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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基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机构,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对保障民生起着关键性作用。然而,基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平日运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出现人力配备不足、缺乏工作培训、工作人员办公质量参差不齐以及办公缺乏科学性等问题,导致机构运作效率低下,影响了基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全面发展。文章从人力资源管理视角出发,着重探讨如何改善基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力现状,以保障机构更好的运行,促进我国基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人力资源管理;基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要性
夜上海论坛 基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实施社会保障的基本机构,人力资源管理直接关系到基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行政效率,对后者而言极为重要。
一、基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人力资源管理概述
夜上海论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具体执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基层机构,其职能主要是事业性管理,具体发放和使用社会保险资金,以保障社会民生。基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社会和参保群众之间联系的纽带,其工作服务水平直接关系到社会保障服务结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曾指出,要加快建立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和经办服务体系,显而易见,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水平提出一定的要求。从全局考虑,此举是为了确保社会保障服务措施能够得到具体准确的实施,人民生活水平切实能够得到社会保障,以此提高和稳固国家政府的公信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力资源管理是经办机构依据法律要求对本单位的人力资源配备、人力资源培训、人力资源行为监督反馈、绩效考核管理、薪酬结算管理、员工关系管理等进行部署管理的一系列活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社会保障服务体系的基层机构之一,因此对其人力资源管理也提出了要求,一方面是选拔相关专业人才服务于社会保障工作,改善民生;另一方面是满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各类人才的成长需求,人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辅相成,共同发展。现阶段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保障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跟随社会保障工作的要求提高而进步,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提升社会保障服务水平。
夜上海论坛 二、基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办公人员数量匮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因此对社会保障服务水平也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参保对象逐年增加,各类社会保险层出不穷,社会保障覆盖体系不断扩大。由于社会保障体系下的参保者流动频繁,则跨地区、跨制度的业务衔接等工作需要大量的办公人员进行处理,而现阶段基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力资源增长缓慢,人员流动性较大,工作出现脱节、积压现象,造成机构运行效率低下,无法达到运作标准,则社会保障服务结果并未达到预期。此外,群众参保数量居多,基层经办工作人员主要是村干部和乡镇非人社系统编制人员,则人员流动性大、专业经办人员匮乏,需花费更多的时间去熟悉社会保险业务,着手进行相关工作,以弥补非专业人员办公质量不过关等情况。
保险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手续费,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一、保险机构发展现状
1.保险机构是保险中介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空间不断扩大。我国保险机构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迅速,机构数量不断增加,2001年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共批准成立的保险机构121家,截至2008年3月31日,保险机构已经达到1752家,占到保险中介市场的74.71%。
夜上海论坛 2.保险机构连续几年仍处于亏损状态,但是业务规模快速增长。2005年,全国保险机构累计全年亏损3572万元。2006年,全年亏损2361万元;2007年,全年亏损4830.08万元(图1)。
3.保险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初步建立。截至到2008年1季度末,保险专业机构共设立2105家,退出353家,进入数量比去年同期减少27家,退出数量比去年同期增加28家。
夜上海论坛 二、保险机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夜上海论坛 1.保险机构保费收入占全国总保费收入比例较低。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保险机构是与保险市场同时产生、共同发展起来的,但是在我国保险机构规模小、效益差,相对于我国巨大的保险市场和快速发展的保费收入,保险机构发展严重滞后,已成为制约我国保险业飞速发展的“瓶颈”,特别是在寿险市场,保险机构实现的保费收入占比较低。
2.保险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尚不规范。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建立起完善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缺乏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一些保险机构缺乏成熟的经营理念,经营行为不够规范,没有把主要精力放在服务技能和专业水平的提高上,而是放在不正当的经营手段上,市场调研、客户分析、内部制度建设、人员选聘培训等基础性工作存在明显的短期行为。
夜上海论坛《法制博览杂志》2014年第十一期
夜上海论坛 一、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的法律性质
夜上海论坛 (一)事业单位从立法上来说,存款保险机构作为事业单位是有法律可依的。我国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存款保险机构的目标具有强烈的公共性,符合“社会公益目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出资设立的存款保险机构,在设置机关与资产来源上跟事业单位是一致的;存款保险机构从事的是保险业务,属于金融服务行业,具有服务性特点,在营业范围上满足事业单位的要求。从实践来看,将存款保险机构作为事业单位也是有例可循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形成了我国金融业“三足鼎立”的监管体系,分别对银行业、证券市场、保险市场依法统一进行管理与监督,三者均属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我国特有的社会组织,已经引起过较多的争议,在中国的法律概念里,没有公法人、独立规制机构,但是却存在“事业单位”这被人们普遍接受的概念。因此,事业单位的定位在现行体制下是最为合适的。
夜上海论坛 (二)独立履行职责存款保险工作专业性强、影响大,为保障其任何时刻都能够做出准确、有效的决断,要求存款保险机构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为保障存款机公平、公正、透明地履行职责,应当从履职目标、职权范围与法律责任三方面做出明文的规定,弱化政治力量的影响、利益集团的控制与权力寻租。1.目标法定法定的存款保险制度目标是存款保险机构履行职责的分界线,也是其拒绝一切与政府、利益集团不当干预的权利。但我们也要分清,促进金融稳定与维护小额存款人利益并非简单保护单个银行免于破产,而应将眼光放置一国金融环境,针对问题银行的不同情况,予以救济或者关闭。2.职权法定作为事业单位,存款保险机构的权力只能依法而定,法律授权而为之,法律未规定,存款保险机构为之则越权。职权范围的明确界定是使存款保险机构独立性具有操作性的措施,仅规定存款保险制度目标,却赋予存款保险机构模糊的权力范围,存款保险制度难以真正、有效运行。因此,本文建议,应当采取罗列加兜底的方式在法律中规定存款保险机构的权力,在保障存款保险制度有效实施的同时注重对存款保险机构权力的控制,以防出现权力的滥用。3.责任法定没有配以法律责任的法律授权都是滋生违法行为的沃土,建立权责统一的问责机制,使存款保险机构更加慎重地履行其职责。我国法律是否给予存款保险机构一定程度的法律保障,即存款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管责任上是否享有豁免权?法律免责权之不足将会影响执法者之敬业,特別是存保机构及其他金融安全网成员需负责进行检查、干预及清理问题金融机构,更是如此,[2]因此,合理程度的监管责任豁免是必要的。善意地履行法定职责,是监管责任豁免的要件。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责任针对的是小额存款人,对于超过规定的存款不负有理赔义务。此外,存款保险机构负有监管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向存款人保证银行不会倒闭。如果,存款保险机构在履行职责中存在过错或者故意,则应当承担超出赔偿范围的侵权责任。[3]
夜上海论坛 二、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抉择
在存款保险制度诞生初期,存款保险机构只具单一的理赔职能,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衍生了其他职能。复合职能存款保险制度将风险管理扩展到整个银行运营过程中,事前对成员机构进行审慎监管,防范危机的出现;事后的整顿、清算为破产银行无害地从市场退出起到了重要作用,成为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的首选。
(一)理赔职能理赔是存款保险机构最原始、最本质的职能。当投保机构破产时,存款保险机构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赔付。1.限额赔付理赔分为限额赔付与全额赔付,所谓限额赔付是指针对银行存款,设定一个赔付限额,限额之内的存款充分赔付,限额之外的金额由存款人利用其它方式追偿。限额赔付是存款保险制度部分保护的体现,虽然完全保护能最大限度地降低银行挤兑可能性,[4]但也会诱使投保机构从事高风险的经营活动,引发道德风险。同时,限额赔付使大额存款人也承担了部分风险,促使大额存款人积极参与对银行经营活动的监督等作用,加强了对银行的外在约束力。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应当设置一个宜高不宜低的存款保险限额。赔付金额过低,将使存款人在银行倒闭时承担更多的责任;赔付金额过高,增加存款保险基金负担也容易诱发道德风险。我国是新设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存款人尚未树立风险防范意识,过低的赔付金额可能引发存款人的恐慌,因此,我国在初期可以考虑实施较高的保险限额,提供更大的保护。2.直接向存款人理赔鉴于银行体系的脆弱性与感染性,为有效避免银行挤兑的出现,理赔应当遵循及时有效原则。因此,在存款保险制度中,理赔对象为存款人,体现出了理赔的有效性与及时性:其一,投保银行进入理赔程序意味着该银行已经实际破产,因此,投保银行不一定能以法定主体的身份接受理赔。其二,若将理赔款交付投保银行,或将滋生投保银行利用理赔款项填补其他亏损或负债的可能性。其三,将理赔款直接交到存款人手中,削减了理赔的参与主体,缩短了理赔的整个程序,是最有效率的理赔方式,极大地维护了存款人的利益。3.融资保障理赔存款保险制度的融资职能分为向市场的一般融资与向财政部或央行的特别融资,但事业单位型存款保险机构在我国融资上受到了极大的限制。根据我国《银行法》的规定,人民银行只能向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目前也只有公司企业债券、地方和国家债券,《事业单位财政规制》规定事业单位也不能向市场借款。存款保险机构从事的是金融活动,强大的经济实力与融资能力是存款保险制度获得存款人支持与信任的保障。对于我国来说,存款保险制度是一项新兴的制度,有其独特性,为使其发挥出应有的功效,我们应当创新性地赋予存款保险机构特别融资的权利,以保障其在基金短缺时,能及时向人民银行进行再贷款、发放债券或者向市场借款以保障其融资实效、完成理赔的基本职责。
(二)风险管理职能1.对投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能监督管理职能应当以实现存款保险机构维护存款人利益,促进金融稳定目标来配置。(1)对投保机构进行风险监测与评估。存款保险机构有权要求投保银行定期提交经营报告、财务报表等材料,一来便于对投保机构进行不同的风险评级,予以不同的监管措施或者拟定不同的保险费率,二来能使存款保险机构及时了解投保机构的经营情况。(2)必要时对问题投保机构的状况进行特别检查。投保银行存在风险状况,存款保险机构则具有比风险评估更进一步的检查权,以核查风险的具体范围与程度。(3)处罚与建议。在存款保险机构监督与检查过程中,发现投保机构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则直接予以处罚,属于银监会职责范围内则拥有建议银监会处罚的权利。2.问题投保机构救助与处置职能对投保机构的救助始于风险发生,终于投保机构的终结,针对不同的风险程度,采取不同的救助方式。投保机构出现经营困难,存款保险机构应当按其所需提供必要资金、债务担保等财务与技术救助手段,助其渡过难关;当投保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严重信用危机的时候,存款保险机构应当对该银行实行接管(特别资金援助、兼并、购买等措施)或者促成机构重组,以解救投保银行于危难之中;在投保机构有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之虞,存款保险机构有权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以维护存款人的利益,稳定金融秩序。3.担任破产机构的清算人根据《商业银行法》,在银行依法被宣布破产后,由法院组织银监会等相关部门、人员进行清算。笔者认为,存款保险机构密切关注了破产投保银行各个经营阶段,对其进行了各种救助,应当是对该破产银行的整体信息最为知悉的机构之一,加之其也是破产银行的债权人(通过代位权),由其担任清算人,能够加快清算程序。破产银行债权人角色与普通债权人存在利益冲突,为其担任清算人招来非议。然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功能并不仅仅在于维护小额存款人的利益,还肩负着维护金融系统稳定的使命,因此,存款保险机构担任清算人角色是有必要的,其他的利益冲突则可由另外的立法规制。笔者建议以制定法的形式肯定破产机构的清算职能,使其与银监会以及其他主体共同合作与相互监督、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将破产银行对金融系统的影响降到最低。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在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情况下,中国保险业的对外开放程度也不断提高和加深。从八十年代初以日本为首的外国保险公司开始在北京设立代表处到现在,中国保险市场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外资金融机构也从无到有,从少到多地发展起来,也正是由于它们的加入,使得中国的保险市场日渐成熟起来,目前已经进入到激烈竞争的阶段。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保险机构的大量进入和在中国大规模开展各种保险业务将是不可避免的事情,[1]中国保险市场的竞争必将更加激烈。那么,对这些外资保险机构的监管也就成为金融监管和保险监管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为你在考察中国外资保险机构在中国发展的现状的基础上,探讨中国对外保险机构的法律监管问题。第一部分考察外资保险机构也在中国发展经营的现状;第二部分关注对外资保险机构的各种监管措施和办法;第三部分研究一些专门问题并提出完善对外资保险机构监管的法律建议。
一、外资保险机构在中国的发展
现代中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开始于80年代初,最早是日本三井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安田火灾海上保险株式会社等于1981年在北京正式设立代表处。[2]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了《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后,大批的境外保险机构蜂拥而至。到1995年10月底,已经有13个国家和地区的77家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在中国的北京、广州、上海、大连等地共设立了119家代表处。[3]到1999年底,这一数字又有大的发展,中国已经批准了4家中外合资报保险公司,11家外资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另有4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1家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正在筹建;[4]已经有17个国家和地区的113家外资保险机构在中国的14个城市设立了196家代表处。[5]截至1999年底,外资保险公司在华总资产达44亿元,保费收入18亿元。[6]
夜上海论坛 外资保险机构为什么对进入中国如此地热衷呢?原因有两个。一是在外资保险机构的本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比较成熟,保险市场同样不例外。激烈竞争的结果,已经使很多的发达国家保险市场渐趋饱和,进入微利期,要想在这样的市场上取得比较大的发展是很困难的。这样,资本的本性使其竭力寻找哪怕只高一点点的利润,发达国家的很多保险机构便纷纷寻求由国内转向全球,特别是试图在还有很大开发潜力的发展中国家占有一席之地。二是中国巨大的市场吸引力。从保险深度的实际比较来看,发展中国家的保险深度大之上在4%左右。依此为标准,我国1996年度68593.8亿元的国内生产总值,应该有2743.8元的保险总需求。然而,1996年我国实际保费收入仅756亿元,还有约1969亿元的保险需求没有得到满足。可见市场之广阔。以年均国内生产总值增长8%计算,2000年的保险总需求将达3732.8亿元。这就使得国外各著名保险机构纷纷垂涎中国市场,想在瓜分中国市场的过程中占有一席之地。[7]
夜上海论坛 下面以一些具体的例子介绍外资保险机构在中国的发展经营情况。
美国友邦保险公司是第一家在中国开展经营性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1992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在上海设立分公司。根据《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以下三项业务:(1)境外企业、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财产保险和与其有关的责任保险;(2)外国人和境内个人缴费的人身保险业务;(3)上述两项业务的再保险业务。[8]我国首先选择这家保险公司在上海营业是有原因的。美国友邦(AIA)是美国国际集团(AIG)的成员之一,该集团拥有资产总值近1150亿美元,在全球130个国家和地区设有400多家分支机构,业务网络遍及世界主要地区,在香港和东南亚,该公司也是最大的人身及产物承保公司,牢固地确立了“第一流的寿险公司”的地位。到1995年,上海友邦共有员工300多热,同时组织了一支由4000多名营业员组成的寿险营销队伍,运用AIA的工作原则和方式,把国际做法引进上海市场,在上海保险业刮起了强劲的“友邦旋风”,带动中国本土的保险企业纷纷进行了行销方式的重大变革。[9]上海友邦的经营业绩也是很显著的。被批准的第一年,1992—1993会计年度,报废总收入1928万元,到1995年,全年保费收入就达4.15亿元。1995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AIG有在广州分设了经营寿险的美国友邦保险(广州)有限公司和经营财险的美亚保险公司。[10]
英国塞奇维克咨询公司是英国最大的保险经纪人,劳埃得承保人,是欧洲最大、世界第二的保险经纪公司。早在1981年7月,该集团就在北京设立了办事处,1993年5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其在北京设立“塞奇维克保险与风险管理咨询(中国)有限公司”,成为最早在中国营业的外资经纪公司,也是前几年唯一有资格进行保险经纪活动的外资公司。[11]
二、对外资保险机构的监管
保险活动也是很特殊的,保险业核算更是特殊。关于这方面的研究,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已经很多。本文提出的核算方法会借鉴本文作者与其他作者提出的保险活动增加值核算方法,具体引用会在后面文中体现。本文首先分析保险业务与保险机构,简述保险业增加值核算,然后指出投资基金的增加值核算方法是同样适用于保险机构的。然后结合中国实际,给出保险机构增加值核算的原理,方法与案例。最后论文也总结与展望了后续研究。
夜上海论坛 一、保险机构增加值核算
夜上海论坛 (一)SNA中保险机构增加值核算述评
夜上海论坛 SNA(1968)建议采用间接方法,即用“保险费超过保险索赔的余额”对保险产出进行测算。SNA(1993)保持了间接测算的方法,但寿险保险服务的产出测算公式增添了“追加保费”一项,以防止服务产出为负。保险公司利用保险技术准备金进行投资,所赚取的投资收益,部分作为对实际保费的一项隐性追加。人寿保险现价产出等于“实收保费+追加保费-应付保险金-精算准备金和分红准备金”变化。由于承保者在向投保者提供非寿险服务时,没有直接收取服务费用,与人寿保险类似,SNA(1993)将非寿险产出也计算为总资源与总费用之差,即非人寿保险产出=实收保费+追加保费-到期索赔。
夜上海论坛 在最新的SNA(2008)中典型保险活动增加值核算变化不大。本文认为,追加保费相当于投资收益,追加保费全部计入产出,夸大了产出。目前的保险活动核算根本没有区分出内部的基层单位。核算的主要问题就是把所有的投资收益直接计入了GDP,没有区分出投保人与保险机构的投资收益。所以,合理的方法是在保险机构内部区分出投资活动与经营活动,分别核算增加值。这就是需要借鉴先前提出的投资基金与投资管理机构的增加值核算方法。
(二)投资管理增加值核算的方法
夜上海论坛 为了衔接与比较,这里先说明先前提出的投资管理增加值核算方法。这种核算方法,不仅适用于自己管理的投资基金,而且适用于接包管理(他人管理)的基金管理公司。对于处于两个极端的空壳型投资基金与基金管理公司,核算会更加方便。但是最具典型性的是既有自己投资管理也有接包管理的投资基金核算,下面给出它的核算步骤如下。
1.计算投资活动剩余收益:投资活动剩余收益=投资活动总收益-投资活动直接成本(投资活动直接中间投入+投资活动间接税净额+投资活动直接劳动者报酬+投资活动直接折旧)
摘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爆发会对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带来严重影响,但商业保险机构对此所能发挥的保障作用却十分有限。因此建议各商业保险机构在现有的营业中断险和巨灾保险经营实践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开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损失险。
夜上海论坛 关键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保障;商业保险机构
2020年初肺炎疫情突然爆发,随即全国各地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保障经济社会和企业主体正常经营运行应是各级政府的职责。现有的保障救济手段更多采取拨付财政资金,运用定向金融扶持,临时税费减免及对口支援等。这些救济手段可以在短期内见到实效,但是从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出发,应当重视发展“市场化”的救济手段。在突发事件下,商业保险机构对社会经济恢复及企业主体救助方面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按照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要求,应当鼓励支持各商业保险机构在未来的社会救助体系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完善现有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济法律体系。本文未就立法体系的设计进行过多论述,而是重点介绍了目前商业保险机构实际发挥的作用,存在的不足及完善的路径,以期能引起社会对商业保险机构保障救助功能或模式的重视,进而为推动将来大灾救助立法做一些理论论证。笔者认为,只要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中做足准备,那么无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立法的完善还是国家大灾救助体系的优化都将是水到渠成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商业保险机构发挥的主要作用
1.1实施公益性捐赠
各商业保险机构除直接向灾区捐赠物资钱款外,还有向一线医护人员赠送各种“健康类”保险,或是宣布取消免赔额、等待期,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保险资金救助力度。还有部分保险机构宣布直接扩展现有保单责任范围,明确将“肺炎”纳入“重疾类保险”“医疗保险”理赔范围。直接扩展保险责任实质上将原有保险合同中对因肺炎而造成的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这一可能存在争议的问题,由保险机构单方承诺进行赔偿,此举在本质上仍属于公益捐赠行为。
1.2履行保险理赔义务
夜上海论坛 1.2.1医疗保险医疗保险主要分为住院津贴型和费用报销型。后者指被保险人若从社保机构已经获得报销的,商业保险机构仅在其自费费用中按照一定比例支付保险金。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属于给付型保险,无论社保是否报销,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均可以要求保险机构进行理赔。肺炎患者全部诊疗费用由社保全额支付,一般无法获得费用报销型保险的理赔,若购买了住院津贴型保险产品则可以向保险机构申请理赔。1.2.2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指被保险人患保险合同所列明的重大疾病,不论社保报销与否均可以向保险机构申请理赔。若被保险人不幸患肺炎且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症情形,一般可以在保险机构处获得保险金。1.2.3人寿保险人寿保险主要分为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两种类型,其主要特点是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或是全残的,不问具体的出险原因(除保险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均可以在保险机构处获得保险金。定期寿险的期间是由保险合同具体约定,终身寿险的保险期间为自投保起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若被保险人因患肺炎不幸身故,只要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其受益人均可在保险机构处获得保险金。1.2.4各类延误险目前销售的延误险主要是指各类旅程延期险、旅行延误险。此类延误保险大多以旅行类意外险的附加险形式存在,其承保的风险主要是非因被保险人原因而造成的旅行延误或取消。在肺炎疫情中,多地采取了限制人口进出或是某些行业暂时营业的举措,若被保险人因此而行程延误或取消,可以向保险机构申请赔偿金。
一、做好保险业务外汇管理需要处理好几个关系
基于此,我们认为,要做好江西省等内陆欠发达地区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应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管与放的关系。随简政放权力度的不断加大,随外汇管理改革步伐的不断加快,保险业务外汇管理领域的改革及各项工作亦应跟上时代的步伐。换角度说,即是要处理好管与放的关系。该管的应牢牢管住,该放的应一步到位。具体说,第一是在市场准入方面应按照最新立法思路,对非法人保险机构市场准入放开,省级以下分支机构(含省级)市场准入原则上以备案为主。虽不再进行准入审批或核准,但应要求各级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第二是对保险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应予放开,即不再将保险机构外汇账户视同金融机构同业往来账户,而将其视作一般企业账户进行监管,纳入账户监测系统,由系统自动采集数据,外汇管理部门通过监测系统对数据进行监测。第三是重新设计保险监管报表内容,按险种、本外币等统计保费收入、赔偿、分保费等数据,报表应由各法人保险机构分地区(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统一报送,便于外汇管理部门监管。
二是处理好松与紧的关系。从目前外汇保险业务的监管现状看,外汇管理部门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准入(含续办外汇业务)、外汇项下保险报表报送等,监管内容简单,监管手法落后,监督频率不高,现场核查低效,貌似日常监管工作都在进行,但其监管成效不够彰显,监管力度明显不够,概括地说,即是监管流于形式,过度宽松。今后的监管工作中,应坚持依法行政,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应尝试建立稳健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大调查研究力度,在充分掌握基本情况的前提下,实施松紧适度的监管策略。前不久,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调整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14]64号),决定自2014年6月1日起上线保险外汇监管报表系统,同时调整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报送方式。就目前的情况而言,鉴于保险外汇业务报表已经实现网上报告,应要求保险机构提高报表报送质量,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及时。
三是处理好促与帮的关系。基于江西省等内陆欠发达地区保险外汇业务开展不甚理想或不尽如人意的现实,应鼓励并督促保险机构大力拓展市场,积极争取客户,主动营销产品。以江西为例,截至2014年上半年,全省共计有进出企业超过5000户(进出口名录企业为5048户),但在江西省内保险机构投保的企业仅1000户左右(其中包括同一企业在不同保险机构投保),占比仅为五分之一不到。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局面,既有企业因报关地在沿海发达地区故投保也在口岸保险机构投保,或因保费费率因素选择异地保险机构投保等因素外,也与内陆地区保险机构少、自身不够重视拓展市场有一定关系。作为管理部门应多与本地保险机构交换信息,互通情况,为内陆保险机构开展外汇保险业务提供便利及支持。
四是处理好大与小的关系。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近年提出的抓大放小的监管理念或思路,作为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一项内容,保险业务项下外汇收支金额相对较小,理论上说可不作为管理重点。但我们理解,抓大并不是放小,放小更非放任不管,而是在日常监管监测工作中,合理调配监管力量和监管重点,保险外汇业务亦莫能外。而在对保险外汇业务进行管理或监管的时候,也应抓住重点,抓住要害,发现隐患,控制风险,如重点监管业务量大的保险机构或业务,且应注重通过非现场监测,及时发现保险项下异常外汇资金收付行为及外汇业务,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应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迁就。
五是处理好教与罚的关系。在监管工作中,应辩证理解并妥善处理好教育引导与检查处罚之间的关系,关注面、抓住点、把握度。对过往存在的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轻微违规行为,或者根据形势发展需要,或者出于尊重客观规律的考虑予以“赦免”,具体包括:虽经上级公司授权但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开展业务或者以自身名义开展业务(展业除外);未经批准以上级公司名义展业但以自身名义开立外汇账户且直接收取外汇保费;外汇保险承保、理赔的收付币种不匹配,以外汇收取保费、以人民币支付赔偿的行为;未充分注意原《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未在到期前规定时间内向外汇局申请继续经营外汇业务以及遗失《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等。上述行为虽违反现有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法律法规,但从发展和长远看,对该类性质尚不算严重、或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违规行为,建议主要以批评教育为主。但对屡教不改、屡查屡犯的则应依法予以处罚。
二、内陆欠发达地区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定位
夜上海论坛摘要:银行监管权是存款保险立法中的重要内容,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关键要素。我国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对投保银行的监管权与风险最小化型存款保险机构应当具有的监管权差距较大。现对美国存款保险公司监管优秀之处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合理划分银监会与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监管权;增加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手段;完善早期纠正职能;强化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处罚威慑力等建议,使监管权与其职能相匹配,并配合其他机构形成监管协调体系,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安全。
夜上海论坛 关键词:存款保险机构;监管权;国际经验
夜上海论坛 一、配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适度监管权之依据
(一)防止存款保险基金的减少与损失首先,存款保险机构展开对银行的审查可以防止风险的扩大和存款保险基金损失的情况发生。其次,充分获取参保机构的相关检查信息,有利于存款保险机构了解参保机构的财务状况,以便在发生问题时尽快设计出处置方法。
(二)克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象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是伴随存款保险市场产生的,在存款保险市场下,存款保险机构往往对参保银行实行差别保费征收制度,而差别保费的制定需要查明和考量参保机构的真实风险状况、相关存款结构和规模。赋予存款保险机构监管权可以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象。
(三)避免监管机构出现“监管宽容”当存款保险机构没有监管权时,往往会因为缺少监管制约而出现监管过度宽容导致银行风险积累和扩大,不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赋予存款保险机构监管权是监管部门对银行监管的补充,避免出现“监管宽容”现象。而且,二者可以共享信息,避免错过最佳救助时机,实现问题银行的及时退出。
夜上海论坛 (四)规范存款保险市场秩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存款保险是不可或缺的制度,赋予其相对完善的监管权不但是增强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需求,也是我国加强金融法治建设的迫切需求,有利于提高我国当前金融市场的法治化水平。
二、立法现状与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