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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赔偿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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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赔偿制度

第1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随着近几年中国在产业格局方面的不断改善,中国政府正致力于改变以往在各项事业高度发展的过程中,我们要看到自己的在各方面的优势,同时也要正视在发展中所暴露出的法律上的不足。在知识产权领域中花大力气、下大功夫。80年代后,通过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相关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以及多次的修订,中国积极的为达到国际水平而努力。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内涵

夜上海论坛 惩罚性赔偿作为一项具有赔偿功能,制裁功能和遏制功能的制度,援引借鉴于英美等国法律体系,“惩罚性赔偿是指对因为故意的违法行为而发生的损害,除了赔偿受害者以相当于实际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外,还有对施害方追加类似于中国行政处罚意义的行政罚款,来防止故意违法行为的重复发生的损害赔偿制度。”[1]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惩罚性赔偿从最初的简单的界定渐渐发展为适用于更大范围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国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之下,科学知识领域的市场利益愈加可观化,权利人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校,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需要更加完善全面的法律制度的出台;另一方面,个别法律个体出于恶意主观的盈利目的,侵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的发展秩序,有必要对该项行为进行有效的管束,所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很有必要。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与现实条件的不同,发轫于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中国遭遇了水土不服。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际中的运用

迥异于传统的补偿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对于加害人的不法行为可能给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精神痛苦或人身伤害可以完成比较全面的量化。相较于补偿性赔偿来说,惩罚性赔偿更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更能发挥补偿性赔偿所不能发挥的作用,进而实现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较为充分的补救。

夜上海论坛 然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由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实施上诸多的不同,必然引起实物操作中的混乱。首先,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定义在某方面具有不完备性,中国法律对“故意的违法行为”由于立法的迟缓没有对其进行具体的法学概念定义;其次,在中国特殊的国情下,移植而来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是适用问题也面临种种考验。最后,惩罚性赔偿金额额度的计算以及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的探讨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建立和完善赔偿金额额度计算标准、加强对相关企业及个人不法行为的“惩戒”进而提高侵权成本,使不法行为得到有效抑制是当前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当务之急。

三、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操作性

惩罚性赔偿的对象包括侵权人主观上属于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在明知非法的前提下仍然实施,并造成权利人利益损害,受到道德谴责的行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于范围严格规定了对故意侵权人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大小。对于过失侵权人,由于主观过错小,只承担补偿性赔偿责任;而对于侵权手段恶劣、侵权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人则会严格按照赔偿金额的计量进行惩处。

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赔偿数额的确定方面“对于知识产权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我国法律采取的是补偿性赔偿原则,即‘填平原则’。具体表现为:首先参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在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时,参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在前两者均不能确定时,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这样的计算方式存在以下问题:”[2],目前中国法律方面主要考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侵权人的非法所得计三方面因素,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作为计算赔偿数额的首要方法。另外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还考虑以立法为前提,按照民法通则和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对具体的赔偿金额进行有效切实的监管,预防天价赔偿金额的出现,进而动摇宪法的权威性。法官依据自身的法律意识和审判经验,根据侵权的性质和传播的程度,也要客观公正的进行惩罚性赔偿,鼓励创新,和谐社会。

四、结语

夜上海论坛 在当前的国际和国内形势之下,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有必要设置惩罚性赔偿制度。这项制度的建立对于我国知识文化产业有序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虽然在制度的推进与推广过程中,我们会遇到种种的困难,但是通过一部部法律的完善,借助先进的价值理念和立法手段以及社会的广泛理解和支持。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一定会日臻完善,人们对知识产权也会日益尊重和重视,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律方面的全面改革和推进无疑会得到强有力的支持与发展。

参考文献:

[1]梁晓林.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4年

第2篇

夜上海论坛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补偿、遏制、产品责任、违约责任

夜上海论坛 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 ),又称示范性赔偿(exemplary damages)或报复性赔偿(vindictive damages),是指加害人向被害人支付的、超过其财产损害范围的一种金钱赔偿。[1]惩罚性赔偿制度首先走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那么,我国应否在民法体系中全面导入该制度、导入该制度时如何借鉴英美法系特别是美国经验,值得深入探讨。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萌芽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巴比伦、以色列、罗马和印度。[2] 在古罗马,侵权行为法的制裁功能不仅在于填补损害,而且在于遏制纠纷当事人之间进行私人报复和械斗。例如,《十二铜表法》将盗窃、抢夺或伤人等应由国家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归类为私人间的侵权行为。为制止这类侵权行为,被害人可以请求被盗物品价值的二至四倍作为损害赔偿。罗马法之所以鼓励此种惩罚性赔偿,原因在于当时的警察力量有限,不能有效地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遂鼓励当事人进行诉讼,并允以高额赔偿,以遏制此类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3]可见,在古罗马帝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对刑事责任制度的替代,对于直接调动私人的利己心制裁侵权行为人、间接增进社会利益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

夜上海论坛 虽然惩罚性赔偿制度肇端于古罗马等国,但严格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却产生于中世纪英国。1763年Wilks v.Wood一案[4]被认为是英国最早承认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案件。1763年,英国与法国为结束战争而签署和约。根据该和约,英国保留对北美的统治权,但放弃对加勒比海岛屿的统治权以及在加拿大东海岸的渔业权。该案的原告维尔克斯(John Wilks)是英国国会中抨击政府态度最强硬的议员。他在自己创办的刊物中批评英国,并谴责英王为叛国贼。英王下令以破坏社会治安与诽谤罪,起诉该杂志及该文作者。英国行政机关签署了45份逮捕搜查令,但搜查令中没有明确载明特定罪犯的姓名。原告因此被逮捕并讯问,后来被释放。原告释放后立即对执法人员提出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之诉,其理由有二:一是法官并未签发逮捕搜查令;二是行政机关的逮捕搜查令并未载明欲逮捕者的姓名。陪审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000英镑作为损害赔偿金。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法官认为:“损害赔偿制度不仅要填补被害人损失,而且要惩罚违法行为,以制止未来的类似情形再次发生。因此,陪审团有权判决比实际损害更高的赔偿金额。” [5]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国得以确立,与普通法的历史密切相关。详言之,下述两个主要因素导致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

1、英国的陪审团制度。在英国普通法早期,陪审团对于具体案件的调查和审判起着关键作用。由于陪审团非常熟悉诉讼案件的相关事实,再加上法官对于损害赔偿数额并无明确的衡量标准,因此,陪审团有权判决被告人承担超越损害填补数额的赔偿金额。到了18世纪末期,虽然普通法法院对侵权、契约与财产案件确立了损害赔偿标准,但法院仍然不愿干涉陪审团超越损害赔偿金额的判决。[6]这种独特的陪审团制度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无。这也是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成熟于英国的原因之一。

夜上海论坛 2、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助于弥补精神损害案件中受害人无法获得赔偿的不足。早期的英国普通法院认为,精神痛苦无法以金钱衡量,因此受害人不得请求损害赔偿。而惩罚性赔偿制度恰好可以弥补填补性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有效地对当事人地位不对等案件中的受害人予以赔偿和救济。[7]

夜上海论坛 美国法院于1784年在Genay v. Norris一案[8]中最早确认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该案中,原告与被告因醉酒而发生争执,最后双方决定以手枪进行决斗。作为医生的被告在被告所喝的酒中加入某种物质,导致原告剧烈疼痛,并在与被告的决斗中遭受重伤。法院在本案中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制止他人实施类似行为。

夜上海论坛 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均无惩罚性赔偿制度。其损害赔偿制度强调填补性损害赔偿原则。我国地区首先在《消费者保护法》明文引进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其后,惩罚性赔偿原则又在其他一些法律中得到体现。例如,《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9条规定:“贩售健康食品之人未经许可而制造、输入健康食品,违反健康食品之安全卫生管理,及健康食品之标示及广告规定者,买受人如受有损害,得请求出卖人零售价三倍以下或损害额三倍以下之惩罚性赔偿金。”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该条实际上规定了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这一制度应当广泛适用于民事与商事生活领域。

夜上海论坛 二、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夜上海论坛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功能,有学者归纳为四种:一是制裁侵害人的惩罚功能(punishment);二是对违法行为的遏制功能(deterrence);三是鼓舞私人协助执法(law enforcement)的导向功能;四是填补受害人损失的受害人赔偿功能(compensation)[9].还有学者将其归纳为七种:一是惩罚被告;二是遏制被告再犯类似行为;三是遏制他人从事相同行为;四是维护秩序和平;五是诱导个人起诉违法行为;六是赔偿原告不能从其他途径获得填补的损害;七是支付原告的律师费用。[10] 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的主要功能有三:一是补偿受害人损失的赔偿功能;二是制裁侵害人的惩罚功能;三是遏制侵害行为的功能。

(一)赔偿功能

赔偿功能主要体现在,惩罚性赔偿金能够补救被害人遭受的财产或非财产损害(例如名誉或荣誉的丧失和贬损、生活质量和享受的降低、信赖关系的破灭、诚信评价指标的降低),及被害人为诉请赔偿而支出的诉讼或律师费用等。

首先,惩罚性赔偿可以对被害人的精神损害提供充分救济。在侵权行为案件中,侵权行为可能导致两种损害结果:一是基本损害或者原始损失。例如,受害人由于身体与健康受到伤害而被迫支出医药费、丧失工资和奖金收入等,就属此类;二是次要损害或者派生损失。例如,原告为应对侵权行为,必须投入相当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启动调解、仲裁或司法救济程序。这种情况不仅导致被害人的金钱损失,而且可能导致被害人精神状态的高度紧张、不安和疲惫。其中,基本损害的结果很容易出来,受害人也比较容易获得赔偿。但次要损害,特别是精神损害作为一种非财产损害,难以用金钱来衡量。于是,被害人由于在许多情况下对其精神损害程度的举证存在诸多困难,被迫仅就具体财产损害请求赔偿,而难以行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在许多情况下惩罚性赔偿制度发挥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使受害人在客观上就非财产损害同样获得了赔偿。美国早期判例之所以采用惩罚性赔偿,主要是因为受害人遭受精神痛苦、情感伤害等无形损害后,迫切需要以惩罚性赔偿的手段来弥补精神创伤。另外,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可较好地弥补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不易确定的缺陷,法院可按补偿性赔偿的比例来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

其次,惩罚性赔偿可以更充分地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损害赔偿制度可以对人身伤害进行补救,但如果被害人不能对其人身损害(特别是近期不能或者很难发现的损害)的程度和结果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时,采用惩罚性赔偿可以更加充分地保护受害人利益。

夜上海论坛 其三,惩罚性赔偿可以覆盖受害人为请求赔偿所支出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在侵权行为案件中,美国法院一般不支持作为胜诉方的受害人就其支付的诉讼费和律师费请求赔偿。但此类费用借助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可获得补偿。因为,惩罚性赔偿的根本宗旨就是确保原告遭受的损失获得全部补偿。[11] 在我国仲裁实践中,不少仲裁机构裁决胜诉方律师费又败诉方承担。但绝大多数法院只责令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至于胜诉方支出的律师费则很难从败诉方获得赔偿。因此,更有必要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弥补这一法律漏洞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惩罚功能

夜上海论坛 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那些违反法律和道德规范而应予谴责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加害人实施的暴力行为(violence)、压抑他人权利(oppression)、动机邪恶(malice)和诈欺(fraud)之类的行为。法院在这些情况下运用惩罚性赔偿金可以抚慰被害人的心灵创伤和痛苦,从而达到惩罚加害人的目的。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损害赔偿不同。因为,补偿性赔偿的在于填平受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并使受害人恢复到权利未遭侵害之前的状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以等额的损害赔偿金交换等额的损害。因此,补偿性赔偿制度对经济实力殷实的富人难以起到制裁作用,而惩罚性赔偿则大大加重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有助于通过高昂的经济负担制裁不法行为。[12] 在法经济学看来,法律责任制度不过为定价制度而已。很地,当侵权成本与侵权收益相当时,侵权人有可能无所顾忌地实施侵权行为。唯有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违法成本,才能体现法律责任的惩罚功能。

(三)教育功能

夜上海论坛 惩罚性赔偿不仅具有惩罚功能,还具有遏制或教育功能,即通过惩罚过去的过错行为来遏制未来的过错行为,防止同样行为再次发生。遏制或教育的功能分为一般遏制和特别遏制两种。一般遏制指通过惩罚性赔偿的教育功能警醒加害人及社会公众好自为之,见贤思齐,改恶向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独特的心理威慑作用,对维护社会安宁、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与蔓延,功不可没。当然,法律不是万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也不是万能的。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可以有效地发挥其规范民事主体的教育功能,当为不争之事实。

夜上海论坛 惩罚性赔偿的遏制和教育功能主要通过适度的惩罚赔偿金来实现。因此,在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加害人的过错状况、财力负担能力等因素而定,尤其要考虑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如果加害人由于轻过失而侵害他人权利,则惩罚性赔偿金不宜过高;否则,就有可能抑制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导致人们谨小慎微、裹足不前,不敢实施高风险的投资、创业和贸易活动,从而不利于正常的商事交易活动的进行。反之,如果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惩罚性赔偿金不能过低。因为,过低的惩罚性赔偿金不足以遏制此类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追究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夜上海论坛 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脉络和功能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的侵权行为案件都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美国侵权法上,适用惩罚性赔偿一般要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一) 被告的行为或心理状态具有特定性

只有当被告行为超过了社会容忍的限度,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因此,一般侵权行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而要判断被告行为是否超过了社会容忍的程度,必须结合被告的主观心理状态综合考察。如果被告的心理状态存在邪恶动机、被告实施了诈欺行为,或被告滥用了权利、被告由于故意或重大疏忽而不计后果、被告轻率或有意识地不顾他人权利和安全的行为,均属于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13]

1、 邪恶动机。

在美国侵权法上,证明被告人动机邪恶的情形一般包括,被告的行为粗暴、残酷,或者被告人对被害人极其仇视,或者被告的行为属于种族歧视或性骚扰,或者被告有计划、有预谋地加害原告等。例如,在Robinson v. Wieboldt Stores, Inc.,一案中,商场保安指责某消费者偷盗围巾。在该消费者拿出围巾的收据、证明其已经付款后,该保安仍然粗暴地拘留该消费者。[14]在O‘Donnell v. K-Mart Corp.一案中,智力有障碍的原告在被告自助餐厅喝了一杯可乐而没有付费,随即遭到被告殴打,并被无情嘲弄。[15]在上述两例中,法院都判决被告对原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2、 诈欺

诈欺具有高度的可非难性。因此,诈欺与邪恶动机共同构成最主要的给付惩罚性赔偿金的类型。构成英美普通法上的诈欺行为,一般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一是被告故意作出不实陈述;二是原告基于对此陈述的信赖而实施某种行为;三是原告因该行为而遭受损害。[16]

夜上海论坛 3、 滥用权利的行为

在经济实力和信息占有等方面居于优势地位的被告极有可能滥用优势地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生产商、销售商、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和保险公司等均可成为权利滥用者。例如,在Fisher v.Johns-Manville Corp.一案中,被告作为石棉产品的生产者故意向原告隐瞒石棉产品对人体的危害性。法院据此判决被告对原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17]

夜上海论坛 4、故意、轻率或有意识地漠视他人权利的行为。

在美国判例中,被告因故意、轻率或有意识地漠视他人权利、侵害他人利益而被判决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案件比比皆是。例如,在Melchior v.Madesco Investment Corp. 一案中,被告由于未及时修理其经营的停车场中的一根有裂缝的水管,导致水从水管中渗漏出来,并在停车场地面结冰。加之被告的清洁工未及时除冰,致使原告在存车时不幸滑倒。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表明其完全漠视或有意识地不理会他人的安全。遂据此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18]

夜上海论坛 关于过失行为是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问题,美国一系列判例表明,原告原则上不能请求被告就其过失行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就被告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而言,各州的态度稍有不同:亚利桑那、康涅狄格、堪萨斯等州要求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阿肯色州、科罗拉多州、佛罗里达等州却不要求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夜上海论坛 (二)现实损害客观存在

夜上海论坛 对于现实损害是否构成惩罚性赔偿的要件之一,美国一直存有争论。美国多数法院认为,除非原告能够证明其遭受的现实损害,原告不得请求惩罚性赔偿。但也有些州的法院认为,只要原告能够证明被告违反法定义务即可。还有些州采取折衷主义态度:不苛求原告证明其遭受的现实损害,而径直就侮辱或诽谤案件请求惩罚性赔偿。[19]因此,美国法院对于现实损害是否构成惩罚性赔偿的要件之一,并未达成共识。其实,即使把现实损害列为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仍存在原告人的举证难题。特别是在某些因侵犯人格尊严而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中,被害人要举证其遭受的现实损害确实很困难。

(三)因果关系的存在

夜上海论坛 在请求补偿性损害赔偿的案件中,被害人只要证明损害的发生是被告行为的结果即可。而在请求惩罚性赔偿的案件中,被害人不仅要证明损害的发生源于被告的行为,且须证明被告在行为之时存在上述心理状态。因此,惩罚性赔偿案件中因果关系的举证要难于补偿性损害赔偿案件中因果关系的举证。[20]

夜上海论坛 (四)惩罚性赔偿必须依附于补偿性损害赔偿

惩罚性赔偿并不是独立的请求权,必须依附于补偿性的损害赔偿。

夜上海论坛 四、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要情形

惩罚性赔偿责任具有赔偿、惩罚和制裁的功能。为避免其滥用,英美判例法确定了惩罚性赔偿的主要适用范围。

夜上海论坛 在英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早期主要适用于被害人尊严遭受侵害的情形,以后乃有逐渐扩大之势。Lord Devin 法官在Rookes v. Barnard 一案中认为,惩罚性赔偿的惩罚与制裁功能在本质上属于刑事责任的范畴,在民事责任中不能滥用。但多数法官并未采纳Lord Devin 法官的见解。他们认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不以填补损害为限,对被告予以惩罚实属理之当然。鉴于不同观点的争论,英国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以下情形扩大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范围:(1)不法行为发生之时,当事人立于不平等地位;(2)被告故意实施不法行为,以显示被告傲慢、不尊重原告的权利。[21]

在17至18世纪的美国,惩罚性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诽谤、、恶意攻击、私通、诬告、不法侵占住宅、占有私人文件、非法拘禁等使受害人遭受名誉损失及精神痛苦的案件。但是,自19世纪以来,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功能转向制裁和遏制不法行为,而非弥补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惩罚性赔偿不仅适用于侵权案件,也适用于合同案件。进入20世纪以来,大公司和大蓬勃兴起,各种瑕疵商品导致的消费者损害案件也频繁发生。由于大公司财大气粗,对于消费者的补偿性赔偿很难遏制其为追逐赢利而制售不合格甚至危险商品的行为。于是,惩罚性损害赔偿逐渐适用于产品责任领域,赔偿金额也不断提高。[22]

夜上海论坛 五、关于立法上是否规定惩罚性赔偿金上限的探讨

惩罚性赔偿制度虽然在美国许多州获得承认,但也一直备受批评。主要原因在于,法院对于如何量化惩罚性赔偿金欠缺广泛认同的客观标准。陪审团经常依据陪审团成员的主观愿望,恣意判断并作成判决,从而出现赔偿金数额巨大,导致被告无所适从、不堪重负的情形。为防止惩罚性赔偿金数额过高,美国国会曾试图在1995年《产品责任公平法案》、1997年《产品责任改革法案》中限制产品责任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金数额。但因这些法案争议较大,虽讨论多年,迄今无果。虽然国会就是否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上限没有达成协议,但美国一些州开始规定惩罚性赔偿金的上限。例如,科罗拉多州规定惩罚性赔偿金不得超过填补性赔偿金额;康涅狄格州规定惩罚性赔偿金在产品责任诉讼中不得超过填补性赔偿金额的二倍;新泽西州规定惩罚性赔偿金不得超过填补性赔偿金额的五倍或35万美元中的较高金额;德克萨斯州规定惩罚性赔偿金不得超过财产损害赔偿金额的两倍或20万美元,再加上低于75万美元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弗吉尼亚州则规定惩罚性赔偿金不得超过35万美元。[23]

美国有些州虽未明定惩罚性赔偿金的上限,但列举了判决惩罚性赔偿金应当参酌的因素。例如,在田纳西州的Coffy v.Fayette Tubular Prods.一案[24]中,法院认为,陪审团应参酌以下因素决定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1)被告的财产状况;(2)被告不法行为的性质与可归咎的程度;(3)被告对于损害数额的知悉程度及被告给原告造成损害的动机;(4)被告不法行为的持续时间及被告是否故意隐匿该不法行为;(5)原告因恢复损害所支出的费用;(6)被告是否因该不法行为而获利。如果被告获利,则惩罚性赔偿金额应超过该利益。只有如此,才能足以阻止将来可能发生的类似行为;(7)被告是否曾经基于相同的不法行为负担过惩罚性赔偿,数额几何;(8)被告在知道该不法行为之后,是否已经或准备就原告遭受的实际损害提出和解方案;(9)其他足以决定惩罚性赔偿金额的证据。

夜上海论坛 为使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与惩罚性赔偿的制裁和遏制目的相一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在Pacific Mutual Life Insurance Co.v.Haslip一案[25]中,列举了确定惩罚性赔偿金应该参酌的以下因素:(1)惩罚性赔偿金与被告行为导致的损害是否合理相关;(2)被告行为的可非难程度及持续期间;(3)被告是否故意隐匿其不法行为;(4)该不法行为是否曾经发生过以及发生的频率;(5)被告不法行为获利的可能性;(6)被告的财务状况;(7)所有的诉讼成本;(8)如果被告因该行为而受到刑事制裁,应酌减赔偿金额;(9)如果被告因该不法行为而承担其他民事赔偿责任时,应减少惩罚性赔偿金。

尽管美国有些州和联邦最高法院列举了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诸多因素,但由于该标准的原则性、模糊性以及个案间的千差万别,某些判决中的惩罚性赔偿数额经常被公众指责为恣意、武断或偏见。尽管如此,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参考性因素对于个案判决仍然发挥着积极作用。

夜上海论坛 我国地区的《消费者保护法》第51条规定:“依本法所提之诉讼,因经营者之故意所致之损害,消费者得请求损害额三倍以下之惩罚性赔偿金。但因过失所致之损害,得请求损害额一倍以下之惩罚性赔偿金”。但也有学者反对规定惩罚性赔偿金的上限,认为,如果立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金的上限,惩罚性赔偿金就无法发挥应有的制裁和遏制功能。

我国未来的《民法典》是否应规定惩罚性赔偿金的上限?笔者认为,为确保惩罚性赔偿金的制裁和遏制功能,不宜在全国统一规定赔偿金额,因为不同地区间的水平、当事人的收入状况与生活水平差异很大,如果硬性规定惩罚性赔偿金的最高数额,则惩罚性赔偿对某些地区的某些人很难起到制裁和遏制的作用。但为防止法院判决中的惩罚性赔偿金畸高畸低的情形,立法者可在立法中明文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授权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地方人大分别制定本地的指导标准。就具体个案而言,法院还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被告的过错程度;被告实施不法行为的手段、场合和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不法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害后果和社会;被告获利的情况;被告承担责任的经济负担能力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夜上海论坛 六、惩罚性赔偿责任在具体适用中的几个

(一) 产品责任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

对于产品责任案件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赞成者认为,

惩罚性赔偿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理由如下:(1)它可以督促生产者提高产品质量。生产者为追逐高额利润,往往追求低成本、高利润,也容易忽略他人的生命和健康。因此,引入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有利于督促商家尊重他人的生命安全,从而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预防危险产品流入市场、损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2)倘若损害赔偿额太小,大公司往往极易将侵权赔偿责任计入公司成本,或者转嫁给保险公司支付损害赔偿金,从而难以制止侵权行为。只有加大制裁力度,才能遏制侵权行为再次发生。此种情形在美国侵权法中被称为“深口袋”。[26]

夜上海论坛 反对者则认为,惩罚性赔偿对经济发展弊大于利,理由如下:(1)产品责任在一般情形下均构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在此种竞合下面,受害人可任选其一弥补其遭受的损害,没有必要适用惩罚性赔偿。(2)惩罚性赔偿制度容易使企业背上过重的经济负担。(3)惩罚性赔偿制度可能影响企业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因为,生产者因惧怕动辄承担高额惩罚性赔偿责任而不敢开发和运用新产品和新技术等,从而会影响技术更新换代、妨害高新技术的及时开发和。(4)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不能完全解决产品的安全问题。由于生产者可能事先并不知道产品的缺陷,即使惩罚性赔偿制度也无助于遏止这类危险产品的生产。因此,除非经营者在生产和提品时存在欺诈行为,否则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即使受害人能够主张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也不能当然获得惩罚性赔偿。

夜上海论坛 尽管存在上述不同观点之争,美国法院在过去的20年中曾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大量适用于产品责任案件。当然,美国法院在产品责任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时,也非常慎重。只有当被告行为具有可归咎性时,法院才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如何判断某一产品责任案件中被告人的可归咎性呢?法院在判决理由中一般使用“过分”(outrgeous)、“轻率”(reckless)、“明知设计缺陷”(knew of…defective design)、“轻率地不顾原告权利”(reckless disregard of plaintiff‘s rights)、“明知瑕疵”(had actual knowledge of defect)等字眼表明被告行为的可归咎性。[27]这些表述对于我国法院在产品责任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借鉴价值。

夜上海论坛 (二)违约责任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

守约方可否基于违约方的违约情形享有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在理论和实务上多有争论。美国法传统上对于违约责任案件坚持违约损害赔偿原则,而将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于由恶劣心态或过分行为造成的损害。因此,美国早期法官一般不愿在违约责任案件中判决惩罚性赔偿金。但在被告人的违约行为是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例如违反婚约、违反信托关系时,法院也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金。[28]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美国法院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广泛应用于合同纠纷案件,在许多州甚至主要适用于合同纠纷。[29]特别是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往往利用被保险人遭受伤害的不幸情境,主张不负保险责任而拒绝赔偿,以胁迫被保险人和解就范。法院对于此类保险人恶意理赔行为往往判决保险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30]

夜上海论坛 但是,美国法院对违约责任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样非常慎重。美国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比较多的情形包括:(1)缔约或违约过程中存在诈欺情形。(2)缔约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社会地位特殊,使另一方当事人产生特殊信赖。其中的“另一方当事人”包括银行家、律师、雇主、保险经纪人等情形。

夜上海论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规定了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亦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该制度主要适用于消费纠纷领域。笔者认为,受害的消费者不管基于违约责任理论,还是基于侵权行为理论,均可向经营者请求惩罚性赔偿。

七、结论

惩罚性赔偿制度产生以来,对该制度的批评一直没有停止过。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剥夺被告的财产权利应符合正当程序。而美国惩罚性赔偿数额之多寡基本上由陪审团决定,并且惩罚性赔偿数额在有些州的法律上也无上限规定[31].因此,法院在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时,是否构成对被告保护程序的缺乏,值得。还有批评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容易使被告遭受双重惩罚、使原告获得横财,而且赔偿数额的缺乏客观标准。不管批评意见如何,源于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因其独特的赔偿、惩罚和遏制功能,而被推广到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例如,德国最高法院于1992年6月4日承认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判决可以在德国境内强制执行。[32]

夜上海论坛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明确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制裁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弥补受害者的损失、广大经营者好自为之、整顿与规范消费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应当进一步延伸至所有的欺诈行为场合,而不限于经营者对消费者实施的欺诈行为,凡是民事主体之间实施的欺诈行为均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这方面,英美法系、尤其是美国的立法经验与判例可资借鉴。

Research on the Adoption of Punitive Damage in China

夜上海论坛 Summary: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legal history of the punitive damage system, argues that punitive damage serves three functions, including compensation, punishment and deterrence. author argues that four conditions must be met for imposing punitive damage, and advise the legislature not to fix a uniform limit at the national level. Finally, this Article examines the possibilities for applying the punitive damage in the areas of product liability and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s.

夜上海论坛 Key words: punitive damage, compensation, product liablity

[1] Black‘s Law Dictionary(6th. Ed.)。 p.390.

[2] Ausness, Retribution and Deterrence: The Role of Punitive Damages in Products Liability Litigation, 74 Ky.L.J.1,2(1985)。

夜上海论坛 [3] Norman T.Braslow: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Common Law Punitive Damages in a Civil Law System:Some Reflections on the Japanese Experience, 16 Ariz. J.Int‘l & Comp. Law 285, 294(1999)。

[4] 98 Eng. Rep.489(K.B.1763)

[5] 同上。

夜上海论坛 [6] Jane Mallor & Barry Roberts, Punitive Damages: Toward a Principled Approach, 50 Hastings L.J. 969 (1999)。

[7] Steven R.Salbu, Developing Rational Punitive Damages Policies: Beyoned the Constitution, 49 Fla. L. Rev. 247(1992)。

夜上海论坛 [8] Genay v. Norris, 1 S. C. L. 3, 1 Bay 6 (1784)。

[9] David G. Owen, Punitive Damages in Products Liability Litigation, 74, Michigan Law Review 1257,1287(1976)。

夜上海论坛 [10] Dorsey D. Ellis, Fairness and Efficiency in the Law of Punitive Damages, 56 Southern California Law Review, 1,3(1982).

[11] John F.Vargo,“TheAmerican Rule on Attomey Fee Allocation: The Injure Person‘sAccess to Justice”, 42 Am. U. L. Rev. 1567, 1575-1578 (1993)。

[12]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社会》,2000年第4期。

[13]谢哲胜:《惩罚性赔偿》,《台大法学论从》,第30卷第1期。

[14] 104 III.App. 3d 1021,433 N.E.2d 1005(1982)。

[15] 100 A.D.2d 488,474 N.Y.S.2d 344(1984)。

[16] Black‘s Law Dictionary(6th. Ed.)。

[17] 103N.J.643,512 A.2d 466(1986)。

[18] 622 S.W.2d 362(Mo.Ct.App.1981)。

[19]谢哲胜:《惩罚性赔偿》,《台大法学论从》,第30卷第1期。

[20]谢哲胜:《惩罚性赔偿》,《台大法学论从》,第30卷第1期。

夜上海论坛 [21]Steven R.Salbu, Developing Rational Punitive Damages Policies: Beyoned the Constitution, 49 Fla. L. Rev. 247,(1992)。

[22] 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

夜上海论坛 [23]谢哲胜:《惩罚性赔偿》,《台大法学论从》,第30卷第1期。

夜上海论坛 [24] 929 S.W.2d 326(Tenn.1996)。

[25] 499 U.S.1 (1991)。

[26]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

夜上海论坛 [27]谢哲胜:《惩罚性赔偿》,《台大法学论从》第30卷第1期。

[28] Neal v. Farmers Insurance Exchange, 21 Cal. 3d 910,582 p.2d 980,148 Cal. Rept.389(1978)。

夜上海论坛 [29] Timothy J. Phillips, “The Punitive Damage Class Action:ASolution to the problem of Multiple punishment”, 1984 U. Ill.L. Rev.153.

[30] D.Dobbs, Law of Remedies: Damages, Equity, Restitution(1993), p317.

第3篇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制度 赔偿金额 适度性

与一般过失损害不同,在一些特定领域如消费领域、公平交易领域、合同领域,当出现恶意的欺骗等行为来获取非法利润时,应该在更大程度上弥补受害人损失或应该对施害人予以惩戒,这是一种自然而然的想法。然而面对同一个问题,不同国家间处理方式却有很大差异。

夜上海论坛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

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当初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为了弥补民事责任制度中欠缺的对精神损害的赔偿,也可以说最早的惩罚性赔偿实际上就是精神赔偿。不过由于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上的灵活,即使在各国已建立起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情况下,惩罚性赔偿制度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惩罚性赔偿制度被称为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制度,是指在受害人实际损害之外,即物质损害和非物质损害之外由侵权人支付给受害人的赔偿。

夜上海论坛 大陆法系国家基本秉承民事责任的补偿性赔偿原则,认为民事责任不具有惩罚功能。我国1987年颁布实施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确定了我国侵权责任补偿性赔偿的原则。不过两大法系的这种区别只是一种大致上的区别,普通法系对于惩罚性赔偿的使用有着严格的限制,而大陆法系国家也并不完全排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使用,也会在一些案件中通过增加预防性惩罚来实现侵权行为法的补偿功能。惩罚性赔偿制度与补偿性赔偿制度的最根本区别是后者是为了弥补受害人因为侵权遭受的损失,补偿金额以受害人实际损失为限,而前者则是一种惩戒性的制度,是在对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已经补偿的情况下,对侵权人课以进一步罚款的赔偿要求。

夜上海论坛 在普通法系国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有严格的限制。英国的惩罚性赔偿只存在于三种案件中:首先适用于政府工作人员压制的、专横的和违宪的行为导致的案件;其次适用于被告实施加害行为之前计算过可以因此盈利的;再次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美国《惩罚性赔偿示范法案》则规定“给予请求者的仅仅用于惩罚和威慑的金钱”。而德国和法国的惩罚性赔偿只适用于“廉耻原因所生的诉权”,而且是在侵权行为法之外才适用。

一般来说适用惩罚性赔偿要满足下列条件:第一,对可能被判承担惩罚性赔偿的主体包括法人、自然人。第二,主观上的恶意包括欺诈、放任或重大过失。第三,客观上其行为可能发生在合同行为中,也可能发生在非合同行为中,造成了损害后果的。第四,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附加赔偿,是在进行了补偿性赔偿之后对违约人或侵害人进行的惩戒性赔偿,因此各国对于惩罚性赔偿金额都作了限制性规定。

反对我国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意见主要基于民法要求“损害赔偿的最高原则在于赔偿被害人所受之损害,最终有如损害事故未曾发生”,即损害赔偿的目的是恢复原状,而惩罚性赔偿制度违反了该原则的理由。

中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夜上海论坛 笔者认为,首先在一个完全的侵权赔偿中,是应该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但是在我国没有完备的精神赔偿制度的情况下,惩罚性赔偿的加入可以部分弥补在这方面的不足,矫正我国民事责任对于损失范围的局限,实现惩罚性赔偿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最初功能。所谓惩罚性赔偿实质是补偿性赔偿,无论在侵权法上还是在合同法上,对受害人的损失都是有限制的,得到判决支持的损失能够等于实际损失几乎是不可能的。二是问题可能并不在于该不该惩戒侵害人或违约人,而是在于该不该将这部分惩戒归于受害人。目前我国的一些法官认为基于不该将之归于受害人的判断进而得出不该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结论。例如在著名的王海打假案中,法院拘泥于王海打假是职业而非消费,其潜台词即王海没有对售假者罚款的权利。但是当我们惩戒欺诈者、故意侵害人或故意违约人的同时也是在做示范,起着预防性作用,而这种示范是由受害人提起的,是他在承担所有的损失成本、诉讼风险,且其损失除了因为违约、侵权外还因为诉讼而继续产生着。三是从比较法的角度,不管是对之态度更为开放的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对此相当谨慎的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态度都是积极的,司法实践也是较为成功的,主要问题在于惩罚赔偿额度的掌握上。目前我国法学界即使是很保守的学者也赞成在严格限制的情况下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夜上海论坛 应该说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何种范围内及何种幅度的惩罚适于我国可能才是最重要的问题。我国目前被视为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关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的,应以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双倍赔偿的规定;《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关于(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等两种情形下对已付房款双倍赔偿;及第九条关于(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等三种情形下对已付房款双倍赔偿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关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支付价款十倍赔偿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通过对以上规定的分析,至少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第一,我国的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包括合同领域(消费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侵权领域(产品责任)。应该说《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开创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先河,并且它的适用只要求有欺诈行为,大大降低了消费者的举证责任。但是它的局限性也是明显的:第一,对于主体严格限定于消费者降低了它的惩戒性,这是一种对惩罚性的实现舍本逐末的规定。由于消费品的价格均较低,所以规定双倍返还的惩罚力度仍然不足,因而法律出台后并没有实现人们所期望的大幅度遏制中国消费市场假货泛滥的情况,反而由于“王海打假”败诉,给人们浇了一盆冷水。虽然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也适用双倍返还,但是标准却从商品房的价格变更成了已付房款,极大削弱了惩罚性;第二,要求违约人或侵权人的主观要件是欺诈或故意。高法的司法解释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包括了恶意违约,其保护范围较之于《消法》有所扩大;第三,在消费合同中(包括商品房买卖)只要求有欺诈行为而不问损失,在其他规定中要求发生实际损失。

从其他国家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来看,由于强调惩罚性赔偿是对补偿性赔偿的补充,所以一般要求受害人举证损失。但是鉴于消费领域的特殊性,以及我国假货横行的现状等原因,我国《消法》适用情形只要求证明欺诈的规定是合乎国情的。而在《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中,其行文是“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似乎表明适用情形要求有损失的存在。由于食品也是一种消费品,因此如果受害人只主张双倍返还的话,按《消法》第四十九条不需要举证损失,但如果主张十倍价款的返还,就必须举证损失的存在了。从几倍价款到十倍似乎是一种进步,但是由于食品直接关乎人的生命健康,而食品价格其实很低,不良食品带给人的损失却是巨大的,这时候采用食品价格而不以被举证的损失为计算倍数的标准,可以说是相当奇怪的计算方法。《侵权行为法》规定“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一方面要求侵权人的故意,一方面又要求造成受害人的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这个适用情形太严苛了。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