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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制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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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制论文

第1篇

【关键词】国有经济;国有资本;国有企业;国有经济法律制度

国有经济存在何处?国有经济是什么?国有经济有什么用?国有经济应该如何运作?多年以来,伴随着国有经济改革的曲折发展,关于国有经济的疑问和思考也一直困扰着人们,而作为调整国有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也随之经历了多年的坎坷。十六大以来,国有经济体制的新一轮改革已经启动,国有经济立法工作也随之步入新的历史时期。

夜上海论坛 究竟应该如何构建国有经济新体制?它的建立是否会令国有经济真正步上良性运行的正轨呢?我们将在下面的论述中对其进行理论分析。

一、国有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范畴

(一)国有经济

所谓国有经济是指为了实行宏观经济调控、服务社会公益,由国家(政府)出资,或直接设立国有独资企业,或控股、参股设立企业,并由国家直接或间接管理和经营国有资本的一种经济形式。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国有经济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素特征:首先,国有经济存在的理由是国家需要利用国有经济这一手段,实现宏观经济的调控,服务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体现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尽管国有经济最终落脚在微观经济上,但是其效应则应该体现在宏观经济上,这就是所谓的“宏观着眼、微观着手”;其次,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是多样的,既有国有独资企业,又有国有控股企业,还有各类利用国有资本参股的企业;再次,国家(政府)管理和经营的对象是国有资本而不是国有资产,其最直接目的就是保值增值。在具体方式上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一般以间接的管理和经营方式为主,以直接的管理和经营方式为辅。由此可见,国资的管理和经营应该实现两个转变,一是要从管资产转变为管资本,二是要从以直接管理与经营为主转变为以间接管理与经营为主。

(二)国有资本

在我国国资改革的历史词汇中,国有企业原是最常出现的字眼,到了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由于改革的重点递延到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一时成了热门词汇,然而现在我们却主张在国有经济体制改革中应该多使用国有资本这个概念。所谓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政府为了实现国有财产的保值增殖而将其转换为增值资本进行运营,并在法律形态上予以确认的一种国有产权表现形式。

国有资本不同于国有资产。其中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国有资本的增殖性。国有经济的基本存在形式从国有资产转变为国有资本,其根本意义就是要把大量沉淀于生产领域的国有资产从单纯生产要素的地位中解脱出来,还其资本的本质属性,使其不断保值增殖。同时,由于资本是一个可流动的概念,国有资本也将是一个流动的财富量。在不断过渡和交易的流动过程中,国有资本或者还原其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资本本性,或者向真正需要其行使国有经济管理职能的领域集中,发挥其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支配力和控制力作用。市场经济发展成熟的根本标志就是资产的资本化、产权的市场化。从各个国家发展国有经济的实践来看,国有资本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征:(1)国有资本是由国家持有的能够用于增殖的财富;(2)国有资本具有流动性;(3)国有资本对于其它生产要素具有支配力和控制力。

(三)国有企业

夜上海论坛 国有企业是在特殊行业和领域发挥特殊作用的企业组织形式,是由国家出资建立的、最终产权归国家所有的企业。典型的国有企业是国家独资或国家绝对控股的企业,一定程度上是国家的行政职能在经济领域里面的延伸,是为实现某些社会政策目标而产生的、主要在一些特殊行业发挥特殊作用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我国国有企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首先,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国家通过建立和发展国有企业而掌握国民经济的命脉,维系国家、社会的整体和长远利益。其次,通过控制力和支配力来体现主导作用。国家通过建立和发展国有企业而对国民经济活动中的关键环节和重要领域发挥决定性的影响。再次,弥补市场缺陷。在一些市场机制所不能及的、或市场经济负面效应所产生的、以及非国有资本不愿意干的某些超越利润之外的,但又是国民经济长远发展和国民生活所必须的行业和领域,由国家通过国有企业来实现。

夜上海论坛 我们认为:国有企业具有公益性和营利性两个特征,其经营目标是“公共目标”与“企业目标”的对立统一。公共目标或社会目标就是社会整体利益,国有企业的社会目标具有多层次性:一是稳定经济;二是促进经济增长;三是缩小地区间收入分配差距,促进全国经济平衡发展;四是平衡国际收支;五是增进社会福利,提供社会公益服务,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物质、文化和精神需求。同时,国有企业也应当赢利,这是市场经济竞争压力和优胜劣汰机制作用的必然结果,其赢利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国有投资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证国家除了利用税收收入外,还有足够的国有资本增值的收益用来履行公共事务。因此,实际上,国有企业的两重性是相辅相成、互相兼顾的。

明确国有企业的两重性,在考虑国有资产投向哪里、投入多少等问题上既要最大限度地谋求赢利,又要不损及公共利益和其他一些主体的私益。赢利性与公益性两相比较,公益性更为重要,因为国家投资追求赢利,最终是为了谋求公益。因此当赢利性和公益性这两个目标发生冲突时,国企应毫不犹豫地放弃赢利而服从公共利益,以保障市场机制作用的有效性。

夜上海论坛 从国企的两重性看,规范的国企可以有三种形式:一是国有独资公司;二是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三是国有的控股公司(其中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同时,除了创办国有企业外,国家可以通过授权或委托等形式,将国有资产交与一定的机构或企业进行股权、债权等投资。受权、受托机构或企业可以完全按市场的办法和规则进行操作,为国家牟取利益。毫无疑义,这些机构和企业的性质是营利性的,被这些机构和企业参股的企业也是营利性的。

(四)国有经济、国有资本、国有企业的相互关系国有资本与国有经济是两个既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国家(政府)对企业投资形成国有资本,国有经济的运行表现为国有资本的运作,或者说通过国有资本的运作来实现国有经济的运行。

夜上海论坛 作为国有经济基础的国有资本,是指由国家出资、占有,作为生产要素用于生产经营,并在经营中获得收益和增值以及相应权益的资产。因此,与国有经济相联系的国有资本指的是国有的生产经营性资产(资本),不包括政府机关及非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也不包括国家所有的未开发的自然资源。

夜上海论坛 国有经济的存在形式从现有的企业实物形态看,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国有企业,从价值形态看,其实质是国有资本,国有经济的存在是国有资本动态和静态的统一。从财产组织形态看,国有经济的载体是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合资、合作企业,因此,国有企业是国有经济的微观经济组织,是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之一。需要指出的是,国有经济的载体不纯粹是国有企业,在股份制企业和各种合资、合作企业中,国有资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参股。

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是两个相联又不同的经济概念。前者是指国有经济的微观经济形式,是财产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国有企业改革就是改变传统的国有财产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转变经营机制,使国有经济更有效地发挥主导作用。改革的结果将是“国有企业”的绝对数量大幅度减少,但国有经济随着国有资本的积累和国家投资的增加,其资本规模是绝对地扩大,主导作用是绝对地增强。市场经济否定的是传统的国有企业制度,而不是国有经济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

夜上海论坛 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是两个不同的领域,两个不同的经济范畴。国有企业改革的措施是抓大放小,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改革、战略性改组,目标是把传统的国有企业制度建立成投资主体多元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经济通过战略上的调整布局,收缩战线,探讨新的实现形式,更有效地发挥主导作用。国有企业改革是探讨国有经济在市场经济中有效的实现形式。国有独资企业甚至国有控股企业可能从市场竞争的一般领域退出,但国有资本绝不会完全放弃具有盈利性又能满足市场消费需求的竞争性领域。

国有企业的定位和国有经济的定位也不同。国有企业作为一个企业,其经营目标只能是利润最大化,它的地位只能是微观经济主体,是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的对象。但是,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主导。国有经济是“国家引导、推动、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要求其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必须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夜上海论坛 二、国有经济法律调整的对象与范围

国有经济法律制度调整的对象是国有参与关系。众所周知,经济法是调整现代政府为了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国家通过国有资本对市场的微观参与,实现自己的宏观政策目标,提高和促进国民经济的质量,已经成为当代政府十分重要的经济管理职能之一。因此国有参与关系一直都是经济法调整的重要内容之一。而这一调整目标的实现,就是依靠国有经济法律。由此可见,国有经济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调整对象就是国有参与关系,即国家利用国有资本参与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

从目前来看,我们认为国有参与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层面的内容:其一是国有资产监管关系,其二是国有资本运营关系,其三则是国有企业改革关系。如何正确把握这三种关系的具体内涵和外延,明确国有参与主体各自的法律地位,清楚界定各种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时明确监管、运营和改革的规则内容及实施程序,这些就是我们运用国有经济法对国有参与关系进行调整的主要任务。

夜上海论坛 国有资产监管关系是指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运用监管的手段,对国有参与的具体过程进行全面的规划、检查、督促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对这一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被称为国有资产监管法。除了制定国有资产监管法外,还应当制定国家投资决策法、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法、国有资产统计法、国有资产审计法、国有资产收益法、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法,等等。

国有资本运营关系是指国家或政府选择适当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将国有资本投入特定的企业或金融性的控股公司、投资公司进行资本运作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对这一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被称为国有资本运营法。国有资本运营法具体包括国有资本授权经营法、国有资本委托经营管理法、国有资本租赁法、国有产权交易法、国有控股公司法等。

国有企业改革关系是指运用国有资本投资成立的国有企业,在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不断改进外部条件及内部管理,从而形成合理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对这一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被称为国有企业改革法。国有企业改革法具体包括:国有公司法、国有公司内设机构设置法、国有公司经营管理人员薪酬法、国有公司重整法、国有公司破产清算法等。

通过法律对国有经济进行调整有利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有利于实现国家安全和实现国家战略目标,有利于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与控制作用。

夜上海论坛 三、国有经济法律调整的基本原则

国有经济法律调整的基本原则是贯穿国有经济法立法、执法、司法始终的根本准则,是调整国有资产监管关系、国有资本运营关系、国有企业改革关系普遍适用的原则,是对国有经济法的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反映,具有相对的确定性和不易变动性。本文认为,现阶段我国国有经济法律调整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

夜上海论坛 (一)国家统一所有与政府分级行使相结合的原则尽管国家作为拟制主体是否可以担当所有者角色一直存在学术上的争议,但是我国单一制的政治体制以及国有资产全民所有的传统属性决定了任何在法律上分割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努力都是不太现实的。因此在当前和将来可预见的一段时间内,法律必然还将继续坚持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统一所有者。这也是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过程中将会坚持的一个现实原则。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提高国有经济效率的道路上无所作为。正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所显示的那样,通过赋予各级政府分别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益的权利,我们仍然可以间接地默认地方对部分国有资产的现实控制权,某种程度上满足其现实的产权要求。通过划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范围和对国有资产的监管权力等事项,明确中央与地方分别管理国有经济和享有其收益的各项权力,有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积极性和管理效能,更好地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

(二)出资者与监管者相分离的原则一套有效的运行体制,必须是行使者与监管者有效分离。然而在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国资委不仅作为出资者代表,行使着“管人、管事、管资产”的超级权利,而且担负着“监管者”的重任。这种出资者与监管者身份重合的机制难以做到真正的政企分开,从而也就影响了国有经济体制改革的效果。我们认为应该由人大通过立法授权一部分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来代表国家行使出资者权利,而将国资委定位为监管者,同时也应该通过立法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对国资委进行再监督的经常性机制,从而真正做到出资者与监管者相分离。

(三)公益性与营利性相结合的原则

国有经济所具有的公益性和营利性双重属性决定了我们在利用法律对国有经济进行调整时必须坚持公益性与营利性相结合的原则。要根据国有资产的双重属性,对不同类型的国有资产进行不同方式的管理,如对以营利性为主的国有资产,主要用于参股一般工商企业,依据私法,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确保其具有与一般工商企业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享有充分的自;而对以公益性为主的国有资产,则主要是用于创办国有企业(其中包括国有控股企业),依据公法,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导向,充分发挥其政府工具的作用,追求社会公平,弥补市场缺陷,促进经济稳定发展。同时,要看到国有企业公益性与营利性的双重属性,要明确国有企业营利是为了更好地为社会公益服务,当两者发生冲突时,要放弃营利性目标而服从公益性目标。

夜上海论坛 (四)重点突破与系统解决相结合的原则

长期以来,国有经济立法一直处于一种结构不佳与权威欠缺的无序状态,目前的国有经济法体系中几乎没有法律,甚至有影响的行政法规都不多,相反各部门的政策和红头文件却多如牛毛,这种情况直接导致了法律体系的混乱。因此要在较短时间内取得立法成效,应该采取重点突破的方法,如首先选择制定《国有资产监管法》,以权威立法方式规范国资监管机制,然后还可以制定《国有资本运营法》和《国有公司法》,在时机成熟时还可以制定《国有经济法》。通过建立逻辑结构合理的法律框架,统率起整个国有经济法律体系。同时我们还应该明白,国有经济决不是靠单纯的国有经济立法就能解决的简单问题,它牵涉到整个社会的系统问题,因此在现行体制下,必须依靠整个社会机制的共同努力才能达到理想的目标。比如在国资监管层面上,虽然国资委处于主导地位,但是许多监管职能还掌握在其他政府机构如财政、税收、计划等部门的手中,这决定了政府监管体制的合力协调与进一步的深化改革将很大程度上决定监管的效能;又如在国资运营层面上,为国资寻找安全可靠的信托机构将对这部分国资的保值增值起到决定性的影响,而如何规范当前最为混乱的信托市场则有待于金融法制的配合与促进;再如在国企改革层面上,税收的优惠、财政的补助、坏帐的冲销以及社会保障的建立都将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国企改革目标的实现。wWw.gWyoO

在以上几项基本原则中,国家统一所有与政府分级行使相结合原则实质上进行了一次国有产权的重新界定,必将很大程度上提高国有经济的效率,它是国有经济法的基石;而出资者与监管者相分离原则摆正了监管权与股东权之间的关系,是提高监管效能与运营效率的基本制度安排,而公益性与营利性相结合原则则为国有企业乃至与整个国有经济的定位指明了清晰的方向,这两个原则都是国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至于重点突破与系统解决相结合原则则为国资改革与立法提供了现实的基本思路,它是国有经济法的操作性原则。这四个原则之间互为条件、有机联系,描述了整个国有经济法的基本脉络,它们应该被贯穿于整个国有经济法律制度的始终,指导我们建立起一个高效有序的国有经济法律体系,推动整个国有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注释】

[1]伍柏麟、孙伯良:《论国有经济的核心地位》,《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

第2篇

夜上海论坛 论文摘要: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是新型业化道路的最高形式,也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经济运行模式。本文在分析了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基础上,论述了建立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并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路。

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是新型丁业化道路的最高形式,也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经济运行模式。一些发达国家把循环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发展战略,并在立法上加以确认、保护和促进。我国政府也提出,要尽快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因此,对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问题进行理论思考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夜上海论坛 一、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经验

夜上海论坛 世界上最早对循环经济进行立法的国家是德国,早在1978年,德国就推m了“蓝色天使”计划,制定了《废物处理法》和《电子产品的拿回制度》。1994年,德国制定了在世界上产生广泛影响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该法于1998年重新修订。1998年以后.德国政府根据《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又先后制定了《垃圾法》(1999年)、《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1999年)、(2OO1年森林经济年合法伐木限制命令》(2000年)、《社区垃圾合乎环保放置及垃圾处理场令》(2001年)、《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2002年)、《森林繁殖材料法》(2002年)、《再生能源法》(2003年)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从而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关于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另外,其他欧洲国家也制定或修正了自己的废物管理法,如丹麦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挪威政府于2003年修订了《废电子电机产品管理法》,扩大了有关主体的循环经济责任;瑞典于1994年通过了关于包装、轮胎和废纸的“生产者责任制”法律,并先后制定了关于汽车和电子电器的生产者责任制的法律法规。

夜上海论坛 其他许多周家也不同程度地制定了相关的环境立法,充实了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例如,美国1965年的《固体废弃物处理法》,先后经过1976年、1980年、1984年、1988年、1996年的五次修订,完善了包括信息公开、报告、资源再生、再生示范、科技发展、循环标准、经济刺激与使用优先、职业保护、公民诉讼等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法律制度。又如,日本是一个资源比较贫乏的国家,长期以来,其资源主要依赖从国外进口。因此,日本特别重视资源的节约使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旨在节约资源的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从而构建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日本于1991年制定了《回收条例》,1992年制定了《废弃物清除条件修正案》,2000年通过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的基本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环保食品购买法》、《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建筑工程资材再资源化法》、《容器包装循环法》、《绿色采购法》、《废弃物处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是各国循环经济法的共同价值。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主要借助于预防优先原则、循环利用原则、合理处置原则、适当分责原则渗透于循环经济法规范之中。预防优先原则强调废物的事前控制,体现的是积极防控的资源环境思维;作为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循环利用原则的实质在于“物尽其用”;合理处置原则要求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无法通过循环方法予以消除的废物的环境危害;适当分责原则旨在使不同的循环经济参与主体承担与其身份相适应的法律义务。

1、预防优先原则。在生产、服务、消费中充分利用原料、能源和产品,尽量减少弃用物、副产品的产生,以从源头控制资源环境问题。预防优先原则要求法律规则的设计有助于促进产品体积的小型化、产品质量的轻型化、产品功能的增大化及产品包装的简化,以减少废物的排放。环境法的预防优先原则表明,环境法不仅限于抗拒对环境具有威胁性之危害及排除已产生之损害,而是预先防止其对环境及人类危害的产生;对具体产生的危险立即做出反应不是该原则的主要目的,其首要功能为,在根本无危险出现或有出现可能时预防性地对“人”加以保护或对生态环境加以美化。这种理念同样适用于循环经济法。现代资源环境问题凸现以前,就存在各种降耗、抑废的理念和实践,不过,其主要着眼于资源和产品的经济效用,而现代法律制度同时也突出环境安全。设备内物质循环、生产少废产品和引导消费少废、少害产品是贯彻预防优先原则的重要途径。预防优先是将危险控制于未来、并创造规划和保存未来世代的环境空间及资源的原则,它是循环经济法实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首要依托。

夜上海论坛 预防优先原则蕴涵有积极实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理念。与事后处置相对应,预防优先原则强调废弃物的事前控制,是一种积极防控的资源环境思维。初形成时,环境法突出污染的治理和生态破坏的恢复;而现代环境法,特别是循环经济法,不仅观念上而且制度上已发生根本性转变。

夜上海论坛 2、循环利用原则。对于在生产、服务、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废物要尽可能地继续予以使用,直至失去利用价值。“3R”和“4R"原则中的“再利用、再循环、再回收、资源化、无害化、重组化”体现的正是循环利用原则。作为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循环利用原则要求循环经济法的制度安排应有利于“物尽其用”,特别是能使原料和产品在反复利用中实现功用最大化。

3、合理处置原则。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无法通过循环方法予以消除的废弃物的环境危害。废弃物的利用优先于处置,但是,当某些废弃物无法进行再利用、再生利用、热回收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就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弱化、甚至去除其不利影响,或者进一步挖掘其利用价值。合理处置原则是指循环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应有助于及时、恰当处置废弃物。环境安全兼顾资源效率是废物处置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夜上海论坛 4、适当分责原则。循环经济法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实现依托于循环经济法的实施,而其有效实施离不开各类主体的积极参与。参与循环经济法实施的主体可分为政府、经营者(包括代表性组织)、公众(包括代表性组织),但不同的循环经济参与主体承担的法律义务应当合理区分,此即适当分责原则。该原则体现于各国的法律安排中。日本法强调,“为了建立循环型社会,必须使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在合理承担各自责任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使其公平合理地负担采取措施所需的费用”;而且,还具体划分了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责任。循环经济法既然是各国政府促进本国循环经济法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那么,其相应的制度安排就要遵循这一精神,把政府、经营者、消费者的行为限定于适当的范围,使其互相配合,互不干扰。

三、构建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对策

夜上海论坛 1.绿色GDP核算制度。绿色GDP是在传统GDP核算中扣除包括城市大气污染引起的健康损害、室内空气污染造成的健康损害、水污染、铅等重金属和有毒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失、酸雨损失等。由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浪费的货币折算在世界上还没有公认的方法,因而绿色GDP等指标的核算存在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但仍然可以从比较的角度,在每项经济活动的经济增长数值后面列上该项经济活动所造成的环境质量升降、生物多样性增减、资源开采或消耗总量、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防治投资额度等事项。

2.计划、规划和布局制度。一般来说,循环经济发展计划应以国家环境保护计划为基础,包括循环经济的发展方针、分期目标、考核目标、计划性对策和重大项目等事项。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各地方要针对区域的环境资源情况和外来资源的实际,对地区产业结构体系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调整地区内的产业结构和企业空间布局,明确循环经济的目标、任务以及要采取的政策措施,确定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的名单,保证循环经济战略的顺利实施。如对于生态脆弱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在加强政府财政补贴的前提下,应规划为保护性有限开发的区域;在一些资源枯竭型城市,可以把伴生矿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规划为接续产业。

3.有效管理和监督制度。具体措施主要有:一是建立循环经济的综合指导、协调、监督和专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二是有效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市级环境资源保护垂直管理改革的力度,试行大区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巡视员制度,提高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的权威性和效率;三是施行全新的政绩考核标准,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在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方面的干扰,确保循环经济的模式的实施能落到实处。

4.法律义务和责任制度。为了全面明确消费者、企业和各级政府在循环经济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国际上除了坚持“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养护、破坏者恢复”原则外,还逐渐发展了“消费者最终承担、收益者负担”和电子产品的生产、经销者负责回收等原则。如日本2001年的《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的基本法》把义务主体划分为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经营者和国民。英国1995年《环境法》规定了国务大臣的条例制定义务、义务者类型、企业回收符合标准的义务、经济代价义务等。一些国际条约甚至明确了成员国政府的义务和责任。对于这些义务与责任机制,我国有必要借鉴、吸收或完善,尽快建立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制度。

第3篇

论文摘要: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是新型业化道路的最高形式,也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经济运行模式。本文在分析了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基础上,论述了建立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并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路。

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是新型丁业化道路的最高形式,也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经济运行模式。一些发达国家把循环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发展战略,并在立法上加以确认、保护和促进。我国政府也提出,要尽快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因此,对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问题进行理论思考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夜上海论坛 一、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经验

夜上海论坛 世界上最早对循环经济进行立法的国家是德国,早在1978年,德国就推m了“蓝色天使”计划,制定了《废物处理法》和《电子产品的拿回制度》。1994年,德国制定了在世界上产生广泛影响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该法于1998年重新修订。1998年以后.德国政府根据《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又先后制定了《垃圾法》(1999年)、《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1999年)、(2OO1年森林经济年合法伐木限制命令》(2000年)、《社区垃圾合乎环保放置及垃圾处理场令》(2001年)、《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2002年)、《森林繁殖材料法》(2002年)、《再生能源法》(2003年)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从而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关于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另外,其他欧洲国家也制定或修正了自己的废物管理法,如丹麦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挪威政府于2003年修订了《废电子电机产品管理法》,扩大了有关主体的循环经济责任;瑞典于1994年通过了关于包装、轮胎和废纸的“生产者责任制”法律,并先后制定了关于汽车和电子电器的生产者责任制的法律法规。

其他许多周家也不同程度地制定了相关的环境立法,充实了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例如,美国1965年的《固体废弃物处理法》,先后经过1976年、1980年、1984年、1988年、1996年的五次修订,完善了包括信息公开、报告、资源再生、再生示范、科技发展、循环标准、经济刺激与使用优先、职业保护、公民诉讼等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法律制度。又如,日本是一个资源比较贫乏的国家,长期以来,其资源主要依赖从国外进口。因此,日本特别重视资源的节约使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旨在节约资源的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从而构建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日本于1991年制定了《回收条例》,1992年制定了《废弃物清除条件修正案》,2000年通过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的基本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环保食品购买法》、《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建筑工程资材再资源化法》、《容器包装循环法》、《绿色采购法》、《废弃物处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夜上海论坛 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是各国循环经济法的共同价值。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主要借助于预防优先原则、循环利用原则、合理处置原则、适当分责原则渗透于循环经济法规范之中。预防优先原则强调废物的事前控制,体现的是积极防控的资源环境思维;作为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循环利用原则的实质在于“物尽其用”;合理处置原则要求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无法通过循环方法予以消除的废物的环境危害;适当分责原则旨在使不同的循环经济参与主体承担与其身份相适应的法律义务。

夜上海论坛 1、预防优先原则。在生产、服务、消费中充分利用原料、能源和产品,尽量减少弃用物、副产品的产生,以从源头控制资源环境问题。预防优先原则要求法律规则的设计有助于促进产品体积的小型化、产品质量的轻型化、产品功能的增大化及产品包装的简化,以减少废物的排放。环境法的预防优先原则表明,环境法不仅限于抗拒对环境具有威胁性之危害及排除已产生之损害,而是预先防止其对环境及人类危害的产生;对具体产生的危险立即做出反应不是该原则的主要目的,其首要功能为,在根本无危险出现或有出现可能时预防性地对“人”加以保护或对生态环境加以美化。这种理念同样适用于循环经济法。现代资源环境问题凸现以前,就存在各种降耗、抑废的理念和实践,不过,其主要着眼于资源和产品的经济效用,而现代法律制度同时也突出环境安全。设备内物质循环、生产少废产品和引导消费少废、少害产品是贯彻预防优先原则的重要途径。预防优先是将危险控制于未来、并创造规划和保存未来世代的环境空间及资源的原则,它是循环经济法实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首要依托。

预防优先原则蕴涵有积极实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理念。与事后处置相对应,预防优先原则强调废弃物的事前控制,是一种积极防控的资源环境思维。初形成时,环境法突出污染的治理和生态破坏的恢复;而现代环境法,特别是循环经济法,不仅观念上而且制度上已发生根本性转变。

夜上海论坛 2、循环利用原则。对于在生产、服务、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废物要尽可能地继续予以使用,直至失去利用价值。“3R”和“4R"原则中的“再利用、再循环、再回收、资源化、无害化、重组化”体现的正是循环利用原则。作为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循环利用原则要求循环经济法的制度安排应有利于“物尽其用”,特别是能使原料和产品在反复利用中实现功用最大化。

夜上海论坛 3、合理处置原则。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无法通过循环方法予以消除的废弃物的环境危害。废弃物的利用优先于处置,但是,当某些废弃物无法进行再利用、再生利用、热回收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就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弱化、甚至去除其不利影响,或者进一步挖掘其利用价值。合理处置原则是指循环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应有助于及时、恰当处置废弃物。环境安全兼顾资源效率是废物处置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夜上海论坛 4、适当分责原则。循环经济法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实现依托于循环经济法的实施,而其有效实施离不开各类主体的积极参与。参与循环经济法实施的主体可分为政府、经营者(包括代表性组织)、公众(包括代表性组织),但不同的循环经济参与主体承担的法律义务应当合理区分,此即适当分责原则。该原则体现于各国的法律安排中。日本法强调,“为了建立循环型社会,必须使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在合理承担各自责任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使其公平合理地负担采取措施所需的费用”;而且,还具体划分了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责任。循环经济法既然是各国政府促进本国循环经济法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那么,其相应的制度安排就要遵循这一精神,把政府、经营者、消费者的行为限定于适当的范围,使其互相配合,互不干扰。

三、构建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对策

1.绿色GDP核算制度。绿色GDP是在传统GDP核算中扣除包括城市大气污染引起的健康损害、室内空气污染造成的健康损害、水污染、铅等重金属和有毒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失、酸雨损失等。由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浪费的货币折算在世界上还没有公认的方法,因而绿色GDP等指标的核算存在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但仍然可以从比较的角度,在每项经济活动的经济增长数值后面列上该项经济活动所造成的环境质量升降、生物多样性增减、资源开采或消耗总量、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防治投资额度等事项。

2.计划、规划和布局制度。一般来说,循环经济发展计划应以国家环境保护计划为基础,包括循环经济的发展方针、分期目标、考核目标、计划性对策和重大项目等事项。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各地方要针对区域的环境资源情况和外来资源的实际,对地区产业结构体系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调整地区内的产业结构和企业空间布局,明确循环经济的目标、任务以及要采取的政策措施,确定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的名单,保证循环经济战略的顺利实施。如对于生态脆弱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在加强政府财政补贴的前提下,应规划为保护性有限开发的区域;在一些资源枯竭型城市,可以把伴生矿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规划为接续产业。

3.有效管理和监督制度。具体措施主要有:一是建立循环经济的综合指导、协调、监督和专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二是有效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市级环境资源保护垂直管理改革的力度,试行大区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巡视员制度,提高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的权威性和效率;三是施行全新的政绩考核标准,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在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方面的干扰,确保循环经济的模式的实施能落到实处。

4.法律义务和责任制度。为了全面明确消费者、企业和各级政府在循环经济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国际上除了坚持“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养护、破坏者恢复”原则外,还逐渐发展了“消费者最终承担、收益者负担”和电子产品的生产、经销者负责回收等原则。如日本2001年的《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的基本法》把义务主体划分为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经营者和国民。英国1995年《环境法》规定了国务大臣的条例制定义务、义务者类型、企业回收符合标准的义务、经济代价义务等。一些国际条约甚至明确了成员国政府的义务和责任。对于这些义务与责任机制,我国有必要借鉴、吸收或完善,尽快建立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制度。超级秘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