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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基本内容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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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我国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包括两个方面,即规范商事主体的商事组织法律制度和规范商事行为的商事行为法律制度。

夜上海论坛 一、商事组织法律制度

规范的商事主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的必要条件,因此,有关商事主体的法律规范是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之一。而商事主体法律规范,除规定个人从事商事活动外,无一例外地表现为商事组织法,即各种法律制度。

1.公司法律制度

夜上海论坛 公司法律制度集中体现为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它是规范企业形式-公司的重要法律。该法规定了公司种类、公司的设立、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发行与转让、公司债券、公司的财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公司法的颁布使我国企业立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它标志着我国企业立法从主要按照企业所有制的不同进行立法转向主要按照企业出资人的责任和资金组成结构的不同进行立法。我国公司法以建立规范的公司制度为其宗旨,摈弃了股份制试点中定向募集等不规范的作法,明确规定公司设立的条件,吸收国外通行的原则和作法,诸如股东平等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公司组织机构合理分工与相互制约的原则、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等,都为我国公司法所采用。公司法还突出了公司信用在市场交易安全中的地位,明确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强调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和不得任意减资,注意维持相当于公司资本额的财产。这些,都为保护公司债权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稳定和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夜上海论坛 公司法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各国的通例,采用公司形式法定的原则,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同时,规定了公司设立和运营的规则。这些为投资者建立公司和国有企业改建公司提供了制度框架,即公司法人制度的结构:

夜上海论坛 第一,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分离。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财产权利结构与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不同。依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产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这意味着,包括国有出资人在内的公司的股东在出资后仅享有股东权,公司则对出资人出资形成的财产享有包括所有权在内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因此,公司可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实现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分离。

第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依照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样,公司法就确认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其含义是:股东仅对公司负责;股东以出资额为限负责;股东不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这一原则无一例外地适用于所有股东,包括国家作为出资人的股东。由此,调动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也以法律形式解除了实际存在的国家对国有企业承担的连带责任。

第三,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依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又依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换言之,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还依照合理分工、相互制约的原则,规定了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内的公司组织机构。

这些,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企业提供了组织构造的模式。

夜上海论坛 2.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1997年2月23 日颁布的合伙企业法是我国第一个全面系统调整合伙企业关系的法律。它规定了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退伙,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等。合伙企业是我国企业形态的一种,它是依照合伙企业法在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虽然是多投资主体举办的企业,但它不同于公司,其本质特征是出资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该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共同管理、共同使用。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合伙企业可以吸收新的入伙人,但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夜上海论坛 个人独资企业法,是前不久才颁布的一部商事法律。它的宗旨是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独资企业是社会经济发展中最古老的一种企业形态,它是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实行准则主义,其设立体身不需经过审批。但是,某些领域个人独资企业必要的营业审批是需要的。个人独资企业有两大特点:一是出资人控制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和继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二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其他企业法律制度

第2篇

    1)罗马法的渊源:1,习惯法2,议会法3,元老院决议4,长官的告示5,皇帝敕令6,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着述

    2)罗马法的分类:

    1,根据法律的调整对象:公法和私法

夜上海论坛     2,根据法律的表现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3,根据适用范围: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

夜上海论坛     4,根据立法方式不同:市民法和长官法

    5,按照法律内容: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3)十二铜表法:

    1,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夜上海论坛     2,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

    4)国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

    5)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1,自然人: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长权;25岁有完全行为能力;已有初步的法人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家长制

第3篇

一、中国社会需要什么样的制度

在中国研究宪法和制度,首先涉及到中国需要建设什么样的的问题。“宪法”和“”对于中国而言无疑是舶来品,包括概念和其中所蕴涵的理念都是如此。西方的宪法和是否适用于中国,中国是否存在西方所说的宪法理念的社会基础?在谈到宪法和时,言必谈西方,或者言必谈西方的标准,是否合适?我认为,中国具有自己特定的历史和特定的文化,我们必须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从宪法和的根本目的出发,设计适用中国的宪法和制度,并推动中国社会的进步。宪法和其根本目的无非是保障人权的,应当根据中国的国情积极完善适应中国国情需要的宪法和制度,以在中国背景下,达到保障人权的根本目的。

夜上海论坛 《法国人权宣言》说,在权力没有分立和人权没有保障的社会就没有宪法。我国并不实行权力分立制度,如果按照《法国人权宣言》所确定的关于宪法的第一个标准,我国即不存在宪法。权力分立制度建立的基本前提是对国家权力的极度不信任,包括对作为民选的议会的不信任,而在我国,这些西方的理念并不存在。在我国,社会成员对国家权力所抱有的基本态度是:既需要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和控制,又需要充分保障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以使其能够通过运行达到保障基本人权的效果。中国当然需要借鉴西方作为人类共同文明结晶的理念和精华,但不可能照搬照抄西方的宪法和制度。实际上,即使是西方国家也不存在完全相同的宪法和制度,各国都在寻找符合自己国家国情的宪法和制度,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等等都是如此。

二、关注我国《宪法》的解释问题

夜上海论坛 宪法属于规范范畴,它需要与社会实际保持一致,才能起到调整和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和基本功能。如何使宪法规范与中国的社会实际保持一致?其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以往我们比较多地注意到宪法修改这种方式。我国社会处于急剧变革的时期,《宪法》与社会实际之间出现不一致的现象必然会发生,因此,宪法修改的频率较之其他国家要快,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我们也知道,宪法修改是使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保持一致的最后的也是最迫不得已的方法。

宪法修改的确有其优点,如经过修改之后的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的一致性比较明确。但宪法修改所造成的社会代价也是有目共睹的。宪法修改的频率过快,难以培育社会成员对宪法的尊严感、神圣感,也就难以树立宪法的权威。宪法如果没有权威,法律的权威也就难以确立起来,依法治国、法治国家的目标也就难以达到,统一的宪法秩序也就难以形成,国家的法治秩序、国家的长治久安也就不能保障。

夜上海论坛 因此,在不是必须对宪法规范进行变动的情况下,可以更多地运用宪法解释的方法,使宪法规范得到适用。宪法解释既可以使宪法规范经过有权机关的解释达到与社会实际之间的衔接适用,也可以使宪法规范的含义更为丰富和立体,让社会成员对《宪法》有更明确、具体的理解和认识,它对《宪法》的震动也比较小。我国以往基本上没有运用过宪法解释的方法,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中国的宪法解释制度,并积极地运用宪法解释,以解决我国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具体问题。

夜上海论坛 三、必须研究普通法律中的规定和问题

夜上海论坛 《宪法》是最高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同时,《宪法》又是或者说只能是从宏观上、总体上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问题,而不可能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问题作详细的规定。这就需要普通法律依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规定,作具体化的规定。因此,《宪法》内容的具体含义需要由普通法律明确,或者说〈宪法〉规定的具体界限必须要由普通法律子以明确。我们在理解《宪法》的内容时,既需要从《宪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出发,也必须从普通法律的具体规定出发。我国宪法学者在阐述《宪法》的内容时,较少从普通法律的规定出发,这就造成宪法学的内容显得比较简单、枯燥、粗糙,没有血肉。人们在学习和理解《宪法》的内容时,就难免会觉得其生涩难懂。

同时,我们所说的《宪法》效力是针对普通法律而言的。只有充分研究了普通法律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规定之后,才能判断法律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规定是否与《宪法》相一致。否则,《宪法》只能像只孤悬在高处的葫芦,看得见但摸不着。《宪法》与普通法律之间缺乏一种对接关系和基本联系,人们也就很难感受到《宪法》也是法,《宪法》也需要进行适用,并且《宪法》还有最高的效力。特别是《宪法》的适用与法律的适用之间的差异、《宪法》调整的对象与普通法律调整的对象的差异等等,人们均无法得到感性的认识,对《宪法》的最高效力没有亲身体验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