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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上海论坛 1.科技价值中立论和科技乐观论的影响
人们只会关注科技的积极作用,把科技视为工具,对由此产生的环境污染缺乏重视。科技人员对科技已经带来的环境污染视而不见或故意淡化,公众对科技作用认识不全面,缺乏对科技产生环境污染的关注,失去对科技应有的预见意识。因此,由于缺乏对科技发展的预见,人们在处理科技所产生的环境污染时,普遍采取一种“先发生,后治理”的态度,而其结果往往是既解决不了环境污染问题夜上海论坛又使其污染进一步蔓延和扩散,治理难度大大增加。
夜上海论坛 2.人们对科技认识有限,应用不当
由于科技本身的复杂性和多层性,使得人们对科技的全面认识要经历漫长的提高过程,对科技知识的掌握和应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科技在当前看似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利益,但由于人类认识能力有限,也就难以提前认知到科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另外,科技强调知与行的统一,只有在全面认识和把握科技的基础上,人们才能够合理使用科技。由于人们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使得科技应用不当问题的发生成为了必然。
3.科技工作者错误的伦理道德责任定位
夜上海论坛 科技工作者可以追求财富与名利,但必须出于正当的追求。如果科技工作者只是一味的追逐功利,就会导致他们道德伦理责任意识的淡薄。如首先提出克隆人计划的理查德﹒锡德,在一次采访中说:“我会在美国建立一家诊所,从事克隆人研究,通过研究为人们服务,但是最重要的是要成为一个能赚钱的诊所。”显然,锡德从事克隆人计划的目的就是为了赢利,没有考虑由此给社会、人类和环境带来的不良后果。
二、解决科技带来环境污染问题的对策
夜上海论坛 1.突出科技的人文和生态价值
夜上海论坛 1.1增加科技的人文情怀
夜上海论坛 科技带来环境带污染的一个重要根源在于人们过分关注科技的经济价值,忽视科技的人文价值和人文情怀。因此,在缓解科技带来环境污染的基础上,必须加强科技的人文情怀。科技的一切发展都应有利于人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的提升,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进步。科技的发展要为人类服务,这是创造之目的,存在之价值。科技只有体现了人文情怀,才能成为真正的科技,才能在应用的过程中树立人的理念,更好的为社会服务。
1.2树立科技的生态理念
要想减少科技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就得从与它最密切的自然界着手,摒弃旧的自然观,树立新的生态理念。科技的生态理念是在不破坏自然生态资源的前提下,合理、科学的利用科技为人类创造财富,使科技更好的融入自然,更好的发挥其作用。使自然和科技的发展真正地协调起来,为科技发展创造平稳协调的环境,最大限度的减少科技对自然的破坏。
2.提高人们对科技的认识
充分认识科技作用的双重性是指科技的发展和使用既会对自然环境、人类和社会带来有利的一面,也会产生危害效应。这突出地体现了科技发展和应用所具有的风险性,也就预示着伴随科技的发展,负效应会也会逐渐暴露出来。认识到这一点有助于人们对科技形成全面的认识,对科技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形成风险意识,尽量减少科技对环境的污染与破坏。
3.合理应用科技
科技带来的问题是由科技本身、科技主体或科技对象的原因而产生的,但不管属于哪一种情况都说明了科技有待完善。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政府应投入资金和人力进行研究,用科技的方法解决问题。如锂电池是手机和笔记本电脑的常用电源,它重量轻且可以再充电,但材料贵且具有毒性。如果以硼为基础作为添加剂,并利用这种化合物便可以得到一种更加便宜、毒性更小的锂盐电池,有效的解决了由此带来的污染问题。
夜上海论坛 4.提高科技工作者伦理修养
通过社会道德教育加强科技人员的科学技术观的培养,也就是要培养其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使真善美与科技的研发、应用融为一体。使他们既能站在现代科技的前沿,又能树立起对人类负责的道德价值观念,自觉地有意识地使用技术成果。无论科技应用对社会文明是有利的还是有害的,科技工作者有责任去思考、预测、评估其带来的社会后果,他们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具体制度 赔付
一、背景
夜上海论坛 当前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已经有许多学者就如何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提出了相关的解决办法。但是当发生了环境污染问题后,如何解决环境污染带来的损失也是一大难题。环境污染发生后带来的是人身、财产的损失和环境的破坏。然而弥补这些损失和修复破坏的环境对于污染者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因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就是一个很好的选择。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一险种的设置,一方面可以减轻投保人(或受益人)因环境破坏而带来的巨额赔偿,另一方面也可以尽快修复损失,弥补给公民、环境带来的破坏。虽然目前我国还未出台这一险种,但是各地已经开始了相关的试点工作,该险种也被写入了《环境法》法条中。因此,设立这一险种势在必行,在将来地相关立法工作中也需要对这一险种加以完善。所以,本文在结合具体的试点工作的指导内容和各国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对保险公司的制度规制和从对企业的制度规制两个方面,具体探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设立后的相关具体制度。
二、定义
对于很对人来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能闻所未闻。这一制度在我国一些地方开展了试点工作,但还未全面推向市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当企业在投保这一险种之后,一旦发生了环境污染问题,就可以由保险公司在一定的限额瘸械E獬ピ鹑巍R环矫婵梢约跚崞笠档呐飧堆沽Γ另一方面,也可以尽快弥补给社会带来的各种损失。有环境污染带来的损失往往是巨大的。一条河流污染,将会导致附近居民的基本用水问题无法保障,甚至会因饮用污染水源而引发各种疾病。所以这也是这一险种需要推行的重要原因。
三、对保险公司的规制
(一)环境污染评估机制
夜上海论坛 对于环境责任保险的评估,需要建立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估机制,以及追踪评估机制。
1.事前评估。对于需要投保以及续保的企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现场勘查与评估小组,对投保人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程度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划分相应的风险等级,据此确定保险费用、最高赔付限额以及险种。
夜上海论坛 2.事后评估。当被保险人出现了实际的环境污染损害之后,保险公司仍然需进行实地的考察,通过对环境污染的真实性、程度、范围的评估,确定是否赔偿以及赔偿的数额。
(二)追踪评估机制
夜上海论坛 当前环境责任保险的评估制度不健全,单靠事前评估可能会导致评估差异。同时,也不乏有企业为了降低保费会虚报环境污染的情况。再者,企业的发展速度快,在投保期间可能建设了新的环境污染项目。因此,单靠事前的评估是不够的,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追踪评估制度,定期对于被保险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检查,实时更新被保险人的环境污染情况,防止不必要的赔偿金额。
夜上海论坛 1.专业保险机构和一般保险机构相结合。专业保险机构,主要是指以国家专项基金、税收以及政府补贴支持的国有性质的保险机构。一般保险机构主要是指市场上存在的由市场杠杆调整的保险机构。笔者建议将专业保险机构与一般保险机构结合。首先,对于环境污染风险高的企业,由专业保险机构来承保,受害人权益的保障性更强。环境污染风险低的企业,由一般的保险公司承保,有助于环境责任保险迅速开拓市场。其次,突发性的环境污染由一般的保险机构承保,而渐进性的环境污染,其影响大、赔偿数额大,由专业的保险机构来承保,防止一般保险机构因赔付能力不足导致破产,也能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的权益。
2.保险费率与企业的环境风险管理水平挂钩。首先,要对企业的环境污染情况划分等级,据此来确定保险费率。同时,对于环境污染治理能力强的企业,可以对保险费给予一定的减免,对于环境污染治理能力差的企业,提高保险费率,促使企业改革自己的环境治理能力,通过保险费的负担,促进企业的转型升级。
四、对企业的规制
(一)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首先,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将企业过去的环境污染情况公开,作为保险公司确认是否予以投保,以及如何确定保险费率和最高限额的依据。同时,由于环境责任保险赔偿的数额较大,通过信息公开,可以使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是否虚假投保的情况作出判断。如果企业出现了骗保的情况,可以将其写入社会诚信档案,从而对企业进行强有力的道德约束。
同时,对于政府来说,可以根据企业的投保情况,予以政策上的扶持与奖励,并且对于诚信等级低的企业,也应当加大整改力度。最后,在企业发生环境污染后的罚款上,可以根据诚信档案,加重或减轻处罚。
(二)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顺序
夜上海论坛 由于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数额大,对于造成污染的企业和保险公司而言都是一笔不小的款项,企业很有可能支付不了巨大的赔款,所以确立赔偿的顺位尤为重要。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在扣除调查勘验费、鉴定及相关合理费用之后可以按照下列顺序赔付:
1.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
2.受害人的财产损失;
3.污染物清理费;
夜上海论坛 4.环境污染的修复费用;
夜上海论坛 5.其他相关费用。
夜上海论坛 关键词:转型期;环境污染侵权;恢复原状;变革研究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3-0188-02
环境污染是生态环境恶化的具体因素,随着社会环境意识的提升,环境污染所带来的污染成本,不仅加剧了环境治理难度,也给社会发展带来负向影响。据统计,环境污染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约占整个GDP的10%,尤其是工业企业污染所占比重更大。在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中,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5条提及“恢复环境原状”外,其他法律尚无对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适用条款说明。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侵权责任法》第15条中,对于传统民法中的损害赔偿方法,有恢复原状和金钱赔偿两种途径。反观当前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界定,有学者提出向《侵权责任法》并轨的建议,但对于环境污染损害与救济途径,缺乏适用性。如重金属环境污染,其损害结果具有多种形式,而对于恢复原状的责任承担,则无法适用。
一、环境污染侵权与恢复原状的法学关系
从法学研究中来看,对于“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虽然两者都是一种损害的赔偿途径,但其价值与定位存在差异性。“恢复原状”是基于对被损害者的利益,旨在提供对被损害者权利或法益完整性的保障;而“金钱赔偿”则是从价值利益时尚来补偿被损害者的权利或法益[1]。从传统民法视角来看,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是相互排斥的,当恢复原状足以救济受害者损失的,则不予金钱赔偿;反之,则为了实现补偿功能,以金钱赔偿方式来保障受害者权益。可见,在环境污染侵权场合下,恢复原状更具有权益维护、功能恢复、全面补偿的特性。
(一)有助于维护受害者的利益完整性
夜上海论坛 恢复原状是传统民法中最符合损害赔偿目的的方式,如同损害事故未曾发生一样,而非对受害者的财产利益的等价赔偿。恢复原状在法学解释中,不仅包括对物质利益的保护,还包括对精神利益及其他主观利益的保护。在《侵权责任法》中,对于侵权损害,需要课以损害赔偿义务来填补损害结果,并让受害者恢复到没有损害的状态(原状)。所以,恢复原状具有保障受害者完整利益的功能,而等价金钱赔偿仅代表宏观上的财产损害。在环境污染侵权中,既表现出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又表现出对受害者健康权、财产权的损害。因此,从保障受害者利益完整性上,将“恢复原状”运用到环境污染侵权中,更能够彰显完全赔偿功能。
(二)有助于确保受害者权利的继续
夜上海论坛 从恢复原状的外在表现来看,实现了对物的功能、状态、使用价值的维系,便于确保被侵害者权利的继续。在德国法典里,将“完整利益”称为保持利益。以被损害的汽车为例,通过修复可以使汽车的使用价值得以延续,如果该汽车承载了特定的情感,其所负载的特定主观价值也实现了维持,这与等价值的金钱赔偿相比是无法实现的。同样,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恢复原状不仅发挥了承担责任的方式,也实现了对被损害者权利的继续功能。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责任承担方式被认定为预防性责任承担方式,虽未实现损害赔偿法上的恢复原状,但却是实现受害者完整利益保护的重要责任方式。以某重金属污染案件为例,由于重金属污染所带来的土地污染经济赔偿,只能补偿现实中的经济损害,但对于农民及子孙来说,金钱赔偿无法实现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维护,而因土地污染所带来的脱贫、致病等问题,则无法给予保护。另外,对于土壤污染后的修复与治理成本更高。
(三)有助于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环境污染侵权的危害是巨大的,尤其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更甚。同样以重金属土地污染为例,由于重金属本身具有一定毒性、生物累积性、持久性、远距离迁移性等特征,使得重金属污染物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等危害,对人类身体健康及周围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影响。因此,面对因环境污染带来的侵权救济案件,不能仅停留在当前的人身及财产损害方面,还要兼顾未来可能的不特定人群、财产和生态危害。当前,在《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85条及《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中,有提及对生态损害赔偿的条款,新修正的《环境保护法》第64条也提及对“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的追究,这些都体现了对环境污染侵权所带来的完整利益的保护。
夜上海论坛 二、当前环境污染侵权中恢复原状面临的适用困境
夜上海论坛 (一)恢复原状在保护私权损害中遭遇可行性论证难题
从法学损害赔偿中恢复原状的适用条件来看,一是有原物存在,而对于原物不存在则只能转化为损害赔偿责任或其他形式;二是原物损害具有可恢复性,即可以通过技术性修复来保障恢复原状;三是恢复原状具有经济性,即恢复成本不能巨大或不具有可操作性[2]。可见,由于环境污染损害案件中对“恢复原状”的适用性存在现实,如缺乏恢复原状的参考标准,特别是一些重金属污染案件,本身对环境的污染具有不可逆转性,恢复原状几无可能。再者,对于可恢复性难以认定,如一些重金属污染可能带来的化学、物理、生物变化等,其直接危害、间接危害涉及范围较广,且难以评定。还有对环境污染中的“恢复原状”不具有经济性。如美国、日本、欧洲等国家,将重金属污染的治理成本放于最高位,其恢复原状的代价是高昂的。
(二)恢复原状难以对环境损害提供合理救济
从《侵权责任法》第65条中“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解释来看,一是包括人身上的伤害、死亡、财产损失等;二是环境上的损害,即环境私权、公权侵害。由于在学界Α八鸷Α钡慕缍还不统一,一些观点将“环境污染所带来的损害”行为界定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而从《侵权责任法》来看,环境污染侵权主要是由污染物对大气、土壤、水体等环境要素超出其自净能力,使得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3]。因此,从立法层面来看,对于环境污染侵权损害的救济,尽管新修订的法典也提及了“破坏生态环境的侵权责任”,但对于环境损害赔偿及救济体系还不完善。如最高法指导性文件及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提到了对“环境污染损害生态环境”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在侵权责任及保护环境利益救济渠道上存在缺位,使得恢复原状陷入难有作为的尴尬。
夜上海论坛 (三)恢复原状被环境污染修复责任所取代
保护环境,维护生态,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一些老旧重污染企业的关停、外迁所留下的污染场地越来越多。由于企业污染物排放而导致的法学上的“污染场地”,其对人类健康及环境修复都带来严重危害。2014年环保部出台《污染场地术语》《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等文件,逐渐加大对污染场地的调查、风险评估和监测。但在污染场地恢复治理上,对于恢复原状责任方式,往往被环境修复责任所取代,特别是一些企业因歇业、倒闭、关停、破产等无责任承担者,使得国家负有公众利益保护的职责。
三、恢复原状适用环境污染侵权的变革建议
夜上海论坛 (一)分类构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及恢复原状标准
从环境污染所带来的损害不可逆转性来看,在应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问题上,结合污染物对环境的危害及威胁程度来制定不同的恢复原状标准体系。强调对私益损害的保护,在明确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同时,还要明确对土壤、水体等环境有害污染物的清除标准,如《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等,对于无法彻底清除的,需要修订各类污染物质量控制标准,来进一步保障人身、环境安全。如借鉴德国、英国、日本基于风险各类的污染场地管理办法,来实现对被污染场地的修复目标,促进其可持续修复。
夜上海论坛 (二)引入恢复原状技术可行性分析
从环境污染案例中面对“恢复原状”的技术可行问题,如某重金属污染在技术上不具有可行性,则给周围生态环境、人类健康、生物多样性带来危害。对现行法学框架下“生态破坏侵权”责任方式进行完善,当面对无法修复障碍时,以最佳可得技术来进行可供选择。比如在环境围绕修复技术上,常采用组合修复技术,如螯合剂――植物修复技术、基因工程、微生物修复技术等,来降低和减少环境污染。当然,在协同最佳可得技术制度建设上,一方面借助于环境损害评估机制来进行可行性论证,另一方面通过司法裁决方式来确保环境修复方案的可行性。
(三)制定恢复原状经济合理性的例外规则
夜上海论坛 考虑到环境污染所带来的危害多样性、严重性,多数国家的立法、司法中对生态损害的恢复责任实行例外规则制定。如德国法典中将“环境责任”纳入《环境责任法》;意大利民法典第349号法律第18条专门明确了“环境损害赔偿规定”;美国超级基金法明确了“严格、连带、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责任,对污染场地的修复责任可溯及、无限、连带责任,企业股东或管理者应该承担支付修复费的责任。2014年我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中显示,全国土地总污染超标率达到16%,主要污染物有镉、镍、铜、砷、铅等。对于“污染者负担责任原则”,当污染者灭失或主体消失时,国家成为履行治理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因此,应该考虑到恢复原状的例外规则。
夜上海论坛 (四)保持环境修复责任的独立性
夜上海论坛 从环境污染侵权表现上,一方面是环境污染侵权导致第三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另一方面是环境损害,对周围土壤、大气、水体等环境带来结构性、功能性破坏损害;再者是企业在经营中带来的污染场地问题。对于不同环境污染侵权的“恢复原状”,其环境修复责任应该适用不同的损害。从立法上明确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及污染者修复责任的性质,界定清环境治理中的公权、私权、公法责任、私法责任界限,才是推进生态保护的基本法律要求。
参考文献:
[1] 王志轩.明晰责任 完善制度――《环境保护法》修改刍议[J].环境保护,2013,(16):65-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