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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上海论坛【摘要】法律思维是法学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法学教育中学生学习的重点。所以在法学教育中,应重视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提升学生法律思维素质,为学生走向社会奠定坚实基础。本文主要探讨了法学教育中法律思维的培养困境与优化路径,希望能够为相关工作者提供借鉴。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思维;培养困境;优化路径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中国法制现代化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因此培养优秀的法学专业人才,对推进我国社会法制现代化进程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各高校不断扩招,法学专业的学生不断增多,为法治现代化事业培养了一批又一批的法学人才,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然后从现代阶段我国法学教育现状来看,对法学思维培养不够,学生缺少敏锐的法律思维能力,不利于学生个人成长,对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也产生了一定阻碍。对此应提出相应的措施,不断提高法学教育水平,培养更多具有法律思维能力合格的法学人才。
一、法学教育中法律思维的培养困境
思维决定行为,法治有与之相应的思维方式,才会在思考问题时,主动的遵循法治理念,并产生相应的法治行为方式。所以法律思维是法治建设的核心,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必须重视学生法学思维的培养,提高学生思维运用能力,提升学生法学素养。但是实际法学教育过程中,却忽略了法学思维的培养,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夜上海论坛 1.法学教育目的偏离。法学教育目的直接影响法学教育效果。法学教育不仅要丰富学生法律知识,同时学生还应具备法律思维,能够运用法律思维思考问题、推理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实质上是促进学生法律知识的内化,只有学生具备“法律头脑”,才能产生相关法治的实践行为。所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比丰富学生法律知识更加重要。因此缺少法律思维,就不会将人头脑中的法学知识输出,不能转化为推动法治发展的力量。所以应将培养学生法律思维方式作为法学教育的终极目标,将其作为法学教育的核心任务。但是目前我国法学教育过于注重对学生法学知识的传授,不重视对学生法律思维以及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这对学生走向社会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2.法学教育方法单一。法学教育方法影响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进而影响法学教育的效果。随着我国教育教学的发展,法学教育方法有所改善,但是仍然有部分教师采用传统填鸭式教学方式,课堂教学主要以教师讲解为主,学生学习较为被动,而法学知识中的概念、原理以及法律条文都是枯燥的文字,所以造成课堂教学氛围过于沉闷,学生缺少学习兴趣,学习效果不理想。这种传统教学模式注重法律理论的传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丰富学生的理论知识,加强法学理论知识的系统性以及完整性。其主要弊端忽视了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不重视法学知识运用能力。目前在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应用的较为广泛,案例教学法实际上就是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思维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然而,一些教师将案例作为解释和印证学习的理论或法律条件,没有充分发挥案例教学法在法律教育中的作用。
夜上海论坛 3.教育实习的形式化。法学具有较强的实践性,所以在法学教育过程中,也比较重视法学实践,学校经常组织学生进行教育实习,其主要方式是学校与当地的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合作,学生完成课程学习后,学生会到这些地方进行实习,但是这种教育实习方式没有获得实效。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部分学生选择考研,会将主要精力放在考研的相关事务上,一部分学生选择参加工作,会将主要精力放在找工作上。所以学生对待学校安排的教育实习往往是应付了事,使得教育实习形式化。而对于接收实习生的法院、检察院或者律师事务所,更不会将重要的法律事务交给实习生,所以一般学生去实习,主要是见习或者打杂。而法律思维的培养是在不断的实践中训练形成的,如果脱离于法律实践,学生就无法形成法律思维。所以如此形式化的教育实习无法实现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这一目标。
《清华法治论衡》2016年第0期
摘要:法学教育旨在通过向学生教授法律知识、树立法律信仰、培养法律思维,而这其中,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显得尤为重要。现阶段的法学教育水平尽管有所提高,但是仍然在教学方法等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在实践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将是法学教育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本文就对法学教育中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策略展开探讨,以期对法学教育水平的提高有所裨益。
夜上海论坛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思维;内涵;培养策略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不断发展,法治建设也不断推进。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在法治社会建设的推进过程中,传统的法律思维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时展的需要,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中国的法治建设。法学教育培养的是具备专业法律知识、法律思维以及能够应用法律知识的人才,其中专业知识和对知识的应用能力是任何专业的学生都所必须具备的,而法律思维是对法律知识掌握应用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具备的法律思维能力。
夜上海论坛 一、法律思维概述
(一)法律思维的涵义
现代社会的复杂,使得与法律相关的职业也很复杂,职业种类具有多样性,如常见的律师、法官、检察官,还有在事业单位从事法律事务的法务专员、法务主管等,尽管工作内容有所差别,但他们在工作中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运用了法律思维。法律思维的涵义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但是现在被人们所普遍接受的法律思维是指法律职业者的特定从业思维方式,是法律人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维方式。法律思维的内涵十分广泛,在法学教育中,法律思维主要体现在对学生逻辑思维、批判能力等方面的培养,比如在生活中,对于同一件事,法学生较普通人将用更理性的思维进行思考问题,解决难题。
(二)培养法律思维的重要性
摘要:传统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与教学方法重理论轻实践,没有处理好知识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不利于法治人才的培养。情境教学法与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相契合,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和效果,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方法。
夜上海论坛 关键词:情境教学法;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作用
夜上海论坛 法学教育之要在于实践,实践教学是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2017年5月3日,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强调,“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传统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与教学方法重理论轻实践,大多法学院校的实践教学方法仍然单一,教师满堂灌,学生怨声载道,实践课程大多流于形式,教学效果欠佳。如何改革传统的教学方法,定位和处理好知识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已然成为当下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课题。教学有法,但无定法。在众多教学方法中,情境教学法对解决知识教学与实践教学脱节问题,提高法学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作用。本篇首先介绍法学专业情境教学法的基本模式,接着通过对比传统教学方法,重点阐述情境教学法的优势与作用,希望对法学人才培养机制的创新有所帮助。法学专业中的情境教学法,是指在教学中,教师有目的地引入或创设一个生动具体的法律场景,学生在其中扮演不同角色,以引起学生一定的态度体验,从而帮助学生理解教学内容,并能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教学方法。情境教学法与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相契合,与传统教学方法相比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优势和作用:
一、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传统的教学方式教师满堂灌,学生被动听,课堂沉闷,学生郁闷,全程枯燥无味,教学效果可想而知。情境教学旨在促进教学过程变成一种能激发学生极大兴趣,从而向知识领域不断自主探索的活动。法学本科生已具备良好的阅读理解法律文本与教材的能力,他们渴望在短期内了解生动真实的法律实践情况,并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情境教学法,将最新生动真实的案例引入课堂,在师生积极配合下模拟出各种法律场景,必将激发学生兴趣,让学生通过不同的角色体验进行多维思考,获得多重收获,在极富吸引力和较有挑战性的问题和责任感的驱使下,学生可以全方位地认知法律,包括书中之法,法官之法、当事人之法、社会之法等等。这样既丰富了课堂教学内容,也使教学方式更具活力,学生可参与其中进行实际操作,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这样通过亲身的实践和处理,激发了学生学习法律的热情,增加了课堂教学的吸引力,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1]
二、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
法学院校是培养现代法律职业者的摇篮,法学教育实质上是一种职业教育。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一种专业化程度高且实践性、独立性很强的职业。[2]法科学生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仅仅是获得一张进入法律行业的通行证,而要成为一名称职的法律职业者,还须具有包括法律语言、法律知识、法律技术、法律思维、法律信仰和法律伦理等方面在内的较高的法律素养。[3]传统教学方法忽略了学生法律素养的培养,而情境教学法,通过创设丰富的法律场景,提出具体的目标任务,除了能激发学习兴趣、训练法律认知能力之处,还能有效培养和训练学生的法律技能和法律素养。在这种教学模式下,教师要求学生像法律人一样思维,像法律人一样运用所学法律知识,法律技术,去分析解决一个个鲜活具体的法律案件,每个学生都享有参与技能训练的机会,在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律辩论、法律服务等教学中,学生通过扮演当事人、律师、法官、仲裁员等不同的角色,从事证据搜集、文书撰写、开庭审理、法庭辩论、法律咨询等活动,更能培养法律技术、法律思维、法律语言、法律信仰、法律伦理等素质。
夜上海论坛 三、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和效果
一、什么是法律思维
在当下中国,对于何为法律思维,仁者见智。根据亚里士多德对思维的界定,思维可以分为理论思维和实践思维。理论思维可以使人们获得对事物的认识,体现了人类的理论理性;而实践思维可以使人们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体现了人类的实践理性[1]。人类思维的路径是依循这种二元模式展开的,且二元思维是交互存在的。根据思维的二元路径,从法律思维的不同层面来讲,法律思维可分为思维方式和思维方法。思维方式包括思维习惯、思维定势、思维形态和思维模式等内容;思维方法是指逻辑推演或形象把握细致的技术和策略[2]。在一定程度上,“思维方式是一个复杂的结构,语言乃其浅表,这是通常所说的意识层面;处于语言层下的还有情感、意志等暗流;暗流之下,则是以潜意识状态存在的关务态度,它是人类心智的深层结构”[3]。思维方法则是“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4]。从整体上看,法律的思维路径是一个科学发展的过程。其中,思维方式与思维方法相互支撑,互为基础和条件,两者紧密结合在一起,共同构筑法律思维的整体景观:“当法律思维作为思维方式,它的一端便是连接着法律的形而上层面,联系着法律和法律人的文化内涵、品格和精神需求;当法律思维作为思维方法时,它的一端便连接着法律的形而下层面,它在对解释、推理、论证等法律方法的探索中使法律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更为理性的安排”[5]。正是法律的思维方法与思维方式的互动性影响,使法律思维成为两者之间的桥梁,使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结合在一起,实现法律思维的交往理性。因而,法律思维是法律人抑或法律共同体成员对法律的认知态度,从法律的角度思考、审视社会和生活,并以法律的方式方法去解决问题。
二、法律思维的自然属性
作为法律人的职业化的专属性思维,法律思维是一种法治思维。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角度分析,法律思维区别于其他思维,有自己的自然属性。
夜上海论坛 (一)法律思维是以法律为基点的规范性思维事实上,“所有思维都是有规范的思维,没有规范的思维是不存在的”[6]。法律思维也是一种规范性思维,法律共同体对于法律问题的思考必须以该社会存在的制定法为依据,不能离开制定法的基本框架而试图以一种超越制定法的姿态去寻找现实法律问题的解决路径。换言之,制定法是法律人思考的起点和落脚点,解决现实纠纷必须在法律的疆域内进行,超越法律范围的解决之道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而,制定法既是法律思维的起点,也是法律思维的终点。法律人应当始终将自己的视域限定在法律的范围内去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人不能拥有自己的想象空间,在很多时候,法律人可以在彰显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的基础上,张开法律思维的翅膀,尽情翱翔。正如德国法学家拉伦茨指出:“假如法学不想转变成一种或者以自然法,或者以历史哲学,或者以社会哲学为根据的社会理论,而想维持其法学的角色,它就必须假定现行法秩序大体看来是合理的。……它所关心的不仅是明确性及法的安定性,同时也是致力于:在具体的细节上,以逐步进行的工作来实现‘更多的正义’。谁如果认为可以忽略这部分的工作,事实上他就不应该与法学打交道。”[7]作为理论理性的法学是这样,作为具有实践理性的法律人更应如此。因为,法律人的思维应当且必须是一种规范性的法律思维。
(二)法律思维是一种理性思维法律思维是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互相结合。法律案例的解决需要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理论理性以纯粹知识的说理为导向,实践理性以经验问题为导向。理论理性解决法律知识的合法性基础问题,是问题展开的依据;实践理性解决法律知识的程序性问题,是问题展开的经验性前提。法律思维的整个过程,是原因解释和理由论证的统一。法律思维的任务不单是获得一个能够解决法律问题的结论,更重要的是,能够获得一个支持结论所成立的正当理由。所以,在法律思维中,有理由就有结论,无理由便无结论。换言之,法律思维的步骤必须遵循“理由在前,结论在后”的原则。为此,任何理性的思维都必须运用科学正当的理由来支撑所获得的结论,法律思维的运作过程是“是什么”、“怎么办”、“为什么”。解决法律思维的科学性和正当性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律思维必须是一种理性思维,这种理性思维的展开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和科学的论证。首先,法律问题上的理由必须是公开的,不能是秘密的。其次,理由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在法律上是一个具有合法性的能够成立的理由,而不是一个道德情感或社会伦理上的理由。最后,法律问题上的理由必须具有说服力和社会可接受性。社会公众认可这个理由,是因为得出的结论是来自法律的逻辑推演,契合法律自身的自洽性[8]。正因为如此,法律思维与其说是寻求解决法律问题的结论,毋宁说是探究据以得出结论的理由———包括法律人在内的社会公众都能够接受的理由。因此,只有结论而没有理由的思维方式不能成为法律的思维方式。据此而论,只有实践理性而没有理论理性的思维只能说是一种“断片性”思维,不是一种整体性思维,因为它不能成为法律的理性思维。
夜上海论坛 (三)法律思维是以利益衡量为价值尺度的评价性思维所有的法律问题都可以归结为利益冲突。法律人要解决问题,必须进行以价值尺度为标准的利益衡量,追求和揭示反映人类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性事实。社会性事实是一种评价性事实,因而,法律思维的展开离不开评价。法律人总会根据人们的行为做出评价,评价其行为是否合乎法律的规定。在法律的规定中,要寻求一种较为科学、正当、合理的解释至关重要,而科学正当的解释不仅要考虑社会效果,还要考虑法律效果或政治效果。因而,法律思维的运作机理在于,在形而上和形而下的共同作用下,发挥价值导向的积极作用,正确衡量各方利益。这种正确的利益衡量要求法律人的思维能够充分反映法律的公平、正义、秩序等价值,利益衡量的根本在于寻求一种能够使当事人获得双赢的价值,使双方获得最大的利益。在利益衡量中,不仅要遵循法律之善,还要考虑道德之美、伦理之德等。但不管出于何种考虑,法律思维的起点和终点以及中间的运作过程都离不开利益衡量。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讲,法律思维就是一种评价性思维,法律思维的主观色彩注定其必须限定在以利益衡量为圭臬的价值尺度上。马克思的至理名言早已道出了人们行为的真谛:“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的利益有关。”[9]法律思维的外化就是行为,法律行为必定关涉利益衡量,利益衡量必定涉及价值评判,从法律行为与法律思维的相互性来讲,法律思维也必定是以利益衡量为价值尺度的评价性思维。
三、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法律思维的型塑
1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的法律依据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该法于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59号,第51条规定: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1987年5月30日司法部的《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该法于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号。)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是提供有偿服务的,如果是针对特别困难的群众,可以为其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并且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将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并列为专业诉讼人,其专业性特征意味着他们以法律知识和诉讼技能为主要谋生手段,相较而言,法律援助数量占其业务数量的比例不大。目前,我国开展基层法律服务的主要机构是基层法律服务所,该机构主要是在各个乡镇和城市社区的街道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主要是通过一些法律活动来提供法律服务,主要的活动是解决基层群众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民商事纠纷,以及基层群众和基层政府之间发生的行政纠纷。在提供法律服务之余,基层法律服务人才还需对基层群众进行普法宣传,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2法学职业教育革新与基层法律服务人才培养的需求
2.1法学教育职业化分析从法学的规范性属性和实践性角度来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紧密相关,法学教育是一种职业知识体系与职业能力教程,其原因主要在于法学的内涵表明这是一种职业知识所构成的体系,而不仅仅是社会科学的组成部分。[3]因此,法学这门学科的职业导向属性决定了法学教育不可能只关注纯粹的理论教学、学术研究。卡耐基基金会报告也曾指出,法学教育目标是要“培养新从业者像职业人员一样思考、行为及执业(其职业行为要符合职业道德)”。[4]一般而言,法学教育模式需要与各国的办学理念相符合,与各国大学法学院(法律系)学生的培养目标相适应,通过结合一定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培养适应社会的法律人才的法学教育形态。
2.2法学职业教育的革新方向对于我国目前法学职业教育进行革新以适应我国法治建设的需要,关键是要针对我国的国情培养一批面向基层的法律服务人才,在这一过程中也需要借鉴发达国家法学教育的特点,进行中国特色的教育,培养具备法律思维、诉讼纠纷解决能力等在内的实践应用型人才,以适应司法机关尤其是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迫切需要,推动法治社会的全面进步。法学职业教育的发展需要注意三点理念,即:其一,法学职业教育应是以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的养成为核心的素质教育;其二,法学职业教育应是以培育法制理念和法律理念为核心的职业教育;其三,法学职业教育应是以塑造具有公正良知和刚正廉洁品格的法律职业人才为核心的伦理教育。
2.3法学职业教育的革新内容当前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培养一批有法律素养的基层法律服务人才,能够公平公正地适用法律,这样才有助于增强法的独立性,有利于法的信仰和法的权威的形成,那么当前就需要根据法治建设的客观需要和法律职业化要求对现行的法学职业教育体制进行革新。
2.3.1结合市场需求明确法学职业教育目标在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上要紧密结合市场需求来进行设定,在当前法学职业教育的总目标是需要培养适应社会的各类法律服务人才,基于中国现状,当务之急是需要培养面向基层提供法律服务的人才,其着眼点在于我国当前的问题主要是农村问题和城镇现代化问题,基层社会和基层政府是我国稳定的根基所在,基层人民司法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3.2合理设置法学职业教育内容法学职业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学专业知识、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这几个方面。法学专业知识教育侧重于法学专业知识的普及和讲授,兼顾其他相关专业的基础知识;法律职业素质教育侧重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包括职业语言、职业思维、职业道德;法律职业能力教育侧重于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应重视法律思维、法律推理、法律证据、法律文书写作等的学习,同时注重实践教学的大量应用和充分的见习、实习机会。法学职业教育内容应具有统一性、系统性。目前我国每年举行的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是针对法学的基本知识来命题的,对此,学生在学习阶段就要系统学习法学专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的学习。[6]2.3.3加强职业化教师队伍的建设一流的教师才能培养出一流的学生,教师的授课能力和知识的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是教学至关重要的因素。当前各大法学院(法律系)需要加大对教授的培养,鼓励双师型教师在课堂中进行律师实务教学,模拟案件的审判,举办法庭辩论等教学活动。
一、当前法学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重理论,轻实践。高等法学教育模式从培养学生的法律理论知识素质与实践职业能力的角度划分,可分为理论科学型模式、职业实践型模式及两者兼顾型模式。其中,以两者兼顾型模式最为科学,为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由于我国深受大陆法系传统影响,长期以来都以理论科学型模式作为法学教育的主导,认为法律作为一门科学有必要系统地进行讲授,从法学理论、法律历史、法律基本概念、原理到具体部门法的条文解释,从对法学理论的全面阐述到对专题问题的抽象讨论,课程内容与教学方法上都缺乏对学生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此种模式培养的法科学生抽象思维能力较强,但所学知识与法律实践很难顺利衔接。
2.学生学习缺乏能动性。应当承认,我国的法学理论尚未成熟,同时法学又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因此,学生在面对法学理论和法学实践中的疑惑或难以解决的问题时,更需要持一种探索的态度,从而不断地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这就要求在法学教学中不断地对学生植入“问题意识”,使其在思维活动和认知活动中主动发现问题并积极解决问题。但是,我们现在的授课方式是“授———受”式程序,老师在整个课堂上对学生采取“填鸭式”的知识灌输,在教师自说自话的讲课中,学生思索问题的时间被剥夺,也就谈不上学习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了。
夜上海论坛 3.针对学生职业技能的训练不足。与我国当前实行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需要相比,法律课程中涉及市场经济、国际法、司法和律师实务方面的内容所占比重还远远不够,课程的内容也急需更新或充实。通行的法学教材普遍存在观点陈旧、知识老化、内容空洞的毛病,市场需要、社会需要的课程因受教务处课程、课时限制而无法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由于教师参与社会实践的能力不足,授课也往往是坐而论道,讲授内容过于注重法学原理和条文论述,严重忽视了法律实践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讲金融法的不了解金融的操作和运行,讲证券法的不知道各种票据的实际制作和使用,讲公司法的也不知道公司的具体结构和创立程序。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的训练不足,将严重制约学生对社会的贡献,使教学对社会的应有作用大大降低。
夜上海论坛 二、法学多媒体课件的制作与运用
夜上海论坛 1.课件制作要有明确的目标。教师在制作多媒体课件时,首先要明确授课目标是什么,要解决教学中的什么问题。在设计多媒体课件时要有针对性地突出重点,繁简相宜,尽量避免设计过于花哨的课件,造成学生上课不必要地分心。更有甚者,一些课件往往使学生产生“视觉疲劳”,注意力难以集中到学习重点和难点上,造成授课的本末倒置。此外,在设计课件时还必须正确地估计到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并使多媒体课件机为学生提供解决问题或困难的线索。
2.课件设计要注重法律思维训练。法学教育一定要注重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在多媒体课件制作设计中,要自始至终把握提升学生的思维能力,不宜过分强调形象性和直观性而忽视思维能力的训练。课件画面要清晰、简洁,内容的条理性要强,应由浅入深地安排各单元的顺序并注意各单元的相对独立性。
3.课件制作与案例教学相结合。法学更是一门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科。学生毕业后毕竟要走向工作岗位,因此社会更看重法律人对具体案件的现实操作能力,这无疑对案例教学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结合这一特点,法律教学课件的制作不应仅仅是让书本搬家,把屏幕当成电子黑板,将“人灌”变成“机灌”,而应综合运用多媒体等媒质将教学中所需的具体案例通过视频播放等形式展现给学生。通过多媒体课件或录像、图片、幻灯等视听材料的运用,充分调动学生的情绪,增加案例教学的生动性、形象性,有效扩大课堂信息含量,极大地丰富教学内容。
摘要:高校依法治校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其中要注重宪法和相关法律的实施,以章程为核心完善治理结构,不断提高教师和学生的法治素养,大力培育高素质法治人才。
关键词:高校;依法治校;法律实施;治理结构;法治素养;人才培养
一、实施宪法和相关法律———要求
我国现已形成了教育法法律部门,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高等教育法律体系。包括作为基本法和母法的《宪法》中,规定了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举办各种学校,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等,包括作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中,规定了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高校的设立、组织和活动,以及政府、学校、教师、受教育者等主体的法律关系等。包括作为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了学生的权利义务、学籍管理、学位管理、奖处申诉等。高等学校依法治校,就必须实施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地方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高校和教师、学生等,实现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各项权力和责任,权利和义务。
夜上海论坛 二、完善大学治理结构———目标
夜上海论坛 高等学校依法治校的目标是实现治理结构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就要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立章程,将办学宗旨、办学原则、组织架构、治理制度、学校的权力责任,以及教师和学生的权利义务等基本内容固化下来、坚持下去,并以章程为核心完善治理结构。高校的治理结构分为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治理结构两个部分。内部治理结构又包括横向治理和纵向治理两个方面。横向治理的核心是要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形成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体系,明确领导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民主权利的内涵和边界,并通过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方面的制度完善和组织架构,使各项权力权利、各种治理主体能够有效运行并发挥作用。纵向治理的核心是要建立和完善分级治理体系,形成集中领导和分层治理相结合,权责统一,校级宏观治理,院级微观管理的运行机制,充分调动高校各类主体教、研、管、学、治的积极性,从而实现高校内部的良性运行。外部治理结构的核心是调整好政府作为举办者、高校作为办学者、社会作为参与者之间的关系,政府履行教育投入和条件保证职责,高校行使招生录取、学科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模式选择、选人用人、对外开放、科学研究和财产管理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依法自主办学,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高校改革建设发展。
三、提高师生法治素养———核心
夜上海论坛 高校教师和学生要自觉培养和养成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思维和法治文化,尊崇法律的社会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公开、公正、公平等特征、属性,尊崇法治的法律至上、公意民主、阶级意志、权力制约、权利保障、正当程序等意识、观念,尊崇法律和法治的秩序维护、行为纠偏、教育指引、预测评价等功能、价值,在教、研、管、学、治等行为和活动中,坚持客观性思维、规则性思维、遵从性思维和人本性思维。为了达到这些要求,高校必须把普法和守法作为长期性、经常性、基础性工作,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工作计划,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坚持教师和学生全覆盖,坚持针对不同对象的特点分类指导,发挥党委中心组龙头作用,发挥党组织和部门主体作用,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法律类课程主渠道作用,发挥第二课堂重要补充作用,发挥网络新媒体主战场作用,不断加强教师和学生的法治宣传教育。尤其要利用国家宪法日,加大宪法和高等教育相关法律的学习贯彻,努力形成尊崇宪法法律、学习宪法法律、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宪法法律、运用宪法法律的良好氛围。
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类比思维的缺失及成因
第一,人才培养目标模糊抑制法律思维生长。改革开放三十余载,我国法学教育历经恢复、壮大和高峰阶段,速度惊人,规模庞大。但是,法学本科教育质量每况愈下,毕业生就业前景不容乐观。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究竟为职业教育、精英教育抑或通才教育,学者莫衷一是。人才培养目标关系到教学内容、教学模式和教学手段等诸多方面。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究竟为职业教育、精英教育抑或通才教育,学者莫衷一是。中国5个层次的50所高校法学院系的网页资料表明,80%为专业人才培养模式,18%为复合人才培养模式,2%是通识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目标混乱引起教育理念发生偏离。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一直注重于法律知识传授,轻视职业技能提高和法律思维训练。这造成学生实践能力偏弱,法律思维匮乏。
第二,教学方法单一挤压类比的空间。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本科教育采用“填鸭式”教学方法,教学场所限于课堂教学,以教师为中心。教学过程中,教师照本宣科,主要讲授各项法律制度的含义、特征、历史沿革、性质、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等,即便引入个别案例,也是加以点缀,以此验证理论的正确性。学生则死记硬背,不求甚解,缺乏批判精神和创新能力。该教学方法重教师讲授,轻学生思考,师生互动性差,学生厌学情绪浓厚。该模式的产生与我国继受大陆法系历史传统息息相关。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审判原则指导下,法官运用司法三段论裁判案件,即以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以具体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进而推导出结论,形成法律裁决。从思维进程看,司法三段论其实由“一般”推出“个别”,属于演绎推理。可见,该教学方法重演绎推理,轻类比推理,无视待决案件的复杂性,简化大前提涵摄小前提的论证过程,引致理论和司法实践严重脱节。
第三,课程设置不当阻碍类比的深化。教育部确定了法学学科16门主干课,并无独立的法律思维训练课程。一些法学院系为培养学生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专门开设了《法律逻辑学》。在教学内容上,该课程主流教材都套用形式逻辑的基本框架,主要讲授逻辑基础知识,辅之以逻辑知识在法律领域的运用。在师资配备上,任课老师多为逻辑学出身,授课内容偏重于逻辑知识,法律色彩淡,枯燥无味的符号公式让学生望而却步,无法达到训练学生法律思维的预期目的。类比思维既可运用于部门法内部,也可运用于部门法之间。类比推理不仅发生在具体的法律部分之中,更别说只是在具体的法律内部,还发生在从一个法典到另一法典,从法律的这部分到法律的那部分之中。法律部门的细分虽然有助于推进学术研究的精细化,但过于细分的学科结构同时束缚教师的研究视野,限缩了教师知识面。有些任课老师虽具有部门法背景,因囿于学科壁垒或迫于课时压力,无法游刃有余地实现跨学科的类比。
二、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类比思维的培养途径
(一)重新审视法律思维的地位法典千条,法书万卷,浩如烟海,错综复杂,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事无巨细地传授所有的法律知识是当下法学本科教育无法企及的奢望。古人云:“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法律知识固然重要,法律思维亦不容小觑。法律思维是法律人根据法律规范进行观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一种思维定势。法学教育的基本目的,在使法律人能够认识法律,具有法律思维、解决争议的能力。[6]法律知识、法律思维和法律技能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勾勒出法学教育的三重面向。其中,法律知识是法律适用的根基,法律技能是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法律思维作为运用法律知识的工具和方法,是连接抽象法律知识和具体法律技能的纽带。重理论轻实践历来是我国法学教育一大弊病。近年来,法学院纷纷致力于提高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却对学生法律思维的养成缺乏足够关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社会对法学人才需求呈现多元化,法律人才分类培养乃大势所趋,提升法律思维能力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多元化必经之路和共通选择。良好的法律思维品质有助于巩固法律知识,强化法律技能。法律思维的养成并非一蹴而就,需要长期积累和专业训练。法学院不仅应当传道、授业、解惑,更要成为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场。
夜上海论坛 (二)改进教学方法在大陆法系演绎审判模式下,只要前提为真,结论则成立。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至关重要,理所当然成为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重中之重。故我国法律教育属于知识导向型,教学任务不在于提供解决案件的技术,而在于知识传授,教学方法也以系统讲授为主,案例研讨为辅,强调演绎推理。而英美法系实行判例法,与大陆法系迥然有别。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一项重要司法制度。作为判例的先例对其后的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其后法院面对相同的问题时必须作出同样判决。实际上,遵循先例是从个案到个案的推理过程,核心技术是类推。在判例学说下,推理主要是通过类比进行的,其基本要求是同样案件同样判决。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取案例教学,即以法院判例为教材,由学生课前先行分析,课上教师提问,学生讨论。其属于案例导向型,师生围绕案例展开互动,突出学生主导地位,注重类比推理。总之,两大法系法律传统差异导致法学教育模式的分化。大陆法系的专业教育,如果不爬到体系的顶端,根本无法完成三段论的演绎思考训练;英美法系的专业教育,训练的却是从议题本身,通过类推的思考去找答案,仅仅此一差别,就使得大陆法系专业教育不能不维持从抽象到具体的传习方式。法律规范是抽象、应然的规范性陈述,案件事实是具体、实然的命题。应然的法律规范和实然的案件事实并非完全匹配。法律适用并非单纯的逻辑演绎,亦融入了价值判断。另外,司法三段论只能应付简单案件,而不能解决疑难案件。在法之中,当为与存在既非同一亦非相异,而是类似地(对应地)联系在一起———可以说,法的现实性本身是根基于一种类推,因此法律的认识一直是类推性的认识。法原本即带有类推的性质。[9]据此,类推是连接规范与事实的思维中介和过程机制,所有法律适用都是在进行类推。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应引进英美法系案例教学法和诊所式教学法。案例的选取和解读折射出教师的素养和水准,选择适当案例极其重要,不宜随意杜撰或大幅删减案件信息。最高人民法院自2011年起积极推进案例指导制,指导性案例具有引导性、示范性、典型性,为案例教学提供了绝佳的素材。
(三)优化课程设置目前,国内关于类比思维的课程主要有《法律逻辑学》和《法学方法论》。各高校对法学本科生课程设置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单独开设《法律逻辑学》,如中国政法大学;二是单独开设《法学方法论》,如湖北经济学院;三是同时开设《法律逻辑学》和《法学方法论》,供学生选择,且《法律逻辑学》在《法学方法论》之前开课,如山西大学。我国将来可以在法学本科阶段单独开设《法学方法论》,取代《法律逻辑学》。《法律逻辑学》囿于传统逻辑的窠臼,主要包括概念、命题、推理和论证等章节。其中,推理分为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在演绎推理中,结论必然蕴涵于其前提之中,能捍卫制定法的权威性,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实现司法形式理性,备受重视。类比推理是从个别到个别,具有或然性,并非重点章节。随着理论研究深入,学者普遍认为,法律适用不仅是从大、小前提导出结论的简单推演,法官须对案件事实与法律上前提进行正当化论证。法律逻辑学只能保证逻辑有效性,却无法检验论证过程的实质正当性。类推适用虽以类比推理为基础的法律适用,不能完全等同于类比推理,必须借助法律论证、法律解释等法律方法。法学作为一门人文社会科学,有其独特的方法。法学方法论是为司法裁判者提供反映裁判活动中法律适用规律的方法,主要涵盖法条的理论、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法律解释、法的续造、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较之《法律逻辑学》,《法学方法论》更加贴近司法适用过程,更能提升学生法律思维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