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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孤独症;儿童;父母;焦虑;抑郁;社会支持
儿童孤独症在日本及港、台地区又称自闭症, 是广泛性发育障碍的最常见形式, 广泛性发育障碍是一组起病于婴幼儿时期的全面性精神发育障碍, 有学者称为孤独谱系障碍[1]。最新研究发现, 儿童孤独症的患病率接近1%, 男女比例为4:1, 但女孩一般较严重[2]。当面对一个面容聪慧、心身发育迟滞的孩子, 家长的内心感受是复杂的。为了解孤独症父母的心理健康状况和社会支持, 预防减少心理问题, 作者对96例孤独症患儿的父母进行调查, 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研究组为2011年9月~2013年9月在本市孤独症康复训练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儿童的父母, 他们孩子的诊断符合ICD-10儿童孤独症的诊断标准。①经精神专科医院确诊为孤独症患儿的父母;②小学以上的文化程度;③无重大躯体疾病和精神疾病, 两系三代无精神疾病史;④自愿配合参加调查者。对照组为本市1所幼儿园和1所小学就读的正常儿童的父母, 孩子排除有发育性和智力问题。选择孤独症患儿父母96例作为研究组, 其中男83例, 女13例, 年龄37~125个月, 平均年龄(55.5±34.6)个月;选取正常儿童父母100例作为对照组, 其中男49例, 女51例, 年龄40~118个月, 平均年龄(49.6±23.8)个月;两组患儿性别、年龄等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具有可比性。研究组患儿父母平均年龄(34.25±6.68)岁, 对照组儿童父母年龄(33.54±4.57)岁, 两组家长年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具有可比性。
1. 2 方法
1. 2. 1 调查形式 ①研究组调查形式:在康复训练机构训练时或者上门, 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 由家长当场完成填写。②对照组调查形式:取得园(校)方配合, 调查员说明调查目的和表格填写方法, 按标准由家长当场完成填写。
1. 2. 2 评估工具 ①SCL-90:该量表包括90个项目, 从0~4级分为5级评分, 得出均分和9个因子分;②SAS;③SDS;④EPQ:该量表含88项是否选择测试题, 分4个分量表, 即P、E、N、L。⑤社会支持量表:该量表共10个条目, 包括主观支持、客观支持及对社会支持利用度3个为维度。
1. 3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3.0统计学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学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 x-±s)表示, 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P
2 结果
研究组患儿父母的SDS、SAS、SCL-90的量表总均分和各分量表分均高于正常儿童父母, 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本研究显示孤独症儿童父母的SDS、SAS、SCL-90的量表总均分和各分量表分均高于正常儿童父母, 差异具有显著统计学意义(P0.05), 但是在客观支持、主观支持和支持总分上均明显低于正常儿童父母, 提示孤独症患儿父母得到的实际支持和对支持的满意度较低。
孤独症患儿作为一个特殊群体, 在不同程度上与正常的儿童相比较有较多的言语发育交流障碍和行为问题等, 不仅不利于自身的发展, 且给父母也带来了较大的心理压力。有研究资料表明, 适当的社会支持可以增强孤独症患儿父母的生活能力, 能减少其恐慌、抑郁等心理情绪, 积极乐观的面对生活, 提高患儿父母的生活质量。良好的社会支持可降低个体对应激过程的认知评价, 使个体在面对压力情境时所承受的伤害程度减弱。家长身心健康对孤独症患儿的预后至关重要。要使孤独症治疗取得较好的效果, 关键在于坚持长期的干预。针对家长的情况进行个别的心理辅导, 举办家长座谈会, 让家长间进行充分的交流沟通, 以减轻家长焦虑、烦躁的情绪, 且能激发家长对患儿付出更多的关爱, 促进患儿的成长。
夜上海论坛 因此, 政府相关部门在关注孤独症患儿的同时, 勿忽视孤独症患儿父母的需要, 望尽快完善社会支持保障系统, 提供更多的经济资助和专业知识及技巧的培训等各类支持, 以缓解孤独症患儿父母面临的各种压力。本研究未就孤独症患儿家庭在养育类型、经济状况、家庭完整性、父母照料时间、父母间焦虑抑郁等方面进行对比并就父母的心理特性和社会支持开展研究, 有待于今后深入调查。
参考文献
夜上海论坛 [1] 江开达.精神病学高级教程.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 2013: 259-263.
未成年人基于生理、心理、社会、生活环境的各种因素,都经历着一段特殊的生理发育和心理发育阶段,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不仅体现在法律条文中,也体现在法律程序上,比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制度。刑事侦查制度是涉案未成年人接触刑事司法的第一步,因此构建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制度对于整个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有重要意义。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概述
夜上海论坛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制度,包括取保候审制度、社会调查制度和合适未成年人参与制度。本文重点探讨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办案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不仅要查明案件本身的情况,还应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背景、生活环境、监护教育状况、个人性格、心理特征等与犯罪和案件处理有关的信息做全面、细致的调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医学、心理学、精神病学等方面的鉴定,并根据调查的结果选择最恰当的处理方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其特点就是为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的社会调查,为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提供基础,比如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的考察帮教,需要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制度进行考察评估等。社会调查制度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基础,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和利益,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发展,能够找出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根源,并予以拆除,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彻底的矫治,不再犯罪。
二、社会调查制度的内容
夜上海论坛 (一)社会调查制度的主体
2000年11月15日通过、自2001年4月1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了社会调查制度,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据此,社会调查的主体为控辩双方和审判人员的多元主体。
(二)社会调查制度的基本内容
首先是被调查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包括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生活经历,有没有不良的犯罪记录;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征;犯罪嫌疑人的身心状况,主要包括身心健康及生理发育状况等。其次为被调查人的生活环境,包括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环境,受教育状况、家庭监护状况。第三,为被调查人的社会关系,包括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与家庭关系,与朋友、同学的交往范围、交往对象等。
三、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一)调整社会调查的主体
夜上海论坛 在实践中,法官不应成为社会调查的主体,裁判权是消极的、被动的,法官若亲自参加社会调查,便会造成先入为主,无法做出公正的处置。其次,检察院作为法律的监督部门和提起公诉部门,很难在案件中有中立的身份,进行社会调查,检察官的非专业性会影响司法效果。检察官无法做出公正的社会调查,因此要完善社会调查的主体,要在控辩审三方之外寻求社会调查的主体,就是社会机构,不应忽视社会的参与力量,比如由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司法行政部门,或者聘任的社会调查员进行调查,这些人员一般都比较了解或者接近未成年人的生活,更有利于社会调查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为保证社会调查的客观性、准确性,可以对被委托的社会调查员应当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传授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的基本要求,提高社会调查员开展调查工作的能力。
(二)明确社会调查的内容
夜上海论坛 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比如未成年人平时表现、监护教育情况等内容将会对公安司法机关做出判决或裁定起到重要作用。因此明确社会调查的内容至关重要。完善未成年人的背景材料,第一部分为材料部分,包括a、家庭条件,在家庭中的地位,家庭成员,以及与家庭成员的关系;学校条件,在学校的学习成绩,与老师同学之间的关系;成长经历,有无犯罪前科,性格特征,道德品质,人际关系;犯罪后的表现,是否有悔罪表现,立功,道歉行为等等。b、社会调查员根据社会调查报告的意见部分,根据调查到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提出的处理该未成年人的建议。1社会调查报告应当写成有理有据的文章,通过分析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性格特征,道德品质,犯罪后的表现来判定未成年人适合的程序措施,最大的限度的对症下药,起到切实的教育辅助的作用。
【关键词】 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主体;启动;社会调查报告
一、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概述
夜上海论坛 1、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之发展
夜上海论坛 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的发展过程漫长曲折,社会调查的设立目的不是残忍地惩罚或报复,而是改造罪犯并预防犯罪。[1]人权保障运动的逐步升温,社会调查渐渐演变成了“量刑前调查报告”,关于社会调查的适用域、社会调查的主体、程序以及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也在不断细化。随着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炽热化,少年司法制度成为衡量国家法治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尺。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是少年司法制度中重要一环,如何完善各国仍在激烈探讨中。
2、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之价值
未成年刑事社会调查不仅为制定更为合理的刑事政策提供一个视角,同时也为司法上更为有效率的应对犯罪提供一个思路、一个改进路径。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不仅为法官正确定罪、合理量刑提供依据,还对后期相关机构的矫治工作提供参考资料:在定罪上,法官可以根据社会调查报告包含的成长、教育、生活背景等衡量未成年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在量刑上,社会调查报告可以适当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并为公正合理量刑提供科学化的参考依据;在矫治上,可以考虑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确定未成年被告人的品格特征以及重返社会等因素,为制定有效的矫治方案提供参考资料。
夜上海论坛 二、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的国外考察
夜上海论坛 1、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的主体
夜上海论坛 国情的差异,有关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的主体规定也有所不同,社会调查程序主体职权主义化是国际上的一个普遍趋势。美国设有专门的观护官,他们根据职权走访涉事儿童的家庭,并将家长、邻居、老师等的观点综合起来,形成社会调查报告,然后依据实地调研的结果对承办法官们提出处置建议;日本对少年问题尤为重视,不但颁布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保护未成年人,还专门设有家庭裁判所对少年问题予以规制。就社会调查而言,日本专门设置有调查官,专门负责社会调查工作。[2]担任社会调查员需要有丰富的知识储备,单一的法律知识或社会经验难以满足专业化需求。社会调查员的选用也有严格的规定:在美国,观护官需要进行职业资格考试,只有通过考试方具有从业资格,然考试内容涉猎十分广泛,不仅包括法律、语文、数学等基础知识,还包括相关的实务工作技能;而日本家裁所的调查官还需要了解心理学、社会学、社会福祉学、教育学等学科,最重要的是,在社会调查员任职后,还需要在实务部门实习锻炼两年方可担任。[3]
2、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启动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程序的启动多设置在法院阶段,原因在于法院享有少年刑事司法案件排他性的先议权,然调查员是主动进行调查还是被动进行存在不同。美国独立的少年法院,在接到警察机关或社会民众对于少年犯罪嫌疑人的控告后,直接由观护官主动启动调查程序,对涉案少年进行深入的了解,开展社会调查;日本的社会调查,采取的是典型的职权主义模式,[4]对于移送到家庭法院的案子直接步入调查和审判阶段,法官下达调查命令后,调查官才能开始进行调查。
夜上海论坛 3、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
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定位直接影响了社会调查报告的功能实现。在日本,社会调查员全程参与诉讼,社会调查报告作为证据由调查员在审判时宣布,并允许双方进行认证与质证;在美国,定罪与量刑相分离,社会调查报告不得在事实调查听证完成之前提交法庭,因此,社会调查员并不可以全程出庭参与庭审,社会调查报告尽在量刑方面起到作用。
三、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的发展
夜上海论坛 1、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的主体方面
夜上海论坛 对于社会调查员,法律规定模棱两可,司法运用也各自为政,导致究竟由哪个主体担任社会调查主体观点不一。有人认为,由公安司法机关享有全面调查实施的决定权,自主决定何时、何人开展调查;有人认为,应整合资源,设立“多层次共存、专兼职结合”的社会调查主体设置模式,可以以未成年保护委员会为主体,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协同完成;也有人认为,应该由独立的第三方作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主体,这样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中立性和客观性,充分发挥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优势。笔者认为,矫正部门应担任社会调查主体,因为该部门处于中立地位,且组织权威、行为规范性、人员相对专业,另外,他们本身担负着少年的矫治教育工作,节约资源。
夜上海论坛 2、社会调查的启动方面
夜上海论坛 对于何时启动未成年社会调查学界观点趋于一致,即侦查阶段启动能够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盛长富、郝银钟认为应当在公安机关立案后,通知未保会,由未保会立即启动)。这样不仅能够起到分流案件,节约司法成本作用,还给社会调查留出充足的时间,因为社会调查事项繁多,而与其他司法程序时间比较,侦查阶段时间最充裕,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其进行审查监督。
3、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方面
学界度对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可谓众说纷纭,归纳观点,即证据、参考资料与双重属性三种。有学者认为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等特征,可以作为证据的“第八种”分类。[5]有学者认为,我们应该在尊重法律的现行规定下探讨法律的精神和规定,社会调查报告虽然具有证据的相关特征,但是因不属于证据七种分类的具体某类,故社会调查报告不具有证据的属性。社会调查报告包含涉案未成年人的年龄、家庭情况、个人成长经历以及犯罪前后的表现等,对量刑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可以在法庭质证后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进行采纳。笔者认为,社会调查报告虽然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证据类型,但具有证据属性。社会调查报告就是少年司法中的特殊制度,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类似于诊断报告、治疗方案。
夜上海论坛 四、结语
青少年犯罪是成年人犯罪的前奏,[6]是人类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无论是为家庭的幸福、社会的稳定还是人类社会的发展需要,对青少年犯罪都应极为重视。社会调查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由专门机构的人员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实施犯罪的情况及悔改表现等具体情况展开的调查,是为涉罪未成年人定罪、量刑、教育矫正提供参考或依据的极为重要一环,理应得到理论与实务界的加倍重视。
【注 释】
夜上海论坛 [1] 汪贻飞.论社会调查报告对我国量刑程序改革的借鉴[J].当代法学,2010.1.
夜上海论坛 [2][4] 尹琳.日本少年犯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100-101.127.
夜上海论坛 [3] [日]田m裕,V|健二.注少年法改版.有斐w,2001.96.
[5] 康相鹏.“涉罪未成年人异地社会调查相关问题”研讨会综述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5.
夜上海论坛 [6] 姚建龙.青少年犯罪与司法论要[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