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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当网络舆论对我国司法公信力的挑战
夜上海论坛 网络舆论一般情况下能正确反映普通大众的呼声,合理反映民意,作为一种“普遍的、无形的和强制的力量”来监督人民法院,促进司法过程实现前所未有的公开透明。但与此同时,网络舆论具有情绪化、非理性化和工具化等内在缺陷,对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建设构成了负面影响和挑战。
(一)个别人民法院、法官的违法违纪或不文明行为、个别案件审判或执行存在错误或瑕疵引发网络舆论聚焦放大,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如2010年5月网络上热议的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法官收黑钱被偷拍的新闻以及《山东法官收黑钱院长千里来善后》的网络视频,引起全国媒体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各大传媒、网站密集报道。法官收钱办案的消息和评论形成了强大的舆论风暴,给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形象造成极大损害,降低了司法公信力。又如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09年审结的“协警临时性强奸案”,本是一起并不复杂的强奸案件。辩护律师所持的“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的意见并非法律用语,却被判决书引用并采纳。该案件在网络上引发广泛争议,网民质疑“以临时性为借口换减轻刑罚”。“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被演绎为“临时性强奸”后蹿红网络,使人民法院成为舆论的漩涡,最后演变为一场网民质疑司法公信力的“盛会”。尽管上述行为和判决是个别现象,部分网民以偏概全,向人民法院猛抛“板砖”,强烈质疑司法公正,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二)网络舆论进行“网络审判”,部分当事人利用网络舆论干扰司法审判活动,冲击了司法公信力社会转型期的我国,社会阶层分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各种矛盾、纠纷交织。在网络时代,由于传播速度快、公众参与面广等特点,人民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机关,受到前所未有的瞩目。网络舆论对司法活动越俎代庖的现象并不鲜见。有的网站、网民片面理解言论自由,滥用监督权,不了解甚至不尊重司法活动的基本程序,对人民法院未终审的案件随意发表评论,引导社会舆论,给人民法院的公正审判施加了影响和压力。有的网站记者没有摆正舆论监督者的位置,有意无意地站到一方当事人的立场,发表片面观点、极端言论。有的网络媒体追求“眼球经济”,在案件还未判决之前,就给犯罪嫌疑人冠上“贪官”、“罪犯”、“罪不容诛”之类的帽子。案件的证据和事实都未经过人民法院庭审质证和认定,网络媒体即进行分析、评论,作出“判决”,得出结论,对人民法院提出质疑、责难、挑战,从而引发民众的各种联想、猜测,伴之产生的不满甚至愤怒就通过网络这个平台释放出来,形成强大的舆论,进行“网络审判”,把人民法院推向风口浪尖。近几年发生的许霆案、彭宇案、张明宝案、河南公路天价收费案等之所以短时间内引起广泛关注,其实就是网络舆论推动的结果。部分当事人认为“上诉不如上访,上访不如上网”,他们受到不公正待遇后,希望借助强大的网络力量改变现状,争取到对自己有利的支持。有的在网上发泄不满、捕风捉影地抹黑法官,有的歪曲事实攻讦人民法院司法不公,有的盗网络舆论监督之名,行破坏和干预独立审判之实,在网络上大发不实之词,试图引起网上共鸣,让“案件变成事件”,借助网络舆论风暴干扰司法裁判和执行。部分网民置身事外,很少质疑网络信息的真实性,他们未全面了解客观情况,也不进行理性思辨,仅凭主观臆断发表意见,带有严重的感情色彩。他们面对现代陌生人社会的生活压力,对传统道德有着一种“田园牧歌”式的幻想,往往站在道德捍卫者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价和道德批判。更可怕的是,司法活动有时会被“网络黑社会”介入,如中央电视台在2009年12月19日《经济半小时》节目曝光了“网络黑社会”现象,报道中一位网络公关公司营销总监说:“期待当代包青天评判,话题的矛盾性都是非常强的,相当于在网络上造出了舆论,逼到一个风口浪尖上,国家不得不判,我做到的是让2.2亿网民全知道这事,五万元短平快,300家论坛是最核心最积累人气的地方,50%网民在上面。”面对网络舆论洪流,人民法院很难排除干扰,独善其身,保持中立,唯法是尊,判案时常面临两难境地:屈从大众思维、网络民意,则可能背离法律,有损法治原则;不遵从大众思维、网络民意,则可能遭受网民围攻,降低司法裁判的大众接受度和社会公信力。
(三)不当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造成损害,削弱了司法公信力“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即程序的正义是保障结果正确的前提。实体正义之“正义”更侧重于“真实”,而程序正义之“正义”则更侧重于“正当”。程序的独立价值体现于过程之中,与结果没有必然的关系。人们会尽可能地选择那些有利于发现结果真实的程序,但因为结果的真实只是一种主观的相对的真实,所以它更要受过程的价值的制约。诉讼程序是一个封闭的法律程序,其信息来源渠道受当事人举证责任、不告不理等法律规则的限制。法官判案的过程是审查、判断在诉讼程序中提出的有限信息和证据的过程,未进入诉讼程序的信息、证据不应当成为法官裁判的依据。裁判的公正性首先体现的是程序正义,而非实体正义。网络舆论则偏重于追求事实真相,如网络舆论的信息来源较诉讼程序中产生的信息更全面,网络舆论比司法裁判可能更能体现实体正义。当网络媒体对个案大肆制造舆论、左右舆论、诱导舆论,调动起社会大众的情绪,形成强大的社会公意合流时,就会对人民法院审判形成巨大冲击,实际上就把人民法院和法官推向了社会的对立面。网络舆论对于案件的强势、主观的报道和宣传实际上是对案件的“预审”,从而加剧司法判决与法律准则之间的背离,也进一步削弱司法的公信力,加剧司法权的边缘化。
二、人民法院应对网络舆情的现状及不足
人民法院长期以来对于如何运用传媒资源塑造公正形象缺乏经验、能力和训练,存在着不少问题。部分法院领导观念陈旧,习惯于“捂盖子”、“遮丑”,将媒体监督定性在正面报道的层面上。他们媒体意识淡漠,不掌握传媒新闻传播的规律,也未全面了解新媒体、新环境、新特点,未能充分认识到网络传媒作为“社会排气阀”具有宣泄民众情感、舒缓心理压力的正面作用,一概排斥网络监督,更不知如何将网络“为我所用”,疏民意解民怨。在发生网络涉法舆情危机时,他们往往消极被动,应对媒体能力不足,欠缺经验技巧,有时会引起媒体、民众对司法公正的猜疑,最后造成人民法院在舆论上处于被动地位,损及司法公信力。部分法院应对网络舆情危机不利,存在以下不足:1.舆情危机处置机制不健全,不能适时果断地处理危机。对新兴的网络舆情缺乏有效手段。对网络不实言论,主要采取删帖了事,很少对事实进行澄清。有些问题早已解决,但反映问题的材料一直在网络中转帖。2.不善于和网络新媒体沟通,不能有效借助网络管理部门的力量平息舆情,也难以发挥主流媒体的引导作用。比如,在2009年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没有及时建立起传媒沟通的良好机制,对出现在诉讼前或诉讼中所发生的冲突问题,没有及时与传媒保持互动。司法机关大都经历过从被动解释到不得不积极应对的发展过程,不善于对事件的成因与发展做出预判,不善于利用大众传媒、借用案件开展宣传法制的工作,反倒被各种民怨之声、破坏司法权威之声占据了一定的“上风”。3.缺乏网络舆情危机意识以及处置网络舆情危机的经验和技巧,容易导致枝节横生,衍生新的网络热点。同时对网络舆情危机的收集和分析工作也明显滞后,造成危机事件处置的被动。人民法院设立的网站、微博不符合信息时代要求,难以满足民众的司法需求。全国的各级人民法院基本建立了网站,开通官方微博的人民法院数量逐年递增。但与数以千计的公安微博相比,法院微博显得势单力薄。在新浪网政务微博中,司法部门的微博在影响力前200名的政府机构职能部门微博中只占1.5%,不如公安机关的56.4%。人民法院已经建成的多数网站、微博存在一些问题:网站、微博建设流于形式,只满足于网站、微博的建成;版面设计缺乏职业特色,没有形成亮点;网站、微博更新不及时,内容陈旧;网站、微博信息内容偏离了公众的需要,缺乏公众所急需的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缺乏主动与网友的实质交流互动,缺乏亲和力;微博建而不用现象严重,未能发挥微博的便捷、灵活、迅速功能,增进与网民的沟通交流;微博管理处于混乱状态,科学化、常态化、规范化程度不高。大多数法院微博侧重“自我形象展示”,而对社会关注的审判执行、队伍建设等热点、难点问题披露少,通过微博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少,通过微博解决实际问题少。大部分法院网站点击率极低、微博粉丝少,网民关注度不高。
三、应对网络舆情,提高司法公信力建设
夜上海论坛1民法观念的缺失对市场经济的影响
夜上海论坛 中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人们害怕权力,对权力存着畏惧之心,他们的法律观念十分淡薄,大多数人认为权力至上,法律只不过是有权之人的玩具。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即使新中国刚成立就完善各种法律,强调法律的重要性,但是公民的的思想上始终留着“人治”的烙印,法律在人们心中还是高不可及,无比遥远的。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市场经济迅猛发展,民法也随之逐步完善,人民的民法观念也有所提高,但还不足以跟上社会的发展,所以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出现各种各样的纠纷。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打工,随着这股打工热潮,许多问题暴露出来,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出现这样的问题主要是民法观念缺失导致的,对于承包商来说,他们缺乏诚信,道德沦丧,不遵守民法基本规则,对于农民工来说,他们在讨薪无果的情况下,不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采取一些偏激的手段,做出亲者痛仇者快的事情。类似这样由于民法观念缺失而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时有发生。长此以往,社会将动荡不安,市场经济也将崩溃。所以使公民树立正确的民法观念是维护市场经济发展基础。
2如何使公民树立民法观念
2.1改变公民固有观念,培养现代民法观念一种观念的形成是需要长时间积累的。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公民对法律有着抵触感,对打官司更是觉得丢人,所以在出现问题是要么就是吃哑巴亏,要么就是耍横。而且法律本身就是枯燥无味、深奥难懂的,要靠公民自己去主动学习这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所以针对这样的现状,笔者认为政府需要加大宣传力度,以多样化宣传方式来给人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让他们从心底里认同法律,了解法律,树立起正确的法律观念。
2.2树立民法观念从孩子做起孩子是祖国的花朵,是国家发展的希望,是未来市场经济的参与者。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形成,我们应该从小对他们进行民法意识的培育,使他们从小接受正确的法律教育,使之成为拥有独立人格,崇尚民主法治,具有创新精神和竞争意识的现代人,如此环境成长起来的孩子,在未来的市场经济中必将是主导者。国家的经济在他们的努力下也必将迅猛快速地发展。
夜上海论坛 2.3完善民法体系一个健全的民法体系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必不可少的基础。之所以会出现各种问题,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法律的不完善。许多不良商家趁机钻法律的空子导致市场混乱,群众对市场的信任度降低,不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在市场经济中,财物的归属问始终是核心问题,所以在物品所有权方面的法律也应该完善起来,要完完全全地改变人们否定和漠视物权的旧观念,建立崭新的法律体系。同时,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的变化而变化,制定适合我国市场经济的物权法。当财产和物品的所有权得到了保障,人民就会产生投资的信心,创业的动力,这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民法体系的完善将会是公民对法律的依赖度提高,可以更好地认识法律,提高自身的民法观念。
3结语
夜上海论坛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宏伟而又漫长的过程,因此,不断完善民法体系,提高公民民法观念也是有着重大意义的。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民法渗透在各个方面,没有民法,市场经济的秩序将一片混乱,市场经济的价值无法完全体现出来,市场经济的资源也得不到合理的利用。民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不言而喻,但更重要的是,市场经济的参与者是公民,民法的使用者也是公民,所以提高公民的民法观念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中之重。
夜上海论坛编者按:本文从诚信原则之扩张;诚信原则存立于行政法上的理论根据;行政法上诚信原则之解读这几点阐述了行政法上之诚信原则,本文对行政法上之诚信原则的研究有重要参考意义。
夜上海论坛 摘要:诚信原则虽首见于民法典,但也适用于行政法之中,而其理论根据,则在于政府与人民宪法上之委托关系。诚信原则是行政法之最高形式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皆源自于诚信原则。在《行政程序法》中明确规定诚信原则,既有利于确立行政法上的衡平制度,也有利于推进诚信政府之建立。
关键词:民法宪法行政法诚信原则委托关系最高形式原则
夜上海论坛 一、诚信原则之扩张
诚信原则是现代民法之大原则。由于诚信原则以公平与正义为根本宗旨而凌驾于一切具体的民法规则之上,因此有“帝王条款”之美誉。就诚信原则之意义而言,诚信原则实乃要求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皆应善意真诚、克守诺言、公平合理。在大陆法系国家,对法院而言,诚信原则其实就是英美之衡平法,j是授予法官的衡平权力和实现个案正义之法律依据。故有德儒Hedemann言道:“诚信原则之作用力,世罕其匹,为一般条项之首位。”k至于诚信原则在民法上之具体功能,主要有三:(1)为解释、补充或评价法律行为的准则;(2)为解释或补充法律的准则;(3)为制定或修订法律的准则。
学界公认,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的善意与衡平观念。在罗马法中,有诚实契约和诚信诉讼。诚实契约的当事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同时要具备善意、诚实的内心状态。在诚信诉讼中,承审人不受契约字面含义的约束,可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对契约进行解释,并可根据公平原则对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干预,以消除某些约定之不公正性。m1803年法国民法典首先在立法中确立了诚信原则在契约尊重中的地位,其第1134条第三项规定:“契约应依诚信履行。”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契约应依交易上之习惯,遵从诚信以解释之。”第242条规定:“债务人应斟酌交易之习惯,遵从诚信负给付之义务。”从而将诚信原则从契约关系扩大至整个债权债务关系。1907年瑞士民法典更将诚信原则之适用,由债权债务关系扩充至一般之民事权利及义务,其第二条明确规定:“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信为之。”诚信原则由此演进为民法上之基本原则,为后世之民法典纷纷仿效。如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亦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信原则不但显耀于私法,在公法之领域,亦渐次得到认可。1926年6月,德国行政法院在一判决中指出,“国家作为立法者以及法的监督者,若课予国民特别义务,于国民私法关系,相互遵守诚实信用乃正当的要求;且国家对于个别国民在国家公法关系上,该诚实信用原则亦是妥当的。”j德国最高法院1930年10月2日之判决,更是明白肯定到:“诚实信用原则,对于一切法律,并包括公法在内,皆得适用之。”k而至今日,一些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亦开始对诚信原则予以明确的宣示。如1996年葡萄牙《行政程序法》第六条规定:“行政活动中以及行政活动的所有手续与阶段,公共行政当局与私人依照善意规则行事并建立关系。”韩国在1996年《行政程序法》第四条更明确规定:“1、行政机关执行职务,应本于诚实信用为之。”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程序法”第八条亦规定:“行政行为,应以诚实信用之方法为之,并保证人民正当合理的信赖。”
二、诚信原则存立于行政法上的理论根据
2014年是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第二年,又适逢现行宪法颁布实施30周年,为认真贯彻落实安法治《关于开展2014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实施方案》的文件要求,县残联现制定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八大精神,贯彻落实“六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突出宣传宪法,深入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进一步增强全民的法治观念,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形成全社会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夜上海论坛 二、活动主题
夜上海论坛 “服务基层群众,建设法治”
三、活动措施
1、突出学习宣传国家宪法。积极配合司法局大力宣传党的领导;大力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大力宣传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大力宣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使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全面深刻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充分认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进一步增强全县公民的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
夜上海论坛 2、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及其基本构成、基本特征;深入学习宣传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方面的法律。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充分发挥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
为做好2021年的普法工作,根据《2021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结合农业农村局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法治思想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构建和谐为总目标,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建设中心工作,以提高干部职工法律素质,促进依法治理为着眼点,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全市农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夜上海论坛 二、主要工作目标
(一)紧紧围绕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精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面依法治国新理论新思想新战略,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夜上海论坛 (二)突出学习宣传宪法。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结合我局实际,组织开展“学习宪法、尊法守法”等主题活动,重点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开展局党委中心组宪法专题学习,推动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提高农业系统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让宪法家喻户晓,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三)开展以宣传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等与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宣传法律知识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相结合,坚持教育群众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弘扬社会正气,让人民群众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
(四)注重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一是进一步加强对《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贯彻落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宣传,切实增强广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二是创新领导干部学法内容和形式,全面落实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将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点,确保领导干部学法常态化、系统化、制度化。三是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考评机制。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能力、遵守党纪国法、领导干部年度述法纳入考核,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夜上海论坛一、宪法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保障功能
夜上海论坛 一是保障社会管理创新的合法性。在社会管理创新中,作为管理依据的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的规定本身具有合法性。法律和法规依据宪法而制订,宪法是它的上位法,因此,法律和法规同样具有合法性。我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都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不仅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还具有合法性。他们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只要不与国家的宪法、法律相冲突,依法制定,其合法性毋庸置疑。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只要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进行管理,就是一种合法管理,可以得到宪法、法律和法规的保障和支持,同样也就会得到广大公民的支持和拥护。
二是保障社会管理创新的权威性。我国的治国方略是依法治国,法治是国家的权威。在社会管理工作中,只要依法创新管理,社会管理创新就会有权威性。此外,这种权威性还来自立法机关的权威性,即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性。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他们所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等都是他们权威性的延伸,也是他们权威性中的组成部分。同时,这种权威性还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任何组织、个人触犯法律、法规,都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一定的制裁,制裁的程度根据他们所造成危害程度等因素来加以确定。因此,只要依法创新管理,社会管理就有权威性。
三是保障社会管理创新适用法律的准确性。宪法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的路径和方法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监督和引导作用。宪法上有关社会管理的规定乃至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机构的原则性规定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开展社会管理创新的活动而执行有关社会管理法律的解释依据。这是确保社会管理创新既不违宪又充分体现宪法精神的重要保障。我们在执行法律中理解、解释和适用法律时应考虑我们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是否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是否与宪法相抵触。作为国家机关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适用有关社会管理及其创新的法律时应具有宪法思维,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宪解释,依据宪法的基本精神来理解、解释和适用法律,这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履行的宪法义务,也是我国宪法的明确要求。在推进社会管理的创新中,行政机关在开展相关社会管理活动以及司法机关在审理有关案件执行和适用有关社会管理的法律规定时,必须依据宪法的规定及其精神来理解、解释和适用法律,以确保社会管理创新符合宪法精神。[3]
二、社会管理创新中宪法理念的体现
夜上海论坛 民主、法治、人权等理念是宪法价值理念的核心要素,我们在进行社会管理创新时也必须充分体现宪法的这些核心要素。
一是要体现保障民主的宪法理念。宪法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因此,民主是宪法首要的价值理念,宪法本身就是民主的产物,没有民主的政权便不可能有真正的宪法。宪法通过各种形式肯定民主的基本原则,如多数原则,程序原则和少数原则,在宪法当中都可以找到根据,以防止民主的不正当行使和发生异化。还有,宪法通过规范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制裁不法行为和反民主行为,来保障民主权利的行使不受非法干扰。因此,我们在进行社会管理创新时应切实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夜上海论坛 二是要体现保障法治的宪法理念。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保障,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应着力贯彻以下法治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国家机关在运用法律时,对公民的保护或惩罚一视同仁,不因人而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程序正当。以正当程序制约权力,正当程序对行政权的控制主要表现在行政程序的运行过程中,如行政听证制度,回避制度等等。正当程序对司法权的控制表现在独立审判原则,公开审判原则、回避原则、两审终审原则等等;职权法定。各国家机关的职权由宪法和法律授予,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人民通过宪法和法律授权各国家机关相应的职能,权力的行使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越权无效。
摘要:本文简要介绍和阐述了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对诉讼时效的理解与看法,随着社会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司法实践面临问题增多,部分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律不完善,所以笔者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诉讼时效;司法实践;应用
在法学界,有这样一句名言:“法律不会保护站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即一个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之后,如果放任不管,也不通过合法途径去维护自己的权益,那法律在此时就赋予了相对方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的权利,但我国又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笔者认为,此做法意在保护民法当中最重要的一大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我们做出这样一个假设,如果A公司起诉B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人民法院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查明了事实真相是A公司如实履行了与B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义务,那么B公司显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向A公司支付相应的款项,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A公司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向B公司催收该款项,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也超过了时效,这时候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解决此事呢?如果一旦主动适用了诉讼时效制度,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表面上是为B公司免除了100万元的付款义务,但是B公司因此在其行业内部丧失了本来良好的商业信誉,因为无论怎么说,B公司的确欠付A公司100万元,这是不争的事实。
在很多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与上述案例相似的案件,尤其西方国家,企业尤其看重自身的商业信誉,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就算是明知申诉方的诉讼时效已过,但依然不会主张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所以人们法院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话,显然不妥。诉讼时效本身是对债权的限制,而以上规定又是对诉讼时效制度本身的一种限制,这种做法是为了权衡各种因素,防止权利失效以及权利滥用,虽然站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也的确不少,但由于现实的市场经济活动当中,存在太多的情况,有些权利人并不是不知道诉讼时效制度的存在,其实是由于他们的相对债务人可能与其存在着多年的合作关系,即使是时效经过,他们更看重的是双方的这种来之不易的关系,但是这样做的风险就是如果一旦权利人走投无路之时将其权利受害诉诸法院,而在这之前因为债务人的各种拖延又的确导致诉讼时效经过,提出抗辩,那结果就不言而喻了。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至此,改变了《民法通则》时代的两年诉讼时效,目的就是给权利人更多的机会与时间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笔者经过查阅大量案例以及国内外的法学界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资料,作出了以下分析:首先,在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中有着禁止溯及既往的原则性规定,根据笔者的理解,也就是将定罪量刑的尺度以时间阶段划分为了三部分:过去时、现在时、将来时,三部分有着其独立的量刑标准,互不干涉影响,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在过去触犯了刑法,却是现在被抓捕,将来判决,而三阶段对于此人所触犯的罪名又有着三种不同的量刑标准,那么刑法规定,应当采用其犯罪时所犯刑法的量刑标准,因为的确在我国历史上,存在着九部刑法修正案。
但这是《刑法》,是刑事案件,与笔者所的案件不是一回事,刑法禁止溯及既往,因为行为人不可能未卜先知将来的刑法会怎么规定,所以法律不能要求人们遵守将来可能实行的法律,但是刑法允许存在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在很多人眼里,《刑法》就应当严惩犯人,刑法所规定的刑种最主要的还是以剥夺犯罪的人身自由乃至生命为内容,一个人的自由与生命是无价的,《刑法》所起到的作用应当是教育与保护犯罪人,当刑法如果存在新规定时能够对于同样罪名给予轻判时,应当给予犯罪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这才是一部真正的好法。俗话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但这句话的上下两段采用的法学理论是截然不同的。如果一个生命已经消失了,为什么还要让更多的生命再消失呢?但是金钱债务关系更加具有明确性、固定性,纵观我国建国以来,对于民法典编纂的工作一直未能完成,而《民法总则》的颁布与实施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就是具有民法典的崇高地位,是万法之法,是我国立法部门根据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与众多专家学者的研究讨论,才能够出台实施的,其中对于诉讼时效制度的改革可谓是标志性的,那么此时如果产生了新旧时效衔接问题,就应当适用新法,但这未免有些笼统,笔者认为,应当以2017年10月1日为计算节点,在2017年10月1日之后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理所应当采用新时效制度,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所产生的民事案件则应当分两种情况分别适用,如果案件按照旧时效制度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就时效届满的,应当采用旧时效制度,即时效经过。如果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起算,按照旧时效制度截止日在2017年10月1日之后,那么应当适用新的诉讼时效制度,即案件应当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这样一来既高效率地加快《民法总则》在我国全面实施运用,也避免了新法的随意类推适用,更加具有科学性。最后,截止目前,笔者的这一意见还并未得到法院的最终答复,故发表此文,广纳众多读者意见,作为一名法律人,也将不断学习与研究法律这一堂课。
[参考文献]
夜上海论坛 [1]张全.浅析《民法总则》中的诉讼时效制度[J].法制博览,2018(09).
[2]张洪波.诉讼时效制度修订后的过渡规则[J].现代法学,2018(06).
【摘要】进入新时代,国家日益重视生态环境的治理问题。随着《民法总则》“绿色原则”、“五位一体”理念的提出,生态环境的保护开始受到法学界的重视,相应的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各地政府积极响应。但是,我国广大乡村地区长期存在的人口数量多、生态问题严峻、资源消耗大、法律制度不健全、公民守法意识不强等情况,并不是在短时期内就能完善的。因此,推进我国乡村地区的生态法治建设进程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必须要从健全乡村生态立法、建立乡村生态法律责任制度、完善执法机制、设立奖惩制度、加强乡村服务型政府建设、增强村民的法治意识等方面着手,全方位、多层次地构建乡村生态法治体系。
夜上海论坛 【关键词】新时代;绿色乡村;生态法治建设
引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要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中国梦,完善广大乡村地区的生态法治建设是其中不可忽视的一环。我国乡村地区广阔、人口众多、环境问题严峻、法治建设落后,基于此,本文通过个案研究法、分析方法与综合方法、因果分析法等方法,针对以往乡村地区生态法治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和改革措施。
夜上海论坛 一、新时代生态法治理念的提出
夜上海论坛 (一)“绿色原则”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问题,一直是国家多年来重点关注的领域。在我国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文规定了要保护生活与生态环境;[1]同时,自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布以来,保护环境就一直是我国的基本国策。[2]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颁布施行,其中,第一章新增了一条民法的基本原则———“绿色原则”。[3]“绿色原则”与民法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传统基本原则并列,充分体现了我国此次立法对环境问题的空前重视。“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环境保护理念相呼应,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精神相承接,是沟通不同层级法律之间的桥梁,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理念衔接有序,使生态文明建设呈现出“全方位、多层次立法”的格局。
(二)“五位一体”发展理念新时代在继续发展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产业的同时,还要坚定不移的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生态发展理念。“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4]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着力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忽视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随着中国逐渐跻身于世界强国之列,人们开始把目光转向严峻的环境形势,也在环境治理的过程中意识到,良好的生态环境本身就具有极大的经济价值,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要逐渐跟上经济发展的脚步。我们要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5]
夜上海论坛 二、新时代乡村生态法治建设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