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上海论坛 精品范文 经济案件案例范文

经济案件案例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经济案件案例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经济案件案例

第1篇

一、离婚案件中精神病患者的主要表现形式:

1、精神发育迟滞。以前称为精神发育不全,其个体在发育阶段(通常指在18周岁以前),由先天的或后天的,生物学方面和社会的、心理方面的不利因素,使精神发育受到阻碍或停滞,造成智力明显不足及社会适应困难。表现为智力低下。重度患者语言发育水平低,有的几乎不会说话,理解困难、表达也有限,甚至有的生活能力极低,大多数患者生活依赖他人来照顾。

案例一,吴某自幼因疾病导致精神发育不全,成年后生活不能自理,不能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思。吴某的母亲与语言听力有障碍的孙某的家人达成婚姻契约,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孙某发现吴某生活不能自理,给原本生活不便的自己带来更大的麻烦,于是向法院以吴某的母亲有欺骗行为提起离婚诉讼。

夜上海论坛 2、 酒依赖和酒精中毒性精神障碍。该类病人表现为对酒有依赖性,对酒的耐受能力明显增加,有长期饮酒史,经常在清晨饮酒或随身带酒频繁饮用。停饮或减少饮酒时即引起精神和躯体不适反应。

案例二、柯某自青年起常年饮酒,导致精神障碍,结婚多年的配偶喻某因不堪柯某的打闹,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中柯某表现为有一定的辩别是非的能力,但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夜上海论坛 3、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脑血管病是指由于脑血管畸形、高血压或动脉硬化等原因引起的脑器官性疾病。急性脑血管病时可产生急性精神障碍。而脑动脉硬化以及缓慢多次发生的脑梗塞则属于慢性脑血管病,可导致人格障碍、智能障碍、偶尔可发生意识障碍。该类病多发于50周岁以上。脑动脉硬化性精神障碍表现为头昏、记忆力减退;血管性痴呆表现为痴呆。

案例三、70高龄的程某与50多岁的王某在三年前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程某因脑梗塞而导致痴呆,日常生活不能自理。程某的子女以被告王某未尽到照顾责任,而以诉讼人提起离婚诉讼。

4、精神分裂症。该病是精神病患者中患病最高的一种。临床表现复杂多样,可以分为带有特征性的症状和其他常见症状,前者主要特征是“精神分裂”,即精神活动脱离现实,与周围环境不协调,以及思维、情感、意志活动之间不配合;后者有时也表现为“精神分裂”的一 定特征,有幻觉、感知综合障碍、妄想和紧张综合症。多数患者虽经治疗病情缓解,但有复发倾向。

夜上海论坛 案例四,原告吴某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后好转,与自由恋爱的被告查某结婚后初期感情较好,近年来怀疑被告有外遇使双方产生矛盾。在被告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半年后,原告主动提起离婚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的思维表现和她的身份和文化程度不相符,脱离现实生活,对法律的公正性理解以自己的判断为标准。

5、情感性精神障碍。该类案件当事人临床表现为单相的躁狂或忧郁发作,平时精神处于高度的亢奋状态,在缓解期中精神活动正常,预后一般良好。此类病首次发病多在青状年时期。

案例五,原告李某婚前患有该类精神病,后经治疗有所好转。与被告刘某结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01年李某起诉离婚,随着案件的进一步审理,李某承受不了压力,病情复发,该病人发病时先表现为抑郁,后表现为躁狂,容易与人发生冲突,破坏财物。

夜上海论坛 二、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件的特征

夜上海论坛 1、就患者个体而言,外观表现为具有一定的诉讼行为能力,独立意思较强,在病情的缓解期表现为正常。如案例五中李某和案例四李某。随着审理的深入,该类病人不合常理性表现出来,甚至病发。

2、就患病史而言,婚前有患病史,在结婚前有隐瞒行为,婚后经过一段时间的生活病情才表现出来,且容易复发,对婚姻的稳定性有很大的影响。如案例一中的吴某。

3、就监护人而言,诉讼阶段的诉讼人为患者的直系亲属,对方的不管不理甚至打骂,使该类病人的监护人再度承担起监护责任。

4、从双方当事人人数来看,诉讼当事人多表现为一方为精神病患者,少数双方均为该病患者。

夜上海论坛 5、从婚姻的稳定性来看,该类婚姻的自主性较一般婚姻差,多为父母的操纵,婚姻的稳定性差。

三、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件存在的问题

1、法官对精神病患者诉讼主体资格应否主动审查。案件当事人诉讼目的不同,其诉讼心理状态也不同,有的该患者的亲属因经济夜上海论坛问题、社会影响问题,不愿公开承认其病情,甚至拒绝对其精神状况进行鉴定;而对方当事人也会因诉讼成本和诉讼期限的延长问题不会主动提出申请;有的法官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证明主体资格,法官不应主动介入。

2、鉴定机构问题。在司法上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鉴定费用相对有病的当事人来说是昂贵的,因为该类病人要靠长期的药物来维持缓解的症状,数额不菲的医疗费让当事人的生活艰难,无法承担该病费用,而当地不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精神病院,在医学上有鉴定的资格,费用也相对较低,大部分当事人更愿意选择该类医院,但涉及到鉴定结论是否有效问题。

3、精神病患者是否准予离婚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一方为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或其近亲属,往往在离婚时向另一方提出过高的要求和条件,如对方不答复所提要求和条件,则坚持不同意离婚;或者要求让对方对精神病人给予完全性的治疗,即要求待治愈后再离婚不迟的现象;或者要求离婚不离家,仍想由对方继续进行关照、护理精神病人的各项生活。

4、对双方(其中至少一方由法定人参加诉讼)达成离婚协议的,是否应当制作调解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夜上海论坛,由其法定人参加诉讼。法定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该条的理解为该类离婚案件,可以一调解的形式结案,也可以发给调解书,只有在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情形下制作判决书。而根据全国法院系统业大婚姻法教程的内容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的离婚问题应由人民法院判决,以判决的形式结案,不应当以调解书的形式结案。

夜上海论坛 5、对精神病患者的婚姻是离婚还是婚姻无效的问题。精神病患者婚前一般有病史,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精神病患病期属于法令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

四、如何解决上述中存在的问题

夜上海论坛 1、诉讼能力问题,该类病患者治愈力较低,多数多次复发,既使没有复发,也是病情的缓解期,不能凭法官的一般判断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审查确定双方当事人是否符合诉讼主体资格的要求,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前提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人代为诉讼。”患有精神病的一方当事人,由于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不具有相应的诉讼行为能力,就需要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人,或者由其法定人委托其他人代为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也明确规定,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应为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一方患有精神病的离婚案件中,由于患有精神病的一方当事人,因为受精神缺陷的制约,本身既不能依法参加诉讼行使权利,也不能正确表述自己的意志,法律规定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作为人代为诉讼,以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对于患有精神病的一方当事人是否确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只凭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一般的表面观察就可确定,而必须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诉讼行为能力作出确定。 离婚诉讼纠纷案件中一方为精神病人的,其法定人的全部民事诉讼活动对精神病人有效。其所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民事行为,即为法律所认可的行为,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诉讼中法官应主动审查其诉讼行为能力,确定适格的诉讼主体。可由承担精神病人监护的监护关系顺序代为诉讼,或者由精神病人的法定人委托诉讼人参加民事诉讼。

夜上海论坛 2、 在诉讼中对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的确定,应当依据民法原理规定的采取个案审查确认制度。而精神病人在诉讼中能否被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关系到精神病人在诉讼中的各项诉讼活动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即程序是否合法,实体处理是否正当。因此,应首先考虑采用何种标准来确定或认定其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所患精神病的病情的程度如何。

夜上海论坛 (1)人民法院一般应委托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具体认定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所患精神病的病情轻重程度,应以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为理论性、科学性的根据。即采用医学鉴定标准确定。诉讼中当事人为证明肯定或否定患有精神病必须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以合法、真实的鉴定结论为定案根据,来认定涉案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所提出的一方当事人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可以参照精神病医院出具的有关诊断证明、鉴定加以确认。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医院诊治过程中,有关专家对精神病人的病情所作出的科学检查、检测等结论性意见,仍可以由法官在作出确认时成为证明材料使用。但应以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无异议为限,或者经开庭质证双方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或者由其他证据或事实相互认证为审查条件。

夜上海论坛 (3)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在此值得注意的是:必须以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法定人)对所公认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为限。群众公认的事实,应该是精神病人的住所地村委会出具的具有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同时,也包括周围群众即精神病人的左邻右舍,对精神病人长期的起居、生活等基本情况的感知和认识。对这类事实要求是:能够起到证明精神病人因先天或后天形成的精神疾病和现在仍然继续持有的精神状态,并且是人们均普遍认为和说法一致的事实。

(4)关于在诉讼中一方为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该精神病人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为解决当事人对此项诉讼争议,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需按民事诉讼法程序作出认定的,可比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3、如感情确应破裂,应准予离婚。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修正后的婚姻法对于该类精神病人感情破裂没有明确的标准。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的,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的,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可准予离婚。具体应掌握两点:一是婚前隐瞒病情,婚后经治不愈的,该情况无须多次治疗,也无须时间上的考虑。二是,婚前虽知有病,或是病为婚后所得,应属于多次治疗无效而影响到夫妻感情的。多次一般应掌握在三次以上。

夜上海论坛 4、精神病患者的离婚案件,应以判决的形式结案。离婚诉讼是身份关系的诉讼,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愿,法定人是无权表示这种意见的,必须由当事人本人表明。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因精神性障碍,对于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和理性方面,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实质性法律问题因缺乏判断能力和理解能力,无法用正常的语言正确表达其内心真实意思。立法上,从确定精神病人具备最主要原因和精神病人行为产生的法律效力方面,已在法律规范体现出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自行为开始时即归于无效,该类当事人无诉讼行为能力,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的离婚问题应由人民法院裁决,以判决的形式结案。即使法定人与婚姻当事人的一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也不应当用调解的形式结案,但可在判决书中将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定。

5、该类离婚案件案由是离婚还是无效婚姻,应区别对待。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同时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于无效婚姻。医学上规定,精神病患者在患病期间不得结婚。因此,对一方或双方为精神病患者的的案由是离婚还是无效婚姻,应以双方在结婚登记时该患者是否在发病期为衡量标准,因为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其所进行的婚姻登记的行为也应为无效,法院应当宣告其婚姻无效。相反,在进行结婚登记时该病人的精神状况是正常的,其婚姻属于有效婚姻,应定以离婚案由。

6、对精神病患者在财产分割上,子女抚养费负担及经济帮助上均应给予照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以上法律规定,处理离婚诉讼中一方为精神病人的,另一方应支付一定的经济帮助款项或者是提供一定财产,为我们提供了相关的法律原则。在此要明确的几项问题是:首先,在离婚诉讼中,要区分精神病人属于哪种情形的不同情况。根据完全不能自理、或者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的划分原则,和另一方的经济状况,给付精神病人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其次,确定一次性的给付标准。针对精神病人病情的不同程度,目的是解决精神病人在离婚后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和居住的住处等问题。由于精神病人在离婚诉讼中的特殊性,对于所解决精神病人的生活费用中,应当包括一定的治疗费用,由另一方一并给付。再次,对于另一方给予精神病人的经济帮助,是一种物权性质,而非扶养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对保护离婚后的精神病人的身体健康,照顾精神病人的生活,管理精神病人的财产等方面应由离婚后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实施。在夫妻存续期间夫妻依法应履行相互扶养、扶助的义务,但在离婚后,互相抚养的义务随着夫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因此,离婚时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不应再以坚持不同意离婚或其他理由为要挟条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过高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张。

第2篇

经济法是高等院校经管大类专业的必修课之一,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较强的课程。在教学中,如果仅讲授法律理论和法律条文,就会显得枯燥、抽象,难以理解与掌握。

传统的法学教学法,多注重法条阐释。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迅速发展,法律规范日益增多,法律现象日益复杂,单一的法条本文由收集整理阐释是远不能适应客观要求的,更何况繁多的法律规范是学生在学校阶段不可能全部掌握的,即使是掌握了现有的全部法律规范,还有一个旧法被修改,新法不断颁布的问题。如何适应客观要求,这就需要知识教育与能力培养相结合,让学生掌握基本的概念、原理,学会如何运用这些基本的概念、原理去理解法律、评价法律现象。采用案例教学法,正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一条有效的途径。

案例教学法为美国哈佛大学首创,该方法强调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向学生传授法学知识。案例教学不仅重视人的知识,更重视人的能力,是“授之以渔”的教育方法。

笔者在以下几方面进行案例教学的实践与探索:

夜上海论坛 一、组织学生对典型案例进行讨论或辩论

在传媒高度发达的今天,学生知道很多经济案件,只不过了解得不够深入,他们希望教师能科学而有条理地对这些案件做出解析。此时,教师若在课堂上引入此类学生略知一二而又急于深知的案例去迎合学生的需求,必然会使学生产生极大的兴趣,从而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在2012年经济法的课堂教学工作中,笔者从社会热点案件中,选取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史上的一个典型案例——“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ipad商标权属纠纷”让学生辩论,以便加强学生对合同法中“表见”这一法律制度的正确理解,加深对“商标权转让方,应是《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专用权人。商标权转让,应经商标局核准后发放有关证明,并依法公告,受让人方始享有商标权。”等商标法知识的印象。为了帮助学生理解“商事仲裁的程序与救济”这个法律知识和“合同无效”法律制度,笔者选取了价值1080亿元的“中国商标第一案”广州药业与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关于王老吉商标的纠纷案组织学生讨论。在案例的讨论中,笔者作为主持人,积极引导学生发言,有效地把握课堂讨论气氛,防止讨论气氛过于激烈或者冷漠。案例涉及的问题由学生进行分析、解释和讨论,教师则围绕题目中心给予必要的引导,以免偏离案例分析讨论的目的要求。这些典型案例的讨论或辩论不仅可以使理论讲授变得生动活泼,而且有利于学生尽快掌握抽象的法学原理,并能极大地激发了学生学习兴趣。

夜上海论坛 二、组织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作为一种独特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它可以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作用,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参与性。由于学生亲自扮演某一角色,全面介入模拟诉讼活动中,为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解决问题创造了一个“真实”的环境。采用这种教学方法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夜上海论坛 1.案例的选择一定要有典型性和可辩性,能有让各个角色充分发挥自己才能,施展才华的空间。这需要教师做足上课前的准备工作,否则根本达不到应有的课堂教学效果。具体而言,教师首先要精心选择教学案例。教师要充分考虑学生,如何让学生置身于案例之中,愿意积极主动参与到案例的探讨之中。在2012年经济法的课堂教学工作中,笔者选取了全国法院2011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组织模拟法庭,以便学生正确掌握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诋毁”相关内容。2.选择角色,布置任务,分头准备。这是模拟法庭教学活动的重要阶段之一。在这一阶段,要求教师对学生进行全面的指导,分析案情(上述不正当竞争案要帮助学生确立辩论的重点:第一,腾讯和奇虎是否存在竞争关系;第二,商业诋毁的构成要件及被告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制作需要的各种法律文书,熟悉相关法律条文、诉讼程序等。3.模拟法庭审判结束后,教师组织对模拟法庭审判活动进行讨论。尽量让每位学生对该案的审理发表意见。在此基础上,最后由教师进行讲评。如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运用法律是否正确等。模拟法庭的过程能够教会学生相互沟通。同时,学生还能学会如何互相评论、批评,学会如何以建设性的方式向别人提出自己的意见,同时也学会接受别人的批评意见。

三、让学生自己选择和分析案例

学生对某方面的知识掌握到一定程度时,就想跃跃欲试,展示自我。教师可根据学生的这一特点,让学生自己选择和分析案例。讲完某一部门法,如竞争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可以布置作业的形式要求学生课后选择并分析案例。然后专门抽出一定的上课时间,让学生到台上把自己选择的案例和分析的结果公布于众,让全班学生参与讨论。这样既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又能使其牢固掌握相关知识,更有利于增进教学相长。该方法的运用可以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教师的主导作用,达到教学目标。

第3篇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经济法基础教学;运用

经济法基础教学这门课程有着极强的理论性和专业性,枯燥的理论概念知识很容易让学生学习处于被动状态,学生因为乏味、单调的学习产生厌学心理。为了提高学生的自主积极性,在经济法基础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改变传统单向灌输式教学,实现老师和学生教学中的双向探讨,发挥学生在课堂中的主体地位,让学生在实际案例的学习中,将理论知识学习与实践应用相结合,培养他们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一、经济法基础教学存在的问题

夜上海论坛 经济基础教学存在的问题,我们主要从两个方面介绍:一方面,教师教学只是停留在对经济法律知识的简单介绍上,并不能对立法知识和原则作出深度阐释,以至于不能引导和帮助学生真正理解法律的内涵,不利于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教学中,学生多为了应付考试而死记硬背,往往对理论的表达内容并不理解,一旦遇到问题对法律规定只能生搬硬套,不能根据经济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采取符合市场经济条件的经济法律。另一方面,在教学中偏重理论知识的讲解,忽略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经济法基础教学,受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教师在课堂中多运用“填鸭式”、“满堂灌”的教学模式,注重向学生传授系统性、逻辑紧密的理论知识,忽略对学生内在智力的开发,对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也不重视,学生学习法律条文只能依靠死记硬背,思考和解决经济法律问题的能力薄弱。

夜上海论坛 二、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基础教学中的意义

(一)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

经济法基础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为让学生熟练掌握相关法律知识,需要对实际法律案例进行详细分析。学生通过深入了解这些案例,从多个角度思考案例中的问题。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基础教学中的应用,有助于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案例教学法属于一个开放性的教学方法,能够为学生提供一个自由讨论、发表意见的平台。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引导学生提出新的观点和意见,对课本知识内容进行创新,进而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满足学生的个性发展。

(二)有助于培养学生运用法律条文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

夜上海论坛 在探索和研究案例教学过程中,分析和解决案例问题需要学生自己不断搜集信息,通过交流、讨论来完成。在特殊的教学活动情境氛围中,学生还要能够独立决策,运用所学经济法律知识解决实际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案例教学中采用的案例往往取材于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或者是对真实案例的虚构和改造,学生在分析、探讨、辩论的过程中,提高自身实践能力。学生为了能够独立解决实际案例问题,全面提升自我的能力,会激发自身学习的主动性,自觉积极的学习经济法律知识。

(三)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合作意识,提高沟通交流能力

夜上海论坛 案例教学的应用,为了完成对案例的分析,教师将学生分成小组进行讨论和交流。案例教学方法与传统教学方式相比,因为其属于一个沟通、合作、交流的过程,需要学生共同合作完成对案例的分析,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之间互相听取意见,也组织语言进行交流。由此,在这个过程中,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合作意识,同学之间彼此尊重和信任,实现良好的沟通交流与合作。

(四)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在经济法基础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主要采用学生熟悉的实际生活中的经济纠纷案例,或者是一些当前经济领域的热点问题,让学生参与讨论案例,阐述自己的观点。这种教学方法不仅将枯燥单调的理论讲授变得生动有趣,而且案例教学法具有启发的作用,能帮助学生更好的掌握抽象的理论知识。在案例教学讨论过程中,需要引用经济法律法规知识,这就极大地提高了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主动性。

三、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基础教学中的运用

(一)案例选择

夜上海论坛 在经济法基础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核心就是案例的选择,案例最终为教学内容服务,一定要选择具有典型性、相关性、针对性、真实性的案例,让学生运用所学或者即将学到的经济理论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以达到学习和巩固经济法理论知识的目标。

(二)对案例讨论过程的控制与调整

在案例教学中,师生地位平等,教师基于案例情况阐明自己的观点,让学生对此自由发表意见和观点,并拿出充分的理由和论据来表述自己的观点,让大家对问题有一个清晰、深刻的认知,也加强对经济法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各类信息都是双向互动的,往往年轻教师缺少实践经验,由此可借助案例教学弥补这一不足,由教师指导学生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进行讨论交流,再由老师对学生的表现进行总结和点评,分析学生的讨论思路,指出学生分析理论问题的不足,同时讲解教学内容,突出案例教学的重点,明确教学目标。

(三)注重与基础理论知识讲解相结合

经济法基础教学中,案例教学的应用并不是抛弃理论讲解,如若在教学中只重视案例分析,忽略对理论知识的讲解,那么,学生可能理解案例的内容,但却无法准确找到分析案例的切入点,甚至不能使用经济法专业术语表述自己对案例的理解。此外,在案例教学中要特别培养学生的推理技巧,学生只有掌握法律思维,才能够对案例做出科学准确的推理。

(四)运用信息网络平台健全完善案例库

夜上海论坛 利用网络在线平台开展案例教学。首先,全校师生参与到案件搜集中,将案例素材上传到素材库,再由其他老师通过评分的形式进行二次改造;其次,选择与经济法基础教学知识点相关的案例进行改编,将文字教学案例改编成300-800 字,课堂导入部分应用的视频素材剪辑到3-5 分钟,视频案例则需控制在15-30 分钟,留给学生充足的讨论时间;最后,素材库健全完善后交由专门的老师负责管理,并将经典案例与经济法基础知识相结合,与各个知识点构建索引关系,利于后期的二次改编和利用。

四、结论

夜上海论坛 综上所述,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启发式的教学方式,在经济法基础教学中的应用有助于引导学生理解抽象的理论概念,培养运用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本文首先分析当前经济法基础教学存在的问题,其次分析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基础教学中的意义,最后从实际教学出发介绍案例教学法的应用,提高经济法基础教学质量,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培养高水平应用型的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 ]戚海成.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基础”教学中的运用[J].中国市场,2018 (005 ):256 ,271 .

[2 ]龙雯.案例教学法在高职院校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研究[J].好家长,2017 (042 ):86-86 .

夜上海论坛 [3 ]宋立娟,王金兰,张晓冬.案例教学法在高职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9 ,018 (006 ):179-180 .

[4 ]陈颖.浅析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基础》教学中的应用[J].教育教学论坛,2018 (06 ):253-254 .

夜上海论坛 [5 ]王克文.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基础知识教学中的实践运用[J].纳税,2018 (04 ):2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