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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经典案例及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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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经典案例及分析

第1篇

案例教学法由前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教授(C.C.Langdell)于1870年首创,并被全面引入该学院的法律课程,后来也被引入经济学院、管理学院教学中,目前已成为美国教育中使用最广泛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就是在授课过程中利用案例作为教学媒介的一种教学方法。《教育大辞典》将案例教学法定义为“高等学校社会科学某些科类的专业教学中的一种教学方法。即通过组织学生讨论一系列案例,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使学生掌握有关的专业技能、知识和理论。”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界一直认为高等本科教育是一种素质型教育,而非职业教育。这导致长期以来,我国本科教育中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到底何种教学质量更高,近些年一直存在争论,不同的学校也偏重不同的教学模式。比如,同是本科教育,一所学校定位偏重于学术型,要求学生有宽厚的基础知识和扎实的理论根底,但学生的实际知识和操作能力就可能显得比较弱;另一所学校面向职业应用,对学生要求打好比较专门的应用知识基础,实际操作能力强,但知识视野较窄,理论功底不高。③认知心理学的代表人物布鲁纳(JSBruner)认为,学习任何一门科学的最终目的是构建学生对该学科的良好认知结构,而构建学生良好的认知结构常需要经过三个过程:习得新信息、转换和评价。认知结构学习理论的基本观点可以概括为:为了使学生学得好,掌握提供的信息是必要的;学生不是被动的知识的接受者,而是积极的信息加工者;掌握这些信息本身并不是学习的目的,学习应该超越所给的信息。学生的心智发展主要是遵循他自己特有的认知程序,教学是要帮助或促进学生智慧或认知的生长。由此,他提出了发现学习法。发现学习理论基本观点:强调创设问题情境;注重内在动机的激发;注重学生的自我发现;注意信息的提取。④从布鲁纳的观点可以看出,培养学生主动学习的能力,注重学生的自我发现能力对于构建良好的认知结构至关重要。而案例教学法通过在法学课堂中引入案例,针对案例进行启发和引导式教学,对于学生既掌握良好的理论知识又具备相应的案例分析能力具有很好的效果。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学科,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势必对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不断提出新的要求。近年来,我国法学教学中越来越多开始引入案例教学法,国际法教学也不例外。

夜上海论坛 二、国际法的特点及要求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⑤国际法不同于调整私人之间或私人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除了国籍、引渡、人权等部分内容涉及个人之外,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相对民法、刑法等国内法,学生往往对国际法的印象是“高冷”,即与现实生活关联度不高,适用性不强。教学过程中,如果只是系统的传授知识,会导致学生愈发觉得“高冷”,这就需要为学生创设一定程度的现实感和实用感。国际法内容体系庞大,国际公法就涵盖很多部门法,包括领土法、海洋法、空间法、国际环境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组织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条约法、国际争端解决法、战争法等。每一部门法又包括诸多国际条约、宣言、决议等,比如《联合国》、《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而人权公约就包括普遍性国际人权公约和专门性国际人权公约,专门性国际人权公约包括《保护种族权利的国际公约》、《保护妇女权利的国际公约》、《保护儿童权利的国际公约》等等。而国内法往往都有相对简单的法律体系,比如《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对于刚开始接触国际法课程的本科生而言,相比国内法,整个国际法课程就会显得体系繁杂,内容繁多。全球化的发展,以及社会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发展,对国际法专业人才提出了新的要求。传统的以讲授为主的国际法教学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的需求,各个高校也都对国际法课程进行了教学改革。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一直非常重视“案例法”的教学,教师在讲解国际法相关理论的同时,穿插一些典型案例在课堂上分析讨论。案例教学法的运用,能够充分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得学生具备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夜上海论坛 三、国际法案例教学法的概念及改革思路

国际法案例教学法就是国际法教师在具体讲授课程中运用与其讲授有关的国际法案例(包括已作出判决、裁决的案例或者正发生的尚未作出裁决的案例),结合相关的国际法原理,促使学生积极主动学习国际法知识的一种教学方法。国际法主要研究国家与国家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是一门理论性强、实践丰富的课程。由于国际法的内容浩如烟海,相关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案例非常多,对于刚刚接触国际法知识的本科生而言,激发其内在兴趣尤为重要。如果教师一味追求国际法知识点的介绍,平铺直叙的灌输相关内容,学生的兴趣和信心未建立,教学效果肯定不好。在教学过程中,应结合国际法知识,在讲授既有经典案件外,通过结合近年或当前发生的国际时事热点问题引导学生思考。教学模式上可采用“案例-理论-案例”模式,根据不同知识要点,有针对性的讲授。教学手段上,除了课堂讲授,案例分析外,还可结合“苏格拉底讨论式”教学方法,一问一答,启发学生思考;也可结合实习模拟教学法,将学生分为原告、被告两组,针对已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国际争端案例,展开辩论,锻炼学生法律推理能力和口头辩论能力。此外,为使学生对国际法产生更直观的感受,还可以通过播放经典影视资料,比如联合国网站视频资料,有效引导和疏导学生的爱国情绪,理解和把握我国和平外交政策。

夜上海论坛 (一)国际争端案例与国际时事热点问题相结合

夜上海论坛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了国际法的渊源,其规定国际法院在第59条的规定下,可适用“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的司法判例及国际法学家的学说。虽然司法判例不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但它是重要的补助资料。国际法院的裁判活动及其判例,对国际法规范的确定和解释,对国际习惯法的形成和发展,都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学习经典的国际争端案例对于学生研习国际法知识以及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十分重要。但基于国际法院或WTO争端解决机构判决的案例,无论是案情还是所涉法律问题都比较复杂,判决书达上百页。国际法授课过程中,应根据所讲内容重点,有针对性的结合既往案例。但是,由于学生往往对既往案例缺乏现实感,倘若结合当前国际时事热点问题,学生则会产生更强烈的现实感,会很有兴趣的参与讨论。比如在分析领土与海洋权益问题时,就可列举中日案或者中菲仲裁案,学生结合国际法理论知识,对这些时事热点问题进行分析、讨论或辩论,提交自己的看法和结论。要注意的是,对国际时事热点的选择、问题的设计、小组讨论、总结归纳都要仅仅围绕所授国际法内容有针对性的选择。这种理论联系实际的做法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参与的热情,并形成对中国外交政策的理解。

(二)“案例-理论-案例”模式

“案例-理论-案例”模式是指在讲解一部分(一章或一节)前,以一个经典案例作为引子,提出问题。学生带着问题学习相应国际法理论知识,再结合理论知识分析该案例。这种模式的本质是从国际法问题出发,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更容易理解相关的理论知识,并能够掌握案例分析的要点。比如讲到引渡和庇护内容时,可以先引出学生们比较熟悉的赖昌星案,然后讲授国家之间的三种引渡方式、双重犯罪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以及死刑犯不引渡原则。通过这些理论的讲解,再分析赖昌星案,学生就能融会贯通,较容易的理解这些国际法理论和原则。在“案例-理论-案例”模式中,要注意对案例的选择需真实、可靠、具权威性和针对性。

(三)启发和引导相结合原则

启发和引导兼用原则是指教学活动应以启发为指导,并引导学生从事积极的智力活动,从质疑问题、答疑解惑中理解教学内容,融会贯通地掌握知识,并培养、训练学生良好的思维能力和积极主动精神。⑥国际法专业学生的学习对象是比较深奥的国际法学理论知识,这就要求教师应循循善诱,通过案例启发学生主动思考,通过对国际法案例所涉法律问题的仔细分析,理解有关理论知识。此外,教师应当改变单一的“自问自答”或“我问你答”的形式,可以引导学生进行相互辩论或问答,或结合模拟法庭、辩论等多种途径,不断变换教学形式以唤起学生的积极性。

(四)案例法与讨论式教学法相结合

案例教学法偏重于运用经典案例分析相关理论,讨论式教学法偏重问题导向,学生讨论为主。武汉大学国际法所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将讨论式教学作为教学改革的重要一环。讨论式教学法主要是启发学生的思维,如在讲授《国际法》一课时,老师采用课堂讨论式,把海湾战争、苏联解体、等问题与国际法上的基本原则、国家的基本要素、国家的承认、国家的继承夜上海论坛、国际责任、民族自决权等理论问题结合起来,使学生的参与积极性显著提高。讨论十分热烈,既启发了学生的思维,也锻炼了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⑦讨论式教学法重在锻炼学生的国际法思维和口头表达能力,但因为讨论式教学所耗时间比较长,需要授课教师加以引导,分组讨论,并控制时间节奏。在整个国际法授课进程中,为保证国际法授课内容的完整性和系统性,考虑到本科生以学习基本理论知识为主,讨论式教学法的运用不用太多,其更适合于研究生阶段学习。

夜上海论坛 (五)采用实习模拟教学法

夜上海论坛 武汉大学国际法所在国际法授课中也一直采用实习模拟教学法(也称疑案论辩教学法)。实习模拟教学法,也是培养学生实际能力的重要方法。其做法包括,一是把典型的或正在办理的国际争端案引入课堂,结合教学内容把学生分成原、被告两个小组针锋相对地辩论。二是用“模拟法庭”教学,让学生通过模拟法庭学会如何用诉讼的方式处理涉外法律纠纷。⑧这种模拟教学法适合于在课程授课末期,在整个课程内容授课结束前,引入一正发生的国际争端,学生代表分为原、被告,由学生自行组织一场模拟辩论赛,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具体国际争端中,让理论与实际融会贯通、相得益彰。

(六)影视资料

夜上海论坛 为提高学生兴趣,增强学生现实感,国际法影视资料可作为一种教学媒介。比如,《中国恢复联合国席位》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获得联合国席位的整段历史,授课过程中播放这一珍贵影视资料,一方面可以让学生了解这段历史,另一方面,也能学习联合国相关决议程序。而《东京大审判》、《卢旺达大饭店》等影视资料讨论了战争罪、反人类罪、人道主义干涉与国家原则、联合国维和行动等国际法问题。在收集和筛选这些国际法影视资料时要保证其权威性,同时要避免一些史料不实、误导性的影视资料。

四、结论

第2篇

一、故意杀人罪简单条文设置的原因及不足

夜上海论坛 故意杀人罪,是我国刑法典分则所有中罪名中最为特殊的一项罪名,因为只有它是法定刑倒序设置的,其首选为死刑,从而向下排列。①原因是因为故意杀人罪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自由的犯罪,它侵犯了社会所保护的至高无上的利益-人的生命。根据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所形成的刑法报应思想,从墨家的“杀人者死,伤人者刑”至刘备约法三章“杀人者,死”再至《唐律》的“七杀”直至今天的故意杀人罪首选死刑,杀人偿命成为一种约定成俗的习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刑罚的报应复仇理论有着酣畅淋漓的体现。詹姆斯。斯蒂芬爵士曾说过:“刑法之复仇的激情有如婚姻之与性的欲望。”美国大法官霍姆斯认为,不仅法律事实上使满足复仇成为刑罚的目的之一,而且法律也应该这么做。虽然我们-无论是私人还是造法者,并不鼓励复仇,但法律应当顺应社会的实际情感和要求,而不论这种情感和要求是对是错。如果人们渴望复仇,假如法律不帮助他们满足这种复仇的激情的话,他们就会在法律之外寻求满足,那么法律就别无选择,只能自己来麻醉人们对复仇的渴望,以避免私人报复这种更大的恶。所以,立法者在立法设置上便将故意杀人罪设置为简单罪状,法定刑以死刑为首倒序设置为司法者提供判断的依据。

夜上海论坛 对此种简单立法设置的支持者认为,对立法设置如此简单的原因有二,一是法律应当简单明了,简单条文是对“杀人者死”那句经典台词的立法重复,不论是司法者还是普通的老百姓对此条文都能一目了然,特别是对后者,更能体现刑法的威慑、预防之功能。二是留有足够空间让司法者自由裁量。法有限而情无尽,法律不能穷尽万事万物,不能包罗万象,现实的社会中存在形形的故意杀人案件,类同殊异,差别甚巨,刑法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留下足够的空间让案件的裁判者能够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来作出自由裁量,实现个案公正。

夜上海论坛 但是,这样大幅度的自由裁量空间给司法审判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导致在具体操作中的混乱。如同《唐律疏义》中所言,“今之宪典,前圣规模,章程靡失,鸿纤备举,而刑宪之司,执行殊异,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杖罚。。。”审判法官必须要根据个案的基本情况,考虑被告人的行为恶劣程度、是否主犯、从犯、少年犯、累犯、惯犯、立功自首等一系列的法定情节,还要认真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民意民愤等酌定情节。而这些因素的考虑都必须根据承办法官的个人法律素养来决定,而法官的个人好恶、职业道德、生活阅历、法律素质都会影响个案的审判。“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推理是否良好,对法律的领会如何;取决于他的感情的冲动;取决于被告人的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取决于一切足以使实物本来面目在人民波动的心中改变的、细微的因素。” ②在现今我国法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将故意杀人罪的认定权利全部下放并不是明智之举。因此,对于如何保持立法之科学化与司法之公平正义相平衡,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二、通考古今中外的故意杀人罪的条文设置

夜上海论坛 我国古代的刑律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有“七杀”之称。最早出现于《秦简》中的杀人罪,有贼杀、斗杀、故杀和擅杀4种,汉律中有贼杀、谋杀、斗杀、戏杀和过失杀5种,从《晋律》来看,有故杀、谋杀、斗杀、误杀与过失杀6种,七杀始见于《唐律》,宋、明、清律均沿袭之,并影响当时的朝鲜、日本和越南的刑法,他们均在体制和内容模仿唐律。③七杀内容如下:

夜上海论坛 谋杀,指二人以上合谋杀人,在特定情况下,一人亦可谋杀。《唐律疏义。贼盗》:“谋杀人者,谋二人以上,若事已彰露,欲杀不虚,虽独一人,亦同二人谋法。”唐律按谋杀进行的阶段不同,分别规定谋议的徒三年,已杀伤的绞,已杀死的斩。

故杀,指故意杀人。《唐律疏义。斗诉》:“非因斗争,无事(指斗争事)而杀,是名故杀。”故杀的斩,故杀未死的,依故意伤人论罪。明清斗殴及故杀人条节注:“临时有意欲杀,非人所知,曰故。”故杀比谋杀的轻,比斗杀的重。

夜上海论坛 劫杀,指因劫夺囚犯而杀人,不分首从,一律处斩。

斗杀,指相互斗争中杀人。殴打人致死,也称殴杀。《唐律疏义。斗诉》:“斗殴者,原无杀心,因相斗殴而杀人者。”斗杀的绞;殴伤的依照伤情处罚,又依照身份不同而有加减。虽因斗,而用兵器致人于死的,拟制其有杀人故意,罪刑与故杀同。斗殴后已分散,去而又来杀伤的,依故杀处断。

夜上海论坛 误杀,指有杀人故意,但杀错了人。《唐律疏义。斗诉》:“诸斗殴而误杀旁人者,以斗杀伤论,致死者减一等,流三千里。”

戏杀,指本无杀意,而以杀人的行为作游戏,因而致人死亡。戏杀对杀人的结果有预见,只因两相和好而减轻刑罚。戏杀人的,减斗杀人二等,即徒三年。因斗殴、僵仆(躺倒在地,或仰或伏)而致旁人于死的,以戏杀论。

夜上海论坛 过失杀,同我国刑法典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从上可以看出,我国古代刑律对杀人罪的条文设置,有6条规定了故意杀人的类型,根据杀人的不同对象、主观故意等内容的不同而在罪状、罪名和法定刑进行合理区分。

夜上海论坛 同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典亦对故意杀人的不同罪状、法定刑根据主观故意、行为情节、杀害对象等不同来区别对待。

夜上海论坛 就越南刑法典来说,由于其古代刑律受唐律影响较大,其现行刑法典亦继承不少其古代刑律的合理之处。其在分则第二章危害他人生命、健康、人格、名誉罪中,从第101条到108条规定了不同的杀人罪状和量刑。如第101条规定杀人行为恶劣、情节严重的类型及量刑,义愤杀人的罪状及量刑,第102条规定防卫过当杀人的罪状及法定刑,第103条规定执行公务杀人罪状和法定刑,第104条规定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罪及量刑,第105条规定逼死他人罪及量刑,第106条规定了鼓动或协助他人自杀罪及量刑,第107条规定了危险情况下的故意不救罪及量刑,第108条规定了威胁杀人罪状及法定刑。

夜上海论坛 澳门刑法典分则第一编第一章侵犯生命罪中,用了6条规定区分了不同的杀人类型。其第128条规定,杀人者,处十年至二十年徒刑,第129条规定了加重杀人罪的8种不同的恶劣情节或可谴责的情节,第130条规定了激情杀人、大义灭亲及减轻杀人罪及量刑,第131条规定了杀婴的罪状和量刑,第132条规定了应被害人请求而杀人之处罚,第133条规定怂恿、帮助或宣传自杀的罪刑。同时,还有一条比较有趣的规定,即136条堕胎之规定,对未经同意使孕妇脱胎的始作俑者定罪量刑,如果造成孕者身体伤害甚至死亡的加重处罚。

台湾刑法典在分则第二十二章专门设立了杀人罪一章,其中有5条规定了故意杀人罪,其在第271-275条分别规定了普通杀人、杀直系血亲尊亲属、义愤杀人、生母溺婴以及教唆或者帮助他人自杀、受托杀人或者得其承诺杀人等不同的罪状及量刑幅度,同时还规定了未遂犯的处罚原则和预备犯的处罚规定。

其他国家刑法典也分别根据故意杀人行为的不同类型作出不同认定。日本刑法典第2编第26章设专章规定了杀人罪,共有5条规定区别了不同情况下杀人犯罪的处罚原则。法国刑法典也规定了故杀、谋杀、杀害尊长或者婴儿和毒杀等不同类型。④美国模范刑法第2编第201章也将杀人罪分为谋杀、故意杀人及过失杀人,分别规定了罪状及法定刑,而且在量刑的适用上采用的像元素周期表一样的科学分布,按照不同行为对应不同刑期累计相加。

夜上海论坛 从上面来我们可以看出,无论古今,无论中外,对故意杀人罪的罪状和法定刑的设置很为相似,都根据不同的杀人类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原则,力图求全,内容详细,具有很强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与他们相比,我国对故意杀人罪的条文设置则呈现单薄苍白之态,心有余而力不足。在立法技术逐步科学化的今天,我们应该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学习借鉴科学的条文设置,将法律本土资源化,符合缤纷复杂的司法实践。

夜上海论坛 三、重新设置:本土的继承和法律的移植

意大利刑法之父贝卡利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结论中说道,“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这段公理包含了刑法的二大基本原则:罪行法定原则和罪行相适应原则。对故意杀人罪的法律适用,既要做到罪行法定,又要做到罪行相适应,因此我们必须务求实效,求全精细,根据不同的杀人故意、杀害对象、行为情节等作出不同的法律规定,对我国刑法典重新进行科学化、合理化的配置,使得曾出现的“科学家万人签名求刀下留人案”“董伟枪下留人未果案”等诸多有争议且影响甚大的案例不再出现。

对现今刑法典的条文设置进行改变,有三种选择:修改刑法、人大解释和司法解释。对此,人大修改立法为上上之策,因为像故意杀人这种生杀予夺的犯罪最好由法律固定下来,同时,其条文设置之不足本为立法之局限。但是,修改刑法现今条件下暂无可能,因为修改刑法毕竟牵一发而动全局。因此,最好的现实选择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作出司法解释,参照古今中外刑法典的合理设置,对故意杀人罪的罪状和法定刑重新编排设置,对故意杀人行为所侵犯的不同类型的法益规定具体的故意杀人罪名,对情节严重的杀人行为如谋杀、故杀、杀害直系血亲尊、卑亲属等动机、手段卑劣或者造成多人死亡、民愤极大等杀人行为分列罪状和处罚原则,对情节较轻的如义愤杀人、激情杀人、生母溺婴、受托杀人及安乐死、帮助自杀、致人自杀、相约自杀等行为亦单列处罚。建议排列设置如下:

1、(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加重杀人)

夜上海论坛 有下列情节的,加重处罚:

夜上海论坛 a、行为人系被害人三代直系血亲,或者被害人收养之人;

b、行为人动机卑鄙,行为恶劣,如以杀人为乐,或者折磨被害人以增加其痛苦的;

c、杀害多人的或者多次杀害一人的;

d、使用毒物、爆炸物等杀人的;

e、集团或者团伙杀人的;

f、买凶杀人的;

g、杀害孕妇的;

h、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激情杀人)

因情绪之激动、绝望、恐惧以及道德价值上之动机所支配的大义灭亲行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夜上海论坛 4、(生母溺婴)

生母于产后受精神之刺激而杀婴的,处最高七年有期徒刑。

5、(受托杀人)

应被害人之明确、坚决之书面请求而杀害被害人的,处最高五年有期徒刑。

6、(教唆自杀)

夜上海论坛 教唆他人自杀,如他人系为已遂,处最高十年有期徒刑,如为未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教唆未满十八周岁之未成年人自杀的,无论既遂、未遂,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夜上海论坛 7、(相约自杀)

夜上海论坛 对相约自杀者,如无教唆或者欺骗行为,处最高为三年有期徒刑。

夜上海论坛 8、(帮助自杀)

夜上海论坛 勿论精神或者物质上支持他人自杀者,处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

附注:

夜上海论坛 ①王世洲,论中国死刑的保留与限制及其对故意杀人罪的适用(J)政法论坛,2001.(6)。65.

②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法》,黄风译,第115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6月第1版。

第3篇

夜上海论坛 关键词:伊斯兰文化;妇女问题;权利;社会框架

中图分类号:B9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4-0147-02

夜上海论坛 伊斯兰文化中的妇女问题比较复杂,也比较敏感。一方面,有观点认为“在许多穆斯林国家存有压迫妇女,剥夺妇女的人权的现象”[1]。持这一批评声音的主要为西方政界、学界的人士。另一方面,也有观点认为伊斯兰教作为有着一千多年历史的宗教,其教义充满了尊重妇女的内涵。可以说,出现这种观念上的差异是与不同人士对各地区伊斯兰文化多元性的认识及对伊斯兰教义的解读视角相关的。本文将从妇女的地位、经济权利、政治与宗教权利、社会文化权利、婚姻权利五个方面分析伊斯兰教中关于妇女问题的教义和思想,并对误解性的认识进行辨析论证。

一、妇女地位

所有的妇女问题都是与男女平等概念相关的,也即男女的地位问题。伊斯兰教认为:男女都是真主的造化,二者在灵魂、人格和生命权利上是平等的。

夜上海论坛 (一)灵魂上的平等

《古兰经》中反复提到“真主以你们的同类做你们的妻子”,这说明在真主创造男女之时,在灵魂上是将其看做具有平等地位的个体,是“从一个人创造”的,是“同类的”、同出一源的。比如,《古兰经》在第七章中讲述阿丹的故事时,是将男人与女人放到灵魂平等的位置上,指出男女应在真主面前单独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可见,经典中使用的是诸如“他们”、“我们”、“你们”这样富有平等意味的词语,将男人与女人看成是一体的,体现了男女在地位上的平等,是作为共同责任的承担者。

夜上海论坛 (二)人格上的平等

真主说:“她们是你们的衣服,你们是她们的衣服。“我绝不使你们中的任何一个行善者徒劳无酬,无论他是男的,还是女的——男女是相生的”。可见,在真主看来,男女不仅在权利上、而且在义务上也是完全平等的。《布哈里圣训实录》中讲到“女人犹如肋骨,如果你要将它矫直,它必折;如果你享受它,那你就让它保持弯形而享受吧。”这段圣训说明,男女虽同出一源,但妇女有其天然的特长和弱点,因而要求男性对女性应温柔体贴、关心、照顾,忍受其性格“弯曲”,在灵魂上对妇女近而爱之,对女性的特点要善于尊重、引导,不能强行改变。

夜上海论坛 (三)生命权利的平等

伊斯兰将一切都看做是真主的决定,在对待生命问题上也是如此,《古兰经》讲到“天地的国权归真主所有。他欲创造什么,就创造什么;欲给谁女孩,就给谁女孩;欲给谁男孩,就给谁男孩”。《圣训》中也讲到:“谁抚养女孩而加以善待,将被保护免于火狱的刑罚”。《古兰经》中严厉谴责和禁止杀害女婴的罪恶行为,维护生命平等的权利。穆圣说:“无论谁有一个女儿,只要他不将她活埋,不侮辱她,不爱子胜于爱女,真主将让他进入天堂”。

二、经济权利

夜上海论坛 伊斯兰教赋予妇女以财产的独立拥有权利,完全承认女子对金钱、房产及其他财物的所有权,这一权利不会因未婚或已婚的情况而变的不同。妇女可买卖、抵押、出租她任何的财产,婚前和婚后的财产均归她所有,所有权不会因婚姻而转移到丈夫那里。

夜上海论坛 伊斯兰赋予妇女遗产的继承权。早在公元6世纪的《古兰经》中就规定“男子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女子也得享受父母和至亲财产的一部分,无论他们所遗财产多寡,各人应得法定的部分”。但《古兰经》又规定“一个男子,得两个女子的份”。针对这一点有必要作出解释。首先,伊斯兰教法是一个复杂的体系,为人所不知的是教法中那些对于遗产分配非常详尽的规定,伊斯兰教法会根据亡人所有亲属的情况规定具体的遗产分配情况,充分考虑女性在物质拥有上的平等权利。第二,男女继承的份额多寡是由他们各自所承担的义务上的差别决定的。伊斯兰教规规定女子没有挣钱的义务,女性所得的那份遗产,任何人包括她的父亲与丈夫都不得占有。所以说女方的经济压力非常小,她们也较少有花钱的机会。参照这样的框架,我们对伊斯兰文化中的对女性遗产继承方面规定的理解便是合情、合理、公正的了。

三、政治与宗教权利

(一)政治权利

每一个都是独立的个体,所以无论男人、女人都享有个人思想、言论和行为自由的权力。伊斯兰对个人在思想上的根本原则,是自由与自觉的选择。从伊斯兰妇女的政治地位看,伊斯兰认为,妇女和男人具有同样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参政权以及言论自由等。有这样一个故事讲述了妇女在政治上与男性具有平等的地位,在欧麦尔执政期间,有一位妇女曾同他在清真寺发生争议,最终,这名妇女证明了自己观点的正确性并说服了欧麦尔,于是欧麦尔当着众人的面宣布:“这位妇女是对的,而欧麦尔错了。”

(二)宗教权利

伊斯兰文化中重视男女在宗教问题上的平等,且更加注重保护妇女的特殊利益。比如《古兰经》与《圣训》中都有关于妇女在经期和分娩时期可以免礼和免斋。在妇女怀孕和哺乳期间,考虑到妇女和婴儿的身体健康,妇女亦可免斋。此外,主麻日的聚礼穆斯林男子是必须参加的,但考虑到妇女因哺乳或照顾子女生活而无法出门等原因,她们可选择参加或者不参加聚礼。可见,伊斯兰教极富体谅和保护女性的人道主义精神。真主是按每个人的能力规定其义务的,“真主要你们便利,不要你们困难”。

四、社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