人税法遵从评价系统,结合纳税情况、生产经营状况等信息对纳税人遵从度进行建模和识别,针对纳税人不同遵从状况采取不同的风险应对策略;通过聚类分析将纳税人根据业务或者板块设置分类型的数据参数进行数据分析,对税收风险点进行分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