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上海论坛 精品范文 农民工工资法律法规范文

农民工工资法律法规范文

夜上海论坛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农民工工资法律法规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农民工工资法律法规

第1篇

一、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治化之路的必要性

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一直不能得到根治,原因有多方面。我国实行城乡隔离的二元户籍制度、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行业违规操作、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部门监督不力;保障措施不到位;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而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立法对拖欠工资行为缺乏强力制裁措施、执法部门监督不力和保障措施不到位是导致拖欠民工工资问题非常重要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仅在于损害了农民工本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到农民工家庭的生活。随之而来的危害是,此类纠纷易引起农民工集体上访和发生;有的甚至导致了恶性案件的发生,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对社会治安构成潜在的危机。依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的建立。在以往农民工工资清欠行动中,主要采取的是行政手段,而仅依靠行政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顽症”,问题的彻底解决需要有法律的保障,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根本途径。

二、通过立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我国尽管通过行政手段为农民工清回数以亿计的被拖欠工资,取得了一定效果,而立法相对滞后的现象应该引起反思。“有法可依”凸显了立法在建构法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事实上立法也的确一直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心所在。我国立法对农民工工资的保护力度不够,主要依据的仍是劳动主管部门的部门规章,虽然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下发了一些个文件、规范,现有待提高立法层次。目前,应将各地好的创新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吸纳为国家立法,通过立法加大对恶意拖欠工资者的惩治力度,运用立法手段建立长效机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律法规体系上来遏制源头的拖欠问题,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保障。为此,应采取以下法律措施:

(一)制订《劳动合同法》立法。由于农民工有其特殊性,用工单位和农民工一般不签劳动合同,是导致频频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原因。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未作明确有效的规定。因此,劳动监察部门在实际执法工作中由于没有劳动合同依据,查处难度较大。为规范用工行为,严格劳动合同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制定《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与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具体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具备劳动报酬及支付标准、支付形 式、支付时间、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相关条款。

(二)修订《建筑法》的法律条文。解决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顽症需要涉及修订《建筑法》。重点增加和修改以下条款:(1)制定“建设单位开工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纳工资保障金”条款。规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中标价一定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建设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从工资保障金中划支,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于拒绝缴纳保障金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不批准其开工建设;已开工的项目,有权责令其暂停施工。制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施行工资支付保障金条款,是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有效法律保障。(2)规定“开发商与承包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条款。制订以发包人工程担保制度重点的担保条款,要求开发商与承包商共同提供履约担保函,双方在拖欠民工工资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3)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审批联动”条款。凡存在拖欠行为的单位在申请办理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时,欠款单位必须先结清欠款后,审批部门才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对已完成开发建设项目有拖欠工程款的,不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并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情节严重的注销资质证书。(4)加大和细化法律责任处罚力度。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拖欠工程款的行为缺乏处罚条款,难以有效制约拖欠行为。为加大对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济处罚力度,加重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在《建筑法》中法律责任部分增加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最高可处30万元的罚款的规定。

(三)制定《工资支付条例》。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根据这一规定,为“周薪制”的推行奠定了法律基础。制定《工资支付条例》可以规定对农民民工工资改“月薪制”采取“周薪制”。并且,还应规定用人单位出现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时,给予严重惩罚性法律责任。制定《工资支付条例》是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效法律措施。

(四)《刑法》将恶意拖欠工资确定为犯罪行为。对拖欠民工工资部分人认为是一个经济现象,是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但由于恶意欠薪现象屡屡发生,为打击恶意欠薪,可以采用刑法手段,对企业恶意欠薪的问题作犯罪处理。在《刑法》中增加一条“恶意欠债罪”,规定企业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对重大、恶性欠薪企业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严惩包括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内的相关拖欠行为。如果认为目前制定新的罪名没有必要,可以考虑将《刑法》中原有的侵占罪进行合理的修改,在修改侵占罪时也可以考虑并处罚金。通过《刑法》将恶意拖欠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这对打击遏制恶意欠薪现象起到很好的作用。

(五)加大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力度。我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因此,符合规定的各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地方性法律法规。制定建立企业欠薪报告或欠薪预警制度的具体办法,将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之一,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失信惩戒机制,对少数严重或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采取了清出当地建筑市场的措施。制定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工商登记、企业年检等方面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对长期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以暂缓企业年检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在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时,将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年检条件之一。

夜上海论坛 三、执法保障有关法律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

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手段不足,处理程序过长,直接影响拖欠农民工工作的执法效果。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欠薪逃匿的经营者得不到法律制裁,使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更为普遍和严重。从法律上讲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即使我国逐步在立法上完善以后,关键还在于如何贯彻落实。执法上同样也应当建立一种长效机制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政策和措施切实得以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执法的公正性不仅需要执法者的公正无私,还应该构建完善的、多层次的监督网络。执法部门应依法开展劳动用工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执法专项大检查,在执法中还应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保障等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违纪问题,确保有关工资支付法规政策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建委依法采取将取消恶意欠薪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建筑企业经营资质、逐出建筑市场等保障措施。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欠薪者的处罚应不只是经济上的,还应包括企业信用、行业准入等一系列的降级限制措施,。因此,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加强执法,是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四、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

为切实保护农民工应有的权益,尽快建立和落实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各部门应充分运用法律手段,通过积极开辟农民工 “绿色通道”,为农民工提供解决拖欠工资的法律援助,帮助解决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维权纠纷。人民法院在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受理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应作出减、缓、免的决定;受理案件后尽量缩短审理时间,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对符合条件可以采取先予执行等措施;在判决时,应当将农民工诉讼的误工费,请律师费,旅差费,证人出庭费用等直接损失列入赔偿范围。判决生效后对一些故意拖欠不履行判决给付义务的,执行中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标准支付迟延履行金。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大普法律宣传,不断提高农民工自身维权法律意识。广大律师应积极伸出援手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农民工实施无偿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不应仅仅对本市居民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也应外来的农民工提供维权服务。公证机关应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可以会同建设行政部门推行农民工劳动合同公证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由欠款单位和农民工签订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在欠款到期后,可由农民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从工程款中划拨。

第2篇

夜上海论坛 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一直不能得到根治,原因有多方面。我国实行城乡隔离的二元户籍制度、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行业违规操作、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部门监督不力;保障措施不到位;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而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立法对拖欠工资行为缺乏强力制裁措施、执法部门监督不力和保障措施不到位是导致拖欠民工工资问题非常重要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仅在于损害了农民工本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到农民工家庭的生活。随之而来的危害是,此类纠纷易引起农民工集体上访和发生;有的甚至导致了恶性案件的发生,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对社会治安构成潜在的危机。依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的建立。在以往农民工工资清欠行动中,主要采取的是行政手段,而仅依靠行政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顽症”,问题的彻底解决需要有法律的保障,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根本途径。

二、通过立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夜上海论坛 我国尽管通过行政手段为农民工清回数以亿计的被拖欠工资,取得了一定效果,而立法相对滞后的现象应该引起反思。“有法可依”凸显了立法在建构法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事实上立法也的确一直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心所在。我国立法对农民工工资的保护力度不够,主要依据的仍是劳动主管部门的部门规章,虽然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下发了一些个文件、规范,现有待提高立法层次。目前,应将各地好的创新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吸纳为国家立法,通过立法加大对恶意拖欠工资者的惩治力度,运用立法手段建立长效机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律法规体系上来遏制源头的拖欠问题,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保障。为此,应采取以下法律措施:

夜上海论坛 (一)制订《劳动合同法》立法。由于农民工有其特殊性,用工单位和农民工一般不签劳动合同,是导致频频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原因。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未作明确有效的规定。因此,劳动监察部门在实际执法工作中由于没有劳动合同依据,查处难度较大。为规范用工行为,严格劳动合同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制定《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与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具体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具备劳动报酬及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相关条款。

夜上海论坛 (二)修订《建筑法》的法律条文。解决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顽症需要涉及修订《建筑法》。重点增加和修改以下条款:(1)制定“建设单位开工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纳工资保障金”条款。规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中标价一定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建设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从工资保障金中划支,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于拒绝缴纳保障金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不批准其开工建设;已开工的项目,有权责令其暂停施工。制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施行工资支付保障金条款,是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有效法律保障。(2)规定“开发商与承包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条款。制订以发包人工程担保制度重点的担保条款,要求开发商与承包商共同提供履约担保函,双方在拖欠民工工资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3)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审批联动”条款。凡存在拖欠行为的单位在申请办理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时,欠款单位必须先结清欠款后,审批部门才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对已完成开发建设项目有拖欠工程款的,不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并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情节严重的注销资质证书。(4)加大和细化法律责任处罚力度。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拖欠工程款的行为缺乏处罚条款,难以有效制约拖欠行为。为加大对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济处罚力度,加重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在《建筑法》中法律责任部分增加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最高可处30万元的罚款的规定。

(三)制定《工资支付条例》。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根据这一规定,为“周薪制”的推行奠定了法律基础。制定《工资支付条例》可以规定对农民民工工资改“月薪制”采取“周薪制”。并且,还应规定用人单位出现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时,给予严重惩罚性法律责任。制定《工资支付条例》是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效法律措施。

夜上海论坛 (四)《刑法》将恶意拖欠工资确定为犯罪行为。对拖欠民工工资部分人认为是一个经济现象,是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但由于恶意欠薪现象屡屡发生,为打击恶意欠薪,可以采用刑法手段,对企业恶意欠薪的问题作犯罪处理。在《刑法》中增加一条“恶意欠债罪”,规定企业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对重大、恶性欠薪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严惩包括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内的相关拖欠行为。如果认为目前制定新的罪名没有必要,可以考虑将《刑法》中原有的侵占罪进行合理的修改,在修改侵占罪时也可以考虑并处罚金。通过《刑法》将恶意拖欠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这对打击遏制恶意欠薪现象起到很好的作用。

(五)加大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力度。我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因此,符合规定的各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地方性法律法规。制定建立企业欠薪报告或欠薪预警制度的具体办法,将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之一,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失信惩戒机制,对少数严重或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采取了清出当地建筑市场的措施。制定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工商登记、企业年检等方面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对长期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以暂缓企业年检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在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时,将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年检条件之一。

夜上海论坛 三、执法保障有关法律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

夜上海论坛 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手段不足,处理程序过长,直接影响拖欠农民工工作的执法效果。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欠薪逃匿的经营者得不到法律制裁,使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更为普遍和严重。从法律上讲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即使我国逐步在立法上完善以后,关键还在于如何贯彻落实。执法上同样也应当建立一种长效机制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政策和措施切实得以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执法的公正性不仅需要执法者的公正无私,还应该构建完善的、多层次的监督网络。执法部门应依法开展劳动用工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执法专项大检查,在执法中还应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保障等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违纪问题,确保有关工资支付法规政策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建委依法采取将取消恶意欠薪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建筑企业经营资质、逐出建筑市场等保障措施。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欠薪者的处罚应不只是经济上的,还应包括企业信用、行业准入等一系列的降级限制措施,。因此,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加强执法,是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夜上海论坛 四、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

第3篇

夜上海论坛 一、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治化之路的必要性

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一直不能得到根治,原因有多方面。我国实行城乡隔离的二元户籍制度、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行业违规操作、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部门监督不力;保障措施不到位;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而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立法对拖欠工资行为缺乏强力制裁措施、执法部门监督不力和保障措施不到位是导致拖欠民工工资问题非常重要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仅在于损害了农民工本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到农民工家庭的生活。随之而来的危害是,此类纠纷易引起农民工集体上访和发生;有的甚至导致了恶性案件的发生,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对社会治安构成潜在的危机。依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的建立。在以往农民工工资清欠行动中,主要采取的是行政手段,而仅依靠行政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顽症”,问题的彻底解决需要有法律的保障,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根本途径。

二、通过立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夜上海论坛 我国尽管通过行政手段为农民工清回数以亿计的被拖欠工资,取得了一定效果,而立法相对滞后的现象应该引起反思。“有法可依”凸显了立法在建构法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事实上立法也的确一直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心所在。我国立法对农民工工资的保护力度不够,主要依据的仍是劳动主管部门的部门规章,虽然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下发了一些个文件、规范,现有待提高立法层次。目前,应将各地好的创新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吸纳为国家立法,通过立法加大对恶意拖欠工资者的惩治力度,运用立法手段建立长效机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律法规体系上来遏制源头的拖欠问题,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保障。为此,应采取以下法律措施:

夜上海论坛 (一)制订《劳动合同法》立法。由于农民工有其特殊性,用工单位和农民工一般不签劳动合同,是导致频频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原因。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未作明确有效的规定。因此,劳动监察部门在实际执法工作中由于没有劳动合同依据,查处难度较大。为规范用工行为,严格劳动合同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制定《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与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具体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具备劳动报酬及支付标准、支付形 式、支付时间、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相关条款。

(二)修订《建筑法》的法律条文。解决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顽症需要涉及修订《建筑法》。重点增加和修改以下条款:(1)制定“建设单位开工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纳工资保障金”条款。规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中标价一定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建设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从工资保障金中划支,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于拒绝缴纳保障金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不批准其开工建设;已开工的项目,有权责令其暂停施工。制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施行工资支付保障金条款,是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有效法律保障。(2)规定“开发商与承包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条款。制订以发包人工程担保制度重点的担保条款,要求开发商与承包商共同提供履约担保函,双方在拖欠民工工资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3)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审批联动”条款。凡存在拖欠行为的单位在申请办理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时,欠款单位必须先结清欠款后,审批部门才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对已完成开发建设项目有拖欠工程款的,不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并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情节严重的注销资质证书。(4)加大和细化法律责任处罚力度。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拖欠工程款的行为缺乏处罚条款,难以有效制约拖欠行为。为加大对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济处罚力度,加重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在《建筑法》中法律责任部分增加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最高可处30万元的罚款的规定。

(三)制定《工资支付条例》。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根据这一规定,为“周薪制”的推行奠定了法律基础。制定《工资支付条例》可以规定对农民民工工资改“月薪制”采取“周薪制”。并且,还应规定用人单位出现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时,给予严重惩罚性法律责任。制定《工资支付条例》是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效法律措施。

第4篇

夜上海论坛 [关键词] 农民工; 合法权益; 责任政府; 长效机制

夜上海论坛 有关进城务工农民(以下简称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近一段时间以来引起从中央到地方的高度重视。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连续两次提出法律议案,希望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针对损害农民工权益最严重的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目标。在中央的推动下,有关政府部门和一些地方政府也纷纷酝酿出台一些规范性文件,如建设部颁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天津市制定了《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上述这些措施的出台对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所关注的问题是如何建立一种长效机制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政策和措施切实得以落实,使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不因各级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一、农民工权益受损不在于制度供给不足

夜上海论坛 据农业部统计,2003年全年外出的务工农民已接近1亿人次。农民工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工人阶级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正在逐渐演变为工人阶级的主力军。广东省2002年一份统计资料显示,农民工对全省gdp增长贡献率高达25%以上。他们主要集中在建筑安装、搬运装卸、餐饮服务等行业。随着农民工人数的增加,近年来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主要问题有:(1)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十分普遍。据国家有关部门的一项调查表明,72.5%的民工工资遭到不同程度的拖欠,全国拖欠民工工资达1000亿元左右;(2)生产条件差,劳动保护措施不力。多数用工单位为农民工提供的住宿条件拥挤、脏乱、不通风,根本达不到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要求;(3)超时工作或加班得不到应有报酬,一些农民工因长时间超负荷劳动而累病;(4)社会保障程度低。一些企业对社会保障工作态度消极甚至有抵触情绪,通常以员工流动性大、农民工不愿投保等为借口,少报、瞒报用工人数或工资总额,以达到少缴社会保险金的目的。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全国农民工的参保率不足40%。此外,农民工在城市就业成本、子女在城市的入学等方面也都存在很大问题。

导致农民工权益受损的原因是什么?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二元结构背景下的管理体制问题是导致农民工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只有实现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才能解决对农民工权益的损害问题[1];有的学者认为最重要的原因是农民组织化程度低;更有一些学者认为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是导致农民工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这是当前的主流观点。

夜上海论坛 本文认为上述这些方面都是造成农民权益受损的原因,但都不是主要原因。笔者通过考察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对比中央自2003年底以来加强对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前后农民工权益受保障的情况变化,认为农民工权益受损主要原因是既定法律制度的实施问题。

(一)制度考察

从法律层面看,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的很多规定都涉及到农民工权益的保障问题。仅以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规定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在国务院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四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除此以外,在国务院制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劳动部《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中都有相关规定,在上述有关规范中,既有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也有有关政府部门的义务,即在用人单位不承担相应法律义务时,有关政府部门应积极履行职责使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政策层面看,中央政府一直重视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200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通知》内容主要包括:(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认识;(2)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不合理限制;(3)切实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4)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5)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6)多渠道安排农民工子女就学;(7)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上述七项内容涉及到农民工权益从就业、工资支付到教育的方方面面。

从理论上讲,我国有如此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政策规定,农民工权益理应得到保障。然而从实践来看,事实恰恰相反。据新华社报导,中国建设部部长汪光焘2003年12月在一个新闻发布会上称,单在建筑行业,拖欠民工的工资金额就超过400亿美元。这种“悖论”就不能从体制、特别是制度供给上找原因,而只能从制度实施中找原因。我国现在的问题是很多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制度和政策规定还处于文本形态,没有起到规范的社会作用。

(二)变化对比

2003年10月温家宝总理在视察三峡工程途中亲自替民工讨债,之后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场清欠农民工工资的风暴。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为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公司将被处以相当于拖欠额25%的罚款,并将这些公司驱逐出当地建筑市场。结果2003年在8.85亿美元拖欠款中,90%已经得到偿付;天津市于2004年4月实施了《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在天津市施工企业务工的农民工,全部实行月支付、季结算的工资制度。施工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抵付;建设部出台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按照这一管理办法,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要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财政部下发文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就业的不合理收费,包括取消农民工子女入学的借读费……

导致自2003年底以来农民工权益受保障力度加大的原因,是由于自去年下半年来以来,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问题,特别是建设领域大量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有关政府部门积极行使职权,加大了对《劳动法》以及国务院制定的一些相关行政法规的实施力度,包括实施抽象行政行为即制定一些规范性文件。这说明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情况与有关政府部门实施既定法律制度的强度有关 (见图1) .

从图1可以看出,在既定的法律、政策下,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程度与有关部门实施法律的强度成正相关关系,法律实施越充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越能得到充分保障;反之,法律、政策得不到有效实施,则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通过上述考察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分析对比中央加强对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前后农民工权益受保障的情况变化,我认为当前农民工权益受损主要原因是既定的法律、政策得不到有效实施。行政机关作为法律、政策的实施机关,存在着“行政不作为”问题,即当出现侵犯农民工权益问题时,没有积极履行查处的职责,更没有事先建立预防机制,甚至自身的一些行政行为也在侵犯着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如制定一些规范性文件对农民工从事的工种进行限制。因此,我认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首先要解决的不是立法问题,而是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不作为”问题。

夜上海论坛 二、关键在打造“负责任的政府”

依据行政法的基本原理,政府部门是行政机关,行使着国家权力,而国家权力与国家责任是紧密相联的。某个政府部门行使国家权力的大小、范围取决于其所负的责任。其责任可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积极的责任,即国家必须做出某种行为以保障和促进公民的权利。在这种情形下,国家依法行使权力就是履行责任,不行使权力即意味着不履行责任,就是不作为。第二,消极的责任,即政府不得滥用其权力侵犯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在这种情形下,政府不得积极行使权力。因此,“不作为”是相对于有关政府部门的积极责任来说的。在《劳动法》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等其他一些规范性文件中给劳动监察、工商、公安等部门设定的责任,多数都属于积极的责任。如《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从此次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履行职责加大法律实施力度的动因来看,主要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形成了外部压力。但问题是中央政府有很多工作重点,大凡能够引起中央“高度重视”的都是那些涉及全局的、影响国家发展、稳定并且亟待解决的问题,中央不可能每年把精力都集中在这个问题上,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时时都需要保障,因而也就需要一种长效机制对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执行政策的行为加以约束,使政府有关部门在没有中央政府的压力下同样能够认真履行自己的积极责任。建立这样一种长效机制,我认为关键是要培育公权力行使者的责任政府理念,打造“负责任的政府(responsible government)”。

(一)“负责任的政府”之内涵

“负责任的政府”从“负责任政党”引申而来。“负责任政党”是美国政治学者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提出来的概念。它的基本观点是:民主政治是多数统治,民主来自于人民;在选举中,竞争性的政党必须提出明确的政策主张,而选民根据政见和政策主张来投票,得到多数选民支持的政党执掌政权。政党上台执政后须将多数选民的意见转化为公共政策,即根据选举时的政策承诺来施政。这样的政党即是“负责任的政党”,由其组织的政府亦应是“负责任的政府”,必须在政策上或政府行动上对选民负集体责任。我国的政党制度和西方国家的政党制度有很大的区别,但政党制度作为宪政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党执政的基本原理是一样的,即执政党必须是负责任的政党,执政党领导的政府必须是负责任的政府。

“负责任的政府”首先意味着它是诚信政府。古人云:“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诚信是国家、社会有序运转的基础。从辞源学意义来看,所谓诚信,《新华字典》这样解释:“诚,真心、实在”,“信,诚实、信用”。通俗地说,诚信就是真诚、诚恳、讲信义、守信用、重诺言,言行一致。在我国传统儒家伦理中,诚实守信被视为“立人之本”、“立政之本”、“进德修业之本”;在现代社会,诚信仍然是社会有序运转的道德基础,具有永恒的价值。诚信政府意味着政府的言行一致,政府所作出的承诺,包括制定的政策、安排的制度,一经公布一定要加以保障实施,不能朝令夕改,也不能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否则就会出现宋朝司马光所言的“上不信下,下不信上,上下离心,以至于败”的后果。

“负责任的政府”还意味着它是法治政府。法治观念来源于西方,亦即“法律的统治”,英文为 rule of law.古希腊政治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2].制定良好的法律是立法机关的职责,一般通过立法过程的民主化以及提高立法技术水平来实现。而使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则是对行政机关等一切行使公权力的机关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来的要求。实践证明,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守法并不难,难的是如何使拥有公权力的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服从法律。因此,法治政府主要是指政府的行为法治化,按照英国著名行政法学家威廉。韦德所说的就是政府依法行政[3].

在法治政府状态下,由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法律实施强度不因外部压力或其他因素的变化而有所变化,公民合法权益得以保障的变化主要取决于法律本身的完善程度,法律越完善,公民权益越能得到保障(见图2)。

“负责任的政府”还意味着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对其违法行使或者不行使公权力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要对受侵害的权益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打造“负责任的政府”之举措

1.打造“负责任的政府”,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政府本身须树立三种观念:一是诚信观念。今天政府在解决“三农”问题上面临着信用危机。2004年3月25日财政部下发文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就业的不合理收费;规定今后在城市中小学就学的农民工子女负担的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再收取借读费、择校费或要求农民工捐资助学及其他费用。当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等各大新闻媒体以及诸多网站对这一规定给予特别关注时,因这一政策而最终受益的农民工们却表现出了出奇的冷静,他们大多不敢相信或者疑虑重重。因为正如前几年随着国务院一个个重量级的减负文件的下发,农民负担反而越来越重一样,农民工们太多的亲身经历使他们对这一政策不感兴趣。问题不是中央的“三农”政策不好,而是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把好“经”念歪了,从而使农民对整个中央政策产生了怀疑。这个例子很好地说明了当前农民已经对政府信用产生怀疑,同时也说明了政府信用缺失的原因在于中央政府政令不畅通,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执行中违背了中央政府制定制度和政策的初衷。树立诚信观念,就是要保障中央的政令畅通,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仅本身要言行一致,而且要从整个国家大局的角度来认识认真执行法律及贯彻落实中央政策对维护中央政府信用和权威的重大意义。

二是平等观念。平等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遵循的原则。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我国有13亿多人口,9亿多在农村,农民是我国公民的主体,也是劳动者的主体,这是中国最大的国情。在城乡二元化的背景下,有些地方政府出于城市利益如城市人口就业、发展、稳定、环境等方面的考虑,把城市作为城市市民的城市,作出了一些带有歧视农民工的制度安排。这种做法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不合法,因为宪法和劳动法确认了包括农民在内的所有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当然也包括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种做法侵犯了宪法和法律赋予作为最大劳动者主体-农民的平等权,损害了平等的价值。不合理,因为从历史上看,新中国成立以来城市工业建设、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所需资金大部分来源于农民创造出来的价值。换言之,农民是城市发展的最大投资者,有权享受政府提供以及城市发展带来的各种便利包括福利、就业、教育等。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在作出制度安排时必须体现平等原则。具体来讲,有关部门在出台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时不能带有歧视农民工的规定,要给农民工和其他劳动者提供均等的机会;在适用法律时要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不能因农民工身份以及其他各种因素不同而区别对待。

三是法治观念。当政府有关部门少数人或个人的意志和法律发生冲突时应当服从法律,依法办事。服从法律,依法办事,实际上是服从多数人的意志,按照多数人的意志办事,因为在现代民主社会,法律都是由经过人民选举产生的民意代表机关按照多数决的原则制定的。因此,洛克认为:“谁握有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谁就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4].政府有关部门树立法治观念,其意义不仅在于可以保障农民工的利益,而且可以保障其他劳动者或市场主体的利益。因为在有些情况下,政府部门对一些企业、组织的违法行为不予以追究,损害的通常不只是农民工的利益,而且还极有可能侵犯其他劳动者和市场主体的利益,最终侵害的可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树立法治观念,依法办事,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契机,但最终保障的是全社会的利益。

第5篇

[关键词]农民工;合法权益;责任政府;长效机制

有关进城务工农民(以下简称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近一段时间以来引起从中央到地方的高度重视。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连续两次提出法律议案,希望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针对损害农民工权益最严重的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目标。在中央的推动下,有关政府部门和一些地方政府也纷纷酝酿出台一些规范性文件,如建设部颁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天津市制定了《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上述这些措施的出台对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所关注的问题是如何建立一种长效机制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政策和措施切实得以落实,使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不因各级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夜上海论坛 一、农民工权益受损不在于制度供给不足

夜上海论坛 据农业部统计,2003年全年外出的务工农民已接近1亿人次。农民工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工人阶级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正在逐渐演变为工人阶级的主力军。WwW.133229.CoM广东省2002年一份统计资料显示,农民工对全省gdp增长贡献率高达25%以上。他们主要集中在建筑安装、搬运装卸、餐饮服务等行业。随着农民工人数的增加,近年来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主要问题有:(1)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十分普遍。据国家有关部门的一项调查表明,72.5%的民工工资遭到不同程度的拖欠,全国拖欠民工工资达1000亿元左右;(2)生产条件差,劳动保护措施不力。多数用工单位为农民工提供的住宿条件拥挤、脏乱、不通风,根本达不到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要求;(3)超时工作或加班得不到应有报酬,一些农民工因长时间超负荷劳动而累病;(4)社会保障程度低。一些企业对社会保障工作态度消极甚至有抵触情绪,通常以员工流动性大、农民工不愿投保等为借口,少报、瞒报用工人数或工资总额,以达到少缴社会保险金的目的。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全国农民工的参保率不足40%。此外,农民工在城市就业成本、子女在城市的入学等方面也都存在很大问题。

夜上海论坛 导致农民工权益受损的原因是什么?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二元结构背景下的管理体制问题是导致农民工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只有实现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才能解决对农民工权益的损害问题[1];有的学者认为最重要的原因是农民组织化程度低;更有一些学者认为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是导致农民工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这是当前的主流观点。

本文认为上述这些方面都是造成农民权益受损的原因,但都不是主要原因。笔者通过考察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对比中央自2003年底以来加强对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前后农民工权益受保障的情况变化,认为农民工权益受损主要原因是既定法律制度的实施问题。

(一)制度考察

从法律层面看,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的很多规定都涉及到农民工权益的保障问题。仅以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规定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在国务院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四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除此以外,在国务院制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劳动部《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中都有相关规定,在上述有关规范中,既有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也有有关政府部门的义务,即在用人单位不承担相应法律义务时,有关政府部门应积极履行职责使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政策层面看,中央政府一直重视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200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通知》内容主要包括:(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认识;(2)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不合理限制;(3)切实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4)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5)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6)多渠道安排农民工子女就学;(7)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上述七项内容涉及到农民工权益从就业、工资支付到教育的方方面面。

夜上海论坛 从理论上讲,我国有如此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政策规定,农民工权益理应得到保障。然而从实践来看,事实恰恰相反。据新华社报导,中国建设部部长汪光焘2003年12月在一个新闻发布会上称,单在建筑行业,拖欠民工的工资金额就超过400亿美元。这种“悖论”就不能从体制、特别是制度供给上找原因,而只能从制度实施中找原因。我国现在的问题是很多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制度和政策规定还处于文本形态,没有起到规范的社会作用。

(二)变化对比

2003年10月温家宝总理在视察三峡工程途中亲自替民工讨债,之后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场清欠农民工工资的风暴。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为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公司将被处以相当于拖欠额25%的罚款,并将这些公司驱逐出当地建筑市场。结果2003年在8.85亿美元拖欠款中,90%已经得到偿付;天津市于2004年4月实施了《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在天津市施工企业务工的农民工,全部实行月支付、季结算的工资制度。施工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抵付;建设部出台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按照这一管理办法,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要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财政部下发文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就业的不合理收费,包括取消农民工子女入学的借读费……

导致自2003年底以来农民工权益受保障力度加大的原因,是由于自去年下半年来以来,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问题,特别是建设领域大量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有关政府部门积极行使职权,加大了对《劳动法》以及国务院制定的一些相关行政法规的实施力度,包括实施抽象行政行为即制定一些规范性文件。这说明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情况与有关政府部门实施既定法律制度的强度有关(见图1).

夜上海论坛 从图1可以看出,在既定的法律、政策下,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程度与有关部门实施法律的强度成正相关关系,法律实施越充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越能得到充分保障;反之,法律、政策得不到有效实施,则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通过上述考察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分析对比中央加强对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前后农民工权益受保障的情况变化,我认为当前农民工权益受损主要原因是既定的法律、政策得不到有效实施。行政机关作为法律、政策的实施机关,存在着“行政不作为”问题,即当出现侵犯农民工权益问题时,没有积极履行查处的职责,更没有事先建立预防机制,甚至自身的一些行政行为也在侵犯着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如制定一些规范性文件对农民工从事的工种进行限制。因此,我认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首先要解决的不是立法问题,而是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不作为”问题。

二、关键在打造“负责任的政府”

依据行政法的基本原理,政府部门是行政机关,行使着国家权力,而国家权力与国家责任是紧密相联的。某个政府部门行使国家权力的大小、范围取决于其所负的责任。其责任可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积极的责任,即国家必须做出某种行为以保障和促进公民的权利。在这种情形下,国家依法行使权力就是履行责任,不行使权力即意味着不履行责任,就是不作为。第二,消极的责任,即政府不得滥用其权力侵犯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在这种情形下,政府不得积极行使权力。因此,“不作为”是相对于有关政府部门的积极责任来说的。在《劳动法》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等其他一些规范性文件中给劳动监察、工商、公安等部门设定的责任,多数都属于积极的责任。如《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夜上海论坛 从此次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履行职责加大法律实施力度的动因来看,主要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形成了外部压力。但问题是中央政府有很多工作重点,大凡能够引起中央“高度重视”的都是那些涉及全局的、影响国家发展、稳定并且亟待解决的问题,中央不可能每年把精力都集中在这个问题上,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时时都需要保障,因而也就需要一种长效机制对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执行政策的行为加以约束,使政府有关部门在没有中央政府的压力下同样能够认真履行自己的积极责任。建立这样一种长效机制,我认为关键是要培育公权力行使者的责任政府理念,打造“负责任的政府(responsiblegovernment)”。

夜上海论坛 (一)“负责任的政府”之内涵

“负责任的政府”从“负责任政党”引申而来。“负责任政党”是美国政治学者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提出来的概念。它的基本观点是:民主政治是多数统治,民主来自于人民;在选举中,竞争性的政党必须提出明确的政策主张,而选民根据政见和政策主张来投票,得到多数选民支持的政党执掌政权。政党上台执政后须将多数选民的意见转化为公共政策,即根据选举时的政策承诺来施政。这样的政党即是“负责任的政党”,由其组织的政府亦应是“负责任的政府”,必须在政策上或政府行动上对选民负集体责任。我国的政党制度和西方国家的政党制度有很大的区别,但政党制度作为宪政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党执政的基本原理是一样的,即执政党必须是负责任的政党,执政党领导的政府必须是负责任的政府。

“负责任的政府”首先意味着它是诚信政府。古人云:“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诚信是国家、社会有序运转的基础。从辞源学意义来看,所谓诚信,《新华字典》这样解释:“诚,真心、实在”,“信,诚实、信用”。通俗地说,诚信就是真诚、诚恳、讲信义、守信用、重诺言,言行一致。在我国传统儒家伦理中,诚实守信被视为“立人之本”、“立政之本”、“进德修业之本”;在现代社会,诚信仍然是社会有序运转的道德基础,具有永恒的价值。诚信政府意味着政府的言行一致,政府所作出的承诺,包括制定的政策、安排的制度,一经公布一定要加以保障实施,不能朝令夕改,也不能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否则就会出现宋朝司马光所言的“上不信下,下不信上,上下离心,以至于败”的后果。

夜上海论坛 “负责任的政府”还意味着它是法治政府。法治观念来源于西方,亦即“法律的统治”,英文为ruleoflaw.古希腊政治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2].制定良好的法律是立法机关的职责,一般通过立法过程的民主化以及提高立法技术水平来实现。而使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则是对行政机关等一切行使公权力的机关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来的要求。实践证明,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守法并不难,难的是如何使拥有公权力的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服从法律。因此,法治政府主要是指政府的行为法治化,按照英国著名行政法学家威廉。韦德所说的就是政府依法行政[3].

在法治政府状态下,由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法律实施强度不因外部压力或其他因素的变化而有所变化,公民合法权益得以保障的变化主要取决于法律本身的完善程度,法律越完善,公民权益越能得到保障(见图2)。

“负责任的政府”还意味着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对其违法行使或者不行使公权力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要对受侵害的权益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打造“负责任的政府”之举措

1.打造“负责任的政府”,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政府本身须树立三种观念:一是诚信观念。今天政府在解决“三农”问题上面临着信用危机。2004年3月25日财政部下发文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就业的不合理收费;规定今后在城市中小学就学的农民工子女负担的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再收取借读费、择校费或要求农民工捐资助学及其他费用。当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等各大新闻媒体以及诸多网站对这一规定给予特别关注时,因这一政策而最终受益的农民工们却表现出了出奇的冷静,他们大多不敢相信或者疑虑重重。因为正如前几年随着国务院一个个重量级的减负文件的下发,农民负担反而越来越重一样,农民工们太多的亲身经历使他们对这一政策不感兴趣。问题不是中央的“三农”政策不好,而是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把好“经”念歪了,从而使农民对整个中央政策产生了怀疑。这个例子很好地说明了当前农民已经对政府信用产生怀疑,同时也说明了政府信用缺失的原因在于中央政府政令不畅通,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执行中违背了中央政府制定制度和政策的初衷。树立诚信观念,就是要保障中央的政令畅通,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仅本身要言行一致,而且要从整个国家大局的角度来认识认真执行法律及贯彻落实中央政策对维护中央政府信用和权威的重大意义。

二是平等观念。平等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遵循的原则。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我国有13亿多人口,9亿多在农村,农民是我国公民的主体,也是劳动者的主体,这是中国最大的国情。在城乡二元化的背景下,有些地方政府出于城市利益如城市人口就业、发展、稳定、环境等方面的考虑,把城市作为城市市民的城市,作出了一些带有歧视农民工的制度安排。这种做法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不合法,因为宪法和劳动法确认了包括农民在内的所有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当然也包括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种做法侵犯了宪法和法律赋予作为最大劳动者主体-农民的平等权,损害了平等的价值。不合理,因为从历史上看,新中国成立以来城市工业建设、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所需资金大部分来源于农民创造出来的价值。换言之,农民是城市发展的最大投资者,有权享受政府提供以及城市发展带来的各种便利包括福利、就业、教育等。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在作出制度安排时必须体现平等原则。具体来讲,有关部门在出台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时不能带有歧视农民工的规定,要给农民工和其他劳动者提供均等的机会;在适用法律时要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不能因农民工身份以及其他各种因素不同而区别对待。

夜上海论坛 三是法治观念。当政府有关部门少数人或个人的意志和法律发生冲突时应当服从法律,依法办事。服从法律,依法办事,实际上是服从多数人的意志,按照多数人的意志办事,因为在现代民主社会,法律都是由经过人民选举产生的民意代表机关按照多数决的原则制定的。因此,洛克认为:“谁握有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谁就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4].政府有关部门树立法治观念,其意义不仅在于可以保障农民工的利益,而且可以保障其他劳动者或市场主体的利益。因为在有些情况下,政府部门对一些企业、组织的违法行为不予以追究,损害的通常不只是农民工的利益,而且还极有可能侵犯其他劳动者和市场主体的利益,最终侵害的可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树立法治观念,依法办事,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契机,但最终保障的是全社会的利益。

第6篇

夜上海论坛 [关键词] 农民工; 合法权益; 责任政府; 长效机制

有关进城务工农民(以下简称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近一段时间以来引起从中央到地方的高度重视。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连续两次提出法律议案,希望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针对损害农民工权益最严重的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目标。在中央的推动下,有关政府部门和一些地方政府也纷纷酝酿出台一些规范性文件,如建设部颁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天津市制定了《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上述这些措施的出台对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所关注的问题是如何建立一种长效机制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政策和措施切实得以落实,使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不因各级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一、农民工权益受损不在于制度供给不足

夜上海论坛 据农业部统计,2003年全年外出的务工农民已接近1亿人次。农民工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工人阶级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正在逐渐演变为工人阶级的主力军。广东省2002年一份统计资料显示,农民工对全省GDP增长贡献率高达25%以上。他们主要集中在建筑安装、搬运装卸、餐饮服务等行业。随着农民工人数的增加,近年来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主要问题有:(1)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十分普遍。据国家有关部门的一项调查表明,72.5%的民工工资遭到不同程度的拖欠,全国拖欠民工工资达1000亿元左右;(2)生产条件差,劳动保护措施不力。多数用工单位为农民工提供的住宿条件拥挤、脏乱、不通风,根本达不到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要求;(3)超时工作或加班得不到应有报酬,一些农民工因长时间超负荷劳动而累病;(4)社会保障程度低。一些企业对社会保障工作态度消极甚至有抵触情绪,通常以员工流动性大、农民工不愿投保等为借口,少报、瞒报用工人数或工资总额,以达到少缴社会保险金的目的。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全国农民工的参保率不足40%。此外,农民工在城市就业成本、子女在城市的入学等方面也都存在很大问题。

导致农民工权益受损的原因是什么?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二元结构背景下的管理体制问题是导致农民工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只有实现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才能解决对农民工权益的损害问题[1];有的学者认为最重要的原因是农民组织化程度低;更有一些学者认为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是导致农民工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这是当前的主流观点。

本文认为上述这些方面都是造成农民权益受损的原因,但都不是主要原因。笔者通过考察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对比中央自2003年底以来加强对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前后农民工权益受保障的情况变化,认为农民工权益受损主要原因是既定法律制度的实施问题。

(一)制度考察

从法律层面看,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的很多规定都涉及到农民工权益的保障问题。仅以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规定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在国务院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四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除此以外,在国务院制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劳动部《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中都有相关规定,在上述有关规范中,既有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也有有关政府部门的义务,即在用人单位不承担相应法律义务时,有关政府部门应积极履行职责使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夜上海论坛 从政策层面看,中央政府一直重视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200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通知》内容主要包括:(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认识;(2)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不合理限制;(3)切实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4)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5)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6)多渠道安排农民工子女就学;(7)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上述七项内容涉及到农民工权益从就业、工资支付到教育的方方面面。

从理论上讲,我国有如此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政策规定,农民工权益理应得到保障。然而从实践来看,事实恰恰相反。据新华社报导,中国建设部部长汪光焘2003年12月在一个新闻发布会上称,单在建筑行业,拖欠民工的工资金额就超过400亿美元。这种“悖论”就不能从体制、特别是制度供给上找原因,而只能从制度实施中找原因。我国现在的问题是很多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制度和政策规定还处于文本形态,没有起到规范的社会作用。

(二)变化对比

夜上海论坛 2003年10月温家宝总理在视察三峡工程途中亲自替民工讨债,之后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场清欠农民工工资的风暴。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为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公司将被处以相当于拖欠额25%的罚款,并将这些公司驱逐出当地建筑市场。结果2003年在8.85亿美元拖欠款中,90%已经得到偿付;天津市于2004年4月实施了《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在天津市施工企业务工的农民工,全部实行月支付、季结算的工资制度。施工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抵付;建设部出台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按照这一管理办法,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要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财政部下发文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就业的不合理收费,包括取消农民工子女入学的借读费……

导致自2003年底以来农民工权益受保障力度加大的原因,是由于自去年下半年来以来,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问题,特别是建设领域大量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有关政府部门积极行使职权,加大了对《劳动法》以及国务院制定的一些相关行政法规的实施力度,包括实施抽象行政行为即制定一些规范性文件。这说明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情况与有关政府部门实施既定法律制度的强度有关 (见图1) .

夜上海论坛 从图1可以看出,在既定的法律、政策下,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程度与有关部门实施法律的强度成正相关关系,法律实施越充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越能得到充分保障;反之,法律、政策得不到有效实施,则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夜上海论坛 通过上述考察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分析对比中央加强对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前后农民工权益受保障的情况变化,我认为当前农民工权益受损主要原因是既定的法律、政策得不到有效实施。行政机关作为法律、政策的实施机关,存在着“行政不作为”问题,即当出现侵犯农民工权益问题时,没有积极履行查处的职责,更没有事先建立预防机制,甚至自身的一些行政行为也在侵犯着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如制定一些规范性文件对农民工从事的工种进行限制。因此,我认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首先要解决的不是立法问题,而是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不作为”问题。

二、关键在打造“负责任的政府”

夜上海论坛 依据行政法的基本原理,政府部门是行政机关,行使着国家权力,而国家权力与国家责任是紧密相联的。某个政府部门行使国家权力的大小、范围取决于其所负的责任。其责任可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积极的责任,即国家必须做出某种行为以保障和促进公民的权利。在这种情形下,国家依法行使权力就是履行责任,不行使权力即意味着不履行责任,就是不作为。第二,消极的责任,即政府不得滥用其权力侵犯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在这种情形下,政府不得积极行使权力。因此,“不作为”是相对于有关政府部门的积极责任来说的。在《劳动法》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等其他一些规范性文件中给劳动监察、工商、公安等部门设定的责任,多数都属于积极的责任。如《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夜上海论坛 从此次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履行职责加大法律实施力度的动因来看,主要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形成了外部压力。但问题是中央政府有很多工作重点,大凡能够引起中央“高度重视”的都是那些涉及全局的、影响国家发展、稳定并且亟待解决的问题,中央不可能每年把精力都集中在这个问题上,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时时都需要保障,因而也就需要一种长效机制对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执行政策的行为加以约束,使政府有关部门在没有中央政府的压力下同样能够认真履行自己的积极责任。建立这样一种长效机制,我认为关键是要培育公权力行使者的责任政府理念,打造“负责任的政府(responsible government)”。

(一)“负责任的政府”之内涵

“负责任的政府”从“负责任政党”引申而来。“负责任政党”是美国政治学者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提出来的概念。它的基本观点是:民主政治是多数统治,民主来自于人民;在选举中,竞争性的政党必须提出明确的政策主张,而选民根据政见和政策主张来投票,得到多数选民支持的政党执掌政权。政党上台执政后须将多数选民的意见转化为公共政策,即根据选举时的政策承诺来施政。这样的政党即是“负责任的政党”,由其组织的政府亦应是“负责任的政府”,必须在政策上或政府行动上对选民负集体责任。我国的政党制度和西方国家的政党制度有很大的区别,但政党制度作为宪政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党执政的基本原理是一样的,即执政党必须是负责任的政党,执政党领导的政府必须是负责任的政府。

夜上海论坛 “负责任的政府”首先意味着它是诚信政府。古人云:“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诚信是国家、社会有序运转的基础。从辞源学意义来看,所谓诚信,《新华字典》这样解释:“诚,真心、实在”,“信,诚实、信用”。通俗地说,诚信就是真诚、诚恳、讲信义、守信用、重诺言,言行一致。在我国传统儒家伦理中,诚实守信被视为“立人之本”、“立政之本”、“进德修业之本”;在现代社会,诚信仍然是社会有序运转的道德基础,具有永恒的价值。诚信政府意味着政府的言行一致,政府所作出的承诺,包括制定的政策、安排的制度,一经公布一定要加以保障实施,不能朝令夕改,也不能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否则就会出现宋朝司马光所言的“上不信下,下不信上,上下离心,以至于败”的后果。

夜上海论坛 “负责任的政府”还意味着它是法治政府。法治观念来源于西方,亦即“法律的统治”,英文为 rule of law.古希腊政治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2].制定良好的法律是立法机关的职责,一般通过立法过程的民主化以及提高立法技术水平来实现。而使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则是对行政机关等一切行使公权力的机关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来的要求。实践证明,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守法并不难,难的是如何使拥有公权力的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服从法律。因此,法治政府主要是指政府的行为法治化,按照英国著名行政法学家威廉。韦德所说的就是政府依法行政[3].

在法治政府状态下,由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法律实施强度不因外部压力或其他因素的变化而有所变化,公民合法权益得以保障的变化主要取决于法律本身的完善程度,法律越完善,公民权益越能得到保障(见图2)。

夜上海论坛 “负责任的政府”还意味着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对其违法行使或者不行使公权力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要对受侵害的权益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夜上海论坛 (二)打造“负责任的政府”之举措

夜上海论坛 1.打造“负责任的政府”,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政府本身须树立三种观念:一是诚信观念。今天政府在解决“三农”问题上面临着信用危机。2004年3月25日财政部下发文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就业的不合理收费;规定今后在城市中小学就学的农民工子女负担的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再收取借读费、择校费或要求农民工捐资助学及其他费用。当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等各大新闻媒体以及诸多网站对这一规定给予特别关注时,因这一政策而最终受益的农民工们却表现出了出奇的冷静,他们大多不敢相信或者疑虑重重。因为正如前几年随着国务院一个个重量级的减负文件的下发,农民负担反而越来越重一样,农民工们太多的亲身经历使他们对这一政策不感兴趣。问题不是中央的“三农”政策不好,而是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把好“经”念歪了,从而使农民对整个中央政策产生了怀疑。这个例子很好地说明了当前农民已经对政府信用产生怀疑,同时也说明了政府信用缺失的原因在于中央政府政令不畅通,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执行中违背了中央政府制定制度和政策的初衷。树立诚信观念,就是要保障中央的政令畅通,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仅本身要言行一致,而且要从整个国家大局的角度来认识认真执行法律及贯彻落实中央政策对维护中央政府信用和权威的重大意义。

夜上海论坛 二是平等观念。平等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遵循的原则。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我国有13亿多人口,9亿多在农村,农民是我国公民的主体,也是劳动者的主体,这是中国最大的国情。在城乡二元化的背景下,有些地方政府出于城市利益如城市人口就业、发展、稳定、环境等方面的考虑,把城市作为城市市民的城市,作出了一些带有歧视农民工的制度安排。这种做法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不合法,因为宪法和劳动法确认了包括农民在内的所有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当然也包括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种做法侵犯了宪法和法律赋予作为最大劳动者主体-农民的平等权,损害了平等的价值。不合理,因为从历史上看,新中国成立以来城市工业建设、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所需资金大部分来源于农民创造出来的价值。换言之,农民是城市发展的最大投资者,有权享受政府提供以及城市发展带来的各种便利包括福利、就业、教育等。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在作出制度安排时必须体现平等原则。具体来讲,有关部门在出台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时不能带有歧视农民工的规定,要给农民工和其他劳动者提供均等的机会;在适用法律时要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不能因农民工身份以及其他各种因素不同而区别对待。

三是法治观念。当政府有关部门少数人或个人的意志和法律发生冲突时应当服从法律,依法办事。服从法律,依法办事,实际上是服从多数人的意志,按照多数人的意志办事,因为在现代民主社会,法律都是由经过人民选举产生的民意代表机关按照多数决的原则制定的。因此,洛克认为:“谁握有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谁就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4].政府有关部门树立法治观念,其意义不仅在于可以保障农民工的利益,而且可以保障其他劳动者或市场主体的利益。因为在有些情况下,政府部门对一些企业、组织的违法行为不予以追究,损害的通常不只是农民工的利益,而且还极有可能侵犯其他劳动者和市场主体的利益,最终侵害的可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树立法治观念,依法办事,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契机,但最终保障的是全社会的利益。

第7篇

【关键词】农民工 权益 保障机制

引言

随着我国产业化进程的发展,农民工成为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生产力大军,对我国城镇建设的现代化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处于卖方市场,加之农民工受教育的水平普遍较低及维权意识淡薄等多重因素,农民工成为现代城市文明中的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成为构建公平正义社会的核心问题之一。

夜上海论坛 为此,国务院通过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劳动关系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二)》、司法部通过了《关于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过了《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相关的法规、解释和政策,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和政策上的保障,但由于各项制度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仍十分严重。

夜上海论坛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2月所做的调查显示,欠薪仍在困扰者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虽有所改观,但仍在部分企业存在。调查中,被拖欠工资的企业农民工平均被拖欠金额约为2100元,平均被1.9个企业拖欠过工资【1】。为贯彻“执政为公”、“司法为民”的理念,平衡农民工劳资纠纷中的弱势地位,发挥我党领导下的综合治理的优势,应建立多元化农民工劳资纠纷解决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夜上海论坛 一、目前农民工劳资纠纷解决机制

夜上海论坛 (一)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举报和投诉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的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根据《劳动法》第9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2)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1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1)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3)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二)劳动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夜上海论坛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单位工会组织下设的民间自治性组织,是处理劳动纠纷的重要机制,调解非劳动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根据《劳动法》第7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关系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二)》第1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三)劳动仲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劳动法》的规定,对于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协议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夜上海论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绝大多数的案件都要经过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只有少数的劳资纠纷的案件,劳动者可以不经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关系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二)》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该解释第17条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二、目前农民工劳资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一调一裁二审”的体制导致劳动争议纠纷解决过程周期长、成本高

夜上海论坛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是60日,案件复杂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当事人不服裁决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适用民事程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是6个月,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6个月;若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二审程序审理期限是3个月,特殊情况也可延长。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在正常情况下也往往需要近1年的时间才能解决。这种耗时费力的争议解决机制,往往会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很大的损害,因为资方利用法律规定中的弊端采用拖延战术,劳动者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很可能因为折腾不起而放弃救济。从审判的社会效果来看,后一种处理方式程序相对繁琐,时间消耗较长,农民工往往难以等待,特别是农民工的工资到了岁末年尾就会出现讨要高峰,外出务工者急于拿到工钱后返乡过年,长时间的等待容易引发恶性事件。

夜上海论坛 (二)农民工文化程度偏低,维权意识比较淡薄

农民工受文化知识水平及经验所限,往往不知道该到哪个部门投诉,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久拖不决。农民工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比较淡薄,用人单位拒签劳动合同,也听之任之。有些农民工为了保证择业自由,自己也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一旦发生侵权事件,农民工自身缺乏证据,加之取证困难,导致其合法权益难以受到法律保护,不利于维权工作开展。

夜上海论坛 (三)部门缺乏配合协调,维权资源存在不足

夜上海论坛 当前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上,存在着制度不衔接、工作不顺畅等问题,由于条块分割,各自为阵,缺少统一的机构和协作机制,部门之间虽然有一些小范围的协作和配合,但总体来看,在协调配合上还不适应维权需要,维权资源还未有效整合,综合维权优势还未形成。在财力、人力上,维权经费和人员配备的缺口较大,使部门职能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夜上海论坛 三、农民工劳资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针对我国农民工劳资纠纷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建立多方联动、彼此协调、相互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一)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解决目前我国农民工劳资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各自独立、互不衔接的局面,以及农民工对各种解决机制不了解、缺乏必要的取证能力等特点,在区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我党领导下多方参与的社会综合治理的优势,建立多方参与的农民工劳资解决联动机制,形成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法院、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设部门、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信访办。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农民工投诉登记制度,对于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案件简化立案程序、及时予以处理,需要其他成员单位协助解决的,及时联系有关单位;对于不属于自己处理或管辖的案件,将登记信息及时通知主管单位,引导投诉农民工到主管部门解决,并建立案件处理信息反馈制度,跟踪了解案件处理进程和结果。各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定期把农民工投诉登记信息、立案情况、案件处理情况汇总报信访办,由信访办汇总,在联席会议上进行通报,对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群体性案件共同会诊,建立多成员联动的简便、快捷的解决纠纷机制,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夜上海论坛 (二)建立信访综合分析、协调处理机制

充分发挥信访的信息畅通机制,在信访办建立专门的农民工劳动纠纷解决窗口,对农民工的信访投诉及时登记受理,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把案件移交相应的单位进行处理,建立案件跟踪和反馈制度。信访办同时担负起联席会议沟通部门的作用,对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定期汇报的农民工投诉、立案及处理案件的信息进行汇总,加强信访综合分析,及时反映社情民意,协调各单位对农民工劳动纠纷的联动处理。通过月矛盾纠纷预警排查调处机制、信访月通报、信访要事快报和不定期汇报制度,排查不稳定因素,及时解决农民工劳动纠纷。

夜上海论坛 (三)加强劳动监察处理机制,完善劳动监察与其他部门的协调体系

根据我国《劳动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劳动监察是我国劳动法授予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劳动监察部门接受劳动者的投诉、履行日常检查和书面审查职责,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可以进行强制性的调查收集证据和证据保全活动,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的行政部门。国务院在《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劳动监察部门对于发现的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项应及时登记,对于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及时立案处理,需要人民法院协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于农民投诉或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属于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1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15条、16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劳动监察部门对于劳动赔偿争议等事项虽然没有处理的权力,但是对于用于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项应及时予以查处,在查处过程中,要培养证据保全意识,妥善保全证据,并引导当事人到相应的部门进行处理,协助有关部门提供案件相关的证据,在仲裁、诉讼过程中积极帮助农民工提供、收集证据,在按劳动争议程序解决的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有毁灭证据、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及时向农民工和案件受理单位报告,引导农民工申请采取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夜上海论坛 (四)关注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建立仲裁申诉绿色通道

夜上海论坛 国务院在《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根据实践中的经验,可以推行“农民工案件优先”原则,坚持快立、快审、快结,使有争议的案件能够及时办理,尽早办结。在受理农民工拖欠工资案件全过程中,不向农民工收取任何费用。在劳动仲裁中,从保护农民工权益出发,对《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的解释要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关系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二)》第1条规定。在劳动仲裁中根据情况,需要作出先予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证据保全的,及时引导农民工主动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协助和支持。同时,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对农民工履行释明义务,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五)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

国务院在《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鼓励、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根据国务院的精神,全国许多城市先后建立了农民工法律援助站,由政府出资给援助站,提供农民工法律援助的,适当给予支持【2】。法律援助人员积极参与农民工劳动纠纷的调解工作。积极与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联系,为农民工劳资纠纷解决提供法律援助。尽管农民工法律援助站对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能提供有益的帮助,但是由于人员、经费等问题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笔者认为,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应规定,每个律师每年至少承担一件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同时应鼓励在校法律院系学生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六)建立快速立案、审理和执行的诉讼机制

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劳动关系不断发生新的变化,全国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每年约以20%的速度递增,成为民事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这一情况更为突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0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农民工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特别是积极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明确劳动者以单位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现实的需要和法律的依据为解决农民工劳资纠纷提出必要性和合法性依据。在合法性的前提下,为贯彻“司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完善诉讼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具体措施如下:1.建立案件信息登记制度。对于农民工到法院申诉或要求立案的案件,建立案件信息登记制度。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立即予以立案,简化立案程序,实行口头立案制度;对于不属于法院主管的案件,立即将登记信息转送主管部门,并告知当事人到其他部门申诉或处理;对于属于法院主管的案件,但是由于告诉人没有获取相应的证据,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采取两种途径:一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属于劳动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向劳动监察部门发出协助调取证据通知,由劳动监察部门利用强制取证制度,协助调取证据,劳动监察部门应予配合取证,对于取得的证据符合立案条件的,立即予以立案。二是对于不属于劳动劳动监察部门主管的案件,或者劳动监察部门在协查中,没有获得相应证据的案件,把案件登记信息移送农民工法律援助站,由农民工法律援助站指派专人负责办理。在案件信息登记中,立案庭应履行释明义务,使农民工了解案件处理的途径和方法,引导农民工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主动收集相关证据,对于所有移送其他部门的案件,建立案件处理反馈和跟踪制度。2.对于农民工劳动争议的案件,实行不预交诉讼费制度【3】。对于农民工劳动争议,实行不预交诉讼费制度。不预交诉讼费,包括立案时不预交诉讼费和申请执行时不预交诉讼费两个阶段。对于在诉讼中实际支出的其他费用,可以实行减免制度。对于追诉劳动报酬的案件,一律免交其他诉讼费用。3.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可以采取无担保保全制度。对于农民工诉至法院的案件,根据案件的情况,有必要的,及时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制度。对于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一般可以不提供担保。对于需要保全证据的,在立案同时可以及时采取证据保全。4.法院相关部门应协调配合,及时、快速处理案件。对于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法院的立案、审判和执行庭要相互协调配合,建立快速处理农民工案件办案机制。对于农民工案件,一般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对于符合督促程序的,尽量适用督促程序。对于追诉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依职权移送执行。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参见2006年3月23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为现代城市文明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也是现代城市文明中的弱势群体。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避免农民工“流汗又流泪”的事件发生,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建立起多方联动、相互协调、彼此衔接的多元化劳资纠纷解决机制,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注释:

【1】参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显示:’欠薪’仍在困扰农民工”,载《人民日报》2007年2月6日。

第8篇

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2014年2月20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农民工总量2.69亿人。这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如何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维护好农民工权益,发挥好农民工作用,为农民工提供更好的就业环境,更全面的社会保障,更健全的法律法规,推动农民工就业规模的持续扩大、职业技能不断提高、工资收入大幅增长,已经迫在眉睫,并直接关乎社会的繁荣稳定。

弄清楚“为什么会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从本质上解决农民工讨薪问题的关键。

夜上海论坛 一方面,农民工自身存在一些问题:

1、法律意识淡薄,缺少一些基本法律常识。相关调查数据显示,在农民工中,文盲占1.5%,小学文化程度占14.4%,初中文化程度占61.1%,高中文化程度占13.2%,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9.8%。受教育程度不高,导致农民工在就业过程中不善于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甚至在出现纠纷后,采用过激手段,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增加讨薪难度。近年来,因为过激讨薪行为触法获刑的案例不在少数,所以全面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知识水平十分必要。

2、自身专业技能不过硬,可被替代性强。在农民工中,接受过农业技术培训的占10.5%,接受过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占26.2%,既没有参加农业技术培训也没有参加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占68.8%。自身专业技能不过硬,可被替代性强,用人单位主导供求关系,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用人单位的欠薪成本。

畏法意识存在。中国历史上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存在过等级森严的宗法制度,“官尊民卑”的思想根植于农民的脑海中,并且曾经有一段时期过分强调法律的作用,使得农民认为法律是政府管理民众的工具,是用来惩罚犯罪分子的,这对老百姓的法律信仰形成起到了消极的作用。

夜上海论坛 自我权利保护意识不强。大部分农民工的法律知识较为缺乏,在找工作的时候,很少和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大多是口头协商薪资待遇,等到有纠纷的时候,即使想到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却苦于没有证据,最终很难讨回辛苦挣来的血汗钱。可悲的是少部分农民工想到了签订合同,然而却因为跟随大流,最终使得这个想法不能得以实践。

夜上海论坛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存在严重问题。

建筑行业的垫资施工制度。垫资施工即施工单位先行垫付工程款,等到项目开发到一定进度后,开发商才将相关款项分期给付施工方。垫付施工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障施工质量,同时通过提高竞争门槛机制,选择性淘汰部分资质不良的施工单位,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但垫资施工制度直接带来的恶果之一就是拖欠民工工资。在拖欠民工工资的案例中,开发商拖欠施工方工程款导致的民工工资拖欠现象最为常见,产生的影响最为恶劣,其中不乏部分央企,甚至政府部门也出现过拖欠工程款或工资的现象。

包工头制度。在包工头制度产生的初期,确实产生过积极的历史作用,促进了国有体制的改革,填补了市场空隙。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总第539期2014年第07期-----转载须注名来源但以包工头为农民工主要雇主的模式,直接导致了农民工在就业过程中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一旦出现劳务纠纷,或者包工头卷款消失,农民工权益无从保证。

夜上海论坛 经济影响。受经济危机的影响,大批管理不善的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或直接倒闭,农民工无法正常获得工资,并且由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大部分民工无法获得相应补偿。

恶意欠薪。2014年3月6日,在广东省英德市郊的中铁十五局广乐高速T22标项目部发生了一起恶意欠薪,并导致一名讨薪民工死亡的悲剧。这起案件中,21名讨薪未果的民工刚离开项目部,竟被携带砍刀和铁棍的二十多人围殴,并最终导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用人单位不仅恶意欠薪,甚至出手伤人,目无法纪。当地政府为了自身利益,在民工讨薪过程中不敢作为,无所作为。该案例反映出,相关用人单位和当地地方政府并没有真正落实党中央关于保障农民工权益的相关政策。据不完全统计,在过去几年里,仅“中铁”系的两家公司,在处理欠薪等经济纠纷中,就发生了10多起影响较大的恶性打人事件。

政府工程资金缺口大,造成拖欠。部分地方政府的官员为了面子,经常搞形象工程。而不顾工程资金的充足度、决策是否正确,急于求成。从而导致资金周转不开,最终无法回笼。长此以往,一条恶性循环的债务链就形成了:承包商或包工头拿不到建设单位的工程款,农民工也就无法从承包商、包工头那里拿到自己的工资。

夜上海论坛 如何解决民工讨薪难问题,除了加强民工本身的法律意识,还必须要通过相关具体法律法规的形式,约束用人单位,同时为监督、执法部门提供法律依据,为保障农民工利益做到有法可依。针对农民工讨薪难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尝试采取以下措施:

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信用审查制度。为开发商、施工方、企业等用人单位建立全国性的信用档案,一旦这些用人单位出现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对企业法人进行不良信用记录,限制涉事法人银行贷款、上市融资等行为,提高用人单位的欠薪成本。

建立农民工工资第三方支付制度。对于建筑行业,可以立法建立农民工工资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发商、施工方在项目启动的同时,必须依法根据合同内容中的施工时间、施工强度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全额支付民工工资,支付比列双方协调,若在合同规定时间内项目没有完工,必须向第三方支付机构缴纳超期部分的民工工资,方可继续施工。

建立单位和相关机构的信用公信制度。在人才市场设置相关职能机构,负责公示信用不良的用人单位,并在相关立法中给于这些机构禁止信用不良的企业入场招人的权利。同时在人才市场设置劳动纠纷常驻处理办公室,做到劳动纠纷有处受理,就地解决,降低民工处理劳动纠纷成本。

夜上海论坛 完善农民工工资救济保障制度。对于破产企业资产,需要设立更加完善的法规来保障民工工资。虽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7条的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政府出资建立欠薪应急周转制度。政府部门需要根据本地企业规模设立民工工资应急专项资金,并配套出台专项资金的使用细则。一旦出现企业破产、或是雇主逃逸等紧急情况,政府部门启用应急资金,先行解决农民工部分欠薪,解决农民工燃眉之急,维持稳定。

夜上海论坛 加大农村普法宣传力度,完善农村立法、改善农村执法环境,帮助农民树立现代法治观念。当前,中国涉及“三农”问题的立法相对滞后,农村地区常常会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并且在有关农村立法的事项中,由于农民的参与度不高,导致制订出来的法律不能更好地保护农民的权利。

第9篇

关键词:农民工 合法权益 公证 

 

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热门话题,党和国家对此十分关注。农民工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人们对农民工问题从最初的漠视到给予热切的关注,使其得到了一定的解决。笔者认为,从法律的层面看,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做得还不够,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必须从法律制度上予以完善。公证制度属于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介入农民工维权工作很有必要。 

 

一、农民工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而其合法利益在很多方面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解决此方面的问题,有必要通过公证进行维权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广泛分布在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目前,全国进城务工和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总数超过2亿,其中进城务工人员1.2亿左右。据有关调研报告显示,农民工在我国第二产业人员中占58%,在第三产业人员中占52%,农民工已成为支撑我国工业化发展的重要力量,为第二、三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低成本劳动力,填补了制造业、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岗位空缺。今后时期,农村富余劳动力会越来越多地逐渐转移到非农产业和城镇中来,农民工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必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夜上海论坛 从现实情况看,农民工在工资收入、劳动安全、社会保障、就业培训、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5月发布的《2005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显示,务工收入已成为农民工收入的主要来源,但该收入相当于全国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5%。农民工劳动强度大,收入相对较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又十分严重。据全国总工会不完全统计,到2004年11月中旬,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拖欠的工资约有1000亿元,而为索回这1000亿欠薪,整个社会需要付出至少3000亿元的成本。国务院研究室2006年4月中旬发布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在务工方面通过熟人或亲戚介绍的比例达到60.37%,而通过中介机构介绍和自己应聘的仅占14.2%和12.1%。由于相信熟人或亲戚介绍,往往使本人的合法利益受损。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上,或劳动合同不规范,或不签合同,或只有口头约定,有的连口头约定都没有。调查显示,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的农民工仅占53.7%,有15.68%的农民工不知道什么是劳动合同。合同上存在着“霸王条款”、无效条约,往往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报告还显示,我国76.4%的农村劳动力没有接受过技术培训,而在美国、加拿大、荷兰、德国、日本,农村劳动力中受过职业培训的比例都在70%以上。由于缺乏就业培训、农民工伤亡事件屡屡发生。 

夜上海论坛 农民工问题已成为一个很重要的社会问题,我们必须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推行农民工的维权工作。公证是一种法律证明,依照法律在客观、公正的原则下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证具有证明、服务、沟通、监督职能。通过公证可完善法律行为,纠正不法行为,平衡利益关系。公证书具有的证据效力、强制执行的效力,可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把公证纳入农民工维权工作非常必要。 

 

夜上海论坛 二、国家和地方政府针对农民工维权工作,做出了一些相应的规定,但在法律制度方面还有一定的缺失,有必要引入公证机制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夜上海论坛 农民工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政府有关部门对农民工维权工作非常重视。2006年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府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随后,一些地方有关部门针对本地区的情况,做出了一些相应的规定。如江苏省规定,从2006年起到2008年底前,全面推行农民工特别是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做出了《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的意见》,规定农民工参加住院或大病医疗保险费主要由用人单位缴纳,城镇所有用人单位都要按照当地规定,为雇用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山西省交通厅规定,今后建设单位要投标公路工程,必须先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北京市做出了民工报酬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并拟订《北京市推行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实现所有用人单位基本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化、法制化。上海市推行所有民工工资发放将采取银行转帐方式,由用工单位为建筑农民工办理工资卡,工资由银行直接转入工资卡,按月支付。哈尔滨市总工会规定,农民工如遇到工资拖欠问题,可以向工会寻求法律援助,各级工会组织代表农民工向欠薪单位讨工资。这些规定及作法,无疑对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对权利的维护仅停留在这个层面是不够的。这些规定和作法,仅涉及农民工维权的部分内容,没有从整体上给予考量和维护,在农民工有关专业知识,法律知识普遍欠缺的情况下,其权利的设定和保护在执行这些规定时,难免出现“水分”,权利的实现极有可能落空。同时,这些规定在执行上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不利于贯彻和落实。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必须通过法律程序,以法律制度为保障。其可行的制度是,在第三者的监督下,公平、公正地设定农民工的权利,使权利不含瑕疵,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在工资支付上,一旦欠薪,能借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具给予强制执行。这个制度可通过公证来实现,我们有必要将公证机制引入农民工维权的系统工程之中。

夜上海论坛 三、公证的效用对农民工维权的必要性 

第10篇

突出宣传农民工权益维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管理、农民工劳动就业、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维护农民工权益、增强农民工法律素养中的重要基础和推进作用。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民工法制宣传工作汇报资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欢迎参阅。

今年以来,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农民及农民工工作的要求,我局认真落实市农民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部署,围绕目标、强化责任,为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及促进农民工法律权益保护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根据要求,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夜上海论坛 我局与市委宣传部联合下发《xx年全市法制宣传工作要点》,突出宣传农民工权益维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管理、农民工劳动就业、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维护农民工权益、增强农民工法律素养中的重要基础和推进作用。大力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截止10月底,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农民工维权案件128件,受援农民工1297人。

二、主要做法

1.将农民工法律法规宣传纳入全市法制宣传工作计划

3月10日,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联合下发《xx年全市法制宣传工作要点》,明确要求全市各级各单位,紧紧围绕市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把农民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放在突出位置,突出宣传好权益维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管理、农民工劳动就业、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法律法规。

2.深入宣传农民工相关法律法规

xx年5月起,我局派30余名干部先后100余人次赴清浦区、洪泽县34个村担任平安与法治建设指导员,对广大农民工及家属开展法制宣传70余场次,受教育群众1万余人次。我们开展了20余次法律服务进社区、走进直播室等活动,大力宣传涉农法律知识,增加农民工的维权意识。我们通过制作法制宣传栏、发调查表等形式提醒农民工在平时工作中和外出务工时要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注意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收集保存相关权益受侵害的证据。

夜上海论坛 3.将农民工法制宣传贯穿四级干部学法竞赛全过程

今年我们组织了全市四级干部学法竞赛,我们将土地法、土地承包法、劳动法、森林法、水法等与农民、农村问题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纳入村居干部、乡镇干部复习和考试范围,通过考试促进学习,通过考试促进基层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4.打造全天候“12348”法律服务平台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12348”法律服务工作职责、“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值班制度、“12348”工作人员职责和工作要求。保证“12348”法律服务热线24小时为农民工开通。

夜上海论坛 5.举办法援工作人员涉农法律业务知识培训

更好地为农民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我们专门抽调农民工案件较为典型县区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参加省司法厅农民工涉法事务的专项培训,组织编写发放涉及农民工案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书刊和涉及农民工案件的办案手册。

6.加强协同配合,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协调力度

我们联合共青团淮安市委调整了淮安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的组成人员,加强对留守儿童的维权服务,尽量为外出务工的农民工解除后顾之忧。

夜上海论坛 7.办理了一批有影响的涉及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案件

今年以来,我是法律援助机构办理了一批有影响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盱眙县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的290名农民工被拖欠28万元的劳动报酬仲裁案,楚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的110名农民工被拖欠32万元的工资款等案件,均取得了圆满的结果。这些案件的成功办理,消除了社会负面影响,解了政府之忧,解了广大农民工兄弟之急,取得很好效果。

夜上海论坛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夜上海论坛 1.强化组织,加强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农民工工作相关文件,健全农民工工作组织机构,进一步加大对全市农民工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2.创新举措,完善网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届三中全会精神,创新工作举措,进一步发挥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法律宣传与法律援助机构与农民工联系紧密的优势,强化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组织网络建设,最大限度地为农民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11篇

夜上海论坛 【关键词】农民工 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等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种法律制度。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是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近几年来,辽宁省各城市在实践中探索了一些成功的经验。

一、辽宁省各城市法律援助的做法及特点

夜上海论坛 (一) 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站。

夜上海论坛 2007年12月,辽宁省大连市首批11家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挂牌,并同时向社会公布了这11家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名称和免费咨询电话。每个工作站指派10名专职律师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凡在大连市内四区工作的农民工,如遭受人身、财产损害需要法律援助,可随时向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受理后,由援助中心分别指派工作站律师办理。2008年以来,大连市法律援助部门办理涉及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案件450多件,使农民工维权得到了切实保障。

(二) 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

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有好多城市开通了"绿色通道"。例如,在2006年6月,铁岭开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只要持个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即使不是发生在铁岭辖区内,经市司法援助中心审查认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就可以得到铁岭司法部门提供的法律援助,方便农民工快速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2007年锦州市法律援助向力量相对薄弱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倾斜,重点是帮助农民工打官司,取消对农民工困难标准的审查程序,在援助农民工办理拖欠工资方面的官司的同时还增加了工伤认定、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三方面的援助内容。此外,2008年朝阳市也采用了相应的措施。更重要的是,2008年4月,"沈阳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在沈阳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正式挂牌办公,这是全国第一家经司法局批准设立的地市级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其主要职能是为全市经济困难职工、农民工、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免费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夜上海论坛 (三)设立农民法律援助专项基金。

2007年初,鞍山市政府提出了采取"管理到合同、法律到工地、农工建工会、政府建基金"办法,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工作要求,设立500万元专项基金,用于无力及时偿还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的应急。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结"的办案制度,对全市的建筑施工

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动态监察,并在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鞍山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专用合同》,从源头上解决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农民工法律援助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立法滞后。

夜上海论坛 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完整统一的法律援助法。在1996年3月《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首次在法律上确认了法律援助制度。同年5月《律师法》第41条进一步确认了法律援助制度。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建立起了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法律援助制度。2006年国务院颁布《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问题。可见,我国法律援助方面的法律规范散见于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中。

(二)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没有形成制约机制。

为能够有效对农民工进行法律援助,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我国现已建立了法律援助异地协作等制度。但是实践中,法律援助协作主要是通过办案人员直接与对方法律援助机构联系,各法律援助机构之间联系却较少,况且,办案人员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案件责任感也不会那么强,协作质量上难免大打折扣。

夜上海论坛 三、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

(一)完善相关立法。

夜上海论坛 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关键是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援助的规范化水平,减少随意性和不稳定性。立法的滞后性是我国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以完善立法的形式才能解决。当前,国家应尽快制定统一的《法律援助法》,提高法律援助立法层次和规范化水平,减少随意性和不稳定性。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关"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和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凭证由劳动者负举证责。

(二)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者素质。

1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法律援助工作者的责任就是用自己的专业服务为社会弱势群体(包含农民工)争取社会平等的地位和作为国家公民的平等权利。因此,法律援助工作管理部门应当注重对法律援助工作者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针对不同的案件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时,应注重与相关案型匹配,指派具有丰富办案经验和专业特长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承担相应的法律援助。

2、增加专门面向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机构,特别是要在农民工务工集中的地区建立法律援助常设机构,方便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鼓励执业律师设立专门的农民工维权机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其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监管,以确保援助案件质量;在增加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编制的同时,建立专职公益律师制度,专门从事法律援助。

夜上海论坛 (三)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协作机制。

夜上海论坛 加强农民工输入地和输出地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的协作。对案件发生在本省、当事人已回户籍地或在外地的,可由现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审查受理,并通过协助制度由案发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援助。输出地可以依托本地政府在输入地的办事机构,输入地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要求输出地法律援助机构就案件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事项提供协助。

总之,要认真加以分析研究解决,以实现农民工利益的最大化和社会效果的最优化,推动有利于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规政策的出台。所以农民工作为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一个新兴阶层,不仅会堵塞农民就业和增收的渠道,而且也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完善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制度是新时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1]杨宏:完善农民工法律制度探析,《人民论坛・学术前言》,

2010,(2):281

第12篇

夜上海论坛 每到年终岁末,农民工在追讨工资无望的情况下,除以伤害自己身体、自杀等方式相威胁外,甚至采用非法手段解决问题,如聚众堵塞交通,毁坏道路设施,盗窃、抢劫,故意伤害或绑架包工头等,类似的和刑事案件每年都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成为一个影响社会治安和诱发犯罪的严重问题。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期以来形成的规律是,旧的拖欠未理清,新的拖欠又形成。这样循环往复,问题一直未得到彻底解决。

形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主要原因

根据全国总工会公布的资料,目前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估计有1000亿元左右。欠薪主要发生在建筑、餐饮、制衣、制鞋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从企业性质看,基本上是民营、私营、“三资”企业以及集体企业,也有个别国有企业。其中,又以建筑行业拖欠工资最为严重,占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总数的70%以上。

宏观上,建筑业是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进城务工的农民也主要集中在建筑行业。建筑业的农民工又基本上都受雇于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单位等,也有一些农民工是受雇于包工头个人。施工企业在承接工程时,不仅要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技术力量、资质等级、相应的业绩、信誉等,而且要有一支民工队伍。一般情况下,建筑公司使用农民工有两种方式,一是建筑公司直接雇用民工;二是建筑公司与劳务分包单位或者包工头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分包单位或者包工头为工程建设提供劳务。

建筑行业的这种承包方式以及结算方式是环环相扣的,如果一个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即发包方不能按时付给工程款,就会造成以下环节不能按时付款,最终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出现。

政府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不准垫资施工,但很多施工单位为了能承揽到工程,仍然违规操作;另一方面,不少建设单位在资金不到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仍然盲目开工建设。

实践中,有部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是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的,也有部分则纯属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因为即使建设单位拖欠了施工单位的部分工程款,施工单位也只不过是以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借口不支付农民工工资,从法律上讲,应构成恶意拖欠。

诚然,用工单位的理由,从法律的角度看,是不能成立的。但如果建设单位都按时支付了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就不会像现在这样普遍。所以,要彻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就必须从源头抓起,首先解决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问题,此问题解决了,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带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解决。

夜上海论坛 增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难度的几种情况

夜上海论坛 一是一些农民工未签劳动合同,相关手续不齐全,增加了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难度。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为了急于进城找到一份工作,以便能挣钱养家糊口,很多农民工在老乡、朋友的介绍下来到建设工地,一方面对雇主的情况一无所知,另一方面也不得不接受某些建筑公司、劳务单位或包工头的苛刻条例,建设、劳务单位或包工头说不签合同,就不敢争取签合同。有些雇主也正好利用了农民工这一心理,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仅凭口头承诺,农民工就辛辛苦苦工作一年。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一旦发生拖欠工资的情况,农民工一方就非常被动。首先,依靠法律解决问题需要相应的证据,因为没有劳动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这就为确认劳动关系带来困难。其次,即便确定了劳动用工的事实,也无法确定工资的标准和拖欠工资数额。因此,不论是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部门还是法院,都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夜上海论坛 二是层层转包的承包方式也增加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难度。虽然在《建筑法》、《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以及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规章里,明令禁止转包,但实践中还是大量存在层层转包现象。为了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逃避转包的责任,施工过程中包括招用农民工等一切经营活动都以承包人的名义进行,实际上农民工都是接受转包的单位招用的。在工程完工后,农民工只知道向承包人索要工资,而该承包人只会将责任推向转包方,由于多了一个环节,导致互相推诿,无形中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有的工程甚至在接受转包后,又再次被整体私下转包,层层转包的目的是在每个环节牟取利润,其结果只有降低农民工工资,把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降低生产成本的一种手段。

第13篇

关键词:工商资本;农业投资;投资主体;监管;土地流转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提出

夜上海论坛 农业发展要实现现代化就必须先实现农业产业化,而目前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存在着资本投入不足、财政支持有限、农业信贷短缺等问题,因此必须引进工商资本的投入。首先,农业产业化资金不可能完全依靠政府财政的投入。目前国家对“三农”问题十分关注,财政对农业投资的总量不断加大,但是财政不能成为农业投资的全部,否则岂不是等于政府用财政去投资创办了大量的国有农业企业,这不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更不符合我国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体制要求;其次,农业投资也不能只依靠农民的自身积累。从理论上来说,依靠农民自身积累是能实现农业现代化,但是这将是一个漫长而缓慢的过程。但是在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我们将面临着各种挑战,留给我们的时间是有限的。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也有一些农民先富起来了,纷纷投资办厂投资农业,但是这些企业规模较小,起点较低,生产技术落后。此外,农民由于普遍的文化水平不高,生产理念落后,没有先进的技术与机械设备等,所以农业现代化不能依靠农民的自身积累;再次,农业产业化也不可能单纯依靠信贷资金。因为信贷资金不可能单独用于农业生产和流通,其必须依附于企业和农户对农业的投资。因此,解决农业产业化资金来源除了依靠政府财政支持以及农户自身积累和现有企业的发展,最大的潜力在于引进工商资本介入农业领域,从当前的农业投资情况来看,工商资本必然将成为未来中国农业发展的强大动力。

二、工商资本参与农业投资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工商企业参与农业投资的主体资格没有法律明确规定。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准入和监管制度”,这表明了从政策上讲国家支持和鼓励工商资本参与农业投资,但是目前还没有哪一部法律对工商企业涉农的主体资格进行确认。从现有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来看并没有按行业划分企业,也没提到工商企业的有关概念,其中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具备的条件,主要有企业所有的资金、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一些列组织机构、有与企业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等,所以并不可能所有的工商企业都可以参与到农业投资的过程中,那么就有必要对工商企业参与农业投资的准入资格,以及经营范围等方面进行法律规制。

(二)工商资本参与农业投资过程中法律监管缺失。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农业投资法》,相关的农业投资法律法规也只是散布于《农业技术推广法》、《草原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中,而且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操作规定,已经不能满足现阶段农业投资的要求。从财政对农业投资来说,国家对财政支农投资计划的制定和执行仅依靠财政和信贷内部的行政监督以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财政预、决算审查监督,而这两种监督效果不甚理想。农业投资法律缺失的情况下,造成与农业投资相关的行政法规甚至是行政规章成为财政支农的主要行为规范,而这种法规与规章的效力相比法律要低,规定的内容也有许多地方不严谨。对于企业等其他农业投资主体的法律监管,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定。

(三)工商资本参与农业投资过程中涉及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夜上海论坛 1、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忽视农民的主体资格。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的期限;(四)受让方需有农业经营的能力;(五)在同等的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农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第十四条“发包方承担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虽然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中对土地的流转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但是在现实的操作中,地方政府为了积极的招商引资,吸引工商企业资本的农业投资,往往忽视农民个体的话语权。工商企业进入农业投资前提件是要有较大规模的土地集聚,如果让工商企业与每户农民一个个去谈判,必然会浪费很多时间,而每户农民的要求会是各种各样,这必将影响到工商企业投资的成本与效率。因此,为使工商企业资本快速投资到农业中,基层政府与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往往主导着农村土地流转的工作,从而使自愿流转变成强制流转,为工商资本创造有利条件而忽视了农村家庭的复杂性。

2、工商资本参与农业投资过程中的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在工商资本参与到农业投资过程中,有一部分农民自愿参与流转,但由于农民的普遍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有的并没有订立合同,只是口头形式的答应,有的订立土地流转合同也只是形式上的默认,而对其中的条款并不清楚,此外关于合同本身对相关权利的约定也比较模糊,关于法律需要备案的合同,更是少之又少。因此,在产生纠纷的时候,取证比较困难,致使双方因为证据不足而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完善工商资本参与农业投资具体措施 (一)完善农业投资主体制度。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农业投资主要依靠国家的财政支持,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断发展,在农业领域对资金的需求日益增加,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信贷、外资等逐步形成了农业投资的新型主体。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和农业发展模式由数量型向质量型的转变,我国多元化的农业投资主体应以国家投资为主导、金融信贷为支撑、合作经济为关键、家庭农户投入为基础和利用其他资本(包括外资)为补充的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资主体格局,国家、地方、集体、银行、农户各尽其力,注重农业投入,共同搞好农业投资。健全多元化的农业投资主体,我国的农业投资立法应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

夜上海论坛 1、明确农业投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首先,政府作为国家经济管理的主体,在农业投资过程中主要要发挥其宏观调控的职责以及市场监督和行政执法的权力,保障投资活动的健康、和谐、有序的发展;其次,政府作为农业投资的一般主体时,主要是利用财政对农业投资,要倾向于公益事业的农业投资,在编制政府的财政预算和国民经济计划时要做好协调好各个部门的职责,要对农业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尽到监督职责;再次,农户、企业、信贷机构等农业投资主体,它们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主要权利是享有对投资资金的所有权,对投资项目的经营权、决策权与收益权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主要的义务有:一是投资人应遵守国家的政策与法规,在法律规定下行使自身的权利;二是投资主体应依法承担投资所带来的风险;三是投资主体依法接受政府各部门、社会、媒体等监督。

2、明晰农业投资主体投资的范围。农业投资可以分为基础性投资、公益性投资、竞争性投资。公益性农业投资,主要包括农村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科学技术、教育培训等;政府财政投资应当倾向于基础性的农业投资和公益性的农业投资。而竞争性的农业投资主要是农户和企业,农户和企业作为营利性的经济主体,其主要的目的在于追求生产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农户和企业应按照市场规则进行投资,具体涉及农林牧副渔业及其产前、产中与产后服务等。目前对于工商资本参与农业投资主要鼓励其进入“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主要包括休闲农业、立体农业、循环农业、规模化养殖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等;最后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政府与农户之间的农业投资主体,其投资的领域主要在于一些不适合政府与农户投资的领域,以起到中间协调作用,从而弥补在农业投资中空白的区域。

夜上海论坛 3、设立严格的农业投资主体的法律责任。在多元化的农业投资主体参与到农业投资中来,投资的方向、范围与职责都需要用法律来规制,其中法律责任的设立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在制定农业投资法时要考虑把具体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列举出来。综上所述,健全多元化的农业投资主体不仅需要政策的指导,还需要用立法的形式对农业投资主体的权利义务、投资范围以及法律责任加以规定。

第14篇

关键词:农民工 劳动权益 法律救济

一、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受损的现状

夜上海论坛 1.工作收入与福利低,拖欠工资现象时常存在

夜上海论坛 按劳动获取报酬,工作才能给工资,当城镇里的“工作者”每个月按照固定时间领工资,就像是太阳每天按规律从东升起一样自然而然,但是普遍的农民工却时常遭受工资福利低下、拖欠克扣工资的困扰与忧虑。首先,农民工的工资福利普遍非常低下,与其城市里的正式工人市民相比,“同样工不同报酬”,“同样工不同时长”现象常常存在。

2.超高强度劳动时常存续,休息权利时常不能得到保障

夜上海论坛 公民的休息权利是我国宪法规定并赋予劳动者必须享有的一项权利它是基础性权利。但在现实的生活工作中很多公司企业为谋取更多的利润空间随意的加长农民工劳动时间长度,有的没有星期天和法定的节假日,有的公司企业却以实施计算件数为工资作为借口,主观故意把定额确定很高很好,与此同时却强迫职工加班加点奋力干活。

3.基础劳动条件环境空间差,工作者职业病频频发生

夜上海论坛 现当代社会,有一些单位只是着眼在眼前短期利益进一步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获取更多利益,不注重改善工人工作环境生产场地设施不给农民工配置必须劳动保护设备工具从而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进一步升高,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因工作中接触到有毒有害物质而发生中毒事件常常发生屡见不鲜。

夜上海论坛 二、农民工劳动权益受损的法律原因分析

1.我国农民工权利之劳动权与利益部分现有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完善

我国现正在实行的《劳动法》、《工会法》以及各种《安全生产法》等部门法律,虽然从应然层面规定了一部分保护职工经济利益、安全保护、生命健康等权利利益内容但是我国目前并无制定相关专门专项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从而在保护农民工这个特殊群体权利利益方面还存在法律的白地,这导致了保护农民工权益缺失直接性法律法规根据引证。目前我国《劳动法》的许多内容仅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造成法律适用困难。立法上存在的漏洞造成某些侵犯农民工劳动权益的行为很难甚至于无法被追究。由于现行法律不明确或脱离实际的规定,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呈现边缘化状态。在当今中国,一部专门针对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尚未制定出来,这一盲区造成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缺乏直接的法律根据与引证。

夜上海论坛 2.对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和手段方法不够深度和广度

例如在我国劳动者相对方的用工单位来说。显然处于弱势地位但我国的劳动法却并无向劳动者倾斜性保护,这一点使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群体无法让自己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利益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与此同时法规的操作性实施性也不广泛,比如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但凡订立劳动关系的,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条就比较笼统。

夜上海论坛 3.我国司法程序过于复杂和冗长不利于实际解决纠纷矛盾

对劳动争议问题的司法解决途经,我国应用的是一裁两审与仲裁前置的法律运行模式。目前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对于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辖区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讼但是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对于做出仲裁的机关“裁判”,即使为正确无误的,拥有管辖的人民法院也应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定程序重新立案审理劳动纠纷争议,与此同时对于仲裁机关原先处理过的相关证据资料还要需再次调查和认定才能作出一审判决和法律要件生效。这样一来劳动纠纷处理环节就要从仲裁、一审和二审整个程序环节完成一个轮回大概需要经历一年左右时间这还不包括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所花费时间。这使得劳务双方纠纷交锋更加延长,解决处理更旷日持久,这更不利于法律能动及时性的保护劳动者的相关权利,与此相反有时反而会导致劳资关系冲突进一步升级与恶化。

4.我国民事案件中时常存在的执行难问题

在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依然发生。这也是农民工劳动权益受损而得不到切实救济的原因之一。[3]许多企业与公司实际掌控人为躲避债务欠款,从而藏匿财产。还有的企业公司没有可供法院执行财产或企业公司很难拍卖变价的。有些企业公司因自身经营状况混乱,进而造成案件执行难等问题。

三、对于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法律救济建议

1.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需要建立并完善以劳动法为基础的整个法律体系,使其综合发挥作用

我国宪法平等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根据这一原则,应逐步修改完善我国现行《劳动法》,通过出台司法解释以及制定法律和法规明晰,细化《劳动法》的相关内容。应通过尽快出台专门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从而避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过程中遇到的适用法律不合法等带来的麻烦,有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5]

夜上海论坛 2.建议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违法用人单位的惩处力度

夜上海论坛 对于用人单位恶意克扣拖欠工资,拒绝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以及提供的劳动条件不安全导致劳动者受伤的行为,除依据劳动法规定赔偿实际所受损失以外,还应课以更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针对实中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该治以严厉的行政处罚;当发生劳动纠纷时,应对用人单位作出不利的推定。建议相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保证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劳动权利得到落实。首先在监察内容上,应当将农民工工资和劳动保护问题视为当前及今后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一方面,应重点对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定期进行严格的监察,既要解决旧得拖欠,又要防止新的拖欠;另一方面,也要重点对东南沿海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存在的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以及工时过长,不支付加班工资和劳动环境恶劣等问题加强监察。其次,要采取更强有力和切实的监察措施,以雇佣农民工最多的餐饮,建筑等行业为重点,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和支付工资、提供劳动保护等情况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不提供劳动保护等违法行为。建议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的投诉渠道,对举报投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做到一并发现和惩处。

3.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支撑体系建设与制度完善

夜上海论坛 长期以来发展不平衡导致农民工本身素质不高,法律意识薄弱,使得其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犯后不明确能否利用法律手段去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因其自身经济来源与收入低下,社会地位低,进而很难支付权益受损后的保护所花诉讼费用。这要求我们社会应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支撑保护机制制度,确保他们平等获取法律支持,从而实现自身价值与合法权利。我们各级司法与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相关规定办事,建立健全各种法律援助机构团体,及时相应并受理农民工各种纠纷保护申请,确保农民工权利法律救济。[7]针对我国法律援助机制实行过程中出现种种问题,我国政府应加大投入资金,多措并举多路径筹集资金完善农民工司法援助费用解决问题,充分加以利用法律专业各高校师生、社会各团体民间组织的法律智力资源和资金优势,降低司法支持保护门槛高度,精减司法援助保护登记办理手续,让更多农民工劳动权益受损害时能获得司法保护与救济。

4.针对农民工自身举证难的问题,应增加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夜上海论坛 因为通常作为被告的用人单位不论在财力,物力,还是知识,技术上都要比农民工有很大优势。发生劳动纠纷后,作为原告的劳动者提出的诉讼请求一旦遭到用人单位的拒绝,则被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提供其做出一定处理行为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及相应的证据材料。若被告用人单位不能全面有效的对其行为加以证明,那么法庭就应考虑其来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针对我国现行先调解,再仲裁,后诉讼的劳动争议解决体制的弊端,建议将其重新调整为裁审分轨,各自终局的体制。从而减少纠纷争议处置花费的时效,减低纠纷处置费用,使得双方当事人自主选择权利确保得到尊重与法律效果体现。

夜上海论坛 5.应当减少免除或缓期缴纳纠纷诉讼费用

夜上海论坛 农民工打官司费用减、免、缓是针对经济确时困难无力负担或暂时性无力负担诉讼花费的争议双方采取的帮助方法,这项机制能充分保护当事人诉讼权益积极履行与行使。我国农民工大部分在经济上均较困难资金来源少,但实践生活中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收费办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减免缓期缴纳司法费用案件数较少,同时申请条件和程序流程均较为复杂环节较多涉及相关农民工案件更是这样。要减少农民工维权基础性成本,必定在《民事诉讼法》和《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但凡牵扯到农民工权益案件的应当打通诉讼费用减免“绿色通道”,或由对方当事人提前预支付打官司的诉讼费,在后期诉讼费用支付问题中,但凡只要不是农民工恶意诉讼,那么诉讼费用均应由用工单位支付。所以应该以法定方式方法明确规定农民工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一概减免或缓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和申请执行费,或实施诉讼费由实际用工方预付款方式提前支付相关机制,等案件处理置完成后再明确费用支付主体和方式。

夜上海论坛 6.应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力度

关于我国农民工群体申请先予执行或财产保全但不能提供担保的,我司法部门应放宽申请条件,允许人民法院依据纠纷案件实际状况变通处理财产保全方式方法,以便利于案件审结后再执行财产。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对符合执行立案条件但牵扯农民工权利和财产的案件应做到立即立案尽快移送并彻底执行工作流程制度。人民法院应大力贯彻执行保护机制精神,积极主动帮助农民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针对被执行人不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的,依照法院执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对于有执行能力但拒不执行法院依法生效裁决确定义务的,应当完善严格惩罚制度,但凡符合犯罪要件的,应立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为防止后续生效判决不能执行彻底的,应当依法由用工单位缴纳一定数额保证金用以担保,凡是农民工申请执行的纠纷财产性案件应减免缓交执行费用,并且诉讼和其它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责承担支付。

参考文献:

[1]刘晓善.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思考[J].农业经济,2008,(01):56-58

[2]李成福.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困境与对策探析[J].就业与保障,2007,(12):45-52

[3]吴喜双.维护农民工权益与构建和谐社会[J].闽江学院学报,2006,(04):62-67

[4]张永来.论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的建立[J].社科纵横,2006,(08):34-46

夜上海论坛 [5]李春根.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与制度安排[J].江西社会科学,2006(3):12-18

夜上海论坛 [6]汪习根.法律理念[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7):42-45

[7]杨秋凤,李雄舟.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J]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04):78-79

[8]刘术永.我国农民工权益救济制度完善对策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0,(22):28-36

第15篇

在劳动廉价的今天,城市民工的生活条件、工作环境、工资发放、业余生活、权利保障等多方面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农民工背井离乡来到这些陌生的城市里,干着城里人不愿干的脏活、累活,任劳任怨,为城市的建设和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但由于其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和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致使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各种侵害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问题十分突出,成为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广东省总工会调查表明,非公有制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农民工占伤亡总数的80%以上。屡次发生的生产重特大安全事故,失去生命的主要是农民工群体。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提高农民工的生活质量,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夜上海论坛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是中国传统户籍制度下的一种特殊身份标识,是中国工业化进程加快和传统户籍制度严重冲突所产生的客观结果。农民工不是一个劳动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它包含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也夹杂着户籍管理制度的因素。因此,有必要对农民工从法律上进行重新定位,以便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的状况,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是指在劳动权基础上享有的各种权益,它具体包括农民工的工资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权益。当农民离开土地、进入城镇从事产业工作以后,他们在法律上的定位应当是劳动者,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一切条件,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确定农民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

夜上海论坛 (一)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

夜上海论坛 1、在工资方面:一是初步建立了工资宏观指导体系。在全国很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工资指导线制度;在多数大中城市建立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二是开始探索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使劳动者能够依法参与企业的工资决定,正当维护自己劳动报酬合理增长的权益。三是建立并完善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覆盖的是全体劳动者,当前对维护农民工最基本的劳动报酬权益尤有重要意义。四是加强监察执法,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入手,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各地通过进一步强化劳动监察,开展专项检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初步形成了联合有关部门综合治理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氛围。

2、在劳动保护方面:一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开展了多次专项检查,查处了一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侵害劳动者休息休假等权益的案件。二是通过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检、举报专查和集中专项检查,重点查处企业违法强迫农民工加班加点的行为,保障农民工的休息休假权益。

3、在社会保障方面:从目前的法律体系来讲,我国现行的法律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存在很多空白,但有一些法律、法规的很多规定会涉及到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在这些法律的前提下,农民工的部分社会保障方面的权益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夜上海论坛 (二)现实经济生活中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1、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一是同工不同酬。农民工虽然从事的与城市人同样的工作,却拿着不一样的报酬。二是加班不给加班费或少给加班费。农民工大都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待遇低,特别是在私营企业,每天一般都在10—14个小时,超时疲劳工作现象严重,但享受不到同工同酬的待遇;三是拖欠甚至拒付工资,这种情况在全国各地时常发生。

2、休息休假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证,劳动时间被无限延长。劳动者有劳动的权利,同时也应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但是,农民工普遍反映劳动超时现象严重。不少个体、私营及涉外企业经常让员工加班加点,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

3、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有的用人单位着眼于眼前利益,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注意改善工作环境,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较高。

夜上海论坛 4、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的缺失。社会保险、福利权是指劳动者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福利设施和种种福利待遇,在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在实际中,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和私营企业要么不给农民工买社会保险,要么为了应付检查只给少部分农民工投保,要么避重就轻只买一种保险,而回避其它几个险种。

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关系缺乏法律的有效约束。使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签生死合同的情况在个体私营企业普遍存在。由于不签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可任意处置农民工,超时加班,不给加班工作;不负工伤责任;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等等。

夜上海论坛 二、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要作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工作,首先必须清楚地分析造成这些现状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夜上海论坛 (一)劳动保障法制建设滞后。现有的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劳动保障法制不健全,立法层次较低。虽然现行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了许多规定,却未能有针对性地对农民工这样的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为他们提供便捷有效的保护措施和手段。而且,现行涉及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定只是部门规章,立法层次较低;这些规章由于无上位法的依据,对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争议处理及违法责任的追究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受到限制。

(二)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在劳动关系的建立上,对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只是责令改正,对仍未改正行为没有进一步的处罚措施。在工资支付方面,对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只是设定了50%到一倍的赔偿金;对企业主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没有强制手段。在劳动保护方面,对恣意延长劳动时间、不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措施的行为缺乏强硬的处罚措施,等等。

(三)部分用人单位有法不依,劳动用工管理混乱。部分用人单位不按国家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要么不签合同,要么采取口头约定等形式来规避法律责任,减轻自己义务。有的用人单位不执行国家关于工资支付的规定,没有建立正常的工资支付制度。还有一些用人单位不按国家要求实施劳动保护,使农民工的生命健康受到损害。

夜上海论坛 (四)农民工自我维权能力较弱,法律素质有待提高。由于农民工缺乏法律常识和维权意识,一旦权益遭受侵害,有的因不知法而放弃维权;有的因未签劳动合同,拿不出维权依据,往往使农民工事先不能预见可能的风险而进行自我保护,在遇到权益受损害后往往不知道怎么样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政府解决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的责任

夜上海论坛 一直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并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着力解决农民工问题,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特别是受传统城乡二元体制的影响,农民工权益保障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农民工工作面临的矛盾不容忽视。妥善解决好农民工问题,关系到广东省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

近年来,茂名市农民工队伍不断壮大,针对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茂名市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取得新进展,初步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茂名市政府已成立了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农民工工作办公室,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民工工作,全市6个县(市、区)政府也建立了以政府负责同志为召集人的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茂名市政府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从2009年9月1日起将最低工资标准从410元/月调到500元/月,同时实施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99元/时。大力整治拖欠工资违法行为,2009年上半年为农民工追回欠薪700万元左右,切实保障了农民工的利益。同时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继续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指导和帮助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努力提高劳动合同制度对农民工的覆盖率。组织开展女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工作联合专项检查,保护女工和未成年人权益。到2009年9月底,全市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约4100人,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已达7100人,有效改善了农民工就业、生活问题,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

多年来,茂名市劳动保障部门致力于对农民工进行各种技能培训,以及构建更优秀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更好地保障农民工的权益,茂名市将为农民工做好十件实事:继续清理和防止工资拖欠,全面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全面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积极推行劳动合同范本,使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指导和监督企业改善职业安全卫生环境,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和单位要限期整改;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益,严厉查处损害未成年工权益和介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强化职业技能和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农民工的自身素质;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落实城市政府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免除加收借读费的政策;制定农民工计生管理服务指导意见,把农民工平等纳入当地计策服务体系。

夜上海论坛 在讨论政府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责任时,笔者认为有必要像茂名市政府那样实事求是地进行制度安排,为农民工办实事。就像中国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不可能与所谓的“国际惯例”接轨一样,面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在现阶段也不可能与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全接轨。目前就整体而言,面向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仍显得异常苍白,部分地区虽然出台了与农民工有关的一些社会保障政策措施,但实践效果并不理想。有鉴于此,我认为对农民工乃至农村居民只有采取分类分层保障的办法,才能有效地解除其后顾之忧。

(一)尽快确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从层出不穷的农民工工伤事故到规模惊人的农民工职业病群体,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数不清的劳资纠纷,均决定了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应当作为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优先得到确立,这种保障项目不存在账户积累与保险关系接转问题,成本亦不高,对农民工是一种职业风险的分散机制,对用人单位则是符合国际惯例和建立在《劳动法》基础之上的工伤赔偿机制,政府部门负责组织赔偿也比较容易操作,且无需政府付出特别的成本。因此,政府在农民工工伤保险中的责任主要是制度设计和依法强制推行。

夜上海论坛 (二)建立农民工的大病或疾病住院保障机制。因为疾病尤其是重大疾病不仅会导致农民工失去工作,而且极易使其陷入贫困境地,这使得疾病保障成为农民工的现实需要。对此,可以在对农民工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加以区别对待,如在本地服务时间愈长,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愈高,反之亦然。在这方面,政府承担的责任主要是政策规范、组织管理,在必要时给予适当的财政扶持。

夜上海论坛 (三)为农民工建立相应的社会救援制度。它应当包括农民工遭遇天灾人祸时的紧急救济、特殊情形下的贫困救助、合法权益受损或遭遇不公待遇时的法律援助等。这种制度能够缩小社会的不平等,促使农民工真正融入当地社会。在建立这种制度时,有效的选择应当是官民结合,即除政府承担相当的责任并直接主导外,还需要发挥民间慈善公益机构的作用。

对于养老保险,有必要设计两个以上的方案供有稳定职业的农民工(有较长时期的劳动关系和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无稳定职业的农民工(经常处于流动状态)自主选择,并作为全国性政策出台;否则,养老保险可能演变成一种不确定的强制储蓄,从而失去这项政策的本源意义。政府在实施此类政策之前,还可以先对农民工进行适当分类,对达到规定居住年限及有相对固定住所和单位的农民工,给予享受本市居民权益的资格条件,并正式纳入当地的养老保险体系;而对不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则另调方案加以解决,并视情形逐步纳入。

(四)规范用工,规定用人单位均须与所雇佣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此外,在规范缴费工资的条件下降低费率,将费率控制在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可接受的限度,以避免由于这一政策的推行而造成用人单位生产成本的急剧上升与农民工即期收入的大幅减少,以及导致用人单位大量裁减农民工的负面影响。

夜上海论坛 四、解决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的法律和政策建议

夜上海论坛 (一)加快健全和完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

首先,针对我国现行《劳动法》存在的缺陷,应根据我国社会发生的深刻变化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借鉴国外有关劳动立法经验,应该对《劳动法》进行具有前瞻性的修改,其方向是使它能够保护更广泛的劳动者。可以考虑在劳动法里面对集体谈判和集体行动权作出具体的规定,还要对工会的活动做必要的规定。同时应对针对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作出明确的规定。此外,《劳动法》是一部实体法律,缺乏程序性内容,在修改的同时要制定与之配套的有关程序性法律。

其次,建议尽快制定《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农民权益保障法》、《企业工资条例》、《欠薪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企业工资支付等行为。在立法中应加大对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欠薪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建议在我国刑法中作出相关规定,对不依法提供必要劳动保护条件并对农民工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者,可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与此同时,应推动地方加快立法进程。同时,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废除同《劳动法》相抵触的地方法规、规章,不得干涉企业自由合法使用农民工,同时严格督促检查企业在使用农民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再次,修订《工会法》,从组织制度上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推进集体协商制度建设。

夜上海论坛 进一步贯彻《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通过广泛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安排农民工参与其中,使农民工获得平等的对话权利,从制度上保证农民工工资增长的合法权益,保证农民工享有企业效益增长的成果。在小企业多、农民工集中的地区、行业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在具备条件的城镇,地方工会和行业工会可以代表农民工与相关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从总体上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保险立法。

客观条件的限制使我们不可能马上将农民工纳入现行的适用于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网络,但我们可以转换思路,在立法中将过高的保障水平降低至基本保障,实现“高福利,窄覆盖”的向“低水平,广覆盖”的转变,使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进入社会保障制度内,尤其是与现阶段农民工利益攸关的工伤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更应该是优先考虑的方向。

(四)加大劳动执法力度,保证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劳动权利得到落实。

在执法上,农民工工资和劳动保护问题应作为当前及今后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方向。应对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定期进行严格的监察,既要解决旧的拖欠,又要防止新的拖欠。也要重点对一些企业存在的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以及工时过长、不支付加班工资和劳动环境恶劣等问题加强监察。

夜上海论坛 (五)完善劳动争议机制,及时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行政、诉讼程序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尤其是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是劳动案件审理周期长。中国现行劳动争议程序是一裁二审制,对于劳动者来说,是无法承受的繁长的程序。二是由司法行政部门建构的法律援助中心远不能适应和满足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的需求,目前法律援助中心还不可能建构专门的劳动法专家机制。三是对劳动者劳动争议的法律服务、援助或帮助,司法行政部门经常持漠视态度。要使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应对现行劳动争议的司法制度进行改革、变动和完善。对于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的改革,重在简捷和快速,以方便农民工。对劳动争议仲裁案的程序改革为一裁终局制后,要再设置一个补救措施,即不服仲裁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复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审的,再移交仲裁委重新审理或复查。同时对农民工因用人单位拖欠和克扣工资、工伤待遇等问题申诉的仲裁案件要免收受理费,并尽可能减免应由农民工本人负担的处理费。

夜上海论坛 (六)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保护制度。

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建设,印制适用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指导推动用人单位制订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合同应包括劳动报酬支付、社保缴费、劳动保护等各项内容,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和生命安全。

(七)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观念和农民工的依法维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