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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范文

夜上海论坛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第1篇

[关键词] 建筑装饰行业 现状 问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也从单纯的物质生活中解脱出来,追求丰富多多彩的精神生活。对自己的生活空间亦是要求健康、舒适、美观、富有个性。建筑装饰行业也随之发展起来,成为国家甚至每个人都关心的事情,对其发展也不断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夜上海论坛 一、建筑装饰行业的现状及特征

由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质量不断改善,到2005年,建筑装饰行业已经形成年工程产值达到1万亿元的产业规模,共有各类企业20余万家,从业人员近1400万人。在“十五”期间达到平均年增长19.6%的增长速度,再次,行业年增加值为1730亿元。年工资性支出为972亿元、年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为120亿元、年营业税为187亿元、毛利润为448亿元,占全社会建筑业增加值的30%。可以这么说,建筑装饰行业经过20年的发展保持了较高的增长速度,也形成了以下主要现状及特征。

夜上海论坛 1.多元主体形成,市场竞争格局激烈

建筑装饰行业的产生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产物,与其他传统行业相比,建筑装饰行业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相对较小。住宅装饰装修夜上海论坛本身就是从民间装修队起步并逐渐发育和发展起来的,几乎全部是民营经济成份。目前,国内装饰装修市场已经形成中外合资、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企业组织形式,充满生机和活力、平等竞争的市场格局已经形成。国内一批业名品牌的装饰装修企业脱颖而出,逐步成长壮大起来。特别是一些国内民营建筑装饰企业,已经具备独立承包大型建筑物装饰装修工程的能力。如:五星级宾馆、饭店、商场及娱乐场所。

2.产业化发展明显,专业化分工趋势明显

随着行业规模的扩大,行业内部的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在行业内,一批管理先进、产业化生产的大型公共建筑物装饰企业成长起来。有些企业建立了自己生产工厂和基地,装饰装修项目初步实行了产业化,业务流程趋向合理化。

3.规范行业发展的相关法律体系正在形成

在建筑装饰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规范行业发展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陆续制定并出台实施。以国家建筑业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以《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规,以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验收规范》、《住宅装饰装修施工规范》、《民用建筑工程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等规范为基础,以市场标准和技术标准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体系正在形成,为规范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装饰行业持续快速发展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夜上海论坛 4.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增强

夜上海论坛 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体制改革造就了建筑装饰行业。而建筑装饰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首先,建筑装饰业已成为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不断提高。其次,为满足全社会日益增长的美化环境、提高生活质量的需求做出了贡献。再次,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因此,建筑装饰行业在自身得到巨大发展的同时,也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二、建筑装饰行业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建筑装饰行业发展很快,但起步较晚,行业内部存在的诸多问题制约了行业的进一步发展,这些问题亟待解决。如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势必会影响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首先,装饰装修市场秩序比较混乱,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不规范。由于大量不合法经营企业进入市场,企业之间互相杀价、业务过程中给予回扣等不当竞争现象十分严重和普遍,使规范经营的企业受到损害。其次,借用资质、层层转包的现象比较普遍,施工质量难以保证。在招投标和承接工程项目中大量存在借用资质以及层层转包的现象,导致大量工程项目由无资质、技术力量差的企业承接,施工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再次,建筑装饰行业从业者队伍虽然庞大,但整体文化水平较差,技术素质较低,其中装饰设计人员接受正规专业训练的人数较少,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较少。施工队伍的主体是农村转移的富余劳动力,受正规文化、技术教育的程度低。行业培训的主要形式是师徒间的传、帮、带,缺乏现代化的培训手段,行业缺乏接受过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各种装饰业务技能的技术骨干力量。

虽然建筑装饰行业发展迅速,但仍起步较晚,企业规模普遍很小。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拥有国际化的建筑装饰行业龙头企业。即使是国内知名企业,年工程承接能力也是仅仅有限,同国际大公司比较,国内企业差距较大。虽然一些企业开始实现工厂化、产业化以及实现企业联盟与协作,但其比例却比较低。同时,国内大部分企业规模小、资金、技术实力差,加上管理不够规范,施工质量难以提高,国际竞争力较弱。

夜上海论坛 一些新技术开发滞后,主要依靠国外技术的引进,技术依赖性较强,而由我国企业自主开发、研制的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及新工艺较少

夜上海论坛 资源合理利用和环保问题比较突出。建筑装饰工程大量使用天然材料,属于资源消耗性行业。由于材料生产技术装备差,施工技术水平较低,设计、施工的标准化程度低,造成水、能源、木材等资源的利用率低,资源浪费严重。同时,当前装饰装修的传统施工方法和使用的材料,环境的亲和性差,科技含量和质量水平低,施工现场产生的噪音、粉尘等污染物和工程垃圾较多,对环保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不合理,材料、部品、设备、设施选型不科学,造成建筑物的使用成本高,能源消耗高。

第2篇

房屋渗漏查明渗漏原因,并知晓适用的法律法规,则能清楚责任,避免矛盾激化,有利于渗漏问题的解决。

一、 渗漏原因查找

夜上海论坛 房屋渗漏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开发商建房时由于设计失误、选材不当、施工不规范、细部处理不到位等,导致房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进而引发渗漏。

2)业主自身使用不当或随意改造等,造成自家或邻居家漏水。此类漏水事件一般发生在邻里之间或楼上楼下的毗连部位。

3)装修公司M行装修施工时破坏了原防水层又未做好二次防水。

4)房屋年代久远,防水材料老化失效。

5)物业对共用设施、设备管理不善。

……

鉴于房屋渗漏的诱发因素很复杂,在查找和确定渗漏的具体原因时,建议找专业、有资质的单位或房屋质量检验部门鉴定。

二、房屋漏水的责任界定及其法律依据

找出了渗漏原因,那责任到底在谁?如何来界定?

夜上海论坛 关于住宅漏水权责的界定,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中也都有涉及到,现整理出来以飨读者。

夜上海论坛 对于因开发商建造的房屋质量不达标造成的渗漏,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适用该规定的前提条件是确定开发商建造的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如果渗漏是受害人或相邻关系人造成的,即使在5年质保期内,开发商也不担责。

对于由装修人施工时对结构进行改造,破坏了原防水层造成的渗漏,《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保修期自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注:以上情况开发商和装修公司的维修责任仅限保修期内,若已经过了保修期则只能由业主自行承担。

关于因自身使用或随意改造(如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造成自家漏水的,漏水责任由自己承担;造成邻居家漏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对于因物业管理不善导致的渗漏,或是出现了问题后没有及时处理,导致损失扩大或出现了更严重的问题,一般由物业承担责任,这通常在物业管理合同中都有明确。前者比如共用管道堵塞,虽然不是物业造成的,但根据物业管理合同和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清理,如果没做到,那就可以追究物业的责任;后者比如楼上违法装修,物业未制止,那么就可以找物业要求赔偿损失。

对于因防水材料自然老化造成的渗漏,各方均无过错,至于责任的承担,保修期内,由开发商负责;保修期后,由业主自行负责。

夜上海论坛 三、房屋渗漏的解决办法

夜上海论坛 发生漏水问题后,查明了原因并确定责任主体后,责任主体应尽快负责维修、解决问题,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若责任主体以各种理由故意拖延,不予处理的,受损方也可先行解决,但要保留证据,以便后期向责任主体追偿。若小区屋顶、外墙、共用管道等共有部位漏水,排除了人为损坏的情况,在开发商保修期满后,可通过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动用房屋维修基金解决。

第3篇

1.国务院各相关行政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颁布的物业服务的行政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国务院的行政部门中以建设部的规章居多。例如1990年《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90年《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2004年《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等。地方性物业法规如《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物业服务法律法规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夜上海论坛 二、物业管理实务中主要涉及的法规及问题

(一)物业管理招投标

夜上海论坛 通过物业管理招投标是物业管理市场发展、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和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的需要。2003年建设部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虽对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招标方式等做出了规定,但并未对哪些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哪些可以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哪些不宜进行招投标进行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只提到国家提倡通过招投标的方法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目前物业管理的招投标法规还未制定,给物业管理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留下了可钻的空子,使竞争者参与者无法可依,也无法对有关方面进行有效的监督。

(二)物业管理服务

建设部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以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但对于物业管理模式的问题,最高层次的专门立法《物业管理条例》只允许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企业委托管理模式,与其上位法律《物权法》的规定存在冲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从大体上规定了招投标的方式、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在期限上的衔接、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移交的总体规定,缺乏对承接验收更为严密的规定,对前期物业的开始时间界定不清,容易造成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企业不规范,前期物业合同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现象。由于物业管理服务十分复杂、牵涉主体广泛,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物业服务合同。为规范委托管理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更全面、准确地反映物业管理全过程的内容,更充分表述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7年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仅对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做出了规定,但其内容过于原则,不利于操作,并且对物业服务合同性质没有明确界定。我国《合同法》分则规定了15种典型合同,而今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存在不同认识,导致实践中对物业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各行其是。

夜上海论坛 (三)物业装饰装修管理

夜上海论坛 装饰装修是指为了使建筑物、建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建筑物外表和内部精心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我国对物业装饰装修管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法律文件中:《物业管理条例》的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三条的规定。建设部2002年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四)业主自治

《物权法》首次在法律上为建立业主自治机构提供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业主的法律范围。《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对业主和业主大会进行了规定。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设部制定了《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供建设单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参考使用。国内现行法律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制度缺乏可操作性规定,业主自治机构的民事主体资格不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资格缺失,就有关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而发生的某些诉讼,主体发生缺位,业主的权益就有可能受损。

(五)物业使用与维护

夜上海论坛 《物权法》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分为:专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规定了物业使用和维护的内容。另外,《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异产毗连房管理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都直接或间接为物业的使用和维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当前法规未对物业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做出明确的划分和界定,使得这方面的纠纷特别多。另外,《物业管理条例》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对其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未细化,使物业公司维修责任被强制扩大。

(六)物业服务收费

夜上海论坛 涉及物业服务收费的相关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物业管理条例》、《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都是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的相关法律。我国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的是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指导价范围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管理过程中还存在收费标准的争议,对车位费、停车服务费、车辆保管费的界定不一,物业管理费收取及管理权的归属错位,物业管理收费监管责任不明等问题。

夜上海论坛 三、物业管理的立法完善

在国家立法上,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一部在行政法规以上的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专门的物业管理法律。最高效力的专门立法《物业管理条例》层次低,与《物权法》存在冲突。各地的物业管理发展水平不一,立法者对物业管理立法的理解不一致,制定出来的物业管理条例在内容上大相径庭,与国家的规定不相一致,破坏了我国物业管理立法的统一性。只有从理论上科学认识和寻求物业管理内在的、必然的联系,通过立法途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

(一)加强理论研究工作,提高物业管理立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我国物业管理理论研究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理论研究滞后于物业管理的实践。必须加强物业管理的理论研究,通过借鉴国外的理论研究成果并紧密结合我国物业管理发展现状,深入研究我国物业管理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明确我国物业管理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物业管理发展模式。在正确理论的指导下不断完善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提高物业管理立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物业管理的健康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夜上海论坛 (二)出台物业管理的专门法律《物业管理法》

出台《物业管理法》,充分考虑已出台的上位法律相关规定的配套和细化,以现有的立法内容为基础并吸收近年来物业管理立法的成功经验,从法律层面上对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规定,使其具有操作性。明确规定住户(业主和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业主大会的职责、召集和决议方式,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性质,合同的内容或事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合同的解释,对合同法的适用,对合同的监督和管理;规定物业管理收费的原则,收费用途,收费标准的制定,对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等。这样一部专门法律,不仅提高了物业管理的立法层次,更重要的是使得物业管理各有关方面的工作都有法可依,消除之前的法律盲点。

(三)做好纵向和横向两方面的法律协调工作

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即上下位法之间)应当互相衔接、不互相抵触,同一层次的有关规范内容协调配套,不互相矛盾。在已制定的法规中,有与其上位法律明显冲突的地方应及时予以修订,如:《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主体的规定与《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不一致,要予以修改;为避免地方性法规之间不协调,较高层次的法规应对物业管理在体制、收费等原则性问题上进行规范,但不宜太具体,以保证各地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制定细则的自主性;各级部门应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物业管理发展的需要。

夜上海论坛 (四)加强物业基础保障型的法律规定,建立物业纠纷处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