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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大学生网络行为活动的依法展开,对网络社会具有指引和保障作用。大学生对网络法律规范的适用主要由网络法律实践活动来体现,即大学生按照网络法律法规规范进行网络行为,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合法的网络权利,积极使用网络法律法规来解决出现在网络世界中的各类麻烦、纠纷。在网络活动中大学生不会主动依法约束自己违法失范的行为,在遇到纠纷时不借助法律反而消极应对,这是致使高等院校网络法制教育困难重重,收效不大的重要原因之一。其一是与网络的特殊性相关,因网络具有虚拟性、隐蔽性、快速性等特性,造成了司法实践中“侦破案件难、诉讼审判困难、影响消除艰难”等复杂困境,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大学生适用网络法律的信心。其二是由于我国现阶段网络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性不健全,个别处存在不一致;高位阶法律侧重比例小;低位阶规范侧重太多,对不良信息行为的执法解释不明确,公众理解不一,导致部分网络行为无法可依。部分高校大学生在传统性网络活动中的守法、用法及承担责任等方面都表现得比较规范,但还有一些大学生的网络行为随意性太强,缺失规范性,出现网络行为问题时候,倾向于自认倒霉等非法律手段解决。
夜上海论坛 二、大学生网络行为法律规范问题与安全教育关系
夜上海论坛 大学生网络行为法律规范问题和安全教育联系密切。一方面,加强和改进安全教育,说到底就是要让大学生及安全教育工作者适应时展、变化后的育人环境。在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大环境下,网络作为安全教育的新环境,已给安全教育活动带来了新问题、新情况、新挑战。我们必须要借助网络长处,降低、消灭网络违法失范行为,塑造大学生健康人格,保证大学生健康成长。另一方面,网络平台教育将会成为安全教育的新手段和新途径。新型的网络平台教育方式与传统安全教育大不相同,对网络行为进行法律安全教育是传统安全教育在工作领域、工作方式及工作手段上的拓展和延伸,单向灌输为主的传统安全教育变得双向互动,借助网络平台使教师和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互动,从而做到了安全教育内容的内化成为现实。最后,大学生网络行为法律规范问题和安全教育对策研究中运用了大量法学教育的理论与方法,而网络行为安全教育的目标也是网络行为法律规范问题教育的目标。所以,大学生网络行为法律规范研究本身就具有安全教育的功能。将大学生网络行为法律规范问题与安全教育结合是时展的必然要求和安全教育创新的重要契机。
三、大学生网络行为安全教育对策
夜上海论坛 (一)确立网络安全法律教育目标,优化安全教育师资队伍现在的大学生几乎人人玩转网络,虽然他们的网络使用能力很强,但对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条例却很少涉猎,网络安全防范意识比较淡漠。现今,高校校园网络受外来非法侵入现象加重,要想大学生正确利用网络,合理规划大学生涯,必须从学生内因上进行思想突破,让大学生自觉树立主人翁意识,确定网络安全教育目标。目前高校安全教育工作基本是由大学生指导教师承担。但由于指导教师除了日常思想教育工作外,还需要处理琐碎日常管理事务性工作,导致安全教育工作出现不少漏洞。因此,高校要加强安全教育教师的建设,每所高校的安全教育教师不仅要熟悉高校安全教育规律和掌握大学生身心成长规律,同时需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养。高校应结合本校特点,立足实际,有专职、兼职、外聘多样化的方式,组建具有全面系统安全教育背景的专职教师为主力,外聘常年从事心理健康、司法或法学教育工作的兼职安全教师为辅助力量,构筑起一个高质、高效、全面的的安全教育师资力量。
(二)优化网络安全法律教育的内容要做好大学生网络安全法律教育,就一定要在网络安全法律教育的讲授内容进行科学布置,不能简单地停留在按图索骥的阶段,要“守法”意识深入人心。把当代大学生学习和生活息息相关的网络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如:班会、研讨会、专题讲座等方式,并在每一次探讨中总结、归纳。激发起高校大学生们对学习网络法律知识的兴趣,这样就能更好增强他们网络行为法律意识和培养起法律观念。把网络安全法律教育引入到课堂教学,开设网络安全法规选修课。选修课可以系统地介绍计算机网络有关的安全法律法规,通过教学灌输网络安全意识,让每一个走出校园的大学生都具备掌握网络安全知识,了解国家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从根源上有效防范或控制网络安全风险,促使大学生形成自律的规范。完善相关的网络安全法律教育的考核评价,促使安全教育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并将这种评价纳入学生年度考核中,提高安全教育的成效。
夜上海论坛 1大规模侵权特点和社会基础
夜上海论坛 1.1大规模侵权特点
1.1.1侵权和大规模侵权的比较
侵权一般是指单体事件。大规模侵权理所当然就指的多体发生事件。他们的共同点就是都具有了侵权的动机和行为,都应该为此付出法律责任。从两者的差异性上来讲,大规模侵权行为最先体现在受害人的聚多性。
1.1.2侵权事件产生的根本原因
其实,对于侵权事件来说,其产生根本原因也很简单。但是由于简单中却又这连锁反应。比如,某以产品侵犯了人身安全权,由于连锁反应的效果,其同类产品有可能就会很快的产生同类型的状况。这样就爆发了集体性的人权侵犯事件,也就形成了大规模的侵权事件。在专业理论上来讲,他们之间具有同质权行为。
1.1.3否定侵害之间的“必然性”
侵害有人身侵害、精神损伤、财产侵害、经济损失等。但是单体性质的侵害跟大范畴的侵害之间存的必然性也不是完全正确的。
夜上海论坛 1.2现代社会的大规模侵权基础
1.2.1现代人文素质的提高
现代社会出于人文素质的提高,人们的思想也开始逐渐走向成熟,复制性和仿制性更加明显。社会中的消耗产品与人类的生活之间存在着必然性。这些产品的生产模式,销售模式以及含盖的消费领域几乎同时体现了重复性和群体性。群体消费引起的纷杂纠纷关系也频繁出现。假如某一产品被曝光存在一定的侵权问题,几乎在同时世界各地都会有同类产品的侵权事件发生。这就是消费者的仿制性和针对性体现,也是产品经销的重复性和单一性体现。
1.2.2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
夜上海论坛 在现代社会里,科学技术快速发展,几乎替代称谓当今“第一生产力”,成为人们对一切事物判断的主要依据。万事都有正反两方面,科学的发展,往往也会引起许多未知的风险。如,自然灾害事件。从根本上讲,引起自然灾害的原因也许会是人们的自然的破坏。但是这种自然科学同时也具备“不确定性”,这就有可能引起大规模的侵权事件。
夜上海论坛 1.2.3从企业的发展来分析
企业存在于市场中,这本来就是一种竞争。适者生存,劣着淘汰。这是最根本的生存法则。而企业为什么会淌“竞争”这趟浑水呢?两个字——利益。利益使得各种市场营销手段具备了天然危险性。一旦投入错误或者未得到本应得到的利益,这种结果也可能会引起大规模的侵权事件。
2大规模侵权对现代侵权法系统影响
2.1转变归责基础
侵权本来就是一种简单的行为。最原始的侵权,也许就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侵权行为。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侵权行为在各行各界,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出现,诱发始因也从个人与个人之间转变到企业与企业的社会活动中。企业的各种社会活动必然需要消费者的支持,这样如果在社会活动中出现了侵权行为,那受害的就是所有的消费者,这就引起了大规模的侵权事件。现代社会中还有许多大规模的侵权并不是偶然性的,而是必然性的。用专业的知识来讲,企业的危险责任是大规模侵权事件中的主要表现形态。在国外危险责任被称为严格责任,是具有“极度危险活动”责任概念。
2.2多元化的救济
现代社会的发展,致使大规模的侵权事件时常发生。如果按部就班根据简单的侵权法去应对大规模的侵权事件,就显得很吃力,并且漏洞百出,所含盖地范围也会有所限制,这就威胁到了可保险性,对侵权法和保险法损害赔偿等产生了巨大的压力。如:在“假冒劣质酱油、食醋”事件中,2006年7月15日,万全县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在苏家桥村端掉一制假窝点,现场查扣假冒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玉皇醋厂“中卯牌”黄豆酱油和老陈醋320件,共计16000袋,牲畜用盐350斤,色素38斤,制假工具9件。后经质检部门检验,上述产品均不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属劣质产品。事后,政府联合各大网站对此后果进行了各种各样的救济与赔偿,虽然制止了事态的扩大,但是还是没有达到预想的目标。
夜上海论坛 2.3责任共同构成要件转变
2.3.1复杂的因果关系
一起大规模的侵权事件引起的后果是相当复杂的,但是如果解决此后果,也是很麻烦的。传统的侵权法中有因果林西理论。种因得因,种果得果,因果循环,纠结难缠。大规模的侵权事件也许就是某个种原因,某个产品,或者是个某个人,或许也可能是某个小部分团体。但是引起的结果就不可同日而语了,不同时间,不同情况下,产生的结果也会不同。“三鹿奶粉”事件中,许多儿童都是服用这种奶粉有可能诱发各种疾病。但是这些儿童中也有百分之八十的儿童饮食过不同厂家生产不来的奶粉,而这些奶粉也有可能引发儿童得同样的症状。二者都有可能诱发儿童病症的发生,这是因。而结果便是果。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法律又该如何去规判呢?所以在侵权赔偿问题上要考虑的问题很多,这就需要专业性的人才去综合一切诱发事件结果的始因,评判出赔偿结果。
2.3.2侵害与赔偿
现代社会中,侵权法是实际侵害决定赔偿损失的标准。是大规模的侵权事件中,严重的侵害后果最明显的就属于人身侵害了。但是,要针对每个人的受到的侵害进行确认,却又是侵权法中的一项重大难点。许多的侵权事件都具有持久性和缓释性。这更是难点中的难点。在这种情况下,一次性赔偿原则就显得很重要了。为了避免随时可能出现进一步侵害赔偿需要,一般都会选择一次性索取赔偿。这不仅有利用双方的利益,也有利于侵权法的管理和协调。
2.4侵权法增设预防和惩罚功能
惩罚性赔偿是现代侵权法的主要内容。为了预防大规模的侵权事件发生而导致严重的侵权后果,侵权法一般都会用“惩罚性赔偿”作为预防和惩治的原则。传统的侵权法虽然具有“时候救济特色”,但是相对于同时增加了事后救济滞后性,而且不能体现出对受害人的“足额赔偿”原则。所以,现代侵权法根据实际危险,公法性管制规则数量逐渐加大,努力预防大规模的侵权事件发生。
夜上海论坛 3中国侵权责任法职责
夜上海论坛 3.1二元归责在责任法中的体现
责任法和损害赔偿法是侵权法的两大基本组成部分。责任法是侵权责任的中心和原则。损害赔偿法是一种相对应的结果,是侵权责任作用的展现。责任法中的“二元规则原则”是现代化法律进步完善的体现。这也是现代社会中各种“社会事故”对侵权法的影响结果。从传统侵权法的一元规则即过错责任转变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二元并存,这本就是法律与时俱进的体现。在国内《民法通则》中,第106条第三款中,责任法的二元规则无过错责任有相对的模糊性,在现代社会风险事故中,也会有顾及不到之处。这就说明了,我国法律还处于发展阶段,并不健全,需要在以后的发展中继续完善。
3.2社会保障法、保险法与侵权法的协调
我国主法民主。侵权法就是根据人民的需要特设的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的救济法律。为了做到公平公正,侵权法必须保证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这就必须协调人身损害赔偿情况下工伤事故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在损害赔偿问题上,一般都是采用集体风险负担和法定损害赔偿方式。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各种保险制度发展和完善,保险性称谓认定侵权责任重要的准则。以法律为依据,对各种工伤事故,都有一定的赔偿原则。降低事故管理成本,增加损害赔偿能力,是一般事故赔偿中通用的法则。在特定的条件下,受害人还可以追加损失赔偿。这也是社会保障法对人权的优先性的体现。
夜上海论坛 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
表达自由与网络表达。媒体的形式和特点,决定了表达所使用的技术与方法,不同程度地制约着表达的效果。互联网被称作“第四媒体”,其用户分布的全球化以及不存在统一的管理机构的现状,加大了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监管的难度,客观上促进了人们表达权的实现。网络创造了交流思想、表达观念的崭新平台,网络表达自由作为传统表达自由理论和实践的延伸,为表达自由赋予了更加丰富的形式、内涵与活力。
夜上海论坛 网络表达自由的特性。比较于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互联网具有无可比拟的传播优势,包括表达的虚拟性、发散性、直陈性、匿名性、平等性、开放性、互动性、多媒体性等。比如,匿名性是指在网络空间人们以数字符号代替自己的真实身份、年龄以及其他识别信息。直陈性是指人们回避了现实社会中群体规范的压力,直抒胸臆,坦诚地表达心声。平等性是指网络表达跨越了社会群体的等级界限,每一位表达者都是平等的参与主体。开放性是指网络是一个开放的意见平台,只要不违法,就可以绕开传统媒体的壁垒,不经有关部门的批准而表达自己的观点。这些特性造就了互联网最为珍视和最值得骄傲的价值──“自由”。
网络表达自由的本质。表达是人类的一种本性,是人们生理和心理的一种需要,表达自由就是对这种需要的满足,目的是实现自我价值。尽管网络只是一种高科技的外在信息传播工具,但却使公民有了更方便、简捷、有效、实际的自由表达和实现自身价值的方式,从而能够平等地参与到国家事务与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来。表面上看,网络表达自由源于网络的技术特点和对网络的弱监管性,但是从深层次讲,网络表达自由的本质在于推动了表达权的核心价值──个人自我价值的实现。在网络环境里,表达成本降低,表达效能提高,表达积极性得到激发,个性得到张扬,个人价值得到多元化的展示。
夜上海论坛 网络表达自由的影响
网络表达自由的正面影响。网络表达自由打破了传统媒体对社会舆论的相对垄断,使执政党能更全面地了解民意,提高了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从根本上促进了民主实现的进程。网络表达自由深刻地影响着政治生态环境,不仅为发展民主政治提供了条件,而且产生着实质性的影响,从而促进了政治生活的全面发展,推动了政治体制改革。网络表达自由是对公权力监督制约的“天网”,有利于监督政府忠实地履行职责。网络表达自由可以起到社会“减压阀”、“缓冲器”的作用,能使民众压抑、怨愤的情绪得到及时有效的宣泄,同时增进了政府与民众的沟通,有效地促进了各种矛盾的化解。
网络表达自由的负面影响。如同硬币的正反两面,某种“进步”或许同时具有破坏的功能。比如,网络表达的匿名性,使得某些人可以肆无忌惮地进行恶意诽谤,侵害他人名誉,或者擅自篡改、披露、传播他人隐私而却不受法律追究。又比如,互联网造就了巨大的“网络群体”,具备迅速而及时的群体强化甚至效应,在某些观点的诱导下,能够短时间内聚合个体的能量,放大个体的行为,引起群体性突发事件,甚至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另外,网络表达自由还容易被那些对现实不满的人、组织、恐怖组织利用散布传播谣言,攻击和诋毁政府,制造事端,甚至危及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网络表达自由的适度限制。历史经验表明,技术创新在促进与提高人们表达能力的同时,也会不可避免地对既有传统与法律体系产生冲击和挑战,引发新的社会问题。网络表达自由正反两方面的影响使我们认识到,网络表达自由必须得到法律规制,使对表达权的行使和限制达到均衡。针对网络特点合理设计表达自由权的限制原则和标准,科学配置权利,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网络表达自由的法律规范
赋予表达权在宪法中的法律地位。表达自由是一种重要的宪法权利。早在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就规定:自由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1891年美国《权利法案》规定:国家不得制定剥夺言论与出版自由的法律。日本《宪法》规定:保障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其他一切表现的自由。欧洲《人权公约》规定:人人有言论的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与思想的自由。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切实保障人们的表达权。比较而言,我国《宪法》对表达权的规定不够完善。比如,《宪法》第35条规定的只是一种政治权利,无法涵盖公民的非政治表达权利。
建立健全网络表达自由的法律体系。就我国目前的立法来讲,一方面对表达自由的规定散见于《刑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之中,另一方面针对网络管理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电信条例》、《互联网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办法》等。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存在着多头立法、内容雷同,甚或互有抵触;禁止性规定较多,表达权处于附属地位;立法层次低,主要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问题。制度的力量可以减少非规范性的网络表达,因此网络立法要及时跟进,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网络社会与网络民主的需求。
夜上海论坛 要完善网络表达的法律保障制度。“诉权”是立法的重要内容,目的是将公民享有的法定权利转化为实际享有的权利。如果表达自由权失去了法律保障,那么这种权利就蜕化成一纸空文。我国表达自由权法律保障制度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当这种宪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找不到保障的途径,而且由于网络所导致的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使得该问题变得更加突出。比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了相对人违反本办法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但是对行政机关承担的法律责任只作了简略规定。又如,《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则根本没有规定相关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法律保障的权利不是实际的权利,应该完善保护表达自由权的、上诉、辩论、辩护、举证程序,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对相关案件依法受理、审理和执行。
坚决打击网络违规违法犯罪活动。19世纪末的宪法学家戴西在《宪法学导论》中指出:“我们的现行法律允许任何人随心所欲地谈论、写作或出版,但是如果他误用了这项自由,就必须接受惩罚。”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表达自由,各国通常不予保护。比如,日本《宪法》第12条规定:国民自由之权利不得滥用。俄罗斯《宪法》第29条规定:不许进行激起社会、种族或宗教仇视与敌意的宣传或鼓动,禁止宣传社会、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的优劣论。我国《宪法》第31条设置了表达权利的宪法界限,要求表达权的行使要囿于法律规范之内,不得侵犯或损害其他权利或者其他主体的利益,否则就构成了犯罪,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如何对打着网络表达自由之幌子而行违法犯罪之实的行为进行有力、有效的查处与打击,有待更加深入的研究和实践。
参考文献:
1.曹泳鑫、曹峰旗:《网络民主的作用和意义》,,2010-06-28。
2.刘春霖、孟涵:《论网络表达自由》,《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9(5)。
3.韩玉琢:《网络时代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哈尔滨学院学报》,2009(2)。
夜上海论坛 4.莫纪宏:《论网络中的宪法问题》,,2010-06-28。
6.杨久华:《试论我国网络表达自由发展的障碍因素及其对策》,《兰州学刊》,2008(5)。
夜上海论坛 7.省略/xueshu/yajx/200906/t20090608.html,2010-06-28。
夜上海论坛 8.胡玉坤:《网络民主的社会控制》,,2010-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