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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上海论坛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师德表现意见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师德表现意见

第1篇

关键词:超现实;变形

中图分类号:J4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5)08-0139-01

一、超现实主义摄影国内外现况

1.国内现状。中国平面广告历史悠久,在古代,经商需有“幌子”和招牌。幌子这一形式变成了现今的广告一直沿用至今。早期中国的平面广告多以绘画等形式为主。如今超现实摄影以成为了平面广告表现形式的主流方式之一。但大多数作品,一味的去经行拼贴、融合,并没有使平面广告产品本身与超现实摄影所表达的意境相融。

2.国际现状。早在1853年,美国纽约《每R论坛》用摄影图片为一家帽子店做了第一张摄影广告。从此,广告开始广泛使用摄影照片这一表现形式。超现实摄影这一摄影手法很快在平面广告中广泛的应用。现今的超现实摄影运用在平面设计中的作品,更多层面上允即酉费者和商品的理念进行出发,以逐渐从商品去适应摄影向摄影去辅助表现商品的这一手法进行创意。

夜上海论坛 二、超现实主义摄影的表现形式

(一)摄影执导表现形式

抓拍与摆拍之争是摄影界长期存在的现象。创新才是超现实摄影最主要的目的和表现方法。执导表现形式是指不刻意表现原本是发生的事情转变为现实体现。美国女超现实摄影家桑迪是这一表现形式的代表人物之一。她通常喜欢用照片表现一些稀奇古怪的梦境感觉。拍摄前,她都要精心的用各种材料布置出一个特殊的场景。如图1《狐狸的游戏》,一堆男女在用餐,一位招待者站在旁边,22只颜色鲜艳的道具狐狸出没于餐桌之间。画面看似静止,实则动感十足。

(二)超现实摄影中变形镜头表现形式

在摄影的过程之中,为了达到某种超现实的变形表现效果。我们通常以仰视、对角、改变距离等极端的方法对物体经行拍摄,从而发现观看世界新的方法和新的动态,用砉菇ㄗ陨砉勰畹耐计场景,营造出一种幻想的世界。代表人物为法国摄影师卢特慈。他利用鱼眼镜头的透视畸形和影像视觉处理技术,创作出一幅具有超现实风格的视觉摄影作品《微型星球》如图2,表现了世界著名的景观组成在一个漂浮在空中。

(三)快门速度的表现方法

除了可以使用镜头表现效果,摄影家还可以用快门速度的表现方法创造出很多超现实摄影作品。德国摄影师雅明曾说道:图像就是彼时和此刻一起汇聚在星河中,就仿佛是雷电一闪。如图3戈佩尔和瓦尔内克的光绘摄影作品。

夜上海论坛 (四)超现实摄影化学反应的视觉表现形式。

夜上海论坛 在超现实摄影之中,多数的摄影师都采用非直接的摄影表达手法,使用一种特殊的暗房技术来创作出自己的作品,比如蒙太奇、多次曙光、透明底片的重叠印刷和底片叠放等科学技术来进行超现实摄影的视觉传达。他们利用拼贴等手法把其细节部分表现和任意的夸张变形手法相互进行结合。摄影师尤斯曼是这一视觉表现形式的代表人物之一,作品见图4。

夜上海论坛 (五)拼接的表现手法

英国摄影师霍克尼运用拼贴的这种手法表现超现实摄影。他一直探索相机和多种工作方式的相互结合,用这种方法创造出一种全新奇妙的世界。他采用多角度拍摄后经行立体的自由拼贴的手法,一副作品往往由许多个局部片段所重叠和错位的方式构成,形成马赛克一样的斑驳陆离的奇异视觉动感效果,如图5。

第2篇

关键词:民间艺术;意象表现;现代陶艺

1 前 言

夜上海论坛 西方在工业革命的影响下产生了丰富的现代艺术形式,现代陶艺作为西方现代艺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远离传统的审美习惯以及传统的形式,具有新的表现形式和方法,关注现代人的观念、思想、性格和状态。二十世纪初,工业文明高度发展,机器能够生产大量的廉价产品以满足人们的需要,但是伟大的工业革命不仅满足了人们的物质需求,还带来了机器生产的冷漠。机械产品缺少对人的感情的关注,无法关怀人的内心,现代陶艺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从世界范围来看,现代陶艺发端于五十年代的美国陶艺家沃克思发起的奥蒂斯革命,与此同时的日本的八木一夫也走上了现代陶艺创作的道路,开启了陶艺在日本的全新的表达方式。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随着西方各类艺术形式逐渐走入国人视野,现代陶艺开始在中国萌芽。杭间老师认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现代陶艺在中国已渐进自觉状态。但是在发展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缺少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关注,缺少民族自信心是其中之一。上世纪八十年代,西方文化一涌而入,对于新鲜的思想、丰富的艺术主张,很多人不能做到选择性吸收,甚至有一批人模仿西方的形式,相似到了尴尬的地步。还有一些人将西方的陶艺形式、观念进行改良折衷,认为这就是中国陶艺现代化的标志。他们对西方现代陶艺的革命精神和文化内涵不甚了解,也不关注中国丰富悠久的陶瓷历史,导致了创作源泉的枯竭以及作品本土语言能力的丧失。近几年,这种现象引发了越来越深刻的反思,陶艺工作者们逐渐意识到关注本民族文化的重要性,陶艺创作必须立足本土,吸取传统文化的精髓才能成为真正的中国的现代陶艺。民间艺术作为中华民族艺术传统的一个重要部分,必然会成为现代陶艺创作的丰富土壤。

夜上海论坛 2 民间艺术的意象表现对现代陶艺创作的影响

夜上海论坛 民间艺术是人类本源艺术的发展延续。它代表着一个历史阶段的民族的整体意识、情感状态和气质。中国民间艺术包括泥塑、剪纸、蜡染、面具、年画、京剧、木偶等多种形式。民间艺术有它自身特有的语言符号及表现方法,并具有鲜明的民族性,也正因为这样,民间艺术成为了中国延续几千年的经典艺术。意象思维是民间艺术的一个突出的创作思维方式之一。意象就是寓“意”之“象”,就是用来寄托主观情思的客观物象,是艺术家在构思的过程中,将主体的审美情感、审美认识与把握到的客观物象相融合,并以一定的艺术表现手段和规律作为媒介,所形成的存在于观念中的艺术形象。

夜上海论坛 意象的第一层含义是寓“意”之“象”。追求吉祥的寓意是民间艺术的永恒主题。古代社会,人们以此寄托对生命的美好愿望。在中国历史上,“鱼”的形象是非常常见的民间艺术元素之一,新石器时代的仰韶文化的彩陶上就出现了鱼的形象,并且贯穿于此后整个中国民间艺术的发展史。人们赋予了鱼以年年有余、吉庆幸运的内涵,并一直延续至今。这是民间艺术中寓意于象的思维方式的鲜活例证。

意象的第二层含义是经过主客观的融合,通过意象的形象表达主观情思。比如,蝙蝠作为民间艺术中常见的形象之一,其在民间年画、剪纸、泥塑等门类中的风度翩翩的形象是就是意象思维的结晶,人们在尊重客观形象的同时,通过想象和大胆的变形,创造了民间喜爱的蝙蝠形象。意象表现是民间艺术非常有价值的表现形态。

夜上海论坛 今天,在众多陶艺工作者中,有一批优秀的艺术家非常注重从民间艺术中吸取养分进行创作,并受到了民间艺术的意象表现的启发,创作出非常优秀的作品。比如,吕品昌的《阿福》系列,以无锡惠山泥人阿福为素材进行创作,“阿福系列是我取向民间艺术的角度,我希望利用泥料的柔软性、延展性和可塑性,最大程度地强化民间雕塑式的扩张感和饱满感。”大阿福是作为镇山驱兽、消灾辟邪的吉祥物流传于民间,创作者将这个寓意做了现代的诠释,用个性的肥硕解读了古老的吉祥寓意,用意象的表现赋予了大阿福新的时代气息。

夜上海论坛 姚永康的《世纪娃》系列,也是对民间艺术中传统题材的解构和诠释。这一系列的作品由民间艺术中获取灵感,采用民间非常熟悉的艺术元素,比如鲤鱼、莲蓬、舞狮等与娃娃组合,并用意象手法将娃娃塑造成小莲藕人的形象,四肢像是在生长的莲藕,整个形象充满生命的活力,是非常优秀的作品。

还有陆斌的作品《年年有余》,就是用粗陶制作成鱼的形状,鱼的形象平平整整,贴在鱼身上的大红“喜”字衬托着鱼的冰冷,以一种肃穆的态度表达了对乡土气息的怀念。

夜上海论坛 在民间艺术中,有一个门类特别需要研究和反思,就是民间陶瓷艺术。它作为中国民间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陶艺始终要不断返回的领域,正如方李莉所说:“历史总是紧系着最初始的前端,那里是我们所要返回、重新思考的地方,我们今天发生的一切,在历史的最初都已经埋下了伏机,给予我们许多昭示,只是看我们如何去理解。”现代陶艺的创作要不断地从民间陶瓷艺术中汲取营养,民间陶瓷艺术是生长在民间的,生活气息非常浓厚,如果说每一次创作的结果都是生命,那么,民间艺术创作的就是最鲜活的生命体。民间陶瓷艺术无论是器皿类还是雕塑类的,都是源自最鲜活的生活,又以意象的形象展现在观者面前,因此具有了新鲜的生命力。比如唐代长沙铜官窑制作的陶瓷玩具非常有特色。这类小玩具有牛、马、猪、羊、狗和象,还有鸡、鸭、鹅等,以鸟为例,形体浑圆,呈球状,形象非常概括,只取形似,好像刚刚破壳而出,全身带着薄薄的一层绒毛。在民间陶瓷艺术中,此类创作非常多,想要创作符合时代要求的现代陶艺作品,应该关注民间优秀的陶瓷艺术,这里是寻找创作灵感的重要源头。

3 结 论

夜上海论坛 民间艺术的意象表现是现代陶艺创作中值得反复思考和借鉴的。一味地追求西方式的形式美感,做出来的作品不过只能算是一种装饰,而不能把自己、把民族性言说清楚。正如吕品昌所说,“纯化艺术语言并不是那种一味地迁移淡化精神内涵的所谓纯形式的追求。”陶艺创作应该注重从中国博大的传统中汲取灵感,民间艺术作为中国文化的瑰宝,是现代陶艺创作的重要源泉。

参考文献

[1] 范迪安.守望与拓展[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6,12.

夜上海论坛 [2] 白明.另说陶艺[M].石家庄:河北美术出版社,2003,12.

夜上海论坛 [3] 张尧.现代陶艺研究[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6,1.

[4] 李雪玲.论民间美术和现代陶艺的契合[J].美与时代,2006,5.

[5] 远宏,祥波.中国民间陶瓷艺术[M].哈尔滨:黑龙江美术出版社,

第3篇

夜上海论坛 关键词:保险业;保险标的;保险合同;保险对象

夜上海论坛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07-0111-04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识码:A

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标的在具体的保险合同中一般不需进行专门识别,当事人所投保的对象即是保险标的。但对于某些特殊的保险合同,尽管当事人投保的目的很明显,而确定保险标的却存在一定难度,保险标的的模糊不清进而引发其他一系列问题,对保险合同双方影响重大。

一、保险标的识别的内涵、条件及标准

夜上海论坛 所谓保险标的的识别是指依据一定标准和条件,在具体保险合同的多个构成要素中,将其中作为保险标的的特定对象辨别出来,并将之作为对保险合同进行定性判断的依据。对保险标的进行识别是手段,其最终目的是要通过明确保险标的来解决其他相关的法律和实践问题。对于大多数保险合同而言并不需要对保险标的进行专门识别,通常根据投保对象就能够确定保险标的。需要进行识别的主要为因果关系较为复杂的少数保险合同,如医疗费用保险、丧葬费用保险、护理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以及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等。一般而言,要对保险标的进行识别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较为复杂,通常为多重条件,各条件间具有前后相继的内在关系;二是保险事故发生后,受损害的客体不具有惟一性,即至少有两个客体受到损害,且各客体的损害也具有内在因果关联;三是两个或多个受损害的客体具有不同质性,如有的属于人身伤害,有的属于财产损害;有的属于现有利益的损害,有的属于期待利益的损害等;四是保险合同约定对多个损害的其中之一进行保险赔偿,其他损害只是作为导致此损害发生的原因,不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内。只有具备上述条件,才可能导致作为保险标的的具体对象不清晰,才有必要对保险标的进行专门识别。

而所谓保险标的识别标准指在具体保险合同中,识别保险标的应当遵循的规则、运用的方法或手段,同时也指识别保险标的的依据或理由。如在医疗费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同时存在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不管将身体识别为保险标的,还是将财产损失识别为保险标的,都需要一定的依据或理由,确立识别保险标的的标准是识别保险标的的前提条件,而确立此标准必须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即保险标的与损害的关系、保险标的与投保目的的关系、保险标的与补偿方式和条件的关系。首先,保险标的是投保的对象,其必然存在遭受损害的可能性,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必然会受到损害,因此,受到损害是识别保险标的的标准之一。其次,投保人投保的目的是为了对未来可能存在的某种损害进行补偿,而损失或损害的对象就是保险标的,对受损害的保险标的进行补偿可以实现投保人投保的目的,因此针对具体受损对象进行保险补偿能够实现投保人投保的目的,是识别保险标的的标准之二。再次,人身保险的补偿额度事先确定,保险事故的发生与否只影响赔与不赔,不影响赔多赔少,而对财产保险而言,保险事故的发生不仅影响是否赔偿,同时也影响赔付额度,因此,损害的赔付条件和方式是识别保险标的的标准之三。确立了上述三条标准,保险标的在具体保险合同中就能够顺利地被识别出来。在一般的保险合同中,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或两个标准就可以将保险标的识别出来,而在一些特殊的保险合同中,则须同时运用上述三条标准才能够顺利进行识别。如在医疗费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同时存在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均符合第一个标准,不能达到识别的目的。同时,保险赔付是实现了投保人对身体伤害补偿的目的,还是财产损失赔偿的目的存在一定疑问,因为两种损害具有内在关联,可以认为通过保险给付同时实现上述目的,运用第二条标准也不能达到完全识别的效果。从保险赔付的条件和方式看,保险赔付补偿的直接对象是医疗费用损失,此损失是可以衡量的,保险补偿的多少是以医疗费用支出的多少为限,而如果以被保险人身体为保险标的,则不应存在这样的限制,因此,依据上述第三条标准,医疗费用保险应当定性为财产保险。

二、保险标的识别的法律依据及法律意义

夜上海论坛 保险标的识别关系到保险合同性质的判断,而对保险合同性质的判断又会影响相关保险原则、法律规则的不同适用。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特定财产或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可见,保险标的的不同是区别人身财产和财产保险的重要标准,这也成为通过保险标的认定险种性质的重要法律依据。如上文所述,需要识别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一般具有多个客体受到损害的特点,在受到损害的多个客体中,如果有的属于人身利益,有的属于财产利益,确定孰为保险标的就直接决定该保险合同是人身保险合同还是财产保险合同。如在医疗费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受到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进而因治疗产生医疗费用等共同构成保险赔付的条件,其中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造成被保险人身体的伤害,而支付医疗费用则造成被保险人财产的损失,如果认为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则该保险就是人身保险,如果认为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将来可能支付的医疗费用,则此保险就属于财产保险。这也是当前学术界对医疗费用保险究竟为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不仅如此,对保险合同定性的不同还直接导致若干保险法律原则或规则的适用,仍以医疗费用保险为例,如果界定为人身保险,则损失补偿原则、损失分摊原则将不能适用,如果界定为财产保险,则重复保险原则将不能适用,其他专门适用于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的规定也将随合同性质的不同而影响其适用性,可见,在某些特殊条件下准确识别保险标的是极为必要的。简言之,保险标的决定合同性质,合同性质决定法律适用。

除医疗费用保险外,通过保险标的识别还可以对许多具有争议的险种或保险合同进行定性,其中较为典型者为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保险,其具体保障责任为,在借款人遭受意外伤害致残或死亡后,由保险人向贷款人偿还借款人所借款项。仅从该保险名称看,其无疑属于人身保险,但与传统人身保险不同的是,保险人赔偿的对象不是遭受人身伤害的借款人,而是贷款人。贷款人之所以能够获得保险赔偿是由于借款人伤残或死亡后,其所贷款项将可能遭受不能收回之风险,因而在此类保险中存在两种损害,即借款人的人身伤害和贷款人因所贷款项不能收回造成的财产损失。从借款人或贷款人投保此类保险的目的看,其不是为了对借款人人身伤害进行补偿,而是对贷款人在所贷款项额度内进行补偿,是对财产损失的补偿,根据上文保险标的识别的第二个标准,可以初步判断此种保险为财产性质的保险。再看保险赔偿额度,其以借款人所贷款项为限,不能高于所贷款项,如果借款人已经归还了部分借款,则保险赔偿的数额也相应减少,因而此种保险不符合人身保险为定额保险的特性。根据上文保险标的识别的第三个标准,可以进一步判断此保险为财产保险。此外,从此类保险不宜重复投保等方面看,其亦符合财产保险特性。保险实践中,还存在借款人意外伤害责任保险①,其与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功能一致,其将借款人伤残或死亡后应向贷款人履行偿还债务的责任,作为保险人向贷款人进行保险赔偿的依据,责任利益属于财产利益范畴,进一步表明此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而非人身保险。

与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及医疗费用保险相类似的还有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此类保险的保险标的应为被保险人的收入,保险事故为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工作能力丧失,因此,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也应当定性为财产保险。正因如此,有人认为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属于补偿性质,投保金额并不能完全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行确定,而是由保险人参考被保险人过去的专职工作收入水平或社会平均年收入水平,同时,还要考虑被保险人的兼职收入、残疾期间的其他收入来源以及现时适用的所得税率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保险金额。[1]同理,护理保险实际上也属于财产保险范畴,依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护理保险是指以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护理保险的保险标的应为护理费用,保险事故为被保险人日常生活能力出现障碍。对于一般的疾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人寿保险等,如果其不与费用相关联,则应认定为人身保险。由于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都可能在被保险人实际产生收入损失或护理支出之前就进行保险金给付,因此应将上述保险标的的损失理解为一种期待利益的损失,而非现有利益的损失①。因此,可能出现保险人进行保险给付后,被保险人可能并没有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导致收入损失,或者将所得保险金用于护理支出。简言之,上述险种中“保险标的损失”是建立在合理推论基础上的,与实际情况可能并不完全相符。

夜上海论坛 三、目前保险标的识别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保险标的识别影响法律原则和保险规则的适用,因此对合理维护当事各方正当权益及公司经营发展无疑均具有重要意义,但关于保险标的识别的讨论目前在理论界尚属盲区,在保险实践和司法实践中也是薄弱环节,正确运用这种识别机制去解决现实问题还存在诸多障碍。

(一)思维惯式问题。依据保险标的认定合同性质是普遍能够被接受并在实践中广泛采用的方法,但在具体认定保险标的上却容易犯经验主义错误,认为只要在保险合同构成要素中存在人身伤害事故就应当认定为人身保险,形成先入为主的认识。确立保险标的识别机制,就是要引起对保险责任因果链条的充分重视,由众多事件构成的保险责任因果链条是保险理赔的依据,其中的人身伤害可能并非导致保险赔付的最终事件,实践中容易忽视对因果链条完整性的考察,以“断章取义”的方式形成的判断必然有失偏颇。

(二)法律冲突问题。保险标的识别提供了一种解决现实问题的方法,但却可能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如上文提及的医疗费用保险、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等,按照保险标的识别标准应将其定性为财产保险,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将之界定为人身保险,与现行规定冲突的结果必然会影响司法机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等对保险标的识别机制的运用,因此,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适时修改相关法律规章,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

夜上海论坛 (三)合同条款问题。保险合同条款措词具有诱导性是导致人们对保险标的判断错误的主要原因之一。保险公司的认识偏颇常体现在其合同条款中,容易对社会公众产生误导。如对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在管理和运作过程中完全将其按照意外险处理和对待,在产品名称及合同条款中也明确将之称为意外伤害保险,社会公众因此理所当然地将之视为意外伤害保险,而实际上其与借款人意外伤害责任保险并没有本质的不同,由于后者名称和条款中带有“责任”二字而归属于财产保险。

(四)对公司经营范围的影响问题。通过保险标的识别对某些险种进行定性是否会对现行产、寿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产生影响,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如将医疗费用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等定性为财产保险,寿险公司是否还能经营此类业务便存疑问。解决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简单地扩大或缩减寿险公司的经营范围,而是要依据寿险公司的经营特点和风险管控能力来决定其是否可以经营上述业务。如果其具备相应能力,相关法律便可以如赋予财产险公司经营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权利一样,允许寿险公司在一定范围内经营财产保险业务。因此相关法律的完善能够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五)适用范围问题。从目前保险实践看,将财产保险误认为人身保险的情形较多,而将人身保险误认为财产保险的情形却较为少见,但随着保险实践的发展,并不能排除以后出现的可能性。值得注意的是,通过保险标的识别认定险种性质的方法一般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区分上,并不一定能适用于其他次级险种的性质认定,例如意外险和健康险的区别不在于保险标的的不同,而是保险事故存在差异,意外险以约定的意外伤害事件为保险事故,而健康险以约定的疾病等为保险事故。

四、保险标的识别的实践价值

夜上海论坛 (一)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一是有利于准确界定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责任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者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具备时,应当承担的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保险人并不对保险标的所面临的一切风险承担责任,仅对其和投保人约定的特定风险承担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就是保险人承保的风险范围,也是导致保险标的受到损害的保险事故的范围。二是有利于正确认识保险利益对赔付责任的影响力。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因此凡为保险标的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定对其享有保险利益,但在具体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利益的所有特定对象是否同时为保险标的,还有待进一步商榷。

(二)有利于理顺经营环节各种关系并提高经营水平

夜上海论坛 通过保险标的识别对保险合同进行定性,不仅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双方的利益,也有利于协调保险机构之间、保险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同时也使得公司的统计管理更加规范。如保险公司之间①的重复保险分摊问题,在将医疗费用保险、收入损失保险等识别为财产保险后,是否需要和应该进行保险分摊便很明确,各保险公司不会因此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又如在保险代为权的行使上,一般来说,人身保险不存在保险代位权行使问题,保险代位权的适用领域主要为财产保险,以医疗费用保险为例,如果通过保险标的识别将其定性为财产保险,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进行保险赔偿后,便可以在理赔额度内向导致被保险人伤害的第三方行使保险代位权,如果第三方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了相关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则相应减少赔偿金额,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使保险公司在充分履行自身职责、发挥保障职能的同时,减少不必要的支出。此外,通过识别对保险合同重新定性后,保险公司必然要相应调整和完善保险数据统计管理,在统计时充分体现某些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为业务管理和风险监测提供更为科学准确的数据支持。

夜上海论坛 (三)有利于保护产品创新并提高保险保障水平

如上文所述,与普通保险相比,需要进行识别的保险通常兼具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内容,以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为例,一般人常会产生疑惑,即为何被保险人受到伤害,而获得保险赔偿的却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人(贷款人),似乎违背了“谁投保、谁受损、谁受偿”的保险经营原理,产生这种错觉的原因就在于对保险标的认识的错误,如果将此类保险认定为财产保险,上述误解便不复存在。此类保险的出现,实际上提供了一种保险产品创新的思路,突破了原来只针对单一损害的保险产品的保障局限,实现对连锁损害中的最终受害者进行赔偿的目的。在医疗费用保险、收入损失保险等险种中,虽然没有所谓最终受害者,但却具备多重损害的共性,且受害对象(人身)和赔付对象也看似脱节。通过保险标的识别,对上述险种进行重新定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人们的认识偏差,有助于消除质疑,取得认可,最终使该种产品创新方式的延续和发展获得坚实的社会基础。创新思路的保护和运用,无疑对保险保障范围和水平的提升提供了条件和途径。

夜上海论坛 (四)有利于促进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对保险标的进行识别可以促进保险业务风险管控水平的提高,进而实现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由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特点不同,导致两类保险面临的风险点各异,对保险公司风险管控的方法和手段的要求自然也不同。如果将财产保险按照人身保险管控,或者将人身保险按照财产保险管控,都会因为没有对症下药而人为形成风险隐患。仍以医疗费用保险为例,如果将之定性为人身保险,则在医疗费用支出等只涉及“财产损失”等环节上的风险管控似乎超出了人身保险的风险范围,但实际上医疗环节的风险恰恰是此类保险的风险集中点。因此从风险管控的角度看,将此类保险定性为财产保险更为合适。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需要进行保险标的识别的险种或保险合同,一般同时存在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保险责任因果关系较为复杂,因此尽管有时将之定性为财产保险,也只是表明其风险管控着重点的确定应以财产保险特性为依据,并不排除对其与人身伤害有关的风险点也应同时进行管控,如在医疗费用保险风险管控中,应当考虑被保险人的生存率、死亡率、伤残率等,这些对厘定费率以及后续管理均有影响。因此,通过保险标的识别对险种和保险合同准确定性,有利于保险公司科学确定风险管控着力点,保证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