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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考任务5
案例分析题
题目1
案例一:
夜上海论坛 案情介绍:原告:刘某、王某、张某、马某。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刘某、王某、张某和马某是某市煤矿技工学校的学生,王某和张某在2006年4月30日的数学考试中有抄纸条作弊的行为,刘某和马某在5月2日的电子技术和机械基础科目考试中有抄纸条作弊的行为。2006年5月3日,某市煤矿技工学校根据劳动部颁发的《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对该四名同学作出了责令退学、注销学籍的处理。刘某等四人不服,依法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处分决定,恢复四人的学籍。在法庭审理中,刘某等四原告诉称: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籍的处分过重,侵犯了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合法权益,且处理决定程序违法,故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处分决定,恢复四人的学籍。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辩称:学校对刘某等人作出的决定属于学校的内部管理行为,技工学校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原告无权提起行政诉讼,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四原告的起诉。
《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纪律和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第二十八条:处分学生必须经过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执行,其中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需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问题:
1.什么是行政主体?
夜上海论坛 2.结合本案分析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分析本案,你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能否支持?
答:
1行政主体是:具有行政权力的机关。如本案当中的技工学校学
2有,因为学校可以决定是否发毕业证,所以是行政主体。
3能,学校是行政机关(在上面已经说明),学校程序非法,没有需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动部门备案。所以原告的请求应该支持。
题目2
案例三:
案情介绍: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自制的蛋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
检验。这一行为被某工商局查获。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在工商局查获前李某出售蛋糕共获利800元。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工商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800元,并且工商局认为李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又处以李某2000元的罚款。
问题:
夜上海论坛 1.工商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2.工商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理?
夜上海论坛 3.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夜上海论坛 答:工商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合法的,但不合理,违背了行政合理性的原则。主要表现在对李某的罚款行为上。本案中,根据法定的罚款幅度的规定,工商所对李某处以2000元的罚款属于法定的幅度内,其行为没有超越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但工商所在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行使恰当,对李某进行2000罚款,处以其违法事实情节等为据外,于一种不正当的考虑而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是不合理的行为。
题目3
案例二:
案情介绍:在2003年10月15日,A县政府根据《发展A县经济的实施规划》,以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作出了一项《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其中决定将属于集体所有制的A县机床附件厂与属于国有企业的A县机械厂合并为A县机械总厂。A县机床附件厂不服县政府的这一决定,认为合并决定事先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侵犯了企业的自营自主权,遂向A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县政府有关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告诉县法院,这一合并决定是为了改革和发展A县经济、解决县机械厂的经济困难作出的,县机床附件厂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县政府的决定,同时,县政府要求县法院应与县政府态度一致,维持县政府的改革措施,对县机床附件厂的起诉不予以受理。
问题:
1.分析A县政府的《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2.你认为A县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
3.你认为A县法院是否必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
答:
1、A县政府的《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性质是其他规范性文件或红
夜上海论坛 头文件。
2、A县法院有权受理此案。因为A县政府的文件面向企业是特定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且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A县法院无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因为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县法院,有独立行使行政案件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题目4
案例四:
案情介绍
某年9月,张某因家庭住房困难,在征得街道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即在某街道路边修建了总面积为32平方米住房两间,并于建成后迁入居住。经群众反映,某区政府规划科发现问题,随即派员赴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其间与王某发生争执。同年10月,区规划科以自己的名义,依照某市《城市建设规划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作出限期15日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书,同时依法处以300元罚款。
夜上海论坛 张某不服该处罚,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其理由是:(1)确有困难,且他人也有违章行为,为何单罚我一人;(2)区规划科无权处理此事。区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夜上海论坛 经审理,区法院认为:(1)街道居委会属于城市群众自治性组织,不是行政机关,更不是具有规划管理职权的机关,因此街道居委会的“同意”无效;(2)张某起诉理由第1条不成立,公民不应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3)区规划科对案件的处理虽然正确,但区规划科无行政主体资格,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对王某违章建筑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因此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了区规划科的行政处罚决定。区规划科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其理由是该科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为区政府第29号文件曾授权区规划科有权依法对乱占地建房的当事者予以处罚。
问题
夜上海论坛 1.区规划科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是本案的焦点,你认为它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吗?为什么?
2.对区政府的授权行为应如何看待?
答:
1、区规划科不具备行政主题资格。区规划只是该区城市规划管理局的一个职能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行政机关,没有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能力,故其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2、区政府的授权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题目5
案例五:
夜上海论坛 案情简介:1986年7月18日,赵C出生于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出生后用“赵C”进行户籍登记。
夜上海论坛 2005年,用“赵C”申请第一代身份证,当年6月16日月湖公安分局签发了身份证。2006年8月份,当赵C到月湖公安分局江边派出所换发第二代身份证时,却被民警告知:公安部有通知,名字里面不能有“C”字。后来到月湖公安分局户政科了解,“赵C”的姓名进不了公安部户籍网络程序,被建议改名。2007年7月6日,赵C向鹰潭市公安局申请,要求继续使用“赵C”姓名。同年11月9日,鹰潭市公安局作出批复,要求赵C改名。依据是公安部《姓名登记条例(初稿)》有规定,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外国文字、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等字样不能用。
为了捍卫自己的姓名权,赵C在2008年1月8日,到法院起诉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一审法院责令被告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允许赵C以‘赵C’为姓名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庭审理围绕
“C”是不是数字符号;取名“C”是否损害社会管理秩序;公安局拒绝换二代身份证是否合法展开辩论。
最后,在法院的反复协调下,当事双方在庭外都表示愿意妥协,双方最后达成和解。法院对“赵C姓名权”官司当庭作出二审裁定,裁定撤销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C将用规范汉字更改名字,鹰潭市月湖区公安分局将免费为赵C办理更名手续。
问题:
1.《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能否作为公安局作出批复的依据?为什么?(8分)
夜上海论坛 2.说说你对本案的看法。(要求字数不少于100字)(12分)
答:
夜上海论坛 199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作了开创性的规定。199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证据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解释,但两者都只有六条规定,没有摆脱证据规定上的过于简单、不易操作的弱点,难以解决实践中复杂的证据问题。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WTO规则中诸如司法审查等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接受司法审查,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审查,核心便是对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的审查,因此,完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使行政诉讼证据运用更加透明、更易操作,也是为了适应WTO规则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为适应客观形式发展的需要,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这对于改善我国的行政审判环境,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履行我国加入WTO后司法审查职能,实现行政审判的公正与效率,具有积极意义。
二、《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的若干特色
夜上海论坛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充分考虑了行政诉讼的特殊性,不仅增加了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内容,而且对行政诉讼证据作了诸多有特色性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夜上海论坛 (一)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仅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
夜上海论坛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这是行政诉讼法早已确定的的举证规则。《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再次强调了举证不能的后果,即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对举证责任的规定最大的变数在于不再强调原告的举证责任,而仅规定提供证据的责任。将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视为举证权利。特别是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行政机关否认受理过申请的时如何处理,都作了具体规定。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责任的规定充分保护原告的诉权,具有重大意义。
夜上海论坛 (二)原告、第三人提供证据或被告举证受时限限制
夜上海论坛 按照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全部证据和所依所需依据地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举证时限主要基于以下几个理由:一是如果不作规定,不利于提高行政审判的效率;二是根据庭审制度改革经验,对于有些案件,在开庭前合议庭要组织交换证据清单,如果行政机关迟迟不提交,不利于当事人各方在诉讼中进行平等的攻击和防卫。
夜上海论坛 (三)被告及其诉讼人取证受限制
按照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主要是因为根据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行政机关应当先取证、后裁决。在诉讼中,被告应当已经具备了作出裁决的证据和依据,否则其在程序上已经违法。如果允许被告在诉讼中可以自由取证,则不利于督促行政机关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的诉讼人也不得自行向原告收集证据,易使被告钻漏洞。强调不得“自行”取证主要是强调经法院准许,被告仍可以取证。
夜上海论坛 (四)实行庭前证据交换制度
证据交换是指在人民法院的组织下,当事人之间将各自持有的证据与对方进行交换。它是审前程序的重心,其目地在于通过证据交换使当事人在庭审前即将全部证据提出,整理案件要点,固定争点和证据,以保障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证据开示、交换,被告可以决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补充或收集反驳证据,从而保证程序公平和诉讼效率。同时,规定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夜上海论坛 (五)强化被告到庭应诉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出庭,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其一,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受到损害,其二,我国行政机关特别是行政首脑的法治观念不强,即使输了官司,行政首脑不知个中缘由,难以汲取经验教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因此,强调被告必须出庭,对于行政机关转变观念,提高执法水平,无疑意义重大。所以,规定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可以有效地制约行政机关,促使其出庭应诉。
夜上海论坛 (六)证人作证制度的完善
证人作证制度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强调证人出庭作证义务。证人不出庭而以书面证言的方式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的做法,由于无法对证人进行有效的询问,导致证据的采信存在重大危险。规定在证据的证明效力上,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也有利于促使证人出庭作证。规定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也使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更趋完善。
夜上海论坛 二是允许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在我国,由于证人制度的不完善,证人出庭率低的现象一直得不到改变。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放不下“官架子”,更谈不上出庭的问题。就形式而言,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以证人身份出庭,有助于执法观念的改变,树立司法权威。从内容上说,行政执法人员就事实问题出庭作证,更容易查清案件事实。实际上,在其他大多数国家,除了法官以外,其他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并不存在限制,在理念上,也不认为其他人包括行政官员、警察等以证人出庭存在什么障碍。
夜上海论坛 三是增设专家辅助人。专家辅助人的增设,使得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遇到专业性问题可以请专家到法庭作证或接受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七)确立完整的认证规则体系
认证规则体系的完整确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官自由心证的引入。《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合理地借鉴现代自由心证理论的成果和有益经验,规范了法官审判判断证据的规则及其限制。这种在独立、自由的基础上形成 的内心确信,便成为法官作出裁判的基础。
夜上海论坛 二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证据的排除规则来源于英美法系,它是针对那些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本应加以使用的证据,因基于人权保障或其他政策考虑,或者为了防止不可靠的证人与误导的证言,明确规定将其加以排除的证据规则。《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对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作了列举和归纳,是对认证制度的完善。
夜上海论坛 三是确立案卷外证据排除规则。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四是确立推定规则,即妨碍举证的推定,规定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夜上海论坛 五是确立最佳证据规则,即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如何认定。
夜上海论坛 三、《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从以下方面发展了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
(一)对处于弱势的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更明确、清晰,
夜上海论坛 面对拥有行政职权的强大的行政机关,原告总是处于弱势。为此,《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通过证据规定加强对弱势方的保护,如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举证时限的最后期限定有差异,取证限制不同,不仅被告及其诉讼人不能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而且只有原告、第三人才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原告、第三人不仅可以对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对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鉴定结论也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行政执法人出庭作证以及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充分体现了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对弱势方保护的倾向明确、清晰,显然,这些规定,对于营造良好的行政审判环境,保护诉权,体现法律平等精神,会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
夜上海论坛 (二)证据的提供、调取、质证、认证更加规范,更易于操作
实践表明,仅仅依靠行政诉讼法有关证据规定的原则性规定运用证据,很难操作,几年来,我国各地人民法院陆续制定了适合本地区适用的证据规则,但是各地的规定不统一、不规范,《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的颁布结束了这种“各自为战”的混乱局面,在提供证据的要求上,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材料的和条件上,法院委托调查的程序上,证据保全的申请及措施上,质证的对象、顺序、证人作证及认证等诸多问题上都作了详尽的规定,从而使证据的运用更加规范、更易于操作。
夜上海论坛 (三)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
近年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呼声渐高,《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充分考虑了这种趋向。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条款的规定上:一是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二是证据涉及国家秘密的,由法庭予以确认,并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三是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事实认定的,人民法院有权依职权调取证据。这种关注,意味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更趋完善。
内容提要: 对于职务犯罪侦查来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既是一次机遇也是一次挑战。一方面,侦查措施、强制措施、辩护制度、证据制度、执行制度及特殊程序等方面得到完善。另一方面,人权保障要求进一步提高,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要求更加突出,侦查工作面临侦查观念、侦查方式、侦查作风和侦查能力等方面的挑战。为适应刑事诉讼法修改新要求,应当加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全面的战略性调整,着力从推行法治化理念、协同化侦查、科技化办案、科学化管理和社会化评价上下工夫,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新发展,确保取得新成效。
夜上海论坛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再修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大盛事。这次法律的修改凝聚了我国立法、司法和法学理论工作者的心血,适应了民主法制建设和司法实践要求,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向民主、科学、人道方向又前进了一大步,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对于职务犯罪侦查来说,既是一次机遇也是一次挑战。加快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新要求,依法深入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坚定不移把反腐败斗争推向深入,是当前检察机关一项重大而紧迫的现实课题。
夜上海论坛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的机遇
(一)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完善
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强制措施,是保障职务犯罪侦查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对于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匿、毁灭证据、串供等妨碍侦查活动现象的发生等具有重要意义。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完善逮捕条件。主要是对“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进一步细化,规定“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是指: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可能毁灭、伪造、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等。同时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等,应当予以逮捕。法律作出这样的修改调整,有利于实践中执行。
完善审查逮捕程序。一是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二是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的程序。
适当延长拘传及拘留的时间。对于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 12 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对于拘留的时间,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 17 日。具体地说,对于被拘留的人,决定逮捕的时间,在特殊情况下,最长可以延长至 17 日。
夜上海论坛 完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一是明确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规定“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可以取保候审。二是明确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规定“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三是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规定“对于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四是明确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一般情况下即除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必须在 24 小时以内,通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五是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六是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折抵刑期。“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 1 日折抵刑期 1 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 2 日折抵刑期 1 日。”
(二)职务犯罪侦查措施完善
职务犯罪侦查措施是实现职务犯罪侦查目的的根本手段和重要途径,离开了职务犯罪侦查措施,收集证据、查清犯罪事实以及查获职务犯罪嫌疑人等都无从谈起。职务犯罪侦查措施在保证及时有效侦查职务犯罪活动、完成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任务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明确技术侦查等措施。一是赋予技术侦查权。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在立案后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但应当由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机关执行。二是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材料具有法律效力。
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的方式和场所。一是明确可以口头传唤。对于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二是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夜上海论坛 扩大查询、冻结的财产范围。明确将查询、冻结的财产范围扩大至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完善侦查监督规定。为强化对侦查措施的监督,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利害关系人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释放、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不依法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违法采取措施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其上一级提出申诉,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三)职务犯罪侦查别程序
夜上海论坛 对犯罪违法所得没收等特别程序的规定,是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其中,针对贪污贿赂犯罪中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死亡涉及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没收等特殊情况,明确规定了特别程序,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并设置了具体的审理程序。这一程序的立法化,对于有效遏制和预防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具有积极的作用。
(四)职务犯罪侦查中证据制度完善
夜上海论坛 刑事证据制度贯穿于全部刑事诉讼活动始终,也是职务犯罪侦查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职务犯罪的严格依法公正文明规范查处以及公正审判、正确定罪量刑等具有重要作用。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完善证据种类和证明标准。一是明确规定电子数据等作为新的证据种类。二是规定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和“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即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三是增加规定行政执法证据材料的法律效力,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并将保密的范围从以往涉及国家秘密扩大到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和防止刑讯逼供制度。一是在“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后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二是增加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证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三是规定人民检察院等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四是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五是增加规定“在拘留、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以及对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
夜上海论坛 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一是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规定“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人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二是明确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范围及鉴定结论的效力。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人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三是增加规定证人强制出庭制度。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 10 日以下的拘留。”四是特定证人出庭例外。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完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保护制度。对一些特殊案件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等措施。