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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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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1篇

关键词:金融夜上海论坛租赁; 商业银行; 发展障碍

中图分类号:F830.0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8)06-0053-03

夜上海论坛 一、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简要回顾

现代融资租赁业发端于19世纪后期的英国和美国,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始于上个世纪改革开放的初期,1980年中国民航在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推动下,与美国汉诺威尔制造租赁公司和美国劳埃得银行合作,利用跨国节税杠杆租赁方式从美国租进第一架波音747SP飞机标志着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开始。1981年,中国东方国际租赁公司、中国租赁有限公司相继成立。

此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有两类,一是由外经贸委(现由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二是由人民银行(现由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两个部门监管并存的局面形成。商务部近来还批准少数一般性内资租赁公司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截止2006年,商务部以及前外经贸部批准的外资及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共有70余家,资产合计接近300亿元。经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共12家,其中6家持续经营,资产合计142亿元。经过20多年的发展,限于外部客观环境和企业内部发展等制约因素,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整体处于较低水平,据粗略统计,我国目前租赁业市场渗透率仅为1%,远低于成熟市场30%的渗透率水平。

二、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发展障碍和制约因素

(一)与国内其他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相比,监管标准不一必然导致不公平竞争,阻碍了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进一步做大做强

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由于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特殊身份,所受到的监管远比商务部管辖的外资租赁公司严格,《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夜上海论坛》第十六条规定: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安全,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业务限制条款。一般内资租赁公司只需在工商部门登记、年检。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金融机构监管政策则比照商业银行监管,从资本充足率、客户集中度、关联交易等多方面对金融租赁公司加以规范。监管标准不一,在同样的市场环境下必然导致不公平竞争,尤其在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发展的初期阶段,阻碍了公司进一步做大做强。比较突出的问题有以下两点: 一是资金来源问题。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较之其他租赁公司的明显优势就是资金来源优势。但出于风险隔离的考虑,目前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在资金上不能完全依赖母行,其他渠道如同业拆借、发行债券等方式存在政策障碍,不具备可操作性,比如,《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均规定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必须有两年的良好经营记录,新成立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是否可以特例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目前没有政策依据。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只规定了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条件,其他金融机构尚无细则规定。以上限制使得新成立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普遍缺乏稳定的、低成本的资金来源。

二是客户集中度问题。《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单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集团客户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对新成立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来讲,注册资本金在20―45亿元之间,即单笔业务范围最高限额在6―13亿元之间,对耗资巨大的机船租赁显然不利(飞机轮船的平均价格在2亿元―8亿元),而机船类集团客户的需求更是远远超过限额。对客户范围和项目金额的限制不但使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初期开业阶段极易撞线,而且不利于公司抓住市场先机发展壮大。

(二)与大型跨国租赁公司相比,财税政策的差别使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处于不利地位

从英美发达国家的财务税收实践来看,普遍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处理租赁税收问题,根据实际投资风险的承担者和收益的获得者来判定如何收税,具体标准非常复杂有时甚至模糊,需要法庭做出判决,但是该种原则的采用降低了租赁成本,促进了租赁业的发展。而如果仅仅从形式上判定纳税环节和纳税义务人,则容易重复征税,提高租赁成本。比如,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这一环节在形式上被视为商品买卖,实质上并不是真实的买卖交易,选择设备和最终使用的都是承租人。这一环节如果按照旧货交易征收增值税等流转税,必然会提高租赁成本。又比如在关税上,承租人直接进口该设备享有特定行业免税的优惠,而采用融资租赁形式进口的话,从形式上看出租人是关税纳税义务人并不享有税收优惠,这也会增加租赁成本,挫伤承租人使用融资租赁形式购置设备的积极性。 由于我国融资租赁规模较小,在对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税务部门更多注重形式而不是交易实质,往往没有明确企业在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买卖设备时税收优惠政策如何适用,谁来适用,缺乏可操作的细则,这就造成了国内融资租赁业务开展的困难。

(三)我国租赁市场培育尚不成熟,相关法律环境、业务研究和实践都处于初期阶段,有待进一步完善提高

夜上海论坛 从市场培育上看,中国融资租赁业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经过了萌芽、发展、衰退的阶段,走过许多弯路,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各方面对租赁的认知程度仍然很低。特别是对融资租赁在扩大销售、改善融资结构、加速折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了解不够,甚至把融资租赁简单的理解为抵押贷款。而在飞机、轮船等大型设备融资租赁市场,业务运作模式相对成熟,但是90%的市场份额已被跨国租赁公司占据。同时,与租赁业务密切相关的二手设备交易市场尚不发达,导致租赁物残值处理存在很大障碍,直接影响了融资租赁业向“融物”功能更为深化的高级形式发展。 从配套法律环境看,虽然有《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但是相关租赁物登记和取回却涉及多种产业、多个行业主管部门,比如医疗设备、电力设备等的所有人必须经过资格审查,而租赁公司往往不具备特定行业资质。目前我国也没有统一的租赁登记制度,导致租赁物所有权的持有和取回在实践中常常无法落实,使出租人面临很大的信用风险。

在行业选择上,5家新成立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都不约而同将目标市场锁定在航空航运、电力能源等大型设备行业,对我国租赁市场的潜力挖掘不够,对目标客户的细分研究不够。盲目追求优质客户,必然导致金融租赁公司一窝蜂竞争,议价能力降低,利润空间缩小。

夜上海论坛 在人才储备上,由于金融租赁的业务领域相当复杂,业务本身兼具融资和融物的特性,既需要金融人才,也需要专业技术人才。仅以从事飞机租赁的业务人员为例,不但要熟悉融资租赁的流程,还要精通飞机机械管理和维修,才能做好各个业务环节的风险控制。目前刚成立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人员组成中多为来自于母行的金融人才,复合型专家人才十分缺乏。

夜上海论坛 三、政策建议

(一)建议监管部门取消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客户集中度比例限制,采用与母行并表监管的方式,使其间接受到银行业监管制度的约束

夜上海论坛 该种方式既有利于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与外资租赁公司享受同等的业务开展条件,也有利于反映出资银行真实的客户授信集中度,有利于出资银行整体的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

夜上海论坛 (二)出台相应配套政策

监管部门 协调人民银行尽快出台金融租赁公司同业拆借、发行金融债券的实施细则或相应配套政策,解决金融租赁公司多元化筹资渠道问题,使金融租赁公司在竞争中能切实发挥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优势。

(三)厘清税收关系

夜上海论坛 税务部门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分考虑融资租赁交易形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厘清税收关系,避免重复征税,在融资租赁业务的征税环节上体现税负公平、合理,对已享有税收优惠的行业、企业采用融资租赁形式开展的商品交易同等地给予免税、减税、退税、缓征等优惠。

夜上海论坛 (四)积极推动融资租赁相关立法工作

在现行的《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框架下,可采用司法解释等形式对租赁物的取回权予以规范,或在即将出台的《融资租赁法》中予以明确,并协调相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租赁登记制度,为融资租赁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五)积极推动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同业协作

夜上海论坛 探寻信租合作、财租合作、银租合作的新路子,拓展多渠道、低成本融资;积极鼓励公司在租赁资产证券化、租赁资产转让、联合租赁等方面不断创新,提高租赁资产流动性和使用效率,扩展赢利空间。

(六)调整市场定位

夜上海论坛 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要根据自身特点在实践中调整市场定位,发掘优势领域,加强与设备厂商、专业化的资产管理公司、担保机构合作,建立一体化、全方位的经营平台,扩大市场影响,提高行业竞争力。

第2篇

关键词:金融租赁;融资租赁

由于监管体系的不同,融资租赁行业分为“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税总局审批和监管,造成了两类公司在经营管理和监管模式上的不同和区别。

夜上海论坛 一、“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相同处

1.法律定义相同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不管是金融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在法律上是一致的,法理上没有区别。

2.会计定义相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第五条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会计注重的是实质,不管是金融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其会计处理都要按准则的标准来处理。会计定义是相同的。

3.税务定义相同

税法的制定依据法律,企业依法纳税,不管是“金融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其税法和征收政策相同。都曾被划归为“金融保险业”。营改增以后,融资租赁被划定为现代服务业中的特殊产业,单独制定税收政策。金融保险业虽在现代服务业范畴,但没有进入这次营改增范围。

夜上海论坛 4.业务操作原理相同

租赁企业最基本的直租和售后回租等业务,其操作原理都要依法而行,都不能离开融资租赁的法律标准,都要遵守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原则。

夜上海论坛 二、“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不同处

1.法律授权不同

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监管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目前尚未见到人大通过的法律文件允许商务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前置审批和监管进行授权。商务部只出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监管,没有规定审批事项。

2.产业归属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进行风险控制,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按照“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没有进入资金市场资格,借款比例不会超过一般企业的资产负债比例限制,实际做为一个信用销售公司来监管。

3.财税政策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享受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政策待遇:“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不能享有上述待遇。

4.业务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除银行系外,还可以吸收股东存款、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发行金融债券。融资租赁公司中只有中外合资企业,可以从股东处借款,但不能吸收股东存款。也不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5.租赁标的物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标的物限制在“固定资产”,监管可以窗口指导来调整固定资产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的标的物限制在“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融资租赁标的物的灵活性与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不符。

夜上海论坛 6.计提呆坏账准备金不同

夜上海论坛 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按照《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在没有发生损失前计提呆坏账准备金。而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发生了损失才可以计提准备金。

夜上海论坛 7.租赁资产登记方式不同

夜上海论坛 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在人行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而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每个季度向《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传入经营数据,以此作为公示登记。

三、结论

第3篇

夜上海论坛 对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资格的审查,是我国对融资租赁业的特殊要求所决定的。由于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不仅仅是从事租赁,还包括其他金融业务、国际贸易等,因此,国家对这类企业实行严格控制,未经行业监管部门批准,其他企业不得以融资租赁作为常业经营。否则,即应认定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夜上海论坛 首先应当肯定的是,融资租赁是一项金融业务,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必须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3、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4、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显然,此规定将金融租赁作为必须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业务。

夜上海论坛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此条款并未以投资主体作为区分是否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标准。

夜上海论坛 同样,如果由人民银行(现由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吸收外资的话,仅由银监会批准是不够的,还需由商务部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批。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也将金融租赁列为金融业务。而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却无需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仅履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的审批手续,人民法院不得不承认并接受这一现实,认可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法性。这与我国长期以来,没有一部规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法律,导致行政权限划分不清有关。

融资租赁方式

夜上海论坛 融资租赁方式的多样化是租赁产品创新的一个重要手段。《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租赁方式,就包括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等。实践中,还有各种不同租赁方式的结合。在审理不同融资租赁方式下的纠纷案件时,人民法院不仅对采取《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以租赁方式进行的融资租赁交易予以承认,而对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范的、具有创新性的租赁方式不会轻易否定其效力。

融资租赁物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涉及融资租赁物件时,统一使用了租赁物的称谓,没有对租赁物给出一个清晰的概念和限定,而将这个问题留给了融资租赁的实务、监管和司法部门去解决。《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采取概括的方式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