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上海论坛 精品范文 环境污染的反思范文

环境污染的反思范文

夜上海论坛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环境污染的反思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第1篇

对人类来说,所谓自然灾害,是指因不可抗拒或难以预测的自然因素(诸如火山、地震、干旱、洪涝、沙尘暴、泥石流、虫灾、瘟疫等)或人为因素(诸如资源过度开发、环境污染夜上海论坛等)引起自然变异,从而导致严重损害或危及人类生命、健康、财产和栖息环境的祸害。自然灾害往往是天灾与人祸相互作用的结果,具有自然与社会的双重属性。在环境史学家看来,人类开发和利用自然的历史,是自然被改造和被破坏的历史,是人类不断自食苦果和需要自我反省的历史。因此,大量环境史著作都是以历史上的自然灾害——人类与自然关系恶化的极端表现形式——作为主题,以警醒自诩为“自然主宰”的人类,并倡导环保意识和生态伦理。自然灾害的人为因素往往是环境史学家要着力探讨的方面。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不胜枚举,比如美国环境史学家特德·斯坦伯格在2000年就出版了一部名为《上帝的行动:美国自然灾害的人为因素的历史》的著作。

从人类社会出现以来,灾害问题就一直存在,这可以从神话传说和历史文献中得到反映。在一定程度上,女娲补天、后羿射日、诺亚方舟和普罗米修斯盗取天火等传说都可以视为自然灾害史的资料。灾害史的资料还大量散见于中外的各类历史文献之中。

自然灾害一旦出现,社会的抗灾自救能力就会经受严峻的考验。如果抗灾工作井然有序,就可以将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整个社会就可化险为夷;否则,灾害影响所及,远不止于人口伤亡和财产损失,它也许会加剧人们的心理恐慌和社会秩序的混乱,甚至可以加速政权的更迭、文明的毁灭和新的世界格局的形成。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一书中提到,两河文明、希腊文明与罗马文明的衰落,与当地居民过分开发土地导致自然灾害频仍直接相关。在《绿色世界史:环境与伟大文明的衰落》一书中,英国历史学家克莱夫。庞廷从生态学的角度解释了一系列文明的衰落,他认为过度开发导致的环境崩溃使文明也随之瓦解。

夜上海论坛 古往今来,对人类来说,瘟疫都是自然灾害中最大的生命杀手,威廉·麦克尼尔的《瘟疫与人类》对此进行了描述。在历史的长河中,天花、鼠疫、霍乱、伤寒和疟疾都曾经长期肆虐。在瘟疫面前,人们往往束手无策,而且瘟疫的流行时间之长,几乎令人难以置信,有时可达两三个世纪之久。因此,瘟疫带来的人口死亡令人触目惊心。在欧洲历史上,最严重的瘟疫是天花和鼠疫。在1348—1351年,黑死病(鼠疫)使欧洲几千万人丧生。在17、18世纪,欧洲死于天花的人口超过1亿人。在新旧大陆接触过程中,美洲土著印第安人的大部分都成为了白人携带的天花、伤寒、痢疾、梅毒等多种病菌的牺牲品,土著人口锐减导致了阿兹台克帝国和印加帝国迅速瓦解,为欧洲的殖民扩张扫清了道路。澳洲土著在白人到达后也几近灭绝。艾尔弗雷德·克罗斯比的《生态扩张主义:欧洲900—1900年的生态扩张》和贾雷德·戴蒙德的《枪炮、病菌和钢铁——人类社会的命运》,均讲述了白人病菌在欧洲殖民扩张中的故事。他们的解释有一定的说服力,尽管两位作者都不免有欧洲中心论、生物决定论和为白人的罪责开脱的嫌疑。离现在最近的一次世界范围内的瘟疫是1918年的流感,它使全球至少两千多万人丧生。2003年春夏肆虐的SARS与历史上的瘟疫根本不能等量齐观。尽管它在很短的时间内得到了控制,我们对人类在未来能够战胜病毒切不可盲目乐观。近年来新出现的病毒——诸如爱滋病毒、埃博拉病毒、尼帕病毒和SARS病毒——倒是提醒我们,大肆破坏森林沼泽,侵入动物栖息领地,滥捕滥吃野生动物,对人类来说是引火烧身,人类保护自己的最好方法之一就是尊重自然,不要恣意破坏自然的生物屏障。

和以往相比,人类的抗灾救灾能力在目前有了很大提高,这主要归功于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政府组织能力的加强。尽管如此,人们对环境灾害,尤其是对瘟疫的担心反而比以前更多,人类的生存环境从整体上看比以前更趋恶化,也是不争的事实。人口的快速增长和物质消费的不断升级,对有限自然资源的压力将越来越大,资源损耗将更趋严重;传统的自然灾害有增无减,而与此同时,人类又面临着新的困境:二战后的8大公害事件令世界震惊;各种形式的环境污染(比如工业三废、农药污染、核尘埃、核废料污染)层出不穷;酸雨、荒漠化、全球气候变暖、臭氧层空洞和生物多样性减少已经成为区域性或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和传统的灾害相比,人们很难预见工业发展和科技滥用将带来的长期后果。许多难以预见的和不易确定的环境灾难,犹如悬在人类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时刻威胁着人类的安全。

环境史学家往往将自然灾害视为天灾人祸,认为生态的脆弱为自然灾害的发生提供了可能性,但相对而言,人为因素是导致启然灾难的更重要的原因,比如各种形式的环境污染就完全是人为的产物,资源的退化则是因为人类的索取超过了资源的自我恢复能力。洪涝灾害和土地的荒漠化无疑与滥垦滥伐、植被破坏有很大关系。一些瘟疫的流行就是人类向大自然盲目进军的恶果,而城市化和全球化则又加速了瘟疫的传播。总之,在环境史学家看来,灾害更多的是人为因素而不是自然因素的结果,因此应该从不同方面对灾害进行文化反思

科学技术与灾害。伴随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开发、利用和变革自然的能力也不断提高,这种情况在二战以后表现更加明显。科技的运用带来了物质的繁荣,但它的滥用确实加剧了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也引发了许多新的灾害。比如杀虫剂确实能够有效地控制农业病虫害,从而提高农作物产量,但它也会造成食品污染和生态灾难,蕾切尔·卡逊于1962年发表的《寂静的春天》就对此进行了描述。核能的开发能够缓解能源紧张的局面,但具有高度放射性的核废料的处理一直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它犹如潘多拉盒子,一旦失控,有可能毁灭全人类。氟利昂被应用四十多年之后,科学家才发现它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科技远非是尽善尽美的,在有的情况下,科技制造的问题比它所要解决的问题还要多。另外,在受到外界赞助的情况下,科学家也很难从事真正独立和自由的研究。据此,环境史学家对科技发展通常持谨慎态度,提醒人们对科技的潜在巨大风险保持警惕,确保技术的发展不偏离造福人类的轨道。

文化观念与灾害。自然资源的滥用,自然灾害的发生,往往与人类不能善待自然、把自然看作人的对立物有关。长期以来,人类都习惯于认为,人是自然的中心,自然完全就是为人的利益而存在,自然只有工具价值而没有内在价值,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完全不顾自然的利益,这就是典型的人类中心主义。另外,传统的发展观只承认经济增长的重要性,把发展片面地等同于经济增长,甚至不惜以牺牲生态环境和毁灭自然资源为代价,导致自然灾害频频发生。美国环境史学家唐纳德·沃斯特在他的许多著作中,都一以贯之地从文化观念的角度对环境灾害进行批判。在《尘暴》一书中,沃斯特认为,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文化是导致20世纪30年代美国南部大平原沙尘暴肆虐的主要原因。在他看来,只有对资本主义文化进行改革,破除人类中心主义,使生态意识深入人心,环境灾害才有可能从根本上得到制止。

第2篇

在乡村环境污染问题中,农村居民作为环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对环境污染的危害有着最直接和深刻的感受,环境抗争事件是一种在农民难以忍受时的就事论事的政治参与行动,而这种行动是草根行动者以行动的实效作为目的,主要采取政府制度内的行政或司法手段,甚至同时使用不同方式影响政府。

夜上海论坛 地方政府处理事件的态度对农民之后的行动选择具有重要影响。在我们的实地调查中,发现地方政府在面对农民利益要求时,开始时基本上采取消极的策略,并且一旦农民的利益表达变得强烈时,政府甚至可能采用压制行动。这样做很容易激化双方之间的矛盾,使事件复杂化,更容易引发冲突,增加农民对于政府的不满,不利于问题的真正解决。

二、环境抗争事件的个案

夜上海论坛 安徽省A市L镇位于含山县南部,面积130平方公里。L镇的张山村和山外村围绕某大型水泥厂坐落,与水泥厂的距离约200米左右。2011年老水泥厂扩建投产试运营,生产线由一条线增至三条。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给距离最近的两村村民带来了更多的环境污染。村民们的生活终日受水泥厂的噪声和粉尘污染的影响。由于噪声和粉尘污染严重影响了村民的正常生活,无奈之下,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村民开始与水泥厂、镇政府相关部门和其他相关政府机构等反映问题,由此展开一系列事件。把整个事件综合一下,我们发现村民的环境抗争存在着一个明显的过程。我们把这个过程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即个体利益表达阶段、群体冲突阶段和冲突后的利益调整阶段。

1.个体利益表达阶段

水泥厂扩建试运营之初,村民们开始与水泥厂进行交涉,希望厂方能采取一些有效措施以减少粉尘和噪声对于自己生活的影响。这个时候,村民的行动多以个体单个行动为主,即使有时部分人一块去反映问题,也是临时的,没有组织与协调。在这个阶段,农民抗争的直接对象是产生污染的水泥厂,直接向企业反映问题或者通过向政府求助,要求消除污染和经济利益补偿。但是,企业与政府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采取了较为消极的态度,没有实际解决问题,村民们在继续忍受环境污染及其带来的严重危害的同时,心中的积怨也在加深,这就为群体冲突事件埋下了伏笔。

2.群体冲突阶段

正常的反映问题没有得到积极的回应,问题依旧存在,双方矛盾开始升级。为了更快和更有效地达到自己的目的,村民们2011年3月份在水泥厂门口静坐,通过阻止运输车辆的进出来干扰水泥厂的正常生产运营。试图通过这种方法引起企业负责人和政府对问题的重视,促进问题的解决。受到村民的静坐围堵后,水泥厂迅速向上反映。县政府在获悉村民在水泥厂们口静坐这一事件后,马上采取相关措施进行紧急处理,迅速派遣工作人员对村民进行“疏散”。

到这里,事件也算是有了一个小转折,村民们不再向企业反映问题转而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村民们开始了不断地上访,首先向县环保局反映,县环保局认为村民的要求合理却对于问题的解决没有办法。之后村民们又来到县局进行上访,顾及到水泥厂作为L镇纳税第一大户,并且由于历史原因,作为水泥厂的负责人享有行政级别待遇,且待遇较高,超出了县局的管辖范围,县局工作人员建议村民们向更高一级政府部门反映。

夜上海论坛 村民拿着县环保局出具的有关水泥厂生产污染扰民问题的评估报告来到市局进行上访。市局接待了他们,对于他们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处理,处理的结果是责令县政府进行解决。县政府在接到处理结果后,根据环保局提出的500米安全范围,计划将安全范围内的居民进行拆迁安置。至此,群体冲突阶段告一段落,但是事情并没有结束。

3. 冲突后的利益调整阶段

夜上海论坛 地方政府在和村民商讨拆迁安置的过程中又出了很多的问题,首先,政府给出的补偿标准过低,村民的原有住房很难换到一套搬迁安置房,很多村民还要补不少差价。村民无法接受这样的搬迁安置条件,拒不在拆迁协议书上签字。另外,由于政府两次给出的拆迁安置的价格不一致,后者偏低,加之之前的一系列事件,村民们不再相信政府,认为政府是在欺骗他们,想要在拆迁中赚钱,坚持要求政府按照更高的价格来进行补偿。两者之间又形成了矛盾,村民们说,事情不解决,他们还要闹大,要上更高的部门上访,对于村民的上访,地方政府更多地采取打压的态度,听说之后马上派人追回,事件在斗争中慢慢加剧。

夜上海论坛 三、对事件中地方政府行为的反思

从上述整个过程,我们可以看到如下现象: 首先是农民对污染的抗争是从企业走向政府的,政府对事件进行了包揽,使得政府由公证人变为参与者;其次,农民抗争方式的逐渐升级很大程度上源于在于其利益表达时并没有得到地方政府的积极回应;第三,在整个环境抗争事件中,农民对于政府越来越不信任,政府的公信力对于村民来说不断下降,这种公信力的下降也使得事情的处理变得越来越困难。地方政府本应该是作为公证人的身份出现,它在处理问题时应本着公正的的态度,平衡企业与农民之间的矛盾。但是,政府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表现,其动力是什么,这样做又有什么样的后果?

夜上海论坛 1. 利益共同体的推进

夜上海论坛 首先,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后,虽然传统的“政企合一”体制逐渐被打破,但是,目前来说并没有完全分开,水泥厂的厂长享受行政级别待遇也从侧面说明了这一点。其次,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考核通过各种经济指标,这是地方政府促进经济发展的动力,也是使得地方政府与企业形成紧密关系的又一原因。第三,地方政府面临着严重的财政压力,分税改革之后,地方政府的收入减少,迫使地方政府必须着力培育和壮大企业,以扩大税源和财源。

第3篇

夜上海论坛 随着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更改为污染环境罪,引发了学界关于污染环境罪是否已经设立了危险犯的问题的思考。现行刑法及司法实践仍将污染环境罪成立实害犯而非危险犯,但是污染环境罪不应以实害结果为定罪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必要性主要由环境类犯罪具有的性质决定――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的紧迫性、潜伏性、发病周期长等;在可行性方面,国外成立危险犯的成功经验和积极作用对我国有很好的借鉴意义,环境权理论的引进和推广为我国污染环境罪成立危险犯提供了孕育的土壤。成立污染环境罪的危险犯的思考希望在推进环渤海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和规制各主体的污染行为方面有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

环渤海经济区;生态文明建设;危险犯;污染环境罪

夜上海论坛 环渤海经济区主要指渤海湾沿岸的城市,包括冀、鲁、辽三省及京津地区。改革开放以来以其得天独厚的优势得到飞速发展,工业基础雄厚,产业结构主要以第二产业为主,但仍旧存在生产方式粗放的问题,影响生态文明建设进程的推动。为了实现物质文明建设与生文态明建设协调发展,实现绿色低碳经济,必须把环境治理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在环境治理过程中将污染环境罪成立危险犯不失为有益的理论研究。

夜上海论坛 在理论上,我国刑法学者早有对实害犯和危险犯的理论界定,尤其是在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犯罪中危险犯成立既遂罪名有很多,比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等。随着修八将重大污染环境罪改为污染环境罪,在此罪中成立危险犯引起学者的关注:支持实害犯的学者比如陈君在北京理工大学学报发表《关于污染环境罪规定的理解与探讨》,还有马松建等人;支持危险犯的学者代表为高铭暄、李希慧、冀华锋等都有相关论述。在此基础上本论文的创新点主要为以环渤海区域为试点分析此罪成立危险犯的可行性及必要性,为环渤海区域生态文明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国外好多国家在环境犯罪中都设立了危险犯,例如日本《公害罪法》,规定:“由于工业或企业的业务活动排放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致使公众的生命和健康产生危险的,应受处罚”, 还存在好多关于环境保护的单行法规设置危险犯;德国颁布的《水法》《城市法》也规定了污染环境罪的危险犯:“企业取得报酬……以伤害他人为目的,污染水体的行为,应受刑罚”, 此外,《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宣誓着人类保护环境的诉求和愿望,美国、奥地利、英国、澳大利亚等国也有类似危险犯的规定,对我国污染环境罪进一步深入探讨和研究有重大意义。

1 污染环境罪的法律规定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修八修正后,入罪门槛也相应降低,针对污染环境罪是否已经设立危险犯的问题法律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引起了学者的思考,现行污染环境罪是实害犯还是危险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该构成要件仍然侧重理解为需要实际造成对他人法益侵害的实际后果,在实害结果与现实危险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加以限定和规范。

夜上海论坛 2 污染环境罪成立危险犯的制度建构之必要性

夜上海论坛 根据上文的论述,我国污染环境罪从种类上讲属于实害犯,这就导致对环境造成严重危险的行为可以逃避刑法的处罚。这样的结果与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方式转变,实现低碳经济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是背道而驰的,不利于保护大多数人对于环境改善的诉求。下面就污染环境罪增设危险犯的问题从必要性与可行性的角度进行分析,探讨这一立法的正当性依据。

夜上海论坛 设立危险犯的犯罪形态来看,大多都要求该罪的危害行为带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及法益侵害的紧迫性。伴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产业结构的变化及第二产业的快速发展,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产值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下,环境污染的解决刻不容缓。严重环境污染的案例不仅数量激增,而且危害性也越来越大,这样的一种严峻现实,也就为污染环境罪增设危险犯提供了客观上的必要性。

另一方面,环境类犯罪往往具有潜伏性的特征,发病周期长,归责困难,决定了污染环境罪不应以实害结果为定罪的依据。这是因为众所周知,通常环境危害行为发生后,其实害结果的出现往往要经过一段时间,而且犯罪行为通常不易被发现,这样就增加了该罪因果关系认定上的难度,最后不免造成犯罪人逃之法外的严重后果。比如在河流上游建有一家化工厂,居住在下游的居民长期饮用喝水,一方面有可能致使部分村民发生病变但是依靠个人的力量很难证明其原因就是有害喝水所致。另外一方面这种发病周期有可能是很长的有的甚至在死亡时都没有激发潜伏在体内的致病元素,但这种损害对人民的健康是及其严重的。我国刑法将污染环境罪仍然规定为一种实害犯,这就预示着刑法的处罚适用以危害结果实际发生时为前提,但不能因为没有损害结果的事实发生就使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企业任意排放有毒有害物质而置之不理,与环境污染行为的潜伏性、周期长的特征是相冲突的。因此可以说在污染环境罪增设危险犯,就可以从危害行为的源头对罪行加以规制,从而有效避免上述后果的发生。

3 污染环境罪立危险犯的制度建构之可行性

危险犯是对行为所具有的侵害法益的危险性进行处罚,危险的有无应以行为时的情况为基础进行事前判断,而不是考虑事后行为的损害后果,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污染环境罪增设危险犯是对相关人法益在结果发生之前进行合理保护的一种表现,有其设立的可行性。在文献综述部分可知,国外通过在污染环境罪增设危险犯,能够以高效便捷的方式控制和规制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保护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维护公民的健康,在宏观层面上有利于国家的生态文明建设。

环境权理论的引进和推广同样为增设环境危险犯提供了可行性。一方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对于环境污染的行为,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及其相关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以维护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这也是环境权理论在我国生根发芽的表现之一。 另一方面,作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主要为财产权和公民的生存健康权,而修八对“污染环境罪”客体在前罪基础上转变成了对国家公民环境权的保护以及对自然环境本身的关注。可见,环境权成为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正在被我国所接受,这同样为污染环境罪增设危险犯扩宽了道路。

将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更改为污染环境罪,仍要结合实际不断深入研究和细化以满足我国国民对环境保护的急切需要和诉求并切实保护我国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环境权益,实现对碧水蓝天的渴望。因而我们需要在污染环境罪当中增设危险犯,增大处罚力度,健全和完善污染环境罪的法律规定,增强司法维护环境保护的力度, 为环渤海生态文明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律支持。

【参考文献】

[1]李慧芳:《中日环境犯罪比较研究》,中国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

[2]王世洲:《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马松建、李琪:《新形势下我国环境危险犯立法探析》,《中州学刊》,2013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